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種設備檔案資料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檔案資料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做好特種設備檔案資料管理工作,明確公司特種設備檔案資料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特種設備檔案資料管理工作。
三、規(guī)定內容
1、特種設備檔案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1.2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檢驗報告書;
1.3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1.4特種設備的日常運行狀況記錄;
1.5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
1.6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歸口管理本單位所有特種設備檔案資料,應指派專人負責特種設備檔案資料的保管工作。
3、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應設立專門的檔案室或檔案柜用于保存特種設備檔案資料,保存期限原則上為3年,重要的見證資料應永久保存。
4、根據需要本單位可另外專門設立特種設備檔案資料管理機構。
第2篇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制度
1、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申報工作由設備科負責。
2、每年年初由設備科制定年度檢驗計劃并報有資質的檢驗單位。
3、特種設備的檢驗周期按特種設備有關法規(guī)、技術監(jiān)督局等監(jiān)察部門以及檢驗部門的要求進行
4、設備科根據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檢驗計劃,提前與有資質的檢驗單位預約檢驗時間。根據檢驗單位確定的檢驗時間,提前告知相關部門做好迎檢準備。
5、特種設備檢驗前,由使用部門按規(guī)定做好特種設備檢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如:清潔、清洗、檢修以及為安全檢驗而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6、特種設備檢驗時,設備科相關人員和使用部門人員應在場配合檢驗單位做好檢驗工作。
7、特種設備檢驗后,由設備科辦理領取檢驗報告的各項手續(xù)。特種設備存在問題時,設備科應將檢驗報告內指出的存在問題告知檢修部和使用部門。
8、特種設備檢驗時發(fā)現的問題,由設備科和使用科室組織整改。
9、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
第3篇 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定期檢查制度
1、根據檢驗周期,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申請對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安全閥進行定期檢驗,保證定檢率100%。
2、檢驗機構受理后,按相關要求積極做好檢驗前的準備工作。
3、在檢驗過程中,積極配合檢驗人員的檢驗工作。
4、對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非專業(yè)人員不得隨意拆卸、更動。
5、安全員應定期、不定期地根據設備使用時間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應及時妥善處理。
6、按設備的分類以掛牌保管人員為主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維護維修。
7、各種設備不得帶病運行,對管理維護不當而影響安全生產,經查出,由經理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對已造成危害的,應報上級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第4篇 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1、為了及時了解、掌握各時期的安全生產情況,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積極知道、主動地做好預防措施,確保安全生產,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會議制度,至少應每月召開一次安全會議,督促檢查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工作。
2、會議內容以特種設備安全為主,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1)了解特種設備的安全情況,存在的問題和注意事項,布置下一步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等工作。
(.2)學習特種設備安全規(guī)章制度、安全操作規(guī)程等知識,傳達上級部門的有關通知、文件精神。
(3)通報特種設備違章違紀、先進事跡。不良現象和不安全行為。
3、會議召集者在開會之前,應做好有關資料準備工作,會議上要討論研究解決的問題應列出,重要會議會后要下發(fā)會議紀要。
第5篇 特種設備開工告知申報辦理制度辦法
特種設備開工告知申報辦理制度
一、目的
為做好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等工作,明確公司特種設備開工告知申報手續(xù),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特種設備開工告知申報手續(xù)辦理工作。
三、規(guī)定內容
1、嚴格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的規(guī)定,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申報辦理特種設備開工告知審批手續(xù)。
2、應聘請取得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許可的施工單位實施其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和維修工程。
3、應督促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在開始施工前三個工作日,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
4、應要求并配合施工單位如實向負責辦理開工告知審批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提供施工工程的所有相關信息,如實填寫《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一式四份),并督促施工單位按要求配齊施工設備和作業(yè)人員。
5、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在書面告知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應接受并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實施的安全監(jiān)察,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按期按要求落實整改。
6、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特種設備開工告知申報辦理各項工作。
第6篇 工程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項目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能充分發(fā)揮特種設備(起重機械)的作用,提高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的作業(yè)質量,逐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安全、準確、迅速地完成特種設備使用,制定本制度。
一、明確職責。
麻涌預制場施工處實行“逐級管理、逐級負責、逐級考核”的管理模式。相關人員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調動各級管理(操作)人員的積極性,及時和正確的履行其職責,確保特種設備處于良好的狀態(tài)。
