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隊外出、跨校區(qū)訓練比賽經費管理規(guī)定
運動隊外出、跨校區(qū)訓練比賽經費管理規(guī)定
為了提高運動隊的訓練競賽水平,適應比賽需要,對我校運動隊外出進行訓練、比賽所用交通費作如下規(guī)定:
1.運動隊如果需要參加校外教學比賽活動,必須由教練員提出申請,經體育部批準后方可進行。經體育部批準后的代表隊,參加在天津市以內的訓練比賽原則只允許乘座市內公共汽車或校車。打車需申請經體育部同意,車費報銷時需經體育部分管領導和教練員簽字后,報體育部主任簽批。
3、運動隊的校外賽前訓練比賽活動,原則上僅限于市區(qū)以內進行,如果確實需要到本市以外地區(qū)參加賽前訓練、比賽活動,需由分管主任報體育部批準后,方可進行。
4、運動員跨校區(qū)訓練只允許乘座校車,特殊情況可乘座市內公共汽車,但需報由分管主任批準后,方可進行。
經費的使用范圍:
(1)各隊外出訓練、比賽期間的飲用水費及一般應急藥品、誤餐、加餐等。
(2)外出訓練、比賽期間,車船路途中的餐費及零星開支等。
(3)外出訓練、比賽用車費及出租車費等。
(4)300元以上(含300元)的一次性支出,應提前向部主任請示,經同意后方可支出。
經費報銷規(guī)定:
(1)各隊外出訓練、比賽期間的詳細預算和計劃提前一周報辦公室審批(競訓)。
(2)訓練、比賽期間原則上不允許透支,若遇特殊情況需向領導請示,同意后方可執(zhí)行,否則不予報銷。
(3)各隊外出訓練、比賽結束返回學校后,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必須盡快匯總報銷,超期不報銷者,責任由當事人全部承擔,不再給予借款。
(4)無正式票據(jù)、無簽字的一律不予報銷。
(5)市內出租車(的票)的報銷應提前向辦公室提出用車申請否則不予報銷。
(6)各隊與友好單位、個人交流及與裁判和有關人員溝通的費用,需向部領導請示后方可使用和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