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村民自治調查報告2450字
村民自治是國家集中統(tǒng)一管理與群眾自我管理的一種有效形式,其主體是村民,其核心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其根本目的是實現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教育。因此,充分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原則。作為國家制度排下的民主實踐活動,經過十幾年的發(fā)展已經在全國初步深入,為我國農村社區(qū)治理探索了一條有效的出路,是今后我國農村基層組織發(fā)展的必然趨勢!
今年暑假,我們“求真務實促發(fā)展”實踐小分隊深入基層,針對村民自治的發(fā)展現狀進行了調查,目睹了自治過程中的不合理現象。從調查結果反映來看,盡管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成效顯著,但整體呈現地區(qū)發(fā)展不平衡的特征,廣大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村民自治基本處于停滯狀態(tài),其狀況令人擔憂!見下表:
現象調查
占調查數目的情況反映
村民自治現狀是否滿意
不滿意:70%
村務政務財務公開狀況
從不或很少公開:67%
現行村委會的組織制度及工作滿意狀況
不滿意:60%
選舉過程是否能民主規(guī)范、暢通渠道、發(fā)動群眾
能一直這樣:15%
村委會對集體經濟、基礎設施及治安衛(wèi)生執(zhí)行狀況
不滿意:80%
上級政策的落實及任務的完成情況
比較順利:52%
因此,就現階段村民自治發(fā)展狀況,我們認為主要體現以下三大現象:
一、“梗阻”現象即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難以得到有效貫徹,政策嚴重脫節(jié),調查中群眾普遍反映,存在“好經被念歪”的政策落實問題。村民對于村委會的無能表示強烈不滿。
二、“空殼”現象即村集體經濟發(fā)展緩慢,或集體經濟被挖空,造成村內公共事務和公共事業(yè)無人管。正如上表反映,在關系農村發(fā)展的農田水網改造、教育衛(wèi)生及環(huán)保治安等方面,不能充分發(fā)揮作用,因而村民自治缺乏經濟支持。
三、“離心”現象即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威望低,缺乏凝聚力,干群關系緊張。調查中發(fā)現,村委會工作及組織狀況混亂,正如村民反映,村委會“跟上不跟下”,長期充當政府的“代理人”,多偏重于執(zhí)行上級任務,工作被動難以真正體現村民自治的意義,激化了基層矛盾偏離了自治精神!
基于以上認識,除了政治經濟文化因素以外,我們結合調查分析認為,還存在以下三大原因:
一、法律總體指導與執(zhí)行中的技術程序性設計失衡。雖然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相應的指導性的法律規(guī)范,但在村民自治過程中還缺乏實際可操作性的法規(guī)約束,調查發(fā)現,很多村沒有相應的自治章程,管理缺乏規(guī)范性長效性的措施,因而執(zhí)行中隨意性人為性較大,而且易形式化走過常
二、政府的啟動、引導、宣傳、監(jiān)督、規(guī)范作用不足。調查發(fā)現,政府對村民自治認識不清,缺乏有效的措施來加強基層村民自治建設。長期以來,過于強調行政化的手段,誤入了“一統(tǒng)就死,一放就亂”的怪圈。景動而影從,帶來基層干部的被動執(zhí)行,這或許是相當多地方村民自治被動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缺乏示范效應的帶動。村民自治的意義在于對村民利益的維護和村民權利的尊重,由于參與各方缺乏認識,村民自治的實際功能難以發(fā)揮,調查中很多群眾認為自治沒意義,進而影響了參與性。因此有必要通過示范,讓村民認清其中的實惠,激發(fā)其參與積極性。
結合各種情況,我們認為要積極穩(wěn)妥地推動自治的有效開展,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
一、完善法律制度體系
健全的法制體系是保證村民自治運作規(guī)范化的基本條件。由于村民自治體現的是村民在本村范圍內享有管理本村事務的自治權,因此必須要強調村民對于法律制度體系制定和執(zhí)行的參與,使村干部與村民根據自治章程規(guī)定進行管理。同時對于自治過程中的新情況予以及時明確的解釋與界定,要在充分體現國家法律原則精神的條件下,根據實際通過自治章程的制定確立管理規(guī)范,規(guī)避自治中的非規(guī)范化現象,使村民自治由法規(guī)條文轉為規(guī)范化的具體活動。
二、政府積極引導加強調控
任何自治組織都是相對的,村民自治需要政府的管理與引導,要在民主與法制的軌道上,合理運用政府的權威,加強政府在自治過程中的“啟動,引導,宣傳,監(jiān)督,規(guī)范”的職能,通過政府的宏觀調控來推動村民自治的有效運作。
三、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驟與節(jié)奏
同其他民主政治的形式一樣,村民自治的發(fā)展是一個長期的發(fā)展過程,其內容十分豐富,不可能齊頭并進。因此要使村民自治走向規(guī)范化,必須要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驟和節(jié)奏,著力于及時處理一些群眾最關心反映最激烈的重點難點問題,采取適當的方式開展自治活動,使村民體驗到自治的實惠。在現階段,至少要注重以下四個方面:
(1)在村民自治的“四個民主”中,著重突出民主選舉、民主監(jiān)督,以此來帶動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一方面要通過民主選舉,真正把有能力的人選入自治組織,滿足廣大村民發(fā)展經濟、實現小康的愿望。另一方面通過這一選舉,使村委會干部在從事決策時能充分尊重~,保證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實現村民的監(jiān)督。
(2)健全自治組織體系。自治組織是村民參與村務,實行自治的組織依托和規(guī)范化保證。所以現階段除了加強村委會的建設外,還要著力加強村民代表大會和村民會議的建設。從調查看,這也是當前自治中的薄弱環(huán)節(jié),但確是村民參與村務的重要渠道。因此要遵循自治組織的基本軌道,
強化“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建設,實現間接民主向直接民主的轉換!
(3)圍繞經濟建設這一中心開展村民自治活動。村民的主要任務是發(fā)展經濟,只有抓住這一中心才能獲得堅實的基矗所以村委會要在執(zhí)行好上級任務的同時,推進農村的產業(yè)結構調整,鼓勵村民的聯(lián)合發(fā)展和合作組織的建立,加強信息引導、政策扶持和技能培訓,作好農產品的“產——供——銷”工作,另一方面積極通過各種渠道,向政府反映農民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4)加強村組聯(lián)系。從調查來看,有不少村是在原來幾個村的基礎上合并而來,因此范圍大,人口多,村民經常性參與村級事務管理較為困難,而村民自治是在村的范圍上展開的。所以現階段要實現自治的正常開展,必須要以村民小組作為一個小的自治單元,使村民通過參與小組事務來逐步創(chuàng)造參與村級事務的條件,真正實現村民自治。
或許村民自治的建議還遠不止這些,但我們相信,任何立足于實踐基礎上的建議,抑或反思與爭辯都將有利于我們關注問題的最終解決!希望我們的調查能給村民自治的實踐提供一點建議!
