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章程范例
對于公司的管理章程你了解嗎,不了解的趕緊來看看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章程吧。
第一章 釋義
一、在本章程中“法規(guī)”指《公司法》;“印鑒”指公司的通常印鑒;“書記員”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書記員職務的人;如無相反旨意,書面材料應解釋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拍照和其它可見的文字表現或復制形式材料;本章程所含的單詞和詞組應按《法律解釋法》以及本章程對公司產生約束力之日有效的《公司法》的規(guī)定予以解釋。
二、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董事會可發(fā)行公司股票,所發(fā)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會按公司通常決議所決定的有關紅利、投票資本利潤率、或其它事項的優(yōu)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權利或限制,但不得影響已經授予任何現存股票股東的任何特權。
三、根據《公司法》,經一般決議通過,任何優(yōu)先股均可發(fā)行為可贖股份,或按公司意愿,發(fā)行成必須贖回的股份。
四、當股份資本分為不同種類的股票時,每種股票所附帶的權利(除非該種股票的發(fā)行條件另有規(guī)定),經該種發(fā)行股票75%的股民書面認可,或經該種股票股民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過決議專門許可,則可以變更。本章程有關股東大會的規(guī)定在細節(jié)上作必要修改后可適用于此種股東特別大會,但會議法定人數至少必須為兩人,持有或代表該發(fā)行股票三分之一的股份,且任何參加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表均可要求進行投票。
五、股民所擁有的優(yōu)先股的權利或其它權利,除非股票發(fā)行條款另有明文規(guī)定,均應視為可因設立或發(fā)行同等股票而作變更。
六、公司有權按《公司法》規(guī)定支付傭金,但應將支付或同意支付的傭金比率或數額按《公司法》規(guī)定的方式予以披露,且傭金比率不得超過有關股份發(fā)行價格的10%,或傭金數額不得超過等同于該發(fā)行價格10%的數額(依情況而定)。此種傭金可用現金支付,或用繳清股票或繳清部分股票的股票支付,或部分用現金部分用股票支付。在每次發(fā)行股票時,公司也可依法如此支付經紀費。
七、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公司不承認任何人按信托持有任何股份,公司無義務或責任承認(即使出有有關通知)任何股票或股票單位所附的衡平法上的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部分權益(除非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與任何股票有關的任何其它權益,注冊股東享有的總體絕對權利除外。
八、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凡注冊登記的股民均有權免費得到蓋有公司印記的股權證,就數人持一股或數股情況而言,公司無義務向所有聯合股東發(fā)放卡證,每股只需向其中一個股東發(fā)放一張卡證即可。
九、對所有已經催交的或在規(guī)定時間應交的股款(不管目前是否應交)的股份(未繳清股款的股份),公司都享有優(yōu)先留置權,對所有以個人名義登記的,目前應由他或用他的財產向公司支付股款的所有股份(繳清股款的股份除外),公司也享有優(yōu)先留置權;但董事會可隨時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受本章程規(guī)定約束。公司對股份享有的留置權,如果有,應當擴大適用到與股份有關的所有紅利上。
十、公司可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但只有當與留置權有關的一筆款項到期應付后,或在將要求支付與留置權有關的應付部分款項的書面通知送交注冊股東,或因股東死亡或破產而送交有權接收股份的人14天后方可進行出售。
十一、為執(zhí)行此種銷售,董事會可授權某人將所售股份轉讓給買方。買方應登記作為所轉讓股份的股東,他無義務注意購買資金的使用,他對股份的所有權也不得因銷售程序的不正規(guī)或無效而受影響。
十二、銷售所得應由公司接收,用于支付所屬留置部分現已到期應付的款項,如有剩余,應當(扣除在出售前同樣屬于留置款項,但目前尚還未到期的款額)交付給在銷售之日股份的持有人。
十三、董事會可隨時向股東催繳股款(不論是就票面價值或是溢價),而不必按股票分配條款規(guī)定的期限,只要催繳的款額未超過股票票面價值的25%,或繳日期超過上次催繳所定支付日期一個月,所有股東必須(但至少得在14天前收到通知,說明繳款的時間或地點)在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向公司繳納所催繳的款額。董事會可以撤銷或延長繳款通知。
十四、催繳股款通知應被視為在董事會通過催繳通知決議時已經發(fā)出,且可規(guī)定分期支付。
十五、一股份的聯合股東可共同或分別支付所催繳的股款。
十六、如果在規(guī)定之日沒有繳清所催繳的某筆股款,應交股款的人應繳納從規(guī)定繳款之日起到事實上繳清款項之時為止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過本金的8%,數目由董事會決定,但董事會也有權全部或部分免去此種利息。
十七、凡按股票發(fā)行條款規(guī)定在分配時或在某一規(guī)定日期應繳納的股款,不論是票面價值或溢價,根據本章程規(guī)定,均應視為是發(fā)有正式催繳通知,且應在股票發(fā)行條款規(guī)定的日期予以繳款,倘若不繳,應視正式催繳股款后款項到期支付,于是將執(zhí)行本章程所有有關利息和各種費用的支付、沒收、或其它事項的有關規(guī)定。
十八、一旦股票發(fā)行,董事會便可按所催繳股款的數額和支付時間區(qū)分股東。
十九、只要認為恰當,董事會可接收股東自愿提交繳納的未經催繳的全部或部分股款,且就提前繳納的全部或部分股款支付利息(直到如不提前交付,該股票到期應付為止),年利率不得超過(公司股東大會另有決議除外)8%,具體可由董事會和股東在提前繳款時協商。
第二章 股份轉讓
二十、根據本章程規(guī)定,任何股東均可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應經通?;蛞话阈问交蚨聲獾钠渌问降臅嫖募M行。文件可由轉讓人或其代理人作成,轉讓人對股份的持有權一直維持到轉讓登記注冊且受讓人的姓名被記入股東登記簿為止。
二十一、轉讓文書必須交公司登記處登記,同時繳納登記費,登記費不得超過1美元,董事會可隨時規(guī)定,轉讓時還得帶上有關的股權證和董事會隨時可能合理規(guī)定表明轉讓人有權轉讓股權的其它證據,根據這些證據,公司將按董事會根據本章程賦予的權力登記受讓人作為股東,并將轉讓文件保留。
二十二、董事會可拒絕登記將股份、未完全繳清股款的股份轉讓給其不贊成的人,并可拒絕就公司具有留置權的股份轉讓進行登記。
二十三、董事會可隨時決定從某時起暫時中止一段時間登記轉讓,但每年中止轉讓的日期總和不得超過30天。
第三章 股份過戶
二十四、當一股東死亡,如果死亡股東是個聯合持股人,公司應承認其它聯合股東有權享有股份權益,如果死亡股東為單獨持股人,則其法定個人代表有權享有股份權益;但不得適用本章程之規(guī)定去免除一死亡聯合股東的與他和其它人所持股份相關的財產的任何義務。
二十五、凡因股東死亡或破產而取得股份所有權的人,一旦出示董事會隨時正當要求出示的證據,可按以下規(guī)定,或自己登記作為股東,或提名讓某人登記作為受讓人,但這兩種情況,董事會均有權按該股東死亡或破產前轉讓其股份時的情況一樣,拒絕或中止登記。
二十六、如取得所有權的人要自己登記作為股東,他必須向公司送達親自簽署的書面通知,說明他的選擇。如果他選擇讓他人登記,他必須給他人制作一份股份轉讓書以證明他的選擇。本章程上述所有有關轉讓權利和轉讓登記的限制、限定和規(guī)定均應適用于此種通知書或轉讓書,就原股東未死亡或未破產而由該股東自己簽署通知書或轉讓書一樣。
第四章 股份的沒收
二十七、如果股東在規(guī)定繳款的日期沒有交付催繳的股款或分期交付的股款,此后,董事會可在未繳清催繳股款期內的任何時間向股東送達通知,要求他繳付未交足的催款或分期股款,以及可能已經產生的利息。
二十八、通知上應另定一個日期(從送達通知之日算起,至少得14天之后),規(guī)定應在該日或之前繳納股款,并規(guī)定如果在規(guī)定之日或之前不予繳納,所催繳股款的股份應被沒收。
二十九、如果不遵守上述通知書上的規(guī)定,在此之后,在通知的股款未繳清之前,可隨時根據董事會所作出的有關決議沒收所通知的任何股份。此種沒收應包括有關被沒收股的全部已經宣布,但在沒收前尚未真正支付的紅利。
三十、被沒收的股份可以出售或按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條件和方式予以處置,如董事會認為恰當,可在出售或處置之前隨時取消沒收。
三十一、凡股份被沒收的人將不再是被沒收股份的股東,但他仍然應負責支付至沒收之日應由他向公司支付的有關股份的所有款額(連同年利率為8%的就該筆未償付款額利息,從沒收之日算起,如果董事會認為應當支付此種利息),但如果他交足所有有關股份的此種款項,其責任應從繳清之時予以終止。
三十二、制作一份書面聲明,說明聲明人是公司的一名董事或書記,并聲明公司的某一股份已經在聲明書中所述的日期被合法沒收,該書面聲明將是證明所聲明事實屬實,任何人也不能對股份提出所有權要求的確鑿證據。
三十三、出售或處置股份如有所得,公司可以接受,且可向股份購買人或接受處置股份的人簽發(fā)轉讓書,憑此他可登記作為股東,如果有購買資金,他無義務負責資金的使用,他對股份的所有權不得因沒收、出售、或處置股份的程序不當或不合法而受影響。
三十四、本章程有關沒收的規(guī)定應適用于任何按股票發(fā)行條件在規(guī)定時間應付而沒有支付的情況,不管款項是按股票票面價值或是按溢價計算,正如正式催繳股款并通知而應以支付一樣。股票與證券的轉換
三十五、公司可經股東大會普通決議通過,將繳足股本的股票轉變成證券以及將任何證券轉變成任何種類的繳足股本的股票。
三十六、根據轉變成證券前股票的轉讓規(guī)則以及方式,或按情況按近似規(guī)則或方式,證券持有人可將全部或部分證券予以轉讓;但董事會可隨時決定轉讓證券的最低數額,并限制或禁止把此數額分零轉讓,但最低數額不得超過轉換成證券的股票的面額。
三十七、證券持有人應按所持證券的數額,享有如同持有轉換證券的股票的股東享有的有關紅利分配、在公司會議上投票、以及就其它事項的權利和特權,但部分證券持有權不賦有此種特權或權益(除參與公司紅利和利益的分配以及參與公司解散時的資產分析外),因為即使是部分股票持有權也不賦有此種特權或權益。
三十八、凡適用于繳足股本股票的公司規(guī)則也應適用于證券,規(guī)則中的“股票”和“股東”兩詞應包括“證券”和“證券持有人”。
第2篇 班組管理協會章程范例
章程是為了更好地規(guī)范人的行為,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篇關于班組管理的協會章程,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企業(yè)改革、發(fā)展的步伐,研究探索新形勢下現代化、科學化班組管理和建設的思路,建立健全以人為本、民主自治的班組管理體系,構建班組長總結、學習、交流的平臺,特成立南京同仁堂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班組管理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在公司黨委、行政、工會領導下,由具有班組管理經驗的班組長或熱心班組工作積極分子、崗位操作能手、先進員工組成。是學習、研討班組管理理論,總結、交流班組長工作經驗的群眾性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根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圍繞企業(yè)經濟工作奮斗目標和各個時期的中心任務,以質量、安全管理、降本增效、創(chuàng)造節(jié)約型企業(yè)為核心;充分發(fā)揮班組長的聰明才智,開展爭先創(chuàng)優(yōu)、班組達標活動,爭當班組“小企業(yè)家”;深化企業(yè)內部改革,實現班組管理的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促進企業(yè)班組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著力塑造高素質、專業(yè)化、愛崗敬業(yè)的班組長及員工隊伍。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協會主要任務
1、組織會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國家發(fā)布的有關經濟建設的法規(guī)、法令;學習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理論;組織會員學習企業(yè)管理、班組管理的基礎知識,推廣、應用現代化管理的科學知識和方法手段,以及國內外班組的先進管理經驗。
2、傳達公司管理層會議精神;根據公司工作重點,布置班組工作指導意見;提出管理工作建議;引導組織班組爭先創(chuàng)優(yōu)、班組達標活動的開展。
3、組織會員進行班組管理工作經驗交流;匯報季度主題工作進展落實情況;提出工作目標;先進班組參觀學習。
4、組織各種類型的專題討論會、成果發(fā)表會。邀請專家、行家講學,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對班組長的培訓,提高班組長的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的能力。
5、開辟“同藥信息”的“班組園地”專欄,加大交流、宣傳,弘揚班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設的先進事跡、先進經驗。
第三章 會員的權力和義務
第五條 各車間、部門工段長、班組長或熱心班組工作積極分子、崗位操作能手、先進員工,都可以向所在車間、部門提出申請,自愿報名,經理事會批準,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力
1、有權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2、對本會開展的各項工作,有權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3、有權向協會申請,要求旨在提高班組管理水平的咨詢服務。
