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施工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強施工和檢維修過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與檢維修人員的安全。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施工(檢修)安全管理職責、施工的組織、現場管理、機械和電器設備、安全通則、檢修準備、拆除作業(yè)、檢修作業(yè)、動火作業(yè)、設備內作業(yè)、抽堵盲板作業(yè)、高處作業(yè)、起重吊裝、斷路作業(yè)、動土作業(yè)、完工后處理等安全管理內容與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焦化廠范圍內所有施工(檢修)的安全組織與管理。
3管理內容與方法
3.1施工(檢修)組織
3.1.1由廠組織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3.1.2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經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
3.1.3有兩個以上單位聯(lián)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tǒng)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的工程項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fā)包工程。
3.1.4參加施工的人員以及外來施工作業(yè)人員,必須進行本系統(tǒng)、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guī)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項的安全教育培訓,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jiān)督。
3.1.5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危險作業(yè)分別按危險作業(y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1.6對承包、外包給有資質的建設施工單位進行的施工項目,廠部應與建設施工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同時遵守本制度,若建設施工單位的作業(yè)對公司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3.2施工現場管理
3.2.1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時建設的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yè)衛(wèi)生的要求。
3.2.2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防護措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3.2.3施工現場的道路、溝渠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3.2.4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jié)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雨季來臨之前應對排水系統(tǒng)、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季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3.2.5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臨時電氣線路架設必須符合電氣安全規(guī)程要求。
3.2.6施工工地材料、機具、設備的堆放,必須整齊穩(wěn)固。拆除的材料、腳手架、工具等要及時清除,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3.2.7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存放,必須設專庫專人管理,并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2.8施工現場要按規(guī)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中有關規(guī)定履行動火、用火、生火手續(xù)。
3.3施工機械與電氣設備管理
3.3.1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guī)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設備完好。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設防護裝置。
3.3.2各種起重機械在檢修前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詳細檢查。電(手)動葫蘆、滑車、鋼絲繩、千斤頂、索具等應無損傷、腐蝕,并符合規(guī)定要求。
3.3.3氣焊使用的各類氣瓶應配有瓶帽和防震圈。
3.3.4焊接設備上的各種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3.3.5施工現場的電器設備、工具、線路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
3.3.6所有電氣設備、電氣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及其相連的金屬構件,必須采用保護接地或者接零,其接地電阻不得超過4歐姆。
3.3.7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工作安全規(guī)程要求。
3.3.8手持式電動工具和移動式電氣設備,必須絕緣良好,并按規(guī)定配備相應的漏電保護裝置。
3.3.9對手持式電動工具、移動式電氣設備的使用、保管維修人員,要進行用電安全教育。
3.3.10對手持式電動工具、移動式電氣設備,漏電保護器按規(guī)定實行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3.3.11手持式電動工具嚴格執(zhí)行《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guī)程》。
3.3.12漏電保護器的使用范圍、安裝管理等要嚴格執(zhí)行原勞動部的《漏電保護器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
3.4拆除作業(yè)管理
3.4.1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對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經公司安環(huán)處、機電處、生產處等技術部門審查確認,主管領導或總工批準后方可施工。
3.4.2拆除工程方案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對擬拆除的建筑物內水、電汽設施與系統(tǒng)斷開;對存有毒害物料的管道、設備,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
3.4.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tǒng)一指揮監(jiān)督下完成。
3.4.4拆除工程隊危險部位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掏或推到的方式拆除,未拆除部分應保持穩(wěn)固。
3.4.5拆除的物件不準由上部向下拋擲,要采用吊運和順槽溜放方法,并及時清理,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3.5完工后現場恢復
3.5.1一切安全、防護設施由拆除單位恢復到正常狀態(tài)。
3.5.2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抽堵盲板,檢查設備管道內無異物及封閉情況,按規(guī)定進行水壓或氣密實驗,并做好記錄備查。
3.5.3設備、屋頂、地面上的雜物、垃圾等由施工單位進行清理,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3.5.4檢修所用的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拆除。防火防爆區(qū)域拆除檢修電源時,接線孔必須密封,機電部門及檢修項目轄區(qū)人員派人檢點。
