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搬運/裝卸操作規(guī)程
為了規(guī)范搬運、裝卸操作,保證在制品、半成品、成品轉序、裝卸、運送過程中的質量,特制定本規(guī)程。
1、本規(guī)程規(guī)定了搬運、裝卸操作時應該遵循的程序、作業(yè)要求,以及所使用的工、器具;
2、本規(guī)程適用于生產轉序、搬運工的裝卸和搬運。
3、打包裝時包裝帶要打縱、橫兩道,過長、過寬的產品要縱橫各打兩道,包裝帶橫平豎直,松緊適度,以免箱體滑落。包裝帶要橫平豎直,不能扭曲;要松緊適宜,太緊會因勒索導致產品變形,過松則起不到保護產品的作用。
4、從車間往倉庫搬運時,每車裝運數(shù)量必須符合規(guī)定的數(shù)量要求(詳見附表),運送途中要有人扶持車上堆放的產品,以免傾覆。
5、裝車前,應清掃干凈車箱;裝車時車下的人往上送貨時,要輕輕地放在車箱上,車上要有人接轉,放置時要輕搬輕放。要將重貨放在下面,輕貨放在上面;長件放在底部,短件放在上部,不能顛倒、混放。
6、搬運成品進倉時,必須按倉管員指定的位置與高度堆放整齊,不能隨意、隨處、超高堆放。不論是堆倉還是裝車,堆碼都不能過高,不能傾斜,以防止傾倒。
7、成品堆放時分清包裝箱的上、下方向,箱體封口的一面朝上,不能顛倒堆碼。
8、裝車完畢,如果是長途運輸,需加蓋篷(苫)布并適度捆扎,防止松散碰撞、雨淋或暴曬。
9、搬卸退貨物品時,要聽從指揮,按指定位置分類整齊堆放,不能隨地散放,更不能因為是殘/次品而丟擲拋扔;如果要在露天過夜,要加蓋苫布,以防雨淋。
第2篇 汽車運輸裝卸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規(guī)程
為加強民爆物品專用運輸車輛及運輸車輛的運行、維修、保養(yǎng)和停放等過程的安全管理,依據《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yè)規(guī)程》(jt618-2004)有關要求,制定本規(guī)程。
1 運輸、裝卸民爆物品人員和車輛要求
1.1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汽車司機除取得公安部門批準的與駕駛車輛相對應的正式駕照外,還應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取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并由企業(yè)安全管理部門考核批準后方可上崗。
1.2運輸危險貨物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和裝卸管理人員應掌握所運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理化性質及應急措施,經所在地市級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yè)資格證,持證上崗。
1.3從業(yè)人員應了解所運爆炸物品的特性、防護要求和發(fā)生事故時的應急措施,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4 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必須是符合《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l3392-2005)。
1.5爆炸物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完好的防盜裝置、煙火感應裝置、導靜電拖地帶、滅火器材、爆炸品警示標志、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冬季運輸應配有防滑裝置,并保證完好、有效。
2 基本要求
2.1 汽車運輸危險貨物應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 2023年第5號)、《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guī)則》(jt617-2004)的規(guī)定。
2.2 爆炸物品的裝卸應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xiàn)場指揮下進行。
2.3在爆炸物品裝卸作業(yè)區(qū)應設置警告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進人裝卸作業(yè)區(qū)。
2.4 進人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yè)區(qū)應:
a)禁止隨身攜帶火種;
b)不得隨身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
c)嚴禁吸煙;
d)穿著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不帶鐵釘?shù)墓ぷ餍?/p>
2.5 雷雨天氣裝卸時,應確認避雷電、防濕潮措施有效。