作者:李蕩江蘇揚州大學援權發(fā)表
第二篇 關于村民自治工作的調查報告3950字
近年來,昆山市全面貫徹《______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行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為主要內容的村民自治,采取多種方式規(guī)范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有效促進了農村各項社會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1995年、1998年和連續(xù)三次被國家民政部命名為全國村民自治模范市,初被全國村務公開協(xié)調小組命名為全國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示范市。
一、加強領導,完善制度,提升工作水平
一是強化領導,抓考核。市委、市政府把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作為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重要內容,專門調整了村民自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和職責,黨政統(tǒng)一領導,民政部門組織協(xié)調,市紀委、市委組織部、農辦、婦聯(lián)、共青團、計生委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得到進一步完善。同時,還把此項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綜合目標之中進行嚴格考核,保障了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深入開展。
二是培訓動員,抓基礎。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是三農工作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礎,市委、市政府每年都堅持對村兩委班子成員及其配套組織開展全面系統(tǒng)的培訓,緊緊圍繞《村委會組織法》、村民自治、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四個重點內容組織脫產培訓,及時組織學習四議兩公開等基層民主管理的有效方法,大大提高了村級干部的民主管理意識,在廣大村干部中筑牢了正確的自治觀念、理財觀念和民主管理觀念。同時,在全市各村,利用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和走家串戶方式向廣大村民廣泛宣傳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意義、方法和程序,提高群眾參與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意識。同時,充分發(fā)揮市、鎮(zhèn)兩級機關干部作用,開展基石工程活動,下派農村工作經驗豐富的機關干部脫產下村指導各項工作,為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薄弱村治理工作打牢了思想基礎,提供了人才支撐。
三是完善制度,抓落實。昆山市抓住村黨組織班子調整,村委會換屆選舉后的有利契機,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修訂《昆山市村務公開目錄》,指導各村及時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等31項制度、明確村務公開監(jiān)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職責。指導各村在醒目位置設立了村務公開欄,公開面達到100%。一些條件較好的村利用現代遠程教育設備,實施村務即時公開,建立村務公開電子檔案,定期向村民或村民代表播放。在昆山市,只要是涉及三農工作的相關會議,市、鎮(zhèn)領導都要進一步強調中辦發(fā)17號文件精神,做到干部清楚,村民明白,從而使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走上了日趨民主、規(guī)范的道路。
二、突出重點,加大投入,優(yōu)化工作平臺
緊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任務,將村民自治工作與法治昆山建設、實施懲防體系、基層黨建三級聯(lián)創(chuàng)活動和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活動結合起來,與增加農民收入、減輕農民負擔等各項發(fā)展與改革措施結合起來,使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自始至終成為解決實際問題、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的過程,實現村級民主管理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提高村民依法有序參與民主實踐的能力和素質。在此過程中,立足四個著眼點扎實開展工作。一是著眼于農村工作大局,在發(fā)揮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強基固本作用上下功夫;二是著眼于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在認真解決農民群眾最關心的問題上下功夫;三是著眼于充分發(fā)揮農民群眾的主體作用,在提高農民群眾參與度上下功夫;四是著眼于推進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的規(guī)范化和程序化,在加強制度建設上下功夫。
三、創(chuàng)新形式,抓住熱點,保障村民權利
一是以村務
點題公開為形式,確保村民的知情權。村干部是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主要執(zhí)行者,為了使村干部真正有壓力、受觸動,昆山們實行了村務點題公開的辦法,凡是村民對村級事務有疑問、有異議,都可直接向村干部提出質詢,要求村干部公開村民應該知道而又不知道的村級事務,通過點題,摸清村民的想法和要求后,由鎮(zhèn)、村兩級組織限期公開和解答,提高了村務公開的實效性。在實行村務點題公開的同時,市、鎮(zhèn)兩級領導不定期地深入各村,參加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兩委聯(lián)席會,督查指導點題公開工作,并與村干部、村民一起聽點題,一起研討解決問題的辦法,還建立了村民反映的熱難點問題交辦反饋制度,把許多矛盾化解到了基層。
二是以民主日活動為形式,保障群眾的參與權。昆山市在全市各村普遍實行了民主日制度,即:各鄉(xiāng)鎮(zhèn)、村根據本地情況,每月或每季度固定一天時間為村民民主議事日,召集村民代表參加民主日活動,由村干部匯報本月或本季度兩委工作情況,公布財務收支情況,把需要決策的村級事務提交民主日會議研究討論后再做決議,同時,認真聽取村民對村兩委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將民主日活動開展效果同村干部效益工資掛鉤,采取季度督查,半年考核,年終匯總的方法,提高了村干部對民主日活動的重視程度,使群眾的參與權得到有效落實。
三是抓住村級重大事項決策這個熱點,保障村民的決策權。近年來,在村級決策中,村級土地、發(fā)包、集體資產管理、村級基礎設施建設、農民動遷等重大事項成為村民關注的熱點和村級管理的難點。昆山市對農村這些熱點、難點問題認真調研,在這些方面引入民主管理機制,有效推進六步決策法,強化了村民代表的職能,增加了民主性、科學性,減少了隨意性,深化了民主監(jiān)督。同時,全市100%的村委會在村務決策中引入民主聽證制度。,全市各村共舉辦聽證會319場次,參加聽證的村民代表和黨員代表9485人次,聽證工程項目設計金額達到8.79億元。
四是抓住村級財務管理這個熱點,保障村民的監(jiān)督權。為了管好村級財務,昆山們在堅持村級財務由鎮(zhèn)錢帳雙代管的基礎上,制定了更加具體和嚴格的操作程序,市委農辦相繼出臺了《關于開展創(chuàng)建農村集體財務規(guī)范化管理合格鎮(zhèn)、村活動的通知》和《關于調整村級財務公開內容的通知》,進一步強化了各級的監(jiān)督職能,有效提高了村級財務管理水平,村民監(jiān)督權得到落實。
四、昆山市村民自治工作面臨的困難和主要問題
通過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昆山市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得到進一步提升,為全市農村科學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作出了積極的貢獻。與此同時,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和村民的新需求、新愿景,昆山市的村民自治工作也面臨著新的挑戰(zhàn)。