(一)機材辦公室為施工處特種(起重機械)設備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1、負責組織貫徹國家或上級有關特種設備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制定公司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并監(jiān)督實施。
2、組織開展特種設備狀態(tài)管理,對各單位的特種設備管理進行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巡視檢查工作,督促設備使用單位開展特種設備的“點(巡)檢”、“潤滑”以及“計劃維修”等工作,有權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下發(fā)隱患整改通知單和違章處罰單,確保設備處于完好狀態(tài)。
3、配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特種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和操作證的辦理工作。
4、負責特種設備事故處理工作、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對特種設備事故的責任者和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
(二)、特種設備管理單位及管理責任人的主要責任為:
1、認真貫徹項目部有關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2、使用班組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3、明確單臺設備管理責任人并落實相應的職責,使用前與操作人員相互確認,搞好計劃檢修工作,確保設備處于完好狀態(tài),并對管理責任人進行工作質量考核。
4、明確維護保養(yǎng)責任人員并制定維護保養(yǎng)制度及維護保養(yǎng)定檢部門,對維護保養(yǎng)人員工作質量進行考核。
5、定期進行負荷或預防性試驗及檢測,以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行。
6、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和維護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操作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并取得特種作業(yè)上崗證后方準作業(yè)。
7、對經常性發(fā)生故障的部位,設備管理單位及管理責任人應認真分析,制定維修措施,盡量從根本上杜絕故障發(fā)生。
8、特種設備發(fā)生事故,要會同項目部機材部、質安部等做好事故分析和處理工作,有權對設備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并上報項目部執(zhí)行。
9、做好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日常使用狀況,日常維護保養(yǎng),運行故障和事故等記錄工作。
(三)、維護保養(yǎng)人員的職責
1、搞好日常維護、周末清洗和定期維護工作配合操作人員檢查和維修好設備。
2、建立單臺設備潤滑部位和潤滑點,繪制潤滑圖表,定期加油和清洗換油,保證設備良好的潤滑。
3、對有軸和孔配合的部位以及有摩擦面的機械部分,每周要進行一次潤滑。對沒有注油點轉動部位,應用稀油壺點注各轉動縫隙中,以減少機械的摩擦和銹蝕,潤滑時必須全車停電(電動潤滑系統除外),懸掛標示牌。
4、定期檢查(見附表二、三、四),及時修復或更換嚴重磨損的零件(含鋼絲繩等)。
5、對損壞的特種設備需進行焊接作業(yè)及大、中修時,必須報項目部機材部,項目部總經理經理批準后實施,嚴禁私自焊接、維修設備。
(四)、操作人員的職責:
1、操作人員在獨立使用設備前,必須經使用單位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后,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yè)知識后方可操作。操作人員須持證上崗。
2、嚴格執(zhí)行總公司、項目部和施工處特種設備的操作規(guī)程和有關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嚴禁超負荷超規(guī)范使用設備。
3、在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向使用單位負責人報告,危及安全的,要停止工作。
第7篇 特種設備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制度
1目的
1.1 為加強本公司特種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明確各部門特種設備的安全職責,保證生產正常秩序。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如本制度與國家相關法規(guī)、標準相矛盾,應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為準。
1.2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我司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蒸汽、壓縮空氣、液化氣、管道)、工業(yè)氣瓶(溶解乙炔氣瓶、液化石油氣瓶、氧氣瓶、二氧化碳氣瓶、氬氣瓶、氮氣瓶)、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叉車)。
2適用范圍
公司范圍內特種設備管理全過程
3引用文件
3.1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3.2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
3.3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
3.4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
3.5在用壓力容器檢驗
3.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fā)證
3.7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3.8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jiān)察規(guī)定
3.9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
3.10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3.11《氣瓶顏色標記》
3.12《焊接與切割安全》
3.1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3.14《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guī)定》
4職責
4.1 部門職責
部門 | 職責 |
安全組 | 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根據國家、省、市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對公司所有特種設備(特種作業(yè)人員)進行全面安全管理工作,特種設備管理制度文件的制定,特種設備定期報檢、報停、報廢、檢查等工作,確保公司特種設備安全、有效使用。 |
動力班 | 1、協助安全組進行特種設備管理制度文件的制定。 2、電梯檢驗記錄、技術檔案的管理。 3、負責對特種設備各安全附件(安全閥)的送檢工作,嚴格遵守定期檢驗制度。 4、對鍋爐、壓力容器(廠區(qū)公共容器)、壓力管道(蒸汽、壓縮空氣、液化氣、co2管道)、電梯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安全技術檔案、預防性維護、維修及日常能源供應的管理。 |
設備班 | 1、對起重機械進行日常管理和一般性維修。 2、對叉車進行一般性維修。 3、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表、測溫儀表、液面計等)各計量附件的檢驗以及對強制檢驗的壓力表進行外出送檢工作及其安全技術檔案的管理。 |
采購班 | 工業(yè)氣瓶的采購、貯運、收發(fā)及氣瓶安全技術檔案的管理。 |
