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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強化各級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責任,維護公司安全生產秩序,防止和減少事故,規(guī)范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guī)定》、《煤礦安全規(guī)程》、《選煤廠安全規(guī)程》編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部門、各單位、專業(yè)化服務單位、承包商等。
第四條 安委會負責對公司死亡事故相關責任部門、責任單位及責任人作出處理。
第五條 安監(jiān)局負責對公司重傷及以上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對重大隱患制造者、重大隱患整改責任人、人員不安全行為等進行責任追究,并進行處罰。
第六條 公司業(yè)務保安部門負責分管業(yè)務范圍內公司非人身事故、本部門查出的隱患、不安全行為責任單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進行處罰。
第七條 各單位負責對本單位發(fā)生的輕傷事故、查出的隱患、不安全行為進行處理。
第八條 對下列嚴重違規(guī)、違章行為,除按本辦法附件相關條款進行經濟處罰外,助理級及以上管理人員降級一年,期滿考核合格后恢復原職級;合同制職工待崗學習一年,待崗期間只發(fā)基本生活費;勞務工解除勞動合同。如因觸犯以下條款造成死亡事故和重大人身事故的,對負主要或直接責任的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助理級及以上管理人員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一)進入空頂、冒頂區(qū)、采空區(qū)作業(yè)。
(二)嚴格執(zhí)行連采工作面“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規(guī)定,非作業(yè)人員擅自進入連采作業(yè)禁區(qū)。
(三)瓦斯超限作業(yè)。
(四)“一風吹”排放瓦斯。
(五)未執(zhí)行電氣焊安全措施進行作業(yè)。
(六)水患未除,又無防治措施組織生產。
(七)有透水征兆,未及時撤人。
(八)違章帶電作業(yè)。
(九)未檢查周邊是否有人,開啟車輛或移動、運轉設備。
第九條 當發(fā)生以下事故,事故責任的認定:
(一)當礦井發(fā)生頂板傷亡事故時,對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班組長、跟班隊長、隊長、相關科室責任人、生產副總工(掘進副總工)、總工程師、生產礦長(掘進礦長)、安全礦長、礦長、公司相關業(yè)務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二)當礦井發(fā)生瓦斯、有毒有害氣體傷亡事故時,對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班組長、跟班隊長、隊長、相關科室責任人、通風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礦長、公司相關業(yè)務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三)當礦井發(fā)生機電傷亡事故時,對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班組長、跟班隊長、隊長、相關科室責任人、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礦長、安全礦長、礦長、公司相關業(yè)務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四)當礦井發(fā)生主輔運輸及設備致人傷亡事故時,對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班組長、跟班隊長、隊長、相關部門責任人、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礦長、安全礦長、礦長、公司相關業(yè)務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五)當礦井發(fā)生放炮傷亡事故時,對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班組長、跟班隊長、隊長、相關科室責任人、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礦長、安全礦長、礦長、公司相關業(yè)務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六)當礦井發(fā)生火災傷亡事故時,對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班組長、跟班隊長、隊長、相關科室責任人、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礦長或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礦長、公司相關業(yè)務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七)當礦井發(fā)生水災傷亡事故時,對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班組長、跟班隊長、隊長、相關科室責任人、防治水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礦長、公司相關業(yè)務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八)當礦井發(fā)生其它傷亡事故時,對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班組長、跟班隊長、隊長、相關科室責任人、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礦長或書記、礦長、公司相關業(yè)務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九)當礦井安全管理實行分片管理時,對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班組長、跟班隊長、隊長、相關科室責任人、分片管理礦領導、安全礦長、礦長、公司相關業(yè)務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條 露天煤礦、生產服務中心、開拓準備中心、地測公司比照礦井相關條款執(zhí)行。
第十一條 發(fā)生一級、二級、三級非人身事故造成明顯的直接經濟損失的,責任劃分按照附件5相關條款執(zhí)行。
第十二條 發(fā)生一次3人以上輕傷事故,責任劃分按照附件5相關條款執(zhí)行;發(fā)生3人以下輕傷事故由基層單位自行處理,處理結果上報安監(jiān)局備案。
第十三條 發(fā)生重傷以上人身傷亡事故時,責任劃分按照附件5相關條款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年度內責任單位累計發(fā)生2人死亡事故,領導班子處罰按照附件5相關條款執(zhí)行。
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對責任人實施經濟處罰達到1500元以上時,予以通報批評,并一次性待崗培訓7天。待崗培訓期間,按公司規(guī)定發(fā)放待崗培訓工資。同時,可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不安全行為當事人同時表現出多項不安全行為時,給予合并處罰。
第十七條 公司所屬單位發(fā)生非主要責任事故時,按本辦法降低一個等級處理。
第十八條 當事故符合上述多個標準時,按就高原則予以處罰。隱瞞事故被舉報經調查屬實者,上升一個等級處理。一個年度內再次發(fā)生同類事故,上升一個等級處理。
第十九條 發(fā)生死亡事故,地方安全監(jiān)察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高于上述標準時,執(zhí)行地方處罰標準。
第二十條 承包商施工期間發(fā)生非人身傷亡事故,造成甲方設備設施、工具損壞的,除照價賠償外,同時對施工單位處以1-10萬元的罰款;
發(fā)生1人重傷事故,扣除安全風險保證金50%;發(fā)生死亡事故,除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外,同時按照所簽訂安全協(xié)議對承包商進行處罰,扣除全部安全風險保證金并清退。對事故認定依據本辦法附件5進行處罰。
未盡事宜按照建設單位與承包商簽訂的《安全協(xié)議》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外部專業(yè)化服務單位的日常安全監(jiān)察、事故處理比照承包商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地面單位發(fā)生人身、非人身事故參照本年度《安全責任狀》處罰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獎懲標準詳見附件。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名詞術語解釋:
(一) 當事人:指不安全行為人。
(二) 危險源管控責任人:指對已辨識出的危險源(或隱患)有直接管理職責的人員。
(三) 危險源監(jiān)管責任人:指監(jiān)督和指導危險源管控責任人、不安全行為當事人,使危險源、不安全行為管理標準和管理措施落實到位的人員(一般為當事人或危險源管控責任人的直接上級,可同時包括帶徒師傅、班長、帶班隊長、隊長以及相關單位領導)。
(四) 管理責任人:指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的管理人員。
(五) 直接責任人: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fā)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六) 主要責任人:指對事故的發(fā)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
(七) 分管領導:指按照事故調查原因、責任分析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崗位職責分工,對事故應負管理責任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八) 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指事故單位第一行政負責人。
(九) 單位其他領導:指單位除第一行政負責人、分管領導外的其他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十) 責任單位:指煤礦、廠(處)、中心等公司二級單位。
(十一) 責任區(qū)隊:指生產區(qū)隊、車間(站)等。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和管理責任人的認定以事故調查報告為準。
(十二) 一級非人身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100萬以上,1000萬以下; 礦井供電、供排水、供暖、洗選裝車、生產設備事故影響礦井生產54小時以上; 無計劃瓦斯?jié)舛瘸^3%;冒頂、透水影響綜采工作面生產120小時以上。
(十三) 二級非人身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50萬以上,100萬以下;高瓦斯礦井主扇無計劃連續(xù)停風10分鐘以上,瓦斯礦井主扇無計劃連續(xù)停風20分鐘以上;井上下瓦斯抽放泵無計劃停止運行15分鐘及以上,并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無計劃瓦斯?jié)舛瘸?且小于等于3%,持續(xù)時間5分鐘及以上;礦井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數據中斷2小時及以上、通訊系統(tǒng)中斷30分鐘及以上;冒頂、透水影響綜采工作面生產72-120小時(掘進工作面72小時以上);礦井供電、供排水、供暖、洗選裝車、生產設備事故影響礦井生產6-54小時(影響綜采系統(tǒng)生產36小時以上);洗選裝車系統(tǒng)設備事故影響本系統(tǒng)生產48小時以上。
(十四) 三級非人身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50萬以下;正常切換主要通風機時間超過10分鐘;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時間5分鐘以上;礦井供電、供排水、生產設備事故影響綜采系統(tǒng)生產8-36小時;冒頂、透水影響綜采工作面生產8-72小時;洗選裝車系統(tǒng)設備事故影響本系統(tǒng)生產4-48小時。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區(qū)間”內數字包含下限不包含上限。
第二十七條 公司范圍內所有安全獎懲必須遵照本辦法執(zhí)行。公司其它安全獎罰標準若與本辦法相抵觸時,遵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神東煤炭集團安監(jiān)局。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原《神東煤炭集團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神東2022〔293號〕)同時作廢。
第2篇 某某電力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公司系統(tǒng)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資委《中央企業(yè)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集團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等,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獎懲工作堅持“責、權、利相統(tǒng)一”和“以責論處和獎懲分明”原則。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分(子)公司、發(fā)電企業(yè)和個人予以表彰,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員予以處罰,觸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系統(tǒng)從事電力安全生產管理的各分(子)公司和發(fā)電企業(yè)。電力設備制造(工程)類企業(yè)參照執(zhí)行。
第二章 表 彰
第五條 集團公司每年對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分(子)公司、基層企業(yè)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六條 各類先進評選條件
(一)分(子)公司評選條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本區(qū)域未發(fā)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設備事故、供熱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類事故,未發(fā)生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
2. 按照集團公司《電力安全生產工作規(guī)定》等要求,對所管理企業(yè)進行工作指導,安全管理有創(chuàng)新、成績突出。
3.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行業(yè)安全監(jiān)管機構以及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方面的通報批評。
(二)發(fā)電企業(yè)評選條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本企業(yè)未發(fā)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設備事故、供熱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類事故,未發(fā)生造成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
2.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行業(yè)安全監(jiān)管機構、集團公司及主管分(子)公司安全生產方面的通報批評。
3. 當年機組發(fā)生非計劃停運次數不超過公司系統(tǒng)平均數。
(三)個人評選條件。先進個人評選在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優(yōu)先考慮基層生產一線的員工和管理人員。
1. 所在單位未發(fā)生事故,未發(fā)生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
2. 個人在3年內未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不安全事件,無違章記錄。
3. 模范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在安全生產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4. 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有創(chuàng)新并取得實效,或在安全生產中避免了事故發(fā)生、多次發(fā)現重大事故隱患等,為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
第七條 表彰名額
(一)先進分(子)公司數量
按照集團公司所屬分(子)公司數量的25%左右確定。
(二)先進發(fā)電企業(yè)數量
以分(子)公司為單位,以所管理發(fā)電企業(yè)數量為基數,確定表彰名額如下表:
分(子)公司管理企業(yè)數量5家及以下6-10家11-15家16家及以上
表彰名額最多1名2名3名按照遞進原則,發(fā)電企業(yè)數量每增加5家,表彰名額增加1名
(三) 先進個人數量
每家發(fā)電企業(yè)原則上確定1名先進個人。對個別裝機容量大、安全生產管理較為突出的發(fā)電企業(yè)可再增加1名。對一些裝機容量小的水電、風電等發(fā)電企業(yè),按照每單位少于1人、分區(qū)域統(tǒng)籌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 安全生產先進評選實行逐級申報。先進發(fā)電企業(yè)、先進個人評選采取基層單位申報,分(子)公司推薦上報(當年12月15日前),集團公司統(tǒng)一評選的方式進行(申報表見附表1-3)。
第九條 集團公司對實現長周期連續(xù)安全記錄、以及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發(fā)電企業(yè),視情況進行專項獎勵。
第十條 依據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表彰文件,各單位自行制定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健全完善本企業(yè)安全生產表彰獎勵機制,設立安全生產單項獎勵,建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做到專款專用。
第三章 處 罰
第十二條 發(fā)生事故,有關單位應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人事管理權限,對責任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對于由政府部門或監(jiān)管機構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嚴于本規(guī)定,按政府部門或監(jiān)管機構組織調查所做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意見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對事故責任單位依照以下規(guī)定扣罰:
(一)人身傷亡事故
1. 發(fā)生一般人身重傷事故,處以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fā)生3人以上重傷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規(guī)定扣罰。
2. 發(fā)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處以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發(fā)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或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扣罰。
(二)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和供熱事故等
1. 發(fā)生內部統(tǒng)計事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 發(fā)生一般事故,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發(fā)生較大事故,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 發(fā)生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或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扣罰。
(三)其他類事故和造成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參照上述條款執(zhí)行。
(四)對隱瞞事故的責任單位,按照相應事故等級加倍扣罰。