2.6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車速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車速為80km/h(運輸途中應嚴格遵守各路段限速要求),并應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車間距離。如遇雨天、雪天、霧天等惡劣天氣,最高車速為20km/h,并打開示警燈,提示后車,防止追尾。
2.7 運輸過程中,應每隔2h檢查一次。若發(fā)現(xiàn)貨損(如丟失等),應及時聯(lián)系當?shù)赜嘘P部門予以處理。
2.8 駕駛人員一次連續(xù)駕駛1h應休息20min以上;24h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h。
3 作業(yè)要求
3.1出車前
3.1.1 運輸爆炸物品車輛的有關證件、標志應齊全有效。
3.1.2 運輸爆炸品應使用廂式貨車,車廂底板應平坦完好。
3.1.3 廂式貨車的車廂內不得有酸、堿、氧化劑等殘留物。
3.1.4 檢查車輛配備的消防器材,發(fā)現(xiàn)問題應立即更換或修理。
3.1.5不具備有效的避雷電、防濕潮條件時,雷雨天氣應停止對爆炸品的運輸、裝卸作業(yè)。
3.1.6運輸過程中應攜帶有效的通訊工具,隨車攜帶捆扎、防潮、防火、防滑等工具和應急處理設備、勞動防護用品。
3.1.7 裝車完畢后,駕駛員應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3.2 裝卸
3.2.1裝卸過程中,押運員負責監(jiān)裝監(jiān)卸。不應穿帶有鐵釘?shù)墓ぷ餍鸵桩a生靜電的工作服,嚴禁將火種帶入裝卸作業(yè)區(qū)。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照明燈應具有防爆性能。
3.2.2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按裝卸作業(yè)的有關安全規(guī)定駛入裝卸作業(yè)區(qū),應停放在容易裝卸的方位上,不準堵塞安全通道。??繒r,應聽從裝卸管理人員的指揮。待裝卸的車輛與裝卸中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非防爆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建筑物或構筑物內時,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處進行裝卸作業(yè)。
3.2.3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3.2.4任何情況下,爆炸物品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同類爆炸物品配裝必須符合同庫貯存規(guī)定;兩車不得同時在同一場地進行裝卸。
3.2.5裝卸作業(yè)前,車輛發(fā)動機應熄火,并切斷總電源。不應將車輛停放在縱坡大于5%的路段,否則,應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措施。
3.2.6 裝卸作業(yè)前應對照出庫單,核對爆炸物品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并認真檢查貨物包裝。貨物的安全標簽、標識、標志等與運單不符或包裝破損、包裝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貨物應拒絕裝車。
3.2.7裝卸作業(yè)時應輕裝輕卸,謹慎操作,嚴禁超載。同時應做到堆碼整齊,緊湊牢靠,易于點數(shù); 高度適宜,裝載平衡,不易墜落。正確使用車內專用捆綁帶和掛鉤。
3.2.8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有人監(jiān)護,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wěn)。
3.2.9 裝卸操作時,應輕拿輕放,不論危險品的包裝形式如何,一律雙手抱件進行,嚴禁手抓捆扎帶和對爆炸物品翻滾、拖拉、撞擊、拋擲、腳踩包裝箱或站在包裝箱上作業(yè)。
3.2.10 裝載時,應根據運輸量確定合適的裝載高度,車廂裝貨總高度不得超過1.5m。為用戶配送雷管時,雷管分層裝載不應超過二層。
3.2.11 零散爆炸物品(如試驗品、送檢樣品)應裝在符合gb2702《爆炸品保險箱》的保險箱內運輸。包裝件內不滿的爆破器材,在裝運前,應用柔軟的材料將箱內空隙填滿,避免運輸時受振動碰撞。
3.2.12 裝車完畢,駕駛員、押運員必須對貨物的品種、數(shù)量進行核實,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并與庫房管理人員當面點清數(shù)量,完成交接。裝卸完畢后要及時關門落鎖,清掃干凈作業(yè)現(xiàn)場。
3.3 運輸
3.3.1在道路運輸爆炸物品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配備押運人員。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yè)資格證。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jiān)管。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禁止搭乘無關人員。
