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標志管理規(guī)定
為認真執(zhí)行安全標志標準,加強標志大采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fā)揮安全標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guī)定。
基層單位安全部門應根據各項面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后進行采購,采購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5894--1996)的要求。
項目部安全用硬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志,安全標志應按分部、分項繪制安全標志平面圖,應有項目經理簽字、繪制人簽字,繪制日期,《并填寫安全標志登記表》。
安全標志牌應設置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主義并了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適用絕緣材料的標牌。設置的位置包括食管入口處、臨時用電設施、孔口處、橋梁口、基坑鄰邊等。
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標志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志牌移動,或回收后,退交基層單位安全部門統一保管。
安全標志牌未經項目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移動或拆除。
項目部安全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志牌進行整修或跟換。
項目部安全一負責安全標志的使用、維修或管理。
企業(yè)安全部門每季度、基層單位安全部門每月,對項目部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
第2篇 安全標志和防護設備管理規(guī)定
1.0 公司生產作業(yè)場所涉及的安全標志、安全防護設施和工藝設備及管道標識
1.1 安全標志主要有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包括一般提示標志和消防設備提示標志)
1.2 安全防護設施主要有隔離防護欄桿(包括固定式和可移動式)、人行天橋、擋管架、響鈴警告裝置、監(jiān)視裝置等。
1.3 設備和管道標識包括公司內部所有工藝設備和管道的位號、材質、容積和主要介質等信息。
2.0 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采辦和制作
2.1 生產作業(yè)場所或新建項目所需制作的安全標志與安全防護設施,由管理部負責根據相關安全要求提出,并負責組織采購。
2.2 采購的各種安全標志牌應符合gb 2894-2008《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和gb 2893-2008《安全色》中的有關規(guī)定。
2.3 固定式防護欄桿的高度、材料、結構和標記應符合gb4053_3-1993 《固定式工業(yè)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移動式防護欄桿和人行天橋的結構、高度、材料等均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2.4 工藝設備和管道的標識、著色應符合gb7231-2003《工業(yè)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 2894-2008《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和gb 2893-2008《安全色》中的有關規(guī)定。
3.0 安放與使用要求
3.1 安放并使用安全標志牌時應遵循下述要求:
3.1.1 信息標志應設在有關場所入口處和醒目處。
3.1.2 標志牌的設置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不準設在門、窗、架等移動的物體上,以免人們在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到安全標志。
3.1.3 安全標志牌的位置不得隨意挪動。
3.2 安放并使用防護欄桿應遵循下述要求:
3.2.1 固定式防護欄桿應固定安裝在設施、平臺等場所的敞開邊緣,其端部應與建筑物牢固連接。
3.2.2 移動式防護欄桿的使用場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主要用于短期作業(yè)(如:現場維修作業(yè))。
3.3 作業(yè)完成前不得拆除防護區(qū)域周圍設置的任何臨時性欄桿和安全標志牌,若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拆除,需經安全管理人員同意。
4.0 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管理
4.4.1 在生產作業(yè)過程中,管理部對公司各種危險區(qū)域和作業(yè)中使用的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監(jiān)督。
4.4.2 在進行臨時維修或外來承包隊伍作業(yè),安全管理人員協助作業(yè)負責人對臨時性作業(yè)未安裝標志牌和安全防護設施的地點作出判斷,決定是否需要使用安全標志牌和安全防護設施。
4.4.3 在下列區(qū)域應長期安置適當內容的安全標志牌:
4.4.3.1 容易出現人員不安全行為區(qū)域(如:禁止觸摸)。
4.4.3.2 較危險的區(qū)域,應引起人員注意(如:當心觸電)。
4.4.3.3 強制人員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取特殊防范措施的區(qū)域(如:必須戴安全帽、口罩、手套、護耳器、防護眼鏡等)。
4.4.3.4 存放和使用有毒、易燃易爆場所。
4.4.3.5 電氣間、電氣設備維修作業(yè)場所。
4.4.3.6 其它危險性作業(yè)。
4.4.4 進行下列作業(yè)時必須使用適合的安全標志牌:
4.4.4.1 動火作業(yè)。
4.4.4.2 進入限制空間作業(yè)。
4.4.4.3 電氣設備、工藝生產系統的維修。
4.4.4.4 帶電作業(yè)。
4.4.4.5 使用臨時性隔離欄桿時。
4.4.4.6 其他需要設置安全標志的作業(yè)。
5.0 檢查與維護
5.1 各基層單位負責人每月對所屬作業(yè)場所安全標志牌和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若發(fā)現缺失或損壞,應按要求修整或更換,管理部進行監(jiān)督檢查。
5.2 安全標志牌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修整、更換或補充:
5.2.1 置放的位置不當;
5.2.2 內有誤導或不正確的信息;
5.2.3 破損、退色、缺失或已無法讀清其內容。
5.3 對安全欄桿和行人天橋的檢查應遵循下述要求:
5.3.1 固定式防護欄桿的連接牢固,無松動、表面應光滑,無毛齒,不應有歪斜,扭曲、變形、嚴重腐蝕。
5.3.2 移動式防護欄桿的檢查應視情況而定,但應以不發(fā)生危險為準。
5.4 響鈴警報器電路連接應完好、聲音無變化。
5.5 視頻監(jiān)視器電路連接應完好、圖像無變化。
第3篇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
《勞動防護用品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的發(fā)布,是基于國家取消行政許可后,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各個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管理而制定的行業(yè)規(guī)范?!兑?guī)定》特別明確了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市場準入要求,并由原來的國家行政機關直接管理,改變?yōu)樾姓C關對“安全標志”管理機構的宏觀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由中介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采用安全標志,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提供了一個載體、一種標識。這種載體和標識不僅有利于政府部門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施有效的監(jiān)督和管理,同時,從使用者的角度來看,也有利于加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監(jiān)督。安全標志不僅有體現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符合要求的功能,也是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進入市場的一張通行證。同時,通過安全標志管理,使符合安全防護性能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進入市場,也有利于規(guī)范市場行為,加強對市場的管理,促進勞動防護用品市場的穩(wěn)定和健康發(fā)展。
