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運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范圍
規(guī)定起重吊裝、運輸作業(yè)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確作業(yè)過程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施工人員的安全操作行為,防止起重傷害事故的發(fā)生。
適用于公司區(qū)域內的各種起重吊裝、短駁運輸作業(yè)。大型物件、線型復雜件及其它有特殊吊裝要求物件的吊裝,另行規(guī)定。
2職責
2.1安環(huán)部負責起重吊運相關的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的初、復訓和取證工作。負責監(jiān)督生產現(xiàn)場的吊裝,審批大件吊裝申請。
2.2技術部負責編制大件吊裝工藝。
2.3造船部/修船部負責制訂吊運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實施起重吊運作業(yè)。
2.4施工部門負責實施起重吊運作業(yè),負責現(xiàn)場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3管理內容
3.1對相關部門的工作要求
3.1.1對施工部門的要求
3.1.1.1負責起重吊運作業(yè)的具體組織、實施,負責現(xiàn)場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3.1.1.2擬定具體施工方案,包括被吊裝物件的吊運路徑、吊索具的配備數(shù)量/規(guī)格以及被吊物與起重機械的距離等要求,并對相關人員進行交底。
3.1.1.3掌握作業(yè)期間的氣象信息,對突發(fā)情況及時調整作業(yè)計劃并報告相關部門。
3.1.1.4負責本部門各類起重機械(設備)的日常檢查、保養(yǎng)和維修,確保處于安全可靠狀態(tài)。
3.1.2對造船部/修船部的要求
3.1.2.1對有特殊吊運要求的起重作業(yè)組織相關部門召開專題會,制訂吊運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管理要求。
3.1.2.2下達施工計劃,對現(xiàn)場進行監(jiān)督、檢查與考核。
3.1.2.3協(xié)調、解決作業(yè)過程中的起重機械(設備)問題。
3.1.2.4組織做好起重機械(設備)的檢查、檢定和日常維護保養(yǎng)工作。
3.1.3技術部
3.1.3.1按《大型物件吊裝安全管理辦法》(附件a)編制大件吊裝工藝,按規(guī)定流程審核,必要時組織評審。工藝文件應依據(jù)公司吊裝能力控制分段(產品)設計重量、外形尺寸,明確安全技術措施,圖紙應注明吊碼(耳攀)和加強結構的規(guī)格、噸位、受力、安裝部位及焊接質量要求等信息。
3.1.3.2深入現(xiàn)場,解決施工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工藝技術問題,并提出改進方案和技術措施。
3.1.4對安環(huán)部的要求
3.1.4.1負責起重吊運相關的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的初、復訓和取證工作。
3.1.4.2負責對生產現(xiàn)場的吊裝環(huán)境安全、安全技術措施、警戒設置、人員監(jiān)護等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實進行監(jiān)督、檢查。
3.1.4.3起重吊運作業(yè)中發(fā)現(xiàn)的不安全因素發(fā)出整改指令,遇到危及或可能造成事故的現(xiàn)象和隱患,有權責令停止作業(yè),整改完畢后批準恢復作業(yè)。
3.1.4.4按《大型物件吊裝安全管理辦法》(附件a)要求,審批大件吊裝申請。