一是村級民主建設發(fā)展不夠平衡。通過調研發(fā)現,村級集體經濟積累較多的村,群眾參與民主管理的積極性較高,反之則較低。產生上述現象的主要原因基于各地經濟、文化、交通、發(fā)展等方面的不平衡。
二是農村民主選舉工作面臨新挑戰(zhàn)。隨著農村政策和農村工作重心的變化,外出務商人員和本地經商人員對選舉誰的關心程度不夠,對村級組織的依賴性降低;同時部分村民受法律意識,文化等諸方面的制約,對民主選舉的認識不夠,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村委會選舉的質量。同時,隨著民主進程的不斷加快,無候選人直接選舉的面日益擴大,增大了選舉的難度。
三是村務公開制度化建設有待加強。作為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和載體,個別村務公開欄的硬件建設不夠規(guī)范,一些村的村務公開資料信息更新不及時。
四是村級組織自身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一些村在換屆后新老班子工作交接上不夠及時;村級管理的各項制度雖然上墻,但是有的制度的執(zhí)行效果不是很好;村級組織開展工作的統(tǒng)籌性、規(guī)范化有待進一步加強。
五、完善村民自治的對策與建議
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是黨領導廣大農民群眾在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領域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制度建設和實踐活動,是昆山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結合昆山市農村實際,應采取有效措施,扎實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1.加強領導,形成齊抓共管新局面。充分認識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性。各級黨組織要從深入貫徹科學發(fā)展觀,實現兩個率先的高度,深刻認識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形成村民自治領導小組成員部門互相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時,充分發(fā)揮村民自治領導小組的職能作用,建立健全例會制度。經常深入基層,及時了解并研究農村民主政治建設的新情況、新特點,全面掌握工作動態(tài),及時總結經驗,堅持典型引領,切實加強指導力度。
2.強化監(jiān)督,促進村務公開新提升。進一步完善村務公開制度,規(guī)范村務公開的工作程序。在村務公開中要切實把群眾最關心、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問題作為村務公開的重點,對公開事項、公開時間、公開地點、受理意見、審核辦法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做到一事一議同時要進一步健全并落實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實施細則,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jiān)督權,使群眾監(jiān)督由村務活動結果的監(jiān)督延伸至村務決策及其整個執(zhí)行過程的監(jiān)督。同時,加大行風監(jiān)督員的隊伍建設。在農村中聘請一部分老黨員、老干部擔任村級勤政廉潔的監(jiān)督員、巡視員、加強對農村經濟發(fā)展和勤政廉潔監(jiān)督,確保村級經濟和社會各項事務的發(fā)展。
3.加強引導,實現村級組織建設新突破。一是采取多種形式的教育培訓,提高村干部的自身素質和社會管理能力,建設一支素質高、能力強的村干部隊伍。二是完善激勵機制。由于村級經濟發(fā)展的不平衡,鎮(zhèn)黨委及各部門要繼續(xù)關心經濟薄弱村干部的生活經濟待遇,促進和激勵他們全身心地投身到新農村建設;帶領村民建設全面小康社會。同時把干部的考核與激勵相結合,把工作實績與各項政治、經濟待遇相掛鉤,對有實績、有能力、有經驗、有學歷、有才能的優(yōu)秀干部推薦到上級領導崗位上,給他們一個展現才能的空間。
4.加大宣傳,樹立正確的村民自治新觀念。農村干部群眾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實施主體??梢酝ㄟ^每年定期舉辦各類村干部培訓班,宣傳黨的強農惠民政策、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規(guī);通過各農村社區(qū)市民學校,舉辦各類教育講座,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通過新聞媒體的廣泛影響,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堅持正面宣傳和典型教育相結合,報道村民自治的典型事例,營造全社會尊重和支持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良好氛圍。
第三篇 關于村民自治問題的調查報告2350字
2月18日,我在當地政府的配合下,結合黨的十七大精神,前往常寧市新河鎮(zhèn)的新農村建設示范村——塘頭村,針對當地村民自治問題展開調查,現將對塘頭村民主選舉方面情況的調查總結如下:
民主選舉是村民自治的基礎問題,關鍵要克服瓶頸制約,找準平衡基點,整體推進。村委會民主選舉是一個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諸如選舉的理念、選舉的功能、選舉的技術、選舉的程序等構成了一系列民主選舉中的理論和實踐網絡。據塘頭村村委會領導介紹,塘頭村村委會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經“海選”產生候選人,然后進一步選舉出村委會領導班子成員。但是,調查問卷顯示,村民雖然都對民主選舉這一舉措表示贊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識普遍較差,民主選舉的主動性和優(yōu)越性并沒有完全體現出來。在調查過程中,該村表現出來的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主選舉中的瓶頸制約:(1)法律規(guī)定的前瞻性與文化傳統(tǒng)的滯后性矛盾。一般說來,法律規(guī)定總是建立在社會實踐基礎之上的,與客觀現實需求相適應。我國的村級民主選舉,本身是一種法治民主的助推劑,它既是對廣大農民的培訓,也是對整個社會的培訓。正是這種自下而上的、帶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選舉制度,推動著我國社會的民主進程。然而,這種推動作用是個漸進過程。一方面,在我國,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發(fā)生重大變革的情況下,客觀形勢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農民的民主參與意識的滯后性有著較深的傳統(tǒng)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選中,不少選民對村委班子成員的選擇并非出于他們的主動,而往往是被“塑造”出來的。對候選人要素重要性的認識遠遠低于對利益分配的關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聯(lián)系和與自己的親疏遠近?!洞逦瘯x舉辦法》規(guī)定的三種投票形式,流動票箱投票僅作為一種輔助形式,應限制在一定范圍內。但在具體實施中,大多數村沒條件進行大會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場、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還出現“賣票”現象。因而,村級民主選舉的規(guī)定與選民本身的需求明顯地相背離,選舉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選民民主意識的強弱。(2)法律規(guī)定的有限性與實際操作的復雜性矛盾。我國農村的民主法治化進程與改革開放同時起步,各種社會關系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具有不確定性,這一環(huán)境下形成的民主選舉制度還是初步的,它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因此,《村委會組織法》對民主選舉的條文規(guī)定不可能顧及全面。雖然地方法規(guī)的《選舉辦法》能給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規(guī)與實施細則,原則規(guī)定與具體措施之間的空隙較大,有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不便操作;有的雖有行為模式,但沒有法律后果;有的內涵模糊,不好統(tǒng)一理解等。