4、有優(yōu)先參加有關培訓及班組建設成果發(fā)表的權力。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1、模范遵守公司班組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班組管理條例”,遵守本協會章程,執(zhí)行協會各項決議、決定。
2、關心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努力完成協會委托的各項任務。
4、為企業(yè)領導決策提供合理化建議。
5、在日常生產工作中以身作則、嚴格要求自己;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生產任務和上級安排的臨時性任務;臺帳建立齊全、記錄認真;做好青年工人的“傳、幫、帶”工作。
6、及時反映班組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推動班組建設。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本協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由七名理事組成。
1、理事會由有關方面推薦組成,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
2、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由工會主席兼任;副理事長2人,負責協會的組織領導工作。
3、理事會常務辦公室設在公司總經辦,
4、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并組織實施。
(2)組織班組長協會各項工作的開展以及追蹤落實情況。
(3)確定每季度活動主題、內容、活動地點。
第五章 活動方式
第十條 活動方式、地點、主題,經理事會提議安排,原則上每季度圍繞一個主題開展活動。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由本人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即可退會。
第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于本協會理事會。
第3篇 小區(qū)業(yè)主管理委員會章程范例3
小區(qū)業(yè)主管理委員會章程范例(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小區(qū)業(yè)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住宅區(qū)內房屋業(yè)主(含房屋使用人)為了加強住宅區(qū)管理,自愿成立的組織,依據本章程開展活動并行使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管委會的宗旨是:支持、配合、監(jiān)督管理部門搞好住宅區(qū)管理;代表業(yè)主的利益,維護業(yè)主的合法權益,開展各種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活動,建設文明住宅區(qū)。
第三條××住宅小區(qū)住宅區(qū)的房屋業(yè)主均屬管委會會員,有履行會章的權利和義務,并從政治、經濟等方面給予管委會支持和幫助。
第四條管委會是由會員推選的常設組織,是業(yè)主表達愿望和意志的代表,負有對外聯系和組織業(yè)主的責任。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首屆管委會由物業(yè)管理公司出面組織,管委會委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多層樓宇以每一樓梯口為單位推選出代表一名,高層樓宇每10~15戶推選代表一名。管委會委員候選人從代表中推選。
第六條管委會由7~11人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1-2名,執(zhí)行秘書一名。執(zhí)行秘書協助會長工作,并負責決議的執(zhí)行。執(zhí)行秘書由物業(yè)管理公司人員擔任。
第七條當選的委員須有代表半數以上的贊同。管委會每屆任期兩年,委員可連選連任。管委會委員任職期間,委員缺額應及時補選。
第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開會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代表大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聽取會員的意見或建議;
二、研究決定涉及業(yè)主利益的重大問題;
三、審議工作報告;
四、選舉新的管委會;
五、其它需要研究的問題。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選出的管委會履行大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管委會一經成立,即應向市社團登記和市房地局備案。
第三章管委會會議
第十一條××住宅小區(qū)業(yè)主管理委員會是本住宅區(qū)最高權力機構,管委會會議分為例會和特別會議。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由執(zhí)行秘書召集。在召開管委會會議的7天前,提交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并書面通知全體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管委會應召開特別會議:
一、百分之七十以上委員認為必要時;
二、會長、副會長兩人以上認為必要并書面呈述議題時。
第十二條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表。
第十三條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一委員有一票表決權。委員可委托代表人行使表決權,但必須出具授權委托書。表決結果中同意票超過委員總數半數以上時,表決視為通過。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票數相同之情形時,由會長或主持會議之人士投決定性一票。
第四章管委會任務
第十四條管委會的任務是:
一、聽取和征求業(yè)主意見,及時反映住宅房屋業(yè)主或使用人的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議,監(jiān)督物業(yè)管理公司履行管理職責,維護業(yè)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二、協助物業(yè)管理公司、派出所以及政府各級主管部門搞好住宅區(qū)管理工作。
三、通過各種形式開展對住戶的宣傳、教育和文化娛樂活動。
第十五條管委會執(zhí)行任務時,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一、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議案必須在遞交議案之日一周內作出答復。
二、涉及會員的有關事項,應書面或口頭通知,或在樓梯口處予以公布。
三、所有決議、決定、議案不得違反有關政策規(guī)定。
四、提請物業(yè)管理公司、派出所及政府有關部門處理的事項必須以書面形式送達。
五、所辦事項應設立專門檔案備查。
第五章附 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會員代表大會補充。
第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住宅區(qū)業(yè)主管理委員會。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業(yè)主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生效。
第4篇 質檢組管理規(guī)章章程范例
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篇關于質檢組管理的規(guī)章章程,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一、崗位制度
1、工作熱情有禮,待人和氣,能與各部門融洽相處,合作共事,保持良好溝通。
2、、服從上級管理安排,有效指導分級式按廠內控制標準對產品進行質量檢驗,保證產品質量。
3、合理安排下屬抽檢工作,協助各部門做好質量跟蹤工作,并協助好上下級、同級之間的關系,對線上出現的問題必須按層次通知到位,有效控制好投訴率的上升。
4、能調動下屬的工作積極性,配合上級,同事做好各項工作,并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5、抓好現場管理,負責好轄區(qū)內工作安排,做好連接、貫穿上傳下達工作,對加班、班后工作嚴格監(jiān)督,既要保證效率,更要保證質量。
6、每天提前15分鐘上班,巡視車間全方位狀況,了解產品質量與員工動向,做好當天工作計劃安排,禁止上班時間做工作無關的事,對轄區(qū)內不良行為必須及時制止解決。
7、準時參加廠部、車間相關會議及培訓工作,并做好宣導貫徹工作。
8、工作期間禁止有長時間手機關機或不接聽電話行為,請假必須提前一天辦理好書面手續(xù),在質量異?;蜍囬g工作安排未到位時,禁止。
9、督促員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穿著整齊,禁止上班時間穿涼鞋、拖鞋、短褲、短裙、并做好下屬的形象管理。
10、對車間的管理考核必須有標準必依,按標準執(zhí)行,做到事事有人負責。
二、考勤制度
1、認真做好員工的考勤記錄,并每月公布于車間。
2、遲到早退扣罰規(guī)定。a、上下班遲到、早退、曠工按廠制度扣罰。b、培訓、會議、遲到10分鐘內5元/次,20分鐘內10元/次,缺席30元/次。
3、對車間臨時加班任務必須配合完成,否則視為抗拒工作安排,扣罰50元/次。
三、培訓制度
1、關于做好培訓計劃。
1)技術知識的培訓《根據員工所從事的工作來進行定時、定位培訓》。
2)工作技能培訓《操作技能、管理技能、溝通技能》。
3)品質意識,效益意識培訓《樹立品質第一的思想》。
4)安全生產培訓。
2、按計劃進行培訓。
3、保存行為記錄(受教育程度,培訓技能和經驗)。
半成品質檢的現場管理及配合力度
1.做好人員的安排及調配管理。
2.做好場地計劃及擺放規(guī)范化管理。
3.做好現場紀律及安全生產管理。
4.對產品做到勤抽檢、勤分析、進行全方位質量跟蹤。
5.合理安排下屬抽檢工作,指導分級工按廠內控制標準,對產品質量進行分級,并做好標識。
6.記錄好當班缺陷名稱數據一定要真實準確。
7.填寫報表時一定要清楚反應出本班的質量情況。
8.定時檢測好所有量具(變形尺、長尺、圈尺、塞尺)。
9.做好轉編號記錄,并且記錄到時車間要求的記錄本上。
10.做好交接班工作。
11.做好現場“7s”管理,(安全、整理、整頓、清潔、清掃、素養(yǎng)、節(jié)約)。
質檢崗位職責
1.厚度檢測,每小時一次(600磚單雙模各一件,800磚一件)。
2.尺碼檢測,每小時一次(600磚左中右3件,800磚左右2件)。
3.裂紋、分層類檢測,每班最少5次,每次800磚不少于50件,600磚每次不少于70件。
4.變形檢測,每班不少于4次,每次600磚左中右3件,800磚左右(量底)2件,必要時量面。
5.坯面花色的檢測,每班取磚3件對比花色是否正常,不正常時可增加。
6.對底色,每2小時600磚左中右3件,800磚左右2件,每班4次。
7.試拋后的檢測,板面花色,陰陽色,有機質(發(fā)藍)、雜質、熔洞、拋后的變形,拋后的厚度與色號。
8.二次變形的檢測,微粉磚每2次,滲花磚每班三次(600磚左中右3件,800磚左右2件)。
9.對出現質量問題的磚做好留板工作,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晚上20:00—早上8:00小問題信息通知到主責,大問題電話通知到主責)。
10.認真執(zhí)行抽檢制度,認真檢查分級的磚面標識,做好交接班磚坯跟蹤,準確填寫各種報表,統(tǒng)計各種數據。
11.每天填寫報表:抽檢質量跟蹤記錄、試拋質量跟蹤一覽表、當班缺陷通知單(必要時)、試拋變形跟蹤記錄表、交接班記錄表。
質檢扣罰制度
1.不服從工作安排,不按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不遵守崗位職責,不合理按時抽檢的罰款30元/次。
2.發(fā)現問題不及時反饋的扣罰20元/次,因造成嚴重質量事故的扣罰50元/次。
3.每次看試拋磚必須對原板,如發(fā)現一次沒有對原板的罰款10元/次。
4.凡單一缺陷超過5%必須填寫《當班缺陷通知單》并及時通知到部門當班班長簽名確認,如有不按要求作業(yè)的扣罰10元/次。
5.版面跟蹤不到位如缺花、朦花、花釉不均、陰陽色等當班缺陷200件以上500件以下扣罰10元/次,500—1000件以下扣罰20元/次,1000—3000件以下扣罰30元/次,3000件以上扣罰50元/次,若拋光線線操作失誤造成不用扣罰。
6.大小腰、大小尺碼沒及時發(fā)現,當班缺陷200—500件以下扣罰10元/次,500—800件以下扣罰20元/次,800—1200以下扣罰30元/次,1200件以上扣罰50元/次。
7.平整度(含二次變形)沒有及時發(fā)現,當班缺陷1000件以下扣罰10元/次,1000件以上扣罰20元/次,大面積拋后變形失控扣罰50元/次。
8.邊裂、底裂(微粉)、中間裂、角裂、沿邊裂、底邊面分層沒有及時發(fā)現,當班缺陷在250—500件以下扣罰10元/次,500—800件以下扣罰20元/次,800—1000件以下扣罰30元/次,1000件以上扣罰50元/次。
9.雜質、滴油、針孔、花網走位等表面質量出現大面積失控500—1000件以下扣罰20元/次,1000件以上扣罰50元/次
10.交接班磚坯沒有分清楚的,扣罰30元/次。
11.做報表時要記錄清楚日期、班次、編號、廠名并保持報表整潔,交接表時要分清需交部門,如漏交、錯交,每次扣罰10元/次,弄虛作假的扣罰50元/次。
分級工崗位職責
1.每天提前20分鐘上班,每班必須的執(zhí)完本班的磚才能下班,即(下班記號磚到)。
2.每棟磚600磚本廠60件/棟,外廠80件/車,800磚本廠50件/棟,外廠70件/車。
3.凡屬本廠磚或外廠磚待拋600或800都必須在每棟磚面上注明編號、日期、尺碼、出窯時間和方向、班次、左中右(a、b、c)等。
4.分級工必須配合工作,線上一人執(zhí)磚,一人分級,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隨時注意邊裂、角裂、底裂(微粉)、邊分層、中間裂等。
