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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管理學生申訴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4-11-25 查看人數(shù):46

學校管理學生申訴制度

學校管理學生申訴制度

學生申訴制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guī)對學生合法權益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zhí)法的實際,為維護青少年學生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請范圍:

1、學生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受侵害的;

2、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受侵害的;

3、在學業(yè)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guī)定的學業(yè)后獲得相應的學生證書的權利受侵害的;

4、對學生給予的處理不服的;

5、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訴部門:

1、學校成立以李淑玲為主任、何永根書記為副主任的《學生申訴辦公室》。

2、申訴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請訴理由、其它有關情況。

三、調查、聽證辦法:

1、學校申訴委員會或學生管理部門接到學生或監(jiān)護人的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屬校內申訴委員會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四、處理:

1、依據(jù)《教師法》第八章三十七條規(guī)定,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b、體罰學生,經(jīng)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情況之一,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學校接到學生或監(jiān)護人提出的申訴書,在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其個人檔案,作為今后考核的依據(jù)。

3、學校對第一項處分決定撤銷處分的決定,都要及時報市委法制科備案。

4、受行政處分的個人如不服學校給予的處分決定,可以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屬教育行政機關申訴行政復議中申訴,由市教委或其所屬教育行政機關對其處理決定進行復議和裁決。

學校管理學生申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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