第十四條 發(fā)生一般人身重傷事故,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四)對有關部門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分管副職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六)一年內發(fā)生2次人身重傷事故或一次發(fā)生3人以上人身重傷事故,給予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分管副職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十五條 發(fā)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至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五)對事故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十六條 同一單位一年內發(fā)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對主要、次要責任者按照上述條款執(zhí)行外,對有關負責人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三)對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處分;對分(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十七條 發(fā)生較大人身傷亡事故,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1年處分至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撤職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六)對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對分(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 發(fā)生人員責任的內部統(tǒng)計事故,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二)對次要責任者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九條 發(fā)生一般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一般電力生產事故(供熱事故除外),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五)一年內重復發(fā)生同類性質一般事故的單位,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條 發(fā)生一般供熱事故,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較大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電力生產事故,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2年處分。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六)對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對分(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七)發(fā)生較大供熱事故,對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處分,按照不低于以上條款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
第二十二條 發(fā)生重大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電力生產事故,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2年處分至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處分至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撤職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六)對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對分(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第二十三條 發(fā)生重大以上人身傷亡事故,以及特大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電力生產事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事故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對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發(fā)生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各類交通事故,依據交通事故調查結論,對事故責任者,負有管理或領導責任的各級負責人,按照不高于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的相應等級,視責任酌情處罰。
第二十五條 隱瞞各類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按照相應事故等級處理規(guī)定的上限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者,按照上一個等級事故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為隱瞞事故:
(一)不按規(guī)定將事故上報。
(二)破壞事故現場、隱瞞事故重要情節(jié)。
(三)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
(四)躲避、阻礙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 發(fā)生事故后,若事故情況復雜、原因不易查清,對主動講清事故真相、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的事故責任者從輕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事故單位和分(子)公司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有關班子人員的行政處分比照本單位行政正職的處罰低一級執(zhí)行;黨內處分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由各級黨組(黨委)決定。
第二十九條 發(fā)生電力生產人身死亡事故,對負聯責責任的事故單位和人員的處罰,按照不低于下一個事故等級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發(fā)生嚴重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職業(yè)危害事故、特種設備事故,以及在應對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工作中,由于處置不當導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產生嚴重影響,按照其性質、損失和影響,比照上述有關條款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對在處罰中未涉及的事故單位其他責任人員,按照本單位相關規(guī)定給予處理。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實行“說清楚”和“事故檢討”制度。發(fā)生一般以上事故和有較大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在事故發(fā)生后到集團公司進行專題匯報、作出書面檢查,或在安全生產會議上作檢討。
第三十三條 在進行行政處分的同時,應并處相應經濟處罰,具體標準如下:
(一)通報批評---扣罰1-2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二)警 告---扣罰3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三)記 過---扣罰6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四)記大過---扣罰10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五)降 級---扣罰12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六)撤 職---扣罰12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罰一般由所屬分(子)公司在事故調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情節(jié)較為簡單明確的,應在事故發(fā)生后20日內),按照本辦法提出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罰意見,報集團公司審批。經集團公司審查同意后,形成處罰意見,下發(fā)有關單位并通報公司系統(tǒng)。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或者本級,“以下”不包括本數或者本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事故等級和事故歸屬的劃分按國家有關法規(guī)條例、集團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等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或補充辦法,本辦法中未涉及到的事項,均應在實施細則或補充規(guī)定中作出具體可操作的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不作為處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政策與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2005年11月14日頒發(fā)的《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電力生產安全工作獎懲管理辦法(a版)》(中國華電生〔2005〕1375號)同時廢止。
第3篇 安全事故管理安全生產獎懲辦法
第一條 為調動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維護本項目生產施工的正常秩序,確保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勞動部關于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本項目安全管理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企業(yè)負責,行業(yè)管理,國家監(jiān)察,群眾監(jiān)督和勞動遵章守紀的總要求,以及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嚴格執(zhí)行目標管理,項目經理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做到一級抓一級,一級保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第三條 強化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控制,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考核。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安全管理混亂,事故隱患嚴重,違章違紀造成員工傷亡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的,除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實行經濟處罰外,還要交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項目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 傷亡事故責任劃分
第五條 安全協(xié)調部負責制定、修訂本規(guī)定,負責各類事故的匯總、統(tǒng)計、分析和對口上報,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監(jiān)督,主管火災事故、爆炸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環(huán)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其他各類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協(xié)助公安交警部門對與本項目有關的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負責執(zhí)行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制考核。
第六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工區(qū)的事故檔案。
第七條 凡項目部所屬各單位從業(yè)人員在施工生產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傷亡的,均屬責任事故:
1、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
2、 安全防護裝置缺少或有缺陷;
3、 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4、 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5、 生產(施工)場地環(huán)境不良;
6、 沒有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不健全;
7、 勞動組織不合理;
8、 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9、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10 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識;
11、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12、違反操作規(guī)程和勞動紀律等。
第八條 事故分類
1、按事故的類別分類
按照事故的類別分類可分為火災事故、爆炸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環(huán)境污染、交通事故等六大類。
(1)火災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2) 爆炸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查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電信、儀器(表)、容器、運輸設備、管道等設備及建(構)筑物損壞,造成經濟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4)生產事故:指由于“三違”或其它原因造成停工、停產及漏油、漏料等事故。
(5)環(huán)境污染事故:指在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環(huán)境污染和破壞,并造成物資財產損失、人身傷害或影響企業(yè)形象的事故。
(6)交通事故:指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于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因機械故障等造成車輛損壞、物質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2、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類
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類可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工業(yè)傷亡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 至3 人(包含3 人);或重傷1 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 萬元以下(不含5 萬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3 人以上;或重傷2 至5 人;或死亡1 至2 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 萬元至10 萬元(不含10 萬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0 人以上;或重傷5 人以上;或死亡2 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 萬元以上(不含10 萬元)。
(2)火災、爆炸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 人以上(含10 人);重傷20 人以上(含20 人),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 戶以上(含50 戶);直接財產損失100 萬以上(含100 萬)。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重傷10 人以上(含10 人),死亡、重傷10 人以上;受災30 戶以上(含30 戶);直接財產損失30 萬以上。
——一般事故,指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火災、爆炸事故。
(3)環(huán)境污染事故
——一般事故:指環(huán)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 萬元(不含2 萬元)以下;或人員發(fā)生一般中毒癥狀,不會導致殘疾后果;或企業(yè)形象和集體安定受到一定影響;或對周邊環(huán)境(人、物)造成一定危害。
——重大事故:指環(huán)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 萬元以至10 萬元;或人員發(fā)生明顯中毒癥狀,可能導致殘疾后果;或企業(yè)形象和集體乃至社會安定受影響;或對環(huán)境造成較大危害。
——特大事故:是指環(huán)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 萬元以上;或人群發(fā)生明顯中毒癥狀;或使當地經濟、社會的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4)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2 人以下(含2 人),無人員重傷或死亡,經濟損失不足1 萬元。
——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3 人以上(含3 人);或重傷1 至2 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 萬元至10 萬元(含10 萬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傷3 至10 人;或死亡1 至2 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 萬元至30 萬元(含30 萬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0 人以上;或死亡3 人以上;或死亡2 人同時重傷5 人以上(含5 人);或直接經濟損失30 萬元以上。
第九條 發(fā)生傷亡事故必須按照“三不放過”原則,分析原因、明確責任,嚴肅處理。
第十條 事故報告
1、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fā)現人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項目部領導或安全協(xié)調部門,火災事故應先報火警。
2、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的負責人或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在1 小時內用電話等方式報上級主管部門,并在12 小時內以書面材料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應立即向項目部領導報告。
3、事故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簡要經過、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已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況等。
4、發(fā)生傷亡事故或中毒事故,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受傷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發(fā)生重大火災、爆炸、環(huán)境污染事故時,應以公司領導為首組成現場指揮部,統(tǒng)一指揮處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
1、事故發(fā)生后,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應按事故大小,組織成立調查小組。由項目經理任組長,分管副經理、專職安全員任副組長,其他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負責人為成員,進行事故調查、取證。
2、事故調查小組組長還可以根據事故發(fā)生的具體情況增加相關部門和負責人參與事故調查。
3、事故調查小組職責
(1)應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情況、防范措施和建議;
4、本項目內發(fā)生的各類事故都必須進行調查,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拒絕或干涉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條 事故處理
事故發(fā)生后,要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所負責任大小,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分析原因,明確責任,根據處罰條例,對事故責任人和單位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事故匯報、結案、材料歸檔
1、發(fā)生一般事故,由事故單位負責人向項目部分管領導和主管部門匯報;發(fā)生重、特大事故,事故單位負責人必須向項目部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匯報,并報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
2、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案后要按如下要求,及時把材料整理好,交安全協(xié)調部備案。
(1)事故單位報告;
(2)事故證明人(2 人以上)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的自述或詢問筆錄;
(4)事故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5)診斷證明書;
(6)調查組對事故的處理決定;
(7)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計算材料;
(8)事故責任者的檢查等。
3、事故的統(tǒng)計
為加強安全事故的控制力度,對于安全事故的高發(fā)點有一個明晰的了解,安全協(xié)調部應將每起事故的發(fā)生時間、地點、性質、原因等內容進行檔案管理,并于每年的年中和年終將半年和全年事故進行統(tǒng)計分析,針對高發(fā)的事故、危險源制訂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進行嚴格管理和控制,以降低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率。
第十四條 事故的結果處置
由事故調查組會同公司相關部門討論提出處理意見,經安全領導小組討論通過,需要罰款的由項目部綜合辦公室出示罰款通知,財務科執(zhí)行,罰款金額列入安全獎勵基金。
第三章 獎 勵
第十五條 對本項目所屬各單位的安全生產考核實行年度考核。
第十六條 本項目所屬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年度考核獲獎的基本條件:全年無責任員工因安全事故死亡;員工重傷率低于0.1%,無責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險性事故;無責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主要責任交通大事故;無責任機械重大、特大事故;無爆炸或火災事故。
第十七條 獲年度安全獎的單位需完成相應的生產計劃任務。
