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爆炸材料爆破管理規(guī)定
為進一步規(guī)范煤礦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防止爆破事故和因爆炸材料流入社會造成危害,加大降低噸煤消耗、提高經濟效益的管理工作力度,促進企業(yè)發(fā)展,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一、爆炸材料管理領導小組:
1、組 長:礦長
付組長:安全礦長 生產礦長 總工程師
經營礦長 機電礦長
成 員:通風區(qū)長 保衛(wèi)科長
經營管理部部長
機動保障部部長
安全監(jiān)察部部長
精細化辦公室主任
2、職責:
(1)、礦領導負責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的各項制度的制定、落實及完善,協(xié)調有關部門對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規(guī)定的執(zhí)行,審核爆炸材料獎罰。
(2)、通風區(qū)負責對爆破工、庫管員的管理;爆炸材料裝卸、井下押送、驗收及日常管理;組織爆破工、庫管員的培訓;研究、推廣爆破先進技術;負責爆炸材料使用情況獎罰考核。
(3)、經營管理部、精細化辦公室負責組織制定爆炸材料消耗定額與計劃。
(4)、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爆破工、庫管員的培訓,定期組織進行爆炸材料使用檢查。
(5)、機運保障部負責井下爆炸材料的運輸,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照明安裝及維護。
(6)、保衛(wèi)科負責進礦爆炸材料的地面安全保衛(wèi),定期組織進行爆炸材料檢查,參加爆破事故及爆炸案件處理。
(7)、經營管理部負責爆炸材料庫儀器及材料的采購。
二、基本規(guī)定;
1、礦井必須配備足夠的爆破工、庫管員,并劃歸通風區(qū)統(tǒng)一管理。爆破工、庫管員必須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從事采掘工作2年以上、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調入的庫管員還必須經礦安監(jiān)、公安部門審查同意。通風區(qū)應有一名副區(qū)長具體負責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工作。
2、所有爆破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關于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有關規(guī)定。
3、爆破工、庫管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非專職爆破工爆破。
4、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人員嚴禁穿化纖衣服。
三、井下爆炸材料庫管理規(guī)定:
1、設立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憑集團公司批準的文件及設計圖紙和專職庫管員登記表,向所在地市公安局申請,符合有關規(guī)定,發(fā)給《爆破物品貯存許可證》,方可貯存爆炸材料,井下設立爆炸材料發(fā)放硐室,必須編制設計,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2、爆炸材料入庫必須進行驗收、登記,確認無誤后,要及時將其存放到壁槽或硐室內。
3、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礦井3天的炸藥需用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用量。炸藥和電雷管及性質互相抵觸的爆炸材料必須分開存放。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不得超過1.8噸,電雷管不得超過1.8萬發(fā);每個壁槽貯存炸藥量不得超過300公斤,電雷管不得超過3箱。爆炸材料庫內的發(fā)放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fā)的炸藥,但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雷管不得超過500發(fā)。
4、爆炸材料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的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貯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嚴禁裝燈;嚴禁將礦燈及其它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爆炸材料庫內;如庫內照明發(fā)生故障,檢修人員可用帶絕緣套的礦燈在庫管員的監(jiān)護下進入庫內工作。
5、井下爆炸材料庫二十四小時必須有人值班,做好發(fā)放回收、保衛(wèi)工作,必須嚴格執(zhí)行現(xiàn)場交接班制度。
6、必須建立嚴格的爆炸材料領退及入庫制度,并做到班清月結,帳、卡、物相符。
7、非爆破材料庫人員嚴禁入內。檢查參觀人員、維修人員在得到入庫允許后,進庫必須登記。入庫人員礦燈必須放在指定地點;嚴禁帶燈入庫;嚴禁將火種帶進井下爆炸材料庫內。
8、爆炸材料庫內嚴禁電器失爆。
9、維修人員如需進庫維修,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并在庫管員的監(jiān)督下進行。
10、藥庫配備足夠數(shù)量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11、爆炸材料發(fā)放嚴格執(zhí)行“六不發(fā)“制度:1)不是爆破員不發(fā);2)爆破員無合格證不發(fā);3)無爆破員手冊不發(fā);4)無雷管領用盒不發(fā);5)編號不對不發(fā);6)無爆炸材料計劃單不發(fā)。
