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杜絕和減少各類車輛設備、交通事故,確保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證安全生產。根據有關規(guī)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修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各級安全部門、機電物資部門、人力資源部門、財務與產權管理部門要按職能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并相互協作,共同做好集團公司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集團各成員企業(yè)對其所購置的機動車輛,及其對所屬勞務組織、分包隊伍以及租賃的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
第二章 相關職責
第四條安全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安全主管部門:
1、歸口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2、組織或參與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3、負責車輛傷害事故的統計報告。
各單位安全主管部門:
1、負責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對駕駛員持證上崗、遵章守紀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3、負責組織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4、負責組織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操作證的取證和復審,以及駕駛員駕駛執(zhí)照、從業(yè)執(zhí)照的年審工作;
5、負責機動車輛戶籍管理;
6、組織或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7、負責車輛傷害類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五條 機電物資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機電物資部職責:
1、歸口集團公司機動車輛的實物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fā)放、管理;
3、組織或參與重大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4、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統計報告。
各單位機電物資管理部門:
1、負責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安全操作堆積及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設備安全運行及機動車輛設備管理制度落實的監(jiān)督檢查;
3、協助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fā)放、管理;
4、負責機動車輛的技術、安全鑒定及管理;
5、負責建立機動車輛檔案;
6、負責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重大隱患整改方案;
7、組織或參與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8、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六條 人力資源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負責指導、協助用人單位招聘機動車輛駕駛員;
2、協助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fā)放工作;
3、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
1、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的試用、錄用、解聘工作;
2、負責建立機動車輛駕駛員檔案;
3、協助、配合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工作;
4、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第七條 各單位財務與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各類費用的收繳、籌集,并監(jiān)督落實。
第八條 機動車輛及駕駛員所屬單位(項目部、廠隊)職責: 1、嚴格執(zhí)行上級并適時建立本單位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制度;
2、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的各項制度、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3、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聘用、解聘信息資料的提供;
4、負責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的組織和落實工作;
5、負責建立機動車輛及駕駛員檔案;
6、負責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及安全運行;