3.3.2 應按公安部門核發(fā)的《爆炸物品運輸證》所指定的時間、路線等行駛。裝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不應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區(qū)、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等許可以外的地點停車。當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注意鐵路信號和加強觀察。遇有火車通過時,車輛應停于停車線以外的地方,無停車線的,應停在距鋼軌5m以外,嚴禁超車搶行。
3.3.3 駕駛人員應根據道路交通狀況控制車速,禁止超速和強行超車、會車。
3.3.4 運輸途中應盡量避免緊急制動,轉彎時車輛應減速。
3.3.5 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時,要注意標高、限速。
3.3.6 運輸爆炸物品過程中,押運人員應密切注意車輛所裝載的爆炸物品,定時停車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會同駕駛人員采取措施妥善處理。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得擅自離崗、脫崗。
3.3.7 運輸過程中如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立即向當?shù)毓膊块T報告,并應看護好車輛、貨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3.3.7.1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火災時,應盡可能將爆炸品轉移到危害最小的區(qū)域或進行有效隔離。不能轉移、隔離時,應組織人員疏散。施救人員應戴防毒面具。撲救時禁止用沙土等物壓蓋,不得使用酸堿滅火劑。
3.3.7.2 運輸途中如發(fā)生車輛故障無法修復時,應做好警戒、標志,并立即向公司匯報,由公司派專用車輛將產品倒運。倒運時應派專人做好警戒,按有關安全規(guī)定進行裝卸、運輸,安全運達目的地。
3.3.8 運輸過程中需要停車住宿或遇有無法正常運輸?shù)那闆r時,應向當?shù)毓膊块T報告。
3.3.9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在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桿、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筑及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放。遇有泥濘、冰凍、顛簸、狹窄及山崖等路段時,應低速緩慢行駛,應采取防滑安全措施,防止車輛側滑、打滑及爆炸物品劇烈震蕩等,確保運輸安全。
3.3.10 駕駛人員不得擅自改變運輸作業(yè)計劃。
3.3.11 中途卸去部分物品后,應及時調整包裝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墜落和撞擊。
3.3.12 爆炸物品運至接收地時應與接受人員辦理好有關交接手續(xù)。
4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出車或收車前應將車廂打掃干凈,清出的藥粉、藥渣應送至指定地點,定期進行銷毀。
5 委托外單位運輸民爆物品的運輸車輛,應認真查驗其資質和安全狀況,簽訂運輸安全責任合同,并將有關資料留檔備查,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車輛,不得交運民爆物品。
6 專用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
6.1 專用車輛日常維護
每日出車前應對車輛制動器、轉向器、燈光、雨刷、后視鏡、輪胎、電瓶進行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每日收工后,應對車輛進行清理、洗刷,保持內外干凈;按規(guī)定做好車輛的二級維護保養(yǎng)。
6.2 爆炸物品專用車輛應當?shù)骄邆涞缆肺kU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yè)進行維修。
6.3 禁止在裝卸作業(yè)區(qū)內維修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
6.4 對裝有爆炸物品殘留物的運輸車輛,不得動火修理。確需修理的車輛,應向當?shù)毓膊块T報告,根據所裝載的爆炸物品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消防員監(jiān)控下作業(yè)。
7裝卸運輸任務完成后,將爆炸物品專用車輛停放在專用停車區(qū)域。
8危險品運輸應建立完善的運輸記錄。
第3篇 碼頭裝卸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嚴格執(zhí)行《印尼青山工業(yè)園區(qū)碼頭員工安全通則》所規(guī)定的操作、高處作業(yè)及自身防護安全確認制。