3.5.5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屬單位及主管部門檢查檢修項目是否有遺漏,對檢修的設備進行單機和聯(lián)動試車,驗收后辦理交接手續(xù)。
3.5.6生產崗位交接班時,操作人員必須將檢修中變動的設備、管道、閥門、電氣、儀表等情況相互交接清楚。
第2篇 施工和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強施工和檢維修過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與檢維修人員的安全。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施工(檢修)安全管理職責、施工的組織、現場管理、機械和電器設備、安全通則、檢修準備、拆除作業(yè)、檢修作業(yè)、動火作業(yè)、設備內作業(yè)、抽堵盲板作業(yè)、高處作業(yè)、起重吊裝、斷路作業(yè)、動土作業(yè)、完工后處理等安全管理內容與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焦化廠范圍內所有施工(檢修)的安全組織與管理。
3管理內容與方法
3.1施工(檢修)組織
3.1.1由廠組織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3.1.2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經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
3.1.3有兩個以上單位聯(lián)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tǒng)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的工程項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fā)包工程。
3.1.4參加施工的人員以及外來施工作業(yè)人員,必須進行本系統(tǒng)、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guī)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項的安全教育培訓,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jiān)督。
3.1.5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危險作業(yè)分別按危險作業(y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1.6對承包、外包給有資質的建設施工單位進行的施工項目,廠部應與建設施工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同時遵守本制度,若建設施工單位的作業(yè)對公司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3.2施工現場管理
3.2.1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時建設的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yè)衛(wèi)生的要求。
3.2.2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防護措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3.2.3施工現場的道路、溝渠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3.2.4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jié)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雨季來臨之前應對排水系統(tǒng)、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季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3.2.5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臨時電氣線路架設必須符合電氣安全規(guī)程要求。
3.2.6施工工地材料、機具、設備的堆放,必須整齊穩(wěn)固。拆除的材料、腳手架、工具等要及時清除,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3.2.7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存放,必須設專庫專人管理,并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2.8施工現場要按規(guī)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中有關規(guī)定履行動火、用火、生火手續(xù)。
3.3施工機械與電氣設備管理
3.3.1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guī)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設備完好。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設防護裝置。
3.3.2各種起重機械在檢修前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詳細檢查。電(手)動葫蘆、滑車、鋼絲繩、千斤頂、索具等應無損傷、腐蝕,并符合規(guī)定要求。
3.3.3氣焊使用的各類氣瓶應配有瓶帽和防震圈。
3.3.4焊接設備上的各種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3.3.5施工現場的電器設備、工具、線路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
3.3.6所有電氣設備、電氣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及其相連的金屬構件,必須采用保護接地或者接零,其接地電阻不得超過4歐姆。
3.3.7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工作安全規(guī)程要求。
3.3.8手持式電動工具和移動式電氣設備,必須絕緣良好,并按規(guī)定配備相應的漏電保護裝置。
3.3.9對手持式電動工具、移動式電氣設備的使用、保管維修人員,要進行用電安全教育。
3.3.10對手持式電動工具、移動式電氣設備,漏電保護器按規(guī)定實行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3.3.11手持式電動工具嚴格執(zhí)行《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guī)程》。
3.3.12漏電保護器的使用范圍、安裝管理等要嚴格執(zhí)行原勞動部的《漏電保護器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
3.4拆除作業(yè)管理
3.4.1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對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經公司安環(huán)處、機電處、生產處等技術部門審查確認,主管領導或總工批準后方可施工。
3.4.2拆除工程方案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對擬拆除的建筑物內水、電汽設施與系統(tǒng)斷開;對存有毒害物料的管道、設備,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
3.4.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tǒng)一指揮監(jiān)督下完成。
3.4.4拆除工程隊危險部位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掏或推到的方式拆除,未拆除部分應保持穩(wěn)固。
3.4.5拆除的物件不準由上部向下拋擲,要采用吊運和順槽溜放方法,并及時清理,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3.5完工后現場恢復
3.5.1一切安全、防護設施由拆除單位恢復到正常狀態(tài)。
3.5.2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抽堵盲板,檢查設備管道內無異物及封閉情況,按規(guī)定進行水壓或氣密實驗,并做好記錄備查。
