借條、欠條和收條范文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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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欠條和收條
1、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跟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據,但二者之間有很年夜的差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里憑證,它證實單方樹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支是兩邊基 于之前的經濟來往而停止結算的一種結算根據,它現實上是單圓對過往經濟來往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潔的債權債務關系,其實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而借款時宜 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來訴訟中說明欠款本果、用處的舉證義務。
2、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進借條中
實踐中有很多債戶曲解民間借款不能收與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心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guī)定平易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止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疇內約定利息。法律依占有: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對于人民法院審理假貸案件的多少看法》第6條的規(guī)定:民間假貸的利率可以恰當下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越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越局部不予掩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guī)定:天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付出本錢沒有約定大概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付出利息。做作人之間的借款開同約定領取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背國度有閉限度借款的規(guī)定。如果未將利率寫進借條中,出借人一路訴,借款人不否認兩邊約定,出借人的利息懇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收持。
3、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執(zhí)法維護,實踐中卻有許多出借人常常不曉得訴訟時效的觀點。實踐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題目懂得紛歧,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實用20年訴訟時效。各天法院對此成績的掌握也不盡雷同。
因此,從債權保險收受接管的角度斟酌,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過期不償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外向其主張權利(包含向國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告訴書上具名確認)。
4、借款時借條宜寫渾出借人借款人齊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每每關系較親密,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平常風俗稱呼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念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5、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明白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范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 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多少個月后,張三奉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譽,成人用品,張三從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 1萬元。那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回還(huang),又可以解釋為還(hai) 欠 尚欠。由此發(fā)生爭議,對出借人無比晦氣。
欠條,借單,收據的法令效率
1、欠條、借條、收條的法律含義、證明的事實及映照的法律關系
欠條、借條、收條是生涯事情中常睹的條據,這三種條據固然只要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意卻相差甚近。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子的憑證,正常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借條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現出借某物或者某款子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系;收條是收發(fā)人向收給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金錢的憑證,用來反應或者證明收到的事實。
2、借條和欠條的區(qū)別
很多人對什么時刻該打借條,什么時分該打欠條老是不克不及精確掌握,實在辨別二者其實不易。欠條和借條最少有兩面是分歧的:
其一,借條背地普通存在著資金或者什物的活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辰,出借人剛、正在或者行將把物品或者金錢托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活動的事實才用借條減以牢固;欠條通常為結算或者證明財富全部取占有的相反狀態(tài),也就是一切權人的貨色被據有人占領、應用,這類狀態(tài)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標就是確認這類狀況的存在。
其二,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肇端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能夠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但這個日期通常為欠條出具后的某一個時光點。
實際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形良多,形成文錯誤題,結果常常給究竟的印證,功令關系的認定和權利人好處的真現帶去不用要的費事。
舉一個簡略的例子。如果a跟b關聯十分好,b向a借了3萬元應慢,b打了一個欠條給a,出有約定還期,那末過了兩年以后,如果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伸的情況,a再向法院告狀請求b還款,便很輕易被法院認定為跨越了訴訟時效而損失勝訴權。其基本起因正在于,短條自債權人出具時起,債務人即享有背其主張還款的權力,訴訟時效就開端盤算,而個別訴訟時效時期是兩年,兩年當前再往主張,固然就喪掉了時效時代。假如當初b給a挨的是借單,一樣不商定借期,依據條約法第兩百整六條,借款人應該依照約定的期限返借借款。對告貸限期沒有約定或約定沒有明白,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克不及斷定的,乞貸人能夠隨時返還;存款人可以催告告貸人在公道刻日內返還,歸還人a過了兩年再向乞貸人b主意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開初起算,此時a告狀b,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撐。以是雖一字之好,卻差別嚴重,成果截然相反。
3、出具欠條、借條、收條的注意事項
1)內容要絕對完美。欠條要寫清欠款的數額幣種、或者物品的數目和名稱、品德、規(guī)格或者型號等基礎天然屬性,拖欠的原因,返還的日期,過期已還的法律成果,還要寫清債權人、債務人的正確稱號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債務人簽名或者簽章并寫清出具的日期。借條除了要寫清上述事項中,還要寫清借期、利息(或者房錢)及逾期不還的獎息(或者背約金)等事項。收據除要寫清上述相干事項外,要特殊寫明司法效果是甚么,比方至此,雙方債務結清,至此,雙方拜托代辦合同停止等。