2作業(yè)前,應知貨物質量、重心和套扣位置,并確認解梆,吊具系扣連接正確,與鄰邊貨物有無接觸、擠壓或碰撞的可能;不可使用有缺陷的工器具,且每2小時檢查一次工器具的使用情況;起吊笨重、長大貨物,其上升不宜過高,謹防游蕩滑落,禁止用手關下掏拉吊具,謹防吊具彈出傷人。
3艙內做關時,應選擇恰當安全位置,不可在關路、關下、死角等危險處作業(yè),并注意關內動向,主動避讓關內吊物,起重吊臂下嚴禁站人或作業(yè)。
4卸船作業(yè)時須分系分層卸貨,掛鉤時手不得放在鉤頭下面,上下船艙時手要抓牢扶梯、腳要踩實;快口、直角、易滑貨物應有襯墊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圓形貨物橫堆時須用木頭或其他物品塞住,謹防滑動。
5艙內穩(wěn)關要等貨物松到人的胸部以下方可上前穩(wěn)關,且站位應在關路兩側;摘掛鉤時,應與起重司機及指揮手協(xié)調配合,站位應避開關路方向,空鉤頭不得隨手亂拋,謹防鉤頭扎手。
6貨物上行走,應注意腳下空檔,頭、手不得伸進貨物空檔狹逢間,謹防踏空墜落、貨物擠壓傷人。
7艙內配合機械清艙作業(yè)時,應主動避讓,謹防機械傷人;禁止同一艙內既用抓斗,又用機械及人力同時作業(yè);高處作業(yè)須佩掛安全帶。
第4篇 卸車臺裝卸槽車操作規(guī)程
一、 熟練掌握工藝流程、設備結構、原理及調壓系統(tǒng)性質。
二、 調壓區(qū)域(卸車臺及調壓間)杜絕一切明火,嚴禁開對講機、手機等易產生火花的電器設備,嚴禁穿帶釘鞋,以免產生靜電。
三、 當槽車內氣體壓力低于7公斤時,需更換槽車時,先關閉槽車出口閥,再關閉卸車臺手操閥,打開放散閥,將管段內余氣放散,當放散壓力降到零時,卸下高壓對接軟管,并放在安全清潔的位置,關閉放散閥,拆下接地電纜。注意嚴禁帶壓拆卸。
四、 槽車進站后,先負責指揮槽車??克栉恢茫雍梅漓o電接地線。
五、 檢查槽車各閥門開關情況,檢查槽車高壓接口,高壓軟管接口處是否有損壞。
六、 捋直高壓軟管接口,對接后檢查是否牢固,保持槽車與高壓管道的距離、角度合適,使高壓軟管襯墊支撐平穩(wěn)。
七、 檢查卸車臺手操閥、放散閥、旁通閥,確保其處于關閉狀態(tài)。然后緩開槽車出口閥,觀察壓力表變化。檢查無誤后,再緩開手操閥并觀察壓力表變化。卸氣時應逐個車進行,如用氣量較大時,可適當開啟并聯(lián)供氣。
八、 在輸氣時密切注意各級閥門狀態(tài),保持循環(huán)水溫60℃-75℃。
九、 要嚴格按設計壓力運行,對調壓系統(tǒng)每半小時巡查一次,應依據調度指揮進行調壓平穩(wěn)供氣。
十、 槽車輸氣系統(tǒng)、調壓裝置嚴禁跑、冒、滴、漏,發(fā)現(xiàn)及時處理,嚴禁高壓設備帶電作業(yè),以保證安全運行。
第5篇 原材料裝卸:安全操作規(guī)程
1裝卸工在裝卸時必須服從現(xiàn)場指揮,按標準裝卸。
2裝原材料時應分層分批整齊平穩(wěn)堆放在場地、料架、車輛上。
3卸原材料時,應由上而下,一層一層向下卸,嚴禁中間抽空或先卸一面。
4現(xiàn)場指揮和核算工應與車輛、料架及其它物品保持一定的距離,裝卸工在裝卸過程中應正面朝向工作方向。
5裝卸工嚴禁站在或坐在行駛的平板車上。
6裝卸原材料時嚴禁用身體任何部位支撐或推住將要倒下的貨物。
第6篇 裝卸鋼瓶作業(yè)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一條 汽車停穩(wěn)后再打開后槽檔板,待人離開后,車緩慢靠近瓶臺,防止擠傷。
第二條 裝卸時可斜立滾動,不得拖拉或臥放滾動。
第三條 裝好后,通知司機稍移開平臺,人不得隨車移動。
第四條 車移開停穩(wěn)后,關好后槽擋板。
第五條檢查無不安全因素后,方可通知司機開車。
第7篇 氣瓶儲存和裝卸安全操作規(guī)程
1、氧氣瓶不得與其它氣瓶混放,或同車裝卸。好、壞、空、重(滿)瓶應分別存放。
2、存放氣瓶時,應旋緊瓶帽,放置整齊,留出通道。
3、氣瓶豎放時,應給予固定;臥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超過五層,以防滾動。
4、佩戴好瓶帽、防震圈,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5、氣瓶吊裝時,必須采用防滑落的專用器具。
6、氣瓶裝車時,應妥善固定。臥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準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豎放時,車廂欄板應超出瓶高的三分之二。
7、沾染油脂的運輸車輛,不準裝運氧氣瓶。
8、氧氣瓶嚴禁與氫氣瓶、氮氣瓶等混裝。
第8篇 裝卸人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進入裝卸作業(yè)區(qū),不準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鐵釘?shù)墓ぷ餍痛┤菀桩a生靜電的工作服;
2. 夏季高溫季節(jié)裝運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應按當?shù)赜嘘P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 根據裝載貨物理化性質,穿著合適的防護用品;