第十八條 凡達到安全獲獎條件的部室、工區(qū),必須在考核期滿五日內將總結報項目部安全協(xié)調部(附單位在冊人數),凡逾期不報者視為棄權。
第十九條 經項目經理辦公會評審后,符合條件的單位,由項目部通報表彰,并獎勵。
(一) 獲年度獎的單位按在冊人數人均獎勵500 元,獲獎單位所得安全獎用于獎勵在安全生產中做出成績的個人,不得平均分配,必須按照責任大小,拉開檔次進行分配。
(二) 對獲獎單位領導的獎勵: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獎勵2000 元;小組成員按組長的80%進行獎勵,安檢人員按組長的60%進行獎勵。
第二十條 對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的獎勵條件:
(1)、全年無責任員工因安全事故死亡;
(2)、全年員工重傷率低于0.5‰,無責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險性事故;
(3)、全年無責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主要責任交通大事故;
(4)、全年無責任機械重大、特大事故;
(5)、全年無爆炸或火災事故。
對本項目全年安全管理工作全部達到以上條件,則給予全額獎勵,即對組長給予4000 元的獎勵,對副組長按組長的80%進行獎勵,對成員按組長的60%進行獎勵;達到以上四條,按全額獎勵的80%進行獎勵;達到以上三條,按全額獎勵的60%進行獎勵;達到以上兩條,按全額獎勵的40%進行獎勵;;達到以上一條,按全額獎勵的20%進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班組或個人,由單位推薦并寫出單項資料報公司,經公司審核后,授予 “安全生產紅旗班組”和“安全生產標兵”榮譽稱號,對獲得 “安全生產紅旗班組”的班組給予5000 元的獎勵,對獲得“安全生產標兵”的個人給予1000 元的獎勵,并頒發(fā)錦旗或證書。
第四章 處 罰
第二十二條 凡發(fā)生火災事故、爆炸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環(huán)境污染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 賠償
(1)、視其是否竄崗或嚴重違規(guī)違章操作造成事故。竄崗或嚴重違規(guī)違章操作造成事故,損失金額由責任人全額賠償。從事本職工作造成事故,負全部責任、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6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間的,超過1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間的,超過3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2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 元的,超過5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10%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別巨大,超過50000 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觸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3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間的,超過1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2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間的,超過3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1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 元的,超過5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別巨大,超過50000 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
(3)、在事故中負一定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1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間的,超過1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8%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間的,超過3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 元的,超過5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3%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別巨大,超過50000 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
2、罰款
(1)、發(fā)生事故造成輕傷1~2 人,給予直接責任、主要責任者罰款500 元和行政警告處分;次要責任者罰款300 元;一定責任者罰款200 元。
(2)、發(fā)生事故造成重傷1 人或輕傷3~6 人,給予直接責任、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 元和行政記過處分;次要責任者罰款800 元和行政警告處分;一定責任者罰款500 元和通報批評。
(3)、發(fā)生事故造成重傷3 人以上(含3 人)或死亡1 人以上(含1 人),給予直接責任者開除;主要責任者罰款3000 元和留用察看處分;次要責任者記大過或記過處分并罰款2000 元;一定責任者罰款1000 元,并給予行政記過或警告處分,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4)、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 萬元以下(含1 萬元),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罰款300 元,并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負一定責任者罰款200 無,并給予通報批評。
(5)、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 萬元至10 萬元(含10 萬元),負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并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或行政記過處分;負次要責任罰款800 元,并給予行政記過或行政警告處分;負一定責任者罰款500 元,并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6)、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 萬元以上,負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或留用察看處分;負主要責任者罰款2000 元,并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負次要責任者罰款1000 元,并給予行政記過處分;負一定責任者罰款800 元,并給予地政記過或行政警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凡發(fā)生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 賠償
(1)、對酒后駕駛車輛、無證駕駛車輛、未按規(guī)定私自出車、未經過相關部門領導指派駕駛他人車輛、將車交給無證人員或非本單位專職駕駛員和私自駕駛公車辦私事造成交通事故責任者,除進行經濟處罰外,所發(fā)生的事故經濟損失由責任者全部自負。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6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間的,超過1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間的,超過3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2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 元的,超過5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10%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別巨大,超過50000 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觸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3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間的,超過1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2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間的,超過3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1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 元的,超過5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別巨大,超過50000 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
(4)、在事故中負一定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1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間的,超過1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8%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間的,超過3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 元的,超過5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3%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別巨大,超過50000 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
(5)、對事故損失有保險公司參與賠償的,按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的50%加上總損失金額中保險公司未賠償部分做為損失金額,套以上(1)~(4)項標準進行賠償。
2、 罰款
(1)、發(fā)生一般交通事故,給予同等以上(含同等)責任者罰款500 元;負次要責任者罰款300 元。
(2)、發(fā)生大交通事故,給予負同等以上(含同等)責任者罰款1000 元;負次要責任者罰款500 元。
(3)、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給予負全部責任者罰款3000 元;給予負主要或同責任者罰款2000 元;給予負次要責任者罰款1000 元。
(4)、發(fā)生特大交通事故,給予負全部責任者罰款5000 元;給予負主要或同責任者罰款3000 元;給予負次要責任者罰款2000 元。
(5)、對酒后駕駛車輛、無證駕駛車輛、未按規(guī)定私自出車、未經過相關部門領導指派駕駛他人車輛、將車交給無證人員或非本單位專職駕駛員和私自駕駛公車辦私事等未造成事故者,一旦發(fā)現或者檢舉核實,對責任人處以500 元的罰款;對造成事故者,在處以500 元的罰款的基礎上,按以上(1)~(4)項對照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項目所轄單位發(fā)生責任員工傷亡事故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事故,按下列規(guī)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領導實行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
1、凡發(fā)生一次輕傷5 人及以上事故的單位,每負傷1 人處罰10000 元。
2、凡發(fā)生一次員工重傷3 人及以上事故的責任單位,每重傷1 人處罰20000 元;凡發(fā)生一次員工死亡1 至2 人事故的責任單位,每死亡1 人處罰50000 元。對第一負責人扣罰當月崗位工資和計件工資;對專職安全員扣罰當月崗位工資70%和計件工資;對主要負責人扣罰當月崗位工資50%和計件工資。
3、凡發(fā)生一次員工死亡3 人(含3 人)重大傷亡事故的責任單位,每死亡1 人罰款70000 元。對第一負責人扣罰三個月崗位工資和計件工資;對專職安全員扣罰兩個月崗位工資和計件工資;對主要負責人扣罰一個半月崗位工資和計件工資。
4、凡發(fā)生作業(yè)人員責任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 至2 人的,每死亡1 人處罰30000 元;一次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的,每死亡1 人處罰50000 元,對負領導和管理責任者參照上述2、3 款辦理。
5、對機動車輛損壞公路設施、撞壞輸電、通訊線路和施工挖電纜、光纜,履帶拖拉機壓壞公路以及造成其它嚴重經濟損失的,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5%扣罰。
第二十五條 發(fā)生多人負傷或死亡事故,必須按規(guī)定在事故發(fā)生后1 小時內,逐級上報項目部,并按事故調查處理權限按期結案。無故不按規(guī)定時間上報和結案的,每件事故另加罰10000 元。
第二十六條 對竄崗、違章操作、違章指揮等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一旦發(fā)現或經檢舉核實,每發(fā)生一次對責任單位處罰500 至5000 元。對責任人處罰50 元至500 元。
第二十七條 對隱患的整改未按整改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隱患危及的輕重程度,對照整改條款對責任單位每一項處以500~10000 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漏報、謊報、隱瞞事故不報,而被上級主管部門查出的或經舉辦查證屬實的。除追回單位和個人事故期間所得安全獎外,并再以獎勵等額處罰;同時,在按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的賠償和處罰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責任的基礎上,每件事故另加罰10000 元,通報公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獎勵經費歸入項目部當年支出,由項目部根據考評結果直接獎勵。
第三十條 項目部的安全質量獎勵指標由財務部管理,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安排使用。安全方面經濟處罰繳項目部財務部,按財務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責任員工的賠償和罰款由財務部直接收取或從其工資和獎金里扣除,具體處理按財務部規(guī)定執(zhí)行。
第4篇 安全事故管理及安全生產獎懲辦法
第一條 為調動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維護本項目生產施工的正常秩序,確保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勞動部關于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本項目安全管理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企業(yè)負責,行業(yè)管理,國家監(jiān)察,群眾監(jiān)督和勞動遵章守紀的總要求,以及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嚴格執(zhí)行目標管理,項目經理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做到一級抓一級,一級保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第三條 強化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控制,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考核。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安全管理混亂,事故隱患嚴重,違章違紀造成員工傷亡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的,除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實行經濟處罰外,還要交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項目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 傷亡事故責任劃分
第五條 安全協(xié)調部負責制定、修訂本規(guī)定,負責各類事故的匯總、統(tǒng)計、分析和對口上報,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監(jiān)督,主管火災事故、爆炸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環(huán)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其他各類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協(xié)助公安交警部門對與本項目有關的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負責執(zhí)行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制考核。
第六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工區(qū)的事故檔案。
第七條 凡項目部所屬各單位從業(yè)人員在施工生產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傷亡的,均屬責任事故:
1、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
2、 安全防護裝置缺少或有缺陷;
3、 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4、 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5、 生產(施工)場地環(huán)境不良;
6、 沒有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不健全;
7、 勞動組織不合理;
8、 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9、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10 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識;
11、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12、違反操作規(guī)程和勞動紀律等。
第八條 事故分類
1、按事故的類別分類
按照事故的類別分類可分為火災事故、爆炸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環(huán)境污染、交通事故等六大類。
(1)火災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2) 爆炸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查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電信、儀器(表)、容器、運輸設備、管道等設備及建(構)筑物損壞,造成經濟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4)生產事故:指由于“三違”或其它原因造成停工、停產及漏油、漏料等事故。
(5)環(huán)境污染事故:指在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環(huán)境污染和破壞,并造成物資財產損失、人身傷害或影響企業(yè)形象的事故。
(6)交通事故:指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于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因機械故障等造成車輛損壞、物質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2、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類
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類可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工業(yè)傷亡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 至3 人(包含3 人);或重傷1 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 萬元以下(不含5 萬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3 人以上;或重傷2 至5 人;或死亡1 至2 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 萬元至10 萬元(不含10 萬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0 人以上;或重傷5 人以上;或死亡2 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 萬元以上(不含10 萬元)。
(2)火災、爆炸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 人以上(含10 人);重傷20 人以上(含20 人),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 戶以上(含50 戶);直接財產損失100 萬以上(含100 萬)。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重傷10 人以上(含10 人),死亡、重傷10 人以上;受災30 戶以上(含30 戶);直接財產損失30 萬以上。
——一般事故,指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火災、爆炸事故。
第5篇 某物業(yè)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
為了調動單位和個人的積極性,確保安全生產,減少、防止事故發(fā)生,促進公司的安全發(fā)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安全生產獎勵
一、非當班期間,發(fā)現嚴重的地下管道、電纜被雨水沖刷處于塌陷、斷管、斷線、電控柜進水和雨水向房屋地基下灌水嚴重、鍋爐汽化等重大隱患和險情及時報告的;采暖管道檢查井井蓋或檢查口蓋板被移動易造成險情及時報告并處理的,獎勵30—300元/次;
二、非當班期間,發(fā)現事故苗子及時報告并處理的,獎勵30—50元/次;
