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庫設備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油庫儲運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yǎng),預防事故,延長設備的使用壽命,提高使用效率,根據(jù)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制度》,結合油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備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做好設備維修、搶修、隱患整改和技術改造工作;加強設備的檢查、維護、保養(yǎng),保證設備處于良好狀態(tài),杜絕各類事故;健全完善設備檔案、資料管理;加強維修、操作人員技術培訓,不斷提高管理、使用、維修人員的技術水平。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油庫儲運、消防設備的管理、檢查和考核。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物流中心設備管理工作職責:
1. 認真執(zhí)行集團公司設備管理工作的各項規(guī)定、制度,結合實際,制定、修訂各項管理辦法,健全和完善設備管理措施。
2.檢查、監(jiān)督油庫執(zhí)行設備管理制度情況,指導油庫使用并做好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保障設備設施良好運行。
3. 負責油庫的隱患整改、設備更新以及技術改造方案、計劃的制定和申報,監(jiān)督檢查工程的實施情況,并組織做好工程竣工驗收。
4. 負責制定油庫設備管理專業(yè)人員的業(yè)務技術培訓計劃,組織實施培訓工作及業(yè)務技術考核管理工作。
5. 負責油庫所需儲運設備、材料及費用的申報、物資采購、調撥、供應和統(tǒng)計核審工作。
6. 負責油庫緊急搶修所需維修資源的配置和協(xié)調。
7. 協(xié)助信息部門做好油庫信息系統(tǒng)開發(fā)、應用工作。
第五條 油庫設備管理工作職責:
1. 執(zhí)行上級設備管理工作的各項規(guī)定、制度,結合油庫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2. 負責油庫的收發(fā)、儲運、消防、安全、變配電、給排水和機修等設備、設施的使用、保養(yǎng)、維修、測試、檢定和現(xiàn)場管理,保障設備安全、正常運行。
3. 負責制訂油庫年度設備維修、增添、更新、改造和零星配件購置計劃,并按時上報中心。
4. 負責油庫設備大修、更新、改造、擴建的現(xiàn)場人員、安全、質量管理,協(xié)助中心做好工程方案的制定、施工監(jiān)督和竣工驗收工作。
5. 做好設備、材料出入庫的驗收、發(fā)放和帳目處理工作。
6. 認真做好各種技術資料的收集、繪制、登記、整理、歸檔等工作,建立健全設備臺帳和技術檔案。
7. 負責油庫設備管理、維修及操作人員的技術學習和崗位培訓工作。
8. 協(xié)助信息部門做好計算機、打印機、路由器、交換機等信息設備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在用設備管理
第六條 油庫負責在用設備、設施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保養(yǎng)、維修、檢查、測試、檢定等工作;中心對油庫的設備管理情況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第七條 油庫負責建立健全在用設備臺帳和技術檔案,中心負責建立重要的在用設備總帳。油庫與中心對在用設備的增減、更換、維修、報廢等變動情況,及時進行臺帳同步登記,做到帳實相符。油庫設備臺帳由油庫設備管理員(兼)負責使用和保管。
第八條 油庫設備、設施的使用和管理,按hse管理體系的要求,制訂并嚴格按hse作業(yè)指導書操作, 防止事故的發(fā)生。操作人員應做到“四懂四會”(懂原理、懂結構、懂性能、懂工藝流程;會操作、會維護、會檢查、會排除一般故障)。
第九條 落實油庫設備維護保養(yǎng)責任制,實行“誰使用、誰保養(yǎng)”和“四定”原則,定期檢查、維護保養(yǎng)設備,做到設備無滲漏、無積水、無灰塵、無油污、無銹蝕、無脫漆、地面無油漬,保證設備良好(溝見底、軸見光、設備見本色)。
設備檢查的周期和內容參照中石化《石油庫設備檢修規(guī)程》(q/sh 039-014-88)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壓力容器、防雷防靜電裝置以及其它安全裝置,按照國家規(guī)定進行檢定,列入年度檢修計劃,報中心備案,并按計劃執(zhí)行檢驗、檢定,獲取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重要設備檢修經油庫領導批準,經hse危害識別后由技術人員指導實施。檢修作業(yè)可能影響業(yè)務經營時,應報告中心,由中心與相關部門進行協(xié)調。重要的維修作業(yè)應填寫維修記錄。
第十二條 設備出現(xiàn)技術、維修等疑難問題,油庫應及時報告公司安全監(jiān)督處和中心,由中心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分析,確定維修、處理方案。
第十三條 技術改造、設備更新、隱患整改、清罐等重大維修項目及計劃外項目,由中心組織、油庫協(xié)助制定方案和計劃,報安全監(jiān)督處審批后,由油庫負責組織實施,中心實施指導、監(jiān)督、協(xié)調。
第十四條 涉及固定資產變動的設備、設施的報廢,由油庫提出,中心牽頭和公司資產管理部門和人員,根據(jù)設備的設計使用壽命和實際技術狀況,進行現(xiàn)場技術鑒定。報廢處理執(zhí)行上級有關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