4. 檢查應急處理措施及器具是否到位;
5. 作業(yè)前詳細核對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是否與托運單相符;
6. 確認車輛內無火種、氧化劑、自燃物品、強堿等殘留物質;
7. 認真核對貨物名稱后,按車輛核載噸位裝載,并留有規(guī)定的膨脹余地,嚴禁超載;
8. 裝卸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
9. 裝卸完畢后,對數(shù)量進行確認;
10. 接受客戶相關儲運操作規(guī)范培訓,掌握客戶相關托運產品性能及應急處理和防護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第9篇 裝卸工崗位操作安全規(guī)程
一、庫區(qū)裝卸:
1、嚴格遵守化工廠的各項安全規(guī)定。裝卸袋裝原料及有揮發(fā)性液體、易燃易爆、有毒、酸、堿類物料時,員工工裝穿戴整齊、手套、鞋帽、口罩等防護用品佩戴好。嚴禁穿釘鞋、穿戴化纖類衣物,攜帶打火機等。
2、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不準超負荷使用。
3、裝卸時應做到輕裝輕放,重不壓輕,大不壓小,堆放平穩(wěn),捆扎牢固。
4、人工搬運、裝卸物件應視物件輕重配備人員。杠棒、跳板、繩索等工具必須完好可靠。多人搬運同一物件時,要有專人指揮,并保持一定間隔,一律順肩,步調一致。
5、堆放物件不可歪斜,高度要適當。對易滑動件要用木塊墊塞。不準將物件堆放在安全道內。
6、用機動車輛搬貨物時,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要有可靠措施和明顯標志。
7、裝車時,隨車人員要注意站立位置。車輛行駛時不準站在物件和前欄板之間。車未停妥不準上下。
8、裝運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嚴禁與其他貨物混裝。要輕搬輕放,搬運場地不準吸煙。車廂內不準坐人。
9、裝卸時,應根據吊位變化,注意站立位置。嚴禁站在吊物下面。
二、罐區(qū)裝卸:
1、卸料前,先將裝卸臺周圍清理干凈。
2、員工工裝穿戴整齊、手套、鞋帽、口罩等防護用品佩戴好。嚴禁穿釘鞋、穿戴化纖類衣物,攜帶打火機等。
3、遵守化工廠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卸車前一定等料車停穩(wěn)熄火后,方可操作。
4、卸料時要認真檢查所用卸料泵運轉是否正常,應完好可靠。卸料管道閥門是否開關到位。
5、檢查無誤,一人在裝卸臺處,一人在卸料泵處操作泵,一人在儲罐旁。放料速度必須緩慢。
6、放料時,注意各儲罐的液位,當液位達到額定值時,迅速切換閥門,卸至另一儲罐。
7、當儲罐內的液體均滿罐時(還有余料未卸完),應將事先準備的空鐵桶整齊擺放至裝卸臺附近,并檢查桶狀態(tài)。將剩余的料放至桶內。
8、卸料完畢,關閉各閥、泵。清理卸料臺、清理工具并放回原處。
第10篇 搬運裝卸操作規(guī)程
為了規(guī)范搬運、裝卸操作,保證在制品、半成品、成品轉序、裝卸、運送過程中的質量,特制定本規(guī)程。
1、本規(guī)程規(guī)定了搬運、裝卸操作時應該遵循的程序、作業(yè)要求,以及所使用的工、器具;
2、本規(guī)程適用于生產轉序、搬運工的裝卸和搬運。
3、打包裝時包裝帶要打縱、橫兩道,過長、過寬的產品要縱橫各打兩道,包裝帶橫平豎直,松緊適度,以免箱體滑落。包裝帶要橫平豎直,不能扭曲;要松緊適宜,太緊會因勒索導致產品變形,過松則起不到保護產品的作用。
4、從車間往倉庫搬運時,每車裝運數(shù)量必須符合規(guī)定的數(shù)量要求(詳見附表),運送途中要有人扶持車上堆放的產品,以免傾覆。
5、裝車前,應清掃干凈車箱;裝車時車下的人往上送貨時,要輕輕地放在車箱上,車上要有人接轉,放置時要輕搬輕放。要將重貨放在下面,輕貨放在上面;長件放在底部,短件放在上部,不能顛倒、混放。
6、搬運成品進倉時,必須按倉管員指定的位置與高度堆放整齊,不能隨意、隨處、超高堆放。不論是堆倉還是裝車,堆碼都不能過高,不能傾斜,以防止傾倒。
7、成品堆放時分清包裝箱的上、下方向,箱體封口的一面朝上,不能顛倒堆碼。
8、裝車完畢,如果是長途運輸,需加蓋篷(苫)布并適度捆扎,防止松散碰撞、雨淋或暴曬。
9、搬卸退貨物品時,要聽從指揮,按指定位置分類整齊堆放,不能隨地散放,更不能因為是殘/次品而丟擲拋扔;如果要在露天過夜,要加蓋苫布,以防雨淋。
第11篇 裝卸機械電氣檢修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一條認真遵守《電力作業(yè)》篇的各項規(guī)定。
第二條檢修前:
1、檢查工屬具是否完好、測量儀器和絕緣工具是否靈敏可靠。
2、向司機或有關人員了解故障詳細情況和已經采取的處理措施,掌握當前設備狀態(tài)。
3、通知當班值班長和司機,經允許后方可進行檢修。
4、要按規(guī)定做好停電、驗電、封地、掛牌、設護欄等安全措施。
第三條檢修高壓設備或臨近設備的高壓導電部分與檢修人員距離小于安全距離時,要將高壓設備停電,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四條因檢修需要撤除安全保護設施、解除安全保護功能的,檢修中要有保證安全臨時措施,檢修后要恢復原有狀態(tài)和功能。
第五條跨單位維修要由設備所屬單位負責停送電,并要由熟悉設備情況的電工陪同維修。
