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腦油調運質量管理的補充規(guī)定
關于石腦油調運質量管理的補充規(guī)定
為進一步加強石腦油調運的質量管理,根據'*油煉 (生) 發(fā)〔20**〕129 號'文件精神,結合調運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補充規(guī)定。
一、裝車管理規(guī)定
1、由調出單位在裝車前給承運單位負責人出具大罐分析報告。
2、裝車前調出單位與承運單位雙方負責人共同到該儲罐進行脫水,無明水時,雙方確認簽字,方可裝該罐油品。
3、裝車后,對前三車進行采樣,采樣時調出單位與承運單位負責人雙方應共同在現場,采樣后先現場觀察樣品顏色,若發(fā)現顏色異常時,就認為該車油品已被污染,不再進一步化驗分析。若顏色正常,再進行下一步分析。
二、卸車管理規(guī)定
1、卸車時,每放進一批次車輛, 調入單位與承運單位駐站人員共同核對鉛封號,檢查并核對完好后方可拆鉛封。否則不予卸車,并按不合格對待。
2、拆除鉛封后由調入單位與承運單位駐站人員共同現場脫水,確認無明水后方可單車采樣。
3、采樣時調入單位與承運單位駐站人員應同在現場簽字認可,任何一方不在現場的,不得采樣。
4、采樣后現場進行目測,發(fā)現顏色異常、含雜質、渾濁等情況的,調入單位就可認定該車油品為不合格油品。
5、現場采樣目測合格的油品進一步分析。
6、化驗分析合格的車輛方可卸車。
7、化驗分析合格的車輛先卸入卸車罐,卸車罐轉油前要對該罐進行一次全分析,合格后方可轉入原料罐。該罐在進行全分析時,不得繼續(xù)進油,應倒罐后再卸車。
8、對所有不合格油品的車輛,調入單位必須在該車調撥單上蓋不合格章,并不得作為結算依據。
三、 化驗分析規(guī)定
1、所用采樣器具應符合有關國標規(guī)定。
2、采樣執(zhí)行gb/t4756石油液體手工取樣法。
3、大罐、卸車罐新增以下分析項目:
(1) 錳:分析方法采用sh/t0711
(2) 殘餾:分析方法采用gb/t6536
(3)機械雜質: 分析方法采用目測或gb/t511
單車分析項目:錳、顏色、溴價、機械雜質
單車抽檢項目:錳、顏色、溴價、餾程、機械雜質
4、所有不合格分析報告單要蓋單項不合格章。
5、化驗分析單必須具有采樣人、化驗人、審核人的簽字。
6、當大罐分析出現異常時,必須報告領導并自行復查,以確保出具報告準確無誤。
7、單車化驗分析時,每批次車輛中隨機取一車的樣品進行餾程分析。
8、對不合格的油品要保留好樣品并及時匯報相關領導和煉化公司相關部門。
四、處罰規(guī)定:
凡是被污染(化驗不合格)的油品:
1、由生產計劃部要求銷售公司出具當月93#成品汽油與石腦油差價。
2、由回煉單位核算回煉的加工成本費用報生產計劃部。
3、由回煉單位將回煉該油品的損失折算人民幣報生產計劃部。
以上費用由生產計劃部統(tǒng)計并交財務資產部,財務資產部根據提供的上述三項數據,在結算運費時從運費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