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麗酒店財務部管理實務
麗灣酒店財務部管理實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規(guī)范財務行為與財務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財經制度,結合酒店實際情況,特定本條例。
第二條 酒店財務管理遵循統(tǒng)一領導、分級授權管理原則。
第三條 酒店財務管理的根本目標是實現(xiàn)利潤最大化,確保資產保值與增值。
第四條 酒店設立財務機構,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工作,真實反映企業(yè)財務狀況,依法上繳各項稅、費,保護所有者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 酒店應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制度。
第六條 本條 例僅包括會計人員、固定資產及其折扣、成本核算與費用方面的規(guī)定。
第二章 財務部機構與會計人員管理
第七條 本條 例所稱的是酒店財務部工作的財務人員。
第八條 財務部經理及財會人員由酒店領導班子考核后,統(tǒng)一聘用。
第九條 財務部經理具有以下權利:
(一)對本單位的會計人員的聘任、晉升、調動、獎懲提出建議或意見;
(二)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三)組織本單位的經濟核算、財務會計和管理工作;
(四)參與本單位的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費用計劃信貸計劃的制定,并監(jiān)督執(zhí)行情況。
(五)其它應享有的權利
第十條 財務部經理職責:
(一)確保酒店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資本的流失;
(二)真實、完整、及時的報告酒店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本和現(xiàn)金流量情況;
(三)監(jiān)督、貫徹國家各項財經政策、法令、制度和酒店會計規(guī)章 制度。
(四)其它應承擔的職責。
第十條 部門經理若自行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向酒店領導和人事部提出書面報告,報經批準,辦妥離職手續(xù)后,方可去職。
第十一條 部門經理定期對其管轄的會計人員進行德、能、成績的考核,作為升職、降職、續(xù)聘、解聘和崗位調整的依據。
第十二條 部門經理及工作人員原則上一年一聘,經考核稱職者,方可續(xù)聘,不稱職者予以解聘。
第十三條 對愛崗敬業(yè)、成績顯著的財務負責人、會計人員按規(guī)定給予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直接經濟瑣事的人,按規(guī)定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本條 例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資形態(tài)的主要勞動資料,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機械設備、運輸設備、動力設備、專用設備及其他設備。
第十五條 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非經營主要設備和物品,也列為固定資產進行管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勞動資料,應作為低值易耗品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帳簿設置,財務部門設固定資產總帳外,還應設置固定資產分類帳,記載每項固定資產原值、凈值、累計折舊、折舊率和狀況。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取得后,由管理部門管理,并會同財務部門依其類別進行編號,并貼粘標簽,作為固定資產臺帳的依據。
第十八條 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季節(jié)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的固定資產。
第十九條 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和封存的固定資產;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未提足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條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應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本條 例計提折舊。
第二十一條 酒店按月計提折舊,月份開始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月份內減少或停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二十二條 房屋及建筑物殘值統(tǒng)一按原值5%計算,機器設備殘值統(tǒng)一按原值3%計算。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出租和外借須按總經理批準,并制訂固定資產出租或出借使用,合同應對租金、支付時間、支付方式、修繕保養(yǎng)、稅費負擔、歸還期限、保持原狀、附屬設備、違約責任作出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報損應報酒店領導審批,注明報損原因、固定資產生產日期、使用年限、原值、凈值、并附有掛部門對固定資產報損的檢驗報告。報損固定資產殘余價值和變價收以及保險賠償收入,應沖減清理支出。報損固定資產凈余額,結轉為營業(yè)外支出或收入。
第二十六條 每年年終前應對所有固定資產進行一次盤點,做到帳帳相符,對盤盈和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按本條 例的規(guī)定處理。
第四章 成本與費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成本管理任務:反映和監(jiān)督企業(yè)各項費用的支出,按照國家有關法令,制度和酒店有關規(guī)定以及酒店的計劃和定額,嚴格控制費用,促使酒店合理、節(jié)約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財力;正確地計算經營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反映和監(jiān)督成本計劃完成的情況,為預測成本和利潤、參與酒店經營決策提供資料,促使酒店改進管理,加強經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十八條 成本核算程序:對成本費用進行審核和控制,確定計入成本的界限;成本核算要貫徹受益原則,劃清下列界限,不得相互混淆,影響成本核算的準確性。
(一)正確劃分應計入經營成本與不計入經營成本的界限,遵守成本開支范圍。
(二)正確劃分各個月份的成本界限,實行權責發(fā)生制原則,凡屬于本期的成本,不管其何時付出,都作為本期成本處理,不得將本期成本計入下期成本處理,不得將下期的成本提前計入本期。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應通過預算控制費用開支計劃,嚴把審批關,財務部門審核人員應按照國家財經制度,酒店的有關條 例、規(guī)定,嚴格審核超標準部分和經營無關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三十條 財務部門應積極籌集資金,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贏利能力,降低融資能力。
第三十一條 酒店不得將費用結轉到待攤費用、或其他科目。
第三十二條 管理費用是指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的各項費用。
第三十三條 低值易耗品原則上在領用時一次性入管理費用,數額較大的可分期攤銷計入管理費用。
第三十四條 企業(yè)發(fā)生的修理費用一般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發(fā)生不均衡或數額較大的,可采用待攤或預提的方法。實行預提的,預提大修理費用列入當期管理費用,實行待攤的發(fā)生修理1年內平均攤銷。
第三十五條 酒店發(fā)生的壞帳損失可以采用直接轉銷法,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核銷的壞帳,沖減管理費用。
第三十六條 酒店也可以按照應收款余額百分比法計提壞帳準備。
第三十七條 經營費用指整個經營環(huán)節(jié)所發(fā)生的各種費用,即采購商品所支付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 經營費用包括由酒店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整理費、勞務費、廣告費、商品消耗等。
第三十九條 財務費用是指企業(yè)為籌建資金而發(fā)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酒店經營期間發(fā)生的利息凈支出,外匯調劑手續(xù)費,加息等。酒店在籌建期間發(fā)生的借款費用記入開辦費,不行列入財務費用。
第四十條 企業(yè)發(fā)生與建造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或某項資產直接相關的費用,在該項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輸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資產的成本,不得列為財務費用。
第四十一條 酒店各部門應嚴格控制本部門的費用開支,未經領導預先批準的某些消費性開支,不得報銷。
第四十二條 財務部門每季度應對費用開支增長比率、結構比例變化進行分析、發(fā)現(xiàn)費用增長的因素,找出降低費用的對策。
第五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