7、參與機動車輛設備事故及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8、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及車輛傷害類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三章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第九條 各單位要堅持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檢查制度,保證車輛安全裝置、零部件等齊全完好,車輛正常運行。
第十條 建立并完善機動車輛檔案(包括車輛登記證書、出廠合格證及車輛性能的相關證明、說明書等,車輛維護、檢修、自檢記錄,車輛改裝、改型記錄,安全技術檢驗、年檢、審驗記錄等)。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實行機動車輛、駕駛人員集中管理、統一調配制度。杜絕私自開車,無證駕駛,公車私用,亂停亂放等現象,規(guī)范管理,減少違章違紀行為。
第十二條 停車場所要按規(guī)定劃出停車區(qū)域和通道線,保持道路暢通,并配有專(兼)職人員管理。
第十三條 禁止盛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與其它車輛混合停放。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和停車場所應按規(guī)定配齊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并有應急裝備和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特種車輛的管理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廠內車輛運輸,要嚴格執(zhí)行《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公路運輸及特殊運輸(超長、超高、超寬)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個體車輛不準在任何單位掛靠和以單位名義辦理私人車籍證明和證件及上繳各類規(guī)費。
第十八條 對已達到報廢條件的機動車輛要強制報廢,并及時辦理報廢、回收、銷戶手續(xù)。特殊情況需繼續(xù)使用的車輛必須報車籍所在地的車輛管理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車輛不得繼續(xù)使用。
第十九條 凡機動車輛產權關系發(fā)生變化(如轉讓、變賣等)時,應及時到車籍所地的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戶籍或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條 對機動車輛實行承包、租賃和使用外單位車輛的單位,要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并將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監(jiān)督、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章 駕駛員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駕駛員實行聘任制,經資審、考試、考核、試用后,擇優(yōu)錄用。不得以各種理由不實行公開招聘。
第二十二條 招聘錄用駕駛員的基本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駕駛證》和相應職業(yè)資格證書(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持證上崗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
大型施工生產車輛,應同時持有集團公司核發(fā)的《設備操作證》;
營運性運輸車輛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并且具有三年以上駕齡;
大客車及危險物品運輸的駕駛員應取得國家規(guī)定的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書;
(二)身體條件符合國家規(guī)定要求,無妨礙駕駛機動車輛的禁忌癥或生理缺陷;
(三)經理論和實際考核,駕駛技術滿足工作要求;
(四)有良好職業(yè)道德,一年內無違章及其它不良記錄;
(五)試用期至少3個月,且試用期間無肇事,無違章違紀行為;
(六)愛護設備,精心保養(yǎng),且滿足使用單位其它規(guī)定要求。 第二十三條 對上崗駕駛員的要求:
1、駕駛員要根據招聘單位錄用后所確定的車型,盡早熟悉指定車輛的設備性能,掌握車輛駕駛技術;
2、駕駛員對駕駛的車輛要進行經常性檢查,勤保養(yǎng),勤維護,使車輛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發(fā)現隱患及時處理,不開“湊合車”、“帶病車”;
3、駕駛員要具有良好的駕駛作風和職業(yè)習慣,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不違章駕駛,不疲勞駕駛,不帶情緒駕駛,不將車輛交給無證、無關人員駕駛。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對不遵章守紀、不服從管理、缺乏職業(yè)道德且性質惡劣及駕駛執(zhí)照、從業(yè)資格證、操作證等審驗不合格的駕駛員實行解聘。
第二十五條 聘用駕駛員單位要建立健全機動車輛駕駛員檔案(包括駕駛員個人簡歷,駕駛執(zhí)照、從業(yè)執(zhí)照、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證復審記錄,安全培訓記錄,表彰獎勵、違章違紀、肇事處罰記錄,聘用及解聘記錄等)。