3.5.3設備、屋頂、地面上的雜物、垃圾等由施工單位進行清理,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3.5.4檢修所用的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拆除。防火防爆區(qū)域拆除檢修電源時,接線孔必須密封,機電部門及檢修項目轄區(qū)人員派人檢點。
3.5.5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屬單位及主管部門檢查檢修項目是否有遺漏,對檢修的設備進行單機和聯(lián)動試車,驗收后辦理交接手續(xù)。
3.5.6生產崗位交接班時,操作人員必須將檢修中變動的設備、管道、閥門、電氣、儀表等情況相互交接清楚。
第3篇 電氣設備施工和檢修安全制度
一、 勘查檢修現場
在檢修前,對所要檢修的設備狀態(tài)及現場工作環(huán)境進行勘查,檢查所檢修設備存在的隱患。
設備狀態(tài):了解運行時設備各部位的運行性能,停止時設備各部位的固有狀態(tài)、誤操作時的可能動作等。
二、召開檢修安全會議
1.確定檢修設備
介紹設備的概況和勘查設備所處的環(huán)境。
2. 確定檢修人員,分配各自任務
檢修負責人:負責整個檢修工作的組織實施,檢修安全措施的布置和落實,檢修質量的控制。
檢修人:負責檢修工作的具體實施,安全措施的實施,檢修質量的控制。
安全監(jiān)督員:負責安全措施的布置,檢查監(jiān)督安全實施的落實,發(fā)現安全隱患有權責令檢修人員停止工作,并令其整改。
3.布置安全措施
針對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布置相應的安全措施,檢修人員協(xié)同作業(yè),禁止單獨作業(yè),人員不足時,應停止作業(yè)。
4.工作布置
講解檢修的具體流程,針對現場設備進行檢修人員的工作分配,各工作中須注意的事項。
注:檢修安全會議要有記錄(針對比較大的檢修任務)。
三、停電、鎖定、確認
1、在檢修前,對所檢修的電源進行確認,多臺設備公用的電源,在不影響其它設備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斷電操作。若是妨礙某些設備,須采取安全措施后可暫時斷開,進行操作。
2、一臺設備單獨控制的電源,則可直接進行斷電操作。不管是怎樣的電源必須遵守:先斷開支路電源,再斷開干路電源。先斷空氣斷路器,再斷隔離開關。
3、停電操作完成后,必須鎖定可操作的部位。
4、停電后還需現場確認,在施工前檢查是否還有其他能源的傷害,如水、汽、氣、機械等,務必做好危險能源安全鎖定工作。
四、 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檢修負責人和執(zhí)行人佩戴齊勞保用品,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安全保護措施的實施。
1. 對存在掉落、移動、轉動的設備部位,增加支撐架、墊鐵或防護欄等。
2. 對誤操作造成觸電事故的設備,可連接接地線。
3. 辦理相應的安全許可證,如挖掘動土許可證、高溫動火加工作業(yè)許可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yè)許可證等;
4. 在高空作業(yè),必須佩戴安全帶。在佩戴之前必須對安全帶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損壞后,再使用。
5. 對有高溫燙傷危險的設備,先用測溫槍進行溫度測量,等溫度降到佩戴勞保手套可操作的溫度再進行作業(yè)。
6. 在多點控制的設備檢修前,必須逐一將控制點做好防止誤動作處理即鎖定。
安全保護措施實施完畢后,安全監(jiān)督員必須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后序工作。
五、 遵照檢修工序卡要求進行檢修
1、檢修負責人嚴格按照檢修卡內的檢修項目具體安排檢修工作。
2、檢修人遵照檢修負責人指派的任務逐一進行檢修,要確保檢修的完整性和高質量。在檢修過程中要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認真對待每個細節(jié),做好隨時送電的準備。
3、安全監(jiān)督員間斷性地進行監(jiān)督、提醒,一旦發(fā)現有安全隱患,立即令其停止檢修,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作業(yè)。
4、在檢修過程中若遇到交叉作業(yè),檢修負責人聯(lián)絡另一方負責人進行協(xié)調,并向對方說明工作性質及注意事項。還要對一些可能出現的突發(fā)事件,布置安全防護措施確保雙方的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
六、 檢修完成后的自檢
1、檢修完成后,檢修負責人和執(zhí)行人同時對檢修項目進行逐一檢查。
2、檢查工作要仔細認真,不放過任何一個螺絲,一個線頭。不但要嚴格控制檢修質量,從外表看去還得美觀。一旦發(fā)現有遺漏或是不規(guī)范的,要及時補充校正,確保不會留下任何后患。
3、檢查檢修過程中動過的設備或是部位是否已恢復到原有的固有狀態(tài)。
七、 清理現場,撤掉安全防護措施,解鎖送電
1、自檢合格后,檢修人檢查攜帶的工具是否齊全,以防送電時發(fā)生短路故障。
2、檢修過程中的雜物要全部清掃干凈,并按要求進行分類處理。清理完畢后,檢修負責人和檢修人撤掉安全防護措施,準備解鎖送電。
3、在解鎖前檢修負責人應對檢修設備周圍進行巡視,觀察是否有他人正在作業(yè),確認無人后通知另兩方負責人準備送電。
4、送電前,安全監(jiān)督員必須對撤掉的安全防護措施進行檢查,確認無任何安全隱患后通知檢修負責人送電。
5、送電過程中,檢修現場必須留守一人,若發(fā)現有異?,F象立即令其停止送電。待查明原因并徹底處理后方可繼續(xù)送電。
6、送電順序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先送干路電源,再送支路電源;先送隔離開關,再送空氣斷路器。
7、送電完畢后,檢修負責人填寫檢修計劃表內的相關事項,如檢修工時、檢修人等。
第4篇 施工與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各單位施工與檢修作業(yè),依據《高處作業(yè)分
級標準》、《起重吊運指揮信號》、《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手持式電動工
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guī)程》、《化工企業(yè)廠區(qū)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化工檢修現場安全管理檢查標準》及安全帶、安全網、梯子檢查標準
等標準、規(guī)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guī)定了施工與檢修安全管理職責、施工的組織、現
場管理、機械和電氣設備、安全通則、檢修準備、拆除作業(yè)、檢修作業(yè)、動火作業(yè)、設備內作業(yè)、高處作業(yè)、起重吊裝、動土作業(yè)、完工后處理
等安全管理內容。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地面生產經營單位施工與檢修的安全組織與管理。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各單位施工與檢修主管部門負責施工與檢修中施工項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及過程管理。
第五條 各級安監(jiān)部門負責施工與檢修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施工與檢修單位負責施工與檢修方案的編制、施工過程中安全措施的執(zhí)行和施工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七條 檢修所在單位負責檢修前對參檢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工藝處理和檢修后的確認。
第八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轄區(qū)內施工與檢修活動的監(jiān)督
管理及施工與檢修過程的安全管理。
第九條 外來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生產經營單位內部施工與檢修方面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并接受檢查。
第三章 施工組織
第十條 各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更新等工程施工,
必須加強施工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和現場生產工藝條件,由施工單位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經項目組或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一條 在廠區(qū)、生活區(qū)及其它已建工程區(qū)內動土施工,必須由單位主管地下管網、電纜部門的審批。