2)用語要準確。根絕使用含混用語,如大略、估量、可能、差未幾、算是、或者等等;露義要清楚明確。筆者遇到很多人這么寫借條:a借b壹萬元,從字面上剖析讓人胡涂,究竟是a借了b的錢仍是b借了a的錢呢?其實寫清晰并不難,比如可以寫a借給b壹萬元或者a向b借壹萬元就不會產生歧義。
3)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做為一種疾速、便利確實認方法,一般情況下條據皆是腳寫的,出具者存在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寫并簽章,但事實中也不累由債權人、出借人、送給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碰到這種情況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邊沒有一張一樣的條據,撰寫者對僅存的一張條據上作了手足,好比加了借款的數額,那么簽字的人若何去抗辯呢?相反,如果存在兩張完整一樣的(一式兩份)條據,雙方作四肢豈但是徒勞的,并且還會因此傷了情感。
4)主體身份要確認。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能否已刊出,公司名稱是否準確(公司名稱差一個字就是另外一個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誠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誠科技公司就是兩個差別的公司),自然人是可成年(斷定是不是具備完全民事行動才能),自然人的姓名是不是與身份證相合乎(特別注意:同音同字也會留下貧苦)。別的,主體的基自身份疑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紀、住址、工作單元等。
借條、欠條和收條范文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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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借條的注意事項
一、偷龍轉鳳
這種情況通常發(fā)生在一些別有用心的債務人和粗心的債權人之間。如張某借現金給李某,李某在收到現金后向張某出具此前已經起草并寫有李某姓名的借條(該借條是李某讓第三人書寫并簽署李某姓名的),之后李某矢口否認借款事實。鑒于借條并非李某本人簽署,即使張某起訴至法院,由于現金借貸,張某沒有留有銀行轉帳等其他輔助證據,也沒有其他相關的證據可以證明借款事實,同時李某也無懼于筆跡鑒定,因此,張某將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借、貸不分
有些人在對借和貸的概念模糊不清的情況下胡亂書寫借條,導致債權人和債務人主體身份產生顛倒而混淆,從而引起爭議。如張某借錢給李某,李某在書寫借條落款時寫貸款人:李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據上述規(guī)定,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是指借出款項、之后成為債權人的一方,而借款人是指借入款項、之后成為債務人的一方。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李某作為借入方,在借貸法律關系中的主體身份應為借款人而非貸款人,如按上述寫法則容易造成借貸法律關系主體顛倒,如果再遇到借條內容書寫不規(guī)范及李某人品不好的情況時,則容易引起糾紛。
三、借入、借出不分
有些人在對借入和借出沒有寫清楚,同樣會導致債權人和債務人主體身份產生顛倒而混淆,從而引起爭議。
如張某借錢給李某,李某在書寫借條時寫今張某借李某人民幣1000元(類似的還有今張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幣1000元),之后借條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雙方均在借條上簽字。此時,問題出現了,是張某借錢給李某還是李某借錢給張某呢?由于我國傳統(tǒng)文化的博大精深,按照上面的文字表達,可以同時被理解為兩種不同的意思,糾紛一觸即發(fā)。
四、此還,非彼還
有些人在還款的時候沒有寫清楚,同樣容易引發(fā)爭議。
如張某借1000元給李某,李某向張某出具借條,之后李某歸還了300元,雙方將此前借條作廢,由李某重新出具借條李某借到張某1000元,現還欠款300元。此時,問題再次出現,300元是已經歸還了的款項還是目前尚欠的款項,歧義仍然存在。
五、無約定還款時間的借款,可在二十年內的任何時候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一旦主張權利,便即使起算兩年的訴訟時效 。
有些人認為,如果即使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只要拖延超過兩年不還,債權人亦無向其主張權利或無證據證明曾向其主張權利,就一定可以不還;也有對無約定還款時間的借款不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規(guī)定略知一二的人認為,只要是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就一定無條件適用二十年的保護時效。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上面的兩種認識都是不全面的。
如2000年1月1日,張某借錢給李某,李某于同日出具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借條。2003年6月6日,張某去函向李某主張還款,因李某認為已經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未果。之后,張某得知無約定還款時間不適用兩年時效的法律規(guī)定,便于2006年起訴至法院。
在上述案例中,涉及兩個階段的訴訟時效的問題。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和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一旦2003年6月6日張某去函向李某主張權利時,就不再適用二十年的保護時效了,而是從主張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兩年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截止至2005年6月5日,當2006年張某起訴至法院時,因已經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兩年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當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如果李某自愿履行還款義務,則張某當然有權接受。
六、數額書寫不清留后患
有些人在書寫借條時只寫小寫,沒有同時寫上金額大寫,由于借條通常只寫一份并由債權人保管,如果借條上金額只寫有小寫,則容易被別有用心的債權人修改。這也是為什么銀行票據上的票面金額通常會要求同時注明大小寫的原因。
七、高額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有些人容易被高額利息誘惑而放貸,其實高額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因此,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外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八、利息約定不明
有些人習慣將利息連同本金一并計算并按一個數額寫入借條,這種寫法屬于利息約定不明,容易導致債務人的權利受損。
九、利息約定不明之二
有些人在借款時礙于親戚朋友之間的關系,沒有書面約定利息,導致最終無法主張利息。如張某借錢給李某,口頭約定了利息,但在出具借條時礙于情面沒有要求注明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張某將無權向李某主張歸還利息。
十、賭債等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我國法律規(guī)定,合法的債務受法律的保護,違法的債務則不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快車編輯溫馨提示:
1、除了借款數額、借還款時間、地點、借出借入關系等與借還款相關的信息需要寫明外,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身份證住址也需注明,并最好要求債務人留下身份證復印件,有備無患;
2、要求債務人當面簽字;
3、有條件的借款可通過銀行由出借人名下的帳戶轉入借入人名下的帳戶;
4、上述所列情況僅限于通常情況下民間小額借貸,如涉及大額、非個人、涉及抵押、質押等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
借條范文
茲因________近來手頭不便,而向________借金額,共得款項人民幣______元整。
預計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如期歸還。
期間每個月利息人民幣______元整,需於每個月初支付不得有誤。
以上唯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借條為證。