第二十六條 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肇事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外,還要接受集團公司按《安全生產獎懲規(guī)定》的有關條款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級各部門要參照機動車輛的管理職責,針對本單位實際,制訂相應規(guī)定,明確責任,落實好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每年12月26日前將機動車輛明細臺帳(含新增、報廢、戶籍變更車輛)(見附表)報集團公司質安部。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原集團公司《機動車輛及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自行作廢。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與國家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處,以國家規(guī)定為準。與集團公司有關文件年抵觸處,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最終解釋權屬集團公司質量安全保證部。
第2篇 公司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杜絕和減少各類車輛設備、交通事故,確保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證安全生產。根據有關規(guī)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修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各級安全部門、機電物資部門、人力資源部門、財務與產權管理部門要按職能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并相互協作,共同做好集團公司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集團各成員企業(yè)對其所購置的機動車輛,及其對所屬勞務組織、分包隊伍以及租賃的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
第二章 相關職責
第四條 安全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安全主管部門:
1、歸口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2、組織或參與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3、負責車輛傷害事故的統計報告。
各單位安全主管部門:
1、負責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對駕駛員持證上崗、遵章守紀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3、負責組織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4、負責組織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操作證的取證和復審,以及駕駛員駕駛執(zhí)照、從業(yè)執(zhí)照的年審工作;
5、負責機動車輛戶籍管理;
6、組織或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7、負責車輛傷害類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五條 機電物資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機電物資部職責:
1、歸口集團公司機動車輛的實物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fā)放、管理;
3、組織或參與重大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4、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統計報告。
各單位機電物資管理部門:
1、負責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安全操作堆積及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設備安全運行及機動車輛設備管理制度落實的監(jiān)督檢查;
3、協助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fā)放、管理;
4、負責機動車輛的技術、安全鑒定及管理;
5、負責建立機動車輛檔案;
6、負責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重大隱患整改方案;
7、組織或參與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8、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六條 人力資源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負責指導、協助用人單位招聘機動車輛駕駛員;
2、協助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fā)放工作;
3、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
1、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的試用、錄用、解聘工作;
2、負責建立機動車輛駕駛員檔案;
3、協助、配合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工作;
4、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第七條 各單位財務與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各類費用的收繳、籌集,并監(jiān)督落實。
第八條 機動車輛及駕駛員所屬單位(項目部、廠隊)職責: 1、嚴格執(zhí)行上級并適時建立本單位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制度;
2、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的各項制度、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3、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聘用、解聘信息資料的提供;