第六條夜間檢修要有足夠的照明,在照明死角工作必須采取補充照明方法,嚴禁在昏暗環(huán)境中摸索檢修。
第七條嚴禁雨天帶電檢修露天的電氣設備。在除塵水噴灑范圍內檢修時,嚴禁噴灑除塵水。
第八條檢修控制回路,一般不得帶電檢修。如確需帶電檢修時,要將主回路斷電,防止誤動機。
第九條低壓帶電作業(yè)時,要設專人監(jiān)護。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嚴禁使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物的毛刷等工具。工作時,站在干燥的絕緣物體上進行,并戴好絕緣手套。
第十條檢修自動控制的設備,要防止誤動作,設備機械部分回轉行走范圍內不得有人停留。
第十一條檢修復雜電氣線路,拆線時要作好標記,以免接線時發(fā)生混亂,如不能解決故障,要及時恢復原樣,并在交接班時交代清楚。
第十二條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隨意改動原設計線路、不得隨意甩開設備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繼電器整定值。經審批的對原設計的改動,必須做好記錄,并標注在圖紙上,以防引起混亂。
第十三條遇有交叉作業(yè),相關各方要落實安全互保措施。
第十四條需要流動機械配合的檢修作業(yè),要有專人指揮車輛。吊裝作業(yè)要由有操作證的人員指揮,其他人員站位要安全。
第十五條設備檢修后的調試要由崗位司機或熟悉設備狀況的人員配合進行,調試前,要確認設備運轉、行走、回轉范圍內無人,設備本身機械狀況正常。
第12篇 汽車運輸、裝卸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規(guī)程
為加強民爆物品專用運輸車輛及運輸車輛的運行、維修、保養(yǎng)和停放等過程的安全管理,依據《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yè)規(guī)程》(jt618-2004)有關要求,制定本規(guī)程。
1 運輸、裝卸民爆物品人員和車輛要求
1.1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汽車司機除取得公安部門批準的與駕駛車輛相對應的正式駕照外,還應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取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并由企業(yè)安全管理部門考核批準后方可上崗。
1.2運輸危險貨物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和裝卸管理人員應掌握所運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理化性質及應急措施,經所在地市級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yè)資格證,持證上崗。
1.3從業(yè)人員應了解所運爆炸物品的特性、防護要求和發(fā)生事故時的應急措施,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4 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必須是符合《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l3392-2005)。
1.5爆炸物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完好的防盜裝置、煙火感應裝置、導靜電拖地帶、滅火器材、爆炸品警示標志、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冬季運輸應配有防滑裝置,并保證完好、有效。
2 基本要求
2.1 汽車運輸危險貨物應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 2023年第5號)、《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guī)則》(jt617-2004)的規(guī)定。
2.2 爆炸物品的裝卸應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xiàn)場指揮下進行。
2.3在爆炸物品裝卸作業(yè)區(qū)應設置警告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進人裝卸作業(yè)區(qū)。
2.4 進人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yè)區(qū)應:
a)禁止隨身攜帶火種;
b)不得隨身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
c)嚴禁吸煙;
d)穿著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不帶鐵釘?shù)墓ぷ餍?/p>
2.5 雷雨天氣裝卸時,應確認避雷電、防濕潮措施有效。