3.1.4.5對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類違章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進行教育、處罰。
3.2對相關崗位人員的工作要求
3.2.1起重作業(yè)人員的基本條件
3.2.1.1年滿18周歲,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2.1.2掌握本工種安全技術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能。
3.2.1.3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起重吊運作業(yè)的生理性和心理性缺陷。
3.2.1.4經(jīng)特種作業(yè)專業(yè)技術考核合格、具有起重吊運作業(yè)資格的持證人員。
3.2.2對生產總管(主管)的要求
3.2.2.1編制生產計劃,組織相關部門召開專題會,明確各部門和各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制定吊運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3.2.2.2在布置生產任務時,必須布置安全工作。工程主管及班組長,應了解具體操作人員的身體狀況和情緒變化,合理安排生產任務。
3.2.2.3查明作業(yè)現(xiàn)場及周圍環(huán)境的安全狀況,督促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安排相關人員進行檢查(如:防護欄桿、扶梯、安全網(wǎng)、腳手架等),特別要對腳手架、吊籠、光照等進行檢查確認,為起重吊運安全作業(yè)創(chuàng)造條件。
3.2.2.4特殊情況需要拆除起重機械限位的,由施工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相關部門審查、批準,機電部門負責實施,指定專人進行監(jiān)護,作業(yè)結束后及時恢復。
3.2.2.5對于各類大型物件、線型復雜件及其他有特殊吊裝要求物件的吊運,按《大型物件吊裝安全管理辦法》(附件a)執(zhí)行。
3.2.2.6作業(yè)中,總管(主管)加強現(xiàn)場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
3.2.3對起重作業(yè)人員的要求
3.2.3.1必須嚴格遵守“起重十不吊”的規(guī)定。
3.2.3.2保持充沛的精力,身體嚴重不適者不可以上崗。
3.2.3.3工作前正確穿戴好勞護用品,進入生產現(xiàn)場應戴好安全帽,高處作業(yè)應系好安全帶,水上作業(yè)應穿好救生衣,同一組施工人員間要相互監(jiān)督和檢查。
3.2.3.4作業(yè)時,指揮手勢信號或聲音信號要準確、清晰、無誤。
3.2.3.5多人操作時,必須確定由一人總指揮,指揮人員不能只用對講機進行指揮,還應輔助手勢、旗語等指揮信號。
3.2.3.6現(xiàn)場站位
a)指揮人員與起重駕駛員之間視線清楚;
b)指揮人員不應站在死角位置,當被吊物向指揮人員靠近時,不應構成威脅。
3.2.3.7負責被吊物的重量估算或復核,確保被吊物重量在控制范圍內。
3.2.3.8施工結束,必須將工具、吊索具整理好,擦凈油泥。用完的油抹布、油手套不得亂扔,應集中回收。
3.2.4對起重機械駕駛人員的要求
3.2.4.1駕駛員保持充沛的精力,工作時要精力集中,身體嚴重不適者不可以上崗。
3.2.4.2上下梯道、平臺應雙手拉好扶手欄桿,上班時不準穿高跟鞋,使用電梯時不能超載。
3.2.4.3作業(yè)前應做好設備點檢并做好記錄,檢查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門聯(lián)鎖開關、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安全鉤、防斷繩裝置、錨定裝置等和使用的鋼絲繩吊索具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本部門領導。