立據出借人: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 連系地址: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
立據借款人: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 連系地址: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 連系地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 連系地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借條、欠條和收條范文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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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審借條注意事項的案例
相熟的朋友借錢,還打了借條,追回欠款應該有保證吧?沒想到這事兒也難說,劉先生拿著借條去起訴,卻發(fā)現借條并不是借款人所簽。事情一波三折,劉先生終于找到了借條的真正簽名人。昨天,債務人同意還錢。
劉先生與經營酒店的陳女士是關系很好的朋友,兩人也曾有過一些資金往來。2024年,陳女士稱她妹妹經營的超市裝修需要資金,替妹妹向劉先生借3萬元。幾天后,劉先生將3萬元交給了陳女士,陳女士則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借條給了劉先生。隨后一年間,陳女士陸續(xù)歸還了6000元錢,但剩余借款遲遲未還。
2024年,劉先生無奈之下將陳女士起訴到法院,但陳女士在法庭上稱劉先生手上的借條不是她出具的,并申請筆跡鑒定。
鑒定結果讓劉先生大跌眼鏡,借條上的字跡的確不是陳女士的。
劉先生想到陳女士說過,這錢是為她妹妹借的,會不會是她妹妹簽的字?怎料鑒定結論仍是筆跡不符。
案子進入二審,如果找不到這個代簽的人,劉先生就沒有辦法把錢要回來。
再三考慮后,劉先生繼續(xù)將視線擴大。他知道陳女士有個女兒,而借條字跡秀氣,看起來應是女孩子所寫。劉先生特意調取了陳女士女兒辦理業(yè)務時留下的簽名,與借條比對,發(fā)現兩者字跡很像,便再次提出鑒定申請。這次,陳女士再也無法推脫,同意歸還借款。
律師提醒,借條是借貸關系強有力的證據,在審核借條時務必注意以下問題:
1.最好能親眼看到借款人寫下借條;
2.借條簽名應與借款人姓名相符,不要用綽號、昵稱;
3.借款金額應用中文大寫,盡量避免使用阿拉伯數字;
4.借條內容應語句通順,沒有歧義,如果雙方有多筆款項來往,情形復雜的,應盡量寫清前因后果。
借條、欠條和收條范文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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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既有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又有企業(yè)蓋章情形的責任認定探討
一、 現有法律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yè)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yè)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yè)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于以上法律有以下幾層意思:1、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yè)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認定為企業(yè)借款;2、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yè)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yè)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可以將企業(yè)和個人列為共同被告;3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
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可以要求企業(yè)個人共同承擔責任。
二、 法律未規(guī)定情形
以上法律規(guī)定對企業(yè)相關借款責任的認定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絕大多數案件都可以根據該規(guī)定進行責任認定,不存在爭議。但是現實生活中一種非常復雜的情況,就是借款合同中合同內容開頭明確為個人借款,但是最后合同上或是借款人處既有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又有企業(yè)蓋章情形的責任認定卻沒有規(guī)定,并且現實中對于該類案件的爭議也非常大。
這種情況下確定借款責任最重要的就是確定企業(yè)僅僅一個蓋章能否被認定為借款人。雖然相關規(guī)定指出實務中在既有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又有企業(yè)蓋章情形下要求綜合考慮相關情況進行認定,但是結合綜合情況考慮最終還是由法官來判斷的,因此主觀臆斷性是比較強的,法律又沒有明確綜合情況包括哪些,因此很多時候法官甚至不知道該如何去判斷,因此在本文中主要對綜合情況包含的內容進行分析。
三:綜合情況考慮應包含的內容
本人認為在借款合同中合同內容開頭明確為個人借款,但是最后合同上或是借款人處既有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又有企業(yè)蓋章這種情形下,綜合考慮確認企業(yè)是否為借款的綜合考慮內容應該包括借款的實際流向、企業(yè)印章加蓋的規(guī)范性、借款有沒有擔保、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的親疏關系、出借人要求加蓋印章的意圖、借款后至
借款到期時段公司的變化等。
1、 借款的實際流向
對于現金流向,在現有法律中已經將其作為確認實際借款人的重要依據之一。因此本人認為,在遇到借款合同正文明確借款人為個人,但是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同時出現在借款合同中時,要先分析借款流向于哪里,個人還是公司。若是流向公司,那么公司肯定是借款人;要是流向個人,那么就有幾種不同情況:1、出借人明知借給個人的,那么公司就不是借款人;2、出借人當時認為公司也是借款人的,那么公司是借款人之一。但是對于當時出借人是否明知為個人借款還是認為公司也是借款人這個很難確定,需要分析出借人與借款人的陳述及以下相關因素。
2、 企業(yè)印章加蓋的規(guī)范性
企業(yè)加蓋印章的規(guī)范性是非常重要的,包括企業(yè)印章的管理規(guī)范及印章在借款合同中加蓋的地址對于企業(yè)借款人身份的認定的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看企業(yè)印章管理的規(guī)范性,如果企業(yè)印章管理不規(guī)范,由于企業(yè)過錯情況導致公章被利用加蓋與借款合同中,那么企業(yè)是有一定錯誤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本人認為,在公司股東極少且為特殊關系的情況下出現上述情況,法官應該要謹慎考慮企業(yè)蓋章所代表的意義。
再者,對于企業(yè)印章蓋于借款合同的某處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是蓋在借款人處,且正文中所有內容沒有提及公司,那么認定公司
為借款人本人認為是不妥的。甚至對于同一筆債務中可能出現數張借款合同,對于數張借款合同的公章蓋印本人認為需要嚴格的對比,若是出現不同,就需要考慮蓋企業(yè)印章的真實意義為何。(一般企業(yè)蓋章有見證、保證、借款三個意義)。
3、 借款有無擔保
在認定了印章加蓋規(guī)范性后,認定企業(yè)是否為借款人也需要考慮擔保問題,包括企業(yè)自身擔保、第三人擔保、自然人自身財產擔保。對于這些擔保都是什么擔保(如動產擔保還會不動產擔保;抵押擔保還是質押擔保)都要進行分析,然后是對于擔保權有沒有成立(一般情況下出現該糾紛都是擔保權沒有成立),沒成立的責任是誰的。在這基礎上考慮出借人的過錯與否,認定企業(yè)是否為借款人。本人認為,在自然人提供自身財產然后又有擔保人的前提下,對于是否認定公司為借款人需要慎重考慮,在個人公司或者公司任然為借款人掌控的情況下問題也不是很大;但是當公司股份轉讓后有新股東加入的情況下本人的觀點是偏向于不認定公司為借款人(具體理由在借款后至借款到期時段公司的變化章節(jié)中進行詳細分析)。
4、 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親疏關系及印章真實意思表示 在綜合考慮內容中,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之間的親疏關系也是需要慎重分析的,法官應該結合雙方之間的交往(包括業(yè)務交往、生活交往等)來判斷雙方關系,再推導出借款合同企業(yè)蓋章的真實意思表示。
在以上幾個綜合情況分析下,相信已經可以有傾向的判斷企業(yè)印章加蓋于借款合同或借條上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什么:到底是表示借款
人的意思可能性大還是表示為擔保人的可能性大還是表示見證人的可能性大。
5、借款后至借款到期時段公司的變化
