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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

發(fā)布時間:2024-02-26 20:03:01 查看人數(shù):93

合同糾紛

第1篇 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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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齊致律師事務所濟南分所接受被上訴人北京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依法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現(xiàn)針對本案爭議的問題,結合相關規(guī)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判決結果公平公正,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無理,濫用訴權,企圖逃避制裁,推卸責任,公然置事實和法律于不顧,混淆黑白,依法不應支持。為此,請求二審法院明鏡高懸,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保護北京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

一、一審判決認定北京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與上訴人保管合同糾紛案由定性準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jù)正確,上訴人觀點依法不能成立。

北京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與上訴人和一審被告潘人美在20xx年1月10日簽定的保管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受我國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上訴人違反了該協(xié)議,擅自處分了合同項下的貨物,我方收取賠償款是有充分法律依據(jù)和事實依據(jù)的。

二、保管合同可以是無償?shù)摹?/p>

山東恒豐橡塑有限公司按照北京某某運輸有限公司的要求,在20xx年12月7日,20xx年1月2日將貨物送達到新泰市新興路中段陳真手中,為了預防糾紛的發(fā)生,北京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與上訴人和一審被告潘人美在20xx年1月10日簽定了保管合同,該保管合同只是將原先的“口頭合同”落實到了紙面上。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百六十六條 :“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shù)摹?rdquo;

三、該保管合同簽定后沒有任何變更、解除、終止或撤消,到目前為止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四、上訴人上訴無理,濫用訴權,企圖逃避制裁,推卸責任,上訴人到目前為止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支持自己的主張。沒有提供合伙協(xié)議、投資比例、甚至連證人證言也沒有。 上訴人根本沒有任何證據(jù)推翻我方的證據(jù)。

五、北京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孫某收取對方的賠償款是有充分法律依據(jù)和事實依據(jù)的。對方違反了合同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六、一審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是有充分證據(jù)的。

我方提供的一系列證據(jù)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條體系,完全地、充分地、排他地得出了保管合同這一客觀事實的存在。上訴人私自處分輪胎理應賠償。

綜上,代理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判決結果公平公正,依法應予維持。

第2篇 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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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出生,______族,農民,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被告玉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___元(利息暫算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被告以公司近期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元,約定借款月利率為1%,分兩期歸還,第一期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底還款_________元,第二期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底還款_________元。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拖不還,直至今日,分文未付。

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作出調判。

證 據(jù) 和 證 據(jù) 來 源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被告出具的借條復印件一份。

此致

__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3篇 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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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申請書

申請執(zhí)行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lián)系方式:

被執(zhí)行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lián)系方式:

被執(zhí)行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職務:

申請執(zhí)行人xxx與被執(zhí)行人xxx、xx借款合同糾紛一案,xx人民法院(20xx)xx號民事判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前述x名被執(zhí)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特向你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請求事項:

請求依照(20xx)xxx號民事判決書對被執(zhí)行人強制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應向申請執(zhí)行人給付款項包括:

1、本金xx萬元(人民幣),及自xx年x月x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xx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xx計算;自xx年x月x日起至款項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逾期期間加倍部分的利息,以xx萬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

2、案件受理費xx元、公告費xx元及案件執(zhí)行費。

此致

xx法院

附:(20xx)xxx號民事判決書

申請執(zhí)行人:

xx年x月x日

第4篇 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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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______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高______與劉______離婚糾紛一案的訴訟代理人。根據(jù)剛才庭審的調查情況,對本案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現(xiàn)根據(jù)事實和法律,發(fā)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屬于感情已經破裂的情形,依法應判決離婚。

原、被告雙方系經人介紹相識,因家人不斷催促,原告無奈與被告匆匆結婚。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互相了解,原告在婚后才發(fā)現(xiàn)被告有暴力傾向,加上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義務,且雙方性格不合,根本無法進行溝通、交流。如果原告婚前了解到這些,是完全不可能和被告結婚的。有哪一個女人希望自己經常生活在暴力的陰影下呢?這充分說明,原告婚前對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結婚非常草率。加之被告婚后不履行家庭義務并且有多次打罵原告的行為,導致雙方本來基礎就很薄弱的一點感情已經被徹底破壞掉,原告無法繼續(xù)與一個有暴力傾向、不履行家庭義務的人共同生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視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以判決離婚。鑒于本案原、被告雙方的感情基礎很差,現(xiàn)原告堅決要求離婚,法院應判決原、被告離婚。

二、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以及不履行家庭義務屬于《婚姻法》規(guī)定的感情破裂、應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因此應當判決原、被告離婚。

《婚姻法》第3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在今天的庭審中,原告已經提交證據(jù)證明被告毆打原告的行為,且原告被打以后,肉體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并對其精神造成了較大的傷害,原告的精神一直都處在恐懼之中,經常整夜失眠,有時從惡夢中驚醒,不敢接被告的電話,不敢獨自出門,被告的暴力行為已經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精神傷害?;楹蟊桓娼洺2乱稍嬖谕庥腥?,對原告不信任,造成原告精神壓力非常大。這不是家庭暴力又是什么?