三、安全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搶救事故有功的,200—1000元/次;
四、其他有益于安全生產的行為,獎勵30—50元/次;
五、凡是全年沒有發(fā)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害事故的班組(以上報物業(yè)公司工傷數為準),對該班組負責人、安監(jiān)人員給予100-300元的獎勵。
第二條 違章行為處罰標準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全員合同、勞務派遣人員待崗培訓二周并處以100—500元罰款。
1、酒后上崗或班中飲酒的;
2、有易燃物(含氣瓶)的場所,在安全距離之內抽煙的;
3、不服從管理、恐嚇或辱罵管理人員、安全監(jiān)察員的;
4、一年發(fā)生二次及以上的違章人員;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全員合同工、勞務派遣人員待崗培訓一周并處以150—500元的違章罰款。
1、防火區(qū)攜帶火源的;
2、檢修設備處理故障時不執(zhí)行“停電掛牌”制度的;
3、手持電動工具作業(yè)將芯線插入插座或無漏電保護的;
4、爬火車、鉆火車或從二節(jié)火車皮之間通過的;
5、高空作業(yè)不系安全帶的;
6、特種作業(yè)人員(電工、焊工、起重工等)無證上崗;。
7、啟動本崗位以外設備的;
8、起重機運行時,在起重物下通過或停留的;
9、當班時睡崗、脫崗、串崗的;
10、在有易燃易爆場所焊接作業(yè)沒有采取防火措施,在潮濕地點不帶絕緣手套或不穿絕緣鞋的;
11、從高處向下隨意扔物品的。
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全員合同工、勞務派遣人員處以50—200元的違章罰款。
(一)、違反防火防爆制度規(guī)定
1、電焊工切割動火時,未設置接火盤、配備滅火器、在易燃易爆場所沒有監(jiān)護和收尾清理焊接殘渣的;
2、乙炔發(fā)生器無回火防止器和壓力表失效的;
3、氣瓶距明火小于10米、暴曬、混裝混放或碰撞、滾動的;
4、施焊期間,氧氣瓶和乙炔瓶之間的距離小于5米的;
5、進入設備(含容器)內無措施的;
6、用導軌、建筑物鋼筋、鋼絲繩和設備本身作為電焊機接地線的;
7、電焊機用完未關閉電源的;
8、其他違反防火、防爆規(guī)定的行為。
(二)、違反電氣安全操作規(guī)程規(guī)定
1、在低壓0.1米,高壓0.7米,絕緣桿0.3米之內作業(yè)的;
2、電工作業(yè)不用驗電筆、絕緣手套、絕緣鞋的;
3、私接亂拉或在電纜上搭掛物品的;
4、沒有實行“誰停電、誰送點、誰簽字”制度的;
5、隨意移動正在使用的“停電標志牌”的;
6、其他違反電氣操作規(guī)定的。
(三)、違反特種設備作業(yè)規(guī)定
1、起重機超負荷、超速度和斜吊、站在吊運物品上的;
2、其他違反特種設備或特種作業(yè)人員管理規(guī)定的。
(四)、違反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規(guī)定
1、在2米以上高空作業(yè)時,背著安全帶不掛保險鉤的;
2、未站在砂輪兩側或兩人同時使用一個砂輪機作業(yè)的;
3、多工種聯合檢修或交叉作業(yè)無安全措施(施工負責人、安全負責人、作業(yè)人員分工、設置紅線警戒圍欄和檢修牌)的;
4、擅自拆除或毀壞機電設施、建筑物等有關設施的;
5、掄大錘時戴手套或未系戴安全帽的。
(五)、違反工作現場規(guī)定
1、無故使用消防設施的;
2、不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記錄不全的;
3、發(fā)生事故后,不執(zhí)行事故應急中心命令搶險的;
4、從高處向下扔東西無措施的;
5、違反工作現場安全規(guī)定的。
(六)、違反運行安全操作
1、鉆入運行設備下清掃、檢修的;
2、違章指揮的;
3、在帶有傳動設備運行周圍工作,辮子沒有盤起的,衣服敞開的,袖子沒有系扣的;
4、設備開動前,不檢查設備附近有無檢修作業(yè)人員的;
5、危險場所作業(yè),沒有監(jiān)護人,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6、觸摸旋轉部件的;
7、其他違反運行安全操作規(guī)定的。
(七)、違反勞動紀律和勞保用品佩戴規(guī)定
1、工作期間不按規(guī)定穿戴工作服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
2、不按時上班,遲到早退的;
3、工作期間內,打撲克、干私活、織毛衣或干與工作無關事情的;
4、隨意亂動電器設備的;
5、其他違反勞動紀律的。
(八)、違反安全培訓規(guī)定的
1、不按計劃組織安排培訓和組織不力的;
2、無故不參加安全培訓,安全考試一次不及格的;
3、對本工種規(guī)程制度不熟悉的;
4、違反培訓紀律的;
5、其他違反安全培訓規(guī)定的。
(九)、道路交通安全
1、無公司發(fā)放準駕證開車,沒有執(zhí)行礦區(qū)通行規(guī)定的;
2、人貨混裝、超載、超員、超速的;
3、手剎、制動、轉向、燈光和滅火器等安全設施失效的;
4、清掃工上崗不穿標志服和不瞭望橫穿馬路的;
5、其他違反道路交通規(guī)定的。
第三條 事故隱患處罰標準
質量標準化檢查出來的問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單位每項處以罰款200—1000元;沒有在期限內整改的,對責任單位每項處以1000—2000元的罰款。
一、電器設備隱患
1、電纜漏電的;
2、將機電設備保護甩掉沒有及時恢復的;
3、電器保護裝置整定值不合格和儀表指示值不準,波動損壞的;
4、帶電設備的裸體無保護蓋,有裸露芯線的;
5、未按規(guī)定接地、接零保護的;
6、設備和照明設施拆除后,未切斷電源或切斷后線頭無絕緣處理的;
7、電控柜沒有上鎖或鎖子損壞的。
二、電焊機、氣瓶和手持電動工具隱患
1、電焊機電源開關無單獨設置,二次端子線未用螺栓連接,裸露的導電部分和轉動部分沒有安全防護罩的;
2、電焊機沒有短路、漏電保護和焊把鉗絕緣不好的;
3、氣瓶無防震圈、防護帽的;
4、手持電動工具,沒有定期檢查和記錄的;
5、使用外殼、手柄破裂、插頭開裂和保護接地電阻大于4歐姆的手持電動工具的;
6、手持電動工具旋轉部件無防護裝置的;
三、設備保護隱患
1、爐排跑偏不及時處理的;
2、起重機、電動葫蘆保護裝置失效的;
3、鋼絲繩無指定專人定期檢查,并未做記錄的;
4、安全閥、壓力表和電工絕緣用品校驗過期的;
5、除塵器停止運行的;
6、檢修現場沒有及時清理,影響通行的;
7、孔、洞、坑、井、壕和池的蓋板或防護欄不全及損壞的。
四、消防系統(tǒng)隱患
1、消防泵啟動5分鐘后無水或消火栓開閥后無水的;
2、損壞自動滅火器、噴淋閥的;
3、滅火器、水帶或水栓不全、失效的;
4、火災報警系統(tǒng)存在故障不及時匯報的;
5、火災報警系統(tǒng)擊碎按鈕失效的。
五、高空墜落隱患
1、梯子有斷層、有油污,梯腳無防滑墊和防護措施的;
2、梯子靠在窗戶、窗框和圓柱物體和電纜上的。
六、文明生產和內業(yè)資料
1、漏油、灑油、漏水的;
2、安全標志牌模糊不清的;
3、衛(wèi)生差、記錄不全的;
4、新工人培訓,交接班等記錄不全的;
5、拖延報表等相關安全資料的。
七、其他不符合安全標準化規(guī)定的
第四條 凡是發(fā)生事故的責任班組,全年不得評為各類先進集體,事故責任人不得評為各類先進個人。
第五條 獎勵基金的來源
1、房屋物業(yè)管理公司籌資5萬元安全獎勵基金;
2、對各類違章作業(yè)所罰款項;
第六條 安全生產獎勵兌現辦法
每季度兌現一次。
第七條 安全生產獎勵申報程序
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該單位安監(jiān)員現場確認 該單位安全副科長認定簽字 所在單位上報公司安監(jiān)站 安監(jiān)站進行審核 公司領導審批。
第八條 罰款程序
一、罰款方式
1、安監(jiān)人員在檢查中發(fā)現“三違人員”后,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直接下罰款通知單進行罰款;
2、結合安全獎勵查出“三違人員”,經研究審核確定罰款金額。
二、罰款收繳及管理
1、100元或低于100元的交納現金,100元以上的從工資中扣除;
2、罰款全部交到物業(yè)公司財務部,財務部設專戶進行管理;
3、罰款只用做安全獎勵和安全生產活動項下。
第九條 本辦法從202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第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房屋物業(yè)管理公司安監(jiān)站。
第6篇 煤礦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修改
為認真落實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guī)范員工安全行為,促進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實現公司安全發(fā)展,特制定《重慶市南川區(qū)大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以下簡稱《獎懲制度》)。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司所屬礦井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 煤礦企業(y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程、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三條? 本《獎懲制度》僅適用于重慶市南川區(qū)大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對所屬礦井的安全監(jiān)管和考核。
第二章? 處罰標準
第一節(jié)? 安全管理
第四條? 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或證照失效非法生產。(1)礦井未及時更換和延期“四證一照”,造成證照過期失效繼續(xù)組織生產的,處5000元以上罰款;(2)礦井被暫扣或吊銷證照后繼續(xù)組織生產的,處10000元以上罰款;(3)礦井拒不執(zhí)行停產指令擅自生產的,處10000元以上罰款;(4)礦井建設項目沒有按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而未批先建,存在邊審批、邊設計、邊建設“三邊”現象的,處10000元以上罰款;(5)建設礦井未依法辦理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手續(xù)、違反“三同時”規(guī)定的,處5000元以上罰款。
第五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十五項”安全生產基本制度。每缺一項制度或制度未貫徹落實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六條? 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嚴禁違章指揮。(1)未嚴格執(zhí)行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的,處1000元的罰款;(2)任何人員不得違章指揮他人冒險蠻干,否則處罰1000元,對于造成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礦井必須按照相關要求及年度培訓計劃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1)未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yè),否則,處500元/人·次的罰款;(2)相關崗位操作人員未持證上崗或所持證件過期失效的,處1000元/人·次的罰款;(3)未定期組織職工安全學習,職工參加學習出勤率不達95%,班組未召開班前會、班前會無記錄或記錄不完善,規(guī)程措施未對職工貫徹學習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八條? 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礦井定期排查安全隱患,建立安全隱患分級排查治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臺帳,對存在的安全隱患不排查、未建檔、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整改、上級查處隱患不及時整改或不及時反饋整改結果或反饋結果不真實的,處1000元/條·次的罰款。
第九條? 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內已發(fā)現的安全隱患未處理完畢,險情未消除就進行其它工作及下一工序工作的,處1000元/次的罰款。
第十條? 礦井發(fā)生重傷事故和一級非傷亡事故,處2000~20000元的罰款。
第十一條? 對延報、謊報、瞞報事故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對不認真履職盡責逃避搶險救災的,處1000~3000元/·次的罰款;
第十二條? 對批準實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設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計劃施工的,處1000元/次的罰款。
第十三條? 礦井安全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井年度安全工作計劃、礦井年季月瓦斯抽采鉆孔接續(xù)計劃和瓦斯抽采量計劃、礦井年季月防突實施計劃、礦井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采掘頭面發(fā)生變化應及時修改補充完善的安全技術措施等未按規(guī)定及時編訂、審批和上報,處1000元/件·次的罰款。
第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含輔助救護隊)必須具有所服務礦井的應急預案或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等資料并加強防災救災的培訓教育和訓練演習,加強礦井搶險救災物質儲備管理,熟悉礦井所有通道和安全設備設施,提高礦井抗災能力。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礦井未與職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新職工未簽訂師徒合同或未按規(guī)定向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和安全責任險的,處1000元/人的罰款。
第十六條? 未按規(guī)定安排職工進行職業(yè)病健康體檢的,處300元/人的罰款。
第十七條? 礦井未落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職責,未按規(guī)定進行質量達標考核驗收工作的,處1000元/次的罰款。
第十八條? 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應用之前,必須經過安全許用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否則,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 堅持重點場所(如爆破材料庫、主扇風機房、主要變電所、物質庫房、安全監(jiān)控室、調度值班室等)、重點崗位(主扇司機、瓦斯抽放司機、瓦斯檢查員、變電發(fā)電崗位人員、提升機司機等)的工作人員手上交接班管理,嚴禁脫崗、串崗行為。否則,處500~1000元/人·次的罰款。
第二十條? 上級主管部門、公司下發(fā)的安全管理文件、管理辦法等,必須貫徹落實,并有貫徹學習記錄。無貫徹學習記錄的,處500元/次的罰款
第二節(jié)? 采掘
第二十一條? 必須在批準區(qū)域正規(guī)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yè)。(1)煤礦礦井、采區(qū)、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礦相關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規(guī)范的要求的,處5000元以上罰款;(2)采、掘、支護工藝不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3)礦井存在巷道式、房柱式、倉儲式或以掘代采、濫采濫挖等采煤方式非法開采的,處10000~50000元的罰款;(4)礦工在未采取可靠支護措施的頂板下作業(yè)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5)未及時上圖,圖紙與井下現場實際不符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6)采取隱蔽手段,逃避檢查,造成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盲區(qū)的,處5000~1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采煤工作面和其它作業(yè)地點發(fā)現掛汗、水霧、掛紅、水嘯、水壓增大等透水預兆,不及時報告,不采取措施,繼續(xù)冒險蠻干作業(yè)的,處1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采掘《作業(yè)規(guī)程》和專項施工安全措施未及時編制、審批、下發(fā)的,處500~1000元/次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采掘生產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未按規(guī)定進行審批,就擅自組織員工進行相關安全生產作業(yè),處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采掘工作面嚴格執(zhí)行敲幫問頂制度。開工前必須對工作面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時,停止采煤,制定并落實相應措施。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回柱后頂板不垮落、懸頂面積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時,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采區(qū)開采前必須編制采區(qū)設計,并嚴格按照采區(qū)設計組織施工。否則,處1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采掘《作業(yè)規(guī)程》和專項施工安全措施或未組織學習考試就組織施工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溜煤眼上口未架設防止人員、大塊煤矸和材料墜落安全設施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 采煤工作面出現連續(xù)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過大或退山現象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采煤工作面回采情況發(fā)生變化時,未及時修改作業(yè)規(guī)程或補充安全措施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guī)定的煤柱。采空區(qū)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guī)定的煤柱。否則,處2000元以上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編號入賬,單體液壓支柱和金屬鉸梁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或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后,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則,處500元/根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yè)的安全距離,放頂區(qū)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否則,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其數量、規(guī)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規(guī)定。否則,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初采和收尾不制定安全措施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乳化液濃度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須落實維護管理責任,確保安全、暢通。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回采工作面進回風巷、煤巖裝(轉)載點未按規(guī)定安裝使用全斷面噴霧灑水等防塵設施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不按規(guī)定放中、腰線,導致巷道方位或坡度不能達到設計要求的,處2000元/次的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損失,按情節(jié)或損失額度從重處罰。
第四十三條? 巷道維修不是由外向里,不按規(guī)定參設臨時支柱;修護舊巷時安全道路不暢通;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在揭露老空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不按允掘(采)通知書掘(采)進的,處2000~5000元的罰款;并視其情況加重處罰。
第四十六條? 掘進工作面放炮沖垮支架后,不及時恢復支護或恢復支護不符合質量要求就冒險作業(yè)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步和信號裝置。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并設紅綠燈和直通本井(巷)提升絞車硐室的電話。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行車前紅燈亮,并有鈴聲警示,行人立即就近進入躲避硐,經電話聯系確認無誤后提升;紅燈熄滅綠燈亮且經電話確認無誤后,人員方可行走。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掘進工作面未按規(guī)定安裝使用全斷面噴霧灑水等防塵設施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條? 前探支架不按規(guī)定架設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高空或立眼作業(yè)不佩戴保險帶不系安全繩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不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后,不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處5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耙裝機作業(yè)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并認真執(zhí)行。否則,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節(jié)? 一通三防