這里僅列舉幾點,以見一斑:一是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標準難把握?!洞逦瘯M織法》十二條規(guī)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洞逦瘯x舉辦法》第十三條對候選人的推選條件作了細化。如果選舉委員會資格審定時,認為雖有被選舉權但不符合推選條件的人被海推為候選人后,他可否被確定為正式候選人就比較難把握,尤其是在選舉委員會與選民有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下更是如此。二是選舉中的“拉票”現象難處理。拉票行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為,也有不合理,甚至帶有“賄選”等痕跡的行為,同時又會有兩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們之間的區(qū)別加以妥善處理,法律依據不足就帶來了選舉中的雜音。三是選舉結果的有效性難認定。在一些細小環(huán)節(jié)上難免出現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時得到糾正,有的卻事后難以操作,一旦選舉結果產生后,如何認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2、民主選舉中的平衡基點:村民直選法律運行的整體功能的有效發(fā)揮,關鍵在于其在適應社會發(fā)展的變化中求得自身內部結構的相互協(xié)調。因而,在實際中應重點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1)需求與可能。任何社會關系都需要相應的社會規(guī)范加以調整,以維護正常秩序。村委直選的有序性也必須根據農村的客觀需要,在“收支”平衡的運行中加以實現。一方面,村委直選具有通過一定法律規(guī)范實現廣泛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鄉(xiāng)村客觀現實應具有支付法律運行成本的能力。因此,在規(guī)范民主選舉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農村社會需求的各個要素對法律規(guī)定的制約作用及相互關系。有時候,就當地當時的經濟、政治、文化條件而言,具有規(guī)范某個法律行為的需要,但不一定具備其相應的成本支付能力。(2)效益與成本。在社會支付能力相對不變的情況下,法律的運行成本越低,那幺它的效率越高。村級民主選舉的法律效益,應以最低的運行成本來獲取最佳的選舉目的。使一大批素質較好、群眾信賴的農民走上村委會工作崗位,是民主選舉最直接的目的,從而來輻射農村經濟的發(fā)展、社會的穩(wěn)定,以實現長遠的整體效益。在村級民主選舉的法律運行中,如何求得成本與效益的相對平衡,有不少方面值得進一步探討。(3)周密與簡便。于法周密和于法簡便相結合的原則,是農村民主選舉中法律運行的內在要求。村級民主選舉的整個過程必須一環(huán)扣一環(huán),法定的程序不能變,規(guī)定的步驟不能少,不能怕麻煩,圖省事,更不能走過場。但是受農村客觀環(huán)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質的影響,從選舉實踐看,能達到同一選舉目標,村民更樂于接受簡單易行的選舉方法。在有些地方推行的無候選人直選,之所以受到農村群眾的歡迎,并且取得成功,組織嚴密、形式簡便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3、整體推進——民主選舉中的對策措施:(1)在引導與磨合中,強化村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水平。增強村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水平,是農村民主自治的軟環(huán)境。沒有廣大農民群眾的這種理念與思想,再好的民主選舉的法律規(guī)定也會走樣變形。不斷豐富的村級民主選舉實踐,是營造民主法治環(huán)境的大課堂。對于廣大村民來說,只有他們認識到自己由權力的對象不同村里不同的條件所決定。
第四篇 某村村民自治問題調查報告5350字
某村村民自治問題調查報告推薦
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起來。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黨要領導人民,當好家、作好主,必須進一步發(fā)揚民主。為進一步對農村民主建設問題進行調查,充分了解農村村民自治現狀,我利用暑期社會實踐時間到萊陽市古柳樹村展開以村民自治為主題的社會調查?,F將對古柳樹村村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議、民主監(jiān)督四方面情況的調查總結如下:
一、民主選舉是村民自治的基礎問題,關鍵要克服瓶頸制約,找準平衡基點
村委會民主選舉是一個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諸如選舉的理念、選舉的功能、選舉的技術、選舉的程序等構成了一系列民主選舉中的理論和實踐網絡。據古柳樹村村委會領導介紹,古柳樹村委會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經“海選”產生候選人,然后進一步選舉出村委會領導班子成員。但是,調查問卷顯示,村民雖然都對民主選舉這一舉措表示贊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識普遍較差,民主選舉的主動性和優(yōu)越性并沒有完全體現出來。在調查過程中,該村表現出來的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主選舉中的瓶頸制約:
(1)法律規(guī)定的前瞻性與文化傳統(tǒng)的滯后性矛盾。一般說來,法律規(guī)定總是建立在社會實踐基礎之上的,與客觀現實需求相適應。我國的村級民主選舉,本身是一種法治民主的助推劑,它既是對廣大農民的培訓,也是對整個社會的培訓。正是這種自下而上的、帶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選舉制度,推動著我國社會的民主進程。然而,這種推動作用是個漸進過程。一方面,在我國,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發(fā)生重大變革的情況下,客觀形勢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農民的民主參與意識的滯后性有著較深的傳統(tǒng)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選中,不少選民對村委班子成員的選擇并非出于他們的主動,而往往是被“塑造”出來的。對候選人要素重要性的認識遠遠低于對利益分配的關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聯(lián)系和與自己的親疏遠近。
(2)法律規(guī)定的有限性與實際操作的復雜性矛盾。我國農村的民主法治化進程與改革開放同時起步,各種社會關系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具有不確定性,這一環(huán)境下形成的民主選舉制度還是初步的,它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因此,《村委會組織法》對民主選舉的條文規(guī)定不可能顧及全面。雖然地方法規(guī)的《選舉辦法》能給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規(guī)與實施細則,原則規(guī)定與具體措施之間的空隙較大,有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不便操作;有的雖有行為模式,但沒有法律后果;有的內涵模糊,不好統(tǒng)一理解等。這里僅列舉幾點,以見一斑:一是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標準難把握?!洞逦瘯M織法》十二條規(guī)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_治權利的人除外”。《村委會選舉辦法》第十三條對候選人的推選條件作了細化。如果選舉委員會資格審定時,認為雖有被選舉權但不符合推選條件的人被海推為候選人后,他可否被確定為正式候選人就比較難把握,尤其是在選舉委員會與選民有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下更是如此。二是選舉中的“拉票”現象難處理。拉票行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為,也有不合理,甚至帶有“賄選”等痕跡的行為,同時又會有兩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們之間的區(qū)別加以妥善處理,法律依據不足就帶來了選舉中的雜音。三是選舉結果的有效性難認定。在一些細小環(huán)節(jié)上難免出現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時得到糾正,有的卻事后難以操作,一旦選舉結果產生后,如何認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2、民主選舉中的平衡基點:
村民直選法律運行的整體功能的有效發(fā)揮,關鍵在于其在適應社會發(fā)展的變化中求得自身內部結構的相互協(xié)調。因而,在實際中應重點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1)需求與可能。任何社會關系都需要相應的社會規(guī)范加以調整,以維護正常秩序。村委直選的有序性也必須根據農村的客觀需要,在“收支”平衡的運行中加以實現。一方面,村委直選具有通過一定法律規(guī)范實現廣泛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鄉(xiāng)村客觀現實應具有支付法律運行成本的能力。因此,在規(guī)范民主選舉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農村社會需求的各個要素對法律規(guī)定的制約作用及相互關系。
(2)效益與成本。在社會支付能力相對不變的情況下,法律的運行成本越低,那么它的效率越高。村級民主選舉的法律效益,應以最低的運行成本來獲取最佳的選舉目的。使一大批素質較好、群眾信賴的農民走上村委會工作崗位,是民主選舉最直接的目的,從而來輻射農村經濟的發(fā)展、社會的穩(wěn)定,以實現長遠的整體效益。
(3)周密與簡便。于法周密和于法簡便相結合的原則,是農村民主選舉中法律運行的內在要求。村級民主選舉的整個過程必須一環(huán)扣一環(huán),法定的程序不能變,規(guī)定的步驟不能少,不能怕麻煩,圖省事,更不能走過場。但是受農村客觀環(huán)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質的影響,從選舉實踐看,能達到同一選舉目標,村民更樂于接受簡單易行的選舉方法。在有些地方推行的無候選人直選,之所以受到農
村群眾的歡迎,并且取得成功,組織嚴密、形式簡便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二、對于實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堅持和完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通常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采用村民會議,而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采用村民代表會議。明確規(guī)定村民代表會議的人員組成及其條件、職責、權利制定議事內容和議事規(guī)則,確定活動方式,活動程序和活動時間,并按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其次,要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明確規(guī)定民主議事的內容,凡屬村務管理的重大事項以及農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處理,都應先召集黨員大會討論,再分別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征求黨內外群眾意見,按大多數人的意見實行民主決策,堅決糾正不顧群眾意愿而由幾個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要實行民主管理,還要切實加強群眾對村干部的民主監(jiān)督。
調查中發(fā)現,古柳樹村在自治方面做得比較好。一走進他們村委會的辦公室,就能看到整整齊齊掛在墻上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就如治保調節(jié)委員會成員,治調干部規(guī)定,治保調節(jié)信息員職責、幫教小組及其職責、護村隊及其職責、禁毒禁堵宣傳小組及其職責等等。從這上面來看,確實古柳樹村的自治制度是比較完善的,而且操作起來還是比較規(guī)范。村里的`負責人對我們介紹了他們平常的工作方式,方法。古柳樹村是一個很大的村,總共有600多戶,共2800多人,整個村的座落是比較狹長的。正是由于這個原因,要召開村民大會是很不容易實現的,因此村里決定什么大事情就通過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來參考。三官村總共分成16個小分隊,每一個小分隊的隊長要管理人員幾十致上百人不等。隊長是從他們隊下由村民推選上來的,這點做得很民主。村里決定或是傳達事情就是通過村長,書記等向隊長們來共同探討,具體的再由隊長去負責實施他們隊里的細節(jié)工作。在古柳樹村村委會的外面有一個醒目的村務公開欄,上面詳細具體的把村里的各項計劃以及許多村里的開支,收入公布在上面。
為使調查更加完整,我用問卷的方式從村民口中了解一些情況。通過這個問卷,增加了村領導所采取的一系列做法的真實可信程度,同時也從村民的看法中發(fā)現一些存在的問題。調查的一些數據如下:
(1)有42.1%的村民說沒有開過全體村民大會,有36.8%村民不清楚這點,其它的說開過一兩次。(2)有58.8%的村民認為開會的內容是傳達中央文件,討論村內大事,有35.3%的村民認為開會無實質的內容,走形式。(3)有76.2%的村民不知道中央要求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政策,只有23.8%的村民知道這一點。(4)85.7%的村民認為沒有亂收費的現象,只有14.3%的認為有亂收費。(5)農民遇到不合理的負擔項目,有50%的人士向上級領導,部門反應,有38.9%隨大流,有11.1%選擇了拒收,幾乎沒有人知道會向法院起訴。(6)村民比較愿意統(tǒng)一搞,占了44.4%,另外還有33.3%愿意干部群眾干部帶頭,農民志愿,有22.%的是鄉(xiāng)村起頭,農民志愿。實際上的時候有一些看法與這個基本相近。
從以上的這些數據可以表明,農民對村里的村務公開等等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甚至還有些人不知道。以后應該是農民們對這些事情多了解了,也是有很大的好處的??傮w上村民對本屆的村委會還是挺滿意的,唯一不足指出,要多對本村,以及中央及地方的文件精神進行宣傳,使村民更加的了解其內容,從而可以更好的進行村民自治,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民主決策在村民自治體系中起著關鍵作用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強黨的活力和團結統(tǒng)一”。實行民主決策,是民主集中制在黨委決策上的本質體現;加強民主決策,是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這個重大課題中應有之義,只有提高黨委民主集中制的質量,才能更好地貫徹落實十六大精神,促進各項工作的落實和經濟建設快速發(fā)展.
我國有八億農民,實現村民自治是農民當家作主的一種體現,而民主決策在村民自治體系中起著關鍵作用。首先,決策關系重大,決策失誤帶來的損失最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影響決策的因素更為復雜,民主決策可以將決策失誤的風險降到最低點。民主決策對農業(yè)更具特殊意義,農產品的生產周期長,往往是一著不慎,幾年難翻。其二,決策是群眾關注的熱點。需要民主決策的事,一般是比較重大的問題,不可能把一些瑣事拿來“民主”一番。既然是比較重大的問題,沒有群眾民主參與,村民自治就失去重心。其三,民主決策影響其它三個民主。決策是否民主,是對民主選舉質量高低的檢驗,所選的村委會成員素質高,決策一般會民主,反之,民主決策就會走形;民主決策是民主管理的先決條件,民主決策才能使決策科學,而科學的決策是有效管理的前提;民主決策是民主監(jiān)督的重點,如前所述,民主決策對重要事項的決策,當然就是民主監(jiān)督的重點了。
在這次社會實踐活動中,我對古柳樹村隨機抽選的60位村民做了問卷調查。對“民主決策”所問的5個問題中:
(1)知道本村開展過村莊規(guī)劃的占53%,其余對此不了解;而對村鎮(zhèn)規(guī)劃75%的村民表示滿意,19%村民不滿意,其余的則表示無所謂。
(2)對于村里的重大決策應該如何做出?有39%和35%的村民認為應該有村里的領導決定或由全體村民討論后由領導人決定:另有17%和9%的村民認為應由村民代表或全體村民決定。
(3)在74%的村民眼中在鄉(xiāng)村工作的干部是最有影響力的,其余則認為有能力在外面的人。
(4)48%的村民覺得自己在村里的地位一般;38%的村民認為沒有地位;另有14%的認為有一定的地位。
(5)50%的村民偶爾被邀請參加村里的重大問題決策;14%被經常邀請;有36%的村民從未被邀請。
應當指出,農村的村務決策均已在一定程度的民主基礎上運作,但離有關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民主決策的要求和原則還有一定的距離。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村民群眾對重大村務決策的直接參與遠未達到法律和制度規(guī)定的要求