12、嚴格執(zhí)行爆炸材料發(fā)放“五不準”制度:1)不編號的雷管不準發(fā);2)煤巷、半煤巖巷不準發(fā)放秒延期電雷管;3)變質炸藥不準發(fā);4)沒有進行導通試驗的雷管不準發(fā);5)無出廠合格證的爆炸材料不準發(fā)。
13、爆破員領用炸藥、雷管時,嚴禁進入庫房內。
14、搓碼機要安裝在防靜電膠板上,并與其它物品絕緣。防護板應安裝在機械與操作員之間,以對操作員的胸部和面部起到保護作用。庫管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上崗操作。在操作之前,首先必須認真檢查搓碼機運轉是否正常,并根據雷管長度調節(jié)定位螺絲,并鎖緊備緊螺母。
15、根據爆破員編號將鋼字依次取出備用。
16、將鋼字頭放入搓碼滑塊缺口內,然后將雷管放入與字頭相應的限位孔內,壓下?lián)u把,啟動驅動器,將鋼字打在雷管上,完成搓碼功能。
17、搓碼位置應搓在靠近雷管的掐口端,根據雷管長度,調節(jié)防爆定位器旋鈕,控制搓碼位置。
18、雷管搓碼時只許搓一次,嚴禁重復搓碼。
19、操作中應輕插、輕取,不許用力拽雷管腳線。
20、搓碼時,如出現(xiàn)雷管發(fā)生變形現(xiàn)象,應立即停止搓碼,查明原因,經重新調試后再工作。嚴禁帶故障作業(yè)。
21、搓碼機發(fā)生故障需調試時, 必須使用空殼雷管進行調試。
22、嚴禁對覆銅雷管和紙質雷管同時進行搓碼,只準單項搓碼。
23、每月應檢查使用條件與操作安全規(guī)程執(zhí)行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解決。
24、將儀器平穩(wěn)放置在工作臺上,并盡量保持水平。
25、根據雷管段別的允許歐姆值,選擇適當?shù)臍W姆值,進行調零校正工作。
26、首先用粗調將指針調整到零位,然后用微調進行補償式細調,直到指針壓在零位。觀察指針時,目光應垂直表盤,要做到三點一線。每次換檔或重新使用時,必須再進行零位調整工作。
27、儀器校正后,將雷管腳線前端分別接在線柱上,然后按動開關按鈕進行讀數(shù)。根據測試雷管的歐姆值,挑出同組中最大和最小的雷管單獨存放。
28、導通工作結束后,將歐姆檔打回到“關”的位置。長期不用時將電池取出來,正常使用期間應經常更換電池。
29、爆炸材料發(fā)放時應嚴格按照計劃領用單發(fā)放。
30、雷管編號與放炮員編號相符,做到專人專號,不得混亂使用。
31、當班發(fā)放的雷管和炸藥,必須做好臺帳,記錄詳細、準確。
32、當班退回的雷管和炸藥,庫管員必須認真清點驗收,記錄清楚,數(shù)字準確,并及時入庫。
33、對報廢的雷管、炸藥要及時與公安科聯(lián)系封存。
四、爆炸材料管理規(guī)定:
1、地面運輸爆炸材料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中有關規(guī)定。在井上、下運輸要符合《爆破安全規(guī)程》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的有關規(guī)定。
2、向井下運輸爆炸材料時,應提前通知上、下井口做好準備,并不得在交接班期間進行。
3、運送人員要護送爆炸材料下井,除爆破員或護送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搭乘;雷管和炸藥必須分別運送。
4、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5、用電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必須由井下炸藥庫負責人護送,列車行駛速度不許超過2m/s ,列車中不許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除護送人員外,無關人員不準乘坐。
6、炸藥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里運輸。如果必須同一列車運輸,裝炸藥和裝雷管的車輛之間和電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m。
7、在有可靠信號裝置的水平或傾斜巷道運送時,可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輸,但運送速度不得超過1m/s,炸藥、雷管必須分開運輸,嚴禁用刮板機、皮帶機運輸。
8、爆破人員領到爆破材料后,應直接送到爆破作業(yè)地點,不得轉給他人,禁止亂丟、亂放。
9、嚴格執(zhí)行雷管編號制度,庫管員必須對雷管進行編號發(fā)放。
10、爆破員的雷管編號要專人專用,嚴禁合用或混用。
11、庫管員要認真核對爆破員的放炮本及雷管編號,發(fā)現(xiàn)無編號或冒領的要拒絕發(fā)放,并向值班人員匯報。
12、每次編號前要依據爆炸材料申請單為限,不準超計劃編號。
13、如爆破員退庫管數(shù)多于計劃管數(shù),只準發(fā)放退庫管數(shù)使用,不準發(fā)新管,否則,一經發(fā)現(xiàn),將嚴肅處理。
14、庫管員對報廢的雷管要查清號碼,并做好記錄,達到一定數(shù)量,要及時報告,申請銷毀。
15、雷管編號機要定期擦洗、調試,保證雷管編號號碼清晰,便于識別。
16、庫管員使用手持機發(fā)放雷管時,將庫管員卡插入單位發(fā)放手持機,讀取本庫管員信息后取出本卡,將申請領用爆炸物品的爆破員卡插入手持機,讀取本爆破員信息后,用手持機掃描要發(fā)放給該爆破員的爆炸物品信息。
17、領用人沒有提供爆破員卡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fā)放爆炸物品。
18、每次進出庫、接收和發(fā)放爆炸物品后,要及時核對系統(tǒng)里的庫存數(shù)據是否與實際相符,及時備份。
a)使用手持機時,需佩戴皮套,要輕拿輕放,嚴禁粗暴使用。
b)對電池充電及更換電池必須在安全場所。
c)手持機嚴禁放置在潮濕的環(huán)境中。
d)ic卡用完后要套上卡套,放在不易遺失的部位,不要磨損芯片。