5.出現質量異常時及時通知到當班質檢,并按標準定級,分放,做好標識。
6.發(fā)現有缺陷不能確定的情況下,留下一件樣板請教相關技術人員和當班質檢相互討論、溝通,提高自己的技能。
7.對當班質量異常的磚的數據,用“正”字填寫在黑板上,每小時統(tǒng)計一次。
8.填寫質量異常磚的歸屬部門,一定要實事求是,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9.注意“7s”現場管理(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yǎng)、安全、節(jié)約)。
分級工扣罰制度
1.上班遲到早退、違反勞動紀律、安全生產的,每次扣罰30元。
2.執(zhí)磚時每棟(車)數量不準確的,多(少)一件扣罰10元。
3.沒有按要求檢查邊裂、角裂、分層、中間裂等,每次扣罰20元。
4.沒有填寫、檢查缺陷的,每次扣罰20元。
5.發(fā)現重大質量問題而沒有向質檢反映的,每次扣罰30元。
6.不服從質檢安排工件的,每次扣罰20元。
試拋工崗位職責
1.試拋工空窯后的磚不得拿去試拋,一般在空窯20分鐘后方能執(zhí)磚試拋。
2.執(zhí)出磚時應該注明窯號、左中右、時間及出窯方向(用箭頭符號代替出窯方向,磚底不得寫中文字,左中右用英文a、b、c代替)。
3.試拋時必須統(tǒng)一方向進行試拋(統(tǒng)一固定出窯方向為進磚方向),若拋光線正在大拋時,試拋進磚方向與大拋方向一致。
4.每次試拋磚800滲花磚2件(左右各一件),800微粉磚4件(左右每個商標各2件),600滲花磚左中右各2件。
5.試拋時每條線每次拿多少件去試拋,拋回來時必須交給質檢多少件磚,如有爛磚要給質檢匯報,如有磚流失到分級后面去應立即通知到品管質檢和燒成質檢并找回流失的磚,如有發(fā)現微粉磚拋爛有底裂的,應及時的通知質檢。
6.在質量正常的情況下,每線每一個班試拋4次,如試拋后有嚴重的質量問題必須立即執(zhí)磚再次試拋,確定結果。
7.試拋磚需要返拋/磨邊時,試拋工必須隨時聽從質檢工作安排進行反拋。
試拋工扣罰制度
1.試拋工沒有按要求執(zhí)磚、標識、每次扣罰10元。
2.式拋工試拋時沒有按要求(試拋方向)拋磚,每次扣罰20元。
3.試拋時丟失磚或有底裂磚不匯報的每次扣罰20元。
4.試拋工沒有聽從質檢工作安排的,每次扣罰10元。
5.試拋工上班時遲到或早退的,違反勞動紀律,違反安全操作,按廠規(guī)制度扣罰。
第5篇 物業(yè)管理公司章程范例
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由一方出資設立zz市rh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zz市rh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zz市火車南站開發(fā)區(qū)aa嘉園小區(qū)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主營房地產物業(yè)管理、維修、養(yǎng)護,樓宇機電配套設備管理維修,清潔衛(wèi)生,庭園綠化及轄區(qū)內車輛停放管理。兼營與住宅(含大廈)相配套的商業(yè)、飲食業(yè)、便民服務業(yè)。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伍拾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股東姓名左愛梅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六條公司設立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七條股東作出的公司決定采取書面形式,簽字后制備于公司,公司設立經理1名,由股東擔任或聘任(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投資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八條公司設立監(jiān)事1名,由股東聘任產生。監(jiān)事對股東負責。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公司會議;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接受《公司法》規(guī)定的監(jiān)事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
第六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一條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十二條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設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四條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資人取得投資利潤。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投資人決定。公司不得彌補公司虧損和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六條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xù)經營的;
(6)宣告破產。
第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備案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zz市rh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20**年1月2日
第6篇 企業(yè)管理章程范例
企業(yè)管理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釋義
一、在本章程中“法規(guī)”指《公司法》;“印鑒”指公司的通常印鑒;“書記員”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書記員職務的人;如無相反旨意,書面材料應解釋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拍照和其它可見的文字表現或復制形式材料;本章程所含的單詞和詞組應按《法律解釋法》以及本章程對公司產生約束力之日有效的《公司法》的規(guī)定予以解釋。
二、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董事會可發(fā)行公司股票,所發(fā)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會按公司通常決議所決定的有關紅利、投票資本利潤率、或其它事項的優(yōu)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權利或限制,但不得影響已經授予任何現存股票股東的任何特權。
三、根據《公司法》,經一般決議通過,任何優(yōu)先股均可發(fā)行為可贖股份,或按公司意愿,發(fā)行成必須贖回的股份。
四、當股份資本分為不同種類的股票時,每種股票所附帶的權利(除非該種股票的發(fā)行條件另有規(guī)定),經該種發(fā)行股票75%的股民書面認可,或經該種股票股民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過決議專門許可,則可以變更。
本章程有關股東大會的規(guī)定在細節(jié)上作必要修改后可適用于此種股東特別大會,但會議法定人數至少必須為兩人,持有或代表該發(fā)行股票三分之一的股份,且任何參加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表均可要求進行投票。
五、股民所擁有的優(yōu)先股的權利或其它權利,除非股票發(fā)行條款另有明文規(guī)定,均應視為可因設立或發(fā)行同等股票而作變更。
六、公司有權按《公司法》規(guī)定支付傭金,但應將支付或同意支付的傭金比率或數額按《公司法》規(guī)定的方式予以披露,且傭金比率不得超過有關股份發(fā)行價格的10%,或傭金數額不得超過等同于該發(fā)行價格10%的數額(依情況而定)。
此種傭金可用現金支付,或用繳清股票或繳清部分股票的股票支付,或部分用現金部分用股票支付。
在每次發(fā)行股票時,公司也可依法如此支付經紀費。
七、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公司不承認任何人按信托持有任何股份,公司無義務或責任承認(即使出有有關通知)任何股票或股票單位所附的衡平法上的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部分權益(除非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與任何股票有關的任何其它權益,注冊股東享有的總體絕對權利除外。
八、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凡注冊登記的股民均有權免費得到蓋有公司印記的股權證,就數人持一股或數股情況而言,公司無義務向所有聯合股東發(fā)放卡證,每股只需向其中一個股東發(fā)放一張卡證即可。
九、對所有已經催交的或在規(guī)定時間應交的股款(不管目前是否應交)的股份(未繳清股款的股份),公司都享有優(yōu)先留置權,對所有以個人名義登記的,目前應由他或用他的財產向公司支付股款的所有股份(繳清股款的股份除外),公司也享有優(yōu)先留置權;但董事會可隨時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受本章程規(guī)定約束。
公司對股份享有的留置權,如果有,應當擴大適用到與股份有關的所有紅利上。
十、公司可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但只有當與留置權有關的一筆款項到期應付后,或在將要求支付與留置權有關的應付部分款項的書面通知送交注冊股東,或因股東死亡或破產而送交有權接收股份的人14天后方可進行出售。
十一、為執(zhí)行此種銷售,董事會可授權某人將所售股份轉讓給買方。
買方應登記作為所轉讓股份的股東,他無義務注意購買資金的使用,他對股份的所有權也不得因銷售程序的不正規(guī)或無效而受影響。
十二、銷售所得應由公司接收,用于支付所屬留置部分現已到期應付的款項,如有剩余,應當(扣除在出售前同樣屬于留置款項,但目前尚還未到期的款額)交付給在銷售之日股份的持有人。
十三、董事會可隨時向股東催繳股款(不論是就票面價值或是溢價),而不必按股票分配條款規(guī)定的期限,只要催繳的款額未超過股票票面價值的25%,或繳日期超過上次催繳所定支付日期一個月,所有股東必須(但至少得在14天前收到通知,說明繳款的時間或地點)在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向公司繳納所催繳的款額。
董事會可以撤銷或延長繳款通知。
十四、催繳股款通知應被視為在董事會通過催繳通知決議時已經發(fā)出,且可規(guī)定分期支付。
十五、一股份的聯合股東可共同或分別支付所催繳的股款。
十六、如果在規(guī)定之日沒有繳清所催繳的某筆股款,應交股款的人應繳納從規(guī)定繳款之日起到事實上繳清款項之時為止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過本金的8%,數目由董事會決定,但董事會也有權全部或部分免去此種利息。
十七、凡按股票發(fā)行條款規(guī)定在分配時或在某一規(guī)定日期應繳納的股款,不論是票面價值或溢價,根據本章程規(guī)定,均應視為是發(fā)有正式催繳通知,且應在股票發(fā)行條款規(guī)定的日期予以繳款,倘若不繳,應視正式催繳股款后款項到期支付,于是將執(zhí)行本章程所有有關利息和各種費用的支付、沒收、或其它事項的有關規(guī)定。
十八、一旦股票發(fā)行,董事會便可按所催繳股款的數額和支付時間區(qū)分股東。
十九、只要認為恰當,董事會可接收股東自愿提交繳納的未經催繳的全部或部分股款,且就提前繳納的全部或部分股款支付利息(直到如不提前交付,該股票到期應付為止),年利率不得超過(公司股東大會另有決議除外)8%,具體可由董事會和股東在提前繳款時協商。
第二章 股份轉讓
二十、根據本章程規(guī)定,任何股東均可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應經通?;蛞话阈问交蚨聲獾钠渌问降臅嫖募M行。
文件可由轉讓人或其代理人作成,轉讓人對股份的持有權一直維持到轉讓登記注冊且受讓人的姓名被記入股東登記簿為止。
二十一、轉讓文書必須交公司登記處登記,同時繳納登記費,登記費不得超過1美元,董事會可隨時規(guī)定,轉讓時還得帶上有關的股權證和董事會隨時可能合理規(guī)定表明轉讓人有權轉讓股權的其它證據,根據這些證據,公司將按董事會根據本章程賦予的權力登記受讓人作為股東,并將轉讓文件保留。
二十二、董事會可拒絕登記將股份、未完全繳清股款的股份轉讓給其不贊成的人,并可拒絕就公司具有留置權的股份轉讓進行登記。
二十三、董事會可隨時決定從某時起暫時中止一段時間登記轉讓,但每年中止轉讓的日期總和不得超過30天。
第三章 股份過戶
二十四、當一股東死亡,如果死亡股東是個聯合持股人,公司應承認其它聯合股東有權享有股份權益,如果死亡股東為單獨持股人,則其法定個人代表有權享有股份權益;但不得適用本章程之規(guī)定去免除一死亡聯合股東的與他和其它人所持股份相關的財產的任何義務。
二十五、凡因股東死亡或破產而取得股份所有權的人,一旦出示董事會隨時正當要求出示的證據,可按以下規(guī)定,或自己登記作為股東,或提名讓某人登記作為受讓人,但這兩種情況,董事會均有權按該股東死亡或破產前轉讓其股份時的情況一樣,拒絕或中止登記。
二十六、如取得所有權的人要自己登記作為股東,他必須向公司送達親自簽署的書面通知,說明他的選擇。
如果他選擇讓他人登記,他必須給他人制作一份股份轉讓書以證明他的選擇。
本章程上述所有有關轉讓權利和轉讓登記的限制、限定和規(guī)定均應適用于此種通知書或轉讓書,就原股東未死亡或未破產而由該股東自己簽署通知書或轉讓書一樣。
第四章 股份的沒收
二十七、如果股東在規(guī)定繳款的日期沒有交付催繳的股款或分期交付的股款,此后,董事會可在未繳清催繳股款期內的任何時間向股東送達通知,要求他繳付未交足的催款或分期股款,以及可能已經產生的利息。
二十八、通知上應另定一個日期(從送達通知之日算起,至少得14天之后),規(guī)定應在該日或之前繳納股款,并規(guī)定如果在規(guī)定之日或之前不予繳納,所催繳股款的股份應被沒收。
二十九、如果不遵守上述通知書上的規(guī)定,在此之后,在通知的股款未繳清之前,可隨時根據董事會所作出的有關決議沒收所通知的任何股份。
此種沒收應包括有關被沒收股的全部已經宣布,但在沒收前尚未真正支付的紅利。
