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干部培養(yǎng)與管理規(guī)定
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干部培養(yǎng)與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培養(yǎng)一批專業(yè)精湛、作風優(yōu)良、具有奉獻精神和良好服務意識的學生干部,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學生干部是聯(lián)系學校和廣大學生的紐帶和橋梁,在各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接受學校各級團學組織的指導,在法律和學校規(guī)章允許的范圍內,圍繞或配合學校中心任務開展工作。
第三條學生干部是學校開展學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級黨、團組織必須高度重視學生干部隊伍建設,完善學生干部隊伍管理,提高學生干部隊伍素質。
第四條學生干部要熱忱為同學服務,關心和維護廣大同學的利益,不允許任何學生干部脫離學生,凌駕于學生之上。
第五條 學生干部是學生中的先進分子和骨干,必須在各方面成為學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學生干部的產(chǎn)生和任職條件
第六條 學生干部的選拔,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推薦、自薦等多種形式產(chǎn)生候選人,通過民主程序選舉產(chǎn)生;特殊情況下,學生干部也可由組織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產(chǎn)生。
第七條 學生干部的使用實行層級制,未擔任過低一級職務的學生干部一般不得直接擔任高一級職務。
第八條 學生干部任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現(xiàn)和道德品質,熱愛祖國、熱愛學校、關心集體、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文明禮貌、模范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在同學中起表率作用;
(2)學習目的明確,勤奮努力,有較強的學術進取精神,學習成績較好;
(3)有大局意識,愿意為同學服務;有正義感,敢于與一切不良現(xiàn)象及損害集體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作斗爭;
(4)有較強的責任感,勇于承擔社會工作;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積極組織有益于學生成長的各項活動;具有團結協(xié)作精神,善于把不同類型的同學團結在自己的周圍;
(5)有創(chuàng)新精神,積極為集體建設出謀劃策,把學生組織建設成為同學服務的集體。
第九條 學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動辭職: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校規(guī)校紀,受到各類處分或個人素養(yǎng)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學生中影響不良者;
(2)在任職期間有兩門以上專業(yè)課程不及格者;
(3)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成績無法進入班級前50%者;
(4)在工作中不能顧全大局,互相拆臺使工作不能順利開展,使集體利益及聲譽受到損害者,或以權謀私,經(jīng)教育不改者;從事其他與學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動,嚴重損害集體利益或聲譽者;
(5)不能勝任所擔任職務者。
第十條學生干部自動辭職程序如下:
(1)學生干部本人提出辭職報告,交同級學生組織指導教師;
(2)各級團學組織接到學生干部辭職報告后,應召開相應會議進行討論,對確有第九條所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干部,準予其辭職,在相應范圍內宣布并報上一級組織備案。
第十一條根據(jù)第九條規(guī)定,學生干部應該辭職而不辭職的,所在團學組織和學生可以向校學生監(jiān)事委員會提請組織調查,由校學生監(jiān)事委員會負責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黨委學工部決定處理,情況屬實的將其免職或撤職。
第三章 學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培養(yǎng)
第十二條 學生干部由各級團學組織負責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條 校團委學生干部由校團委負責管理和考核,考核結果報學生干部所在系黨組織和學生處。
第十四條 校學生會干部由學生處負責管理和考核,考核結果通報學生干部所在系黨組織;系團總支、學生分會干部由各系及輔導員具體管理和考核,班委、團支部干部由輔導員、班主任具體管理和考核,考核結果報系黨組織及學生處。
第十五條學生干部是學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份,其培養(yǎng)應納入學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隊伍培養(yǎng)范圍。學生干部的教育采用集體教育、個別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舉辦培訓班、掛職鍛煉、壓擔子等多種形式,積極倡導學生干部在工作中學習、在工作中鍛煉、在工作中教育、在工作中成長的干部培養(yǎng)思路。
第十六條學生干部每年填寫一次《成林陶瓷學院學生干部考核登記表》,記入本人檔案。根據(jù)本規(guī)定第九條而自動辭職或被免職、撤職的學生干部,亦需填寫此表。各級黨團組織在考核意見欄中注明其辭職或免職、撤職原因,有調查材料的要一并收錄,建立學生干部考核資料入檔制度。
第十七條學校每年評選一次校級優(yōu)秀學生干部,具體要求和程序依據(jù)《成林陶瓷學院三好學生和優(yōu)秀學生干部評選辦法》、《陶瓷學院共青團員獎勵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八條學生干部可以根據(jù)學校有關規(guī)定在綜合測評時享受相應的加分。
第十九條各級團學組織應提供條件并要求學生干部自覺提高政治理論水平,表現(xiàn)優(yōu)秀、有要求入黨的,應向學生干部所在院系推薦其進入各級黨校學習或列為入黨積極分子加以培養(yǎng)。
第二十條 學生干部實行輪崗制,即學生干部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得超過二年。
第四章 學生干部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生干部享受下列權利:
(1)代表學生參與社會事務和社會監(jiān)督,通過學校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學生的意見;
(2)代表學生參與學校教育和管理事務,溝通學校有關部門和有關領導與廣大學生的聯(lián)系,促進學校教學工作、學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與學生利益相關的工作,參與有關學生事務的協(xié)商;
(3)組織學生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在維護國家和人民以及學校整體利益的同時,維護廣大同學的正當權益;
(4)對本級或上級團學組織的工作有討論、建議和批評的權利,并有權要求其改進工作;
(5)有被推薦或自薦到更高一級組織直到校團委、校學生會任職的權利;
(6)評優(yōu)或就業(yè)時,在同等條件下,學校根據(jù)貢獻大小,給予優(yōu)先推薦;
(7)有維護集體、他人及自身的正當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
(8)按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其他應享受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學生干部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認真學習政治理論,積極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2)及時反映廣大同學的意見和呼聲,做學生利益的忠實代表和維護者;
(3)團結廣大同學,成為同學的知心朋友;
(4)認真組織各項有益于學生身心健康的課內外活動;
(5)做好本職工作,完成組織交辦的任務;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創(chuàng)造性地開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組織能力、口頭表達能力、宣傳鼓動能力以及社會活動能力;
(7)正確處理好工作與學習的關系,做到工作、學習兩不誤;
(8)模范遵守國家法令和校規(guī)校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中的學生干部是指:
(1)校團委、校學生會各部干事(含干事)以上干部;系團總支、系學生分會各部委員(含委員)以上干部;班委、團支部干部;
(2)校藝術團隊(部)副職(含副職)以上干部;學生社團正副會長(社長);校學生廣播臺。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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