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指揮部廉政建設管理規(guī)定
一、為了加強工程廉政建設工作,規(guī)范省指各部門及工作人員行為,防治腐敗,保障工程建設工作健康、順利開展,根據(jù)黨和國家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特制定本規(guī)定。
二、實行廉政建設工作責任制,各建設項目責任人為所負責項目廉政建設責任人,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廉政建設責任人,項目廉政建設責任人和各部門負責人需對所負責項目和本部門廉政工作負領導責任。
三、在工程招投標工作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應當公開招標而不招標;
(二)將應當招標項目用化整為零或以其它方式規(guī)避招標;
(三)以虛假形式進行招標;
(四)在招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泄露標底(或其它與招標相關的應當保密的有關情況、資料);
(五)不按招標文件或投標文件另行訂立合同;
(六)評標或招標有關工作人員私下接觸投標人;接受投標人登門拜訪;接受投標人的財物或其它好處;參加投標人的宴請::或其它高消費娛樂活動;
(七)在招標和評標工作中故意提出有失公允的操作方式或評標意見;
(八)其它違背'客觀、公正、科學'原則,進行招標、評標。
四、在工程管理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規(guī)定程序,隨意修改設計、改變標準或增加工程量;
(二)利用虛假計量等手段,虛報高報工程量;
(三)通過虛列項目或工程量等手段套取工程款;
(四)工程管理及有關工作人員接受相關工程或材料、設備等供應單位(人)財物或其它好處;
(五)利用質量驗收或檢驗等手段,索取和收受相關單位財物或好處;
(六)以計量支付和工程結算等手段索取相關單位財物或好處;
(七)訂立的工程合同或材料、設備采購單價明顯超出正常價格范圍;
(八)工程用材招標工作中具有本規(guī)定第三條中類似行為;
(九)工程管理人員向相關工程單位推銷工程材料、設備和介紹分包工程;
(十)工程管理人員子女、配偶、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向相關施工單位推銷工程材料、設備或分包工程以及出租各類設備;
(十一)不按批準的計量支付單超撥工程建設資金的;
(十二)以資金撥付為手段謀取私利,索取和收受相關單位財物或其它好處;
(十三)在施工、監(jiān)理、材料供應等相關單位(人)報銷任何費用;
五、不得在工程決算、工程遺留問題處理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
六、對違反本規(guī)定三、四、五條情形之一的,將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情形,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違反建設項目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在按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的同時,還將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八、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