2.6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車速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車速為80km/h(運輸途中應嚴格遵守各路段限速要求),并應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車間距離。如遇雨天、雪天、霧天等惡劣天氣,最高車速為20km/h,并打開示警燈,提示后車,防止追尾。
2.7 運輸過程中,應每隔2h檢查一次。若發(fā)現(xiàn)貨損(如丟失等),應及時聯(lián)系當?shù)赜嘘P部門予以處理。
2.8 駕駛人員一次連續(xù)駕駛1h應休息20min以上;24h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h。
3 作業(yè)要求
3.1出車前
3.1.1 運輸爆炸物品車輛的有關證件、標志應齊全有效。
3.1.2 運輸爆炸品應使用廂式貨車,車廂底板應平坦完好。
3.1.3 廂式貨車的車廂內不得有酸、堿、氧化劑等殘留物。
3.1.4 檢查車輛配備的消防器材,發(fā)現(xiàn)問題應立即更換或修理。
3.1.5不具備有效的避雷電、防濕潮條件時,雷雨天氣應停止對爆炸品的運輸、裝卸作業(yè)。
3.1.6運輸過程中應攜帶有效的通訊工具,隨車攜帶捆扎、防潮、防火、防滑等工具和應急處理設備、勞動防護用品。
3.1.7 裝車完畢后,駕駛員應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3.2 裝卸
3.2.1裝卸過程中,押運員負責監(jiān)裝監(jiān)卸。不應穿帶有鐵釘?shù)墓ぷ餍鸵桩a生靜電的工作服,嚴禁將火種帶入裝卸作業(yè)區(qū)。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照明燈應具有防爆性能。
3.2.2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按裝卸作業(yè)的有關安全規(guī)定駛入裝卸作業(yè)區(qū),應停放在容易裝卸的方位上,不準堵塞安全通道。??繒r,應聽從裝卸管理人員的指揮。待裝卸的車輛與裝卸中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非防爆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建筑物或構筑物內時,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處進行裝卸作業(yè)。
3.2.3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3.2.4任何情況下,爆炸物品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同類爆炸物品配裝必須符合同庫貯存規(guī)定;兩車不得同時在同一場地進行裝卸。
3.2.5裝卸作業(yè)前,車輛發(fā)動機應熄火,并切斷總電源。不應將車輛停放在縱坡大于5%的路段,否則,應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措施。
3.2.6 裝卸作業(yè)前應對照出庫單,核對爆炸物品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并認真檢查貨物包裝。貨物的安全標簽、標識、標志等與運單不符或包裝破損、包裝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貨物應拒絕裝車。
3.2.7裝卸作業(yè)時應輕裝輕卸,謹慎操作,嚴禁超載。同時應做到堆碼整齊,緊湊牢靠,易于點數(shù); 高度適宜,裝載平衡,不易墜落。正確使用車內專用捆綁帶和掛鉤。
3.2.8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有人監(jiān)護,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wěn)。
3.2.9 裝卸操作時,應輕拿輕放,不論危險品的包裝形式如何,一律雙手抱件進行,嚴禁手抓捆扎帶和對爆炸物品翻滾、拖拉、撞擊、拋擲、腳踩包裝箱或站在包裝箱上作業(yè)。
3.2.10 裝載時,應根據運輸量確定合適的裝載高度,車廂裝貨總高度不得超過1.5m。為用戶配送雷管時,雷管分層裝載不應超過二層。
3.2.11 零散爆炸物品(如試驗品、送檢樣品)應裝在符合gb2702《爆炸品保險箱》的保險箱內運輸。包裝件內不滿的爆破器材,在裝運前,應用柔軟的材料將箱內空隙填滿,避免運輸時受振動碰撞。
3.2.12 裝車完畢,駕駛員、押運員必須對貨物的品種、數(shù)量進行核實,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并與庫房管理人員當面點清數(shù)量,完成交接。裝卸完畢后要及時關門落鎖,清掃干凈作業(yè)現(xiàn)場。
3.3 運輸
3.3.1在道路運輸爆炸物品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配備押運人員。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yè)資格證。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jiān)管。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禁止搭乘無關人員。