為了實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保障從業(yè)人員的職業(yè)安全與健康,依據《勞動防護用品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制定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并于2005年10月13日起實施。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是確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準許生產經營單位配發(fā)和使用該勞動防護用品的憑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兩部分組成。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監(jiān)制,加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印章。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由圖形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編號構成(見下圖)。 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應在產品的明顯位置加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標識加施應牢固耐用。
標識規(guī)格與適用范圍
1.焊接護目鏡、焊接面罩、防沖擊護眼具:
18mm(包括編號)×12mm(如圖1所示)
2.安全帽、防塵口罩、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盒)、自給式空氣呼吸器、長管面具:
27mm(包括編號)×18mm(如圖2所示)
3.阻燃防護服、防酸工作服、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導電鞋、保護足趾安全鞋、膠面防砸安全鞋、耐酸堿皮鞋、耐酸堿膠靴、耐酸堿塑料模壓靴、防穿刺鞋、電絕緣鞋:
39mm(包括編號)×26mm(如圖3所示)
4.安全帶、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立網:
69mm(包括編號)×46mm(如圖4所示)
安全標志管理部門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行統一監(jiān)督管理。省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監(jiān)察區(qū)域內煤礦企業(y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實施監(jiān)察。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受理、核發(fā)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設在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負責,并對其所核發(fā)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負責。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檢驗工作,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委托經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
安全標志的申請
申請?zhí)胤N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
2.具有能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力量;
3.具有能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4.具有能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測檢驗設備;
5.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6.具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7.其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要求;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單位應按以上條件進行自查,符合條件的,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請書》,并附相關材料,報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要求的,向申請單位發(fā)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單位按要求重新填寫或補充申請材料。申請單位應承擔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申辦費用。
安全標志的審核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對通過初審的申請材料,組織專業(yè)人員進行技術審查,提出技術審查報告。技術審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查合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對相關技術文件予以確認、存檔,并發(fā)出現場評審通知書;技術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發(fā)出整改通知書。申請單位應在接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復審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辦。被終止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自終止申辦之日起再次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90日。
經技術審查合格的,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組織專業(yè)評審人員對申請單位的主體資格、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測檢驗設備和管理體系等條件進行現場評審,提出現場評審報告?,F場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原則上應在接到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下達的現場評審任務書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工作。評審組一般由2~3人組成;評審工作時間一般為2~3天。省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派1名監(jiān)察人員,監(jiān)督現場評審工作?,F場評審人員按照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抽樣的有關要求抽封樣品,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抽樣單,申請單位應于封樣之日起5日內將抽封的樣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
安全標志的頒發(f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現場評審報告(包括整改報告)及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審查。綜合審查合格的,頒發(f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準許在該產品上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并予以公告。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
進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的頒發(fā),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進口批次管理兩種形式。
1.申請單位為產品制造商,按本辦法規(guī)定程序審查合格的,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
2.申請單位為國內代理商、進口商或其他單位,經技術審查和檢驗合格的,按進口批次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
進口的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參照上述規(guī)定辦理準用手續(xù)。
安全標志的管理
對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每年進行1次審核。對已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經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不定期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檢驗。
生產單位應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有效期屆滿90日前,按程序申請辦理延續(xù)手續(xù)。
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生產單位的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變更的,應按程序申請換證;生產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等檔案信息變更的,應辦理變更手續(xù)。
