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范圍
為了加強公司廠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暢通,規(guī)范職工遵章守紀行為,特制定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規(guī)范了公司各單位廠內道路上通行的各類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本規(guī)定所指的機動車輛包括:各種汽車、吊車、摩托車、叉車、電瓶車、裝載機、輪式或鏈條式專用機械等。非機動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架子車等。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各單位廠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對《安全生產控制程序》的進一步細化和補充。
2 職責
2.1 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司車輛、駕駛員的交通安全管理、事故處理和有關交通業(yè)務工作。
2.2 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責是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道路交通行車安全的法規(guī)、條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制度,對企業(yè)的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實施行車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
2.3 凡在廠區(qū)道路上通行的車輛、人員、騎車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其他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都必須自覺服從和遵守本規(guī)定。
3 管理內容
3.1 證照管理
3.1.1 機動車準駕證申領程序
3.1.1.1 交驗公安部門核發(fā)的有效駕駛證。
3.1.1.2 車輛單位簽署意見,注明是專職駕駛員或是有車單位管理人員,專職駕駛員需注明所駕駛車輛,號牌、類型。
3.1.1.3 機動車輛準駕證規(guī)定的準駕車型應與機動車駕駛證規(guī)定的準駕車型相一致。
3.2 駕駛員管理
3.2.1 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技術素質、身體素質和職業(yè)道德,嚴格遵守交通標志、標線和道路交通管理規(guī)定。
3.2.2 駕駛員應自覺參加各級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活動和技術培訓,不斷提高駕駛技能,增強安全意識。長期在外執(zhí)行任務的駕駛員,出發(fā)前由本單位組織安全學習,有條件的,在執(zhí)行任務所在地組織安全學習。
3.2.3 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準駕證、行車路單及交通管理相關的證件和手續(xù)等。
3.2.4 駕駛員要堅持車輛的“三檢”制度,做好車輛日常維護工作,保持車輛處于完好狀態(tài);服從調度安排,接受安全監(jiān)督檢查,如實匯報出車情況。
3.2.5 駕駛員有下列情況之一,嚴禁駕車:
3.2.5.1 飲酒或服用影響駕駛能力的藥物后。
3.2.5.2 車證不符。
3.2.5.3 疾病或疲勞過度。
3.2.5.4 打移動電話或由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3.2.5.5 車輛機件失靈,轉向、制動、燈光、喇叭等主要機件有故障和其他有礙安全行駛的。
3.2.5.6 裝載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裝載規(guī)定的。
3.2.6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駕駛員有權拒絕駕駛車輛:
3.2.6.1 有醫(yī)院證明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
3.2.6.2 裝載的物品不符合裝載規(guī)定,嚴重影響安全行車。
3.2.6.3 裝載化學危險物品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手續(xù)不全。
3.2.6.4 車輛存在嚴重故障,影響安全行車。
3.2.6.5 行車路線和地點與路單不符。
3.2.7 凡無準駕證的人員。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按無證駕車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發(fā)生
事故責任自負,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3.2.8 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嚴禁私自教練他人學習駕駛。如有違反,一經發(fā)現(xiàn)要嚴肅處理,由此而發(fā)生事故的,全部責任和損失由駕駛員本人承擔。
3.2.9 違反公司規(guī)定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一切損失后果和責任自負。
3.3 機動車輛管理
3.3.1 機動車輛的行駛、停放應遵守國家、省、市和公司有關規(guī)定,不得在廠區(qū)、職工生活區(qū)違章行駛、停放和持續(xù)鳴號。
3.3.2 在復雜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有嚴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險情和簡易難行的險路時,乘員應下車步行,機動車應降低車速,同時派人協(xié)助駕駛員加強嘹望,嚴禁冒險強行通過。
3.3.3 施工車輛進廠車輛需攜帶施工合同,檢維修施工安全合同,在公司車輛管理辦理施工臨時進廠證方可進廠。
3.3.4 施工臨時進場車輛必須遵守公司入廠須知規(guī)定。
3.3.5 機動車輛裝載運輸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3.3.5.1 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儲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而發(fā)生任何泄漏。
3.3.5.2 駕駛員、押運員、裝卸人員、管理人員應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知識,了解所運載的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屬性、包裝、標識、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fā)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經省級道路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后憑《從業(yè)資格證》上崗作業(yè)。駕駛人員應有三年以上駕駛經驗,并持有效危險品運輸許可證;押運員要持有效押運證。車輛經有關部門檢驗,取得有效準運證,方可運輸。
3.3.5.3 應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給車輛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氣防器材。
3.3.5.4 嚴禁在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車上及車輛周圍吸煙。
3.3.5.5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均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懸掛國家統(tǒng)一標準的標志燈、牌。
3.3.5.6 夏季高溫季節(jié)裝運易燃、易爆的危險貨物,應按當地有關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
3.4 運輸規(guī)定:
3.4.1 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嚴格檢查,發(fā)現(xiàn)故障必須排除后,才能投入運行。
3.4.2 攜帶的運輸危險貨物有關的證件必須齊全。
3.4.3 隨車攜帶的遮蓋、捆扎、防潮燈工具必須齊全有效。
3.4.4 車廂欄板罐體必須平整牢固,車廂內不得有與所裝貨物性質抵觸的殘留物。
3.4.5 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3.4.6 押運人員必須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車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不得攜帶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物品。
3.4.7 根據車輛裝載情況,途中應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中途臨時停車應與其他車輛、高壓線、人群聚集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應停放在有利于安全防護的地方。
3.4.8 運輸途中遇天氣發(fā)生變化,應根據貨物特性及時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桿、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筑物及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
