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上報及責任追究管理規(guī)定
1. 管控目的
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工傷認定、上報、劃分標準、責任追究、執(zhí)行監(jiān)督管理工作,使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要求,適應公司管理需要。
2. 適用范圍
公司內生產車間及職能部門。
3. 管控對象
3.1工傷認定;
3.2安全事故上報;
3.3安全事故劃分標準;
3.4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3.5安全事故責任執(zhí)行監(jiān)督。
4. 管控內容
4.1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論據為國務院最新修訂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
4.1.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4.1.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1.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傷害的。
4.1.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1.1.4患職業(yè)病的。
4.1.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4.1.1.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1.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4.1.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4.1.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4.1.2.3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4.1.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4.1.3.1故意犯罪的。
4.1.3.2醉酒或者吸毒的。
4.1.3.3自殘或者自殺的。
4.2安全事故上報
4.2.1安全事故上報程序
4.2.1.1車間(部門)在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半小時內通知公司生產安全部,并保護好事故現(xiàn)場,以確保事故調查原因分析的真實性。
4.2.1.2車間(部門)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必須進行完全、詳實的自行調查分析(指輕微傷及輕微傷以下事故),如須報工傷,到生產安全部領取《職工工傷事故上報表》,經生產安全部確認后,在24小時內將工傷報表上報人力資源部工傷保險管理崗,3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上報生產安全部。
4.2.1.3生產安全部接到事故報警后,立即上報公司領導,并赴現(xiàn)場組織事故調查。
4.2.1.4事故調查報告
4.2.1.4.1根據事故調查情況,輕傷(含輕傷)以下安全事故由公司生產安全部于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上報公司總經理,10個工作日報生產安全部。
4.2.1.4.2重傷(含重傷)以上安全事故由公司生產安全部于1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上報至公司總經理。20個工作日上報至生產安全部。
4.2.1.5發(fā)生人身死亡事故,以及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重大人身傷害但未致人身死亡的惡性事故。
4.2.1.5.1由事故發(fā)生車間(部門)立即口頭報告生產安全部,由生產安全部立即口頭上報至公司領導并于當日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經過上報公司總經理和生產安全部。
4.2.1.5.2生產安全部直接或安排其他負責人立即口頭上報縣級安監(jiān)、公安、工業(yè)辦公室、質監(jiān)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
4.2.1.5.3生產安全部并于當日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調查情況以簡要報告的形式上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4.2.2責任追究
4.2.2.1凡安全事故發(fā)生后不按時上報的,按相應事故處理標準的2倍處理責任車間(部門)和車間(部門)負責人及直接隱瞞責任人;遲報超過48小時的,按瞞報處理。
4.2.2.2凡安全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的,按相應事故處理標準的3倍處理相應責任車間(部門)和車間(部門)負責人及直接隱瞞責任人。
4.2.2.3凡在事故調查過程中作偽證及提供其他不真實情況影響調查的,按事故直接責任人標準進行相應處理。
4.2.2.4因隱瞞事故而導致受傷者所產生的醫(yī)藥費用或法律糾紛,一律由隱瞞事故的車間(部門)負責人完全承擔。
4.3安全事故劃分標準
4.3.1僥幸事故指發(fā)生了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其它損失,或損失很小。僥幸事故分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電氣安全僥幸事故和其它僥幸事故。
4.3.2輕微傷害事故,指損失工作日低于30日且醫(yī)療總費用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失能傷害。
4.3.3輕傷事故,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4.3.4重傷事故,指相當于表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且醫(yī)療總費用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上的失能傷害。
4.3.5一般傷亡事故,指在事故中造成1-2人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重傷的事故。
4.3.6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3.7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3.8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