1.安全標志的暫停使用
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1)未能保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穩(wěn)定合格的;
2)生產現狀發(fā)生變化達不到生產要求的。
被暫停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應于90日內完成整改。經整改復查合格的,可以恢復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2.安全標志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有效期屆滿,生產單位未按本辦法要求提出申請延續(xù)的;
2)弄虛作假,騙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
3)整改期滿拒絕復查或者經復查不合格的;
4)生產單位被吊銷或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
5)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已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的;
6)國家已經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7)生產單位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
8)轉讓、買賣或者非法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
9)未能保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穩(wěn)定合格而引起生產安全事故的;
10)在被暫停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期間,擅自生產的;
11)未按規(guī)定進行年度審核或年度審核不合格的;
12)其他應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情形。
被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再次申請?zhí)胤N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180日,有第2項和第8項行為的,再次申請?zhí)胤N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2年。
申請單位弄虛作假提供檢驗樣品,或擅自更換已抽取的封樣樣品,應終止本次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申辦,并在2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3.評審紀律
1)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嚴格按現場評審規(guī)范和任務書要求進行評審、取證;
2)尊重生產單位的知識產權,保守評審中涉及的技術秘密;
3)廉潔自律,不提供有損評審結論公正性的指導、咨詢。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不按規(guī)定核發(f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或者其評審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有關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投訴,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受理;有關申訴和爭議,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受理。
從2006年4月1日起,生產經營單位采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是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
第4篇 冶金安全標志管理規(guī)定
冶金公司安全標志管理規(guī)定
安全標志是用以表達特定的安全信息,提醒人們注意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發(fā)生,起到預防作用。為做好安全標志的設置、使用、管理工作,真正讓安全標志起到應有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
一、安全色使用規(guī)定
安全色是表達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目的是使人們能夠迅速發(fā)現或分辨安全標志和提醒人們注意,以防發(fā)生事故。
1、紅色:含義禁止,停止。
用途:禁止標志,停止信號,禁止人們觸動的部位
2、黃色:含義警告,注意。
用途:警告標志,警戒標志,機械傳動部位等
3、藍色:含義指令,必須遵守的規(guī)定
用途:指令標志等。
4、綠色:含義標示,安全狀態(tài),通行。
用途:標示標志,安全通道,通行標志,消防設備和其他安全防護設備的位置。
5、紅白間隔條紋:含義禁止越過。
用途:現場防護欄桿,安全網支撐桿
6、黃黑間隔條紋:含義警告危險。
用途:洞口防護,安全門防護,吊車吊鉤的滑輪架等。
二、安全標志類型
安全標志是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構成,用以表達特定的安全信息。安全標志分為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提醒標志四類。
1、禁止標志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
2、警告標志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huán)境引起注意,以免可能發(fā)生危險的圖形標志。基本形式為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志是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基本形式為圓形邊框。
4、提醒標志是向人們提醒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志?;拘问綖檎叫芜吙?。
三、安全標志的設置與管理
安全標志牌設置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安全標志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度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大夾角不低于75度。標志牌不應設置在可移動的物體上和有爆破、腐蝕等易損壞的地點或物體上,以免物體位置移動和標志牌受損壞后,看不見安全標志和損壞不起作用。安全標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要設置在與安全有關的明顯的地方。安全標志牌應定期清洗,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如發(fā)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現象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四、安全標志牌配備要求
1、配電室:正在運行(正)禁止合閘(反)、正在運行(正)禁止合閘線路上有人檢修(反)、正在運行(正)禁止合閘設備正在檢修(反)、當心觸電、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門外)、高壓危險、必須佩戴絕緣防護用品、當心電弧。
2、空壓機房:當心噪音、當心機械傷人、必須戴安全帽、必須持證上崗、必須戴護耳器。
3、水泵房:當心噪音、當心觸電、禁止跨越。
4、提升機房:當心噪音、必須持證上崗、必須戴安全帽、必須裝防護罩。
5、主風機房:當心噪音、必須持證上崗、當心觸電。
6、溜井:當心粉塵、防止墜落、必須系安全帶、必須穿防護鞋、當心墜入溜井、溜井標識牌、當心車輛。
7、井下發(fā)放站:禁止煙火、當心爆炸、當心火災、禁止穿帶釘鞋、禁止穿化釬服裝。
8、井口:必須戴安全帽、嚴禁酒后入井、禁止人物同罐、必須穿工作服。
9、各中段馬頭門:5米侯罐牌、禁止跨越、先上后下,不要擁擠、放下安全鏈,抓穩(wěn)扶手(罐籠內)。
10、風門:標識牌、推拉(風門上)、禁止同時開啟二道風門。
11、低壓變壓器:當心觸電。
12、刀閘箱:當心觸電、電壓標志牌。
13、天井梯下口:請抓穩(wěn)扶手、當心腳下、防止墜落。
14、天井口、切割井口:防護欄(網)、當心墜落、請勿靠近。
15、封閉巷道:永久密閉牌(地點、時間、編號、材料)。
16、暫不作業(yè)巷道:防護欄、禁止入內、正在通風禁止入內、防止中毒。
17、主要作業(yè)地點:當心中毒、當心噪音、注意粉塵
18、線路:電纜線分叉點(電壓標志牌、用途標志牌)、配電室出線處(電壓標志牌)、獨立的配電柜出線處(電壓標志牌)。
19、安全通道標志牌:交叉路口(主巷道與上水平斜坡、主巷主要叉路口)、主巷每隔200―300米、穿脈大于150米(穿脈底部叉路口)。
20、道路標志:各水平巷道主要交叉路口、主要彎道處。
21、名稱標識牌:值班室、空壓機房、提升機房、主風機房、配電室、水泵房、信號室、發(fā)放站等主要場所名稱標識牌。
22、主運輸巷道:每一個穿脈口掛“穿脈標志”;主巷每隔200―300米掛“車輛限速遇人避讓”;安全標語;溫馨提示。
五、標志牌規(guī)格要求
安全標志牌:25cm*35cm;安全通道:24cm*40cm;電壓標志牌:12cm*8cm;配電室工作牌:20cm*10cm;入、回風巷道,危險區(qū)域,禁止入內、通行,禁止入內正在通風、溜井標識牌:30cm*40cm(橫向);5米侯罐牌:30cm*60cm;推、拉(風門上):園型φ10cm;用電作業(yè)提示牌:10cm*20cm;道路標志:40cm*60cm;名稱標識牌:40cm*60cm。