原告與被告生育小孩后,原告在外打工掙錢照顧小孩,但被告卻在家什么也不做,依靠原告的收入來生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規(guī)定“不履行家庭義務”屬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原告離婚的態(tài)度堅決,雙方再無和好可能,如不判決離婚,對雙方并無實際意義。

在今天的庭審中,原告一再表明態(tài)度:堅決要求離婚。如不判決離婚,將再次起訴,直到離婚為止。原告認為,根本無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對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溫飽問題,莫過于能有一份平靜的生活以及獨立的人格和尊嚴,和被告生活在一起,連這么一個小小的、可憐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這婚姻還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雖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離婚,但感情是雙方的事,婚姻的存續(xù)必須基于雙方自愿,被告的一廂情愿,不等于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法》規(guī)定可以訴訟離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對于一些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對方執(zhí)意不肯離婚的情況,對于婚姻確實沒有存續(xù)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來結束雙方的痛苦。如果只有雙方同意離婚法院才可以判決離婚的話,法律就沒有必要規(guī)定可以采用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四、雙方共同所生育的婚生女__________應由原告撫養(yǎng)。

代理人認為,雙方婚生女__________的撫養(yǎng)歸屬問題應當本著有利于__________今后的成長和教育的原則出發(fā)考慮。為此,應綜合考慮女兒__________自身的年齡、原被告的經濟能力、女兒的生活環(huán)境和生活習慣等因素。這樣既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也能緩解原、被告雙方的經濟壓力。

從生活環(huán)境和生活習慣來看,婚生女___________自出生以來,一直由原告帶在身邊撫養(yǎng),原告也非常喜歡女兒,處處呵護有加?;樯甠_________已經形成了與原告共同生活的習慣,也熟悉這樣生活環(huán)境。這樣的環(huán)境屬于婚生女__________一貫以來的生活習慣,也有利于___________今后的成長作為女孩,在成長過程中,無論是在生活上還是心理上,都需要母親的呵護,相比之下,母親對女孩的健康成長所起的作用比父親更為重要,有些方面是父親所無法替代的,且被告有家庭暴力傾向對孩子的成長容易造成負面影響。

2、從經濟能力上講,原告有穩(wěn)定的工作、收入,原告工作非常清閑,有更多的時間陪伴孩子,反觀被告在外打零工,收入不穩(wěn)定,工作時間不固定,不能給孩子很好的照顧。

3、從以后的教育環(huán)境看,離婚后婚生女劉______將與我在濟南共同居住生活,按照日常生活經驗,城市的教育環(huán)境、教學質量比老家要強好多,對孩子以后的成長和綜合素質的提高,對孩子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有更多的保障。

綜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實施家庭暴力、不履行家庭義務,雙方感情確已徹底破裂,完全沒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離婚的態(tài)度堅決,具備了判決離婚的條件。請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解除雙方的痛苦婚姻,給雙方一個重新尋找幸福的機會。

以上意見,請法庭參考并采納。

第5篇 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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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司糾紛有關的法律問題與公司糾紛有關的法律問題

與公司糾紛有關的法律問題比較常見的有以下情形:

1、當事人因公司設立過程中產生的民事責任、股權確認、股權轉讓、股東權益保護、股東對公司債務的直接責任等公司法律關系產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由什么法院受理

2、設立公司時所產生的債務處理

3、出資人或者發(fā)起人以股權、債券、土地使用權、房產、船舶、車輛等出資的情形

4、股東出資不足或者出資存在瑕疵,公司及已適當履行了出資義務的股東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補足出資或者補正瑕疵,并支付利息

5、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情形

6、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已實際出資的股東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公司設立無效,并返還出資

7、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主張確認其享有公司股權的情形

8、有限責任公司未根據(jù)公司登記條例將出資人或者股權受讓人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情形

9、隱名股東、代持股權(代持股份)的情形

10、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否可以規(guī)定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股東轉讓股權

1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是否應當通知其他股東

12、有限責任公司半數(shù)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情形

1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東通報轉讓價格等主要條件而與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或者與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價格或者其他主要條件低于向其他股東告知的價格條件的,其他股東是否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

1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主張優(yōu)先購買部分股權的情形(優(yōu)先購買權)

1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的情形

16、名義出資人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情形

17、股東轉讓國有股份的情形

18、當事人以股權轉讓導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一人的情形

19、股東會決議決定公司以干股或者技術股形式獎勵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的情形

20、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因為繼承、被強制執(zhí)行等非因股東本人的意思發(fā)生變動,其他股東是否可以主張優(yōu)先受讓