三十、被沒收的股份可以出售或按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條件和方式予以處置,如董事會認為恰當,可在出售或處置之前隨時取消沒收。
三十一、凡股份被沒收的人將不再是被沒收股份的股東,但他仍然應負責支付至沒收之日應由他向公司支付的有關股份的所有款額(連同年利率為8%的就該筆未償付款額利息,從沒收之日算起,如果董事會認為應當支付此種利息),但如果他交足所有有關股份的此種款項,其責任應從繳清之時予以終止。
三十二、制作一份書面聲明,說明聲明人是公司的一名董事或書記,并聲明公司的某一股份已經在聲明書中所述的日期被合法沒收,該書面聲明將是證明所聲明事實屬實,任何人也不能對股份提出所有權要求的確鑿證據。
三十三、出售或處置股份如有所得,公司可以接受,且可向股份購買人或接受處置股份的人簽發(fā)轉讓書,憑此他可登記作為股東,如果有購買資金,他無義務負責資金的使用,他對股份的所有權不得因沒收、出售、或處置股份的程序不當或不合法而受影響。
三十四、本章程有關沒收的規(guī)定應適用于任何按股票發(fā)行條件在規(guī)定時間應付而沒有支付的情況,不管款項是按股票票面價值或是按溢價計算,正如正式催繳股款并通知而應以支付一樣。
股票與證券的轉換
三十五、公司可經股東大會普通決議通過,將繳足股本的股票轉變成證券以及將任何證券轉變成任何種類的繳足股本的股票。
三十六、根據轉變成證券前股票的轉讓規(guī)則以及方式,或按情況按近似規(guī)則或方式,證券持有人可將全部或部分證券予以轉讓;但董事會可隨時決定轉讓證券的最低數額,并限制或禁止把此數額分零轉讓,但最低數額不得超過轉換成證券的股票的面額。
三十七、證券持有人應按所持證券的數額,享有如同持有轉換證券的股票的股東享有的有關紅利分配、在公司會議上投票、以及就其它事項的權利和特權,但部分證券持有權不賦有此種特權或權益(除參與公司紅利和利益的分配以及參與公司解散時的資產分析外),因為即使是部分股票持有權也不賦有此種特權或權益。
三十八、凡適用于繳足股本股票的公司規(guī)則也應適用于證券,規(guī)則中的“股票”和“股東”兩詞應包括“證券”和“證券持有人”。
第五章 資本的變更
三十九、經普通決議公司可隨時:
1.將股本增加到等同于決議所規(guī)定的股額和股數的數額;
2.將全部或部分股金合并或劃分成數額大于現有股份的股份;
3.將全部或部分股份劃分成數額小于通知所規(guī)定的股份;不管任何劃分,被劃小的股份已經繳納(如果有)和未繳納股款的比例應與股份未劃分前的比例相同;
4.取消在決議通過之日尚未被人認領或同意認領的股份,或已經被沒收的的股份,并通過取消股份而減少公司的股本數額。
四十、根據股東大會可能會作出的任何相反的決定,所有新股在發(fā)行之前,均得向在招股之日,有權得到公司股東大會通知的人進行招股,招股按他們現有股份的比例進行。
招股應發(fā)放通知,具體說明出售股份的數額及招股的期限,倘若不接受邀請,則視為拒絕,期限一過,或從被招股人處收到通知,說他拒絕接受所要約的股份,董事會可按其認為最有利于公司的方式處置這些股份。
董事會同樣可以處置董事會認為按本章程不便作招股邀請的(按新股與有權得到出售新股邀請的人所持股的比例計算)任何新股。
四十一、經特別決議,公司可用任何方式和因為或根據法律所核準、同意和規(guī)定的任何附帶條件而裁減股本,償還資本準備基金或股份溢價帳戶。
第六章 股東大會
四十二、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每年應召開一次公司股東年會。
年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均應稱為臨時股東大會。
四十三、只要認為恰當,任何董事均可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應經董事提請召開,或如無董事提請,可由《公司法》所規(guī)定的提請人提請召開。
四十四、根據《公司法》有關特別決議以及簡短通知的決議,至少應在14天前(通知送出或認為送出之日除外,但包括通知送達之日)向有權從公司得到此種通知的人士發(fā)放通知,說明開會地點、日期和時間,如果是有關特別議題,還應說明議題的大概性質。
四十五、臨時股東大會討論的議題必須都是特別議題,股東年會討論的議題,除公布股息、審核帳目、資產負債表和董事會報告及審計報告、選舉董事以填補退休空缺、任命審計員和確定其酬金等之外,也都如此。
第七章 股東大會程序
四十六、在大會討論議題時,如出席大會的股東未達到法定人數,股東大會不能處理任何議題。
除非本章程另有規(guī)定,否則兩名股東親自到場即構成法定人數。
按本章程的意見,“股東”包括代理出席人或法人股東代表。
四十七、如在開會時間過后半小時內出席會議的人仍達不到法定人數,且本次會議是經股東提請召開的,則此次會議應當解散;在其它情況,會議應延期到下周同一天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召開,或延期至董事會決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召開。
四十八、董事會如有董事長,應由他作為主席主持每次的公司股東大會,如果沒有董事長,或如果開會時間過后15分鐘內他沒有出席會議或他不愿主持會議,出席會議的股東應推選他們當中的一員作為會議主席。
四十九、經達到法定人數大會的批準主席可以,如經大會指示主席應該,隨時隨地中止會議,但除了上次會議遺留未決的議題外,延期大會不得處理任何議題。
如果大會延期長達30天或以上,如同初次開會一樣必須送發(fā)延期會議通知。
除上述規(guī)定外,不必因延期會議或因在延期會議上處理的事務而送發(fā)通知。
五十、凡交股東大會表決的決議均應通過舉手表決予以決定,除非(在宣布舉手表決結果之前或剛宣布結果后):
1.由主席要求投票表決;
2.由最少3名親自或代理出席大會的股東要求投票表決;
3.由占出席會議具有投票權的股東的總投票權10%或以上親自或代理出席大會的股東或股東們要求投票表決;或
4.由出席大會且持有公司附有投票權股票,所交付股款總數不少于所有附有投票權股票股款10%的股東或股東們要求投票表決。
除非由此要求投票表決,否則將由大會主席宣布一決議經舉手表決一致或多數通過,或被否決,并將結果記錄在公司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冊中,作為確證,而贊成或反對決議的人數或比例則不用說明。
投票表決要求可以撤回。
五十一、如果正式要求投票,大會主席應決定立即或在休息或休會或其它情況之后以某種方式進行,投票結果應作為要求投票表決那次大會的決議,要求選舉大會主席或要求休會的投票則應立即進行。
五十二、不論是舉手表決或是投票表決,如果表決票數相等,進行舉手表決或要求進行投票表決的大會的主席有權再投一票或投決定性的一票。
五十三、根據目前某類或某些種類股票所附的權利或限制規(guī)定,在股東會議或某些股東的會議上,凡有投票表決權的股東均可親自或由人代理或由律師參加表決,在舉手表決時,凡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有一表決權,在投票表決時,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或其律師或其它正式授權代表可就他所持的每一份股投一張票。
五十四、如果是聯合股東,排列第一的聯合股東所投的票,不論是親自或由人代理,應被接受而排除其它聯合股東的投票;投票順序應按股東名冊的登記順序而定。
五十五、精神不健康或其人身或財產應根據有關精神失常的法律予以處理的股東,在舉手或投票表決時,可由其監(jiān)護人或對其財產具有合法管理權的其它人投票,此種監(jiān)護人或其它人可由代理人或律師代理投票。
五十六、在未繳清所催繳的股款或其它目前應付公司的與股份有關的款項之前,任何股東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均無投票權。
五十七、除在進行投票的大會或延期會議上提出之外,不得對任何投票人的資格提出任何質疑,凡未在此種會議上被否決的投票均為完全有效。
任何及時提出的質疑均應提交大會主席,由主席作出最終和確切決定。
五十八、委托代理文書應作成書面,用普通或通常格式,由委托人或其書面正式授權的律師簽字,如果委托人為法人,可蓋公章或由一高級職員或正式授權的律師簽字。
代理人可以但不必一定是公司的股東。
委托代理文書應被視為授權要求或附議要求投票表決之正式文件。
五十九、如要表明股東投票贊成或反對一個決議,委托代理文書應按以下或依情況而按近似以下的格式作成:_________。
六十、委托代理文書和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授權文書,如果有,一經簽字或業(yè)經公證的授權文書副本應當在代理投票人參加的大會或延期會議召開48小時之前,或,如果是投票表決,在規(guī)定的投票時間24小時之前呈送到公司的注冊登記處,或呈送到會議通知書中專門規(guī)定的新加坡的其它某個地方,如不送達,委托代理文書應視為無效。
六十一、盡管投票前委托人死亡或精神錯亂或文書或制作文書的授權被撤銷,或文書有關的股份被轉讓,如果在文書所使用的大會或延期大會召開前,公司注冊登記處尚未接到有關上述此種死亡、精神錯亂、撤銷、或轉讓的書面通知,按照委托代理或授權委托文書條款規(guī)定而進行的投票應視為有效。
第八章 董事
六十二、公司首屆股東年會上所有的董事均應辭職,在以后所有下一年的年會上三分之一的現任董事,或,如果董事數目不是3或3的倍數,則近似三分之一,應當辭職。
六十三、辭職的董事可連選連任。
六十四、每年辭職的董事應為從上一次當選以來任職最久的董事,但如同時當選,誰應辭職應(除非他們自己相互達成協議)通過抽簽決定。
六十五、在董事辭職的會議上,公司可挑選一人填被空缺,如果沒有人選,辭職董事如果自薦參加連選,且根據《公司法》其有資格作為董事任職,該董事應被視為已經當選,除非在該會議上明確決定不填補空缺,或除非將連選該董事的決議交大會討論而未被通過。
六十六、經股東大會普通決議通過公司可隨時增加或裁減董事人數,并還可決定增加或減少的人數如何輪流去職。
六十七、董事會有權在任何時候,且隨時,任命董事,以填補正??杖被蜃鳛樾绿矶?但董事總數任何時候均不得超過本章程所規(guī)定的數目。
如此任命的董事只能任職到下一屆股東年會,屆時可以連選,但不得被當做在該大會上應輪著辭職的董事予以考慮。
六十八、經普通決議通過,公司可在董事任職期滿前免去任何董事的職務,且可經普通決議通過任命他人接替其職務;如此被任命的人應在他所替代的董事應辭職的相同時間辭職,如同他是和被他替代的董事是在同一天當選董事一樣。
六十九、董事的報酬應隨時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
該報酬應被視為每天在自然增長。
董事還可因往返參加董事會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會議或公司股東大會或參與公司有關的事務所發(fā)生的旅費、住宿費、以及其它正常費用而得到補償。
七十、董事的持股資格可以經公司股東大會予以決定。
七十一、如果董事出現以下情況,應當免去董事職務:
1.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終止作為董事;
2.出現破產或與他的債權人簽訂了任何協議或和解協議;
3.根據《公司法》所作出的命令被禁止作為董事;
4.根據第148、149和155條的規(guī)定無資格作為董事;
5.精神失?;蚱淙松砘蜇敭a應按有關精神錯亂的法律予以處理;
6.根據第145條規(guī)定,身公司遞交了辭職通知;
7.未經董事會同意6個月以上未參加該期間舉行的董事會會議;
8.未經公司董事大會的批準,擔任了公司其它有收益的職務,常務董事或經理除外;
9.直接或間接與公司簽訂的或旨在簽訂的合同發(fā)生權益牽連,并未按《公司法》所規(guī)定的方式公布他的權益的性質。
七十二、公司事務應由董事會管理,董事會應當支付公司創(chuàng)立和注冊登記而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并可行使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規(guī)定不由股東大會行使的公司權力,但不得與《公司法》的規(guī)定和公司股東大會按上述章程和規(guī)定制定的條例相悖;公司股東大會所制定了任何條例均不得使董事會先前所制定規(guī)定失效。
七十三、董事會可行使公司一切權力,如借貸,用公司企業(yè)、財產、和未催繳的股本、或其任何部分作抵押或抵帳,以及發(fā)行債券或其它證券,不論是不附留置權的或是作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當事人債務、義務或責任的債券。
七十四、董事會可行使公司一切在新加坡之外使用正式印鑒和與分公司注冊登記有關的權力。
七十五、董事會可隨時通過授權任命公司、商號、個人或團體,不論是由董事會間接或直接提名,在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期限內和根據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條件擔任公司的代理人,為達到董事會認為恰當的目的和具有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權力、職權和自由酌處權(不僅超過本章程規(guī)定的賦予董事會并由其行使的范疇),任何此種代理權均可能含有董事會認為恰當的為保護和方便代理人而作出的規(guī)定,且可授權此種代理人轉授他的全部或部分權力、職權以及自由酌處權。
七十六、所有支票、本票、匯票、兌換券、以及其它流通票據,所有公司款項收據都應由兩名董事簽字、簽發(fā)、接收、背書、或按情況處理,或以董事會隨時決定的其它方式處理。
七十七、董事會應叫人記錄:
1.所有管理公司事務官員的任命;
2.出席公司所有會議和董事會會議的董事的姓名。
七十八、董事會可因迅速處理事務與會、休會和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安排會議。
董事可隨時提出召開董事會;經董事提請,書記應召開董事會。
七十九、根據本章程規(guī)定,凡是董事會的議題都應通過多數票表決,多數董事的決定應一律視為董事會的決定。
在雙方票數相等的情況,會議主席應再投決定性的一票。
八十、董事會不得就他與他利益相關的公司締結的或在締結的合同,或與此合同有關的任何事項進行投票,如果他投了票,他的票應不予計算。
八十一、經董事會批準,任何董事均可指定某人,不論是否是公司的股東,在他認為合適的期間充當替代他職位的董事。
凡替代作為董事的人有權收到董事會會議通知,參加會議和在會上投票,并行使指定人職位的一切權力。
替代董事不必需要股民資格,如果指定人辭去董事職務或解除受指定人的職務,替代董事應依據事實辭去職務。
按本規(guī)則所作的任何指定或解除指定應由作出指定的董事書面簽字通知方才生效。
八十二、董事會會議處理事項所需的法定人數可由董事會規(guī)定,如不另行規(guī)定,其應為二人。
八十三、即便董事會出現空缺,留任董事仍可履行職責,但如果或只要董事人數減少到公司章程所規(guī)定的必要的法定人數以下,留任董事除履行增加董事到法定數目或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的職責外,不得履行其它職責。