3.2.4.4起重機械運行或吊物移動,聲光報警必須正常工作。
3.2.4.5駕駛員禁止用安全裝置停車,操作中遇到突然斷電,操作手柄必須回到零位。
3.2.4.6多人指揮時,駕駛員按總指揮指令操作。但當任何人發(fā)出危險信號時,駕駛員應立即停車。
3.2.4.7發(fā)現(xiàn)被吊物體上有浮物或站人時,拒絕起吊;非起重人員指揮時,拒絕起吊。
3.2.4.8雙人操作時,啟動起重機和離開工作崗位都必須通知對方;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記好當天的工作情況及起重機的運行情況。
3.2.4.9工作完畢后,停車要規(guī)范,露天的起重機還必須到錨定位置下錨,并使用夾軌鉗或鐵鞋等安全裝置進行錨定,防止大風吹動。
3.2.4.10起重機行進時盡量朝前。起重機行進時,關注軌道情況或視屏信號,被吊物視線不清時,密切關注視屏信號,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時立即采取應急措施。
3.3現(xiàn)場管理要求
3.3.1物件吊運或分段、結構件翻身作業(yè)前,應現(xiàn)場檢查和確認以下項目:
a)清除垃圾、邊角余料及作業(yè)區(qū)的障礙物,確保大件與胎架完全脫離;
b)吊耳規(guī)格、數(shù)量及安裝位置、方向與圖紙相符,棱角、快口已采取了保護措施;
c)吊耳坡口、焊腳、包頭符合要求,大件吊耳,經(jīng)過著色試驗并檢驗合格;
d)按圖紙裝焊了加強件,加強件和附件焊接質量檢驗合格;
e)吊裝技術方案、施工要點已向班組及施工人員交底清楚;
f)正確選用吊索具,鋼絲繩、卸扣等使用前檢查,符合安全要求;
g)氣候、光照條件符合安全作業(yè)要求;
h)裝運不規(guī)則大件或分段時,應采取有效穩(wěn)固措施;砂斗運輸嚴格按專用工裝的使用要求實施;
i)作業(yè)區(qū)周圍設置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入內;
j)運輸車輛機械性能處于良好狀態(tài),運輸路況良好,道路兩旁及上方無障礙物;
k)使用車輛運輸超長、超寬的大件時,在大件四周設有警示標志。
3.3.2作業(yè)前,起重指揮確定吊運路徑,使物件在吊運過程中有足夠的空間,與起重機械自身的保持一定距離,特別是與龍門吊的剛性腿、柔性腿的距離,不得發(fā)生碰撞。
3.3.3兩臺起重機械(設備)協(xié)同進行吊運作業(yè),每臺承受的重量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80%,起重指揮密切注意起重機械吊臂間的相對位置、運行狀態(tài)和趨勢,并及時提醒其他起重指揮和駕駛人員。當?shù)醣叟R近另外一臺起重機械的旋轉半徑范圍內,起重指揮必須通知其起重指揮和駕駛員,起重指揮和駕駛員聽到通知后必須做出明確答復。
3.3.4吊運不規(guī)則物件或整箱物件,應先采用低位試吊的方法確定重心,如重心偏離,應采取防傾倒的輔助性措施。被吊物接近或到達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先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wěn)吊運。
3.3.5吊運管系或類似物料時,如鋼網(wǎng)板、鋼網(wǎng)片必須嚴格按規(guī)范捆綁牢固,禁止兜吊;物件綁扎完畢,起重指揮要對物件綁扎情況進行確認,防止起鉤后因重心不平衡或綁扎不牢而導致物件傾斜或脫鉤。
3.3.6吊運氣瓶、危險化學品等,必須使用專用的吊裝箱(斗)。
3.3.7物件吊裝,其吊鉤的受力方向應與物體的重心垂直,不能斜吊或斜拖,繩、鏈接觸的被吊物體銳角處應加可靠襯墊,分段等物件的折角邊緣處應焊接半圓管作保護。
3.3.8吊掛重物時,吊掛繩索之間的夾角不得大于120度。
3.3.9吊運重物不能離地面太高,無阻擋情況下應離地0.5米,越過地面設備或其他物件應高于0.5米以上,禁止吊物從人員上空越過,任何人員不準在吊物下停留或穿越。