第十二條 所有的施工、檢修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須有
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大型吊裝、深坑作業(yè)、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經項目主管部門和安全監(jiān)管部門批準后方
可開工。
第十三條 凡在廠區(qū)及已建工程區(qū)域內進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動土等作業(yè)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 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
安全負責人、施工員等,在逐級布置檢修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技術交底,不經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項目不得
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
各單位必須與外委施工方簽訂《施工安全管理協(xié)議》,明確承包方安
全責任,在承包項目施工過程中應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標準要求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有兩個以上單位聯(lián)合施工時,生產經營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tǒng)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并明確安全管理負責人,檢查協(xié)調管理安全工作。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fā)包工程。
第十六條 施工、檢修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監(jiān)
督。施工人員必須經安全培訓熟知本系統(tǒng)、本工種、本崗位、本次檢修施工方案、安全技術要求。
第四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七條 檢修時使用的備品配件、機具、材料,應按指定地點存 放,堆放整齊,以不影響安全和交通為原則。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yè)衛(wèi)生要求。
第十八條 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輸送管道附近不得設置臨時檢修辦公室、休息室、倉庫、施工棚等建筑物。
第十九條 影響檢修安全的坑、井、洼、溝、陡坡、懸崖等地方均
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告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看守,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安全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通暢,路面平整,路基牢固,
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
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二十一條 易燃易爆生產區(qū)、貯罐區(qū)、倉庫區(qū)內或附近的路段,應設立明顯的標志,限制或禁止某類車輛通行。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質。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要按規(guī)定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消防器材等。
第五章 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類機械檢修(防護裝置、制動裝置),必須專人管理,
按安全規(guī)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確保完好。各種施工機械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設防護裝置。
第二十五條 起重機具:各種起重機械在檢修前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詳
細檢查。電(手)動葫蘆、滑車、鋼絲繩、千斤頂、索具等應無損傷、腐蝕,并符合規(guī)定要求。
第二十六條 氣焊使用的各類氣瓶應配有瓶帽和防震圈。
第二十七條 焊接設備上的各種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第二十八條 登高用具:安全帶、安全網、梯子等在使用前必須分別按要求進行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的電器設備、工具、線路必須配有專職電工
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 所有電氣設備、電氣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電氣設備金
屬外殼及其相連的金屬構件,必須采用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其接地電阻不得超過4歐姆。
第三十一條 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工作安全規(guī)程要求。第三十二條 塔吊、龍門吊及鉚焊平臺等必須保持接地良好,其接
地電阻<10歐姆。
第三十三條 手持式電動工具和移動式電氣設備,必須絕緣良好,并按規(guī)定配備相應的漏電保護裝置。
第三十四條 對手持式電動工具、移動式電氣設備的使用、保管維修人員,要進行用電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條 對手持式電動工具、移動式電氣設備,漏電保護器按規(guī)定實行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第三十六條 手持式電動工具嚴格執(zhí)行《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
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guī)程》。
第三十七條 漏電保護器的使用范圍、安裝管理等要嚴格執(zhí)行有關國家標準。
第六章 檢修、施工準備
第三十八條 檢修前安全教育,參加大檢修的人員,必須進行檢修前的安全教育。檢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包括下列內容:
(一)需檢修的現場的生產特點、應注意的安全事項以及檢修時的安全措施。
(二)根據檢修的實際情況,著重提出動火、進入受限空間、高處
作業(yè)等具體安全措施。
(三)檢修中經常遇到的重大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四)檢修各工種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要求和佩戴方法。(五)檢修、施工人員必須遵守相關的安全規(guī)定,嚴禁亂動生產現
場不需檢修的生產設備、管道、閥門、電氣儀器開關等。
第三十九條 教育的形式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現場教育、安全錄像、
幻燈片教育、課堂講課等形式,同時可利用黑板報、圖片、廣播進行宣傳教育。
第四十條 檢修傳動設備以及傳動設備上的電器設備時,必須切斷
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起動復查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
第四十一條 檢修、施工單位對檢修用的工器具等必須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完好、安全可靠。
第四十二條 檢修、施工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油污、冰
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
第四十三條 檢查、清理檢修、施工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無阻。