4、負責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的組織和落實工作;
5、負責建立機動車輛及駕駛員檔案;
6、負責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及安全運行;
7、參與機動車輛設備事故及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8、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及車輛傷害類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3篇 某科技公司機動車輛管理使用規(guī)定
科技公司機動車輛管理使用規(guī)定
為了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的管理,合理調度機動車輛,確保公司的正常運行,對公司機動車輛使用特作如下規(guī)定:
一、司機工作守則
1、公司司機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安全行車的有關規(guī)定,嚴禁酒后開車。否則,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司機個人承擔。
2、司機要堅守崗位,隨叫隨到,并做好車輛保養(yǎng)工作,做到'三勤',即勤檢查、勤保養(yǎng)、勤擦洗。
3、車輛由指定司機駕駛,未經公司領導批準,不得交給他人駕駛。否則,將追究司機責任,一切后果由司機本人承擔。
4、做好出車前的車輛檢查工作,保證順利出車。
二、用車管理
1、公司車輛由綜合辦調度, 車輛的調配原則:(1)先市外后市內(市內五公里之內原則上不派車);(2)先申請先用車;(3)先急后緩。
2、車輛應保證公司領導的工作用車和各部門行政業(yè)務用車。
3、各部門用車須提前一天向部門負責人申請,填寫《派車單》,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簽字交綜合辦批準后,方可出車。如遇特殊情況,未提前申請且事情緊急,用車部門應由部門經理寫明理由,再由綜合辦進行調配。
4、各部門外出辦事,由綜合辦安排車輛,無車安排時,經總經理(副總經理)批準,可乘坐出租車,公司給予報銷出租車費。
5、各部門在填寫《派車單》之前,應先在本部門內做好用車的協調工作,能夠一起辦理或搭車辦理的,盡量一同用車。
6、在出現用車沖突的情況下,綜合辦按事情的重要程度、距離遠近安排車輛。
7、凡用車單位,必須按批準用車路線、地點行車,不得私自更改行車路線,特殊情況需要改的,要在《派車單》上說明理由。
8、司機應實事求是填寫《派車單》內容,不得弄虛作假,并認真保管,月底進行匯總。
9、綜合辦根據《派車單》所填數據計算各部門用車量并考核司機工作量。
三、車輛使用
1、公司綜合辦為公司車輛的管理部門,負責車輛的年檢、維修、保養(yǎng)、交通安全管理,車輛保險、繳納車稅由財務部負責。
2、公司車輛一般情況下由專職司機駕駛,遇特殊情況,持有駕駛執(zhí)照,且經過公司專職司機路考合格,備案后的非專職司機有資格在本市內駕駛車輛。
3、有資格駕駛車輛的非專職司機在駕駛車輛前,須與專職司機進行交接,交接內容包括:車輛外觀、燈光、儀表、剎車。車輛用畢后,按上述程序交接,并申明在用車途中有無故障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未按照程序交接,發(fā)現問題,車輛在誰手中,由誰承擔責任。
4、公司車輛若需離京行駛(含遠郊區(qū)縣),須經總經理(副總經理)批準,否則記過失一次。
四、保險、賠償及費用
1、公司車輛按規(guī)定辦理各種保險。
2、車輛外出均應在正規(guī)停車場停放,停車費憑收據報銷。
3、如發(fā)生交通意外,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條款先行賠償。賠償費不足之部分,根據責任情況,分別由公司及駕駛員個人負擔:
我方全部責任:公司30%個人70%
雙方責任:公司70%個人30%
我方次要責任:公司90%個人10%
我方無責任:公司100%
4、如車輛丟失,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條款予以賠償。同時,將丟失車輛的原值減去累計折舊額后的凈值與賠償費相抵,如賠償費不足該車折舊后的凈值時,差額部分由丟車人負擔。
5、外出駕駛車輛,經過收費橋、路時,憑收據經綜合辦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簽字后報銷。
第4篇 地產公司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規(guī)定
地產有限公司機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規(guī)定
為加強公司的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保證公司各項業(yè)務工作的順利進行以及員工的人身、財產的安全,結合國家與地方的有關交通法規(guī),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公司。
二、車輛管理部門及職責
1、公司行政部負責公司及所屬公司機動車輛的安全及業(yè)務管理。
2、工作職責:
a、負責建立各項機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制度,并對其落實情況實施監(jiān)督;
b、負責機動車輛的牌證申領、審驗、車輛轉籍等工作;
c、負責駕駛員的培訓、增駕、轉正等手續(xù)辦理;
d、負責對駕駛員的考核工作;
e、負責對車輛安全的考核;
f、每月組織駕駛員學習交通安全常識及有關交通規(guī)定;
g、負責辦理公司及所屬公司車輛的購置、轉賣、報廢等相關手續(xù)。
h、負責辦理轉賣、抵欠車輛的過戶手續(xù)。
三、車輛的管理
1、凡屬公司及所屬公司的各種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部門檢查合格,領取牌號、行駛證后方準行駛;
2、對檢查出的車輛故障或不合格處應及時維修、排除,不準帶故障行駛和強行出車;
3、不準轉借、涂改車牌號和行駛證;
