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態(tài)產品裝卸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液態(tài)產品裝卸作業(yè)的安全管理,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作業(yè)規(guī)程》,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簡稱公司)進行液態(tài)產品汽車罐車的裝卸。
液態(tài)產品指敞口裝卸液體和密閉裝卸的液化氣體。
第二章職責
第三條生產部是液態(tài)產品車輛裝卸的調度協調部門,負責指令裝卸液態(tài)產品的機動車輛進出公司生產區(qū)域進行裝卸液態(tài)產品。
第四條商務管理部負責液態(tài)、固體產品車輛的出入公司管理,負責確定產品的裝車量,確定裝車流程。
第五條行政管理部負責液態(tài)、固體產品車輛在公司內行車安全管理,制定行車路線,制定限行速度,并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密閉灌裝液化氣體罐車的檢查工作,對于檢查合格的車輛發(fā)放準裝證,并對裝卸產品的車輛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七條乙二醇車間、油品作業(yè)部、產品作業(yè)部負責到本車間裝卸車輛的監(jiān)督檢查,并檢查人員及車輛的相關安全情況。
第三章允許充裝量
第八條密閉灌裝的液化氣體罐車的最大充裝量:
1、充裝表1中介質的允許最大充裝重量不得超過按下式計算所得數值:
w=ψv
式中:w----罐車允許的最大充裝重量(kg)。
ψ---重量充裝系數(kg/l)。按表1的規(guī)定執(zhí)行。
v----罐體的實際容積(l)。
表1
充裝介質種類
重量充裝系數(不大于)
丙烯
0.43
丙烷
0.42
混合液化石油氣
0.42
正丁烷
0.51
異丁烷
0.49
丁烯、異丁烯
0.50
丁二烯
0.55
環(huán)氧乙烷
0.71
2、充裝碳四時,允許的最大充裝重量不得超過按下式計算所得數值:
w=0.8vρ
式中:w----罐車允許的最大充裝重量(kg)
v----罐體的實際容積(l)
ρ---密度(kg/l)(碳四的密度為0.565,如有變動由生產部另行通知)。
3、充裝碳五時,允許的最大充裝重量不得超過按下式計算所得數值:
w=0.85vρ
式中:w----罐車允許的最大充裝重量(kg)
v----罐體的實際容積(l)
ρ---密度(kg/l)(碳五的密度為0.683,如有變動由生
產部另行通知)。
第九條敞口灌裝的液體罐車的最大充裝量:
按罐車《道路運輸證》中確認的運輸重量進行充裝。
第四章罐車內氣體成份分析要求
第十條根據需充裝介質的不同,充裝前需對罐車進行氧含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乙炔分析。分析項目、數據標準見表2。
表2
分析項目
充裝具體
介質指標
o2
(%)
co
(ppm)
co2
(ppm)
乙炔
(ppm)
丙烯
≤0.2
≤60
≤30
-----
環(huán)氧乙烷
≤0.2
------
------
-----
剩余碳四
≤2
------
------
-----
碳五
≤2
-----
-----
-----
丁烯-1
≤2
-----
-----
-----
丁二烯
≤2
-----
-----
-----
液化燃料氣
≤2
-----
-----
-----
第十一條質檢中心按第五條中所規(guī)定的分析項目對每天充裝液態(tài)產品的罐車進行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充裝。
第五章裝卸管理
第十二條罐車的檢查和發(fā)證。
1、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對密閉裝卸的液化氣體罐車的安全裝置、壓力槽車氧含量分析合格證和有效證件(①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②道路運輸證;③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及消防教育培訓證;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操作證及消防教育培訓證;⑤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消防安全檢測證)進行檢查,根據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及罐車銘牌核定罐體容積,對檢查合格的車輛登記在“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液化氣體罐車檢查登記表”中,并留存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復印件。同時發(fā)放準裝證。