最后在作出最終認定的時候,考慮公司的變化是非常有必要的,實踐中受到慣常的保護交易安全原則,往往會將天平傾向于借款人。但是如果公司發(fā)生重大變化,難道這變化中沒有交易安全嗎?上文中有提到,如果公司沒有發(fā)生大的變化,一般情況下由公司承擔責任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存在特殊情況,要是公司對外借款后將股份全部轉讓給其他自然人,這種情況本人認為需要特別慎重,因為一旦借款人存在多筆相似的借款都蓋有公司印章,而借款人股東已經轉讓了所有股份,一旦判決公司作為借款人,那么公司將和可能面臨破產,新股東的利益將受到嚴重的損害。因此,在既可以認定公司作為借款人也可以認定公司不是借款的情況下,要結合相關因素及法益保護的比較作出最后認定。
三、 結語
借款合同中既有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又有企業(yè)蓋章情形下如何認定企業(yè)的責任對企業(yè)及相關人員的權益有著重大影響。因此,實踐中需要從借款合同的總體內容、借款的實際流向、企業(yè)印章加蓋的規(guī)范性、借款有沒有擔保、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的親疏關系、出借人要求加蓋印章的意圖、借款后至借款到期時段公司的變化等多各方面進行考量,綜合考慮出借人、公司、相關股東的各方利益,最終做出認定。
借條、欠條和收條范文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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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的還款期限風險問題
一、借條無還款期限有什么風險
向他人借款時,出具借條(借據)是正常的、合理的。但因為私人之間的借款一般沒有簽訂借款合同,雙方只是口頭約定還款的時間,借條(借據)上也常常只注明借款的數額,并不會寫明還款的期限。所以借款往往不會一次性償還,而是在出借人的多次催要下分批償還。在此過程中,雙方往往會因為催要借款而發(fā)生不愉快,關系惡化甚至斷絕關系、互相仇恨。同時,在借款人償還借款時,往往會因為出借人沒有將借條帶在身邊,不能立即收回借條,也不能在借條上加注還款的情況。這樣在借條(借據)沒有銷毀或收回的情況下,會給借款人埋下不可預知的隱患和風險,實踐中出現過多起出借人在得到還款后,再次拿借條(借據)索要借款的情況。
二、如何防范還款期限風險
在借款時向他人出具了借條(借據)的情況下,還款時一定要及時收回借條(借據),或者讓出借人當面銷毀借條;不能立即收回、銷毀的,必須讓出借人出具收條,寫明還款情況,作為自己已經償還借款的證據,以防止日后出具人以借條(借據)為依據重復索要。分次償還等情況下無法收回、銷毀的,應當在借條上注明還款數額、日期等,或者讓出借人出具當期還款的收據,這樣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
民間借貸還款期限是出借人主張債權的期限,上面我們?yōu)榇蠹医榻B了“借條無還款期限有什么風險”以及“如何防范還款期限風險”,希望對出借人有幫助。還款期限還關系到訴訟時效的問題。如果民間借貸雙方約定了還款期限,債務人不償還,債權人必須兩年以內起訴法院,否則會過訴訟時效,而得不到法院支持。建議出借人在出具借條時,就還款期限問題咨詢一下律師,免得發(fā)生糾紛無力解決。
延伸閱讀
一、打借條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打借條的注意事項:
1、哪天往外借的錢,借條就寫哪一天。有些人往外借錢的時候,當時不打借條,而是事后補借條,并且把日期倒簽回原來的日期,胡律師不建議這么做,當天往外借錢,現場就寫借條是最穩(wěn)妥的。
2、抬頭是“借條”,而不是“欠條”或“收條”,你是往外借錢,是借,而不是因為買賣事由欠你的錢,所以要讓別人打借條,更有甚至,別人打的條,連看也不看,只以為關系好,回到家一看,借錢的人打的竟是“收條”,到底是誰借誰的錢?所以千萬不要馬虎。
3、如果寫明還款日期的錢,建議你到期之日起兩年內起訴,或者催要以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當然,催要你要有催要過的證據。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錢,法院一般會支持最長二十年的訴訟時效,但這也是一般,并非絕對,所以建議還是要爭取兩年訴訟時效期內主張權利或催要。
4、如果你們之間約定了利息,最好在借條上說明,因為無約定利息往往視為沒有利息。但注意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利息的四倍。
二、借條無還款日期是否有效
借據無還款日期但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不能因為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就認定無效。
借據是否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要看有沒有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最后一次索要還款的日期至今有不有兩年,如果超過兩年,則表明過了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但如果債務人主動還款是有效力的。其中的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斷的,中斷事由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的時間內有不有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如果有,兩年的訴訟時效將重新計算。
借條、欠條和收條范文 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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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的名字寫錯的解決方法
一、借條上名字寫錯,可以重新簽訂新的借條
如果只是名字出錯,則雙方可以重新簽借條,甚至無需重新簽訂,只需要在原來的借條上說明情況,并重新簽名,打上手指印或者蓋章,即可作為有效的正確的借條使用。
二、起訴到法院,債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兩個姓名是同一個人
債權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當借條中一方當事人的名字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不一致時,債權人就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這兩個姓名為同一人。
1、如果借條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過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會出具一張證明,證明此人即是彼人;
2、如果有見證人在場,出借人可以找見證人作證,以證明這兩個姓名是同一人;
3、若沒有見證人,借款人又不承認借貸關系的存在,債權人可申請筆跡鑒定,證明此借條的簽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證明借條的真實性、關聯性。
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借貸關系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因此債權人可以提供銀行轉賬憑證或者其他給付借款的憑證,證明雙方債權關系的存在。
借條、欠條和收條范文 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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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條范文
今有×××向×××借到人民幣大寫_____萬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寫_____元。上述借款約定于200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還清,逾期不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金_____。雙方約定本糾紛由_____人民法院管轄。
借款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借款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借條、欠條和收條范文 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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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文化交流傳媒有限責任公司
借 條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于公司(國際文化交流傳媒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公司)借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品。
借出人(簽字):
xx年__月__日