3.3.10起重機械(設備)作業(yè)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高壓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下表規(guī)定:
線路電壓(kv) | 〈11-35????? 60???? 110??? 154??? 220??? 330 |
最小距離(m) | 1.53????? 3.1???? 3.6??? 1.1??? 1.7??? 5.3 |
3.3.11因突然停電或起重機突然發(fā)生故障致使被吊物懸吊在空中時,應立即在下方設立警戒區(qū)域,禁止人員進入。
3.3.12在突發(fā)惡劣天氣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固定好起重機及被吊物體。
3.3.13吊運有線型的分段進行脫離胎架前,應在掛鉤鋼絲繩收緊的情況下,才可割除分段與胎架之間的定位焊。
3.3.14起重機械在作業(yè)和行走中,起重指揮(起重工)必須全程監(jiān)護。
3.3.15吊運隔艙、肋板、框架、艙口圍及工裝部件時,應電焊定位或燒焊有效支撐并經(jīng)檢查確認后方可脫鉤,起重指揮監(jiān)護吊索具安全提升。
3.3.16卸下的物體,應墊好墊木,不得壓在電氣線路或管道上面,禁止堵塞安全通道,堆放時要整齊平穩(wěn)。
3.3.17堆放重疊物體時,不準強行抽拉鋼絲繩,對于易滾動的物體在堆放或疊放時,應放好止動斜塞。
3.3.18在塢墻甲板登船梯兩側的塢吊軌道上,應加裝防止塢吊行走時碰撞登船梯的限位裝置(鐵鞋等),限位裝置與船梯應留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塢吊通行,起重工將裝置拆除,通過后立即恢復,其它情況下任何人不得拆除、移動該限位裝置。
3.3.19同跨內高低跨行車不得進行交叉作業(yè),嚴禁在吊物情況下相互穿越,高層行車吊物行走時,低層行車必須駛離高層行車運行區(qū)間。高層行車不行駛時,必須先去除吊鉤上的鋼絲,將吊鉤升至最高處。
3.3.20進公司作業(yè)的各類浮吊在航行、作業(yè)時遵守海事局相關航行規(guī)定,到達吊運作業(yè)水域進行拋錨、絞錨或絞纜時,人員不得進入危險區(qū)域。
3.3.21浮吊起吊時,派船員觀察吃水,保持大浮吊左右平衡,根據(jù)被吊物件的重量,浮吊預先吃力,調整吊點,使吊點與吊物件重心保持垂直。
3.3.22浮吊進出港池時,應控制好姿態(tài),被吊物件與港池邊起重機保持足夠的距離。
3.3.23汽車式起重機穩(wěn)定性原則是后方>側方>前方,因而禁止從車頭方向旋轉吊運物件;地面應夯實平整,必須支好支撐,使輪胎不承載方可吊運,必要時在支撐下墊木楞以擴大支撐面積;長距離移動時必須固定好吊鉤。
3.3.24進入重點站房、倉庫等區(qū)域起重作業(yè),應遵守重點站房、倉庫其他管理要求。
3.3.25在船舶修理過程中,使用船方的行車等起重機時,應由船方操作,事前統(tǒng)一起重指揮信號。
3.3.26起重機械發(fā)生故障,無法??吭诜鎏菘跁r,維修人員與駕駛員在上下起重機前,必須事先通知相鄰起重機司機,相鄰起重機司機必須停止起重機運行。
3.3.27起重機械(設備)在運行時,不得進行清潔、檢查、維修和加油等作業(yè)。
3.3.28機械或人力滾運物體時,應有專人指揮,牽引繩周圍不準站人。滾運過程中或移動滾杠時,應在專人指揮下協(xié)調作業(yè),防止壓傷作業(yè)人員。
3.3.29人力裝卸、搬運易燃易爆物品時,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等可燃燒的物品。
3.4起重吊索具的安全使用
3.4.1常用吊索具
3.4.1.1根據(jù)吊件重量和吊索具夾角,正確使用吊索具,嚴禁在超負荷和受沖擊載荷的情況下使用。
3.4.1.2作業(yè)人員借用吊索具時應檢查其是否合格、是否有標色,有無破損,若有問題應立即調換。
3.4.1.3吊索具使用后,應妥善保管好,嚴禁與腐蝕性物品混放。
3.4.1.4對自制吊具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4.1.5鋼絲繩不準采取套繩、結扣和拉掛等方式使用;原則上不準單根鋼絲繩單頭吊運物件,除非有可靠的防旋轉措施。