六、安全標志圖形和安全色規(guī)定
安全標志牌使用的安全標志圖形和安全色要嚴格執(zhí)行gb14161-2008《礦山安全標志》標準規(guī)定。
第5篇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發(fā)放與標識管理細則
a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發(fā)放與標識管理工作,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終審、證書發(fā)放、標識使用與管理。
第三條 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負責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發(fā)放和安全標志標識管理。
第二章 終審
第四條 終審是對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及技術審查、產品檢驗和現場評審結果的綜合評價。
第五條 終審包括技術審核、產品檢驗審核、現場評審審核、綜合評定四項內容。
(一)技術審核主要審查技術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術審查中提出問題的處理情況,并對技術審查工作進行評價。
(二)產品檢驗審核主要審查產品檢驗報告的完整性、規(guī)范性、符合性,并與技術審查報告、現場評審報告相互驗證,對產品檢驗工作進行評價。
(三)現場評審審核主要審查現場評審報告(包括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的完整性、規(guī)范性,并與技術審查報告、產品檢驗報告相互驗證,對現場評審工作進行評價。
(四)綜合評定是在技術審核、現場評審審核、產品檢驗審核做出評價的基礎上對申請產品進行的最終審核,評定申辦產品是否符合發(fā)放、延續(xù)或變更安全標志的條件。
第六條 終審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存在問題的,應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
第三章 證書發(fā)放
第七條 對終審合格的產品,安標國家中心發(fā)放或變更、延續(xù)安全標志證書。
第八條 安全標志證書基本信息包括:產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安全標志編號、生產單位、生產地址、依據標準、適用范圍、有效期、發(fā)證日期、備注等。
第九條 安全標志編號由9位編碼組成,執(zhí)行以下編碼規(guī)則:
產品使用環(huán)境:煤礦礦用產品用m表示,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用k表示。
產品類別: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的產品類別,用兩位大寫英文字母表示。
發(fā)證年份:產品首次取得安全標志的年份。
第十條 首次申辦產品,經終審合格,發(fā)放有效期為5年的安全標志證書。
對于申辦產品屬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需進行工業(yè)性試驗的新產品,經終審合格,發(fā)放附有產品生產編號的安全標志證書。
對與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屬同一管理單元的產品,經終審合格,并入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管理單元,安全標志編號和有效期與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相同。
對必須在使用現場安裝完成后才能進行性能參數檢驗的大型設備,經審查合格,發(fā)放附有產品生產編號的安全標志證書,供現場安裝使用。待完成現場安裝并經性能檢驗合格后,換發(fā)5年有效期的安全標志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安全標志的產品,經終審合格,換發(fā)安全標志證書,安全標志編號和有效期不變。
第十二條 申請延續(xù)安全標志的產品,經終審合格,換發(fā)5年有效期的安全標志證書,安全標志編號不變。
第十三條 安標國家中心網站及時公告取得安全標志產品的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收回安全標志證書:
(一)安全標志持證單位(以下簡稱持證人)申請注銷的;
(二)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產品屬被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礦山使用的;
(三)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產品依據的國家、行業(yè)標準被修訂、代替,且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持證人不能滿足其要求的;
(四)持證人營業(yè)執(zhí)照被注銷或吊銷的;
(五)安全標志有效期屆滿的。
第四章 安全標志標識管理
第十五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在取得產品安全標志后,在產品或包裝上加施、使用安全標志標識。安全標志標識的制作、使用與管理應嚴格執(zhí)行aq1043《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標識》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持證人應在取得產品安全標志后3個月內向安標國家中心申請安全標志標識備案,逾期未備案的,暫停該產品安全標志。
第五章 責任與義務
第十七條 持證人應遵守如下約定:
(一)遵守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按通過安全標志審查備案的技術文件和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要求組織生產,保證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持續(xù)穩(wěn)定地符合相關的國家、行業(yè)標準及礦山安全的有關規(guī)定;
(二)指導用戶合理、安全使用產品,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其它宣傳材料應正確、真實反映產品的狀況;
(三)按照規(guī)定對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加施安全標志標識,不利用安全標志誤導用戶,不偽造、轉讓、買賣和非法使用安全標志;
(四)產品技術文件、生產條件發(fā)生變化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能時,及時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變更申請,履行相關程序;
(五)按時參加安全標志年審,自覺接受監(jiān)督檢查;
(六)遵守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承擔因違反規(guī)定引發(fā)的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安標國家中心在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對違反規(guī)定的工作人員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監(jiān)制。
第二十條 申請人(持證人)應按規(guī)定支付安全標志服務費及標識管理費用。
第6篇 煤礦用防爆高壓變頻器安全標志管理方案
前言
隨著電氣傳動技術尤其是變頻調速技術的發(fā)展,具備無級調速、節(jié)約能源、降低生產成本等諸多優(yōu)點的高壓變頻器,受到煤礦用戶和高壓變頻器生產企業(yè)的高度關注。但目前尚無相關國家或行業(yè)標準,也缺乏相關檢驗條件,嚴重制約著防爆高壓變頻器產品在煤礦井下的使用和安全標志管理。
為適應煤礦井下的迫切需要,安標國家中心于2023年5月30日組織召開了煤礦用高壓變頻器技術研討會,就相關防爆安全、電磁兼容、安全保護以及產品在井下安全使用等問題進行了系統研究,專家組出具了《關于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安全標志管理的專家意見》。其后一年多時間內,安標國家中心又組織有關機構及專家對高壓變頻器產品的安全要求、檢測檢驗條件、方法及判別準則做了進一步探索,使高壓變頻器產品檢驗技術手段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基本具備了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所要求的條件。2023年7月28日,安標國家中心在山東青島再次召開專家研討會,對相關問題進行專家論證。
根據專家論證意見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通知》(安監(jiān)總廳規(guī)劃〔2022〕148號)精神,結合煤礦用防爆高壓變頻器產品的特點,制訂本方案。
1 適用范圍
煤礦用防爆高壓變頻器產品(額定電壓3.3kv及以上)的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工作。
2 認證模式
按新產品程序進行認證,認證模式為“技術審查+產品安全性能檢驗”。
3 認證依據
《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
4 認證申請
4.1申請人
申請人應為從事礦用變頻器產品研制開發(fā)、能夠承擔產品主體責任的法人機構,并滿足以下要求:
