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總公司現金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總公司現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 公司在下列范圍內可以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獎金;
2、個人勞務報酬;
3、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備用金;
4、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
5、子公司(分公司)經理審批的其它開支;
6、各種業(yè)務招待費;
7、購買農副產品。
第二條 公司辦理勞保福利,購置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及其它工作用品必須采取轉帳決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三條 分公司庫存現金按照國家會計制度執(zhí)行,不得超過開戶銀行核定的現金限額,超出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四條 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出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必須事先報總經理和開戶銀行批準。
第五條 公司員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的,必須填寫備用金領用單或借款單,集團公司人員由集團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土建子公司人員由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其他子公司人員由子公司總經理批準,分公司人員由分公司經理批準,所有審批人員必須建立臺帳,財務審計部應經常對其進行審計。
第六條 符合本制度第一條規(guī)定的,憑發(fā)票、工資單、差旅費單據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憑證,經手人和主管領導簽字,并經董事長或董事長委托人簽字后由現金會計支付現金。
第七條 工資由財務人員根據各部門提供的核發(fā)工資資料編制工資表,交主管副總經理和財務總監(jiān)審核后填制憑證,交總經理簽字,由現金會計發(fā)放現金,并由財務部門辦理會計核算手續(xù)。
第八條 現金會計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收入與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決算,帳款相符。
第九條 財務審計部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單位的銀行資金、現金進行檢查,發(fā)現帳實不符的不論何種情況均視為貪污挪用,差額在2萬元以下的對責任人罰差額的兩倍,差額在2萬元以上的開除,同時罰沒該年度和上年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