3、車輛晚間必須停放在有正規(guī)管理的停車場內,并將停車場地址報公司行政部備案;
5、車輛的保養(yǎng)和維修
a、公司行政部負責建立公司各部門單車技術檔案(所屬公司自行建立),詳細記錄車輛技術資料和維修記錄,并且按規(guī)定對車況及保養(yǎng)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b、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公司的車輛需維修時必須填報維修單經車輛所在部門及所屬公司負責人同意后,報公司行政部核準到公司指定修車廠進行維修。公司行政部對定點修車廠每年進行一次評定,報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確定。
6、車輛的保險
a、公司及所屬公司的車輛應按有關規(guī)定參加各項保險,保險公司的選定及險種的選擇,由公司行政部提報經理會討論決定;
b、公司行政部負責公司各部門車輛保險手續(xù)的辦理;
c、各所屬公司車輛的保險手續(xù)可自行辦理。
7、車輛費用管理
a、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公司辦公車輛的年度維修費、停車費、耗油費,由行政部按車況及車型不同制定出相應的標準,進行單車核算(所屬公司費用自行核算)。上述費用必須嚴格按標準執(zhí)行,超支時,需由駕駛員出具合理的書面材料,否則一切費用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b、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公司辦公車輛的養(yǎng)路費、保險費、審驗等固定費用由公司行政部統一申請交納。(所屬公司費用自行交納)
四、車輛的使用
1、公司辦公車輛的使用,由行政部統一調度;各項目組的車輛使用由項目組行政主管負責按排;所屬公司的車輛使用自行規(guī)定;
2、各部門使用辦公車輛,應事先填寫《派車單》,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后需提前交車輛管理部門進行統一按排。如第二天上午用車,需在前一天下班前申請;下午用車,需上午申請;
3、司機在接到《派車單》后方可用車,并有監(jiān)督車輛使用人是否按規(guī)定用車的權利和義務。若發(fā)現車輛使用超出規(guī)定范圍,司機有權予以拒絕,否則,將視情節(jié)對當事人及司機進行處罰;
4、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公司員工因個人或家庭有急事確需用車時,可向公司行政部申請,行政部將視車輛使用情況適當給予安排,嚴禁個人直接找司機用車;
5、因工作需要,在法定節(jié)假日或工作時間以外用車需提前申報,經各分管副總同意后由公司行政部統一調派;(所屬公司參照執(zhí)行)。
6、如有特殊情況,經公司領導同意,行政部可臨時調用公司領導的公務車輛;
7、公司如有大型活動,需集中使用車輛,公司行政部可對各部門及所屬公司車輛進行統一調度使用;
8、車輛的外借
a、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公司的車輛原則上不允許外借。
b、因工作需要,車輛必須外借時,由外借申請人或部門填報《車輛借用審批單》經車輛所在部門或所屬公司負責人同意后報公司行政副總審核,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外借;
c、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批準將公司車輛私自轉借他人使用者,按借出時間每小時100元的罰款,且在此期間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燃料費、修車費等)由出借人承擔。并同時追究駕駛員、部門負責人及主管領導的責任。
五、駕駛員的工作職責
1、車輛維護:駕駛員應保持車輛內外清潔,每日對車輛運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按規(guī)定對所駕車輛進行各種保養(yǎng);
2、工作要求:駕駛員應熱愛本職工作,服從主管領導的調度指揮,在無用車指令時,應在指定位置休息待命;
3、行為規(guī)范:駕駛員應著裝整潔,講文明用語,服務態(tài)度熱情,文明行車;
4、安全保障:駕駛員應嚴格按交通法規(guī)的要求規(guī)范駕車,嚴禁酒后駕車或疲勞駕車,在患病且影響行車安全時,應主動提出休息,不準超載、超速,不準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
5、應急處理:在出現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立即上報公司主管部門,并在當日提交書面說明材料;對涉及到人身傷亡的重大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內搶救內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并向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六、駕駛員的違章處罰
1、將公司車輛未經批準而作為私人用車使用的,按使用時間每小時罰款50元,且在此期間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燃料費、修車費等)由使用人承擔,并視情節(jié)予以處罰;
2、在安全月(周)、宣傳月(周)活動中發(fā)生的各種違章均按交通隊的處罰金額給予加倍處罰;
3、對因我方責任發(fā)生交通肇事的駕駛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除保險公司賠付外,余額由肇事者承擔。并扣罰當月10-50%的薪金;
4、對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故意拖延、謊報、逃逸現場的駕駛員,除按國家(或地方)交通法規(guī)予以處罰外,應予以辭退并承擔相關損失。
七、本規(guī)定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八、本規(guī)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5篇 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機動車輛管理規(guī)定