借條、欠條和收條范文 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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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的法律效力范本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借條、欠條和收條范文 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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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借條模板今由于 的需要,于 年 月 日向 借用 等物品,并確保在使用完畢后完好歸還。
經辦人: 簽名蓋章
借用單位:
年 月 日
借條、欠條和收條范文 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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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規(guī)借條書寫格式
甲方___( 身份證號碼)今借乙方___,人民幣______元整(大寫)
借款期限為: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借款利息為: %(月利率)
違約責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歸還本息,違約金______元整
借款人(簽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借條、欠條和收條范文 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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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標準模板
借款人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出借人__________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元,借款期限_____月,月利率____%,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歸還本息。如不能按時歸還,愿承擔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借款人(簽章):
共同借款人(簽章):
日期:
借條、欠條和收條范文 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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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方: 熊良平
借款方: 武漢左堂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方為擴大生產經營,向出借方借款,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特訂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條 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公司經營活動。
第二條 借款金額:人民幣 肆拾萬元 (¥ 400000)元整。
第三條 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隨國家利率變化,年利息為 1% 。
第四條 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貳年,自 20xx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xx 年 5月 15 日止。出借方將于 20xx 年 4月 20日之前,將該款項一次性交到借款方個人。
2、還款時間與金額:
借款方還款時間為 20xx 年 4 月 20 日,本金和利息一并還清。
3、借款方如當期在約定時間內未清當期款項應按日息計算,如還款日期超過 30 天應付當期還款金額 1‰ 違約金。
第五條 還款資金來源:公司賬面金額。
第六條 借貸雙方權利義務:
(一)借款方義務
1、 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2、 借款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還本付息。
(二)出借方義務
出借方應當按期足額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本協(xié)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xié)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本協(xié)議
第八條 協(xié)議的變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長借款期限的,應在借款到期日前 15 日內向出借人提出申請,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單方解除協(xié)議,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15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將本金歸還,利息清零無需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公司應進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請,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4、 本協(xié)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xié)商,并訂立書面變更協(xié)議。
第九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公司注冊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xié)商,做出書面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蓋章):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出借人(簽字):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借條、欠條和收條范文 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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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團委:
校學生會定于(時間)在(地點)進行(活動名稱),需使用、(活動用品)。校學生會將保證活動不會影響學校的教學秩序。特此申請,望批準。
哈爾濱工業(yè)大學學生會
*年**月**日
附:現場學生負責人聯系方式
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
*說明:
1、全篇用1.5倍行距
2、帶*的部分是括號里說明的內容,需按實際情況填寫
借條、欠條和收條范文 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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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
姓名:____
性別:____
民族: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幣大寫:____元整小寫:____元整,期限為____個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還清.
此據
借款人: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借條、欠條和收條范文 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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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出借人:
保證人:
抵押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各方當事人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
1.1 借款金額(大寫)人民幣 萬元。
1.2 借款用途: .
1.3 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
1.4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固定利率,月利率 %.