2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因被強制執(zhí)行等原因予以拍賣的情形

22、股東請求閱覽、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管理人員名冊、股東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的,公司是否應當提供

2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合并、轉讓、實行股份交換、出租公司全部財產、對公司經營范圍進行重大變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轉讓的,在股東會決議表決時投反對票的股東是否有權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24、公司連續(xù)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股東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分配利潤的,在股東會決議表決時投反對票的股東是否有權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25、限期召開股東會議的情形

26、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會議決議的情形

26、股東是否可以請求公司按照股東會議決議向股東支付股息

27、公司是否可以向主張出資不足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主張以其股息補足或者抵償出資

28、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或者控制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股東是否可以提起代表訴訟

29、關于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的若干情形

第6篇 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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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依據(jù)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陜西合恒律師事務所接受張 韓某 的委托,指派柳雁琪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與其與王 某 結 婚后財產 糾紛二審的訴訟活動。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代理人特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代理意見為:原審法院對本案事實未能查清、且適用法律有誤,判決結果嚴重偏袒被上訴人,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一. 20 個月花光 23 萬元,這樣的開銷既不合理、也不真實,不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

2017 年, xx 省 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0810 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265 元; xx 省 城鎮(zhèn)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 20388 ,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 9306 元。 23 萬在 20 個月內被花掉,一個月平均是 11500 元。被上訴人王 某 沒有在婚內購置車房等不動產;上訴人又在共同生活的 8 個月期間承擔了幾乎是全部的家庭開支。此情況上訴人在一審庭審已經舉證,王 某 本人也認可。那么可以說,王 某 從 2017 年 11 月到 2018 年 10 月, 12 個月內花掉了 23 萬,平均一月 19166 元。超出了合理的消費,即使真實也不該被法院支持,何況嚴重不實。 2021 年《民法典》生效之后,揮霍 夫妻共同財產 ,將構成少分和不分財產的法定事由(《民法典》 1092 條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爭議款項絕大部分被 李某 轉移給了案外人王 某甲 和王 李某乙 。

二.案外人修建大棚不是夫妻婚內的合理支出,不該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張 某 婚內轉給王 某 的款項,根本沒有被夫妻共同生活消耗,依法分割存在事實基礎。

代理人和上訴人也認為,孝順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和公民的法定義務。但是婚內孝順父母應該是承擔父母必要的開銷,而不是用配偶多年辛勞掙得的財產資助娘家父母和兄弟作重大投資。這 32 萬元如果是王 某 的父母發(fā)生了重大事情、需要由兒女來承擔、上訴人也知情的話,上訴人根本不會提起訴訟。事實情況是,上訴人只知道轉過去的錢離婚時候還在王 某 處、沒有被消耗掉,具體以什么方式存在(華夏銀行?工商銀行?農業(yè)銀行?支付寶?微信?百度理財?),上訴人毫不知情。如果知情就會在一審的過程中舉證,以王 某 轉移、隱匿財產為由要求對方依法少分。上訴人是在二審遠程詢問的當天,看到王 某 的答辯狀時才知道王 某 主張錢是被案外人蓋大棚用了。至于是否真的蓋大棚?花費多少?上訴人不知情,也無法核實。

被上訴人在法庭詢問時陳述的 “雙方父母是同村人,發(fā)生任何事實均會家喻戶曉,因此上訴人對王 某 的父母建筑大棚的事實也是知道的 ”的說法,上訴人不認可。上訴人和家人對此情況壓根不知情。退一萬步說,如果上訴人的父母對修建大棚的事情知情;在王 某 既有工作 (王 某 是職業(yè)女性、收入較高)、 又有兄弟 (一審時陪同王 某 一起出庭)、 且已經出嫁 (本案基本事實)、 父母還有收入 (建筑大棚是為了種植蔬菜)的情況下,兩位老人家怎么能想得到此大棚是用了上訴人多年的血汗錢建造的?!

被上訴人的邏輯是: “因為王 某 和張 某 的父母住在一個村子里,所以王 某 的父母一定知道王 某 的父母在修建大棚;又因為張 某 的父母知道王 某 的父母在修建大棚,所以張 某 知道修建大棚的錢是自己多年辛苦工作收入的財產;再因為張 某 知道 王某 把錢給案外人蓋大棚用了,所以張 某 是認可王 某 用自己多年工作的血汗錢給娘家父母和兄弟購置資產。 ”這樣的邏輯,代理人和上訴人均無法理解。

代理人認為,這么大額的支出根本不是為了贍養(yǎng)父母產生的,因此不構成夫妻共同生活開銷。這就是為了避免財產的依法分割,產生的轉移和隱匿財產行為。上訴人要求依法分割被上訴人轉移的財產,符合法律規(guī)定。