各使用部門 | 1、嚴格遵守國家及公司的各項特種設備安全制度,協助有關主責部門對本部門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日常預防性維護與例行檢查,對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并將發(fā)現的問題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2、對本部門的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管理,法定檢驗資料、報告及相關技術檔案的存檔、負責對本部門停用、報廢的特種設備辦理在公司內相關手續(xù)。 3、對本部門的特種設備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技術檔案的 管理。 |
4.2人員職責
4.2.1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1)制定特種設備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2)傳達并貫徹有關部門下達的各項安全指令。
3)參與制定壓力容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4)對各項規(guī)章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5)督促檢查壓力容器及其附屬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6)組織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7)解決有關人員提出的問題,如不能解決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4.2.2使用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1)傳達并貫徹公司及安全組下達的各項安全指令。
2)協助制訂特種設備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3)對本部門特種設備規(guī)章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4)制訂本部門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定期保養(yǎng)、定期檢測、檢修計劃,并實施。
5)對操作人員進行培訓和教育,并做好相關記錄。
6)解決操作人員提出問題,如不能解決應及時向科領導和安全組報告。
7)建立本部門特種設備運行記錄、檢查記錄、檢修記錄、修理、更改記錄的使用檔案。
5、本制度特種設備的含義:(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相關的設施。)
5.1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23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5.2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最高工作壓力
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5.3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最高工
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18mm的管道。
5.4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額定
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5.5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5.6氣瓶是指適用于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的
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6、特種設備及其附件的選購
6.1公司采購特種設備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時,必須選擇具有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認可證》等法定資格的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采購班與采購者應對所購產品的安全質量負責。
6.2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管理辦法(試行)》和《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
6.3購置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安全防護裝置、附件齊全有效。設備須隨機附帶產品合格證、產品生產許可證、安全檢驗質量監(jiān)督證明及有關技術資料。
7 、特種設備的安裝、修理與改造
7.1、特種設備在安裝、修理與改造前由安全組負責對特種設備安裝承攬單位進行安全資質審查、驗證,公司工程承擔部門、承接單位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辦理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施工手續(xù),批準后,方能施工。未通過安全資格驗證的單位,和辦理安裝、改造、維修施工手續(xù)的,禁止在公司內承接各類特種設備的安裝、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維護保養(yǎng)工作。
7.2特種設備安裝、修理、改造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法規(guī)、標準進行施工,確保工程安全質量。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施工和調試工作,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7.3安裝、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單位必須出具真實反映施工質量的安裝(修理、改造)質量證明書或工程自檢合格報告書,由工程承擔部門組織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性檢驗,做出檢驗結論,經驗收合格后轉入固定資產,方可投入使用。
7.4建設項目中的特種設備安裝完工后,在總項目未完成前,因生產急需使用的,由使用單位向工程承擔部門提出申請,由工程承擔部門及時組織安裝、使用單位及安全安全科進行預驗收,合格并辦理驗收手續(xù)方可轉入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并納入日常管理。
7.5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壓力管道)的安裝、維修或改造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23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工程承擔部門及安全組。
8特種設備的使用
8.1公司使用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等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省、市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8.2公司不得制造、改造特種設備、壓力容器承壓部件,各使用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的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8.3新增特種設備,各使用部門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將特種設備圖樣(包括總圖、安全圖及主要部件圖)、其它元件的強度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各安全附件合格證明書、各特種設備的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及水壓試驗證明、安裝說明書及使用說明書)、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等報安全組,由安全組協助辦理有關檢驗手續(xù)。沒取得監(jiān)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不得使用。