第五十四條? 必須確保通風系統(tǒng)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huán)風冒險作業(yè)。(1)礦井存在通風系統(tǒng)不合理,風流不穩(wěn)定或風速風量不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2)礦井存在局部通風配風不符合規(guī)定或未嚴格執(zhí)行“三專兩閉鎖”要求的,處500元的罰款;(3)礦井通風設施達不到質量標準化要求的,處500元的罰款;(4)礦井通風日常管理不到位,瓦斯檢查出現空班、漏檢、假檢等行為或出現礦井無計劃停風的,處500~2000元的罰款;(5)礦井局部通風機出現循環(huán)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串聯風,處3000元/處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監(jiān)控系統(tǒng)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guī)作業(yè)。(1)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井、斜井等)區(qū)域防突措施應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適當加大距離)。鉆孔的最小控制范圍應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guī)定》和《石門揭煤設計》規(guī)定。否則,處罰礦井1000~2000元;(2)穿層鉆孔或順層鉆孔預抽區(qū)段煤層瓦斯,鉆孔控制范圍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guī)定》和《防突措施》規(guī)定。否則,處罰礦井500~1000元;(3)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鉆孔控制范圍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guī)定》和《防突措施》規(guī)定。否則,處罰礦井500元/處;(4)抽采鉆孔不按設計參數施工,處500元/孔的罰款;抽采鉆孔竣工不按規(guī)定進行驗收,處100~200元/孔的罰款;預抽瓦斯鉆孔封堵不嚴密,漏氣,處200元/孔的罰款;(5)瓦斯抽采系統(tǒng)不按規(guī)定定期檢測參數,檢測參數不真實,計算不準確,不按時報送檢測報表,處500元/次的罰款;(6)瓦斯抽放管路積水、存渣、漏氣等不即時處理的,處500元/處的罰款;(7)突出危險煤層的采區(qū)、工作面未嚴格落實區(qū)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處2000~3000元的罰款;(8)工作面采取消除突出措施后,未經檢驗達標、評估合格就進行采掘活動的,處2000-5000元/處的罰款;(9)傳感器的數量、安裝位置不正確,處200-500元/處的罰款;(10)監(jiān)控系統(tǒng)和傳感器未及時維護、調?;驍祿粶蚀_的,處100-200元/處的罰款;(11)瓦斯超限斷電功能不完備,不能切斷瓦斯超限區(qū)域的有關電氣設備電源的,處500-1000元/處的罰款;(12)瓦斯超限上報或處置不及時的,處1000元的罰款;(13)瓦斯超限仍繼續(xù)作業(yè)的,處5000-10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石門揭煤工作面未按措施施工,誤揭露突出煤層或誤揭發(fā)生突出,未造成人員傷害的,誤揭突出煤層處罰礦井50000元/次;誤揭發(fā)生突出處罰礦井100000元/次。
第五十七條? 虛報、謊報鉆孔的個數、深度、臨界值指標的,處5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發(fā)生未造成人員傷害的煤與瓦斯突出,立即停產,并報公司安監(jiān)部和通防部對事故進行追查,屬責任事故的,處50000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報調度室知曉,同時必須嚴格按批準的措施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yè)。否則,處3000~5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條? 石門(含立井、斜井等)揭煤作業(yè)前應編制石門揭煤的專項防突設計。礦井區(qū)域防突措施、區(qū)域預測結果應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煤巷、采面未審批和沒有允掘進尺、超審批允掘進尺作業(yè)的,處2000~5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必須符合相關規(guī)定。否則,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公司在檢查過程中發(fā)現采掘工作面作業(yè)違反其他防突規(guī)定的,處500~2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任何磧頭放炮作業(yè)時禁止摘掉風筒放炮。否則,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進入瓦斯超限區(qū)域的巷道口設置柵欄、警戒,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否則,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不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排放瓦斯和處理瓦斯積聚,瓦斯排放中不按規(guī)定撤人和送電,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礦井未按規(guī)定設置反向風門或防突頭(面)放炮時不關閉反向風門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井下焊接或溜煤眼內放炮作業(yè)時,無人檢查瓦斯,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主要通風機房零亂或兼作其它用途的,處礦井罰款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條? 不按規(guī)定或無措施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時人員不撤至規(guī)定地點的,處2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臨時停風的掘進巷道未及時撤人、斷電、設置警標和柵欄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停風區(qū)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guī)定不能立即處理時,未在24h內設置密閉,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瓦斯?jié)舛瘸薜南锏缿敯喾忾],停風時間超過24小時的盲巷和所有密閉巷道入口處必須做到斷軌、斷管、斷線“三斷”,禁止內外有導電體連通。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永久風門或主要運輸巷道風門未閉鎖,處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未按規(guī)定的時間、規(guī)定的次數對相關區(qū)域地點進行瓦斯巡回檢查或填報數據不真實,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瓦斯檢查工手簿、井下公示牌板、瓦斯日報表未做到三對口,處1000~3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風筒出口末端到磧頭的距離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不按規(guī)定懸掛、移動、保護瓦斯傳感器,處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瓦斯抽放管不按規(guī)定時間放水,處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未認真執(zhí)行瓦斯抽采兩計劃或瓦斯抽采泵鉆孔接續(xù)計劃的,處5000~10000元的罰款。
第四節(jié)? 爆破管理
第八十條? 巷道貫通前,兩巷相距20米前未制定和貫徹落實貫通措施,不設警戒柵欄、不按規(guī)定檢查瓦斯就裝藥放炮的,處2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井下放炮不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制”的,放炮員未將放炮器鑰匙隨身攜帶或使用非放炮器專用鑰匙的,處1000~2000元以上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井下爆破安全距離及爆破后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處1000元以上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采掘頭面采用邊打眼邊裝藥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爆炸材料庫未建立收、發(fā)、存臺帳,庫房負責人未按規(guī)定檢查、記錄庫存情況、核實庫存數量,未做到庫存日清月結(井下爆炸材料庫還應做到班班清),記錄數字和編號不工整、清晰、準確,未達到帳、卡、物相符的,處5000~10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爆炸材料庫庫管員必須不堅守崗位,未做到在庫房手上交接班,發(fā)生空班或脫崗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一次裝藥,分次爆破?!币?guī)定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爆炸材料庫內未保持整潔、衛(wèi)生,存放雜物。爆炸材料庫內未備齊滅火器材和消防工具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 使用其它導線代替放炮母線放炮,放炮母線存在破口、明接頭;不放炮時,未將母線兩頭扭結成短路狀態(tài)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不按規(guī)定裝填水泡泥和黃泥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九十條? 不按規(guī)定試行炸藥、雷管分裝分運的。裝配引藥地點、方法不符合規(guī)定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五節(jié)? 機電運輸
第九十一條? 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運輸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guī)入井。(1)購買的機電設備和提升運輸設備無安全標志“ma”便投入井下使用的,處1000元的罰款;(2)未定期對井下機電設備和提升設備進行維護的,處500元的罰款;(3)維修的設備未經檢驗合格后便投入使用的,處500元的罰款;(4)提升系統(tǒng)的保護和閉鎖裝置以及保護和聯鎖裝置不符合規(guī)定的,處1000元的罰款;(5)提升系統(tǒng)的設備、設施和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技術狀況不良,動作不靈敏,工作不可靠的,處1000元的罰款;(6)井下使用的機電設備不符合國家防爆標準或未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處1000元的罰款;(7)防爆設備維修后,未進行防爆參數測量、檢驗或經測定、檢驗不符合國家、行業(yè)有關技術標準而投入使用的,處500元的罰款;(8)使用的皮帶、電纜、風筒等非金屬材料不符合阻燃要求或未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 井下各硐室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未制定專項安全措施,未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223條的,處 2000元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不符合煤礦防爆電氣設備完好標準,出現失爆的,處1000~5000元/次(處)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井下帶電檢修、搬遷、移動電氣設備、電纜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 無計劃、違章停、送電,處1000~5000元/次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 井下電氣設備未按規(guī)定安設使用電流保護、漏電保護、接地保護、電壓保護、單相斷線保護、風電、瓦斯電閉鎖、綜合保護等安全保護裝置、設施,處1000~2000元/處的罰款。
第九十七條? 礦燈隨時保證完好狀態(tài),若有失爆嚴禁發(fā)放。否則,處500元/次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礦井重要的變、配電硐室、重要的設備硐室、場所未懸掛和配備安全警示標牌、消防用品,未配齊與實際供電線路、設備設施相符的圖紙、相關管理制度、牌板、記錄的,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 檢修機電設備未按規(guī)定操作,檢修設備時未安設“有人工作、禁止送電” 等標志,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條? 井口未裝設防雷裝置,沒有防止雷電經壓風管道、運輸軌道等入井的裝置和措施的,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未按時定期保養(yǎng)、維護、檢修、巡查電氣設備、設施、電纜、接線盒等(無記錄按沒有執(zhí)行處理),處500元/次的罰款;電氣設備、設施的安裝、架設在有安全隱患的地方,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所有的電氣設備、設施、儀器、儀表未按規(guī)定和要求安裝、連結的,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所有的電氣設備、設施必須按要求掛牌管理,標明責任人、檢查日期、整定值、是否完好等內容,若有一項不符合的,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乙炔瓶與電氧焊未隔開10米以外及作業(yè)不按規(guī)定操作,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檢漏裝置失靈或去掉不用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 所有不用的電線、電纜亂放、亂扔、存放不整齊或正常使用的電纜未按規(guī)范懸掛整齊,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機車司機不隨身攜帶鑰匙或無燈開車,處500元的罰款;造成列車追尾、碰撞、斜坡跑車事故的,處2000~20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 斜巷運輸時未執(zhí)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的,處2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提升運輸使用不合格插銷、連環(huán)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斜坡提升管理制度,包括使用兩連環(huán)提升,信號裝置等不可靠,未使用安全繩,未正常使用阻車器、擋車欄,未按規(guī)定使用、檢查、維護提升鋼絲繩和連接裝置,多掛提升運輸車輛或掛超重、超長、超寬車輛而未采取特殊安全技術措施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斜井、平巷運輸特殊設備、大件或長件時未制定安全措施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平巷運輸規(guī)定的運行路線、方向、速度、牽引車數,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力推車時未使用口哨、間距不足、超速、放飛車的,處500元/人·次的罰款。
第六節(jié)? 地測防治水
第一百一十四條? 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guī)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1)未嚴格執(zhí)行“有掘必探”規(guī)定的,處2000元/處的罰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執(zhí)行探放水規(guī)定的,處1000~5000元的罰款。①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窯或小窯時;②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含水裂隙密集帶、溶洞和陷落柱時,或通過它們之前;③打開隔離煤柱放水前;④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或裂隙發(fā)育帶時;⑤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鉆孔時;⑥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漿區(qū)時;⑦采動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含水構造,或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隔水巖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⑧接近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地段,采掘工作涌(突)水預兆或情況不明時;⑨采掘工程接近其它可能涌(突)水地段時。
第一百一十五條? 礦井應當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項制度,建立防治水機構、配備滿足需要的防治水專業(yè)技術人員,配齊專門探放水隊伍、專用探放水設備,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未按規(guī)定建立制度、或未組建防治水機構、或未建立探放水隊伍或未配應有的設備,處2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guī)劃(3-5年)和年度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無中長期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礦井應具備各類防治水圖件及防治水基礎臺賬,內容必須真實,應同時具有紙質件及電子件。每缺一種圖件或臺賬處1000元的罰款;圖紙內容不真實、不完善或未按規(guī)定對圖紙內容進行修正完善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在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區(qū)域,進行巷道掘進前,應當采用鉆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機構應當提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jiān)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違反本條規(guī)定進行巷道掘進的,處2000~5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礦井工作面采煤前,應當采用物探、鉆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和含水層富水性等情況。地測機構應當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jiān)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回采。發(fā)現斷層、裂隙和陷落柱等構造充水的,應當采取注漿加固或者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等安全措施。否則,不得回采。違反本條規(guī)定進行開采的,處3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 采掘工作面必須按《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定》進行探放水,探水前,應當確定探水線并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違反本條規(guī)定,在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情況下,盲目進行施工,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 防隔水煤(巖)柱的尺寸,應當根據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巖層移動規(guī)律等因素確定,由礦井地測機構組織編制專門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實施。未按要求進行防隔水煤(巖)柱專門設計或未組織審查,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壓大小、煤(巖)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作出具體規(guī)定。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探放水設計、施工不符合本條規(guī)定,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應當編制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無探放水設計或設計未經總工程師組織審定進行探放水施工的,處1000元的罰款;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探放水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 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否則,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七節(jié)? 地面
第一百二十五條? 職工調換工種或崗位,不按規(guī)定進行培訓,或未考試合格就安排上崗工作的,處1000元/人·次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 高空作業(yè)未按規(guī)定佩帶保險繩、保險帶、安全繩的,處500~1000元/人·次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 鍋爐、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空壓機、風包、水箱不按規(guī)定檢查安全閥;壓力表或水柱計失靈或不按規(guī)定操作、維護、檢修,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地面各工種上崗人員不按規(guī)定佩戴勞保用品及安全防護用品,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戴手套、系圍巾、發(fā)辮露在帽外、工作服穿戴不整齊或破損等操作旋轉機械設備的人員,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條? 在井口安全警戒內,未經批準進行電焊、氣焊、氧焊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一條? 在井口30米范圍內及其他禁止吸煙區(qū)域發(fā)現煙頭,將按煙頭數量進行處罰,處100元/個煙頭的處罰。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入井人員未按規(guī)定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穿化纖衣服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章? 獎勵
