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園物業(yè)臨時用電管理規(guī)定
萬園臨時用電管理規(guī)定
1、臨時電源不得私自架設,確需使用時,需向管理處提出申請,批準后,由管理處派電工架設或監(jiān)督架設。
2、臨時用電最長使用期限為7天,使用期滿,需繼續(xù)使用者,必須在期滿前一天辦理延長使用手續(xù),但最多不能超過一個月,否則必須拆除。
3、未經申請批準的臨時線或安裝不合格、或已到期的臨時線,管理處有權令其停止使用及拆除。
4、裝置臨時線的一般安全要求:
4.1、裝置臨時線需用絕緣良好的導線。要采取懸空架設和沿墻架設。架設時戶內離地高度不得低于2.5公尺,戶外不得低于3.5公尺。架設時需設專用電桿和專用瓷瓶固定,禁止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掛線。
4.2、全部臨時線裝置必須有一總開關控制。每一分路須裝熔斷器
4.3、所有電氣設備、金屬外殼須有良好接地線(或接零線);
4.4、分路線不得在燈頭內并頭,須用丁字接法并用膠布包好
4.5、臨時線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加以可靠的保護。如用膠皮線套電纜,則應在過路處設有硬質的套管保護。管口要裝保護圈,以防割破電線;
4.6、安裝完畢的臨時線,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更動
4.7、電氣工作人員安裝臨時線前,須查驗臨時線裝置申請單,否則不予安裝;
4.8、臨時線與設備、水管、熱水管、門窗等距離應在0.3米以外,與道路交叉外不低于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