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學院人文科學系學生管理規(guī)定
某學院人文科學系學生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第21號令)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院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院以培養(yǎng)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guī)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學院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guī)范管理行為;學院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yǎng)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理論和“****”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遵守公民道德規(guī)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yè)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yè)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guī)定學業(yè)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 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
(二) 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學習,完成規(guī)定學業(yè);
(四) 按規(guī)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guī)范,尊敬師長,養(yǎng)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jié)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學院按國家招生規(guī)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guī)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xù)。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院招生部門請假,請假須經批準方為有效。請假學生在入學報到時,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父母所在單位證明,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2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guī)定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復查,復查內容包括學生是否符合報考條件、是否參加全國高校招生統一考試、保送生是否符合保送條件、是否經過省級招生部門錄取備案等。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院區(qū)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情節(jié)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院組織對學生進行健康復查,學生的身體健康狀況應符合教育部與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要求。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 (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本規(guī)定第五條所規(guī)定的學生在校期間的權利。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院申請入學,由學院指定醫(y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院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xù)。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xù)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院規(guī)定的日期到有關部門報到、繳費、提交相關材料、辦理注冊手續(xù)。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向教務處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履行暫緩注冊手續(xù),暫緩注冊時間一般不超過2周。不按學院規(guī)定繳納學費、或者不能如期到校又不履行暫緩注冊手續(x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注冊。
第二節(jié)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huán)節(jié)(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每學期考試、考查課程按教學計劃實施??荚囌n程成績實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為及格;考查課程成績實行等級制,分優(yōu)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對學生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學院給予三次補考機會:第一次為下一學期開學初,第二次為學生畢業(yè)前,第三次為學生結業(yè)后一年之內。對于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的專業(yè),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學院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考后仍不合格的課程應當重修,重修課程按省物價局規(guī)定的標準交納重修費。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應當事先履行緩考手續(xù),經教務處批準后可以按學院規(guī)定緩考。無故或未經請假不按時參加課程考核的學生不能參加該課程第一次補考。
第十三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按學院《學生思想品德考核辦法》,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評定。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按照學院《體育課成績評定辦法》,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 實行學年制教學管理的專業(yè),學生學年所修課程經學院考核合格、或在一學年內經第一次補考后不合格課程在4門以內者,可以正常升級;在一學年內經第一次補考后不合格課程在4門以上者,予以留級;對成績較差、學習跟不上教學進度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可以降級;對成績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院考核合格并批準,在院內公示一周無異議后,可以跳級。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的專業(yè)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十五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不得參加第一次補考,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其中,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者,由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可以在畢業(yè)前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六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教學活動。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均以曠課論處,根據學院有
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湖南生物機電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和處理。
學生曠課時間按課程表的上課時數計算;以天或周安排的實踐性教學活動,按每天4課時計算。
第三節(jié) 轉專業(yè)與轉學
第十七條 學生可以按學院規(guī)定申請轉專業(yè)。兩年制學生在第一學期結束前、三年制學生在第一學年結束前、五年制學生在第二學年結束前可以申請轉入相近專業(yè)。學生轉專業(yè)由本人書面申請,學院批準,報省教育廳備案。
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guī)定不能轉專業(yè)的特殊類型專業(yè)(如音、體、美專業(yè)及降分錄取的特殊行業(yè)務的專業(yè))不能轉入其他專業(yè)。
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fā)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yè)。
第十八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院完成學業(yè)。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xù)在本院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轉學一般只在學期末進行。
第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在招生時由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yǎng)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畢業(yè)學年學生;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條 本院轉出學生,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本院和轉入校同意后雙方出具轉學函,由本院報省教育廳。省內轉學的,由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xù);跨省轉學者,由省教育廳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xù)。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本院所在地公安部門。外校學生轉入,也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本院同意后出具轉學函,由轉出學校按相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四節(jié)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身體、經濟等方面原因,經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后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yè),但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規(guī)定學制2年,即:兩年制不超過4年,三年制不超過5年,五年制不超過7年。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院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院批準,可以休學。學生休學次數不得超過2次,每次休學期限一般為1年。
第二十三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xù)離校,學院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yī)療費按學院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jié) 退 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 學業(yè)成績在一學年內經第一次補考后不合格課程門數在6門以上者,或超過規(guī)定學制年限2年以上(含2年,包括休學時間)未完成學業(yè)的;
(二) 休學期滿,在學院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 經學院指定醫(y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xù)在校學習的;
(四) 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離校連續(xù)兩周未參加學院規(guī)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 學生無正當理由,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學院批準在兩周以上(含兩周)不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六) 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七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退學的學生,按學院規(guī)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xù)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guī)定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辦理。
第六節(jié) 畢業(yè)、結業(yè)與肄業(yè)
第三十條 學生在學院規(guī)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guī)定內容,德、智、體考核合格,準予畢業(yè),由學院發(fā)給畢業(yè)證書。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學院規(guī)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guī)定內容,未達到畢業(yè)要求,準予結業(yè),由學院發(fā)給結業(yè)證書。學生結業(yè)后可以通過重修、自學等方式繼續(xù)完成學業(yè);一年內經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可以參加補考,或補作畢業(yè)設計、論文、答辯;全部課程考核合格后可頒發(fā)畢業(yè)證書,其畢業(yè)時間按實際發(fā)證日期填寫。經補考,或補作畢業(yè)設計、論文、答辯仍不合格者,不再頒發(fā)畢業(yè)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院頒發(fā)肄業(yè)證書。
第三十三條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fā)學歷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院執(zhí)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fā)的畢(結)業(yè)證書信息報教育廳注冊,并由省教育廳報國家教育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guī)定入學者,學院不發(fā)給學歷證書; 已發(fā)的學歷證書,予以追回并報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六條 畢業(yè)、結業(yè)、肄業(yè)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院應當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三十八條 學院通過成立學生宿舍自治管理委員會、學生食堂管理委員會、受理學生代表提案、定期召開學生座談會、建立院長信箱、院長接待日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guī)范,自覺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創(chuàng)造文明、整潔、優(yōu)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huán)境。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學院聲譽、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院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一條 學生可以在學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院批準。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學院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院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院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三條 學院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根據實
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學院《學生助學管理規(guī)定》以及用工單位、部門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四條 學生舉行大型*、*、*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guī)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院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五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院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六條 根據教育部規(guī)定,學院統一安排學生住宿。學生不得擅自在校內、校外租房住宿。學生應當遵守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辦法》。學生需要走讀的,按學院《走讀生管理規(guī)定》辦理走讀手續(xù)。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七條 學院依據《學生先進集體及優(yōu)秀個人評比獎勵辦法》和《學生獎學金評定發(fā)放辦法》,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yè)成績、科技創(chuàng)新、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也可推薦參加有關部門或上一級組織的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fā)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四十九條 學院對有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并根據學生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按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五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jié)嚴重的;
(六) 違反學院規(guī)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 屢次違反學院規(guī)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條 學院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五十三條 學院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書面通知學生或者其代理人,學生或其代理人需要陳述和申辯的,可在5個工作日內遞交書面申請,學院根據申請確定聽取陳述和申辯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并將時間、地點通知學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十四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五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送達本人并寄發(fā)家長或法定監(jiān)護人。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上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六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種類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五十七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guī)、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2人、學生代表2人組成。
第五十八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確實不能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應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核查屬實的,可以順延申訴時限。
第五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應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一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或者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二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fā)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院規(guī)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三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院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中專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