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地產(chǎn)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地產(chǎn)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低值易耗品管理,以有利于低值易耗品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低值易耗品系指可以多次使用而不改變它的實物形態(tài),但是單位價值和使用期限又達不到固定資產(chǎn)標準有一類勞動物料,主要包括一般工具、用具、勞保用品及各類周轉材料。
第二條 低值易耗品由辦公室指定實物管理責任人負責申請購買、保管、發(fā)放。
第三條 公司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攤銷法進行核算,采購費用直接列入當期成本。
第四條 公司對低值易耗品實行定額管理,由辦公室將低值易耗品消耗定額列入年度費用計劃,由財務部負責審核,經(jīng)批準后執(zhí)行。
第五條 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管理參照《固定資產(chǎn)管理制度》實施。
第六條 低值易耗品發(fā)放(領用)時,應由低值易耗品實物管理責任人負責對應領用人分別建立在用低值易耗品臺帳,領用人離開單位時,所領用的低值易耗品應交回。領用人所交回的低值易耗品應履行相應入庫手續(xù),防止流失。
第七條 低值易耗品實物管理責任人就定期對在用低值易耗品進行清理,對于確實不能使用的要會同財務部門履行報廢手續(xù);發(fā)生損毀、丟失和被盜時,領用者必須提供有效證據(jù)和書面說明,由財務部會同辦公室進行確認,由辦公室履行報廢的相關審批手續(xù),并相應調整在用低值易耗品臺帳,做到帳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