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裝置設施管理規(guī)定
一、凡在生產中溫度、壓力、液面超單報警裝置、事故停車裝置、高壓設備的防爆卸爆壓裝置、低壓真空的密閉裝置、防止火焰?zhèn)鞑サ母艚^裝置、起重設備的行程和負荷限制裝置、電器設備的過載保護裝置、火災報警固定式裝置、滅火裝置以及危險氣體自動檢測裝置,靜電和避雷防護裝置、設備管道走臺,必須加強維護,保證完好。
二、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受壓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起重設備的負荷行程限制裝置,廠區(qū)圍墻、地溝、下水井蓋板設施、高壓設備的防爆卸壓裝置等,均由機動部門負責管理。
三、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在工藝生產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連鎖裝置的,由機動部門負責管理。
四、凡生產區(qū)中的火災報警裝置的,自動滅火裝置和其它固定滅火裝置等,均由安全部門負責管理。
五、凡有各種安全裝置的單位,必須設專人負責,經常巡回檢查,維護管理。
六、凡屬安全裝置,各主管部門均要建立檔案,由主管部門分別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七、各種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guī)定,對所管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yè)檢查和效驗,并將檢查、效驗情況載入檔案,并將檢查結果和效驗情況,隨時報安全技術部門。
八、各種安全裝置不準隨規(guī)拆除、挪用或廢置不用,若確有必要申請拆除,經安全技術部門同意,總工程師批準,方可拆除。
九、凡經過改造或新設計安裝的安全裝置,必經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實驗合格后,方可投用。
十、凡安全裝置除各專責維護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亂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