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qū)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7
小區(qū)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七)
一、消防設施器材按照劃分的管理區(qū)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jīng)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tài)。
二、消防治安部每年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兩次定期檢查、清理和登記造冊存檔。
三、消防栓、箱體、玻璃、門鎖、閥門、水帶、水槍、手動報警器、小錘及其配件經(jīng)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tài)。
四、溫、煙感控制箱體,指示燈,開關,探頭經(jīng)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tài)。
五、消防水泵、閥門、管道、壓力表、水噴淋自動滅火系統(tǒng)每月放水試驗一次。
六、消防手電筒、出口指示燈、事故應急照明燈保持完好。
七、定期對滅火器進行檢查、更換,確保處于良好備用狀態(tài)。
八、消防用廣播器材隨時處于良好備用狀態(tài)。
九、消防扳手存放在顯要位置,隨時備用。
十、加強消防設施器材的巡視、檢查、保養(yǎng)、更換,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處理。
十一、消防設施器材禁止挪作他用及改變位置,嚴禁損壞丟失。
十二、相關文件記錄: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