首先,按有關法律和制度規(guī)定,村民群眾擁有自主決定本村重大事務的權利。以上數據表明,并非所有重大村務都由村民群眾直接參與決策。其次,根據國家制度規(guī)定,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直接參與本村重大村務民主決策的主要形式。但在村務決策實際運作過程中,無論是村民會議,還是村民代表會議,均沒有實質性的決策權力。村民會議特別是議決重大村級事務的決策性全體村民會議,因各種不同的原因基本不召開,當遇到與全體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村級事務,往往通過召集村兩委會和村民小組長、自然村長聯(lián)席會議,或村兩委會和黨員聯(lián)席會議,有時也召集村干部和村民小組長、全體黨員聯(lián)席會議進行決策。
2 、村領導集團決策村務對民主決策制度原則有一定的偏離
從村領導集團決策的形成和傾向看,未能充分反映村民群眾的意愿。按照有關制度規(guī)定,村領導集團應在廣泛吸納村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進行決策。從村領導集團決策的實際狀況看,首先應當肯定,其中有相當一部分的決策確實是以村民群眾的意愿為基礎的。然而,從決策形成和決策傾向的角度進行分析,村領導集團的決策是各種機構、組織、群體或個人交互作用和影響的結果,其所作的每一項決策總是代表著一定的利益傾向。不可否認,現實中相當部分的重要決策并不一定反映和代表多數村民群眾的意愿和利益。
四、民主監(jiān)督的重點是人民群眾對各級領導干部的監(jiān)督
人民民主監(jiān)督是民主監(jiān)督的重要方面,包括法律監(jiān)督、行政監(jiān)督、輿論監(jiān)督和群眾監(jiān)督等,以此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
據文卷調查結果顯示,81%的村民對現任村委會表示滿意,對村委會干部表示相當的信任和支持。與此同時,數據表明,在三官村有61.9%的村民對當前的村務不太清楚,47.6%的村民不清楚村里是否有村務公開欄或村務公開室。而據村委會干部介紹,村里有相應的民主監(jiān)督政策及舉措,我也在村委會辦公室的樓下看到了內容詳盡的村務公開欄,這一現象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農村民主監(jiān)督存在的問題。民主監(jiān)督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內容,調查結果顯示,目前村民民主意識、監(jiān)督意識有待進一步的提高。
針對這一情況,農村民主監(jiān)督的發(fā)展應抓好村務公開的普遍實行、村民民主理財小組的積極作為、村民罷免權的切實行使及對村委會成員實行工作過失追究制度等。從古柳樹村村民自治現狀來看,民主監(jiān)督已經從抽象的“紙上權利”變成了實際行動,對于制約村干部的用權行為起到了一定作用,在此基礎上,提高村民民主意識、監(jiān)督意識,使民主監(jiān)督進一步深入人心,使加強農村村民自治的重中之重!
某村村民自治問題調查報告推薦
第五篇 關于農村基層村民自治情況調查報告1500字
村民自治的實質是在村民中實行民主選舉、民主監(jiān)督、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我們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抽樣調查。通過對問卷的歸納分析,發(fā)現我省村民自治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一、村民自治現狀與問題
(一)村民選舉普遍性低,公正性較差
(二)村民民主監(jiān)督意識不高,對村務公開的信任度低
民主監(jiān)督是實行村民自治的保障,在現行的制度框架下,村務公開是民主監(jiān)督的唯一平臺。調查顯示,完全知道村務公開的樣本僅占35.3%,知道一點的占39.3%,令人遺憾的是竟然還有25.4%的人不知道村務公開,這個比率足以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經常去看村務公開欄的被調查村民有362人,占27.9%;有34.6%的人根本不去看或根本不知道有村務公開欄。同時,被調查村民對村務公開的理解比較狹隘,雖有65.6%的村民對村務公開感興趣,但其中的70.3%僅對村務賬目感興趣。對村務公開內容完全相信的樣本僅22.3%,有一點相信的36.9%。
(三)村民民主決策參與意識薄弱,決策者漠視民意
被調查村民只有不到50%愿向村干部反映自己的意見,72%認為村里的事情村民沒有必要介入;僅有54.5%的村民認為村里的重要事情必須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決定。調查表明,當村民意見和鄉(xiāng)(鎮(zhèn))政府指示有矛盾時,有33.5%的村民樣本和57.4%的村干部(村干部總樣本204份,下同)認為應該按照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指示去做,74.9%的村民和78.4%的村干部樣本都認為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指示應優(yōu)先,而認為村民意見優(yōu)先的村民樣本和村干部分別只有27.6%和17.6%。另外有98.3%的村干部認為應把完成鄉(xiāng)政府布置的任務放在首位,認為向鄉(xiāng)(鎮(zhèn))政府反映村民意見非常重要的也只有30.4%。同時,有的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對村民自治干預嚴重,無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隨意撤換村委會干部。
二、改進我省村民自治的對策建議
為改進我省的村民自治,特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貫徹《______村委會組織法》,改進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務公開的操作者是村委會,到頭來還是自己監(jiān)督自己,這種制度設計本身并不是最合理。為此,一方面要逐漸完善相關制度,通過制度促進農村民主政治的發(fā)展;另一方面,又要切合農村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按制度的本義進行實際操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村民自治改革的關聯(lián)面很大,尤其會涉及到相關的經濟制度的改革。所以,村民自治制度的改進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需要有與農村工作相關部門的支持與合作。
(二)努力增強村民民主政治意識,完善村民委員會監(jiān)督機制,我省村民對村務活動參與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民主政治意識薄弱,必須把提高村民民主政治意識,作為當前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有效的監(jiān)督機制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我省以村務公開為核心內容的監(jiān)督并未達到應有效果。由抽樣調查可知,其原因除了村民的民主政治意識不強外,最主要的是村官及少數鄉(xiāng)鎮(zhèn)的領導層漠視民意。真正的監(jiān)督應該是主動的,因此,必須完善村民代表會議等監(jiān)督機構,構建更為有效的監(jiān)督平臺。
(三)推行組合競選制,真正實觀村官民選。好的選舉制度必須保證自由意志表達、低干預、高參與以及使選舉行為與人們的利益建立聯(lián)系。目前全國農村在若干年的實踐中,創(chuàng)造了海選制、和我省的組合競選制籌方法,組合競選先由村民小組推薦村委會主任及委員候選人,主任候選人從委員候選人中自主組合村委會競選班子,報村選舉委員會張榜公布,然后再經全村選民兩輪差額選舉產生村委會主任及委員。抽樣調查數據間接證明,組合競選出來的村委員會是相對優(yōu)化的村班子,而且村民參與率也會相對提高。所以我認為,組合競選是一種較好的村民選舉制度。這種制度能有效地排除制度外干擾,能使村民充分表達意志,更有利于民主選舉、民主監(jiān)督、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四個實質問題的落實,使農村政治文明建設得到強化。
第六篇 村民自治中的三三三村民自治調查報告2550字
作者:李蕩 江蘇揚州大學 援權論文網在線發(fā)表
村民自治是國家集中統(tǒng)一管理與群眾自我管理的一種有效形式,其主體是村民,其核心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其根本目的是實現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教育。因此,充分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原則。作為國家制度排下的民主實踐活動,經過十幾年的發(fā)展已經在全國初步深入,為我國農村社區(qū)治理探索了一條有效的出路,是今后我國農村基層組織發(fā)展的必然趨勢!