三.被上訴人兩次庭審時對 329500 元的說法存在不一。

本案雙方是從 2017 年 11 月開始分居,分居后未能在共同生活,雙方就是協(xié)商離婚的事情。此外,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主張離開西安去外地工作是為了更好的生活(答辯狀第三頁第 4 行)。代理人以為,更好的生活指的是更好的工作機會,而更好的工作機會意味著更好的收入(王 某 在 xx 省 工作期間收入就偏高、上訴人已經提交證據(jù))。被上訴人這樣的陳述和上訴人一直強調的王 某 是高級工程師、收入較高、是職業(yè)女性的說法是一致的。也可以說,王 某 去 xx 市 和 xx 市 工作雖然是夫妻感情不和產生的分居,但是客觀上王 某 也有了更好的工作機會,得到了更好的收入。被上訴人在自身有工作、而且工作和收入越來越好的情況下,一審時主張為了夫妻共同生活花掉了 329500 元,顯然是虛假陳述。

二審時,王 某 面對上訴人通過調查令調取到的華夏銀行賬單,又主張錢是被父母修建大棚用掉了。代理人懇請合議庭考慮,王 某 前后不一的陳述究竟那一次屬實,或者都不屬實。

四.本案案由準確、事實清晰、邏輯無誤,原審法院沒有尊重雙方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明確約定,請二審法院依法更正。

即使沒有合法有效的離婚協(xié)議,離婚時存在未分割的財產,當事人也有權要求依法分割。在現(xiàn)今中國,很多人為了結束痛苦的婚姻生活都會選擇先行離婚,后分割財產。離婚后財產糾紛是法定的民事案由。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不同行為人根據(jù)自身的知識和素質,面對各種問題有不同解決方法。本案的上訴人張 某 是理工科高級知識分子,但是法律素質確實一般。上訴人在一審起訴前都一直認為,通過離婚時對財產的明確約定和款項確實在王 某 處未被消耗的事實,只要好好協(xié)商就能夠解決雙方未分割的財產問題。

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主張 “婚姻期間的個人財產與各自財產在除開共同開銷后歸個人”(答辯狀第二頁第 2 行和第四頁第 8 行)和依據(jù)離婚協(xié)議提起反訴的行為,自相矛盾。原審法院對雙方均認可的離婚財產約定作出了不同解釋,違背了民事主體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

代理人認為即便被上訴人真的是為了讓上訴人張 某 少分財產作出反訴的 “無奈之舉”(答辯狀第二頁第 28 行),也不存在受到任何人脅迫或者欺詐作出了虛假意思表示。因為民事起訴是公民的私權利,民事糾紛的當事人有權利選擇起訴,也有權利選擇不起訴。在本案中,王 某 和其代理人是 年 11 月 6 日去 xx 市 第一次應訴時,就提出了反訴。其提出反訴之時,尚未接受第一次法庭詢問,雙方對審判的結果都是未知的。上訴人之合法訴求,不應當對被上訴人造成任何精神上脅迫或者欺詐。因此,被上訴人王 某 根據(jù)離婚協(xié)議提出的反訴,夠成了對離婚財產協(xié)議雙方約定的自認。

至于被上訴人為何撤銷反訴,上訴人不得而知。在被上訴人撤銷反訴之后,上訴人就向一審法院表示,愿意將訴訟金額降回到 17 萬元。如果說為了減少矛盾,雙方的誠意是顯而易見的、也是相同的。在二審的詢問過程中,上訴人也提出了平分 17 萬元、一人 85000 元的調解方案,足見上訴人解決問題的誠意。代理人也愿意在 85000 元的金額以下對上訴人做工作,希望早日結束雙方當事人在司法訴訟過程中的嚴重消耗,幫助雙方當事人早日開展新生活。

五.上訴人如果能夠未卜先知,也不會結婚,更就不會將這么多財產交給被上訴人 。

? ? 被上訴人 在庭審時 ? ? 陳述:如果知道對方要離婚,根本不會結婚,更不會在離婚前通過網銀向父母轉賬32萬。給父母錢的行為,是贍養(yǎng)行為,不構成轉移財產。

代理人懇請合議庭理解以下情況:

第一, 每對夫妻結婚時都懷著共度一生的美好心愿,沒有人結婚是為了離婚。但現(xiàn)實情況是,因為各種原因,很多夫妻都不能走到最后,離婚率逐年攀升。上訴人 韓某 如果知道結婚最終會導致離婚,會和被上訴人王 某 結婚嗎?上訴人如果知道拿回自己多年來的血汗錢艱難至此,會不會在婚內對王 某 毫無戒心的轉賬 329500 元?