第七章 檢修、施工過程控制
第四十四條 檢修、施工區(qū)域責任單位對施工(檢修、施工)人員
施工過程中派專人監(jiān)護(工藝操作人員),管理人員對檢修現場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四十五條 各級管理部門對施工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問題要求進行整改,并有權停止其施工。
第八章 完工后現場恢復
第四十六條 一切安全、防護設施由拆除單位恢復到正常狀態(tài)。
第四十七條 設備、屋頂、地面上的雜物、垃圾等由施工單位進行清理,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第四十八條 檢修、施工所用的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拆除。
第四十九條 檢修、施工單位會同設備所屬單位及主管部門檢查檢
修項目是否有遺漏,對檢修的運轉設備進行單機和聯(lián)動試車,驗收后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五十條 生產崗位交接班時,操作人員必須將檢修中變動的設備、管道、閥門、電氣、儀表等情況相互交接清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5篇 廠區(qū)施工和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施工組織
第一條 由企業(yè)組織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主管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1.凡在廠區(qū)及已建工程區(qū)域內動土施工,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yè)證》,弄清擬建區(qū)內的地下管網、電纜和水文地質情況。
2.所有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yè)、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二條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經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
第三條有兩個以上單位聯(lián)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tǒng)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的工程項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fā)包工程。
第四條參加施工的人員以及外來施工作業(yè)人員,必須進行本系統(tǒng)、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guī)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項的安全教育培訓,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jiān)督。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危險作業(yè)分別按危險作業(y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對承包、外包給有資質的建設施工單位進行的施工項目,企業(yè)應與建設施工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同時遵守本制度,若建設施工單位的作業(yè)對企業(yè)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七條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時建設的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yè)衛(wèi)生的要求。
第八條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防護措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第九條施工現場的道路、溝渠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第十條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jié)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雨季來臨之前應對排水系統(tǒng)、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季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一條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臨時電氣線路架設必須符合電氣安全規(guī)程要求。
第十二條施工工地材料、機具、設備的堆放,必須整齊穩(wěn)固。拆除的材料、腳手架、工具等要及時清除,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十三條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存放,必須設專庫專人管理,并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施工現場要按規(guī)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中有關履行動火、用火、生火手續(xù)。
第三章施工機械與電氣設備
第十五條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guī)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設備完好。
第十六條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設防護裝置。
第十七條起重機械、木工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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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化工施工與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jié) 施工組織
第243條 企業(yè)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請企業(yè)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
(一)凡在廠區(qū)及已建工程區(qū)域內進行動火、入罐、動土、斷路(占道)等施工,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許可證。
(二)所有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爆破、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yè),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批準后方可開工。
第244條 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工長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經安全措施交底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員工有權拒絕施工。
第245條 有兩個以上單位聯(lián)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tǒng)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給建筑安裝隊施工的工程項目,工作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發(fā)包單位要有專人檢查其安全工作。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fā)包工程。