第二條 借款給付方式
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托的第三人依據本合同約定將上述借款金額劃入借款人指定的賬戶:賬號/銀行卡號為
戶名
開戶銀行
第三條 借款人按以下第 種方式還本付息:
3.1 實行利隨本清方式還款,到期一次性歸還借款本息。
3.2 按 (月/季)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為每 (月/季末月)的 日。借款人須于每一結息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利隨本清。
第四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4.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4.2 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4.3 按出借人要求如實提供與本合同項下借款有關的文件、資料和單據。
4.4出現本合同第10.2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時,應立即書面通知出借人,并落實出借人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第五條 出借人的權利和義務
5.1 有權了解并檢查借款人基本情況、借款使用情況、保證人情況。
5.2 借款人出現本合同第10.2所指重大不利情形,出借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5.3 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并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保管費、處置費、過戶費等出借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
5.4 借款人歸還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應付數額的,按照實現債權(包括擔保權)的費用、違約金、復利、罰息、利息、本金的先后順序歸還,即先抵費用,后還息,再還本。
第六條 借款擔保
6.1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證人 為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債務向出借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二)抵押人 以其名下的 為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債務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擔保;
(三)出質人 以其所持的 為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債務向出借人提供質押擔保。
6.2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保管費、處置費、過戶費等出借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
6.3保證擔保的期間:保證期間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期限變更協(xié)議的,保證人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自期限變更協(xié)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6.4當出借人就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質物不行使擔保物權,放棄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該擔保物權時,保證人承諾仍就出借人本合同項下全部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出借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 叁拾 (大寫)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
7.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對違約使用部分從違約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 叁拾 (大寫)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
7.3 對到期未付利息,出借人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作為違約損失賠償。
7.4 借款人、任一擔保人違反本合同及從合同項下義務,出借人有權要求其限期糾正違約行為,有權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fā)放借款以及采取其他財產保全措施。
第八條 費用承擔
與本合同有關的公證、登記、評估、鑒定、見證、運輸、保管等費用由借款人、保證人承擔。
第九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爭議,各方可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0.1 本合同所稱期限屆滿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以及出借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本合同的約定宣布本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10.2 本合同所稱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喪失還款能力;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擔保能力明顯下降;抵押物、質物(出質權利)價值減少、毀損、滅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擔保物所有權歸屬第三人或者出現權屬爭議等影響出借人實現擔保權。
10.3 本合同所稱擔保物包括抵押物、質物和出質權利。
10.4 借款人之配偶及保證人之配偶聲明:
借款人配偶及保證人配偶已經充分知悉本合同條款;借款人或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借款人配偶及保證人配偶并愿以各自的夫妻共同財產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及份數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一份,出借人一份,擔保人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簽署頁,無正文。
借款人: 出借人:
(簽字) (簽字)
保證人:
(簽字)
借條、欠條和收條范文 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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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借條糾紛及陷阱類型分析
1、“借條”“欠條”、 “收條”、——名稱不能忽視
借錢給朋友時,應當讓他出具什么樣的憑證呢?在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憑證有以下三種:“借條”、“欠條”與“收條”。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名稱雖然不是認定法律關系的唯一決定性因素,但一旦訴諸法律,它對于法官的判斷無疑是具有極大影響。
“借條”它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僅憑“借條”可以很簡單的證明借款關系,法律上比較明晰,無需其他證據予以佐實。
“欠條”它一般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結算后確定的債權債務關系,一般要求欠條出具的法律原因。僅憑“欠條”,無法從字面上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因此法律關系相對復雜。
“收條” 一般作為收到錢、物一方,寫給送交者的憑據。僅憑收條,不能認定出具“收條”的一方和接受“收條”的一方具有借款關系。
另外,名稱不同,還會引發(fā)訴訟時效的計算起點,即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如果寫明是借條,則適用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有還款期限的,從還款日計算訴訟時效;如果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時間,出借款項的一方可以隨時主張權利,可以在主張還款時計算訴訟時效;但如果寫明的是“欠條”,雖然事訴訟時效同樣是兩年,但卻是從“欠條”上寫明的日期計算訴訟時效。