應該說 “雙方當事人如果能知道今天的結果,根本就不愿意認識,遑論結為夫妻?!?/p>

第二, 在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的情況下,上訴人如何能知道對方家庭在修建大棚?又如何知道對方家庭修建大棚的錢是王 某 出的?此情況前文已經論述。上訴人是 8 月 6 日看到對方提供的證據(jù)和答辯狀才知道這個情況,而且無法核實真?zhèn)巍?/p>

第三, 轉移財產不以提出離婚前和提出離婚后為時間節(jié)點,而且雙方從 2017 年 11 月分居就開始商量離婚事宜,并沒有再共同生活過。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第 47 條規(guī)定可知,夫妻一方在婚內轉移財產沒有時間節(jié)點的要求。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是 **年* 月提出離婚的,也無相關證據(jù)佐證。且對方代理人在答辯狀中也一再陳述,雙方只要一天不離婚就是夫妻。那么這么大額的財產,被上訴人王 某 怎么能夠輕易交給案外人而無需上訴人同意?

代理人認為,任何一方提出離婚的時間節(jié)點與此案的爭議事實無關聯(lián)性。 32 萬在婚內轉到案外人賬上的事實,就是轉移和隱匿財產,無任何其他合理解釋。

六.本案一審程序有誤,請二審法庭糾正。

首先, 原審法院即使有中止審理的法定事由,也沒有作出中止審理的決定,審理時間嚴重超過簡易程序審限。

其次, 上訴人要求調查令是原審法院要求上訴人證明 329500 元不是結婚后理財收入之后的事情。新的事由出現(xiàn),當事人要求依法收集新的證據(jù),沒有違背民事訴訟法證據(jù)規(guī)則之處。原審法院不予簽發(fā),沒有保障上訴人的訴訟權益。

再次, 簡易程序適用的要求是 “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 ”。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在答辯狀第三頁第2行陳述“在雙方就約定內容、字面意思存在較大分歧時,是應當由公正的法院對約定分歧意思予以糾正判斷”。 被上訴人的答辯足見本案分歧之大,不適合簡易程序。

最后,王 某 在一審法院通知的二次開庭時間 不到 xx市xx法院 應訴。過后去法官處接受詢問,就算法院能夠核對支付寶、微信、信用卡賬單的真假,也剝奪了上訴人合法的訴訟權利。因為王 某 開庭時未能到場,原審法院不應該再對此證據(jù)是否真實性作出判定,否則對上訴人不公。上訴人對上述賬單的真實性不認可,對原審法院據(jù)此證據(jù)作出的判決不能服判息訴。

七.上訴人的訴求并不違背公序良俗。

現(xiàn)代法律保護實際出資人的合法權利,不鼓勵女方通過婚姻獲取大額財產。如果上訴人轉給被上訴人的金額不多、不是上訴人多年工作辛苦積攢的全部財富;又或者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很長,被上訴人王 某 對家庭生活付出很多;再或者王 某 不是職業(yè)女性、收入低或者沒有收入; 如果有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上訴人根本就不會起訴。 上訴人一審只起訴了 17萬,也提出了平分。因為被上訴人反訴,不得已才追加訴訟請求到329500元。代理人認為,上訴人的合法訴求并不違背公序良俗,也就是希望對方對自己辛苦多年掙得的財產有所交代而已。請合議庭支持上訴人的合法訴求。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充分予以考慮并采納。謝謝!

此致

xx 市 中級人民法院

代 理 人:陜西合恒律師事務所

律師:柳雁琪

2020 年 8 月 11 日

第7篇 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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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審判員:

四川英特信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受本案被告成都溢陽茶壺餐飲娛樂有限公司、雷云友、王仕春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參與訴訟的代理人。接受案件后,我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取證,現(xiàn)經開庭調查,根據(jù)查明的事實,結合相關證據(jù)和法律,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物業(yè)服務合同均屬無效?!秶鴦赵何飿I(y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2款明確規(guī)定,前期物業(yè)服務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而本案的前期物業(yè)服務公司不是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故違背了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于無效?!兑珀柧G城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的簽訂也嚴重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和《物業(y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之強制性規(guī)定,即業(yè)主委員會選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沒有經過半人數(shù)且占過半面積的業(yè)主表決同意,因此,該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對業(yè)主及物業(yè)使用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沒有起訴的合同依據(jù),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二、原告從未向被告履行過物業(yè)服務義務,無權主張物業(yè)服務費。事實上,本案原告從來沒有向被告履行過諸如房屋維修、養(yǎng)護,水、電、氣設備維修、保養(yǎng),綠地、花木種植養(yǎng)護管理,垃圾清理,安全監(jiān)控、巡視、門崗執(zhí)勤,代繳水、電、氣、寬帶、垃圾清運費用等物業(yè)服務義務,并且,原告也沒有任何有效證據(jù)證明其曾向被告履行過諸如前述的物業(yè)服務義務,被告所舉的諸如保潔記錄等資料,不具有客觀性和關聯(lián)性,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履行了物業(yè)服務義務。相反,被告所在的附56-57號商鋪,早在建房過程中就已單門獨戶、大門朝外(有公證處保全的現(xiàn)場錄像光碟內容為證),自行直接獨立向相關部門申請了專用的水、電、氣、寬帶等配套設施,并直接向相關部門繳費(有繳費發(fā)票為證),而且,被告就56-57號商鋪聘請了專門的保安人員、物業(yè)管理人員、物業(yè)維護人員、保潔人員對商鋪外圍進行服務,有相關證人的書面證詞和出庭作證、相關人員的勞動合同、工資表等為證。因此,原告沒有向被告提供物業(yè)服務,卻主張物業(yè)服務費用于法無據(jù),應予駁回。