3.4.1.6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應嚴防扭結、壓扁、彎折、碰電等現(xiàn)象出現(xiàn)。
3.4.1.7當?shù)跷锾幱诠ぷ魑恢米畹忘c時,鋼絲繩在卷揚機卷筒上的纏繞不少于3圈。
3.4.1.8纖維吊索捆扎各類物體時,銳角要墊好,不準在尖銳或粗糙物體上拖拉。
3.4.1.9不得使用多接頭進行吊掛作業(yè),以防滑脫和爪鉤變形。
3.4.1.10卸扣在使用過程中不準橫向垂直受力,不準敲擊螺紋部位,卸扣螺紋旋緊后應退半牙,防止螺牙旋緊受力后橫銷變形而旋扭不動。
3.4.2鋼板卡鉗
3.4.2.1起吊中、小型鋼板應采用四點起吊方法操作,且每對掛鉤的鋼索必須貫穿相連,使其受力后自動拉緊,以防滑脫。
3.4.2.2吊運大型鋼板,宜采用平衡架起吊法操作。
3.4.2.3嚴禁用鋼板卡子進行單邊吊運操作。
3.4.2.4掛鉤的開口發(fā)現(xiàn)變形時,應停止使用。
3.4.2.5掛鉤連接銷子應經(jīng)常檢查,直徑磨損極限為5%。
3.4.2.6應經(jīng)常檢查掛鉤的損壞情況,確保其完好性。
3.4.3鋼板夾鉗
3.4.3.1根據(jù)起吊物重量和厚度,正確選用型號。夾鉗的夾持安全寬度為最大開口的四分之一以上,安全吊運負荷應為最大許用載荷的20% 以上。被吊物體表面硬度不得大于hrc37(hb=345)。
3.4.3.2起吊前被吊物體必須插到位,如沒插到位應立即停止起吊。
3.4.3.3夾鉗在使用中嚴禁受到?jīng)_擊負荷。
3.4.3.4操作前找到物體的重心,合理選用幾個吊點,嚴禁歪拉斜吊。
3.4.3.5禁止在同一根吊索上安裝兩個夾鉗,禁止吊拔與固定物相連的物體,禁止吊運兩快以上層疊的物體,起吊時被吊物上下不得有負載,禁止側吊。
3.4.3.6當起吊并進行運行移動時,禁止站在起吊物的下方進行工作和逗留。
3.4.3.7為保證夾鉗使用前的整體安全性,禁止自行焊接改裝、修理。
3.4.4磁性吊具
3.4.4.1磁性吊具在起吊時,應先試吊,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操作。
3.4.4.2被吊物體在沒有安全落地前,不得操作脫磁開關放落物體。
3.4.4.3除電磁吊外,其他磁性吊具均不得進行重疊吊運作業(yè)。
3.4.4.4凹凸不平、波浪型、弓型鋼材不得采用磁性吊具吊支運。
3.4.4.5磁性吊具必須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體的斜度必須控制在5度以下。
3.4.4.6磁性吊具與被吊物的吸著面間不得有雜物、灰塵和油水等。
3.4.4.7起吊較長物件,必須使用大秤吊進行多點起吊,并注意吊上負荷的均衡性。
3.4.4.8磁性吊具用完后,應妥善放置于平整鋼板上。
3.4.4.9除永磁吊外,凡磁性吊具必須配置應急供電裝置,對于蓄電池磁性吊不得橫置或倒放。
3.4.4.10磁性吊具吊運物件時,禁止從人或設備上方運行。
3.5小型起重工具的安全使用
3.5.1卷揚機
3.5.1.1卷揚機應安裝在平整無障礙物處,其支承面的安裝必須牢固、可靠;不得有滑動、傾斜現(xiàn)象。
3.5.1.2卷筒應與導向滑輪中心線對正,卷筒軸心線與地面導向滑輪軸線距離滿足:無槽卷筒不應小于卷筒長度20倍,有槽卷筒不應小于卷筒長度15倍;對于修船施工現(xiàn)場由于作業(yè)空間的限制,應盡可能使卷筒軸心線與地面導向滑輪軸線距離盡可能大。
3.5.1.3卷揚機啟動前,應對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棘輪、棘爪等進行仔細檢查,確認各部件運轉良好,機殼無漏油現(xiàn)象,鋼絲繩走向無割損方可動轉。
3.5.1.4卷揚機作業(yè)必須進行試吊,啟動后要緩慢均勻,嚴禁突然加速,防止絞扭或碰撞,拉緊的鋼絲繩兩側危險區(qū)域不準有人員停留。
3.5.1.5停車時,要切斷冷風,控制器要放回零位。
3.5.2千斤頂
3.5.2.1操作受力點應選擇準確,支承應穩(wěn)固,基礎平整堅實,頂頭面應采取防滑措施。
3.5.2.2操作千斤頂必須用專用手柄,嚴禁錘敲物擊。