e)因ic卡丟失、損壞的,應及時向本單位說明相關原因,由本單位出具報告向單位所在地的市公安局申請辦理。
f)爆炸材料購買、運輸、入庫等信息用單位卡進行相關操作。
g)發(fā)放時,先由庫管員卡讀取倉庫信息后取出本卡,將申請人爆破員卡插入手持機,讀取爆破員信息后,用手持機掃描要發(fā)放的爆炸物品信息。
h)購買單位應新信息生成后3日內將購買、出入庫信息的單位卡辦理信息報送。
i)發(fā)放爆炸物品信息,應在新信息生成后15日內,將手持機內產生的新的操作信息寫入本單位卡,上報公安機關,并在本單位手持機及時做上報確認。
j)手持機使用及上報數(shù)據前,必須核對手持機的時間;每次操作業(yè)務注意查看手持機庫存和實際庫存是否相符;及時對手持機和單位卡進行空間整理,釋放手持機空間,提高運行速度。
k)由于誤操作導致手持機內庫存信息與實際庫存信息產符時,應及時到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記錄備案,然后及時就近與軟件開發(fā)公司服務人員聯(lián)系解決。
l)由于密碼出錯導致單位卡被鎖時,由當?shù)乜h級公安機關解鎖。當單位卡被鎖時,應及時向當?shù)毓矙C關申請,逐級上報省廳解鎖。
19、每次進出庫、接收和發(fā)放爆炸物品后, 要及時核對系統(tǒng)里的庫存數(shù)據是否與實際相符。爆炸材料發(fā)放時應嚴格按照計劃領用單發(fā)放。
20、雷管編號與放炮員編號相符,做到專人專號,不得混亂使用。
21、嚴格執(zhí)行“五不準”、“六不發(fā)”制 度。
22、當班發(fā)放的雷管和炸藥,必須做好臺帳,記錄詳細、準確。
23、當班退回的雷管和炸藥,庫管員必須認真清點驗收,記錄清楚,數(shù)字準確,并及時入庫。
24、對報廢的雷管、炸藥要及時與公安科聯(lián)系封存。
25、各采掘面嚴格爆炸材料管理,發(fā)現(xiàn)工作面爆炸材料不入箱,按爆炸材料丟失罰款處理:炸藥10元/卷,雷管50元/發(fā),炮頭100元 /個。
26、當班剩余的雷管,爆破員與班隊長認真核對并簽字,由爆破員交回藥庫,與庫管員當面點清,庫管員必須在爆破員的放炮本上簽字。
27、 爆破員嚴禁交換雷管使用,如發(fā)現(xiàn),將按“三違”論處。丟失雷管每發(fā)罰款50元。
28、庫管員如不按編號發(fā)放或發(fā)放無編號的雷管,罰庫管員50元/發(fā)。
29、發(fā)現(xiàn)私自涂改雷管編號者罰款50元/發(fā),并送礦“三違”學習班。
30、未經允許嚴禁私自攜帶炸藥、雷管上井,如發(fā)現(xiàn),報礦及公安科給予嚴重處理。
31、爆炸材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變質時,必須及時銷毀。銷毀必須經過檢驗確定。
32、銷毀爆炸材料,必須登記造冊并編寫書面報告。報告中應說明需要銷毀的爆炸材料的名稱、數(shù)量、銷毀方法、銷毀地點和時間,銷毀的原因,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由爆破專業(yè)人員按照《爆破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銷毀。
33、銷毀爆炸材料,必須在專用空場內進行。建立銷毀人員掩蔽所,爆炸材料臨時存放廢品庫和起爆材料準備室,互相之間距離,應符合最小允許內部安全距離的規(guī)定。它們分別到銷毀場所的距離也應符合安全規(guī)定。同時銷毀場地的周圍應設鐵絲網或圍墻。
34、銷毀爆炸材料應根據爆炸材料的性質,采取正確的銷毀法,一般用3種:1)炸毀法;2)燒毀法;3)溶解法。
五、井下放炮管理規(guī)定:
1、爆破材料的每月消耗計劃(采煤工作面按照萬噸、掘進、開拓進尺按照每米消耗)由計劃科根據各采掘工作面的生產計劃及地質情況核算編制,報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下發(fā)執(zhí)行。
2、各使用單位如需領用爆破材料時,須認真填寫放炮申請單,寫清采煤或掘進生產計劃及所需要的雷管、炸藥數(shù),于每班班前送交通風區(qū)審批。如無放炮申請單或送批滯后的。通風區(qū)不得發(fā)放爆破材料和安排放炮。
3、領取炸藥時必須使用炸藥專用包,否則通風區(qū)不得發(fā)放,各生產單位使用爆破材料時,必須嚴抓細管,厲行節(jié)約,按照工作地點的實際情況,盡量控制爆破材料的使用量,努力把噸煤消耗量降下來,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浪費的,將按照礦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4、每月20號前,各單位要及時核算本月爆破材料使用量,超出計劃的要寫出增補申請,報分管礦長批準后,由礦計劃科增補計劃,否則通風區(qū)不得發(fā)放超出計劃部分的爆破材料,因使用單位管理不善造成超計劃部分的爆破材料做為使用單位的超額考核,其罰款做為全礦承包總額的損失補貼。
5、每季度由通風區(qū)根據各單位的爆破材料的實際使用量核算節(jié)超數(shù)據,經過市場辦審批后,按礦有關材料費用管理辦法兌現(xiàn)獎罰。
6、爆破工必須經專門培訓,獲得上崗資格證書,并做到持證上崗,爆破工具齊全。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面。
7、采掘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中,必須編制爆破說明書。爆破工必須按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
8、井下爆破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水炸藥(水膠炸藥或乳化炸藥。
9、在采掘工作面,必須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其最后一段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10、井下爆破作業(yè),爆破工、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都必須在現(xiàn)場執(zhí)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