三、訴訟時效已過。假如(僅僅是一種假設),被告與原告存在真實有效的物業(yè)服務合同關系,那20xx年9月以前的物業(yè)服務費也超過訴訟時效,依法應予以駁回,因為合同約定費用每季付,即每季度的費用為一筆債務,按照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各筆債務應分別計算訴訟時效,而20xx年9月以前各季度的各筆費用均超過了訴訟時效。

四、滯納金違法屬無效。關于前期物業(yè)服務協(xié)議和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按照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滯納金屬于行政法領域的法律概念,它是特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特定行政法律義務而實行的一種行政執(zhí)行罰,它不能適用于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而且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形式的規(guī)定里面,根本就沒有滯納金這種違約責任形式,合同法也沒有授權當事人可以約定任意的違約責任形式。因此,本案合同里約定的滯納金違背國家法律規(guī)定,應屬無效,滯納金也應被依法駁回。

五、假如(僅僅是一種假設),物業(yè)服務合同真實有效,對被告也具有約束力,并且假如合同約定的也是“違約金”,而不是違法約定的“滯納金”,那原告主張的違約金也不應得到支持。因為,《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規(guī)定,對于違約金,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予以裁決,而本案中答辯人沒有給原告造成任何實際損失,相反,因原告的誤導和過錯,造成被告的汽車被盜、被損壞等重大損失,所以,原告不存在實際損失這個基礎和前提,并且原告也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其有任何實際損失,因此其主張的違約金也不應該得到支持。

六、原告主張的附61號物業(yè)的物業(yè)服務費與被告無關,被告沒有該處物業(yè),故應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本代理人特此發(fā)表以上代理意見,懇請法庭采納。

四川英特信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包樹林

20xx年11月28日

第8篇 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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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雙方就因乙方租用甲方________________門面事宜,達成以下協(xié)議:

1、具體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租用甲方門面,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到________________。形式為____年____簽。

3、付款方式:年租金為_________元整(大寫)。每_____年交一次房租。如果乙方生意好,甲方每年最多只能加______元,________元為上限。

4、乙方在租賃期間,自行裝修門面,甲方予以協(xié)助。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的簡易房的建設權力,并且在合同期內不被拆除。若是被城管拆除,甲方按照天數(shù)推出租金給乙方,無需其他補償。

5、乙方在經營中要遵紀守法,一切相關稅費由乙方自己承擔。在租賃期間,如要求退租門面,或是自己經營不善,甲方不退租金,乙方可以轉讓,但必須征得甲方同意。

6、水電的暢通及屋面漏水應由甲方負責。水電費由乙方自負,根據(jù)市場價格調整而調整。

以上合同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字: 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第9篇 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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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官:

山東理永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孫健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特別代理人依法參加訴訟?,F(xiàn)根據(jù)庭審調查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發(fā)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孫健是魯q/0110f號機動車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依法有權要求被告給付保險金。

原告孫健在被告處分別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并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的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保險期間為20xx年1月19日至20xx年1月18日。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時間為20xx年6月27日,在約定的保險期限內,按保險法的規(guī)定,被告應承擔保險責任,給付原告保險金。根據(jù)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原告因出險事故受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被告扣減、拒付保險金的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也違背保險分散風險和補償損失的職能。

二、 原被告間的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沒有向原告交付保險條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應履行的明確說明義務,對原告的訴訟費、交通費、車損等損失扣減免賠的理由并不成立。

1、被告沒有向原告交付保險條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應履行的明確說明義務。

基于最大誠信原則以及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性質,根據(jù)保險法及及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末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這里的“明確說明”,應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本案被告并沒有向原告提供過合同條款,對條款內容更末向原告提請實質上的合理注意,對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尤其是專業(yè)術語也沒向原告釋明過,被告在開庭時對是否已盡了明確說明之義務無證據(jù)出示。對于孫健在投保單上的簽字,表面上看意思表示一致,但被告給付的保險單上沒有寫明具體的保險責任免除條款。保險條款中的保險責任免除條款對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成為被告拒賠的理由。對于投保單背面的條款,被告甚至沒有在投保單文件正面,用黑體字、下劃綫或者大字體的方法進行特別處理。投保單背面提示的字號太小,使一般人或常人很難看清楚看明白。這種做法其實掩蓋了事實上的被保險人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本案在法庭調查中,雖然被告以該公司車輛保險條款為依據(jù)試圖說明提示了注意,但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本身不能證明保險人履行了說明義務。從本案不難看出,被告為保護自身利益,設立免除責任的條款,簽約時即不向原告提醒,也不作任何說明,致使我的當事人懵懂簽約或被迫接受其條款。