第246條 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熟知本系統(tǒng)、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guī)程,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jiān)督。
第247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動火作業(yè)、設備內作業(yè)、盲板抽堵作業(yè)、高處作業(yè)、吊裝作業(yè)、斷路作業(yè)、動土作業(yè)及設備、電器檢修等,分別按本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及廠有關安全規(guī)程執(zhí)行。
第二節(jié) 施工現場管理
第248條 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建設施及機具、材料如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yè)衛(wèi)生要求。
第249條 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看守,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第250條 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持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第251條 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jié)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防凍、防煤氣中毒;雨季和臺風來到之前應對排水系統(tǒng)、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雪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52條 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253條 施工現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質。
第254條 施工現場要按規(guī)定設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
第三節(jié) 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
第255條 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guī)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設備完好。
第256條 特種機械設備必須定期檢驗,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證。
第257條 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防護裝置。
第258條 起重機械,木工機械、焊接設備上的各種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第259條 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工具、線路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
(一)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接線正確,保證接零或接地良好。
(二)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必須符合有關電氣安全工作規(guī)程的要求。
(三)塔吊、龍門吊及鉚焊平臺等必須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電阻小于10。
第260條 手動式電動工具和移動式電氣設備,必須絕緣良好,并按規(guī)定配備相應的漏電保護裝置。
第四節(jié) 拆除工程
第261條 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訂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經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確認,企業(yè)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262條 拆除工程方案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263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tǒng)一指揮、監(jiān)督下進行。
第264條 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wěn)固。
第265條 拆除的物件不準由上部向下部拋擲,要采用吊運和順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現場。
第五節(jié) 爆破工程
第266條 爆破工程必須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經保衛(wèi)等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必要時報當地方公安部門審批。
(一)爆破方案審定后,不準任意變動方案或隨意加大藥量,否則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
(二)爆破作業(yè)人員必須經保衛(wèi)部門審查,并持有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yè)。
(三)必須根據爆破施工方案確定安全警戒距離,對警戒線以內的人、畜、生產設施和建筑物、構筑物等,必須進行安全防護,對人的安全警戒距離不少于200米。
(四)放炮后,要經過20分鐘后方可檢查,遇有啞炮時,嚴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內重新裝藥,必須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五)同一工地必須由專人統(tǒng)一掌握放炮時間,放炮前必須使全體人員退至安全地帶,危險區(qū)四周應設崗哨和危險標志,禁止人、車通行。使用電炮時,必須專人掌握電爆機,在電線完全接好后,方可通電點炮。
(六)在生產區(qū)內進行爆破作業(yè),嚴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藥。在生產允許的情況下,爆破時要停止爆破區(qū)附近的設備運轉,并切斷電源。
(七)霧天、雷雨、六級以上大風和有礙警戒視線的情況下,禁止進行爆破作業(yè)。
第六節(jié)檢修組織與管理
第267條 一切檢修項目均應在檢修前辦理檢修任務書,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并履行審批手續(xù)。
第268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檢修任務書要求,親自或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第269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安全負全面責任,對檢修工作實行統(tǒng)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第七節(jié) 檢修安全通則
第270條 檢修前,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詳細檢查并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準確等情況。每次作業(yè)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經檢修分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作業(yè)。
第271條 從事動火作業(yè),應按防火、防爆有關規(guī)定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后方可作業(yè)。
第272條 高處作業(yè)人員必須遵守化工企業(yè)《廠區(qū)高處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第273條 一切檢修應嚴格執(zhí)行企業(yè)檢修安全技術規(guī)程,檢修人員要認真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的各項規(guī)定。