11、嚴格執(zhí)行爆破“三警戒”,即:警戒人、警戒網、警戒牌。班組長要親自安排和撤除警戒。
12、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兩臺發(fā)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13、嚴禁一個炮眼使用兩個電雷管。
14、炸藥、電雷管必須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爆破材料箱內,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破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無淋水、避開機電設備的地點。每次爆破前,都必須將爆破材料箱挪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將便攜儀、礦燈、爆破器放在爆破材料箱內。
15、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fā)爆器,嚴禁使用礦燈及動力電源爆破。
16、嚴禁放糊炮、明炮、空心炮,不得用電雷管腳線做為爆破母線爆破。
17、專職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須專人專號,不得轉借,當班親自領取,用不完及時退庫,不得在工作地點存放。
18、裝配起爆藥卷應由爆破工親自操作,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無淋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裝配起爆藥卷以班當?shù)匦枰繛橄蕖?/p>
19、裝藥工作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jiān)督下由熟悉有關規(guī)定的人員進行。
20、裝藥前,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巖粉。潮濕或有水的炮眼應用搞水炸藥。嚴禁裝墊藥和蓋藥。毫秒電雷管不得跳段使用。
22、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同運輸設備、電氣設備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23、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封泥長度符合《規(guī)程》要求規(guī)定。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24、裝藥前,必須對工作面附近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必須報告班隊長,及時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在未妥善處理前不得裝藥:
(1)、未檢查瓦斯或裝藥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的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
(2)、工作面風量不足或風筒末端距工作面超過規(guī)定;
(3)、工作面控頂距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或支架有損壞,或者傘檐超過規(guī)定;
(4)、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障礙物堵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
(5)、炮眼深度、角度與最小抵抗線不符合要求;
(6)、炮眼內發(fā)現(xiàn)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大林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炮眼內煤巖粉未清除干凈;
(7)無合乎質量和數(shù)量要求的粘土炮泥和水炮泥;
(8)、掘進工作面正在打眼、裝巖,采煤工作面裝炮距回柱放頂及打眼距離不符合規(guī)定;
(9)、過斷層冒頂區(qū)無安全措施;
(10)、有冒頂、透水、煤與瓦斯突出預兆。
25、爆破母線應采用銅芯絕緣線,嚴禁使用裸線。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接觸。爆破母線同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嚴禁使用固定的爆破母線。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短路。
26、、爆破母線聯(lián)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由爆破工一人操作,腳線的聯(lián)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xié)助進行。
27、爆破母線不得有明接頭、破皮。嚴禁用發(fā)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絡是否導通。
28、爆破母線長度一般情況下規(guī)定為:巖巷及半煤巖巷的直巷不少于120米;煤巷不少于100米;回采工作面的爆破母線長度不少于30米,但在有夾矸、天然焦或在煤垛處爆破不得少于60米;石門揭煤及在突出危險煤層中采掘工作面爆破,爆破母線長度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
29、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警戒。
