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公章介紹信使用管理制度
房地產公司公章、介紹信使用管理制度
一、公司公章、介紹信由辦公室主任負責保管,部門印章由部門經理負責保管。
二、 公司及印章的刻制、啟用、停用及銷毀應報董事會批準。部門經理的印制、啟用、停用及銷毀應報總經理批準。
三、 印章使用要求
(一) 凡屬經濟合同文本需蓋公司級公章和經濟合同專用章的應事先經過董事會或其授權人員批準。
(二) 凡屬對外公文需蓋公司級公章的,應事先征得總經理批準。
(三) 凡需攜公章外出辦事,應事先征得總經理簽字批準,用后立即退回辦公室。
(四) 凡屬一般例行公事、聯(lián)系業(yè)務等需加該公司級公章的,需經辦公室主任批準。
(五) 凡屬因公需要加蓋部門印章的,須經部門經理同意。
(六) 部門及公章只適用于不發(fā)生任何經濟責任的一般業(yè)務往來。
(七) 各類公章的使用均應建立登記制度。
四、 介紹信使用要求
(一) 介紹信均由辦公室統(tǒng)一保管出具,開具介紹信須經辦公室主任批準。
(二) 因公出差需帶加蓋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紹信,要有總經理簽字批準。如有剩余介紹信應交回辦公室注銷。
五、 辦公室有權不定期檢查各部門公章、介紹信的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