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場內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施工項目場內機動車輛、機動車駕駛員、道路安全運輸管理,預防各類道路事故發(fā)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實際,規(guī)范施工項目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施工場地內使用的所有機動車輛,包括施工作業(yè)所需用的汽車起重機、自卸翻斗車、砼罐車、拖拉機、農用車、客貨兩用車等各類施工車輛,也包括項目施工服務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項目部。
第二章 管理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對項目部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物資設備部對項目部施工車輛的日常管理進行監(jiān)督檢查;保衛(wèi)科負責項目施工服務車輛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條 項目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負責項目施工車輛的場內道路運輸安全檢查;項目物資設備部負責項目施工車輛的日常管理;項目辦公室負責項目部施工服務車輛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 項目經(jīng)理為場內道路安全運輸管理第一責任人。安全分管領導對本項目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第七條 所屬項目部機動車輛的管理部門、作業(yè)隊、班組負責人,對所管轄的機動車輛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主要職責:
(一) 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運行、維修等管理規(guī)章制度。
(二) 做好機動車輛日常安全檢查、維修、保養(yǎng)和運輸調配工作。
(三) 組織駕駛員、維護管理人員開展日常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
(四) 負責辦理機動車輛、駕駛員等相關證件的審驗和繳費工作。
(五) 發(fā)生場內道路安全事故及時報告,配合事故調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八條 項目經(jīng)理部負責對新進場的駕駛員進行審查并備案。駕駛員在施工現(xiàn)場從事駕駛工作必須持有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操作證、上崗證等相關證件,嚴禁無證駕駛、嚴禁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對車輛行駛安全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
(一) 遵章守紀,嚴格按崗位操作技術規(guī)程和交通法規(guī)駕駛車輛。
(二) 愛護車輛,保持車輛良好安全技術狀態(tài)和車容車貌。
(三) 做好出車前安全檢查和收車后的保養(yǎng)工作。
(四) 發(fā)生道路安全事故時應保護好現(xiàn)場,及時報告,搶救傷員,配合調查。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遵守交通安全紀律,做到七不準,即不酒后開車、私自出車、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駕駛室超座、穿拖鞋駕駛、私自將車交他人駕駛。
第十一條 車輛的調度人員應合理安排車輛和駕駛員,帶“病”車輛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 場內道路要求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按設計要求編制施組時,對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實施應當既滿足施工運輸強度的需求,又要保證道路安全運輸。
場內臨時性道路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基堅實,邊坡穩(wěn)固。
(二)根據(jù)機動車輛車型選用適當?shù)穆穼?。一般路面寬度不得小于機動車輛寬度的1.5倍,單車道應設有會車位置。
(三)施工現(xiàn)場道路設置縱坡度不宜大于10%,特殊情況個別短距離地段最大不得超過15%;道路回頭曲線最小半徑不得小于15m。
(四)有良好的排水設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積水。
第十三條 在場內道路的急彎、陡坡、狹路、視距障礙、交叉道口、橋頭和地形險峻路段,要設置各種警示、限速等安全標志。
第十四條 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
第四章 道路運輸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經(jīng)理部每季度組織對施工車輛及施工服務車輛進行檢查,日常巡視監(jiān)督由項目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負責,對發(fā)現(xiàn)的違犯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輛、證件不齊、超速行駛、超載等現(xiàn)象按照《場內道路運輸安全違章處罰標準》進行處罰。(詳見附件)
第十六條 場內施工車輛、施工服務車輛行駛應遵循以下原則:
① 在交叉路口處施工車輛先行,非重車讓重車先行,小車讓大車先行;
②在坡道上行駛,非重車讓重車先行,輕型車輛讓重型車輛先行,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
第十七條 當班人員在工作前應對車輛進行安全例檢, “安全例檢”的內容如下:
① 制動器性能完好無損,反應靈敏;
② 方向盤/轉向器及雨刮器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③ 水溫、燃油、機油正常,各儀表顯示正確;
④ 各燈光信號(大小燈、轉向燈、剎車燈及倒車燈等)指示正常;
⑤ 前后輪胎完好,工作正常;
⑥ 車輛有無其他異常情況等。
第十八條 所有機動車輛在非工作時應停放在安全區(qū)域。車輛應集中停放在指定的路段、停車場,不得隨意停放,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因故必須停放時,車輛不得脫檔且必須拉緊手閘,切斷電源,鎖好車門,輪胎下墊好三角木,確保車輛不至溜滑。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應加強日常保養(yǎng)。車輛使用完后,責任駕駛員應對車輛進行一次系統(tǒng)的外觀檢查、清洗。維修保養(yǎng)人員每班應對使用后停放的車輛進行正常的維護保養(yǎng)。
第二十條 施工車輛在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所有施工車輛除駕駛室以外,其他部位不準搭乘人員。駕駛室搭乘人員不得超過核準搭乘人數(shù)。
(二)向低處臨空邊緣卸料時,后輪與邊緣要保持適當?shù)陌踩嚯x,防止坍塌和翻車;在堅實地段陡坎處向下卸料時,必須設置牢固的車檔裝置,擋車裝置高度不低于車輪外緣直徑的1/3,長度不小于車輛后軸兩外輪側間距的2倍。同時必須設置專人指揮,夜間應有照明并設紅色警示燈。
(三)自卸類車輛要確認車廂放下后,才能行駛。嚴禁舉斗行駛。
(四)禁止在有橫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車輛傾覆。
(五)當車廂在舉升狀態(tài)下做檢修維護時,必須用牢固的撐桿將車廂頂穩(wěn),并在車輪處前后兩方向墊好三角木。
(六)施工車輛在運輸途中,駕駛員應確保平穩(wěn)駕駛,正常施工道路上(平坦、寬闊、能雙向會車)限速30公里/小時;彎道、危險路段保持慢行,限速15-20公里/小時。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操作員發(fā)生道路安全事故后,當事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處理,并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門和單位(項目部)車輛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門。各部門接到報案后應立即趕赴現(xiàn)場,保護好現(xiàn)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逃逸、嚴禁違規(guī)私自處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所屬各項目部發(fā)生道路安全事故,不論責任及事故大小,必須及時向公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發(fā)生安全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①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②事故責任和職工未受教育不放過;
③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實不放過;
④責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過。
第二十四條 酒后開車、無證或私自駕駛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guī)定賠償損失外,還應予以經(jīng)濟處罰。如發(fā)生重、特大事故,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