(1)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
(2)10名以上具有中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的在冊電氣及機械專業(yè)技術人員;
(3)具備礦用變頻器3年以上研制和生產經驗;
(4)具備高壓變頻器綜合加載實驗臺(裝置)及產品企業(yè)標準中規(guī)定的出廠檢驗能力。
4.2 申請材料
4.2.1 申請人基本信息
詳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平臺的相關說明。
4.2.2 產品技術文件
4.2.2.1 產品標準
申請人應制定產品企業(yè)標準。企業(yè)標準應符合gb/t1.1以及《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的相關要求。
4.2.2.2 產品圖紙
產品圖紙應清晰反映出產品的組成、結構、安全點等,產品名稱、型號、技術參數、技術要求等應與企業(yè)標準一致。
(1)與防爆型式有關的產品總圖、結構圖及電氣原理圖。隔爆型產品應提交與隔爆結構有關的全部圖紙及電氣原理圖;本安型產品應提交產品總圖、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圖紙、電氣原理圖、pcb板圖等;
(2)與防爆高壓變頻器安全性能(安全保護、冷卻系統等)有關的圖紙。
4.2.2.3 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申請人應根據產品實際組成,提交申辦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參見表1),并將產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納入受控管理,以確保產品安全性能。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序號
零部件(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材質)
生產單位
安標編號(或其它認證編號)
有效期
受控類別
1
隔爆外殼
√
√
c
2
濾波器
√
√
c
3
電抗器
√
√
c
4
變頻器
√
c
5
6
4.2.2.4 產品使用說明書
應符合gb/t 9969和gb 3836的有關規(guī)定。除應包含產品執(zhí)行標準、用途和使用環(huán)境條件、主要技術參數和技術性能、結構和性能概述、接線圖、防爆標志、使用和維護須知以及警示語句(如“斷電××分鐘后方可開蓋”、“本安系統不得隨意變更產品配置”等)等內容外,還應包括高壓變頻器在井下試運行中的相關安全事項,主要包括:
(1)產品在井下試運行期間,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負責部門及人員,建立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
(2)高壓變頻器在井下試運階段出現異常溫升、噪聲等情況時,應立即停止設備運行,并及時通知產品生產企業(yè)。
(3)若高壓變頻器試運行期間出現對周圍電氣設備、通信線路產生嚴重干擾的情況,應停止設備運行,并查明原因。
(4)煤礦用防爆高壓變頻器前端必須加裝高壓配電裝置。
4.2.3 產品自評估報告
對產品是否符合相關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能否確保在煤礦井下安全使用等進行自評估,對產品企業(yè)標準的編制(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的確定依據等)進行說明,并對自評估結論負責。
4.2.4 申請產品信息
申請時應注明申請臺數和產品出廠編號。
上述文件資料應通過安全標志申辦平臺()提交。
5 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接到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后,在規(guī)定的時限(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合格后受理。
鑒于前期對煤礦用防爆高壓變頻器產品安全性能已經進行較充分的研究討論,不再組織專家論證工作。但產品采用特殊原理、結構、工藝或材料,可能涉及重要安全問題時,應組織專家專門論證。
6 技術審查
依據《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對申辦產品的技術文件實施技術審查,出具技術審查報告。
7 安全性能檢驗
7.1 檢驗原則
從申請產品中隨機抽取一臺進行檢驗,其它產品逐一核查其結構、組成部件等是否與抽取的樣品一致。
7.2 檢驗方式
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或其授權委托的機構實施檢驗。檢驗樣品由申請人送樣。
7.3 檢驗依據
《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及企業(yè)標準。對規(guī)定的參數及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驗。
對目前國內暫無檢驗條件的項目(如電磁敏感度等),由申請人保證,并在有關文件中注明。
8 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安標國家中心根據技術審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進行綜合審查,符合安全標志發(fā)放條件的,向申請人發(fā)放準許工業(yè)性試驗的安全標志。
9 認證時限
按現行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在各環(huán)節(jié)優(yōu)先安排。
10 持證要求
持證人應遵循以下要求:
(1)在進行工業(yè)性試驗之前,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和承擔工業(yè)性試驗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報礦用新產品工業(yè)性試驗所在地省級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備案;
(2)產品在礦山井下進行工業(yè)性試驗時,持證人應向安標國家中心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試驗礦井名稱,變頻器產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出廠編號及安全標志編號等;
(3)工業(yè)性試驗中發(fā)現安全問題,或《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存在不盡完善、合理之處時,及時通告安標國家中心。
11 其它
礦用新產品工業(yè)性試驗完成后,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可向省級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或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提出申請,對礦用新產品的安全適用性進行鑒定。通過鑒定的礦用新產品,在相關標準未頒布實施前,如果繼續(xù)擴大試驗范圍,可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批次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申請。經對其實施與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一致性審核和必要的檢驗后,發(fā)放批次產品的安全標志。
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頒布實施后,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應根據相關標準要求,重新申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對已取得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的產品,其安全性能不滿足新頒布標準要求的,必須停止使用。
第7篇 安全標志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規(guī)范第一粗煉廠《安全、消防、交通道路、職業(yè)健康》等標志,提示職工注意作業(yè)區(qū)域各種危險、危害因素,防止事故的發(fā)生,根據國家相關各種標志牌的技術規(guī)定,結合不銹鋼有限公司的具體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應于第一粗煉廠區(qū)域內的各生產設施(備)、廠房、消防設施、交通道路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場所。
3 安全標志定義
安全標志是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
4 標志類型
安全標志分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輔助標志)四大類型。
4.1 禁止標志
禁止標志的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禁止標志基本型式為圓環(huán)加斜線,園環(huán)和斜杠為紅色,圖形符號為黑色,襯底色為紅色。
4.2 警告標志
警告標志的基本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huán)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fā)生危險的圖形標志,警告標志的基本型式為三角形,三角形邊框及圖形符號為黑色,襯底色為黃色。
4.3 指令標志