2、被告提供的免責條款是顯失公平的條款,對原告的訴訟費、交通費、車損等損失扣減免賠的理由并不成立。

被告援引了訴訟費、交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保險條款,但代理人認為,從交強險的立法設計來看,其保護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訂約的目的就是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獲得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障。而此類訴訟的提起,正緣于保險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損害賠償義務,因此,作為對違背立法原意的懲罰,理應由保險公司對訴訟費、交通費買單。

同時,我國新的《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按照“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的原則,該法條的適用效力顯然優(yōu)于交強險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及商業(yè)第三者險條款,因此,對原告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支付的3000元訴訟費及多次去被告處索賠而產生的1000元交通費用,應當由保險公司埋單。

庭審中被告提出應按國務院基本醫(yī)療目錄進行扣減醫(yī)療費的保險金理賠數(shù)額。基于上述理由,被告的該辯解也不能成立。何況,被告在庭審中并沒有提出哪些藥品是在國務院基本醫(yī)療目錄之外有效的證據(jù),該辯解只是保險公司內部的規(guī)定,其實質是依靠自己的強勢地位,免除自己的理賠義務。保監(jiān)會制定的車險條款規(guī)定除外責任的基本作用是為了明確保險人所應承擔的保險責任,而不是為了剝奪被保險人應享受保障的權利。因此說被告以該無效條款主張免責是不合理的也不是合法的。

關于原告的車損問題。根據(jù)合同法、保險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生出險事故后,保險人應出現(xiàn)埸定損、修復等工作,被保險人應當協(xié)助配合,因此保險金額及其標的物損壞產生的修復費或其它費用的舉證責任應由被告承擔。而當原告去被告處索賠時,被告給原告的車損核定的是1580元,理由是被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依據(jù)保險條款要扣除20%的損失。原告投保了不計免賠險,在正規(guī)汽車修理廠進行車輛維修花去1900元,出具了正規(guī)修車發(fā)票,被告卻仍然要按照事故責任扣減原告的車損,原告認為被告的辯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三、關于原告已付三者事故當天搶救檢查費用1509.2元的問題,被告應給予理賠。

20xx年6月27日事故發(fā)生當天,原告將三者張同秀就近送往日照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搶救,產生搶救檢查費用1509.2元,第二天直接轉院至日照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原告之所以沒有在交通事故訴訟中提及,是因為該交通事故造成三者張同秀醫(yī)療費損失就有近四萬元,已經遠遠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一萬元的限額,交通事故訴訟程序中又不處理商業(yè)險問題。所以原告現(xiàn)行墊付了事故當天的該筆搶救費用,等待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依據(jù)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向被告索賠。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日照市人民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病歷等材料印證,足以認定該筆搶救費用和本次交通事故的關聯(lián)性和真實性,被告拒賠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原告孫健是魯q/0110f號機動車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被告沒有向原告交付保險條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應履行的明確說明義務,對原告支出的搶救費、訴訟費、交通費、車損等損失扣減免賠的理由并不成立。懇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山東理永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振國

20xx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10篇 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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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房多賣情形下,多個當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處理?

a: 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簽訂數(shù)份買賣合同,在合同均為有效的前提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原則上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買受人:

(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2)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占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shù)額的多少及先后、是否辦理了網簽、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買受人中之一人起訴要求出賣人繼續(xù)履行買賣合同,出賣人以房屋已轉讓給他人為由提出抗辯的,法院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追加其他買受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他買受人另行提起訴訟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應當依據(jù)前款原則協(xié)調處理。

二: 當事人先后簽訂數(shù)份合同或簽訂陰陽合同,對房屋價款和履行方式約定不一致的,怎么處理?

a: 當事人之間就轉讓同一房屋先后分別簽訂數(shù)份買賣合同,合同中關于房屋價款、履行方式等約定存在不一致,當事人就此產生爭議的,應當依據(j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對于當事人在房屋買賣中確實存在規(guī)避稅收征管、騙取貸款等行為的,必要時可一并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也就是說,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避稅的,避稅的條款因違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仍應按照實際交易價格履行。

三: 以他人名義購房,借名人與登記人發(fā)生糾紛的,怎么處理?

a: 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jù)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這里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借名購房達成了書面協(xié)議,或有證據(jù)能夠證明借名的事實。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實際出資人為由,對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的除外。

四: 一方當事人確實為購房出資,但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系借名關系的,怎么處理?

a: 當事人一方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系,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jù)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也就是說,在此情形下,出資人只能向對方當事人主張雙方形成借款的債權債務關系,出資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五: 借用他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證住房,能否要求登記人將房屋過戶至借用人名下?