八十四、董事們可選舉一名董事作為會議主席并決定他任職的期限;如果沒有選舉此種主席,或董事會規(guī)定的開會時間過后10分鐘主席仍未到會,到會的董事可挑選他們其中一名成員充當會議主席。
八十五、董事會可將其任何權力授與其認為恰當的由董事所組成的委員會;由此組成的委員會在行使所授予的權力時應遵守董事會為它所制定的規(guī)則。
八十六、委員會應選舉一名會議主席,如果沒有選舉主席,或在會議規(guī)定的召開時間過后10分鐘主席仍未到會,到會的委員可以挑選他們其中一名成員充當會議主席。
八十七、委員會可自行決定開會和休會。
會議的任何議題均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經多數票同意通過,如果遇到雙方票數相等,主席應再投決定性的一票。
八十八、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的會議或任何代理董事職權的人的任何行為均應視為有效,如同所有都經正式任命且具有董呈資格一樣,盡管事后發(fā)現任命董事或上述代理董事有關不妥,或董事會或任何董事不稱職。
八十九、書面決議,經當時有權得到董事會會議通知的全體董事的簽名,應視為合法和有效,如同該決議已經在正式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上被通過一樣。
此種決議可由同樣的數份文件所組成,每份由一名或多名董事簽字。
第九章 執(zhí)行董事
九十、董事會可時任命一名或多名董事擔任執(zhí)行董事職務,期限和條件由董事會決定,且可根據按具體情況簽訂的任何協議條款,撤銷任何此種任命。
如此被任命的董事在擔任職務時,將不遵循輪流辭職制或不被列為輪流辭職的董事的考慮范疇,但如果他因故不再作為董事,他的任命應自動終止。
九十一、根據按具體情況所締結的任何協議的條款規(guī)定,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可由董事會予以決定,不論其形式是薪金、傭金、或參與分紅、或一部分以這種形式而另一部分以另一種形式。
九十二、董事會可委托或授予執(zhí)行董事任何可由董事會執(zhí)行的權力,條件或限制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可與其共同行使權力或授權或放棄董事會自身的權力,但董事會可隨時廢除、撤銷、變更、或改變全部或部分此種授權。
九十三、董事會可隨時任命任何人擔任副董事,并可隨時撤銷此種任命。
董事會可安排、決定和變更任何如此被任命的人的權力、職責和報酬,此種被任命的人不必持有任何股份以取得任命資格,也無權參加董事會會議或在會上投票,除非收到邀請并經董事會同意。
第十章 書記
九十四、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書記應由董事會任命,其期限、報酬應按董事們認為恰當的條件決定;如此被任命的任何書記可由董事會予以撤換。
第十一章 印章
九十五、董事會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只有董事會或由董事會授權代表董事會的董事委員會才有權使用印章,凡加蓋印章的文件必須由一名董事簽署,并由書記或另一名董事或由董事會指定的有關的其它人副署。
第十二章 帳目
九十六、董事會應叫人保存普通會計帳冊和其它記錄,并按《公司法》的規(guī)定散發(fā)資產負債表和其它文件的副本,且決定是否和在何種程度,什么時間和地方,按什么條件或規(guī)則將公司帳冊和其它記錄或其任何部分向非董事成員公開,任何股東(非董事)均無權檢查公司帳目或帳簿或文件,除非由法規(guī)或董事會或公司股東大會授權。
第十三章 股息和儲備金
九十七、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上宣布股息,任何股息都不得超過董事會所建議的數額。
九十八、董事會可隨時向股東發(fā)放董事會認為按公司贏利應當發(fā)放的臨時股息。
九十九、支付的股息必須來源于贏利,計息不得有損公司利益。
一百、在建議分紅之前,董事會可從公司贏利中留存一筆其認為恰當的款項作為儲備金,董事會可自由酌處將此筆款項用于公司贏利可以正當使用的任何目的,且在如此使用之前,同樣可經自由酌處將其用于公司的事務或用于董事會隨時認為恰當的投資(不是購買公司股份)。
董事會也可結轉任何其認為不應分配的股息而不必將它置入儲備金。
一百零一、根據對股息享有特權的股份所附的人權(如果有),所有股息都應按已變股款或作為股款存放的數額予以宣布和支付,但按本章程的規(guī)定,未催繳股款前已交股款或作為股款存放的數額不得當作股份支付股息一樣對待。
所有股息都應按支付的股利數額的比例和支付股利的時間比例予以支付,如股份發(fā)行條款規(guī)定該股份股息應從某一具體日期算起,該股份股息分配應按規(guī)定辦理。
一百零二、董事會可隨時從分配給某股東的股息中扣除他可能因所催繳的股款或因與股份有關的其它原因而現在應向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項。
一百零三、凡宣布股息或紅利分配的股東大會都可作出決議,全部或部分用特定的資產和具體用繳足股本的股票任何、其它公司的債券或債券股、或其它任何一種或多種方式進行股息或紅利的分配,董事會應實施此種決議,一旦分配遇到困難,董事會可用其認為恰當的方式予以解決,并確認用于分配的全部特定資產或其任何部分的價值,且可按所確認的價值確定分配給股東的現金,由此調整所有當事各方的權利,董事會還可將此種特定資產委托給其認為恰當的人托管。
一百零四、任何股息、利息、或其它與股份有關的應用現金支付的款額均可通過郵局用支票或付款單支付,寫明股東的掛號郵件地址或,如遇聯合股東情況,用股東名冊上排名第一的聯合股東的掛號地址,或用股東或聯合股東書面指定的某人和某個地址。
所有支票和付款單位的應付抬頭人都必須是收單人。
聯合股東盡管是兩人或多人共同持股,但其中一人便可接受任何股息、紅利、或其它有關股份所支付的款項。
一百零五、經董事會建議,公司股東大會可以作出決議,將公司提留作為儲備金及用于調整虧贏帳戶或其它本可用作分配的資金款項的任何部分作為資本,同樣可決定將此種款項留存用于分配給原本有權按同樣比例分到紅利的股東,條件是不支付現金,或者用其抵沖股東所持股份中未交付的股款,不然則用其支付公司即將按上述比例分配和發(fā)行給這些股東的繳足股款的股票或債券的股款。
或部分用于這方面,部分用于另一方面,董事會應當負責作出此種決議。
按本章程規(guī)定,股份溢價帳戶和償還資本準備金只能在將未發(fā)行的股票作為繳足股款的分紅股發(fā)給公司股東時動用來支付股款。
一百零六、不論何時通過此種決議,董事會都應負責作好作為資本的未分配利潤的調撥和使用工作,作好所有繳足股本的股票或債券(如果有)的分配和發(fā)行,做好實施決議的一切工作,如果股票或債券可零星分配,董事會可全權作出發(fā)行零星股權證或用現金支付或其它他們認為恰當的決定,同時可授權任何人代表有權得到分配的全體股東與公司簽訂協議,一旦資本轉換,由公司向股東分別分配繳足股本的股票或債券,或視情況要求,按轉換成資本的紅利的比例,由公司代表他們繳納他們現持股份中為繳足的全部或部分股票由此授權達成的協議應為有效,對所有此種股東均有拘束力。
第十四章 通知
一百零七、通知可由公司派人遞送或按登記地址郵寄股東,如果股東在新加坡沒有登記地址,而他已給公司一個遞送通知的地址,則遞送到該地址。
如果郵寄通知,只要寫好地址,預交郵費,并將會議通知寄出,則應視為在郵寄的第二天通知送達,在其它任何情況,信件按通常郵寄途徑寄出時則視為已經送達。
一百零八、向聯合股東遞送通知時,公司可將通知送交給在股東名冊上就有關股份而排名第一的聯合股東。
一百零九、向因股東死亡或破產而有權持有其股份的人遞送通知時,公司可按姓名郵寄預先準備好的信件,或以死者代理人或破產資產管理人的抬頭,或以諸如此類的抬頭,將通知送交由聲稱有權得到通知的人所提供的在新加坡的地址,或,如果還沒有提供此種地址,可按如果沒有發(fā)生死亡或破產而應使用的任何送達通知的方式予以送達。
一百一十、股東大會的通知應按上述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每一位股東;每一位因股東死亡或破產而有權得到股份的人,如果該股東沒有死亡或破產,他原本應當得到通知;以及公司現任審計員。
其它人一律不應收到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十五章 停業(yè)
一百一十一、如果公司停業(yè),經公司專門決議通過,財產清算人可將公司全部或部分資產按實物分給股東,不論資產是否構成同一類實物,只要清算人認為適當,他可就上述所分配的任何資產進行估價,并可決定如何在股東或不同種類的股東之中進行分配。
經同樣許可,財產清算人可以將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交受托人,只要清算人認為此種委托恰當且對分配有益,但不得強迫任何股東接受任何附有義務的股份或其它證券。
第十六章 賠償
一百一十二、凡董事、常務董事、代理人、審計員、書記和其它公司現任官員參與訴訟,不論是民事訴訟或是刑事訴訟,如果勝訴,或被開釋,或法庭援引《公司法》規(guī)定,免除他就任何疏忽、違約、失職或背信的責任,因辯護而發(fā)生的任何債務應從公司財產中予以賠償。
第7篇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 *** *** *** *** *** *** 等 * 方共同出資設立福建省**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福建省**投資有限公司 (擬定三個并排序)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對新農村建設業(yè)、美麗鄉(xiāng)村建設業(yè)、旅游業(yè)、娛樂業(yè)、酒店業(yè)、建筑業(yè)、商務服務業(yè)、工業(yè)、農業(yè)、體育休閑業(yè)、高科技業(yè)的投資。(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專項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經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1280 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 公司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股本總額。
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第十一條 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 ************************** 3505*************
股東2*** ************************** 3505*************
股東3*** ************************** 3505*************
股東4*** ************************** 3505*************
股東5*** ************************** 3505*************
股東6*** ************************** 3505*************
第十三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認繳出資額** 萬元,占注冊資本**%,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2)股東****,認繳出資額** 萬元,占注冊資本**%,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3)股東****,認繳出資額** 萬元,占注冊資本**%,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4)股東****,認繳出資額** 萬元,占注冊資本**%,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5)股東****,認繳出資額** 萬元,占注冊資本**%,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6)股東****,認繳出資額** 萬元,占注冊資本**%,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六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guī)定的時間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提名公司經理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人,監(jiān)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監(jiān)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董事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叁 年,由股東會選舉 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三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二十 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yè)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公司延長營業(yè)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七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確認的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系依據《公司法》出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xù)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公司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本章程之規(guī)定,遵守社會公德、商業(yè)道德,誠實守信。