今年暑假,我們“求真務實促發(fā)展”實踐小分隊深入基層,針對村民自治的發(fā)展現狀進行了調查,目睹了自治過程中的不合理現象。從調查結果反映來看,盡管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成效顯著,但整體呈現地區(qū)發(fā)展不平衡的特征,廣大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村民自治基本處于停滯狀態(tài),其狀況令人擔憂!見下表:
現象調查
占調查數目的情況反映
村民自治現狀是否滿意
不滿意: 70%
村務政務財務公開狀況
從不或很少公開: 67%
現行村委會的組織制度及工作滿意狀況
不滿意: 60 %
選舉過程是否能民主規(guī)范、暢通渠道、發(fā)動群眾
能一直這樣: 15 %
村委會對集體經濟、基礎設施及治安衛(wèi)生執(zhí)行狀況
不滿意: 80%
上級政策的落實及任務的完成情況
比較順利: 52%
因此,就現階段村民自治發(fā)展狀況,我們認為主要體現以下三大現象:
一、“梗阻”現象 即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難以得到有效貫徹,政策嚴重脫節(jié),調查中群眾普遍反映,存在“好經被念歪”的政策落實問題。村民對于村委會的無能表示強烈不滿。
二、“空殼”現象 即村集體經濟發(fā)展緩慢,或集體經濟被挖空,造成村內公共事務和公共事業(yè)無人管。正如上表反映,在關系農村發(fā)展的農田水網改造、教育衛(wèi)生及環(huán)保治安等方面,不能充分發(fā)揮作用,因而村民自治缺乏經濟支持。
三、“離心”現象 即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威望低,缺乏凝聚力,干群關系緊張。調查中發(fā)現,村委會工作及組織狀況混亂,正如村民反映,村委會“跟上不跟下”,長期充當政府的“代理人”,多偏重于執(zhí)行上級任務,工作被動難以真正體現村民自治的意義,激化了基層矛盾偏離了自治精神!
基于以上認識,除了政治經濟文化因素以外,我們結合調查分析認為,還存在以下三大原因:
一、 法律總體指導與執(zhí)行中的技術程序性設計失衡。雖然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相應的指導性的法律規(guī)范,但在村民自治過程中還缺乏實際可操作性的法規(guī)約束,調查發(fā)現,很多村沒有相應的自治章程,管理缺乏規(guī)范性長效性的措施,因而執(zhí)行中隨意性人為性較大,而且易形式化走過場。
二、 政府的啟動、引導、宣傳、監(jiān)督、規(guī)范作用不足。調查發(fā)現,政府對村民自治認識不清,缺乏有效的措施來加強基層村民自治建設。長期以來,過于強調行政化的手段,誤入了“一統(tǒng)就死,一放就亂”的怪圈。景動而影從,帶來基層干部的被動執(zhí)行,這或許是相當多地方村民自治被動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 缺乏示范效應的帶動。村民自治的意義在于對村民利益的維護和村民權利的尊重,由于參與各方缺乏認識,村民自治的實際功能難以發(fā)揮,調查中很多群眾認為自治沒意義,進而影響了參與性。因此有必要通過示范,讓村民認清其中的實惠,激發(fā)其參與積極性。
結合各種情況,我們認為要積極穩(wěn)妥地推動自治的有效開展,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
一、 完善法律制度體系
健全的法制體系是保證村民自治運作規(guī)范化的基本條件。由于村民自治體現的是村民在本村范圍內享有管理本村事務的自治權,因此必須要強調村民對于法律制度體系制定和執(zhí)行的參與,使村干部與村民根據自治章程規(guī)定進行管理。同時對于自治過程中的新情況予以及時明確的解釋與界定,要在充分體現國家法律原則精神的條件下,根據實際通過自治章程的制定確立管理規(guī)范,規(guī)避自治中的非規(guī)范化現象,使村民自治由法規(guī)條文轉為規(guī)范化的具體活動。
二、政府積極引導加強調控
任何自治組織都是相對的,村民自治需要政府的管理與引導,要在民主與法制的軌道上,合理運用政府的權威,加強政府在自治過程中的“啟動,引導,宣傳,監(jiān)督,規(guī)范”的職能,通過政府的宏觀調控來推動村民自治的有效運作。
三、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驟與節(jié)奏
同其他民主政治的形式一樣,村民自治的發(fā)展是一個長期的發(fā)展過程,其內容十分豐富,不可能齊頭并進。因此要使村民自治走向規(guī)范化,必須要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驟和節(jié)奏,著力于及時處理一些群眾最關心反映最激烈的重點難點問題,采取適當的方式開展自治活動,使村民體驗到自治的實惠。在現階段,至少要注重以下四個方面:
(1) 在村民自治的“四個民主”中,著重突出民主選舉、民主監(jiān)督,以此來帶動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一方面要通過民主選舉,真正把有能力的人選入自治組織,滿足廣大村民發(fā)展經濟、實現小康的愿望。另一方面通過這一選舉,使村委會干部在從事決策時能充分尊重民意,保證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實現村民的監(jiān)督。
(2) 健全自治組織體系。 自治組織是村民參與村務,實行自治的組織依托和規(guī)范化保證。所以現階段除了加強村委會的建設外,還要著力加強村民代表大會和村民會議的建設。從調查看,這也是當前自治中的薄弱環(huán)節(jié),但確是村民參與村務的重要渠道。因此要遵循自治組織的基本軌道,強化“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建設,實現間接民主向直接民主的轉換!
(3) 圍繞經濟建設這一中心開展村民自治活動。村民的主要任務是發(fā)展經濟,只有抓住這一中心才能獲得堅實的基礎。所以村委會要在執(zhí)行好上級任務的同時,推進農村的產業(yè)結構調整,鼓勵村民的聯(lián)合發(fā)展和合作組織的建立,加強信息引導、政策扶持和技能培訓,作好農產品的“產——供——銷”工作,另一方面積極通過各種渠道,向政府反映農民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4) 加強村組聯(lián)系。從調查來看,有不少村是在原來幾個村的基礎上合并而來,因此范圍大,人口多,村民經常性參與村級事務管理較為困難,而村民自治是在村的范圍上展開的。所以現階段要實現自治的正常開展,必須要以村民小組作為一個小的自治單元,使村民通過參與小組事務來逐步創(chuàng)造參與村級事務的條件,真正實現村民自治。
或許村民自治的建議還遠不止這些,但我們相信,任何立足于實踐基礎上的建議,抑或反思與爭辯都將有利于我們關注問題的最終解決!希望我們的調查能給村民自治的實踐提供一點建議!
