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訴申請書范文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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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訴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秦嶸,女,1952年11月3日出生,漢族,濟南市槐蔭區(qū)印刷廠下崗職工,住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經七路776號95號樓1-102室。郵寄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經七路776號95號樓1-102室,聯(lián)系電話:18266415862。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穎,1980年9月5日出生,漢族,山東大學第二附屬醫(yī)院臨時工,住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經七路776號95號樓1-102室。郵寄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經七路776號95號樓1-102室,聯(lián)系電話:18266415862。
以上二申請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陳慶強,山東明湖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山東省立醫(yī)院。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經五緯七路324號。郵寄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經五緯七路324號。聯(lián)系電話:87066916/68777114。
法定代表人:秦成勇,院長。
抗訴申請人秦嶸、李穎因與被申請人山東省立醫(yī)院醫(yī)療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4)濟民再字第81號民事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二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向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
一、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請抗訴,撤銷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2024)槐民再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和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濟民再字第81號民事判決,并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二、申請事由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第(五)項:(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j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濟民再字第81號民事判決錯誤的維持了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認定的“死者李守順于1998年3月7日入院”這一錯誤的觀點。
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所認定的死者李守順于1998年3月7日入院的觀點無任何事實依據(jù),酷貓寫作范文網因為根據(jù)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的病歷記載“申請人的入院時間為1998年3月11日”,而非3月7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入院時間均沒有異議,而一、二審法院卻在無任何事實依據(jù)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的入院時間為1998年3月17日的行為存在明顯的認定事實不清,所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jù)支持。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五)項,具體理由如下: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七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另外,依據(jù)該規(guī)定第十五條“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為人民法院應當調取的證據(jù)?!?/p>
本案中,申請人認為受害人主治大夫若不具有醫(yī)師資格、必備的病歷材料缺失必然會在客觀上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及委托代理人遂在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調取的情況下申請一審法院調取,一審法院無正當理由拒絕調取該證據(jù),后申請人以該事由提出上訴,并要求二審法院調取,但二審法院亦無正當理由拒絕調取并駁回了申請人的上訴請求。申請人認為一、二審法院無正當理由拒不調取其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調取的證據(jù)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范文寫作并嚴重侵犯了申請人合法權益。
2、申請事由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1)、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民事抗訴范文)狀況確
定,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绷硗?依據(jù)該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本案中,申請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誤工費、護理費,雖未提交誤工證明和護理證明,但依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法院有義務依職權調取并參考同行業(yè)的誤工損失標準和護理工資標準,但一、二審法院卻違反法律規(guī)定,以申請人未提交誤工證明和護理證明為由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存在適用法律錯誤情形。
(2)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第(八)項“因醫(y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yī)療機構就醫(y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y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绷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y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范文top100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guī)范的規(guī)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綜上可知,在醫(yī)療糾紛案件中,實行因果關系及醫(yī)療過錯推定制,即在患者發(fā)生醫(yī)療損害后,醫(yī)療機構應提交證據(jù)證明其不存在過錯以及過錯與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倘若醫(yī)療機構無法證明或者不能充分證明,就應當對損害結果承擔全部責任,并且侵權責任法又進一步明確了三種能夠直接推定醫(y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即便醫(yī)療機構提出相關證據(jù)或者給出合理解釋,也應認定醫(yī)療機構存在過錯。
民事抗訴申請書范文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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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qū)山大路56號。
法定代表人李偉,董事長。
被申請人:
賈慶,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現(xiàn)住濟南市旅游路37號2—203。
被申請人:
牛麗,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市中區(qū)和平路22號。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20__)歷民初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guī)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審法院送達程序違法,傳票未實際送達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在本案中,申請人作為企業(yè)法人,原審法院既未直接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送達當事人,程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參與訴訟的權利。
2、原審法院認定所謂的委托人李__為申請人的員工,故送達之,以此證實傳票已經合法送達申請人,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可見代理人授權委托不僅要是訴訟參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還需注明委托的權限,這樣才是完整的委托手續(xù)。法院對于委托手續(x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具有審查義務。李__即便是公司的員工也不一定具有委托人資格。是員工就是訴訟代理人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難道民事訴訟活動中也能適用“表見代理”原則?
