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標志、標識的設置管理制度
1、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志。
2、 安全標志牌應設置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并了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的標志牌。設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基坑臨邊、爆破物、危險化學品等。
3、 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標志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志牌移動,或回收后,退交項目部資產保管員統(tǒng)一保管。
4 、安全標志牌未經項目經理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5、 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志牌進行整修和更換。
6、 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志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第2篇 現場安全設備標志管理制度
1 范圍
1.1本標難規(guī)定了廠現場安全及設備標志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1.2本標堆適用于廠屬生產區(qū)域安全及設備的標志管理工作。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淮,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推。
中電投集團公司《發(fā)電企業(yè)業(yè)績目標和評估準則》
3 管理機構和職責
3.1為了進一步搞好文明生產工作,保證生產現場、生產設備標示整齊、規(guī)范,做到現場標示清晰,確保工作人員不誤碰誤動設備,不誤入帶電間隔,不出現因標示不清晰而出現的各種事故和異常。根據集團公司《發(fā)電企業(yè)業(yè)績目標和評估準則》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以進一步加強標志的管理。
3.2本制度提出的標志包括:指示性標志、警示標志、禁令標志、輔助標志、交通標志、消防標志、安全標志、設備標志等(以下總稱各類標志);
3.3標志管理實行三級管理網絡,廠部成立以生產副廠長為組長,安生部、計劃與市場營銷部、黨群工作部、運行車間、檢修公司、靖源公司為工作小組的管理機構。履行標志管理的領導職能。車間以及班組成立相應的管理小組,負責全廠相應標志的現場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
4 管理內容和職責
4.1各標志的含義
4.1.1指示性標志包括各種門牌、櫥柜標牌、料架標牌、各種定置線、模擬小母線、張貼的公開信息、辦公用品的標示以及其他指示性標志;
4.1.2警示標志主要是指為了保證人身安全布置的警醒性的標志,在可能出現危險或出現危險趨勢的場所均應布置適當、醒目的標志;
4.1.3禁令標志是指為了確保安全文明生產以及生產、工作秩序而布置的必須強制遵守或執(zhí)行的警示標志;
4.1.4交通標志是指道路安全標志以及廠房內安全通道、交通廊道等的指示性標志:
4.1.5消防標志是指消防器材、消防設施、消防區(qū)域以及火險等級劃分等標志:
4.1.6安全標志是指為確保安全生產,依據行業(yè)有關規(guī)定、規(guī)程規(guī)定所布置的標志:
4.1.7設備標志是指為辨識生產設備,確保生產調度安全而根據設備名稱以及設備編號所設置的標志;
4.1.8輔助標志是指除以上標志外,具有輔助說明的標志;
4.2各類標志管理范圍的劃分:
4.2.1指示性標志由廠長工作部負責管理;
4.2.2設備標志、警示標志、安全標志、交通標志、消防標志由安全生產部負責管理;
4.2.3輔助標志和禁令標志根據其內容和屬性歸相應歸口部門負責管理。
4.3各類標志管理的主要內容
4.3.1各種標志的制作必須選擇正規(guī)的專業(yè)廠家,其式樣、內容應規(guī)范、合理、美觀;
4.3.2各種標志的布置必須符合現場條件,能夠滿足現場需要,并且布置整齊、合理,色調一致,整體協調;
4.3.3各種標志的安裝必須根據現場采用合適、恰當的固定方式,不宜采用鐵絲或采用繩線綁扎的方式固定;
4.3.4各種標志的式樣設計應符合《電力生產企業(yè)安全設施規(guī)范手冊》以及集團公司的《中電投視覺系統(tǒng)》的有關規(guī)定;
4.3.5安全標志的管理必須嚴格執(zhí)行《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以及相應安全法規(guī)、管理規(guī)定等的要求,確保日常生產以及現場作業(yè)的安全;
4.3.6設備標志應根據調度術語和設備雙重編號統(tǒng)一布置。設備定貨、技改、大修等應根據設備的使用情況及時調整設備標志,并將設備標志是否正確列入竣工驗收的內容。
4.4管理職責
4.4.1各種標志的增加或撤除應經相應管理部門批準,特殊的應經生產副廠長批準。
4.4.2標志管理部門應建立各種標志的檔案,并且及時記錄標志變更情況。
4.4.3車間及相應班組應做好各種標志的日常管理和現場維護工作。車間和班組應將其管轄范圍內的標志分解到人,落實責任。
5 監(jiān)督檢查和獎懲或責任
5.1本標準由相關管理部門監(jiān)督檢查。
5.2相關部門承擔相應責任。
5.3本標準由相應管理部門負責檢查,并根據廠《經濟責任制考核管理標準》的有關部分進行考核。
6 附則
6.1本標準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6.2本標準自發(fā)布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
第3篇 安全警示標志和告知牌及風向標實行制度
1 目的
規(guī)范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充分發(fā)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fā)生,依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08)和《安全色》(gb2893-2008)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3 職責
3.1 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所需安全警示標志由各單位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向安全保衛(wèi)部提交使用計劃,由安全保衛(wèi)部負責審批,并報經總經理批準后統(tǒng)一購置,由安全保衛(wèi)部負責實施。
3.2 安全警示標志的維護與管理。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使用、維護、和管理,并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fā)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安全警示標志分類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志,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fā)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志。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huán)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fā)生危險的標志。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志。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志。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志。基本形狀為正方形邊框,綠底白字。
5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原則
5.1 安全警示標志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于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fā)生。