因此,當你借錢給朋友時,正確的做法是讓他出具“借條”,而不是“欠條”和“收條”。
2、到底是誰借了錢——借款人名稱不可只寫“三哥”、“四妹”
在民間借款時,出借款項的一方為“出借人”,借款的一方為“借款人”。由于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是關系比較密切的人,如親戚關系,或者朋友關系。借款時很容易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李姐”;將借款人寫成“三哥”、“四妹”之類,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實際生活中,這類的糾紛也時有發(fā)生,因此,借條上應寫出借人及借款人身份證上的名字,已明確實際的借款人到底是誰,這種“三哥”、“四妹”之類的習慣的稱謂實不足取。
3、借條居然也有“槍手“——警惕“李鬼”簽名
“是己借款,非己寫條”——這樣的糾紛日前在南京通過刑事偵查的方式塵埃落定。
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恰巧接到一個電話,離開現場,不久王某返回,將一張已經寫好的借條交給張某,張某看借條數額無誤,簽的名字也是借款人的名字而且筆跡似乎也沒有問題,便將10000元交給了王某。后張某向王某索款時,王某卻不認帳了。張某無奈憑借“借條”起訴到人民法院,由于王某否認借款事實并否認欠條是其所寫,因此經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進行筆跡鑒定,鑒定后卻確認借條不是王某所寫。法院依據鑒定結論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后該案經張某申訴到檢察機關要求抗訴,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后,認為有必要由公安機關偵查。后經偵查,王某才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這個“槍手”最終導致了張某民事訴訟的敗訴。
4、打借條不僅僅只是簽名——借條內容要自己書寫
上一個案例是出借人疏忽大意導致遭遇假冒簽名引發(fā)的糾紛,而在借貸關系中,借款人一方同樣存在法律風險,本例所述就這這方面的例子。一年前,筆者曾代理了這樣一起案子:丁某向周某借款120__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寫明借款額度為120__元(小寫,本借條未寫明大寫),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簽了自己的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__0元。丁某提出當初寫明的是120__元而非120__0元,但苦于沒有其他證據,一審敗訴。筆者接受二審委托后,經多方努力,調取了其他間接證據,二審法官結合新證據,結合生活常理,查明:周某在120__后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后便在后加了“0”。 本案雖經依法改判,但當事人每想起為此案所花費的時間精力、辦案支出都唏噓不已。
而本案還能給給廣大讀者另外提供一個重要的提示:那就是,如果當初雙方約定的借款金額,不是用小寫而是用大寫或是大小寫均采用的方式,這樣的糾紛可能就會避免,有關借款金額大小寫引發(fā)的糾紛在借款糾紛中屬于多發(fā)性的糾紛,一定要引起廣大讀者的注意。
5、白紙黑字方有效——雙方約定的利率應當寫入“借條”
李某向孫某借款10000元,雙方口頭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后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guī)定,駁回了孫某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
為此,利息約定應當在“借條”中明確,但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利息約定不應當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就會不受保護。
根據1991年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從以上角度分析得知,目前民間約定俗成的“兩分息”、“三分息”已經明顯超越了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其超出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6、這個“還“字不簡單——當心漢字以及語句的歧義
里某借武某50000元,為武某出具借條一份。兩個月后里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武某出具借條一份:“里某借武某現金5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最后武某的權利雖得到保護,但該案訴訟百般周折,至今仍作為經典案例出現在各大教科書上。
20__年6月,鐘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需要向黃某借款6萬元,并出具了一張借條,借條的內容為“今借黃某人民幣陸萬元”并署名及借款時間。同年6月30日鐘某歸還了2萬元,但在還款時黃某未出具收條,而鐘某只在借條的金額后注明“6月30日還貳萬元”。因余款久拖未還,黃某訴至法院,稱鐘某至今分文未還,并稱借條中的“6月30日還貳萬元”是雙方約定的還款計劃,故要求法院判令鐘某歸還借款6萬元。對此,鐘某雖辯稱已歸還了2萬元,但由于借條上的注明內容存在歧義,又無其他證據佐證而感到懊悔不已,于是私下找到黃某論理,并錄下了當時的對話內容,該錄音清楚地證實了還款的事實,并提交法庭作為查清本案事實的一份關鍵證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錄音資料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依法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鐘某提供的錄音資料并沒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雖屬“偷錄”仍為有效證據。最終,所在地法院依據該錄音當庭作出了前述判決。但不難想象,如果沒有錄音證據,該案將又是一場曠日持久的馬拉松戰(zhàn)爭。
7、橫看成嶺側成峰——還款期限確定與否各有利弊
我們都知道,因借款引發(fā)的糾紛在兩年的訴訟時效內是受法律保護的。那打借條的時候,是否應確定具體的還款期限呢?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已形成比較一致的觀點:寫明也好,不寫明也罷,在具體問題中是各有利弊的。我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因此在實踐中就需要注意,在注明還款期限的情況下,訴訟時效均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兩年,因此如果借款方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還款,出借方一定要記得在預定的期限屆滿后兩年內及時主張權利。在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出借方則有權隨時主張還款。同時,借款人也因應注意,如果如果借條中約定了還款期限,就應該在規(guī)定期限內歸還借款,以免發(fā)生糾紛;而如果沒有約定借款期限,在有償借款中,你可以隨時歸還借款。因此我們的結論是:到底是否明確借款期限,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8、有借條不一定贏官司——續(xù)接時效要記牢
上面我們提到了還款期限是否在借條中明確的問題,那么以下的案例告訴您:補足并確定時效證據是非常關鍵的,這也是民間借貸中的一個突出問題。
20__年8月,張老板的表弟王某來找他借錢,說是準備開店做些小本生意。張老板便借了2萬元給王某,并書面約定一年內歸還。轉眼一年的期限到了,張老板認為王某的生意還在起步階段,雙方又是親戚,便沒有去催要。20__年7月,張老板不得不拉下情面向王某討要,但王某表示生意剛起步,沒有還款能力,并信誓旦旦的保證將還款期限向后推一年,一定歸還。無奈之下,張老板只能同意,但遺憾的是,雙方并沒有出具任何文字材料。轉眼間一年的時間又過去了,當張老板再去索要款項時,王某卻拒絕還款,說是過時效了。張老板準備聘請筆者與王某打場官司。筆者了解情況后明確地告訴張老板,打官司不一定能贏。為什么?因為他已經錯失了勝訴的時限。
因此,當出借方遇到上述問題時,就延期還款問題一定要形成書面的條款,已起到使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否則你即便手拿借條,也不一定打贏官司。
9、借款也要看目的——違法借貸法律不予保護