就算能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__提供的工資條及沒有印章,也沒有明確日期,如何能證明工資是誰發(fā)放的呢?更不能證實本案立案時李__在申請人處上班。一張名片,只能證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過,而不是在申請人的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原審法院案卷材料中,李__提供的一份證據(jù)(崗位責任書)恰能證實其離職時間,并且此訴訟立案時間為20__年5月,李__又有何資格作為申請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顯,證據(jù)不足的材料,原審法院竟能認可李__為申請人的員工,實在匪夷所思。故原審法院的送達是錯誤的,是有過錯的,實為未送達申請人,應撤銷此案,重新再審。
3、傳票簽收人李__原為是被申請人賈慶營的和平飯店的員工。后來賈慶將房產轉租給牛麗等四人經營昌平物流,李__留在昌平物流繼續(xù)上班。昌平物流20__年4月13日夜間已被牛麗三人以股東糾紛的名義搶占,雇傭所謂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經他們許可不能進出“。所有員工均已離職,20__年5月的法院送達是如何進行的?離職的員工還能冒充申請人的員工簽收傳票,實在蹊蹺,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訴訟的并簽收的呢?對于訴訟正常人的思維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資條、名片、崗位責任書等一系列的證據(jù)去主動要求參加訴訟。
為此,希望貴院著重調查李__,查清真相,有違法犯罪者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者不是被申請人賈慶,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在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賈慶提供了20__年4月9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一份,用來證明其與被申請人牛麗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被申請人牛麗又提供一份“合作協(xié)議”,用來證明其僅僅是履行職務行為,合同的實際履行者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請人賈慶與牛麗之間的'“協(xié)議書”是虛假的,是為了啟動本案的訴訟偽造的,它的形成時間應該是兩年后的20__年4月份后??赏ㄟ^司法鑒定做出結論。
即便是存在賈慶和牛麗之間的房屋轉租合同,實際上雙方當初簽署的轉租合同只是轉移的是賈慶在原酒店的裝修120萬,已經履行完畢。后來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昌平物流還是牛麗并沒有向賈慶支付租金,而是賈慶同意后,越過賈慶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說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賃合同。這一點訴訟中牛麗提供的房租收據(jù),水電費收據(jù)等,也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的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為房主與昌平物流,房東與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實際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義務只賦予合同的履行者。賈慶和牛麗之前的協(xié)議已經履行完畢,履行完畢的合同對合同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故被申請人賈慶主張合同違約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理應得到糾正。
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民事抗訴申請書范文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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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___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漢族,原重慶市南岸區(qū)四公里小學教師,住南岸區(qū)四公里__學院教師宿舍__棟__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重慶市南岸區(qū)四公里小學校,住所地南岸區(qū)四公里廣黔路75號。
法定代表人___,該校校長。
申請事項
敬請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促使人民法院撤銷一、二審判決,再審改判申請人勝訴。
申請理由
一、二審判決認為學校將空白教案本發(fā)放給教師的行為不能證明所有權已發(fā)生轉移是要求當事人對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進行證明,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
申請人認為,學校將教案本發(fā)放給申請人的行為足以表明教案本的所有權已經發(fā)生移轉,申請人繼受取得該教案本的所有權。