5.2 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huán)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志,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與環(huán)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證標志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guī)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志。用適量的標志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5.5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yè)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6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方式
6.1 附著式:將標志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
6.2 懸掛式:將標志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6.3 柱式:將標志固定在柱桿上。
7 其他要求
7.1 安全警示標志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志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安全保衛(wèi)部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 地表安全警示標志由于不可抗力(風 雨 雷 電)損壞請各單位告知安全保衛(wèi)部,安全保衛(wèi)部將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發(fā)放、回收由安全保衛(wèi)部歸口負責并做好發(fā)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盡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7.5 地表區(qū)域劃分:以衛(wèi)生分擔區(qū)為基礎,各自衛(wèi)生分擔區(qū)的安全警示標志各自負責。
8 本規(guī)定由安環(huán)部負責解釋。
第4篇 安全標志標識與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1術語
1.1職業(yè)病危害告知是將工作場所職業(yè)病原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公告欄和培訓;
1.2職業(yè)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場所設置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信號、報警裝置及通訊裝置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tǒng)稱為警示標識。
2職責
2.1安環(huán)科負責將工作場所的職業(yè)病危害如實告知公司員工,并按gbz158-2003設置警示標識。
2.2安環(huán)科依據職業(yè)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2.3在工作場所中公司員工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2.4安環(huán)科、生產辦及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有權對本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3告知
3.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噪音等職業(yè)病危害的車間部門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yè)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職業(yè)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yè)病防護用品等情況通過崗前培訓、崗位培訓和公告等方式如實告知公司員工,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3.2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履行如實的義務;在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時,應當依照前條規(guī)定,向員工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3.3定期對員工進行工作場所職業(yè)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guī)定方面的培訓,主管部門應了解其設置和使用方法。
3.4各車間部門要對公司員工進行崗前培訓,使他們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工作場所職業(yè)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標識內容列入在崗職業(yè)衛(wèi)生培訓范圍。
3.5設置公告欄
3.5.1在公司門口、作業(yè)場所醍目位置設置;
3.5.2有關職業(yè)病防治的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職業(yè)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電話號碼要發(fā)放到相關崗位;
3.5.3工作場所職業(yè)病危害因素標準及檢測結果公布于崗位;
3.5.4公告內容應準確、完整、字跡清晰、及時更新。
4警示
4.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yè)病危害的崗位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獲救線。
4.2獲救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獲救線。
4.2.1術語
4.2.1.1禁止標識:禁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和文字符號;
4.2.1.2警告標識:提醒對周圍環(huán)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發(fā)生危險的圖形文字符號;
4.2.1.3指令標識:強制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符號;
4.2.1.4提示標識: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符號;
4.2.2基本形式
4.2.2.1禁止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huán)加斜杠;
4.2.2.2警告標識的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
4.2.2.3指令標識的基本形式是蘭色圓形;
4.2.2.4提示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
4.3警示語句
警示語句是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yè)病危害的詞語。警示語句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圖形標識組合使用。
4.4有毒物品作業(yè)崗位職業(yè)病危害告知卡
4.4.1在有毒崗位設置《有毒物品作業(yè)崗位職業(yè)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針對某一職業(yè)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護措施。
4.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欄、有毒物品名稱、健康危害、警示標識、指令標識、應急處理和理化特性等內容。
4.4.3設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è)崗位的醒目位置。
4.5設置
4.5.1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è)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4.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è)場所入口或作業(yè)場所的顯著位置,根據需要,設置“當心通風”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告標識,“戴防毒面具”、“穿防護服”、“注意通風”等指令標識和“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提示標識。
4.5.1.2依據《高毒物品目錄》,在使用高毒物品作業(yè)崗位醒目位置設置《告知卡》。