第五條 本章程生效后即成為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規(guī)范公司與股東、股東與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與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相當于法律約束力之文件。股東、公司、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均須遵守。
第六條 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投資管理總監(jiān)、風險管理總監(jiān)、財務負責人以及公司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本章程為公司最高行為準則,對股東、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普遍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八條 公司注冊名稱:瑞石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九條 公司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qū)益田路6003號榮超商務中心a棟16層02單元。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與經營宗旨
第十條 公司經營范圍為: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yè)進行股權投資;為客戶提供股權投資的財務顧問服務;證監(jiān)會同意的其他業(yè)務。
第十一條 公司之經營范圍,依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之規(guī)定,須審批、核準、備案的,公司應在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x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第四章 股 權
第一節(jié) 股權結構和出資方式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伍億元。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及其出資方式:一人出資
股東名稱: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出資方式:現金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之出資應一次足額繳納。
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公司股東簽發(fā)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資證明書》。
第二節(jié) 公司增資與減資
第十六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fā)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本章程的規(guī)定,可以增加或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七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可以由公司股東獨家認繳新增資本,也可以由公司股東外之第三方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十八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股東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情形下,公司注冊資本額不得少于人民幣十萬元。
第三節(jié) 出資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之出資在公司注冊成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轉讓。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具體事宜由公司股東與受讓人協商確定;需報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在監(jiān)管部門同意后執(zhí)行。
第五章 股 東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為對公司出資的人。
第二十二條 股東按其對公司的出資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十三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做出的上述事項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監(jiān)事、總經理可以向股東提出行使上述權利的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本章程規(guī)定之上述權利時,應向公司出具書面文件。股東向公司出具的書面決定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決定的出具日期、股東蓋章、決定的實質內容。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負責妥善管理股東向公司出具的書面文件。
公司應建立專門的檔案對股東出具的書面文件進行保存,保存期為公司的存續(xù)期限。在公司發(fā)生股東變更、合并、分立、注銷等情形時,公司應當向股東移交上述檔案。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應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之規(guī)定,并保證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自己的財產相互獨立。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會成員由公司股東委派產生。
第三十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股東委派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董事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三十一條 董事可受聘擔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對于股東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及時向股東報告;
2、執(zhí)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重大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投資管理總監(jiān)、風險管理總監(jiān)、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五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jiān)事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三十七條 召開臨時董事會的,應于會議召開前兩個工作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fā)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力。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以記名方式進行,實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的發(fā)言做出說明性的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fā)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做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其運用公司資產所做出的風險投資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 公司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四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zhí)行;
(三)簽署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fā)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報告追認;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監(jiān)事
第五十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人。監(jiān)事由股東委派。
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任。
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
第五十一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公司法》及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監(jiān)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第九章 經 理
第五十二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三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連聘可以連任。
第五十四條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投資管理總監(jiān)、風險管理總監(jiān)、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 總經理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可以就有關問題發(fā)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
第五十六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zhí)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五十七條 總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guī)定。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五十九條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之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股東有權解除其職務。
第六十條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勤勉和注意義務。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六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未經股東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
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
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yè)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聽取或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jiān)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jiān)事行使職權。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六十三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實行審慎會計原則和會計制度。
第六十四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四個月以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編制。
第六十五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
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六十六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二)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作為公司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東股利。
第六十七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公司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決定。
第六十八條 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六十九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參加公司董事會會議并陳述意見,也可以通過公司向公司董事會提出書面意見。