第274條 檢修的設備、管道與在生活區(qū)域的設施、管道有連通時,中間必須隔絕。
第275條 在生產車間臨時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第276條 在檢修區(qū)域內,對各種機動車輛要進行嚴格管理。
第277條 在生產危險化學物品的場所檢修時,要經常與操作工人聯(lián)系,當化工生產發(fā)生故障,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或緊急停車等情況時,應停止作業(yè),迅速撤離現場。
第八節(jié) 檢修準備
第278條 根據檢修任務書的要求,生產單位要為檢修單位創(chuàng)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xù)的檢修單位,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
第279條 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第280條 檢修傳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起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
第281條 檢修單位要檢查動火證、設備內作業(yè)許可證、高處作業(yè)許可證和電氣工作票的審批內容與落實情況。
第282條 檢修單位應檢查檢修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第九節(jié) 焊接作業(yè)
第283條 焊接作業(yè)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動火作業(yè)證”。對動火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應清理干凈,如附近溝池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液體,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284條 氧—乙炔焰焊(割)作業(yè)安全必須做到:
(一)焊接作業(yè)工具要符合質量標準,焊具控制閥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器要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無破損。
(二)氧氣鋼瓶、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靠近熱源、不準在烈日下直曬、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臥放,鋼瓶內氣體用后必須留有余壓。
(三)中壓乙炔發(fā)生器的安全附件要靈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發(fā)生器。
(五)乙炔發(fā)生器(或溶解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之間應有不小于5m的安全距離,與明火點應保持10m以上的距離。
(六)高壓電源線及管線下禁止放置乙炔發(fā)生器和溶解乙炔氣鋼瓶。
第285條 電弧焊割必須做到:
(一)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
(二)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進行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三)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絕緣良好,易辨認。
(四)在特殊環(huán)境和條件下進行焊接(焊割)作業(yè)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286條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287條 在多人作業(yè)或交叉作業(yè)場所從事電焊作業(yè)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
第288條 等離子切割、氬弧焊接等特種作業(yè),應采取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節(jié) 設備內作業(yè)
第289條 進入化工區(qū)域內的各類槽、罐、塔、釜、球、爐膛、煙道、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yè)為設備內作業(yè),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yè)許可證”。
第290條 進入設備內之前,必須將該設備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等有效處理。 進入設備內作業(yè)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yè)。在作業(yè)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fā)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yè),迅速撤出人員。
第291條 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yè)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第292條 在檢修作業(yè)條件發(fā)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作業(yè)人員人身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設備。若要繼續(xù)再進入設備內作業(yè)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yè)手續(xù)。
第293條 設備內作業(yè)必須設作業(yè)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jiān)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yè)人員保持有效的聯(lián)絡。
第294條 設備內作業(yè)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第295條 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296條 嚴禁在作業(yè)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料,禁止用氧氣或富氧空氣吹風。
第297條 在設備內動火作業(yè),除執(zhí)行本制度七章中有關動火的規(guī)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具留在設備內。
第298條 作業(yè)完工后,經檢修人、監(jiān)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由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yè)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
第十一節(jié) 抽加盲板作業(yè)
第299條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
(三)盲板由各生產車間及設備動力車間分別保管、使用。
第300條 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jiān)護。
第301條 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tǒng)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302條 在易燃、易爆系統(tǒng)抽加盲板,應在系統(tǒng)卸壓時保持微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第303條 盲板抽堵作業(yè)必須辦理“盲板抽堵作業(yè)證”。
第十二節(jié) 檢修完工后處理
第304條 檢修完畢必須做到:
(一)一切安全設施恢復正常狀態(tài)。
(二)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抽加盲板,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及封閉情況,按規(guī)定進行水壓或氣密試驗,并做好記錄備案。
(三)檢修任務書歸檔保存。
(四)清理現場。