a: 借名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guī)的規(guī)定,借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者依據(jù)雙方之間的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條件的情況下,不可能通過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而達到規(guī)避購買條件,實現(xiàn)購買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六: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買方交付了房款,并實際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確定房屋歸其所有?

a: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出賣人未依約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提起房屋確權之訴,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其應當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出賣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堅持不變更的,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賣方未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的行為,屬于違反雙方買賣合同義務的行為,仍是合同糾紛,并不因為當事人付清了購房款,并實際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確認其享有物權。

七: 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的,違約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

a: 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構成根本違約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違約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權。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合同雙方均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xù)履行,愿意以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為代價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堅持要求繼續(xù)履行,經審查合同繼續(xù)履行不存在現(xiàn)實困難的,應當判決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約定金等約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實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八: 房屋買賣合同對定金性質約定不明確的,如何處理?

a: 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定金性質約定不明的,不應視為解約定金。所謂解約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

若房屋買賣合同中同時約定了解約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一方已構成違約的,在約定條件成就時解約定金處罰與違約金可以同時適用。

也就是買賣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定金為解約定金的,就不能視為解約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棄或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買賣合同。原則上定金與違約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約定金可以和違約金同時并用。在《北京高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的指導意見中》即規(guī)定:“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并約定了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jù)約定的定金性質一并主張違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jù)約定的定金性質一并主張解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應予支持。”

九: 房屋買賣合同因一方根本違約解除后,守約方可以主張賠償哪些損失?

a: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因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致使另一方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守約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房屋差價損失、轉售利益損失等可得利益損失的,應酌情予以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認定和計算可得利益損失時,應從守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守約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當擴大的損失、守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守約方因此獲得的利益以及守約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等因素予以確定。

也就是說,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房屋差價損失、轉賣他人所得額外收入,特別是在出賣方一房二賣,出賣人將房屋以高于買受人所出價格,賣于第三人的情形,買受人有權要求從出賣人轉售的更高房價款中分享利益。

十: 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后,如何處理?

a: 在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的情形中,形成的是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此時,無過錯一方所受的損失,主要是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喪失另訂其他有利合同的機會損失等)、締約花費的成本等損失,但締約過失的損失賠償數(shù)額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限。

十一: 房屋買賣合同侵害第三方優(yōu)先購買權的,如何處理?

a: 房屋的優(yōu)先購買權,一般因房屋租賃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若出租人轉讓房屋給第三人,侵害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承租人請求判決其與出租人在與第三人同等條件下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出租人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經審查承租人購買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具備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訴訟請求,并判決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依同等條件支付房屋價款,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根據(jù)案件實際情況要求承租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以證明其具備合同履行能力。

承租人在訴訟中僅要求法院確認其對房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而不要求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經法院釋明后仍堅持不變更的,對承租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具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人,提起侵害其優(yōu)先購買權訴訟的,在訴訟中,必須立即或擔保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而不能只主張侵犯優(yōu)先權,而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即不能自己不買,也不讓他人購買。

十二: 房屋買賣中,房產中介在居間合同中,具有什么義務?

a: 房屋中介機構對于房屋權屬狀況等訂約相關事項及當事人的訂約能力負有積極調查并據(jù)實報告的義務。

房屋中介機構違反忠實居間義務,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務費用及從事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有損失的,房屋中介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房產中介在居間合同中,主要提供的是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盡管房產中介作為非買賣合同當事人,無需對合同承擔法律責任,但房產中介應就其提供的訂立合同機會或媒介服務負責,若房產中介未適當履行其義務,對存在重大權屬瑕疵或其他瑕疵的房屋,本應或能夠發(fā)現(xiàn)其瑕疵,而僅因其不積極調查等消極行為未發(fā)現(xiàn)或未告知合同當事人,那么房屋中介機構不僅可能承擔退還居間費的損失,而且還可能會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十三: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產的,怎么處理?

a: 出賣人將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義轉讓給他人,買受人為善意的,可以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出賣人為夫妻一方,轉讓房屋行為符合受讓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有處分權的,另一方不得以其不同意為由對抗受讓人。

此種情形多發(fā)生在,存在多個共有人或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房產登記在一人或夫、妻一人名下,受讓人在購買時,已盡到適當審查義務的,已核實房產證登記名稱與出賣人名稱相符的,不應或不能發(fā)現(xiàn)房屋存在共有事實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應保護受讓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合同糾紛

審判長、審判員:北京齊致律師事務所濟南分所接受被上訴人北京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依法出庭參加訴訟活動?,F(xiàn)針對本案爭議的問題,結合相關規(guī)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判決結果公平公正,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無理,濫用訴權,企圖逃避制裁,推卸責任,公然置事實和法律于不顧,混淆黑白,依法不應支持。為此,請求二審法院明鏡高懸,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保護北京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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