第一百三十三條? 對舉報“三違”行為的人員經查實后給予500~1000元獎勵;舉報重大“違章指揮”行為經查實后按所處罰金額的50%進行獎勵。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因制止三違行為而避免事故發(fā)生的有功人員或在搶險救災中有突出表現的有功人員給予全公司通報表揚,并根據情況給予500~5000元的獎勵;有突出貢獻可報集團公司給予嘉獎;
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提出有利于安全生產的重大建議、技術措施或工藝改革并經實施有效的有功人員給予全公司通報表揚,并報給予500~2000元的嘉獎。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本《獎懲制度》僅為公司對下屬單位的檢查處罰依據,礦井現行的有關獎懲制度在本礦井內繼續(xù)執(zhí)行。公司按本《獎懲制度》獎勵到個人,其處罰只對單位,由被處罰單位追究落實到責任人。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獎懲制度》未盡事宜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guī)定》、《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定》的罰則部分執(zhí)行處罰,無罰則規(guī)定的比照本《獎懲制度》的相關條文執(zhí)行處罰。
第一百三十八條? 按本《獎懲制度》所處罰的罰款,由公司財務單獨列賬,作為公司的安全獎勵基金。
第一百三十九條? 本《獎懲制度》從二o一四年五月一日起實行,解釋權歸公司安監(jiān)部。
重慶市南川區(qū)大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7篇 物業(yè)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
為了調動單位和個人的積極性,確保安全生產,減少、防止事故發(fā)生,促進公司的安全發(fā)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安全生產獎勵
一、非當班期間,發(fā)現嚴重的地下管道、電纜被雨水沖刷處于塌陷、斷管、斷線、電控柜進水和雨水向房屋地基下灌水嚴重、鍋爐汽化等重大隱患和險情及時報告的;采暖管道檢查井井蓋或檢查口蓋板被移動易造成險情及時報告并處理的,獎勵30—300元/次;
二、非當班期間,發(fā)現事故苗子及時報告并處理的,獎勵30—50元/次;
三、安全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搶救事故有功的,200—1000元/次;
四、其他有益于安全生產的行為,獎勵30—50元/次;
五、凡是全年沒有發(fā)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害事故的班組(以上報物業(yè)公司工傷數為準),對該班組負責人、安監(jiān)人員給予100-300元的獎勵。
第二條 違章行為處罰標準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全員合同、勞務派遣人員待崗培訓二周并處以100—500元罰款。
1、酒后上崗或班中飲酒的;
2、有易燃物(含氣瓶)的場所,在安全距離之內抽煙的;
3、不服從管理、恐嚇或辱罵管理人員、安全監(jiān)察員的;
4、一年發(fā)生二次及以上的違章人員;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全員合同工、勞務派遣人員待崗培訓一周并處以150—500元的違章罰款。
1、防火區(qū)攜帶火源的;
2、檢修設備處理故障時不執(zhí)行“停電掛牌”制度的;
3、手持電動工具作業(yè)將芯線插入插座或無漏電保護的;
4、爬火車、鉆火車或從二節(jié)火車皮之間通過的;
5、高空作業(yè)不系安全帶的;
6、特種作業(yè)人員(電工、焊工、起重工等)無證上崗;。
7、啟動本崗位以外設備的;
8、起重機運行時,在起重物下通過或停留的;
9、當班時睡崗、脫崗、串崗的;
10、在有易燃易爆場所焊接作業(yè)沒有采取防火措施,在潮濕地點不帶絕緣手套或不穿絕緣鞋的;
11、從高處向下隨意扔物品的。
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全員合同工、勞務派遣人員處以50—200元的違章罰款。
(一)、違反防火防爆制度規(guī)定
1、電焊工切割動火時,未設置接火盤、配備滅火器、在易燃易爆場所沒有監(jiān)護和收尾清理焊接殘渣的;
2、乙炔發(fā)生器無回火防止器和壓力表失效的;
3、氣瓶距明火小于10米、暴曬、混裝混放或碰撞、滾動的;
4、施焊期間,氧氣瓶和乙炔瓶之間的距離小于5米的;
5、進入設備(含容器)內無措施的;
6、用導軌、建筑物鋼筋、鋼絲繩和設備本身作為電焊機接地線的;
7、電焊機用完未關閉電源的;
8、其他違反防火、防爆規(guī)定的行為。
(二)、違反電氣安全操作規(guī)程規(guī)定
1、在低壓0.1米,高壓0.7米,絕緣桿0.3米之內作業(yè)的;
2、電工作業(yè)不用驗電筆、絕緣手套、絕緣鞋的;
3、私接亂拉或在電纜上搭掛物品的;
4、沒有實行“誰停電、誰送點、誰簽字”制度的;
5、隨意移動正在使用的“停電標志牌”的;
6、其他違反電氣操作規(guī)定的。
(三)、違反特種設備作業(yè)規(guī)定
1、起重機超負荷、超速度和斜吊、站在吊運物品上的;
2、其他違反特種設備或特種作業(yè)人員管理規(guī)定的。
(四)、違反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規(guī)定
1、在2米以上高空作業(yè)時,背著安全帶不掛保險鉤的;
2、未站在砂輪兩側或兩人同時使用一個砂輪機作業(yè)的;
3、多工種聯合檢修或交叉作業(yè)無安全措施(施工負責人、安全負責人、作業(yè)人員分工、設置紅線警戒圍欄和檢修牌)的;
4、擅自拆除或毀壞機電設施、建筑物等有關設施的;
5、掄大錘時戴手套或未系戴安全帽的。
(五)、違反工作現場規(guī)定
1、無故使用消防設施的;
2、不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記錄不全的;
3、發(fā)生事故后,不執(zhí)行事故應急中心命令搶險的;
4、從高處向下扔東西無措施的;
5、違反工作現場安全規(guī)定的。
(六)、違反運行安全操作
1、鉆入運行設備下清掃、檢修的;
2、違章指揮的;
3、在帶有傳動設備運行周圍工作,辮子沒有盤起的,衣服敞開的,袖子沒有系扣的;
4、設備開動前,不檢查設備附近有無檢修作業(yè)人員的;
5、危險場所作業(yè),沒有監(jiān)護人,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6、觸摸旋轉部件的;
7、其他違反運行安全操作規(guī)定的。
(七)、違反勞動紀律和勞保用品佩戴規(guī)定
1、工作期間不按規(guī)定穿戴工作服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
2、不按時上班,遲到早退的;
3、工作期間內,打撲克、干私活、織毛衣或干與工作無關事情的;
4、隨意亂動電器設備的;
5、其他違反勞動紀律的。
(八)、違反安全培訓規(guī)定的
1、不按計劃組織安排培訓和組織不力的;
2、無故不參加安全培訓,安全考試一次不及格的;
3、對本工種規(guī)程制度不熟悉的;
4、違反培訓紀律的;
5、其他違反安全培訓規(guī)定的。
(九)、道路交通安全
1、無公司發(fā)放準駕證開車,沒有執(zhí)行礦區(qū)通行規(guī)定的;
2、人貨混裝、超載、超員、超速的;
3、手剎、制動、轉向、燈光和滅火器等安全設施失效的;
4、清掃工上崗不穿標志服和不瞭望橫穿馬路的;
5、其他違反道路交通規(guī)定的。
第三條 事故隱患處罰標準
質量標準化檢查出來的問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單位每項處以罰款200—1000元;沒有在期限內整改的,對責任單位每項處以1000—2000元的罰款。
一、電器設備隱患
1、電纜漏電的;
2、將機電設備保護甩掉沒有及時恢復的;
3、電器保護裝置整定值不合格和儀表指示值不準,波動損壞的;
4、帶電設備的裸體無保護蓋,有裸露芯線的;
5、未按規(guī)定接地、接零保護的;
6、設備和照明設施拆除后,未切斷電源或切斷后線頭無絕緣處理的;
7、電控柜沒有上鎖或鎖子損壞的。
二、電焊機、氣瓶和手持電動工具隱患
1、電焊機電源開關無單獨設置,二次端子線未用螺栓連接,裸露的導電部分和轉動部分沒有安全防護罩的;
2、電焊機沒有短路、漏電保護和焊把鉗絕緣不好的;
3、氣瓶無防震圈、防護帽的;
4、手持電動工具,沒有定期檢查和記錄的;
5、使用外殼、手柄破裂、插頭開裂和保護接地電阻大于4歐姆的手持電動工具的;
6、手持電動工具旋轉部件無防護裝置的;
三、設備保護隱患
1、爐排跑偏不及時處理的;
2、起重機、電動葫蘆保護裝置失效的;
3、鋼絲繩無指定專人定期檢查,并未做記錄的;
4、安全閥、壓力表和電工絕緣用品校驗過期的;
5、除塵器停止運行的;
6、檢修現場沒有及時清理,影響通行的;
7、孔、洞、坑、井、壕和池的蓋板或防護欄不全及損壞的。
四、消防系統(tǒng)隱患
1、消防泵啟動5分鐘后無水或消火栓開閥后無水的;
2、損壞自動滅火器、噴淋閥的;
3、滅火器、水帶或水栓不全、失效的;
4、火災報警系統(tǒng)存在故障不及時匯報的;
5、火災報警系統(tǒng)擊碎按鈕失效的。
五、高空墜落隱患
1、梯子有斷層、有油污,梯腳無防滑墊和防護措施的;
2、梯子靠在窗戶、窗框和圓柱物體和電纜上的。
六、文明生產和內業(yè)資料
1、漏油、灑油、漏水的;
2、安全標志牌模糊不清的;
3、衛(wèi)生差、記錄不全的;
4、新工人培訓,交接班等記錄不全的;
5、拖延報表等相關安全資料的。
七、其他不符合安全標準化規(guī)定的
第四條 凡是發(fā)生事故的責任班組,全年不得評為各類先進集體,事故責任人不得評為各類先進個人。
第五條 獎勵基金的來源
1、房屋物業(yè)管理公司籌資5萬元安全獎勵基金;
2、對各類違章作業(yè)所罰款項;
第六條 安全生產獎勵兌現辦法
每季度兌現一次。
第七條 安全生產獎勵申報程序
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該單位安監(jiān)員現場確認 該單位安全副科長認定簽字 所在單位上報公司安監(jiān)站 安監(jiān)站進行審核 公司領導審批。
第八條 罰款程序
一、罰款方式
1、安監(jiān)人員在檢查中發(fā)現“三違人員”后,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直接下罰款通知單進行罰款;
2、結合安全獎勵查出“三違人員”,經研究審核確定罰款金額。
二、罰款收繳及管理
1、100元或低于100元的交納現金,100元以上的從工資中扣除;
2、罰款全部交到物業(yè)公司財務部,財務部設專戶進行管理;
3、罰款只用做安全獎勵和安全生產活動項下。
第九條 本辦法從202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第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房屋物業(yè)管理公司安監(jiān)站。
第8篇 煤礦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
為認真落實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guī)范員工安全行為,促進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實現公司安全發(fā)展,特制定《重慶市南川區(qū)大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以下簡稱《獎懲制度》)。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司所屬礦井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 煤礦企業(y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程、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三條 本《獎懲制度》僅適用于重慶市南川區(qū)大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對所屬礦井的安全監(jiān)管和考核。
第二章 處罰標準
第一節(jié) 安全管理
第四條 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或證照失效非法生產。(1)礦井未及時更換和延期“四證一照”,造成證照過期失效繼續(xù)組織生產的,處5000元以上罰款;(2)礦井被暫扣或吊銷證照后繼續(xù)組織生產的,處10000元以上罰款;(3)礦井拒不執(zhí)行停產指令擅自生產的,處10000元以上罰款;(4)礦井建設項目沒有按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而未批先建,存在邊審批、邊設計、邊建設“三邊”現象的,處10000元以上罰款;(5)建設礦井未依法辦理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手續(xù)、違反“三同時”規(guī)定的,處5000元以上罰款。
第五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十五項”安全生產基本制度。每缺一項制度或制度未貫徹落實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六條 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嚴禁違章指揮。(1)未嚴格執(zhí)行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的,處1000元的罰款;(2)任何人員不得違章指揮他人冒險蠻干,否則處罰1000元,對于造成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礦井必須按照相關要求及年度培訓計劃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1)未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yè),否則,處500元/人·次的罰款;(2)相關崗位操作人員未持證上崗或所持證件過期失效的,處1000元/人·次的罰款;(3)未定期組織職工安全學習,職工參加學習出勤率不達95%,班組未召開班前會、班前會無記錄或記錄不完善,規(guī)程措施未對職工貫徹學習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八條 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礦井定期排查安全隱患,建立安全隱患分級排查治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臺帳,對存在的安全隱患不排查、未建檔、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整改、上級查處隱患不及時整改或不及時反饋整改結果或反饋結果不真實的,處1000元/條·次的罰款。
第九條 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內已發(fā)現的安全隱患未處理完畢,險情未消除就進行其它工作及下一工序工作的,處1000元/次的罰款。
第十條 礦井發(fā)生重傷事故和一級非傷亡事故,處2000~20000元的罰款。
第十一條 對延報、謊報、瞞報事故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對不認真履職盡責逃避搶險救災的,處1000~3000元/·次的罰款;
第十二條 對批準實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設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計劃施工的,處1000元/次的罰款。
第十三條 礦井安全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井年度安全工作計劃、礦井年季月瓦斯抽采鉆孔接續(xù)計劃和瓦斯抽采量計劃、礦井年季月防突實施計劃、礦井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采掘頭面發(fā)生變化應及時修改補充完善的安全技術措施等未按規(guī)定及時編訂、審批和上報,處1000元/件·次的罰款。
第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含輔助救護隊)必須具有所服務礦井的應急預案或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等資料并加強防災救災的培訓教育和訓練演習,加強礦井搶險救災物質儲備管理,熟悉礦井所有通道和安全設備設施,提高礦井抗災能力。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礦井未與職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新職工未簽訂師徒合同或未按規(guī)定向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和安全責任險的,處1000元/人的罰款。
第十六條 未按規(guī)定安排職工進行職業(yè)病健康體檢的,處300元/人的罰款。
第十七條 礦井未落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職責,未按規(guī)定進行質量達標考核驗收工作的,處1000元/次的罰款。
第十八條 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應用之前,必須經過安全許用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否則,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 堅持重點場所(如爆破材料庫、主扇風機房、主要變電所、物質庫房、安全監(jiān)控室、調度值班室等)、重點崗位(主扇司機、瓦斯抽放司機、瓦斯檢查員、變電發(fā)電崗位人員、提升機司機等)的工作人員手上交接班管理,嚴禁脫崗、串崗行為。否則,處500~1000元/人·次的罰款。
第二十條 上級主管部門、公司下發(fā)的安全管理文件、管理辦法等,必須貫徹落實,并有貫徹學習記錄。無貫徹學習記錄的,處500元/次的罰款
第二節(jié) 采掘
第二十一條 必須在批準區(qū)域正規(guī)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yè)。(1)煤礦礦井、采區(qū)、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礦相關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規(guī)范的要求的,處5000元以上罰款;(2)采、掘、支護工藝不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3)礦井存在巷道式、房柱式、倉儲式或以掘代采、濫采濫挖等采煤方式非法開采的,處10000~50000元的罰款;(4)礦工在未采取可靠支護措施的頂板下作業(yè)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5)未及時上圖,圖紙與井下現場實際不符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6)采取隱蔽手段,逃避檢查,造成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盲區(qū)的,處5000~1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采煤工作面和其它作業(yè)地點發(fā)現掛汗、水霧、掛紅、水嘯、水壓增大等透水預兆,不及時報告,不采取措施,繼續(xù)冒險蠻干作業(yè)的,處1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采掘《作業(yè)規(guī)程》和專項施工安全措施未及時編制、審批、下發(fā)的,處500~1000元/次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采掘生產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未按規(guī)定進行審批,就擅自組織員工進行相關安全生產作業(yè),處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采掘工作面嚴格執(zhí)行敲幫問頂制度。開工前必須對工作面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時,停止采煤,制定并落實相應措施。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回柱后頂板不垮落、懸頂面積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時,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采區(qū)開采前必須編制采區(qū)設計,并嚴格按照采區(qū)設計組織施工。否則,處1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采掘《作業(yè)規(guī)程》和專項施工安全措施或未組織學習考試就組織施工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溜煤眼上口未架設防止人員、大塊煤矸和材料墜落安全設施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 采煤工作面出現連續(xù)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過大或退山現象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采煤工作面回采情況發(fā)生變化時,未及時修改作業(yè)規(guī)程或補充安全措施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guī)定的煤柱。采空區(qū)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guī)定的煤柱。否則,處2000元以上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編號入賬,單體液壓支柱和金屬鉸梁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或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后,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則,處500元/根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yè)的安全距離,放頂區(qū)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否則,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其數量、規(guī)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規(guī)定。否則,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初采和收尾不制定安全措施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乳化液濃度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須落實維護管理責任,確保安全、暢通。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回采工作面進回風巷、煤巖裝(轉)載點未按規(guī)定安裝使用全斷面噴霧灑水等防塵設施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不按規(guī)定放中、腰線,導致巷道方位或坡度不能達到設計要求的,處2000元/次的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損失,按情節(jié)或損失額度從重處罰。
第四十三條 巷道維修不是由外向里,不按規(guī)定參設臨時支柱;修護舊巷時安全道路不暢通;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在揭露老空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不按允掘(采)通知書掘(采)進的,處2000~5000元的罰款;并視其情況加重處罰。