第305條 檢修后的設備,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水壓或氣密試驗,合格后,生產和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十三節(jié) 高處作業(yè)
第306條 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yè),必須按照化工行業(yè)《廠區(qū)高處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執(zhí)行。
第307條 高處作業(yè)的級別和種類,以及特殊高處作業(yè)的類別,按國家《高處作業(yè)分級標準》執(zhí)行,化工企業(yè)高處作業(yè)按《廠區(qū)高處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執(zhí)行。
第308條 高處作業(yè)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yè)許可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jiān)護,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高處安全作業(yè)許可證”的審批手續(xù)及審批權限按《廠區(qū)高處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執(zhí)行。
第309條 高處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凡不適于高處作業(yè)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yè)。
第310條 高處作業(yè)用的腳手架、吊藍、吊架、手拉葫蘆等,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架設,吊裝升降機嚴禁載人。
第311條 高處作業(yè)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隨身攜帶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
第312條 高處作業(yè)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工序原因必須在同一垂直線下方工作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范措施,否則不準作業(yè),在石棉瓦、玻璃鋼瓦上作業(yè),必須采取鋪設踏腳板等安全措施。
第313條 遇六級以上的風力或其它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高處作業(yè)。
第314條 在易散發(fā)有毒氣體的廠房上部及塔罐頂部作業(yè)時,應進行現場環(huán)境監(jiān)測,并設專人監(jiān)護。
第315條 高處作業(yè)人員在鄰近有帶電導線的場所作業(yè)時,必須按《電氣安全工作規(guī)程》中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節(jié) 起重吊裝
第316條 從事起重吊裝作業(yè)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持有特殊工種作業(yè)證。起重吊裝作業(yè)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yè)證”。
第317條 對20噸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的吊裝,或吊物雖不足2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都應編制吊裝方案。吊裝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318條 起重吊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并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規(guī)定的統(tǒng)一聯(lián)絡信號,統(tǒng)一指揮。
第319條 不得利用廠區(qū)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的基礎等做吊裝錨點。未經確認、認可,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第320條 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起重作業(yè)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檢查,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
(二)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guī)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
第十五節(jié) 斷路作業(yè)
第321條 斷路作業(yè)必須按照化工行業(yè)《廠區(qū)斷路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執(zhí)行,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yè)證”。
第322條 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現場管理,應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并為來往車輛明顯提示改行的路線。
第323條 斷路后,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攔、警示牌,夜間應懸掛紅燈。
第324條 斷路作業(yè)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所有警示及標志,報廠交通部門恢復交通。
第十六節(jié) 動土作業(yè)
第325條 動土作業(yè)應執(zhí)行化工行業(yè)《廠區(qū)動土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并辦理“動土安全作業(yè)證”。
第326條 動土前必須搞清地下情況,向施工人員作好安全交底。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yè),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
第327條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嚴禁使用鐵棒、鐵稿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第328條 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當化工生產突然出現異常情況或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yè)人員停止作業(yè),迅速撤離現場。
第329條 動土現場應設置護攔、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
第330條 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方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fā)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yè)。
第331條 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定支撐。如發(fā)現邊坡有裂逢、疏松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yè),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
第332條 挖出土方堆放距溝邊不得少于0.8米,在溝道轉彎拐角處不得少于1.5米,土方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5米。
第333條 在坑、溝作業(yè)時,還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fā)現有毒氣體時,應立即撤出施工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時消除。
第334條 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地點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