3.3.2 應按公安部門核發(fā)的《爆炸物品運輸證》所指定的時間、路線等行駛。裝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不應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區(qū)、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等許可以外的地點停車。當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注意鐵路信號和加強觀察。遇有火車通過時,車輛應停于停車線以外的地方,無停車線的,應停在距鋼軌5m以外,嚴禁超車搶行。
3.3.3 駕駛人員應根據道路交通狀況控制車速,禁止超速和強行超車、會車。
3.3.4 運輸途中應盡量避免緊急制動,轉彎時車輛應減速。
3.3.5 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時,要注意標高、限速。
3.3.6 運輸爆炸物品過程中,押運人員應密切注意車輛所裝載的爆炸物品,定時停車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會同駕駛人員采取措施妥善處理。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得擅自離崗、脫崗。
3.3.7 運輸過程中如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立即向當?shù)毓膊块T報告,并應看護好車輛、貨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3.3.7.1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火災時,應盡可能將爆炸品轉移到危害最小的區(qū)域或進行有效隔離。不能轉移、隔離時,應組織人員疏散。施救人員應戴防毒面具。撲救時禁止用沙土等物壓蓋,不得使用酸堿滅火劑。
3.3.7.2 運輸途中如發(fā)生車輛故障無法修復時,應做好警戒、標志,并立即向公司匯報,由公司派專用車輛將產品倒運。倒運時應派專人做好警戒,按有關安全規(guī)定進行裝卸、運輸,安全運達目的地。
3.3.8 運輸過程中需要停車住宿或遇有無法正常運輸?shù)那闆r時,應向當?shù)毓膊块T報告。
3.3.9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在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桿、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筑及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放。遇有泥濘、冰凍、顛簸、狹窄及山崖等路段時,應低速緩慢行駛,應采取防滑安全措施,防止車輛側滑、打滑及爆炸物品劇烈震蕩等,確保運輸安全。
3.3.10 駕駛人員不得擅自改變運輸作業(yè)計劃。
3.3.11 中途卸去部分物品后,應及時調整包裝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墜落和撞擊。
3.3.12 爆炸物品運至接收地時應與接受人員辦理好有關交接手續(xù)。
4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出車或收車前應將車廂打掃干凈,清出的藥粉、藥渣應送至指定地點,定期進行銷毀。
5 委托外單位運輸民爆物品的運輸車輛,應認真查驗其資質和安全狀況,簽訂運輸安全責任合同,并將有關資料留檔備查,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車輛,不得交運民爆物品。
6 專用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
6.1 專用車輛日常維護
每日出車前應對車輛制動器、轉向器、燈光、雨刷、后視鏡、輪胎、電瓶進行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每日收工后,應對車輛進行清理、洗刷,保持內外干凈;按規(guī)定做好車輛的二級維護保養(yǎng)。
6.2 爆炸物品專用車輛應當?shù)骄邆涞缆肺kU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yè)進行維修。
6.3 禁止在裝卸作業(yè)區(qū)內維修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
6.4 對裝有爆炸物品殘留物的運輸車輛,不得動火修理。確需修理的車輛,應向當?shù)毓膊块T報告,根據所裝載的爆炸物品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消防員監(jiān)控下作業(yè)。
7裝卸運輸任務完成后,將爆炸物品專用車輛停放在專用停車區(qū)域。
8危險品運輸應建立完善的運輸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