第四十六條 掘進工作面放炮沖垮支架后,不及時恢復支護或恢復支護不符合質量要求就冒險作業(yè)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步和信號裝置。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并設紅綠燈和直通本井(巷)提升絞車硐室的電話。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行車前紅燈亮,并有鈴聲警示,行人立即就近進入躲避硐,經電話聯系確認無誤后提升;紅燈熄滅綠燈亮且經電話確認無誤后,人員方可行走。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掘進工作面未按規(guī)定安裝使用全斷面噴霧灑水等防塵設施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條 前探支架不按規(guī)定架設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高空或立眼作業(yè)不佩戴保險帶不系安全繩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不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后,不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處5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耙裝機作業(yè)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并認真執(zhí)行。否則,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節(jié) 一通三防
第五十四條 必須確保通風系統(tǒng)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huán)風冒險作業(yè)。(1)礦井存在通風系統(tǒng)不合理,風流不穩(wěn)定或風速風量不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2)礦井存在局部通風配風不符合規(guī)定或未嚴格執(zhí)行“三專兩閉鎖”要求的,處500元的罰款;(3)礦井通風設施達不到質量標準化要求的,處500元的罰款;(4)礦井通風日常管理不到位,瓦斯檢查出現空班、漏檢、假檢等行為或出現礦井無計劃停風的,處500~2000元的罰款;(5)礦井局部通風機出現循環(huán)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串聯風,處3000元/處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監(jiān)控系統(tǒng)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guī)作業(yè)。(1)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井、斜井等)區(qū)域防突措施應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適當加大距離)。鉆孔的最小控制范圍應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guī)定》和《石門揭煤設計》規(guī)定。否則,處罰礦井1000~2000元;(2)穿層鉆孔或順層鉆孔預抽區(qū)段煤層瓦斯,鉆孔控制范圍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guī)定》和《防突措施》規(guī)定。否則,處罰礦井500~1000元;(3)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鉆孔控制范圍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guī)定》和《防突措施》規(guī)定。否則,處罰礦井500元/處;(4)抽采鉆孔不按設計參數施工,處500元/孔的罰款;抽采鉆孔竣工不按規(guī)定進行驗收,處100~200元/孔的罰款;預抽瓦斯鉆孔封堵不嚴密,漏氣,處200元/孔的罰款;(5)瓦斯抽采系統(tǒng)不按規(guī)定定期檢測參數,檢測參數不真實,計算不準確,不按時報送檢測報表,處500元/次的罰款;(6)瓦斯抽放管路積水、存渣、漏氣等不即時處理的,處500元/處的罰款;(7)突出危險煤層的采區(qū)、工作面未嚴格落實區(qū)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處2000~3000元的罰款;(8)工作面采取消除突出措施后,未經檢驗達標、評估合格就進行采掘活動的,處2000-5000元/處的罰款;(9)傳感器的數量、安裝位置不正確,處200-500元/處的罰款;(10)監(jiān)控系統(tǒng)和傳感器未及時維護、調?;驍祿粶蚀_的,處100-200元/處的罰款;(11)瓦斯超限斷電功能不完備,不能切斷瓦斯超限區(qū)域的有關電氣設備電源的,處500-1000元/處的罰款;(12)瓦斯超限上報或處置不及時的,處1000元的罰款;(13)瓦斯超限仍繼續(xù)作業(yè)的,處5000-10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石門揭煤工作面未按措施施工,誤揭露突出煤層或誤揭發(fā)生突出,未造成人員傷害的,誤揭突出煤層處罰礦井50000元/次;誤揭發(fā)生突出處罰礦井100000元/次。
第五十七條 虛報、謊報鉆孔的個數、深度、臨界值指標的,處5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發(fā)生未造成人員傷害的煤與瓦斯突出,立即停產,并報公司安監(jiān)部和通防部對事故進行追查,屬責任事故的,處50000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報調度室知曉,同時必須嚴格按批準的措施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yè)。否則,處3000~5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條 石門(含立井、斜井等)揭煤作業(yè)前應編制石門揭煤的專項防突設計。礦井區(qū)域防突措施、區(qū)域預測結果應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煤巷、采面未審批和沒有允掘進尺、超審批允掘進尺作業(yè)的,處2000~5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必須符合相關規(guī)定。否則,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公司在檢查過程中發(fā)現采掘工作面作業(yè)違反其他防突規(guī)定的,處500~2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任何磧頭放炮作業(yè)時禁止摘掉風筒放炮。否則,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進入瓦斯超限區(qū)域的巷道口設置柵欄、警戒,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否則,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不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排放瓦斯和處理瓦斯積聚,瓦斯排放中不按規(guī)定撤人和送電,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礦井未按規(guī)定設置反向風門或防突頭(面)放炮時不關閉反向風門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井下焊接或溜煤眼內放炮作業(yè)時,無人檢查瓦斯,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主要通風機房零亂或兼作其它用途的,處礦井罰款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條 不按規(guī)定或無措施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時人員不撤至規(guī)定地點的,處2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臨時停風的掘進巷道未及時撤人、斷電、設置警標和柵欄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停風區(qū)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guī)定不能立即處理時,未在24h內設置密閉,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瓦斯?jié)舛瘸薜南锏缿敯喾忾],停風時間超過24小時的盲巷和所有密閉巷道入口處必須做到斷軌、斷管、斷線“三斷”,禁止內外有導電體連通。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永久風門或主要運輸巷道風門未閉鎖,處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未按規(guī)定的時間、規(guī)定的次數對相關區(qū)域地點進行瓦斯巡回檢查或填報數據不真實,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瓦斯檢查工手簿、井下公示牌板、瓦斯日報表未做到三對口,處1000~3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風筒出口末端到磧頭的距離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不按規(guī)定懸掛、移動、保護瓦斯傳感器,處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瓦斯抽放管不按規(guī)定時間放水,處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未認真執(zhí)行瓦斯抽采兩計劃或瓦斯抽采泵鉆孔接續(xù)計劃的,處5000~10000元的罰款。
第四節(jié) 爆破管理
第八十條 巷道貫通前,兩巷相距20米前未制定和貫徹落實貫通措施,不設警戒柵欄、不按規(guī)定檢查瓦斯就裝藥放炮的,處2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井下放炮不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制”的,放炮員未將放炮器鑰匙隨身攜帶或使用非放炮器專用鑰匙的,處1000~2000元以上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井下爆破安全距離及爆破后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處1000元以上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采掘頭面采用邊打眼邊裝藥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爆炸材料庫未建立收、發(fā)、存臺帳,庫房負責人未按規(guī)定檢查、記錄庫存情況、核實庫存數量,未做到庫存日清月結(井下爆炸材料庫還應做到班班清),記錄數字和編號不工整、清晰、準確,未達到帳、卡、物相符的,處5000~10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爆炸材料庫庫管員必須不堅守崗位,未做到在庫房手上交接班,發(fā)生空班或脫崗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一次裝藥,分次爆破?!币?guī)定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爆炸材料庫內未保持整潔、衛(wèi)生,存放雜物。爆炸材料庫內未備齊滅火器材和消防工具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 使用其它導線代替放炮母線放炮,放炮母線存在破口、明接頭;不放炮時,未將母線兩頭扭結成短路狀態(tài)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不按規(guī)定裝填水泡泥和黃泥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九十條 不按規(guī)定試行炸藥、雷管分裝分運的。裝配引藥地點、方法不符合規(guī)定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五節(jié) 機電運輸
第九十一條 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運輸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guī)入井。(1)購買的機電設備和提升運輸設備無安全標志“ma”便投入井下使用的,處1000元的罰款;(2)未定期對井下機電設備和提升設備進行維護的,處500元的罰款;(3)維修的設備未經檢驗合格后便投入使用的,處500元的罰款;(4)提升系統(tǒng)的保護和閉鎖裝置以及保護和聯鎖裝置不符合規(guī)定的,處1000元的罰款;(5)提升系統(tǒng)的設備、設施和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技術狀況不良,動作不靈敏,工作不可靠的,處1000元的罰款;(6)井下使用的機電設備不符合國家防爆標準或未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處1000元的罰款;(7)防爆設備維修后,未進行防爆參數測量、檢驗或經測定、檢驗不符合國家、行業(yè)有關技術標準而投入使用的,處500元的罰款;(8)使用的皮帶、電纜、風筒等非金屬材料不符合阻燃要求或未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 井下各硐室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未制定專項安全措施,未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223條的,處 2000元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不符合煤礦防爆電氣設備完好標準,出現失爆的,處1000~5000元/次(處)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井下帶電檢修、搬遷、移動電氣設備、電纜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 無計劃、違章停、送電,處1000~5000元/次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 井下電氣設備未按規(guī)定安設使用電流保護、漏電保護、接地保護、電壓保護、單相斷線保護、風電、瓦斯電閉鎖、綜合保護等安全保護裝置、設施,處1000~2000元/處的罰款。
第九十七條 礦燈隨時保證完好狀態(tài),若有失爆嚴禁發(fā)放。否則,處500元/次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礦井重要的變、配電硐室、重要的設備硐室、場所未懸掛和配備安全警示標牌、消防用品,未配齊與實際供電線路、設備設施相符的圖紙、相關管理制度、牌板、記錄的,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 檢修機電設備未按規(guī)定操作,檢修設備時未安設“有人工作、禁止送電” 等標志,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條 井口未裝設防雷裝置,沒有防止雷電經壓風管道、運輸軌道等入井的裝置和措施的,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未按時定期保養(yǎng)、維護、檢修、巡查電氣設備、設施、電纜、接線盒等(無記錄按沒有執(zhí)行處理),處500元/次的罰款;電氣設備、設施的安裝、架設在有安全隱患的地方,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所有的電氣設備、設施、儀器、儀表未按規(guī)定和要求安裝、連結的,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所有的電氣設備、設施必須按要求掛牌管理,標明責任人、檢查日期、整定值、是否完好等內容,若有一項不符合的,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乙炔瓶與電氧焊未隔開10米以外及作業(yè)不按規(guī)定操作,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檢漏裝置失靈或去掉不用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 所有不用的電線、電纜亂放、亂扔、存放不整齊或正常使用的電纜未按規(guī)范懸掛整齊,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機車司機不隨身攜帶鑰匙或無燈開車,處500元的罰款;造成列車追尾、碰撞、斜坡跑車事故的,處2000~20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 斜巷運輸時未執(zhí)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的,處2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提升運輸使用不合格插銷、連環(huán)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斜坡提升管理制度,包括使用兩連環(huán)提升,信號裝置等不可靠,未使用安全繩,未正常使用阻車器、擋車欄,未按規(guī)定使用、檢查、維護提升鋼絲繩和連接裝置,多掛提升運輸車輛或掛超重、超長、超寬車輛而未采取特殊安全技術措施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斜井、平巷運輸特殊設備、大件或長件時未制定安全措施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平巷運輸規(guī)定的運行路線、方向、速度、牽引車數,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力推車時未使用口哨、間距不足、超速、放飛車的,處500元/人·次的罰款。
第六節(jié) 地測防治水
第一百一十四條 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guī)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1)未嚴格執(zhí)行“有掘必探”規(guī)定的,處2000元/處的罰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執(zhí)行探放水規(guī)定的,處1000~5000元的罰款。①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窯或小窯時;②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含水裂隙密集帶、溶洞和陷落柱時,或通過它們之前;③打開隔離煤柱放水前;④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或裂隙發(fā)育帶時;⑤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鉆孔時;⑥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漿區(qū)時;⑦采動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含水構造,或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隔水巖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⑧接近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地段,采掘工作涌(突)水預兆或情況不明時;⑨采掘工程接近其它可能涌(突)水地段時。
第一百一十五條 礦井應當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項制度,建立防治水機構、配備滿足需要的防治水專業(yè)技術人員,配齊專門探放水隊伍、專用探放水設備,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未按規(guī)定建立制度、或未組建防治水機構、或未建立探放水隊伍或未配應有的設備,處2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guī)劃(3-5年)和年度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無中長期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礦井應具備各類防治水圖件及防治水基礎臺賬,內容必須真實,應同時具有紙質件及電子件。每缺一種圖件或臺賬處1000元的罰款;圖紙內容不真實、不完善或未按規(guī)定對圖紙內容進行修正完善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在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區(qū)域,進行巷道掘進前,應當采用鉆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機構應當提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jiān)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違反本條規(guī)定進行巷道掘進的,處2000~5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礦井工作面采煤前,應當采用物探、鉆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和含水層富水性等情況。地測機構應當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jiān)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回采。發(fā)現斷層、裂隙和陷落柱等構造充水的,應當采取注漿加固或者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等安全措施。否則,不得回采。違反本條規(guī)定進行開采的,處3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 采掘工作面必須按《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定》進行探放水,探水前,應當確定探水線并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違反本條規(guī)定,在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情況下,盲目進行施工,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 防隔水煤(巖)柱的尺寸,應當根據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巖層移動規(guī)律等因素確定,由礦井地測機構組織編制專門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實施。未按要求進行防隔水煤(巖)柱專門設計或未組織審查,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壓大小、煤(巖)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作出具體規(guī)定。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探放水設計、施工不符合本條規(guī)定,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應當編制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無探放水設計或設計未經總工程師組織審定進行探放水施工的,處1000元的罰款;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探放水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 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否則,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七節(jié) 地面
