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蒸汽鍋爐、壓力容器管理規(guī)定
(一)總則
1、鍋爐、壓力容器是有爆炸危險的承壓設備和裝置。為確保其安全、經濟、合理地運行,保障職工生命和設備的安全,根據部頒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guī)程。
2、本管理辦法之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國家質監(jiān)總局新頒發(fā)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
3、本管理辦法不適用船舶、機車上的鍋爐和壓力容器。
(二)職責與分工
1、分管設備工作的副經理,必須高度重視鍋爐和壓力容器科學管理,并列入工作議事日程,抓好各職能部門的業(yè)務管理工作。
(1)鍋爐壓力容器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安全科、安全科須設專人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和協(xié)同上級主管監(jiān)察檢驗部門,做好鍋爐、壓力容器的檢查、檢驗、監(jiān)察工作,分工明確,各負其責。
(2)車間應根據本單位鍋爐和壓力容器的擁有量配備專職或兼職技術管理員,負責編制其檢修、備件、檢驗以及安全附件表、計等定期校試的計劃,及時向主管科室報告設備不良狀況,各級專業(yè)管理人員要保持相對穩(wěn)定,不應頻繁調動。
2、責任分工
(1)分管設備工作的副經理,對全公司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必須及時準確地批轉上級領導部門頒發(fā)的有關文件、規(guī)程以及校試管理辦法等,并責成主管職能部門組織學習、實施和檢查落實,有權對工作人員和操作運行人員的工作進行獎懲。
(2)主管業(yè)務部門安全科,負責對全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協(xié)同上級主管監(jiān)察部門定期對鍋爐、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進行審驗、校試工作;負責按“條例”、“規(guī)程”的要求制定安全運行規(guī)章制度并督促貫徹執(zhí)行,負責組織安全技術培訓教育工作。
(3)各使用車間、單位,對所擁有之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全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包括臺賬、檔案、維修、記錄以及計劃檢修、定期檢查審驗、校試以及制定操作規(guī)程、崗位責任、事故、報告、處理及防范措施和交接班制度等。
3、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經報分管設備的公司領導和批準,并與當?shù)貏趧硬块T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進行設計、施工、安裝和投入運行。
(1)在技術改造和設備大修(包括移地大修)中,鍋爐壓力容器的建筑與其他建筑、管線等安全距離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而由于環(huán)境條件限制無法改變者;
(2)鍋爐、壓力容器由于生產安排不能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檢驗者;
(3)鍋爐、壓力容器存在缺陷和隱患,而生產安排不允許立即停運者;
(4)新購置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和首次投入運行者;
(5)鍋爐、壓力容器承壓元件的挖補、改造修理者。
(三)設計制造與安裝驗收
1、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必須經由政府質監(jiān)部門的審查批準,不經審查、批準的任何單位、部門不得肆意設計、制造。
2、鍋爐、壓力容器(包括成套設備中的壓力容器)在驗收交貨時,必須附有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圖紙、文件資料(說明書、合格證和質量保證書)并認真清點存檔。
3、鍋爐、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一般由經質監(jiān)部門批準的專業(yè)隊伍承擔,有條件能力施工的,也必須報經質監(jiān)部門審查批準后方能進行。
4、鍋爐、壓力容器的施工過程中,除主管工程的人員外,安全、設備部門的主管專業(yè)人員也必須參加監(jiān)督和檢查施工質量。
5、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檢修竣工后,必須經設備、安全等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合格,必要時,須報經上級質監(jiān)部門的認可、簽證方可投入運行。
(四)使用與管理
1、使用單位必須對每臺鍋爐、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臺賬、卡片等技術檔案及其圖紙、質量書等文件資料必須報送技術檔案室存檔和借閱。
2、每臺鍋爐必須有質監(jiān)局鍋爐科簽發(fā)的運行使用證書方可投入運行。
3、使用單位必須按生產工藝要求和鍋爐壓力容器技術性能,編制操作、維護、檢修規(guī)程,包括運行參數(shù)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設備運行記錄,巡回檢查維修記錄,安全附件更換校試記錄等。
4、維修鍋爐、壓力容器,必須按規(guī)程根據其技術狀況和使用條件,嚴格執(zhí)行日常和定期的檢修、檢驗、校試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外部檢查,每三年進行一次內部檢查,每六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超水壓強度試驗,其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25倍(氣密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必要時將自檢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5、投運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裝置必須完整、靈敏、準確、可靠;其零部件必須完好。防止“跑、冒、滴、漏”和異常振動音響。
6、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淘汰產品或經檢驗鑒定已達報廢標準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及時辦理報廢手續(xù),予以報廢。不得隨意拖延和挪作它用。