2、準裝證由用戶保存,此證的使用期限不超過三個月,如超出準裝證所規(guī)定的使用期限,要攜帶上述證件到安全環(huán)保部辦理復檢。
3、凡屬下列情況之一, 不予辦理準裝證。
⑴ 罐車、駕駛員、押運員無上述要求的合格的證件;
⑵ 罐車超期未作年檢;
⑶ 未判明裝過何種介質或罐內沒有余壓;
⑷ 罐體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 或附件有跑、冒、滴、漏;
⑸ 罐體與車輛之間的固定裝置不牢靠或已損壞;
⑹ 安全防火、滅火裝置及附件不全、損壞、失靈或不符合規(guī)定;
⑺ 罐車罐體銘牌的內容、號碼與罐車使用證中登記的內容、號碼不符;
⑻ 充裝碳四、碳五等物料的壓力罐車罐內氣體含氧量大于2%;充裝丙烯、環(huán)氧乙烷罐車罐內氣體含氧量大于0.2%;
4、對充裝環(huán)氧乙烷的罐車檢查按《國家質檢總局要求加強環(huán)氧乙烷儲運容器安全管理》的要求執(zhí)行。
5、所有運輸液態(tài)產品的車輛必須到中沙石化運輸車輛停車場停靠,經檢驗合格的車輛沒有指令不得離開停車場,車輛按照調度指令經,到中沙石化運輸各種物品。
6、行政管理部負責檢查進入公司裝卸液態(tài)產品車輛的有效證件(①道路運輸證;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消防安全檢測證;③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④hse教育證),及為車輛佩戴合格的阻火器,并對裝卸棧臺車輛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三條充裝人員對用戶出具的提貨單中的運輸重量進行核對。如發(fā)現有疑問時,通知裝置領導、商務管理部及生產調度人員。經確認運輸重量確實存在問題時,由生產調度與商務管理部進行協調解決。
第十四條質檢中心負責按第十條要求的指標,對來中沙石化充裝液化氣體壓力罐車內的氣體進行分析。對于準裝證在使用期限內并按規(guī)定時間需對罐車內氣體進行分析時,用戶必須向分析人員出示合格的準裝證或提貨單,否則不予對罐體內氣體進行分析。質檢中心分析人員對每次檢測的數據記錄在“壓力罐車氣體成份分析臺帳”上?!皦毫捃嚉怏w成份分析臺帳”由質檢中心負責保管,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十五條行政管理部負責對進入裝卸棧臺的車輛數進行限制。每個裝卸位置只允許停放一輛車,不充裝的車輛要在中沙石化外排隊等候。
第十六條 為了防止污染產品質量,生產調度根據情況對充裝丙烯的罐車內氣體每次充裝前安排質檢中心分析人員進行檢測分析,分析不合格的嚴禁進入中沙石化。
第六章裝卸要求
第十七條液態(tài)產品裝卸前檢查要求:
1、敞口裝卸作業(yè)前,操作人員要對有效證件(①道路運輸證、機動車行駛證;②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及消防教育培訓證;③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操作證及消防教育培訓證;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消防安全檢測證;⑤hse教育證)及罐車車況進行檢查。如有不符合要求,不予以裝卸車。
2、罐車車況的檢查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罐體無滲漏現象;
b.罐體內應無與待裝貨物相抵觸的殘留物;
c.排放閥門必須關緊;
d.罐體與車身必須堅固,罐蓋必須嚴密;
3、密閉裝卸作業(yè)前,操作人員必須對罐車的準裝證、hse教育證及車輛安全狀況(本體閥門、安全防火、滅火裝置和緊急切斷裝置、溫度計、壓力計、液位計、安全閥等)的可靠性及分析單進行檢查,裝卸作業(yè)前后確認罐車內是否有規(guī)定的余壓(按表3執(zhí)行)。如上述條件有一項不符合要求,不予以裝卸車。
表3
充裝介質
充裝前罐體內余壓范圍(mpa)
丙烯
0.1---1.2
碳四
0.1---0.2
碳五
0.1---0.2
環(huán)氧乙烷
0.1---0.15
丁烯-1
0.1---0.2
丁二烯
0.1---0.2
液化燃料氣
0.1---0.2
4、認真核對裝卸的貨物品名。
第十八條罐車應按指定位置停車,用手閘制動,并熄滅引擎,車輪加防滑塊,車前方放置車輛停止警示牌。同時操作人員收取汽車鑰匙,鑰匙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九條作業(yè)前應接好接地線。管道和管接頭連接必須牢靠。