30、爆破前撤人時,爆破工必須走在最后。爆破工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爆破(采煤工作面爆破,爆破工應處在爆破地點以上的位置;有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爆破,爆破工必須處在爆破地點的進風側)。
31、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員,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爆破命令。爆破工接到爆破命令后,必須先發(fā)出警號,至少再等待5秒方可爆破。通電后裝藥炮眼不響時,爆破工必須取下發(fā)爆器把手或鑰匙,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等待15分鐘后,才可沿線檢查,找出不響的原因。
3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報告班隊長,及時處理,在未處理前,不準爆破。
(1)、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的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
(2)、工作面風量不足、風流不正?;蝻L筒末端距工作面超過規(guī)定;
(3)、爆破弱線長度、質量和敷設不符合規(guī)定;
(4)、爆破地點20米范圍內障礙物堵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
(5)、掘進工作面10米長度內支架未加固或空頂作業(yè),爆破地點20米內未灑水降塵;
(6)、采煤工作面兩個出口不暢通,爆破地點上下方5米的支架不齊全、不牢固,鏈板機未政正常運轉;
(7)、炮泥不足或裝填不符合規(guī)定;
(8)、人員未撤到安全地點,設備電纜未保護好;
(9)、無爆破掩體;
(10)、“三警戒”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33、爆破后,爆破工和班組長必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若有危險,必須立即處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警戒人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親自撤回后,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工作。
34、出現(xiàn)拒爆、殘爆,要留下標記,附近6米內停止其它工作。處理拒爆、殘爆必須在班組長的直接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當班不能處理完畢,爆破工必須同下一班爆破工在現(xiàn)場交接清楚。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爆破;
(2)、在距拒爆炮眼至少0.3米處另要同拒爆炮眼平等的新炮眼,重新裝藥爆破;
(3)、嚴禁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來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的殘底繼續(xù)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巖,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抿爆處理未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35、爆破過程中,因其他原因中止爆破,二次爆破前采掘班(隊)長應對爆破區(qū)域內的所有作業(yè)人員進行清理,并撤至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重新執(zhí)行“三人聯(lián)鎖”換牌。
36、爆破后要嚴格執(zhí)行清底驗炮制度,驗炮工作結束后,確認無誤,當班班(隊)長應在《爆破工手冊》完成任務欄上簽字。井筒、掘進工作面大斷面施工的驗炮程序和方法,應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
37、爆破貫通巷道,距貫通點5米時,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探眼,探眼濃度為進度的兩倍,眼內不準裝藥。在有瓦斯的工作面,爆破前要將探眼用炮泥封滿。
38、間距小于20米的平等巷道,其中一個工作面爆破時,兩個工作面的人員都必須撤到安全地點。
39、機械化采煤工作面一般情況下不允許爆破,但在遇到堅硬夾矸,確需進行爆破時,應放震動炮,并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40、處理卡眼時,若無其他辦法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爆破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前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3)、每次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風堵塞部位的上、下部空間的瓦斯;必須灑水降塵。
(4)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斷電、撤人。
41、在老空區(qū)或接近老空區(qū)爆破,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42、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嚴禁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矸)。
六、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