第七十條 對公司資產,公司任何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第七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jiān)事、總經理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因辭職、解聘等原因離開公司前,公司應組織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
在公司財務部門,或其他涉及公司財務運行部門工作的普通員工離開公司前,公司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
第七十二條 依照上述之規(guī)定,對公司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前,總經理應當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并由公司董事會決定是否審計進行。
第十二章 勞動人事制度
第七十三條 公司根據業(yè)務發(fā)展的需要,在國家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范圍內有權自行招聘、辭退員工。
第七十四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公司章程,決定本公司的勞動工資制度、職工工資水平和支付方式。
第七十五條 公司根據政府有關部門規(guī)定提取職工醫(yī)療、社會保險、失業(yè)保險等基金。
第十三章 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jié) 合并、分立
第七十六條 公司經股東決定,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七十七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訂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依照章程的規(guī)定做出決議;
(三)公司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做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十條 公司與其它公司合并的,合并后存續(xù)之公司或新設公司承繼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在分立前,公司也可以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約定分立后各方承擔債務之方式與內容等。
第八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jié) 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予以解散:
(一)公司發(fā)生生產經營困難,公司股東決定解散的;
(二)因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第八十三條 公司因前條(一)、(三)的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由股東委派的人員組成。
清算組成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第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諸項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zhèn)鶛嗳?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八十六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
對于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債權人,清算組應拒絕對其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制定清算方案,并報公司股東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歸公司股東。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guī)定之順序清償前,不得移交公司股東。
第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公司股東確認,并保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修改后,章程規(guī)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fā)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決定修改章程。
第九十條 股東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章 章程文本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之強制性規(guī)定不符者,以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之強制性規(guī)定為準。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以中文寫就,如有其他文字文本與中文文本不一致并產生分歧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備置兩份,公司股東持有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兩份。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由公司股東負責解釋。
股東簽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第8篇 辦公室內部管理章程范例
辦公室內部管理章程范文
一、文件審批制度
大隊收、發(fā)文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1、凡上級來件、下級請示報告件、同級呈送件等材料都要逐件登記。
2、原則上對緊急、重大或難處理的公文,直接送大隊長批閱。
3、對屬于分管領導職責范圍內貫徹執(zhí)行的公文,由分管;領導直接批閱。
4、對需傳閱、學習的文件,須按大隊長、書記、副大隊長、中隊長、隊員的順序,逐級傳閱、學習,并實行登記閱覽制。
5、對上述一切批閱方式,文件最后都要移交檔案管理員。
6、誰遺失、丟失、損壞文件,將根據造成的后果追究責任。
二、印章管理制度
對印章管理按照“ 監(jiān) 號文件關于使用新印章及加強印章管理的通知要求,由辦公室主任嚴格管理。
1、印章使用登記制度。除領導簽發(fā)公文外,使用印章須經有關領導批準,并一律填寫管城大隊用印登記表。
2、印章管理人員用印前,要認真審核,明確了解用印的內容和目的,符合用印手續(xù),方可登記使用,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印章管理員有權拒絕。
3、使用印章必須在辦公室內進行,不得將印章帶出單位以外使用。
4、已廢止的章,應立即上交支隊辦公室。
5、印章管理員違反上述規(guī)定用印的,將根據造成的后果追究責任。
三、財務管理制度
辦公室財務管理必須嚴格按照鄭環(huán)保[ ]77號文件“鄭州環(huán)保局財務管理規(guī)定”,實行大隊長負責制。重大問題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辦公室主任負責管理經費。
1、對辦公經費的支出,原則上按本年度財務計劃執(zhí)行,如有變動或遇新增加的重要項目,需立即報請支隊辦公室等待批示。
2、辦理各項經費支出前,必須由辦公室主任報請大隊長批示并填表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辦理。
3、凡購置小額辦公用品,須由兩人以上共同辦理、共同簽字,經大隊長審核、簽字后,內部方可給予報銷。
第9篇 投資管理公司章程范例
投資管理公司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本章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依據各方股東簽署的合作協議,并結合本公司實際而制定。本章程是攀枝花醫(yī)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最高行為準則。
第二條 公司是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公司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條 公司類型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攀枝花醫(yī)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經登記機關登記注冊,享有使用權和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 公司住所:攀枝花市東區(qū)炳草崗桃源街27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開發(fā)、投資、經營管理醫(yī)院。(以上經營范圍涉及前
第10篇 公司員工福利管理章程范例
公司該給員工什么福利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公司員工福利的管理章程,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福利管理,保障公司員工享受到較為健全的福利政策,明確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的福利標準,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詞義解釋
本制度涉及的福利指企業(yè)福利,是公司為了提升團隊的凝聚力向員工提供的工資和法定福利以外的物質回報,它有別于法定福利(如養(yǎng)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帶薪休假等,參見集團公司《社會保險制度》和《考勤與假期管理制度》)。
第四條:福利管理職能部門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福利管理制度》的制訂。
二、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辦公室和子公司辦公室按本制度規(guī)定落實各項福利政策。
三、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財務部根據本制度規(guī)定以及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福利費用的核報。
第五條:福利類別及標準
一、防寒降溫
1、每年夏季7、8、9月公司發(fā)給員工降溫費,冬季12、1、2月公司發(fā)給員工防寒費。
2、防寒降溫費計發(fā)標準:工作場所未安裝空調的員工為80元/人/月,工作場所已安裝空調的員工為40元/人/月。
入職半個月以上的新員工按標準計發(fā),入職未滿半個月的新員工按標準的一半計發(fā)。
二、節(jié)日禮金或物品
1、春節(jié)、端午節(jié)、中秋節(jié)公司發(fā)給員工節(jié)日禮品,以示慰問。春節(jié)等值物品的最高限額為每人300元,端午節(jié)、中秋節(jié)等值物品的最高限額均為每人200元。試用期員工的最高限額為標準的50%。節(jié)日禮品禮金的采購計劃與實施由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保管和分發(fā)由各公司辦公室負責。
2、國際“三八”婦女節(jié),由公司舉辦慶?;顒?送給禮品,其費用按在冊女員工人數、每人100元的標準控制。集團公司慶祝活動的組織與禮品的采購、分發(fā)由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各公司則由辦公室負責。
三、傷病補貼
凡公司員工因傷病住院治療三天以上者(含三天),由公司派員進行探望,并給予100元補貼或等值物品。
集團公司員工因傷病住院治療,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代表公司領導前往探望;子公司部門經理以上員工在市住院治療,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與其所屬公司共同派員一起探望;地區(qū)公司部門經理以下員工在本市住院治療,由公司辦公室組織探望;外地市公司員工在公司所在地住院治療,由外地市公司組織探望。
四、婚喪
1、員工結婚:在職期間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員工,由所屬公司發(fā)給慶賀金200元。
2、父母、配偶及子女亡故的員工,由所屬公司發(fā)給慰問金200元或等值物品。
3、慶賀金或慰問金的申辦由各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五、生日祝賀
員工每年的生日,由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辦理祝賀活動。送給禮品,報銷費用限額每人30元。
六、免費工作餐
1、員工在工作日可享受由公司提供的免費工作午餐。
2、晚上加班(含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會議)90分鐘以上的員工可享受由公司提供的免費工作晚餐。
七、健康體檢
公司每兩年組織全體員工體檢一次。體檢的申報、安排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
八、幫困
員工及員工家屬突患重病或員工家庭遭遇特大變故、自然災害等導致生活困難,公司將視具體情況組織幫困活動。
第六條:本制度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11篇 辦公室管理的相關章程范例
日常的辦公室工作需要一些章程來約束員工,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辦公室管理的相關章程,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節(jié)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行政事務管理,理順公司內部關系,使各項管理標準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指行政事務包括印章管理,公文管理,辦公事務用品管理,公務車管理,郵發(fā)管理、檔案管理等。