第二十條裝卸作業(yè)時,作業(yè)人員和罐車司機、押運員均不得離開現場,不得進入駕駛室。嚴禁外來人員單獨操作裝卸棧臺閥門。在正常裝卸時,不得隨意起動車輛。
第二十一條敞口裝卸作業(yè)時,操作人員應站在上風處,密切注視進料情況,防止物料溢出,并佩戴相應的防毒面具。
第二十二條作業(yè)現場嚴禁煙火,嚴禁攜帶香煙、火種,并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第二十三條開始裝卸車前,汽車的發(fā)動機、燈光、無線電等必須關閉。裝卸現場禁止使用手機、照相機、攝像機等非防爆的電子設備、設施。
第二十四條操作人員按照核對后的提貨單的灌裝量進行充裝,但充裝總量不應超過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的允許值。嚴禁超量、超溫、超壓。如對提貨單中的灌裝量產生疑問時,按第八條執(zhí)行。如有超裝, 須立即進行倒罐處理。
第二十五條禁止采用蒸氣直接注入罐車罐體內升壓或直接加熱罐車罐體的方法卸液。罐車卸液后,罐內應留有0.1mpa以上的剩余壓力。
第二十六條發(fā)生下列異常情況時,一律不準裝卸。作業(yè)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向本車間領導或安全環(huán)保部、生產部、行政管理部等有關部門報告。
a、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可值,采取各種措施仍不能使之達到許可值。
b、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斷裂,難以保證安全運輸的;
d、雷擊、暴風雨天氣或附近發(fā)生火災、泄漏等。
第二十七條 裝卸作業(yè)時,要使用防爆手電。
第二十八條裝卸車時發(fā)生了跑冒物料現象,不要起動車輛,直到對該區(qū)域進行測爆分析,確認為安全時,方可起動車輛。
第二十九條行政管理部門衛(wèi)人員對不符合本規(guī)定著裝要求的人員及車輛外觀檢查有缺陷(如排氣管有破損、防火帽不符合規(guī)定等情況)、不能保證安全使用, 或附件有跑、冒、滴、漏現象的情況不充許此人及車輛進入中沙石化。
第三十條因非人為因素,操作人員未能對已進入中沙石化的車輛進行裝卸作業(yè)時,操作人員應及時將情況通知生產調度。由生產調度安排相應車輛離開中沙石化。如果該車輛再次進入中沙石化,需由質檢中心分析人員再次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中沙石化。
第七章對用戶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來中沙石化充裝物料的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中沙石化內的各項管理規(guī)定,進入中沙石化生產區(qū)域內嚴禁吸煙、飲酒及攜帶香煙、火種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蝕物品;嚴禁使用手機、照相機、攝像機等移動通訊工具和其它非防爆設施;嚴禁穿戴不符合國家標準及我公司規(guī)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如穿帶鐵釘鞋、涼鞋、高跟鞋、拖鞋、短褲、裙子、半袖上衣、背心、化纖衣物等),裝卸車時必須穿防靜電服,必須主動接受安全教育,取得hse教育證的人員方可進入公司裝卸各種產品。
第三十二條來中沙石化充裝物料的人員應服從操作人員和本部各級管理人員的管理。如不聽勸阻,由此而發(fā)生的各類事故所造成的后果由用戶負責。
第三十三條 禁止用戶將車輛上的廢棄物扔在裝卸作業(yè)區(qū)域。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裝卸作業(yè)區(qū)內維修、清洗車輛。停車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離開車輛。禁止在裝卸現場及中沙石化周邊排放液化氣體。違者將收回準裝證或不予辦理準裝證。
第三十五條嚴禁損壞充裝設備及其它設備、設施,用戶原因損壞充裝設備及其它設備、設施的,由用戶賠償經濟損失(包括施工費及設備、設施費)。
第三十六條如駕駛員、押運員未有《消防教育培訓證》,用戶應提供當地政府或消防部門的相關文件,以便能證明駕駛員、押運員已經過消防培訓教育。
第三十七條 出現違反上述條款的行為比照《中沙石化承包商管理考核實施細則》進行處罰,罰款交中沙石化財務管理部,對于不服從管理的將收回準裝證,禁止此車及違章人員進入中沙石化。對于較嚴重的問題將追究用戶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關于液態(tài)產品裝卸安全管理的未盡事宜,按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