指令標志的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指令標志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圖形符號為白色,襯底色為藍色。
4.4 提示標志
提示標志的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志,提示標志的基本型式廣為正方形,圖形符合為白色,襯底色為綠色。
4.4.1 提示標志中的帶有方向輔助標志
設置提示標志的位置時要加方向輔助標志時,必須按實際需要指示左向或向下時,輔助標志應放在圖形標志的左方,如指示右向時,則應放在圖形標志的右方。
4.4.2 文字輔助標志
4.4.3 文字輔助標志的基本型式是矩形邊框。
4.4.4 文字輔助標志有橫寫和豎寫兩種形式。
4.4.4.1 橫寫時,文字輔助標志寫在標志的下方,可以和標志連在一起,也可以分開。
4.4.4.2 豎寫時,文字輔助標志寫在標志桿的上部。
4.4.4.3 文字字體均為黑體字。
4.5 顏色
安全標志所用的顏色應符合國家gb2893-2008規(guī)定的顏色。
5 設置原則
5.1 安全
5.1.1 標志設置的原則是標志本身不應有造成人體任何傷害的潛在危險。
5.1.2 作業(yè)區(qū)域中因設備、設施、能源介質等存在某種不安全的危險、危害因素,需要用標志加以提醒的應設置與其相關安全的標志。
5.2 醒目
標志應設在人們最容易看見的地方,要保證標志具有足夠的尺寸,并使其與背景間有明顯的對比度。
5.3 便利
5.3.1 應從方便的角度按人員正常走向考察人們初臨一個新環(huán)境時或遇到緊急情況下所需要的信息。
5.3.2 要將導向標志和提示標志結合使用,遠離目標時使用導向標志,在目標位置處使用提示標志以利辨別。
5.4 協調
5.4.1 標志應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調,要根據周圍環(huán)境因素選擇標志的材質、顏色及設置方式,使標志設置后能增加環(huán)境的美感。
5.4.2 同一場所的各標志之間要相互協調,應盡量使在不同位置設置的標志保持高度、尺寸、材質及顏色的統一。
6 設置要求
6.1 標志牌應設在與危險、危害因素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huán)境信息標志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6.2 標志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
6.3 標志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得有妨礙人們視讀的固定障礙物,并盡量避免經常被其他臨時性物體所遮擋。
6.4 應將標志設在明亮的地方,以保證人們能正常地辨認標志。如在應設置標志的位置附近無法找到明亮地點,則應考慮增加輔助光源或使用燈箱。
6.5 用各種材料制成的帶有規(guī)定顏色的標志經光源照射后,標志的顏色仍應符合有關安全色標準的規(guī)定。盡量用適量的標志將必要的信息展現出來,避免漏設、濫設。
6.6 導向標志應設在便于人們選擇目標方向的地點,并按通向目標的最佳路線布置。如目標較遠,可以適當間隔重復設置,在分岔處都應重復設置標志。
6.7 提示標志應設在緊靠所說明的設施,單位的上方或側面,或足以引起人員的注意與該設施、單位鄰近的部位。
6.8 標志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
6.9 設置在道路邊緣的標志牌,其內邊緣距路面(或路肩)邊緣不應小于0.35m,標志牌下邊緣距路面的高度應在2.5m。
6.10 設置在道路邊緣的標志牌,在裝設時,標志牌所在平面應與行駛方向垂直或成80°-90°角。
6.11 設置在道路邊緣的警告標志到危險地點的距離,根據道路的行車速度計算。
6.12 道路交通標志應按道路交通規(guī)定標志設置。
7 設置高度
7.1 與人眼水平視線高度大體一致;
7.2 略高于人體身高;
7.3 其他更明顯的較高的位置,
7.4 個別標志的設置高度可根據具體場所的客觀情況來確定。
7.5 懸掛式設置的標志的下邊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
7.6 柱式設置的標志的下邊緣距地面高度宜在2m左右。如確信標志的設置地點不會因其設置高度而對人體造成傷害,其設置高度可與人眼視線高度大體一致或選用其他合適的設置高度。
7.7 設置含有方向性的圖形標志時,應避免其方向與實際場景的方向相矛盾。
7.8 布置各種功能的圖形標志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順序,由左到右或由上到下排列。
8 設置方式
8.1 圖形標志一般采用的設置方式為釘掛、固定在欄桿、物體上以及其他設置方式。
8.2 各種方式設置的標志都應牢固地固定在其依托物上,不能產生傾斜、卷翹、擺動等現象。室外設置時,應充分考慮風力的作用。
9 標志牌的材質
9.1 安全標志牌應采用堅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變形、變質或易燃的材料。
9.2 標志牌表面質量應圖形清楚,無毛刺、孔洞和影響使用的任何疵病。9.3 標志一般選用薄鋼板、銅板、鋁板、塑料、搪瓷等耐久性材料。
9.4 有觸電危險的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制作標志。
9.5 室外露天場所設置的消防安全標志及交通標志宜用反光材料或自發(fā)光材料制成。
9.6 對防火有要求的標志應使用不燃材料,否則應在其外面加設玻璃或其他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護罩。
9.7 特殊場合使用的標志的材料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10 標志牌的型號選用(型號見附件2)
10.1 廠房入口處、廠區(qū)內和工地內設5型或6型。
10.2 廠房內部設4型或5型。
10.3 局部信息標志牌設1型、2型或3型。
10.4 無論廠區(qū)或廠房內,所設標志牌不能覆蓋全廠或全廠房面積時,應多設幾個標志牌。
11 管理要求
11.1各分廠、室對所屬管理區(qū)域安全標志牌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fā)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應及時修整或更換,發(fā)現嚴重積灰的必須及時擦凈。
12 其他
12.1 此規(guī)定不適用室內各種標志,室內標志根據消防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8篇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
一.凡購進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設備及配件、材料等)必須要有真實、有效的煤安標志。未取得安全標志不得采購或拒接接受,原則是誰購入誰負責。
凡是自購或通過煤電公司調入我礦的設備、配件和材料,凡是納入安全標志管理范圍的,必須由公司供應公司出具由生產廠家提供其產品真實、有效的煤安標志,不能提供時礦有關部門必須堅決退回不用。
機電、通滅、安檢、生產、綜合管理等部門在自購或通過公司申請采購屬煤安標志管理范圍的設備、配件或是材料時,必須要求所購產品具有煤安標志,對不具有煤安標志的產品不得采購和接受。
二.凡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未取得安全標志,不得進入煤礦井下。
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在入井前除檢查其完好、防爆性外,還必須檢查其煤安標志,如無煤安標志不得入井使用。檢修單位的技術員負責本隊經手的設備或材料的煤安標志檢查管理,檢修車間的負責人或工長負責本車間經手發(fā)放的設備或配件的煤安標志的檢查,并做好記錄。
三.礦應有煤安標志管理制度和相應的管理機構,并建有相應的管理臺帳。
機電運輸部管理員管理設備的煤安標志,負責建立臺帳和檢驗所到設備的煤安標志。各隊由本隊的技術隊長或機電隊長負責本隊的煤安標志管理。
設備到礦時機電運輸部設備管理人員或收貨人員負責檢驗其煤安標志,庫管員負責登記并建立設備入庫卡 ,記錄清楚到貨時間、型號、生產廠家、設備編號、生產日期、合格證、煤安標志號、防爆證號等有關技術數據。無煤安標志的必須退回公司供應公司。設備管理員建立設備煤安標志的管理臺帳,向公司供應處索取、核對設備的煤安標志證及號。
其他如通滅、生產、調度、安檢等部室自購及本部室管理的礦用設備、配件的煤安標志由本部室管理負責,并及時向機電運輸部提供和出具所購設備、配件真實、有效的煤安標志證書及證號。
凡是納入安全標志管理范圍的礦用配件及材料其煤安標志的核對、記錄由供應公司三礦供應站負責管理并建立臺帳。
附: 執(zhí)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第一批)
一.電氣設備:
1.高、低壓電氣、隔爆型負荷開關、隔爆型饋電開關、隔爆型小型開關(包括:行程、轉換、插銷等)、隔爆型移動變電站、隔爆型干式變壓器、隔爆型配電裝置、隔爆型電控裝置、隔爆型電磁啟動器、隔爆型控制按鈕、防爆型電源斷電器、隔爆型接線盒、防爆型電纜連接器、隔爆型功率補償器裝置、隔爆型充電裝置。
2.防爆電機、隔爆型交流電動機、隔爆型直流電動機、防爆發(fā)電機。
3.礦用泵、潛水電泵、煤水泵、泥漿泵、渣漿泵、清水泵。
4.綜合保護裝置、隔爆型檢漏繼電器、隔爆型電器綜合保護裝置。
5.其他防爆電器、隔爆型電度表、磁性傳感器、激光指向儀、隔爆型電磁閥、防爆照相機、攝影機、隔爆電器外殼等。
二.照明設備、安全帽燈、報警礦燈、礦燈短路保護裝置、防爆燈具(白熾燈、熒光燈、其他照明燈具)。
三.爆炸材料
發(fā)爆器、煤礦許用炸藥(含:乳化炸藥、銨梯炸藥、水膠炸藥、硝胺炸藥等)、煤礦許用雷管、煤礦許用導爆索、發(fā)爆器
四.通信、信號裝置
1.通信、防爆電話機及關聯設備、無線電通信系統及關聯設備、漏泄通信系統及關聯設備、無線、有線混合通信系統及關聯設備。
2.信號、防爆信息傳輸裝置、防爆聲光報警(語音提示)信號裝置、隔爆型電鈴、隔爆型打點器、防爆信號通訊機、工作面通訊、信號控制裝置。
五.鉆孔機具及附件
煤(巖)電鉆、鑿巖機具(電動、波動、氣動)、錨桿鉆機(電動、波動、氣動)、鉆車、井下移動式空氣壓縮機、安全鉆機(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頂、注水、防滅火鉆機)。