**物業(yè)[20**]16號
關于印發(fā)《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各部(室)、物管中心、各管理處:
經公司經理室研究,現將《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希共同遵照執(zhí)行。在實施中如發(fā)現問題應及時向公司反映,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附:《派車單》
二0**年九月十七日
抄報:集團公司辦公室
zz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二0**年九月十七日 發(fā)
(共印22份 )
zz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規(guī)定
為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現根據本公司實際制訂本規(guī)定,供公司員工遵照執(zhí)行。
一、公司現有粵***汽車由辦公室統一管理,統一調度,未經辦公室同意及公司領導批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派車或用車。
二、機動車輛使用范圍
***汽車以督察巡檢為主,必要時可作為公司及各管理處的公務用車。
三、用車規(guī)定
1、督察巡檢需用車,由督察隊填寫《派車單》,經保安大隊負責人確認后送辦公室批準,由辦公室派車。
2、申請公務用車必須二人以上外出辦事,由用車部門填寫《派車單》報辦公室,辦公室請示公司鄭經理批準后,由辦公室派車。
3、公司所有員工一律不準因私事使有公車,違反者每次將處以1000元罰款。
四、駕駛規(guī)定
1、機動車輛由專職駕駛員駕駛,按指定地點停放,未經批準不得私自出車。
2、駕駛員應服從辦公室的管理和調度,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安全駕駛車輛,如因違章駕駛受交警部門扣證或罰款處理,一律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3、駕駛員應認真做好汽車維護保養(yǎng),出現故障要及時向辦公室報修。
4、公司汽車的汽油、維修、保養(yǎng)、保險、年審、運管、養(yǎng)路等費用由辦公室審核及辦理,駕駛證年審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擔。
五、凡違反上述規(guī)定而造成交通事故或車輛損壞,由肇事者自負交通事故責任及一切相關費用,并按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理。
六、本規(guī)定自二0**年九月十七日起實施。
二0**年九月十七日
第6篇 某物業(yè)管理公司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規(guī)定
物業(yè)管理公司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管理和駕駛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要加強各類機動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保持良好的車況;加強駕駛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務質量與水平,確保順利完成各項行車準備,促進企業(yè)經營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 公司各種機動車輛的運行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條 各種機動車輛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集中管理,統一控制使用,并負責車輛的申領牌照、驗車、更新等事宜。
第五條 公司機動車輛的使用應堅持最大限度利用現有資源,方 和滿足工作需要,確保公司領導用車。一切與工作無關的,均不得使用公司車輛。凡路線較近、乘坐公交車比較方 的,一般不安排用車。
第六條 各部門因工作需要用車,必須填寫公司《用車登記 》,并于實際用車日的前一天15:00之前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請,由行政人事部負責人統一安排用車。
第七條 行政人事部在安排用車時,將根據路線長短、攜運物品、《用車登記 》送交的時間先后等情況進行合理調配、統一安排,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
第八條 如遇緊急情況需要用車,可由用車人向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提出口頭申請。經情況核實后,行政人事部可以臨時調整用車,并由該負責人直接通知駕駛員,說明用車人、用車時間、地點和路線。緊急用車人事后應補填《用車登記 》,并由駕駛員于第二天交辦公室保存。
第九條 駕駛員必須憑《用車登記 》出車,用車人不可直接向駕駛員要車。
第十條 專職駕駛員出車前后應認真做好車況的檢查工作,并在《用車登記 》備注中予以注明。
第十一條 員工因住院、婚喪等特殊情況需要借用公司車輛時,一般應盡量提前向行政人事部提出,在不影響工作用車的情況下,行政人事部將予以安排。
第十二條 外借機動車輛,應由我 位安排駕駛員駕駛,有特殊要求的,必須經地產常務副總經理批準,簽訂有關協議,并由駕駛員做好車輛的交接手 。外借車輛所耗用的汽油,一般由借車 位自行解決,或收取汽油費(票)。外借期間車輛若有損壞,由借車 位負責修復,并酌賠損失。
第十三條 機動車輛的年度檢查,須按交通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統一安排,并做好檔案記錄。
第三章 機動車輛的維修與保養(yǎng)
第十四條 要加強機動車輛的日常保養(yǎng)工作,雨后須及時清洗擦拭,車身常打蠟、座套常換洗,保持良好車況和整體清潔。
第十五條 各種車輛的大、中、小維修,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統一安排,駕駛員不得擅自聯系修理和自己采購配件。