第二節(jié)印章管理
第三條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財務主管私章等涉及公司對外交往使用的印章。
第四條公司印章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或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五條公司印章的使用一律由各單位負責人及總經理簽字許可后,管理印章人方可蓋章,如違反此項規(guī)定造成后果由直接責任人員負責。
第六條公司所有需要蓋印章的介紹信、說明以及對外開出的任何公文,應統(tǒng)一編號登記,以備查詢、存盤。
第七條公司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時,必須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必須向公司匯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須交回。
第八條需簽章的經濟文本審批權限參照“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和“資金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執(zhí)行,蓋章后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準人負責。
第三節(jié)公文管理
第九條公司的公文格式應規(guī)范化,公文處理程序應嚴肅、正確。
第十條公司公文的發(fā)行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包括公司各類紅頭文件、總經理辦公例會會議紀要、規(guī)章制度、通知、指示等。
第十一條各單位、各部門自行打印的涉及公司權益的外發(fā)文稿必須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交總經理辦公室審核后發(fā)送。
第十二條各單位、各部、室所有打印成文的內部規(guī)章制度和下行文稿必須報總經理辦公室留底存檔。
第四節(jié)辦公事務用品的管理
第十三條辦公事務用品類別規(guī)定如下:
(一)辦公用品(桌椅等)
(二)事務器具(活頁夾、度量衡器具等)
(三)印刷品
(四)紙張(復印紙、傳真紙、打印紙等)
(五)雜物器具(杯子、茶葉等)
(六)辦公自動化用品(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
(七)其它
第十四條辦公事務用品的購發(fā):
(一)辦公事務用品的購發(fā)由各部門在每月1—5日間造好用品需求計劃,由部門負責人簽署后報總經理辦公室,總經理辦公室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有計劃購買、分發(fā)給各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簽字領回。低值易耗辦公事務用品可由總經理辦公室確定購買。單件價格超過1000元以上的物品必須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購買。
(二)計劃外辦公事務用品的申請領用,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與辦公室主任會簽后方可購發(fā)。
(三)公司新聘工作人員辦公用品,總經理辦公室根據部門負責人提供的名單和用品清單,負責為其配齊,以保證新聘人員正常工作。
(四)公司辦公事務用品應建立帳簿,購發(fā)手續(xù)清晰、規(guī)范。
第五節(jié)公務車管理
第十五條公務車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部門主管級以上領導外出聯系工作或外地出差接送;接待外賓;接待兄弟單位或有關單位來廠辦事的工作人員;其它人員的緊急和特殊用車。
第十六條車輛調度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負責,駕乘人員憑其簽發(fā)的用車通知單用車。
第十七條申請用車一般應提前一天通知總經理辦公室,總經理辦公室應嚴格按規(guī)定派車,不得隨意擴大用車范圍;向同一方向的用車,以節(jié)約為本,能合用車的就合用車,不另派車。
第十八條公司的司機應服從調度,安全駕駛,愛護車輛,文明行車。
第十九條公司在無車或車輛不足時,申請人應依照上述原則向公司總經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由總經理辦公室與集團公司車隊協調派車。
第六節(jié)郵發(fā)管理
第二十條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為各部門收發(fā)信件、郵件。所有公發(fā)信件、郵件都由文書登記、收發(fā)。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的報刊訂閱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公費報刊的征訂由各部門負責人上報分管領導,由總經理辦公室統(tǒng)一報批處理。
第七節(jié)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檔案管理由公司辦公室文書負責。要認真做好文件收發(fā)、登記、傳閱和歸檔工作,對涉及機密的文件、資料,檔案要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泄密。
第二十三條歸檔范圍:
公司的規(guī)劃、年度計劃、統(tǒng)計資料、財務審計、勞動工資、經營情況、人事檔案、會議記錄、決議、決定、委任書、協議、合同、項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四條檔案的借閱與索取:
(一)總經理、公司部門負責人借閱非密級檔案可通過檔案管理人員辦理借閱手續(xù),直接提檔。
(二)公司其它人員需借閱檔案時,需經部門主管批準,并辦理借閱手續(xù)。
(三)借閱檔案必須愛護,保持整潔,嚴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嚴禁擅自翻印、抄錄、轉借、遺失,如確屬工作需要摘錄和復制,凡屬密級檔案,必須由總經理批準方可摘錄和復制,一般內部檔案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準方可摘錄和復制。
第八節(jié)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guī)定如有未盡事宜或隨公司的發(fā)展,有不適應工作需要的,各部門可提出修改意見,總經理辦公室研究并呈請總經理批示。
第二十六條本規(guī)定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本規(guī)定從發(fā)布之日起生效。
第12篇 飯店管理委員會章程范例
飯店管理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一、******國際飯店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設立的一級管理機構,代表******有限公司董事會(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在授權范圍內對飯店進行監(jiān)督管理和履行本章程第三章中所規(guī)定的職責。
二、管委會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公司履行或協助公司履行《******國際飯店管理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三、管委會本著“指導、協調、監(jiān)督、服務”的宗旨和“勤勉、盡責”,“確保飯店資產安全有效運行、保值增值”,“不干預飯店正常的日常經營管理”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
四、管委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書長一人、委員三人。管委會成員組成如下:
成員:***,***,***,***,***
主任:***
副 主 任:***(兼)
秘 書 長:***(兼)
五、管委會配備秘書一名,從事相關公文處理、文檔管理、會議記錄、文件傳閱、事件催辦等管委會的文秘工作,管委會秘書列席管委會會議。
六、對飯店的重大事項,管委會以會議決議的形式做出。
第三章管委會職責
七、接受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領導和監(jiān)督;
八、執(zhí)行公司董事會決議;
九、決定飯店的經營方針(涉及公司戰(zhàn)略方針的,應提請公司董事會批準),審議批準飯店的經營計劃、采購計劃;
十、審議批準飯店總經理工作報告;
十一、審議批準飯店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十二、審議批準飯店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三、審議批準飯店的各項管理制度、崗位責任、操作流程;
十四、審議批準飯店年度工資方案;
十五、審議飯店裝修改造方案,并報請公司董事會批準;
十六、審議飯店固定資產增減、處置方案,并報請公司董事會審批;
十七、審議批準飯店總經理代表飯店對外簽署的合同、文件,有必要時提請公司董事會審批;
十八、對飯店管理人員進行考評,并將考評過程及結果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十九、定期向******酒店物業(yè)管理公司通報飯店管理人員的工作情況;
二十、檢查飯店經營管理過程中,飯店資金及其他資產的使用是否符合飯店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和《******國際飯店管理合同》的宗旨;
二十一、監(jiān)督、檢查飯店的財務、業(yè)務及經營情況;對經理和管理人員執(zhí)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飯店管理制度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并適時制止,同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二十二、協助飯店管理人員做好市場開拓,協調飯店與政府之間的關系,為飯店的經營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
二十三、當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飯店和公司的利益時,要求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并視情節(jié)嚴重情況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二十四、將每次會議情況和形成的決議向公司董事會作專題報告;
二十五、督促公司委派在飯店從事管理的人員服從飯店總經理的統(tǒng)一管理;
二十六、履行公司董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日常工作方式
二十七、管委會主任代表管委會對飯店的管理行使管委會的職權,主任不在飯店現場時,由其授權的秘書長或副主任代為行使職權。
二十八、管委會成員在主任的領導下發(fā)揮各自的專業(yè)特長,協助管委會主任履行管委會的職責。
二十九、管委會成員在管委會主任的授權下,可以對飯店日常經營管理中是否存在違規(guī)違紀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提交管委會。
三十、各單位向管委會呈送的文件、資料,統(tǒng)一由管委會秘書收取、登記,然后送管委會秘書長按文件處理程序辦理,辦理完后由秘書統(tǒng)一存檔。
三十一、日常事項的處理以文件傳閱的形式,由各位成員在限定時間內出具書面意見,管委會主任匯集各成員的意見后形成處理意見。
三十二、對需要開會討論的重大問題,由管委會主任或其授權成員召*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通過管委會會議形成決議。對于會議無法形成決議的情況,由管委會將會議議題提交公司董事會處理。
三十三、管委會成員應當對會議形成的決議承擔責任。會議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公司(或飯店)管理規(guī)定,致使飯店或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委員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委員可以免除責任。
第五章管委會成員權利的限制
三十四、管委會成員應嚴格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規(guī)和公司(含飯店)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忠實履行職務,維護飯店和公司的利益,嚴禁有下列行為發(fā)生(經公司董事會批準的除外):
(一)利用在飯店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二)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三)侵占飯店或公司的財產,挪用飯店或公司的資金或者將飯店或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
(四)將飯店或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五)以飯店或公司的資產為他人作擔保。
(六)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含飯店)同類的營業(yè)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七)同本公司(含飯店)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八)泄露公司(含飯店)秘密。
(九)超越授權范圍,以管委會或管委會成員的名義進行活動。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