4.5.1.3可能產生職業(yè)病危害的設備發(fā)生故障時,或者維修、檢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產裝置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設置“禁止啟動”或“禁止入內”警示標識,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語句。
4.5.2其他職業(yè)病危害工作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4.5.2.1在產生粉塵的作業(yè)場所設備“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
4.5.2.2在可能產生職業(yè)性灼傷和腐蝕的作業(yè)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警告標識和“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指令性標識。
4.5.2.3在產生噪聲的作業(yè)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4.5.2.4在高溫作業(yè)場所,設置“注意高溫”警告標識。
4.5.2.5在可引起電光性眼炎的作業(yè)場所,設置“當心弧光”警告標識和“戴防護鏡”指令標識。
4.5.2.6存在生物性職業(yè)病危害因素的作業(yè)場所,設置“當心感染”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4.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裝置的作業(yè)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4.5.3設備警示標識的設置
在可能產生職業(yè)病危害的設備上或其方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獲救標識。
4.6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
4.6.1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指示標識。
4.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設置指示標識。
4.7使用的警示標識、警示信號、報警裝置,應當符合要求。設置的警示標識應當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號、報警裝置保持功能完好。
5警示標識的設置高度
5.1警示標識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huán)境信息警示標識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米;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5.2使用警示標識的要求
5.2.1警示標識應設在與職業(yè)病危害工作場所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huán)境信息標識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瞇或設備上的醒目處。
5.2.2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警示標識前不得旋轉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5.2.3警示標識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
5.2.4警示標識應設置在明亮的環(huán)境中。
5.2.5警示標識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穩(wěn)固不傾斜,柱式的警示標識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6檢查與維修
6.1保持警示標識牌整潔、清晰;
6.2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fā)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7采購
7.1各車間部門根據gbz158-2003要求,對本轄區(qū)的職業(yè)病危害進行辨識,并根據實際情況交所需的警示標識報安環(huán)科。
7.2安環(huán)科根據各車間部門申報情況,審查核實后,向生產廠家采購合格規(guī)范的標識。
第5篇 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guī)范煉鋼廠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使用、維護工作,確保安全標志與安全防護設施起到應有的安全防護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煉鋼廠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設置、使用及維護的管理。
3、 術語和定義
3.1 安全標志包括:安全色(對比色)和安全標志。
3.1.1 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色和綠色。
3.1.2 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3.1.3 安全標志: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
3.1.4 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3.2 環(huán)境信息標志: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較大區(qū)域的圖形標志。
3.3局部信息標志: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點,甚至某個設備或部件的圖形標志。
3.4安全防護設施:指企業(yè)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
4、 職責
4.1 安全科
4.1.1 負責監(jiān)督、檢查各部門對安全標志及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維護和保養(yǎng);
4.1.2 負責督促各部門安全防護設施與主體設備的同時投運;
4.1.3 負責安全警示標志牌的申報、領取、發(fā)放工作。
4.2 設備科
4.2.1 負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4.2.2 負責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訂制、安裝和投運的管理。
4.3 各車間
4.3.1 負責本區(qū)域安全標志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日常設置、維護和保養(yǎng)的管理工作;
4.3.2 負責本區(qū)域安全防護設施與主體設施的同時投運。
5、安全標志管理
5.1安全色、圖形符號、安全標志的形式,除公司特別規(guī)定外,必須符合gb2893、gb2894的規(guī)定。
5.2各部門應在有較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標志內容應能全面涵蓋區(qū)域內全部危險有害因素。
5.3 安全標志的設置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5.3.1安全標志的設置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huán)境信息標志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5.3.2標志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huán)境信息標志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5.3.3 標志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標志牌隨母體物體相應移動,影響認讀。標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5.3.4 標志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
5.3.5 標志牌應設置在明亮的環(huán)境中。
5.3.6 多個標志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5.3.7 安全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應妨礙正常作業(yè),或造成新的隱患。
5.4 未經廠領導或安全科批準,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拆除安全標志。
5.5 在修整或更換安全標志時應有臨時的標志替換,以避免發(fā)生意外的傷害。
5.6 各部門應做好安全標志的日常保養(yǎng)、清洗和維護工作,避免安裝不牢、污損甚至丟失。