上面的張老板手握借條,因時效撓頭不已,而鐘老板同樣是手握借條也要不回錢,原因是:他與貸方的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這是10幾年前的一個真實案例。某年初,鐘老板的老同學謝某找上門來,向鐘老板借10萬元。當時,鐘老板問謝某借錢準備投資什么項目,謝某說是要開一家賭博游戲室,鐘老板認為這雖然利大但風險也大,所以沒有答應??珊髞碇x某又幾次找到他,并承諾不論發(fā)生任何事,都不會影響到債務的履行,在謝某的軟磨硬泡之下,鐘老板還是把錢借給了他,并在借條上注明一切責任由謝某本人承擔。結果,謝某的游戲室沒開多久便被公安機關查封,謝某也受到了處罰。這下鐘老板慌了,三天兩頭上門討債,謝某每次都說暫時無力償還,讓他寬限一段時間。再三思量后,鐘老板把謝某告上了法庭,可法院不僅沒有支持鐘老板的訴訟請求,還對鐘老板處以罰款。其實,很多人都存在這樣的認識誤區(qū),認為借款的用途不會對還款產生影響,也就是說,不論借款人借錢是用于正當經商還是非法活動,出借人都可以向其主張債權,因為“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這種觀念是不正確的,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還可以予以訓誡、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處以罰款、拘留。你看鐘老板這可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借款的時候一定要看借款的目的,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另一種借款就是在賭桌上的借款,想象上面的案例,你可要三思而后行了。
10、注意保留其他證據——借條外的功夫同樣重要
在民間借貸中,一般來講只要有了正規(guī)的借條,借貸關系一般上可以確定,但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借款人不予出庭配合,這樣的借貸糾紛就只能缺席開庭審理了,但實務中缺席審理的案件對原告方舉證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又是法庭甚至要核實雙方借款的基礎關系,比如借款的用途,更重要的是法庭還要確認是否發(fā)生了款項的交付。所以對于大額度的借貸,可以考慮采取銀行轉賬的方式,而且要保存好轉賬和入賬的記錄,以便發(fā)生糾紛后利于舉證。另外在打借條的同時,可以請求第三人作為見證,要求提供保證人等等,這些工作都可以比較好的留存證據,無論缺席與否,你都可以高枕無憂。
11、我已經歸還了你的奶酪——還款后一定索要借條
王某和李某是多年相交的好朋友,20__年9月,王某因資金緊張向李某借3萬元,當時王某給李某立下借據,定下還款日期。11月5日,王某請李某和表兄張某一起吃飯,在飯桌上,王某當著張某的面把欠李某的3萬元錢還給李某。因李某當時沒帶借條,王某就沒收回借條,過后也沒有向李某索要這張借條。王某考慮自己和李某是多年的朋友,彼此了解信任,還款時還有張某在場作證,李某不會因為3萬元錢而喪失良心的。
可讓王某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今年5月,李某竟以這張王某未曾收回的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償還借款3萬元。日前,經審理,法院認為證人證言的效力低于書證,加之張某與王某有親屬關系,所以沒有采信張某的證言,依據李某提供的借條,法院判令王某償還李某借款三萬元。
即使是親朋好友之間,如果有借款之類的事情發(fā)生,還款時一定要收回借款時所打的借條,如果當時收不回借條,可以暫緩還錢或讓對方出具詳細說明收到此筆款項的收條,也可以過后及時追回借條,以免引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文中的王某可謂了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述啊。
借條、欠條和收條范文 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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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被告:
住所地:_____________ 電話:___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 元、利息 元;
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6月*日,被告與原告商訂借款一事,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額7萬元,約定還款日是20xx年10月*號歸還。
20xx年10月*日到期后,被告仍然沒有還款的意圖,原告多次催促,一直到現在11月。
原告認為:被告從原告處借款,依法應當承擔還本付息義務。
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民事權益,現向貴院提起訴訟。
附:1、身份證復印件
2、借據
3、本訴狀副本一份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借條、欠條和收條范文 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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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方因家庭生活需要,特向乙方預支一年薪資 元,雙方的合同期為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甲方因個人原因未能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服務于乙方公司,則剩余未服務合同期的相應薪資由甲方于離職前歸還乙方,如甲方離職前未能如數歸還,則甲方需承擔乙方因主張該剩余合同期薪資所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等費用。因本欠條引起的一切糾紛由義烏市人民法院管轄。
乙方承諾:如甲方按雙方勞動合同期履行,合同期滿后,乙方自愿放棄本欠條的一切經濟權利,本欠條于雙方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自動失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借條、欠條和收條范文 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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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搶回借條案例
2024年1月,李強向王明借款10萬元并出具了一張借條,約定三個月后歸還。到期后,李強卻以各種借口不還。2024年6月17日,王明對李強說,如果再不歸還借款就向法院起訴。李強怕王明真起訴,便想找機會將借條從王明手中拿回,使王明沒有證據而打不成官司。2024年6月20日,李強在路上攔住王明,要求王明將借條撕毀,王明不肯,李強便對王明進行毆打,無奈之下,王明將借條給了李強,李強立即將借條撕毀。
分歧
對于李強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強構成侵占罪。理由是李強主觀是想占有屬于王明所有的借條,是想占有他人的財物,構成侵占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強構成搶劫罪,理由是李強當場以暴力取回借條,主觀上是為了不再歸還這10萬元錢,是為了非法占有,客觀上實施了暴力行為。因此李強構成搶劫罪。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guī)定,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交出的行為。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兩罪的相同之處在于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主觀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犯罪對象都是他人財物,但還是有區(qū)別的,第一、就犯罪目的產生的時間而言,侵占罪是在行為人已經持有他人財物以后才產生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的,而搶劫罪是在沒有持有他人財物之前。第二、侵占罪的對象只能是行為人已經持有的他人財物,而搶劫罪的對象是行為人尚未持有的一般財物。第三、侵占罪是行為人將自己先前持有的他人財物變?yōu)榉欠ㄕ加?,就侵占行為實施過程中財物的占有狀態(tài)上看,侵占罪并不改變財物的實際占有狀態(tài),而搶劫罪是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使財物的實際占有或控制狀態(tài)發(fā)生了變化??偟恼f來,侵占罪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先前的合法占有基于行為人拒不退還而演變成了不合法。
從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來看,不管是侵占罪還是搶劫罪,其犯罪對象都指向的是財物。而對于什么是物,在民法上是這樣定義的物是指人們能實際控制、支配的,能滿足人們生產、生活需要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質財富。
具體到該案中來,李強因借款向王明出具了借條,而該份借條實際的占有者及借條上金額的所有者為王明,李強通過暴力手段欲搶回借條,表面上是搶回自己所出具的借條,實際上是想撕毀借條,占有王明的10萬元錢。顯然,李強構成搶劫罪。(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