六.提升、運輸設備
1、 帶式(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含:托輥、制動器)、刮板輸送機、順槽轉載機(帶式、刮板)、偶合器(含:易爆塞、易熔塞)。
2、提運設備、人車(斜井、平巷)、礦車(含:連接鏈、插銷)、煤礦用絞車、礦用鋼絲繩、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斜井防跑車裝置、提升機綜合后備保護裝置。
七.動力機車
防爆蓄電池機車(含: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電阻器箱、隔爆型電源裝置、蓄電池、隔爆型直流變換器、隔爆型直流穩(wěn)壓電源、防爆變頻調速器、監(jiān)視器)、架線式工礦電機車及配套電氣設備、防爆柴油機動力設備(含:防爆柴油機)。
八.通風、防塵裝備
礦井地面通風機(僅限于no15及以下)、局部通風機、風速儀表、風速傳感器、除(降)塵裝置、粉塵采樣器、粉塵濃度測量儀表。
九.阻燃及抗靜電產品
阻燃輸送帶及整體帶芯、導風筒及風筒涂覆布、煤礦用阻燃電纜、隔爆水袋(槽)、,煤礦用塑料網假頂、非金屬制品(溜槽、電纜接頭、管材、玻璃鋼制品等)、難燃介質(乳化油、高含水難燃液)。
十.環(huán)境、安全、工況監(jiān)測監(jiān)控儀器與裝備【jp】
1.氣體檢測儀器儀表、氣體檢測管、一氧化碳檢測儀器儀表甲烷檢測儀器儀表(含:載體催化元件)、氧氣檢測儀器儀表、其他氣體檢測儀器儀表。
2.安全、生產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
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礦用傳感器(含:一氧化碳、甲烷、負壓、壓力、供水、溫度、速度、頂板動態(tài)、風速、設備開停等傳感器)、井下分站、直流穩(wěn)壓電源、風電甲烷閉鎖裝置、甲烷斷電儀、帶式輸送機監(jiān)控系統、電力檢測系統、運輸監(jiān)控系統、自然火災監(jiān)控系統、瓦斯抽放監(jiān)控系統。
3.自救器、呼吸器、蘇生器
4.其他安全裝置
緊急閉鎖開關、遠程控制器、防突測量儀器儀表及機具、瓦斯抽放設備及儀表、防滅火裝置(含:制氮機)。
十一.支護設備
液壓支架(含:柱、閥、千斤頂)、氣推支架、礦用單體液壓支柱(含:三用閥)、切頂支柱、摩擦支柱、金屬頂梁、錨桿(索)(含:桿體、錨固劑)、礦用液壓推溜器、乳化液泵、液壓支架用膠管。
十二.采掘機械及配套設備
采煤機(含:電控裝置)、掘進機(含:電控裝置)。
第9篇 礦用隔爆型潛水電泵安全標志管理方案
為規(guī)范礦用隔爆型潛水電泵安全標志管理,促進生產企業(yè)為礦山提供具備安全保障的產品。根據礦用深水電泵安全技術專項研討會精神,在通過網絡等方式廣泛征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1.根據使用條件,潛水電泵已形成3種基本類型:主要用于采掘工作面排水等淺潛水條件下使用的潛水電泵,應急救援條件下使用的深水電泵,井下固定安裝的深水電泵。由于3類電泵的工作特性、安全要求及維修管理要求各不相同,在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中分別考核,在安全標志證書中注明主要用途。
2.目前深水電泵基本為充水式類型,礦用深水電泵安全技術專項研討會也主要針對這種類型開展討論,暫只受理充水式深水電泵的安全標志申辦。其他類型深水電泵經充分的科學研究、試驗和專家論證,或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出臺后,另行制訂安全標志管理方案。
3.礦用潛水電泵的主要參照標準為mt/t671-2005《煤礦用隔爆型潛水電泵》(干式電機,下潛深度不超過5m)和gb/t2818-2002《井用潛水異步電動機》(充水式電機,潛沒深度不超過70m)。對潛沒深度超過70m的深水電泵應在這兩個標準的基礎上增加安全要求,主要包括充水式電機內腔、機械密封室、電磁水線、電纜及接頭等的抗深水水壓能力,電機內外壓平衡,深水條件下軸瓦止推能力及壽命等。
4.深水電泵在不同潛深條件下,電磁水線和電纜接頭的材質、加工工藝及控制方法可能有所不同,制造企業(yè)應制定出相應的分類方法、工藝和控制指標,在產品標準、使用說明書等技術文件中應明確其使用條件(包括允許的最大潛沒深度等)和相關安全要求。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中分別進行考核。
5.潛水電泵應具備防爆安全性能。
6.對深水電泵,其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應明確以下事項:
(1)在深水電泵吊裝和運輸過程中應固定牢靠,不得磕碰,尤其是電纜不能破損,立式深水電泵應規(guī)定安裝或吊裝的傾斜角度;
(2)在深水電泵儲存過程中應注意溫濕度的要求,防止各部件尤其是橡膠件的老化;
(3)深水電泵的安裝應由經嚴格培訓合格的專業(yè)人員進行,尤其要注意電纜接頭的連接和密封質量,明確應當進行的檢驗項目和判別指標;
(4)在深水電泵潛入水下預期位置后,應及時進行相關檢查,并明確定期進行絕緣電阻檢查周期,預防由于滲漏等出現的不安全問題。
(5)明確維修管理和大修時的相關要求。
二、允許潛沒深度不超過5m的潛水電泵
執(zhí)行mt/t671-2005的相關規(guī)定,在使用說明書中進一步明確用于采掘工作面等下潛深度不超過5m的使用條件。安全標志申辦時盡量采用mt/t671-2005,不必編寫產品企業(yè)標準;特殊情況下需要編寫企業(yè)標準時,宜采用簡化格式。
三、允許潛沒深度為5m至70m的深水電泵
1.技術要求
除滿足本方案總體要求、gb/t2818-2002對充水濕式電機的各項要求、mt/t671-2005的相關規(guī)定外,還應滿足:
(1)全揚程范圍電泵不能超過功率限值;
(2)電磁水線、電纜進廠檢驗絕緣電阻≥150mω;
(3)整機在水中浸泡12h,定子繞組對機殼絕緣電阻≥150mω;
(4)電機引線方式應為直接引出式,不采用接線腔。
申辦該類產品安全標志時,應編寫產品企業(yè)標準或產品通用技術條件,宜采用企業(yè)標準的簡化格式。產品說明書應滿足本方案總體要求的規(guī)定。
2.現場評審要求
對相關進廠檢驗設備與檢驗記錄進行考核。
絕緣電阻測定、耐電壓試驗等納入出廠檢驗項目。對出廠檢驗設備與記錄進行考核。
四、允許潛沒深度大于70m的深水電泵
1.技術要求
除滿足本方案總體要求、gb/t2818-2002對充水濕式電機的各項要求、mt/t671-2005的相關規(guī)定外,還應滿足:
(1)全揚程范圍電泵不能超過功率限值;
(2)在技術資料中應說明解決軸向力的有效措施;
(3)電機引線方式應為直接引出式,不采用接線腔;
(4)電磁水線、電纜進廠檢驗絕緣電阻≥1000mω;
(5)將整機水壓試驗列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型式檢驗時,試驗壓力為允許最大潛沒深度處水壓力的1.5倍;出廠檢驗時,試驗壓力為允許最大潛沒深度處水壓力的1.25倍。試驗方法和判別準則:在水壓試驗前、加壓達到試驗壓力后及保壓1h、11h、12h時,分別測定的定子繞組對機殼絕緣電阻≥200mω,保壓11h和12h時測得的絕緣電阻值應基本相等。
(6)耐電壓試驗列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整機在保壓12h后,電動機的定子繞組(含電纜和電纜與電磁水線接頭)作耐電壓試驗而不發(fā)生擊穿。試驗電壓應符合mt/t671-2005標準第4.8.11的規(guī)定。
申辦該類產品安全標志時,應編寫產品企業(yè)標準或產品通用技術條件,宜采用企業(yè)標準的簡化格式。企業(yè)標準應明確產品的適用條件(如允許潛沒深度、適用水質等)、相關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與規(guī)則等。產品說明書應滿足本方案總體要求的規(guī)定。
3.現場評審要求
對相關進廠檢驗設備與檢驗記錄進行考核。
整機水壓試驗(包括絕緣電阻測試和耐電壓試驗)納入出廠檢驗項目,對出廠檢驗設備與記錄進行考核。
深水電泵生產單位應在本方案實施之日起180日內具備整機水壓試驗能力。逾期仍不具備時,暫停已取得的安全標志或暫停安全標志申辦相關工作。在此之前,生產單位應有有效措施保證產品的安全性能。
4.產品檢驗要求
按產品企業(yè)標準進行檢驗。
對整機水壓試驗,國家授權檢測檢驗機構暫不具備相關能力時,可利用生產單位的試驗設施進行檢驗,但必須符合各自管理體系和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等的相關規(guī)定。
五、井下固定安裝的深水電泵
根據井下固定安裝的深水電泵的用途和使用環(huán)境,其除應滿足上述深水電泵的規(guī)定外,還應滿足:
(1)適應井下惡劣條件使用,一般應為泥漿泵或渣漿泵;允許的最大潛沒深度適應礦井最嚴酷條件下的需要;滿足防爆安全要求。
(2)具備高可靠性,能夠在應急條件下可靠啟動和運轉。
(3)能力應大于礦井可能的最大涌水量。
(4)具備監(jiān)控功能,能夠自動啟動或停止運轉。
(5)能夠滿足隨時運行的要求。
具體技術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經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組織專家論證、批準后,在安全標志管理中予以執(zhí)行。
第10篇 安全標識標志管理規(guī)定
1概述
為規(guī)范安全標志標識標準,加強安全標志標識的采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fā)揮安全標志標識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蘇丹港新集裝箱碼頭后方堆場工程施工現場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志標識的管理。
3職責權限
3.1 項目部綜合部負責按有關規(guī)定設置“五牌一圖”和“兩欄一報”。
3.2 項目部安全員負責編制安全標志標識使用計劃并確定分布位置,項目部綜合部負責安全標志標識的采購或定制,項目經理部負責安全標志標識采購計劃和布置圖的審批。
3.3 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安全標志標識的設置、維護和管理。