3.5.2.3千斤頂不能作為長時間支撐物用,起頂重物時,應采取隨起隨墊枕木方法,使千斤頂?shù)氖芰Φ玫骄徑狻?/p>
3.5.2.4發(fā)現(xiàn)千斤頂傾斜時,應立即停止操作,松開調整后,方能繼續(xù)操作。
3.5.2.5使用螺旋千斤頂,螺桿不得旋盡,螺紋若有磨損,應降低規(guī)格使用或報廢。
3.5.2.6多臺千斤頂聯(lián)合作業(yè)時,應有專人指揮,其動作應同步均衡。
3.5.2.7高處使用千斤頂時,為防止滑脫墜落傷人,應用麻繩或鐵絲等栓住提手,綁扎在牢靠處。
3.5.3滑輪
3.5.3.1應仔細檢查滑輪和滑輪軸的磨損度,輪槽底直徑減少量達到鋼絲繩直徑的50%時必須報廢,滑輪槽壁磨損達到原壁的20%、輪槽不均勻磨損大于3mm時應報廢。
3.5.3.2滑輪軸及殼有裂紋、輪緣有破損均應報廢。
3.5.3.3滑輪應經(jīng)常進行檢查,如發(fā)現(xiàn)有異?,F(xiàn)象,必須糾正。
3.5.3.4應經(jīng)常加油保護。
3.5.3.5使用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滑輪直徑不得小于所用鋼絲繩直徑的8倍。
3.5.4電動葫蘆
3.5.4.1電器部分須符合國標gb6067的安全要求。
3.5.4.2上升限位裝置及控制器的點壓系統(tǒng)均應靈活、可靠,不允許以上升限位當作開關來使用。
3.5.4.3電動葫蘆必須設有過卷揚限制器的裝置,制動裝置必須安全可靠,制動面嚴禁有油污等雜物。
3.5.4.4電動葫蘆鋼絲繩、吊鉤、安全裝置、控制器等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并定期進行保養(yǎng)。
3.5.5手動葫蘆
3.5.5.1手拉葫蘆應建立維修保養(yǎng)記錄,保持各部件狀態(tài)正常。
3.5.5.2手動葫蘆嚴禁超負荷使用,每臺只限一人操作,懸掛的支承點必須能承受起吊的重量(包括自重)。
3.5.5.3用多臺手動葫蘆同時起吊一件物件時,應合理布置起升點,并統(tǒng)一指揮:如拉不動時,應馬上停止操作,檢查原因,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xù)操作。
3.5.5.4起吊重物過程中如需暫時將重物懸停,應將手拉鏈栓在起重鏈上;若需長時間停留,應在重物下方墊上木墩,防止自鎖機構失靈而發(fā)生以外事故。
3.5.5.5操作手動葫蘆,用力應均勻,作業(yè)前均應試吊,檢查制動器的可靠性。
3.5.5.6手動葫蘆的部件應保持完好,并經(jīng)常進行檢查,報廢標準按gb6067-89執(zhí)行。
3.6人力收放小型物料
3.6.1應盡力避免用人力收放小型物料上下艙的方法,應使用料斗集中收放的方法。
3.6.2船舶進廠后,散貨船、集裝箱船等有大開口艙口圍的船舶,根據(jù)工程需要,可在每個艙口圍設立小型物料收放點,配置專用繩索,并用油漆做好標識;艙內設置禁區(qū),禁止人員進入;艙口圍的快口上安裝鋼管以防繩子磨損。
3.6.3收放人員在工作前必須對本人的工作區(qū)域仔細觀察,在確定本人和他人的安全后方可開始作業(yè)。
3.6.4在物料上下艙的過程中至少2人協(xié)調作業(yè),其中一人在艙底監(jiān)護,阻止其他人員進入施工區(qū)域。
3.6.5人力收放小物料必須使用白棕繩,且白棕繩直徑不得低于12mm,不得使用有斷股、腐爛等不良現(xiàn)象的白棕繩。
3.6.6白棕繩使用完畢后必須存放于干燥通風處,以保持其良好的狀態(tài)。
3.6.7白棕繩捆扎物料不得少于2個繩扣,對本身可系繩扣的不得少于3個繩扣。
3.6.8小件、散裝物料必須置于容器內,確保收放過程的安全。
3.7大型分段吊運及翻身作業(yè)指南詳見《大型分段吊運及翻身起重作業(yè)安全指南》(附錄b)。
3.8船體吊環(huán)及安裝詳見《船體吊環(huán)及安裝安全要求》(附錄c)。
3.9起重吊索具安全檢查詳見《起重吊索具安全檢查辦法》(附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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