5.7 各部門應做好對安全標志的巡檢,對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安全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6、 安全防護設施管理
6.1 各部門應在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備設施上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在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yè)現場應設置警戒區(qū)域,坑、溝、池、井、陡坡等區(qū)域應設置安全蓋板或護欄等;設備裸露的轉動或快速移動部分,應設有結構可靠的安全防護罩、防護欄桿或防護擋板;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應有明顯的標志和防護措施。
6.2 各部門在申報、領用、安裝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時,應嚴格選擇工藝技術先進、產品成熟可靠、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范、有相關生產經營資質的廠家。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應能夠滿足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要求。不得選用未經鑒定、帶有試用性質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
6.3 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遵循“三同時”原則,同時設計、安裝、投運相關安全防護設施。應拒絕接納竣工資料不齊全、未達到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設計性能的工程項目。
6.4 安全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設施同時運行,不得隨意挪動、拆除或廢置,如確有必要移動、廢置或單獨停運安全設施的,需經廠領導和安全科批準。
6.5 臨時安全防護設施要做到安全、可靠、完善、適用。施工結束,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及時拆除安全防護設施,并清理作業(yè)場所。
6.6 各部門應做好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日常點檢、保養(yǎng)和維護,確保設備設施的穩(wěn)定運行,對發(fā)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6.7 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在檢、維修過程中,應停止相關區(qū)域內的生產。無法停止生產的,在檢、維修前必須與相關生產作業(yè)人員做好溝通,對可能出現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全面、系統(tǒng)的分析,并提出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并報安全科和廠長批準,同時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和告知。在作業(yè)過程中應做好安全措施的落實和現場監(jiān)護,以確保人員的職業(yè)衛(wèi)生安全。
6.8 各部門在對設備設施進行檢、維修過程中,應同時對相關安全防護設施進行全面檢查、保養(yǎng)和維護。
6.9各部門應對新上崗、轉崗的作業(yè)人員進行相關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結構性能、技術規(guī)范、安全操作規(guī)程、維護保養(yǎng)方法等知識的培訓和教育。
6.10各部門應對本部門安全防護設施建立檔案。除本制度特別規(guī)定外,安全防護設施管理遵照《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執(zhí)行。
7、 考核
凡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未按要求設置、使用、維護安全標志及安全防護設施的,考核責任人50—100元;屬部門管理原因的,連帶考核部門主要領導50—100元。
8、附 則
本制度由安全科負責解釋,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6篇 安全標志牌管理制度
1、安全標志牌是施工現場在危險地點和部位掛設的警示標志牌,安全標志牌應醒目,制式規(guī)格應符合國家標準。
2、施工現場懸掛標志牌應根據施工部位配備,必須保證警示的內容與可能發(fā)生的危險相符。
3、安全標志牌應由專人負責管理,應對安全標志牌進行登記,并附有標志牌設置位置圖表或設置明細。
4、施工現場的安全標志牌不得隨意拆掉或毀壞,對毀壞標志牌的一經發(fā)現將嚴肅處理,并要求及時恢復或更換。
5、工程竣工后要將安全標志牌收回,妥善保管好。
第7篇 工貿企業(y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
規(guī)范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充分發(fā)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fā)生,依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08)和《安全色》(gb2893-2008)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三、職責
3.1 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所需安全警示標志由各單位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向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使用計劃,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并報經總經理批準后統(tǒng)一購置,由公司安全員負責實施。
3.2 安全警示標志的維護與管理。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使用、維護、和管理,并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fā)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四、 安全警示標志的分類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志。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fā)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志。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huán)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fā)生危險的標志。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志。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志。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志?;拘螤顬檎叫芜吙?,綠底白字。
五、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原則
5.1 安全警示標志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
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于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fā)生。
5.2 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huán)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志,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與環(huán)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證標志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guī)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志。用適量的標志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5.5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yè)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六、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方式