3.4.9 車輛發(fā)生故障需修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需進入修理廠時,不準載貨進入廠內。
3.4.10 運輸途中發(fā)生貨物丟失或泄漏等情況時,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進行應急處理。
3.4.11 危險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fā)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3.5 裝卸規(guī)定
3.5.1 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yè)區(qū),應聽從作業(yè)區(qū)指揮人員的指揮,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3.5.2 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fā)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
3.5.3 駕駛員負責監(jiān)裝監(jiān)卸并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響車輛啟動的
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
3.5.4 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先關上廂門或欄板。若原地關不上時,必須有人監(jiān)護,確保安全情況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wěn)。
3.5.5 特種作業(yè)機動車輛、專用機械車輛每年進行一次以上專項檢測,凡存在缺陷和隱患等,整改后方準使用。嚴禁將特種作業(yè)機動車輛、專用機械車輛當作運輸車、以車代步使用。
3.5.6 機動車輛應按有關規(guī)定配備必要的專用工具、滅火器、警告標示牌及防滑鏈和溜木等必需的輔助工具以及必須配備的安全帶等。
3.5.7 保衛(wèi)部門公用摩托車必須嚴格管理,使用時須經領導同意,嚴禁摩托車在裝置或在易燃易爆和物料跑損現(xiàn)場行駛。
3.5.8 嚴禁公車私用和作為上下班交通工具。車輛單位要做到對車輛的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維護和計劃修理。
3.6 非機動車、行人和乘車人
3.6.1行人、騎自行車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3.6.1.1 行人、騎車人須在非機動車道行走。混合車道行人、騎車人靠路邊1米范圍內行走。
3.6.1.2 騎自行車人不準牽引其他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
3.6.1.3 轉彎前必須慢行,向后嘹望,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3.6.1.4 通過無人看守的鐵道口時,須停車嘹望,確認安全后方準通過。
3.6.1.5 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出入廠內應主動下車接受檢查,推行進出;必須在指定地點停放,不準妨礙交通安全通道;不準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穿行;行走要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
3.6.2 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在前部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欄板1米以下的不準拉人;水罐車、油罐車、吊車等處駕駛室外,一律不得載人。有扶手的正叉車可乘坐
兩人,其它部位嚴禁乘坐。
3.6.3 嚴禁迫使或縱容駕駛員違章開車。
3.7 交通事故與交通違章管理
3.7.1 按照公安部《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規(guī)定,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3.7.1.1 輕微事故
一次輕傷(1-2人);
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
3.7.1.2 一般事故
一次重傷1-2人;
輕傷3人以上(含3人);
財產損失1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
3.7.1.3 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1-2人;
重傷3-10人(不含10人);
財產損失30000-60000元(不含60000元)。
3.7.1.4 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
重傷11人以上;
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含8人);
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含5人);
財產損失60000元以上(含60000元)。
3.7.2 廠區(qū)外道路發(fā)生事故后,駕駛員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救傷者,在救傷者或財產中需移動現(xiàn)場時,必須做好明顯的標記,向當地公安部門或交管部門迅速報案,并同時向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報告,有關人員應及時到達現(xiàn)場,協(xié)助公安交警部門做好事故處理
工作,事故單位24小時內按要求統(tǒng)計上報。
3.7.3 交通事故廠區(qū)外部的處理以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裁決為依據,廠區(qū)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交規(guī)和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解、裁決,如在執(zhí)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調解協(xié)議,事故將不再調解,另一方可向發(fā)生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內部事故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負責調解或裁決。
3.7.4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按其責任、經濟損失、人員傷亡等進行處罰,觸及法律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規(guī)定如下:
3.7.4.1 發(fā)生輕微事故有事故單位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并將結果報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備案。
3.7.4.2 發(fā)生一般事故,有車輛單位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處理。
3.7.5 車輛在廠區(qū)道路行駛,車速按下表時速和道路交通標志行駛。
3.7.6 進入加油站的機動車輛必須按國家有關的規(guī)定停放、出入。進入生產裝置區(qū)、罐區(qū)等,必須到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辦理進車作業(yè)票、憑票進入。
3.7.7 運載貨物的各種車輛須持進出廠手續(xù),經門衛(wèi)檢查后出入。裝運油品及液化氣、化工原料、化工產品的機動車輛持有關部門提貨單據和出入證,按規(guī)定線路行駛、出入。
禁止停放、亂放或不按規(guī)定行駛。
3.7.8 駕駛和乘坐摩托車必須帶安全頭盔。
3.7.9 除企業(yè)轄區(qū)公用摩托車外,其它任何單位和私人摩托車、電瓶自行車禁止入廠。
3.7.10 各生產裝置區(qū)、油品罐區(qū)、瓦斯區(qū)及其它禁行區(qū),應設有禁止機動車輛通行的標志。
3.7.11 穿越道路的罐溝蓋板、路面上的上、下水井,閥門井等井蓋,必須完好。
3.7.12 跨越廠區(qū)道路上空的工藝管道、各種動力通訊等線路或其它建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凈空高度不得低于5米;低于5米的應有明顯標示,跨越廠區(qū)鐵路的輸電線和管道距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低于5.5米。
3.7.13 嚴禁在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及鐵路道邊2米以內堆集物資、設備等;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yè),確需臨時占用,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設置安全標志,違者視情處罰。
3.7.14 廠區(qū)道路不準隨意開挖溝,因生產確需破土施工時,必須辦理動土證。
4 相關文件和記錄
4.1 相關文件
《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4.2 記錄
5 更改
本辦法的更改執(zhí)行《文件控制程序》有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