第十六條 車輛的一、二級保養(yǎng),由駕駛員按實際行駛公里數或規(guī)定時間進行。一般一級保養(yǎng)為10000 公里;或“一保”每季度一次,“二?!币荒暌淮?。
第十七條 公司每年進行一次車況考核評定,由行政人事部組織實施。
第四章 機動車輛的使用
第十八條 公司領導用車須確保。各部門因工作需要用車,應于實際用車日的前一天15:00之前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請,由行政人事部負責人統一安排用車。
第十九條 行政人事部一般按各部門送交用車 時間的先后安排用車。如遇緊急要車,可臨時調整,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路程較近、公交車輛比較方 的一般不安排用車。
第二十條 駕駛員須憑《用車 》出車,無《用車 》的一律不得出車。
第二十一條 員工因住院、喪事等特殊情況需借用車輛,一般應提前1 天向行政人事部提出,在不影響公司工作用車的前提下,行政人事部將予安排。
第五章 駕駛員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條例》、本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駕駛員操作規(guī)程,保證行程安全。
第二十三條 駕駛員必須自覺參加規(guī)定的安全學習活動。學習出席率必須達到80%以上,在百日安全競賽及審證期間則不低于90%。
第二十四條 駕駛員應遵守市公安局規(guī)定的年度審證制度,無故逾期不辦致使駕駛證自行失效的,后果自負。因保管不善而遺失駕駛證、行車證及車上物品等,由其自行補辦各種手 ,補證費自理。
第二十五條 駕駛員必須注意自身儀表舉止,講禮貌,守紀律, 從調度,文明行車;不得公車私開,不得索要禮品和其他費用(收受禮品一律上交公司)。無出車任務時,須在公司留守等候;未經有關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十六條 車輛行駛途中發(fā)生各種事故,駕駛員不得私自處理,須及時報告有關領導;凡涉及人事故,須主動及時報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如拖延不報,造成后果自負。
第六章 安全行車
第二十七條 為加強安全行車管理,駕駛員須做到:
1、遵紀守法。行駛途中,禮讓三分,不超速,不超載,不強行超車。
2、出車前須全面檢查車況,作好各項行車準備工作,不帶故障出車。
3、行車時要集中思 ,不和乘客閑談,不開“英雄車”、“賭氣車”,不準叼著煙開車。
4、上班時間不喝酒,參加宴請不喝酒,有值班任務時不喝酒。
第二十八條、附則:
本規(guī)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科技公司機動車輛管理使用規(guī)定
z科技公司機動車輛管理使用規(guī)定
為了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的管理,合理調度機動車輛,確保公司的正常運行,對公司機動車輛使用特作如下規(guī)定:
一、司機工作守則
1、公司司機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安全行車的有關規(guī)定,嚴禁酒后開車。否則,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司機個人承擔。
2、司機要堅守崗位,做好隨叫隨到,并做好車輛保養(yǎng)工作,做到'三勤',即勤檢查、勤保養(yǎng)、勤擦洗。
3、車輛由指定司機駕駛,未經公司領導批準,不得交給他人駕駛。否則,將追究司機責任,一切后果由司機本人承擔。
4、做好出車前的車輛檢查工作,保證順利出車。
二、用車管理
1、公司車輛由綜合辦調度。
2、車輛應保證公司領導的工作用車和各部門行政業(yè)務用車。
3、各部門用車須提前一天向部門負責人申請,填寫《派車單》,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簽字交綜合辦批準后,方可出車。如遇特殊情況,未提前申請且事情緊急,用車部門應由部門經理寫明理由,再由綜合辦進行調配。
4、各部門外出辦事,原則上由綜合辦安排車輛,無車安排時,經副總經理批準,可乘坐出租車,公司給予報銷出租車費。
5、各部門在填寫《派車單》之前,應先在本部門內做好用車的協調工作,能夠一起辦理或搭車辦理的,盡量一同用車。
6、在出現用車沖突的情況下,綜合辦按事情的重要程度、距離遠近安排車輛。
7、凡用車單位,必須按批準用車路線、地點行車,不得私自更改行車路線,特殊情況需要改的,要在《派車單》上說明理由。
8、司機應實事求是填寫《派車單》內容(時間/行車里程),不得弄虛作假,并認真保管,月底進行匯總。
9、綜合辦根據《派車單》所填數據計算各部門用車量并考核司機工作量。
三、車輛使用
1、公司綜合辦為公司車輛的管理部門,負責車輛的年檢、維修、保養(yǎng)、交通安全管理及各種稅費的繳納。
2、公司車輛一般情況下由專職司機駕駛,遇特殊情況,持有駕駛執(zhí)照,且經過公司專職司機路考合格,備案后的非專職司機有資格在本市內駕駛車輛。
3、有資格駕駛車輛的非專職司機在駕駛車輛前,須與專職司機進行交接,交接內容包括:車輛外觀、燈光、儀表、剎車。車輛用畢后,按上述程序交接,并申明在用車途中有無故障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未按照程序交接,發(fā)現問題,車輛在誰手中,由誰承擔責任。
4、公司車輛若需離京行駛(含遠郊區(qū)縣),須經副總經理批準,否則記過失一次。
四、保險與賠償
1、公司車輛按規(guī)定辦理各種保險。
2、車輛外出均應在正規(guī)停車場停放,停車費憑收據報銷。
3、如發(fā)生交通意外,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條款先行賠償。賠償費不足之部分,根據責任情況,分別由公司及駕駛員個人負擔:
我方全部責任:公司30%個人70%
雙方責任:公司70%個人30%
我方次要責任:公司90%個人10%
我方無責任:公司100%
4、如車輛丟失,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條款予以賠償。同時,將丟失車輛的原值減去累計折舊額后的凈值與賠償費相抵,如賠償費不足該車折舊后的凈值時,差額部分由丟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