6.1 附著式:將標志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
6.2 懸掛式:將標志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6.3 柱式:將標志固定在柱桿上。
七、 其他要求
7.1 安全警示標志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志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 地表安全警示標志由于不可抗力(風 雨 雷 電)損壞請各單位告知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發(fā)放、回收由安全管理部門歸口負責并做好發(fā)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盡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第8篇 施工現場安全標志和色標管理制度
安全標志色標是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的標志和警示,為了提高工地施工人員的安全思想意識,提高自覺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紀律的積極性,制定以下安全標志和色標管理安全制度:
1、施工現場安全標志牌應掛在各施工位置醒目的地方。
2、工地施工人員不得隨意拆掉或更改安全標志圖標的內容和移動位置。
3、對于任意破壞安全標志或色標的人員,施工負責人應給予批評教育,故意者應給予罰款,追究其責任。
4、工地安全員應經常檢查,安全標志、色標的位置是否正確,如發(fā)現風吹落地或雨淋,字跡不清,應及時更換。
5、施工人員必須對安全標志、色標加以愛護,使其起到安全警示作用,確保安全生產。
第9篇 尾礦庫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一、庫區(qū)內陡峭的山坡、壩體、深水區(qū)等危險地段及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作業(yè)人員負責對設置的安全警示標志維護。
二、各種安全警示標志,任何人不得移動和拆除。
三、故意對安全警示標志破壞者,賠償標牌費用,并處50100元罰款。
四、辦公室負責對安全警示標志進行監(jiān)督管理。
五、安全警示標志應安裝牢固、字跡清晰。
六、安全警示標志應含義準確,如“庫區(qū)水深,嚴禁游泳”、“坡陡路滑,嚴禁攀爬”、“庫區(qū)危險,外來人員禁入”。
第10篇 施工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色使用制度
1、為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在施工中發(fā)生事故,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結合公司施工現場特點,各分公司、項目部應根據gb2894-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和gb16179-1996《安全色》標準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警示和安全色標識。
2、項目安全員根據施工進度監(jiān)督實施,對施工現場的入口、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基坑邊沿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和辨識為危險源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色標識。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色必須符合gb2894-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和gb16179-1996《安全色》標準。
3、項目安全員負責督促對已辨識的危險源進行安全警示和安全色標識。
4、項目部還應根據不同的施工階段和周圍環(huán)境及季節(jié)、氣候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應做好現場防護和標識。
5、各分公司安全負責人每月對項目部進行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色的使用進行檢查,發(fā)現不符合標準的立即制止,并限其立即整改,并形成書面記錄。
第11篇 安全防護工具、防護設施、安全標志管理制度
1.危險部位:是指存在危險因素,容易造成作業(yè)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傷亡的地點。危險部位應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防護,并設置安全標志。
1)施工現場危險部位是指: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F場施工負責人要根據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使用設施設備和材料的情況及存儲物品的情況,具體確定本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并設置明顯的安全防護工具、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安全防護設施要按照安全技術交底設置,設置要合理,要滿足安全施工的需要,并由使用班組長具體負責保管和指派專人看守。安全標志要根據實際需要和有關設置,安全標志要醒目清楚,必要時設專人進行看守。
2)各種安全防護工具要經過設備管理和安質部的檢查、審核,經過檢查合格的方可使用。安全防護工具、防護設施、安全標志要設置在明顯地點,讓作業(yè)人員和其他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易于看到。
3)夜間要在圍擋上及防護欄上設紅色警示燈。
4)安全防護工具、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即《安全標志》(gb2894—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719——1996)。
5)鐵路營業(yè)線安全防護工具、防護設施、安全標志的制作及設置,必須嚴格按《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鐵路營業(yè)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及《鐵路建設項目現場安全文明標志》等相關規(guī)定辦理。
2.安全防護工具、防護設施、安全標志設置后,未經項目部負責人批準,嚴禁擅自移動或者拆除。
第12篇 施工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色使用制度
1、為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在施工中發(fā)生事故,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結合公司施工現場特點,各分公司、項目部應根據gb2894-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和gb16179-1996《安全色》標準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警示和安全色標識。
2、項目安全員根據施工進度監(jiān)督實施,對施工現場的入口、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基坑邊沿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和辨識為危險源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色標識。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色必須符合gb2894-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和gb16179-1996《安全色》標準。
3、項目安全員負責督促對已辨識的危險源進行安全警示和安全色標識。
4、項目部還應根據不同的施工階段和周圍環(huán)境及季節(jié)、氣候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應做好現場防護和標識。
5、各分公司安全負責人每月對項目部進行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色的使用進行檢查,發(fā)現不符合標準的立即制止,并限其立即整改,并形成書面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