作者:李蕩 江蘇揚州大學 援權論文網在線發(fā)表
第七篇 三官村村民自治問題調查報告2600字
一、民主選舉是村民自治的基礎問題,關鍵要克服瓶頸制約,找準平衡基點,整體推進。
村委會民主選舉是一個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諸如選舉的理念、選舉的功能、選舉的技術、選舉的程序等構成了一系列民主選舉中的理論和實踐網絡。據三官村村委會領導介紹,三官村村委會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經海選產生候選人,然后進一步選舉出村委會領導班子成員。但是,調查問卷顯示,村民雖然都對民主選舉這一舉措表示贊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識普遍較差,民主選舉的主動性和優(yōu)越性并沒有完全體現出來。在調查過程中,該村表現出來的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主選舉中的瓶頸制約:
(1)法律規(guī)定的前瞻性與文化傳統(tǒng)的滯后性矛盾。一般說來,法律規(guī)定總是建立在社會實踐基礎之上的,與客觀現實需求相適應。我國的村級民主選舉,本身是一種法治民主的助推劑,它既是對廣大農民的培訓,也是對整個社會的培訓。正是這種自下而上的、帶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選舉制度,推動著我國社會的民主進程。然而,這種推動作用是個漸進過程。一方面,在我國,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發(fā)生重大變革的情況下,客觀形勢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農民的民主參與意識的滯后性有著較深的傳統(tǒng)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選中,不少選民對村委班子成員的選擇并非出于他們的主動,而往往是被塑造出來的。對候選人要素重要性的認識遠遠低于對利益分配的關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聯(lián)系和與自己的親疏遠近?!洞逦瘯x舉辦法》規(guī)定的三種投票形式,流動票箱投票僅作為一種輔助形式,應限制在一定范圍內。但在具體實施中,大多數村沒條件進行大會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場、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還出現賣票現象。因而,村級民主選舉的規(guī)定與選民本身的需求明顯地相背離,選舉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選民民主意識的強弱。
(2)法律規(guī)定的有限性與實際操作的復雜性矛盾。我國農村的民主法治化進程與改革開放同時起步,各種社會關系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具有不確定性,這一環(huán)境下形成的民主選舉制度還是初步的,它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因此,《村委會組織法》對民主選舉的條文規(guī)定不可能顧及全面。雖然地方法規(guī)的《選舉辦法》能給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規(guī)與實施細則,原則規(guī)定與具體措施之間的空隙較大,有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不便操作;有的雖有行為模式,但沒有法律后果;有的內涵模糊,不好統(tǒng)一理解等。這里僅列舉幾點,以見一斑:一是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標準難把握。《村委會組織法》十二條規(guī)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委會選舉辦法》第十三條對候選人的推選條件作了細化。如果選舉委員會資格審定時,認為雖有被選舉權但不符合推選條件的人被海推為候選人后,他可否被確定為正式候選人就比較難把握,尤其是在選舉委員會與選民有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下更是如此。二是選舉中的拉票現象難處理。拉票行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為,也有不合理,甚至帶有賄選等痕跡的行為,同時又會有兩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們之間的區(qū)別加以妥善處理,法律依據不足就帶來了選舉中的雜音。三是選舉結果的有效性難認定。在一些細小環(huán)節(jié)上難免出現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時得到糾正,有的卻事后難以操作,一旦選舉結果產生后,如何認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2、民主選舉中的平衡基點:
村民直選法律運行的整體功能的有效發(fā)揮,關鍵在于其在適應社會發(fā)展的變化中求得自身內部結構的相互協(xié)調。因而,在實際中應重點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1)需求與可能。任何社會關系都需要相應的社會規(guī)范加以調整,以維護正常秩序。村委直選的有序性也必須根據農村的客觀需要,在收支平衡的運行中加以實現。一方面,村委直選具有通過一定法律規(guī)范實現廣泛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鄉(xiāng)村客觀現實應具有支付法律運行成本的能力。因此,在規(guī)范民主選舉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農村社會需求的各個要素對法律規(guī)定的制約作用及相互關系。有時候,就當地當時的經濟、政治、文化條件而言,具有規(guī)范某個法律行為的需要,但不一定具備其相應的成本支付能力。
(2)效益與成本。在社會支付能力相對不變的情況下,法律的運行成本越低,那幺它的效率越高。村級民主選舉的法律效益,應以最低的運行成本來獲取最佳的選舉目的。使一大批素質較好、群眾信賴的農民走上村委會工作崗位,是民主選舉最直接的目的,從而來輻射農村經濟的發(fā)展、社會的穩(wěn)定,以實現長遠的整體效益。在村級民主選舉的法律運行中,如何求得成本與效益的相對平衡,有不少方面值得進一步探討。
(3)周密與簡便。于法周密和于法簡便相結合的原則,是農村民主選舉中法律運行的內在要求。村級民主選舉的整個過程必須一環(huán)扣一環(huán),法定的程序不能變,規(guī)定的步驟不能少,不能怕麻煩,圖省事,更不能走過場。但是受農村客觀環(huán)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質的影響,從選舉實踐看,能達到同一選舉目標,村民更樂于接受簡單易行的選舉方法。在有些地方推行的無候選人直選,之所以受到農村群眾的歡迎,并且取得成功,組織嚴密、形式簡便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3、整體推進民主選舉中的對策措施:
(1)在引導與磨合中,強化村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水平。增強村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水平,是農村民主自治的軟環(huán)境。沒有廣大農民群眾的這種理念與思想,再好的民主選舉的法律規(guī)定也會走樣變形。不斷豐富的村級民主選舉實踐,是營造民主法治環(huán)境的大課堂。對于廣大村民來說,只有他們認識到自己由權力的對象不同村里不同的條件所決定。
對于實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堅持和完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制度。通常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采用村民會議,而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采用村民代表會議。明確規(guī)定村民代表會議的人員組成及其條件、職責、權利制定議事內容和議事規(guī)則,確定活動方式,活動程序和活動時間,并按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其次,要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明確規(guī)定民主議事的內容,凡屬村務管理的重大事項以及農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處理,都應先召集黨員大會討論,再分別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征求黨內外群眾意見,按大多數人的意見實行民主決策,堅決糾正不顧群眾意愿而由幾個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要實行民主管理,還要切實加強群眾對村干部的民主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