第一百二十五條 職工調換工種或崗位,不按規(guī)定進行培訓,或未考試合格就安排上崗工作的,處1000元/人·次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 高空作業(yè)未按規(guī)定佩帶保險繩、保險帶、安全繩的,處500~1000元/人·次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 鍋爐、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空壓機、風包、水箱不按規(guī)定檢查安全閥;壓力表或水柱計失靈或不按規(guī)定操作、維護、檢修,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地面各工種上崗人員不按規(guī)定佩戴勞保用品及安全防護用品,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戴手套、系圍巾、發(fā)辮露在帽外、工作服穿戴不整齊或破損等操作旋轉機械設備的人員,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條 在井口安全警戒內,未經批準進行電焊、氣焊、氧焊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一條 在井口30米范圍內及其他禁止吸煙區(qū)域發(fā)現煙頭,將按煙頭數量進行處罰,處100元/個煙頭的處罰。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入井人員未按規(guī)定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穿化纖衣服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章 獎勵
第一百三十三條 對舉報“三違”行為的人員經查實后給予500~1000元獎勵;舉報重大“違章指揮”行為經查實后按所處罰金額的50%進行獎勵。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因制止三違行為而避免事故發(fā)生的有功人員或在搶險救災中有突出表現的有功人員給予全公司通報表揚,并根據情況給予500~5000元的獎勵;有突出貢獻可報集團公司給予嘉獎;
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提出有利于安全生產的重大建議、技術措施或工藝改革并經實施有效的有功人員給予全公司通報表揚,并報給予500~2000元的嘉獎。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本《獎懲制度》僅為公司對下屬單位的檢查處罰依據,礦井現行的有關獎懲制度在本礦井內繼續(xù)執(zhí)行。公司按本《獎懲制度》獎勵到個人,其處罰只對單位,由被處罰單位追究落實到責任人。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獎懲制度》未盡事宜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guī)定》、《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定》的罰則部分執(zhí)行處罰,無罰則規(guī)定的比照本《獎懲制度》的相關條文執(zhí)行處罰。
第一百三十八條 按本《獎懲制度》所處罰的罰款,由公司財務單獨列賬,作為公司的安全獎勵基金。
第一百三十九條 本《獎懲制度》從二o一四年五月一日起實行,解釋權歸公司安監(jiān)部。
重慶市南川區(qū)大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9篇 某電力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公司系統(tǒng)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資委《中央企業(yè)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集團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等,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獎懲工作堅持“責、權、利相統(tǒng)一”和“以責論處和獎懲分明”原則。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分(子)公司、發(fā)電企業(yè)和個人予以表彰,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員予以處罰,觸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系統(tǒng)從事電力安全生產管理的各分(子)公司和發(fā)電企業(yè)。電力設備制造(工程)類企業(yè)參照執(zhí)行。
第二章 表? 彰
第五條 集團公司每年對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分(子)公司、基層企業(yè)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六條 各類先進評選條件
(一)分(子)公司評選條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本區(qū)域未發(fā)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設備事故、供熱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類事故,未發(fā)生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
2. 按照集團公司《電力安全生產工作規(guī)定》等要求,對所管理企業(yè)進行工作指導,安全管理有創(chuàng)新、成績突出。
3.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行業(yè)安全監(jiān)管機構以及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方面的通報批評。
(二)發(fā)電企業(yè)評選條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本企業(yè)未發(fā)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設備事故、供熱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類事故,未發(fā)生造成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
2.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行業(yè)安全監(jiān)管機構、集團公司及主管分(子)公司安全生產方面的通報批評。
3. 當年機組發(fā)生非計劃停運次數不超過公司系統(tǒng)平均數。
(三)個人評選條件。先進個人評選在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優(yōu)先考慮基層生產一線的員工和管理人員。
1. 所在單位未發(fā)生事故,未發(fā)生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
2. 個人在3年內未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不安全事件,無違章記錄。
3. 模范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在安全生產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4. 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有創(chuàng)新并取得實效,或在安全生產中避免了事故發(fā)生、多次發(fā)現重大事故隱患等,為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
第七條 表彰名額
(一)先進分(子)公司數量
按照集團公司所屬分(子)公司數量的25%左右確定。
(二)?先進發(fā)電企業(yè)數量
以分(子)公司為單位,以所管理發(fā)電企業(yè)數量為基數,確定表彰名額如下表:
分(子)公司管理企業(yè)數量?5家及以下?6-10家?11-15家?16家及以上
表彰名額?最多1名?2名?3名?按照遞進原則,發(fā)電企業(yè)數量每增加5家,表彰名額增加1名
(三) 先進個人數量
每家發(fā)電企業(yè)原則上確定1名先進個人。對個別裝機容量大、安全生產管理較為突出的發(fā)電企業(yè)可再增加1名。對一些裝機容量小的水電、風電等發(fā)電企業(yè),按照每單位少于1人、分區(qū)域統(tǒng)籌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 安全生產先進評選實行逐級申報。先進發(fā)電企業(yè)、先進個人評選采取基層單位申報,分(子)公司推薦上報(當年12月15日前),集團公司統(tǒng)一評選的方式進行(申報表見附表1-3)。
第九條 集團公司對實現長周期連續(xù)安全記錄、以及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發(fā)電企業(yè),視情況進行專項獎勵。
第十條 依據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表彰文件,各單位自行制定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健全完善本企業(yè)安全生產表彰獎勵機制,設立安全生產單項獎勵,建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做到專款專用。
第三章 處? 罰
第十二條 發(fā)生事故,有關單位應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人事管理權限,對責任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對于由政府部門或監(jiān)管機構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嚴于本規(guī)定,按政府部門或監(jiān)管機構組織調查所做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意見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對事故責任單位依照以下規(guī)定扣罰:
(一)人身傷亡事故
1. 發(fā)生一般人身重傷事故,處以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fā)生3人以上重傷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規(guī)定扣罰。
2. 發(fā)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處以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發(fā)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或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扣罰。
(二)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和供熱事故等
1. 發(fā)生內部統(tǒng)計事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 發(fā)生一般事故,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發(fā)生較大事故,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 發(fā)生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或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扣罰。
(三)其他類事故和造成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參照上述條款執(zhí)行。
(四)對隱瞞事故的責任單位,按照相應事故等級加倍扣罰。
第十四條? 發(fā)生一般人身重傷事故,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四)對有關部門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分管副職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六)一年內發(fā)生2次人身重傷事故或一次發(fā)生3人以上人身重傷事故,給予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分管副職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十五條 發(fā)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至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五)對事故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十六條 同一單位一年內發(fā)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對主要、次要責任者按照上述條款執(zhí)行外,對有關負責人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三)對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處分;對分(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十七條 發(fā)生較大人身傷亡事故,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1年處分至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撤職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六)對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對分(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 發(fā)生人員責任的內部統(tǒng)計事故,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二)對次要責任者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九條 發(fā)生一般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一般電力生產事故(供熱事故除外),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五)一年內重復發(fā)生同類性質一般事故的單位,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條 發(fā)生一般供熱事故,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較大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電力生產事故,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2年處分。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六)對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對分(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七)發(fā)生較大供熱事故,對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處分,按照不低于以上條款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
第二十二條? 發(fā)生重大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電力生產事故,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2年處分至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處分至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撤職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六)對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對分(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第二十三條 發(fā)生重大以上人身傷亡事故,以及特大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電力生產事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事故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對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發(fā)生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各類交通事故,依據交通事故調查結論,對事故責任者,負有管理或領導責任的各級負責人,按照不高于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的相應等級,視責任酌情處罰。
第二十五條 隱瞞各類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按照相應事故等級處理規(guī)定的上限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者,按照上一個等級事故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為隱瞞事故:
(一)不按規(guī)定將事故上報。
(二)破壞事故現場、隱瞞事故重要情節(jié)。
(三)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
(四)躲避、阻礙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 發(fā)生事故后,若事故情況復雜、原因不易查清,對主動講清事故真相、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的事故責任者從輕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事故單位和分(子)公司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有關班子人員的行政處分比照本單位行政正職的處罰低一級執(zhí)行;黨內處分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由各級黨組(黨委)決定。
第二十九條 發(fā)生電力生產人身死亡事故,對負聯責責任的事故單位和人員的處罰,按照不低于下一個事故等級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發(fā)生嚴重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職業(yè)危害事故、特種設備事故,以及在應對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工作中,由于處置不當導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產生嚴重影響,按照其性質、損失和影響,比照上述有關條款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對在處罰中未涉及的事故單位其他責任人員,按照本單位相關規(guī)定給予處理。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實行“說清楚”和“事故檢討”制度。發(fā)生一般以上事故和有較大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在事故發(fā)生后到集團公司進行專題匯報、作出書面檢查,或在安全生產會議上作檢討。
第三十三條 在進行行政處分的同時,應并處相應經濟處罰,具體標準如下:
(一)通報批評---扣罰1-2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二)警? 告---扣罰3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三)記? 過---扣罰6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四)記大過---扣罰10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五)降? 級---扣罰12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六)撤? 職---扣罰12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罰一般由所屬分(子)公司在事故調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情節(jié)較為簡單明確的,應在事故發(fā)生后20日內),按照本辦法提出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罰意見,報集團公司審批。經集團公司審查同意后,形成處罰意見,下發(fā)有關單位并通報公司系統(tǒng)。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或者本級,“以下”不包括本數或者本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事故等級和事故歸屬的劃分按國家有關法規(guī)條例、集團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等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或補充辦法,本辦法中未涉及到的事項,均應在實施細則或補充規(guī)定中作出具體可操作的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不作為處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政策與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2005年11月14日頒發(fā)的《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電力生產安全工作獎懲管理辦法(a版)》(中國華電生〔2005〕13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