7、鍋爐、壓力容器在運行、維護、檢修時,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完整,安全可靠;
(2)未經批準不得任意改變原設計的工藝運行參數(shù);
(3)檢修施焊的焊工,必須持有相應項目的考試合格證;
(4)對受壓元件,未經批準,禁止割、焊;
(5)不準帶壓檢修或處理缺陷,不準敲擊和緊固螺絲,對不同介質的容器處理后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8、容器操作人員,必須經技術培訓和考試合格憑操作證并嚴格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責任制進行操作。
9、鍋爐給水,必須按規(guī)定選擇配置軟水設備并嚴格控制水質,無可靠的水質處理措施,不準投入運行。
10、對季節(jié)性、間斷性使用的或是停運、閑置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采取防腐保養(yǎng)措施。
11、鍋爐、壓力容器發(fā)生下列異?,F(xiàn)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有權采取緊急停運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1)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允許范圍采取各種措施不見下降;
(2)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鼓包、變形、泄露等缺陷危及安全。
(3)安全附件失靈,附屬設備失效,接管斷裂,緊固件損壞等危及安全;
(4)發(fā)生火警、房屋倒塌等外來因素威脅容器安全運行。
12、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在啟用投入運行前,必須作內外部或全面檢查:
(1)停止使用兩年以上的;
(2)由外單位調入安裝使用的;
(3)改變或修理容器主體結構,而影響強度的。
(五)事故管理和技術培訓
1、鍋爐、壓力容器發(fā)生超溫、超壓造成脫水過熱、鼓包變形以至爆炸重大事故,除及時上報外,必須按冶金部頒發(fā)壓力容器有關管理規(guī)程調查處理。
2、發(fā)生重大事故,安全科必須派員會同市勞動監(jiān)察和勞動保護部門等進行調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改進或修復的安全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安全科、技術處必須負責和組織對鍋爐、壓力容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安全教育及專業(yè)基礎知識和國家有關管理規(guī)程的學習、討論,以不斷提高操作和管理水平。
4、安全科必須會同上級主管部門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操作和檢修的焊工進行技術學習、培訓和考核工作。達不到要求者,不準上崗。
5、本辦法與上級規(guī)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第2篇 蒸汽鍋爐安全操作管理規(guī)定
1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護企業(yè)資產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定。
2 本規(guī)定適用于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包括燃煤蒸汽鍋爐、燃油蒸汽鍋爐、燃氣蒸汽鍋爐。
3 使用鍋爐的工廠應按照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使用登記辦法》逐臺辦理登記手續(xù)和鍋爐技術檔案,包括安裝鍋爐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
4必須高度重視鍋爐安全工作。各工廠廠長是鍋爐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指定專職負責鍋爐設備的技術管理,按照規(guī)程的要求搞好鍋爐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據鍋爐的結構型式、燃燒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訂保證鍋爐安全運行的操作規(guī)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處理辦法,并按其嚴格實行。嚴禁酒后和上崗飲酒及脫崗。
5 制訂和實行鍋爐及其安全附件的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修制度,對具有自動控制系統(tǒng)的鍋爐以及鍋爐安全的各種儀表,還應建立巡回監(jiān)視檢查和定期進行校驗檢修的制度。
6 按照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對司爐工人進行管理。沒有與鍋爐相應類別的合格司爐工人,不得使用鍋爐。鍋爐水質化驗員須經法定機關考核取證方可上崗。
7 鍋爐受壓元件損壞,不能保證安全運行至下一個檢修期,應及時組織修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有安全隱患的鍋爐投入運行,司爐工有權拒絕操作,并可直接向生產總部設備管理部報告。鍋爐受壓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鍋筒、爐膽、封頭、管板、下腳圈、集箱的更換、矯形、挖補、主焊縫的補焊等,應具有國家職能部門認可的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方可進行修理。修理前應有圖樣和施工技術方案。修理的技術要求參照鍋爐專業(yè)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規(guī)定。修理完工后,應將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修理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工廠的鍋爐技術檔案內。
8 對于提高鍋爐運行參數(shù)和鍋爐受壓元件的改造,施工的技術要求應符合鍋爐制造和安裝的有關技術標準。由于結構和運行參數(shù)的改變,水處理措施和安全附件應與新參數(shù)相適應。
9 為了確保鍋爐的正常運行,須制訂司爐交接班制度,并認真填寫鍋爐運行記錄。嚴禁在有壓力或爐水溫度較高的情況下修理鍋爐受壓元件,以防止氣、水噴出傷人。
10 非鍋爐房操作人員禁止進入工作場所內(含鍋爐房、煤場)。外來人員必須經有關領導批準或陪同方可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