誠如原判所言,教案本是被申請人購買,其所有權屬被申請人所有。但這只是被申請人將教案本發(fā)放給申請人以前的狀態(tài)。在被上訴人將教案本發(fā)放給申請人之后,教案本的所有權即發(fā)生轉移,而由申請人繼受獲得。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將教案本發(fā)放給申請人,只是將其作為辦公用品發(fā)放,發(fā)放的目的是為了申請人寫教案,并無轉移教案本所有權的意思表示。這一觀點是不正確的。
其一,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兩種形式,其效力相同。在被申請人將教案本發(fā)放給上訴人時,或許并未作出明確的轉移教案本所有權轉移的意思表示,但作為一種長期實行并為教育界(其實又何止教育界!)普遍遵守的慣例,辦公用品發(fā)放給教師后,學校即不再主張對該辦公用品的所有權,教師也不負返還該辦公用品的義務。因為作為一種人所共知的事實,發(fā)放給教師的辦公用品會在辦公過程中被消耗。這種慣例是所有包括教育管理人員和教師在內的所有教育工作者所共知并遵守的。對于發(fā)放教案本的被申請人而言,向申請人發(fā)放教案本的積極行為,加上不再主張被發(fā)放的教案本所有權的默示認知,構成了對教案本所有權轉移的意思表示。因此,申請人通過繼受方式取得了教案本的所有權。在此情況下,不能認為學校沒有轉移教案本所有權的意思表示。作為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的規(guī)定,并不需要當事人另行舉證證明。
其二,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上交教案本的行為并非對教案本主張所有權,而僅是為了完成教學管理工作。
被申請人發(fā)放教案本后,從未主張對教案本的所有權。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上交教案本,目的是為了檢查教師準備教案的情況,因而其管理制度中才有諸如教師不上交教案,可以給予某種形式的處分的規(guī)定。需要明確的是,這種處分是學校對教師的行政處分,而不是學校因教師侵害了學校對教案本的所有權而要求教師承擔的民事責任。因而,也可以說學校自發(fā)放教案本后并未主張對教案本的所有權,這正與前述被申請人對教案本所有權轉移的默示行為相一致。
二、申請人主張的是特定物的所有權,原判并未證明附著了教案的教案本的所有權仍屬被申請人所有,即主張被申請人不應歸還是錯誤的
本案中,教案本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和性質:一是被申請人發(fā)給申請人的教案本,是空白教案本,屬于種類物;二是申請人上交給被申請人的教案本,是寫有教案的教案本,屬于特定物。當申請人在空白教案本中寫上了教案后,此物已非彼物,教案本已不再是種類物而是特定物。如果原判認為被申請人有主張其空白教案本(種類物)的權利,申請人也只需以與原物相同或相似的空白教案本(種類物)返還,因何原判卻以申請人所擁有的`寫有教案的教案本(特定物)來滿足被申請人的主張呢?這顯然是錯誤理解了種類物和特定物的關系,導致了文不對題的判決結果。
需要特點指出的是,申請人請求返還的標的物是附著了教案的教案本,申請人撰寫教案雖然是完成工作任務,但并不能就此推論附著了教案的特定物的所有權與未附著教案的種類物在所有權關系上就沒有改變。如果說學校還有權主張對作為空白教案本的種類物的所有權的話,也不應該通過占有附著了教案的教案本這一特定物的方式實現(xiàn)。實際上,民法中已經規(guī)定了當事人主張種類物的方法:用種類物代替,即用另外的空白教案本歸還學校以實現(xiàn)學校對原發(fā)給申請人的空白教案本所有權的主張;無種類物代替時,折價賠償,即如無另外的空白教案本,申請人可以對學校發(fā)給的空白教案折價歸還以實現(xiàn)學校主張對空白教案本的所有權。因此,二審判決認為申請人無權要求被申請人歸還附著教案的教案本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三、原判認定申請人不擁有教案的著作權不僅認定錯誤,而且系越權行為,應依法糾正
本案是物權糾紛,著作權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物權糾紛與著作權糾紛,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民事糾紛。法院審理案件只能以確定的案件性質及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作為審理的內容,而不應超越這種范圍。本案是物權糾紛,原判卻大談著作權保護,且置《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的明文規(guī)定于不顧,并曲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和第四條,斷言教案不屬于“作品”范疇,意圖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尋找依據(jù)。但原判的這一理由與原判結果并無事實、法律及邏輯上的聯(lián)系,觀點錯誤且超出了審判職權范圍。
從法院級別管轄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如果案件涉及著作權問題,也只有中級人民法院才有權在一審案件中對其作出評判。但本案一審法院卻在物權糾紛案件中,大談著作權問題,明顯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級別管轄原則,屬違法行為。二審判決雖然認為都教案屬于“作品”,但對一審判決所確認的申請人不擁有教案著作權的判決理由不置一詞的情況下,維持原判,亦屬錯誤。因生效判決具有既判力,原判認定的教案不屬“作品”范疇,或者教師不擁有教案的著作權,將被固定,為申請人就教案著作權歸屬問題尋求法律救濟,設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礙。因此,一、二審判決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是錯誤的,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也是錯誤的,深望貴院主持公正,依法提起抗訴,要求法院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民事抗訴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