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瘜W藥品易燃易爆管理制度
1、管理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的工作人員必須具備高度的責任心,作風嚴謹,工作踏實,嚴于職守,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
2、管理人員必須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建立詳細帳冊,包括總帳、明細帳、領用審批單、領用記錄冊。
3、管理人員必須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按規(guī)定分門別類存放,并在存放處貼上標簽,注明“危險”字樣。
4、任何領用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者,必須持有分管領導簽字的審批單,并辦理登記領用物品名稱、數(shù)量、用途、領用人簽字等手續(xù)。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領用手續(xù)。
5、管理人員對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必須做好防塵、防潮、防腐蝕、防暴曬等各項工作,嚴格做好預防事故工作,避免因管理疏忽而產(chǎn)生不良后果。
6、管理人員要做好易燃易爆、劇毒藥品、化學藥品存放室的防盜、防火工作,保持存放室內整潔。要按規(guī)定在存放室內配備防盜、防火設施,照明線路應定期檢查,保證安全,消除隱患。
7、閑雜人員不得進入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存放室內,未經(jīng)管理人員準許,領用人不得進入存放室。
8、管理人員要具備保密意識,不得隨意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的名稱、數(shù)量、性能告知他人。
9、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存放室20米內不得持有明火、吸煙,不得在存放室50米范圍內進行電焊、電割等有明火火花、帶電作業(yè)。
10、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自然失效,需要報廢,管理人員必須事先提出請示申請。經(jīng)主管部門審核、查驗、確認可以報廢時,由主管領導簽字,做好帳冊登記,方可報廢。
11、對因保管不慎、管理不當,造成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丟失、損壞,管理人員應立即向主管部門、保衛(wèi)處報告,不得延誤時機。
12、對因工作不慎、管理不當,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員,要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