第四章 備用配件、材料管理
第十五條 油庫的維修材料、備品備件等物資存放于油庫倉庫,由油庫負責管理,并建立庫存臺帳。倉庫管理員(兼)每月末對庫存物資盤點結算;油庫應每季盤點一次,盤點表報中心備案;中心對油庫倉庫每半年進行檢查核帳一次。
第十六條 嚴格物資出入庫手續(xù)。所有設備、材料等物資,必須辦理驗收手續(xù)后,才能入庫和領用。維修人員根據(jù)設備維修需要,填寫《油庫物資領用申請單》,經設備主管、油庫領導批準,方可領用油庫物資。倉庫管理員(兼)要跟蹤檢查物資去向,及時記帳,保管領用憑證。
第十七條 中心建立重要備品備件臺帳,有權對油庫的備品備件進行庫間調撥(移庫),并負責簽發(fā)《物流中心物資材料調撥單》。相關油庫憑《物資調撥指令單》進行物資的發(fā)放和入庫,并及時登統(tǒng),做到帳實相符。對屬于固定資產的物資調撥,相關油庫需及時辦理固定資產轉移手續(xù)。
第十八條 物資入庫后要根據(jù)品種、性能,分類擺放整齊,建立物資卡片,做到整潔、清晰,便于管理,并做好防爆、防潮、防塵、防銹、防火、防盜等工作。
第十九條 對維修更換并可修復的設備,油庫應及時組織維修人員進行修復,入庫存放,并辦理入庫手續(xù);經確認無法修復的設備,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報廢手續(xù)。
第五章 機修間管理
第二十條 機修設備有序安放,按規(guī)定分工,專人管理使用,無關人員不得動用。機修人員要嚴守設備操作規(guī)程,正確使用、保養(yǎng)和檢修設備,使之保持良好狀態(tài),確保人員和設備安全。
第二十一條 各種工具要建立帳卡,人員變動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xù),嚴防丟失和人為損壞。搶修工具不能隨意動用,應設置標識并放置于顯要位置。
第二十二條 加強對乙炔、氧氣的管理,按安全要求和規(guī)定分別存放,保持安全距離;電氣設備的導線絕緣要良好,防止著火、爆炸、觸電、傷人等事故發(fā)生。
第六章 物資、材料購置
第二十三條 油庫根據(jù)在用設備的使用情況和規(guī)范要求,擬定年度購置計劃(包括零星購置和消防器材等),中心根據(jù)油庫年度購置計劃、公司的維修及費用安排等情況,負責計劃的初審和報批。
第二十四條 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資產零星購置按《廣東深圳石油分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實施細則》和《廣東深圳石油分公司固定資產零星購置實施細則》進行,即油庫填報《低值易耗品采購計劃審批表》或《固定資產零星購置審批表》,單筆額度5000元以下的采購,由油庫獨立完成;單筆超過5000元的,由物流中心負責采購。
第二十五條 油庫搶修所用的應急物資、材料、配件,應電話請示中心,在獲批準后,由油庫自行采購,事后補辦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設備、材料到貨后,根據(jù)供貨協(xié)議和設備管理要求,由中心會同公司資產管理部門和油庫共同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貨物,辦理入庫手續(xù)。低值易耗品的入庫驗收由油庫設備主管組織驗收并辦理入庫手續(xù),中心定期檢查核對。
第二十七條 設備、材料、配件出庫,按本辦法第十六條執(zhí)行。
第七章 考核與檢查
第二十八條 考核范圍:油庫設備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標準化規(guī)范化管理執(zhí)行情況;設備檔案建立和管理情況;設備帳卡的登統(tǒng)情況;設備完好率和設備維護、保養(yǎng)情況;設備維修、搶修效能和施工管理情況;設備事故和維修作業(yè)違章違規(guī)情況;設備倉庫的管理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情況;維修作業(yè)場所的管理情況;上級公司規(guī)定考核的其它項目等。
第二十九條 檢查的標準依照中石化《石油庫設備完好標準》(q/sh 039-018-90)、中石化《石油庫安全評價標準》(即307條)、《廣東石油分公司油庫安全評價標準》、廣東石油分公司《實物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物流中心設備管理考核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條 考核辦法:采取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法組織檢查,將檢查結果與上級和公司組織檢查考評的結果作為油庫年終考核的依據(jù)。
第八章 處罰
第三十一條 經查實,油庫員工、外來人員、外來車輛屬于故意破壞油庫設備、設施的,除要求責任人按設備、設施原值賠償外,并進行相應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經查實,油庫員工、外來人員及外來車輛由于過失原因損壞油庫設備、設施的,除按折舊后的價值賠償,或由責任人負責修復外,還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第三十四條 交接班要同時對使用和管理的工具、設備、設施情況等進行交接。若交接不清而發(fā)現(xiàn)工具、設備、設施損壞、丟失時,則按交接班管理制度追究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賠償處罰由注冊安全主任負責實施,由設備主管負責組織估價,由報帳員負責收繳。
第三十六條 罰款上繳公司財務資產處,作為更換或維修工具、設備、設施費用的憑證。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物流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