3.4標志牌應符合中交《視覺識別規(guī)范手冊》有關標志標識的要求。
4工作步驟及要求
4.1“五牌一圖”和“兩欄一報”
4.1.1 “五牌一圖”是指: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jiān)督電話牌、消防保衛(wèi)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
4.1.2 “兩欄一報” 是指:讀報欄、宣傳欄和黑板報。
4.2安全標志標識的購置
4.2.1項目部安全員根據項目規(guī)模、施工環(huán)境條件、工程結構特征、設備機具布置和施工作業(yè)特點等確定危險部位,確定警告標志、提示標志、指令標志、禁止標志和危險化學品標志、火災報警標志、火災時疏散途徑標志、滅火設備標志、工作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等安全標志牌的數量,編制采購計劃。
4.2.2項目經理部審批安全標志標識采購計劃,并安排采購。
4.2.3項目部行政部門負責安全標志標識的采購或定制,采購或訂制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2894-1996要求和中交有關標志標識的要求。
4.3安全標志標識的設置
4.3.1項目部安全員應針對施工現場的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危險部位,有針對性地設置安全標志標識,繪制安全標志平面圖。
4.3.2項目部應在施工現場進口處設置“五牌一圖”,在辦公區(qū)和生活區(qū)設置“兩欄一報”。
在施工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道路交叉口、臨水、臨邊、工作通道口、急轉彎道口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安全標志標識。溝、坎、深基坑等處夜間應設紅燈警示。
4.3.3項目部應按要求在施工現場設置危險源公示牌。
4.3.4項目部施工人員按以上要求設置安全標志標識后,應進行統計記錄,填寫《安全標志登記表》提交安全員。
4.4安全標志標識的管理
4.4.1項目工程安全標志牌未經項目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由項目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安全標志牌的移動或拆除。
4.4.2項目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對變形、破損或變色的安全標志牌及時進行整修和更換。
4.4.4項目部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施工現場安全標志的檢查。
第11篇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以下簡稱安全標志證書)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安全標志證書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安全標志證書是確認礦用產品符合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及有關規(guī)定,準許生產、出售和使用的憑證。
第四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負責安全標志證書的審理、發(fā)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施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必須取得安全標志證書,在安全標志證書的有效期內,按規(guī)定加施安全標志標識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 安全標志證書的制定
第六條 安全標志證書樣本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制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批準備案。
第七條 安全標志證書的式樣:
安全標志證書規(guī)格為297mm×210mm;
安全標志證書正上方為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局徽;
安全標志證書(國內)內容包括:安全標志編號、生產單位、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適用范圍、有效期、備注;
安全標志證書(進口)內容包括:安全標志編號、申請單位、生產單位、產品名稱、使用場所、有效期、數量及編號、備注;
安全標志編號是安全標志獲證產品的唯一性編碼;
安全標志證書背面印有持證須知。
第八條 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監(jiān)制,加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印章。
第三章 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
(一) 可以在獲證產品廣告和宣傳材料上使用安全標志證書;
(二) 可以在產品投標、銷售過程中,向用戶出示安全標志證書。
第十條 取得安全標志證書的生產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 建立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對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
(二) 不得利用安全標志證書進行誤導宣傳、欺詐活動;
(三) 不得偽造、轉讓、買賣和非法使用安全標志證書;
(四) 接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對安全標志證書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一條 在安全標志有效期內需要更換安全標志證書的,在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提出申請履行相關程序后予以更換。
第十二條 在安全標志有效期內,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生產的、或發(fā)現產品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或產品標準或有關規(guī)定提出新要求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有權收回安全標志證書。
第十三條 被暫停使用安全標志的,暫停使用安全標志證書;被撤銷安全標志的,安全標志證書收回。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第12篇 施工現場安全警示警告標識標志使用管理規(guī)定
為了規(guī)范安全標志的設置,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我公司特制定本規(guī)定。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求
一、安全警示標志的含義與概念
1、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guī)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的主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huán)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1)禁止標志的基本型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
(2)警告標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志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
二、設置場所
1、線路施工時在土方開挖的洞口四周設置警戒線,設置警時標識牌,晚間掛警示燈,施工點在道路上時,應根據交通法規(guī)在距離施工點一定距離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派人進行交通疏導。
2、場地施工時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在高壓線路,高壓電線桿,高壓設備,雷擊高危區(qū),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其它設置安全標志的場所。
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849-1996《安全標志》和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2893-2001《安全色》的要求。
三、設置原則
1、現場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必須相應地設置'安全通道'標志。在遠離安全通道的地方,應將'安全通道'標志的指示箭頭必須指向通往緊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員經常路過的地方施工時,應當依照相關交通法規(guī)設置恰當的安全警示標識。
建筑中的臨邊洞口等《高處作業(yè)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設置。
3、臨時用電的標準設置應符合用電有關規(guī)范的標準。
4、所有機械的標志設置應符合有關專門機械的規(guī)定。
5、其它有必要設置安全標志的地方。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