8.4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公司應按國家有規(guī)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23日內,持監(jiān)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地區(qū)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注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安全檢驗合格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8.5特種設備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fā)生特種設備事故后,以及停用一年以上時,本次使用前,公司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必須消除影響安全的隱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8.6公司以及有關使用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設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8.7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的相關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作業(yè)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管理或者作業(yè)工作。
8.8各使用部門根據本部門所使用的特種設備情況,制定相關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嚴格執(zhí)行。
8.9特種設備的使用部門每年定期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并做好相關記錄。
8.10公司內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并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維修說明、監(jiān)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8.11特種設備的相關管理部門及使用部門應按有關規(guī)定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具體如下:
8.11.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術文件和資料。
8.11.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特種作業(yè)人員教育的記錄。
8.11.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8.11.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臺帳、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
8.11.5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分工如下:
序號 | 資料類別 | 資料內容 | 保管部門 | 保存期 |
1 | 驗收技術文件 | 出廠的技術文件、產品合格證 | 各主責部門 | 永久 |
2 | 日常運行 | 日常運行、日常保養(yǎng)檢查記錄 | 使用部門 | 五年 |
3 | 檢查記錄 | 定期檢查記錄 | 使用部門 | 永久 |
4 | 定期保養(yǎng)記錄 | 保養(yǎng)記錄表 | 各主責部門 | 五年 |
5 | 安全教育記錄 | 安全教育資料及記錄 | 使用部門 | 二年 |
6 | 設備、安全附件技術資料 | 檢驗報告書、合格證等 | 各主責部門 | 永久 |
7 | 日常維修、改造,大、中修記錄。 | 有關鑒定資料維修記錄表 | 各主責部門 | 永久 |
8 | 事故記錄 | 車輛、人員傷害事故報告書 | 使用部門 安全組 | 永久 |
9 | 其它 | 上級主管部門、安全監(jiān)察部門檢查記錄 | 安全組 | 永久 |
注:氣瓶的相關技術資料由供應商保存,采購科負責對瓶身合格標志的監(jiān)控工作。
9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
9.1特種設備的使用部門對本部門所使用的特種設備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對出現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使用部門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對存在安全運行的,及時上報有關主管部門,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2在用特種設備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定期檢驗要求,要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9.3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期進行檢驗的,使用部門必須申明理由,提前三個月提出申報,經本部門責任人確認后報安全組,由安全組將根據具體情況申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延期檢驗工作。
9.4按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特種設備需定期進行檢驗,具體規(guī)定如下: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周期 | ||||
鍋爐 | 外部檢驗 | 每年進行一次 | ||||
內部檢驗 | 每2年進行一次(移裝、停運1年后啟動、大修或改造以及其他) | |||||
水壓試驗 | 每6年進行一次(無法進行內部檢驗則每3年進行一次) | |||||
固定式 壓力容器 | 年度檢驗 | 每年進行一次 | ||||
全面檢驗 | 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6年一次 | 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每3年一次 | 石墨制非金屬壓力容器;每5年一次 | 玻璃纖維增強熱固性樹脂壓力容器每3年一次 | ||
耐壓試驗 | 每兩次全面檢驗期間內進行一次 | |||||
壓力管道 | 在線檢驗 | 每年進行一次 | ||||
全面檢驗 | 安全狀況等級1、2級。 每6年進行一次 | 安全狀況等級3級·每3年進行一次。 | ||||
起重機械 | 每2年進行一次 | |||||
廠內機動車輛 | 每年進行一次 | |||||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閥 | 每年進行一次 | |||||
壓力管道、氣瓶壓力表 | 每年進行一次 | |||||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表 | 每半年進行一次 |
1)移裝鍋爐投運前。
2)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運行一年后。
3)鍋爐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復運行前。
4)根據上次內部檢驗結果和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
9.6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合格后必須進行耐壓試驗:
1)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換主要受壓元件的。
2)改變使用條件且超過原設計參數的。
3)更換襯里在重新襯里前。
4)停止使用兩年重新復用的。
5)新安裝的或移裝的。
6)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
7)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懷疑的。
10特種設備的停用、報廢、遷移管理:
10.1已報停的特種設備不準繼續(xù)使用。
10.2壓力容器停用一個月以上(包括一個月),使用部門應向安全組提出申請,并落實下述停用期間維護保養(yǎng)措施。
10.2.1各使用部門對各報停設備切斷電源,做好相關的圍蔽及標識。
10.2.2停止運行尤其是長期停用的容器,要將其內部介質排除干凈。特別對腐蝕性介質,要進行排放,置換和清洗、吹干。
10.2.3保持容器內部干燥和潔凈,清除內部的污垢和腐蝕物質。防腐層破損處一定要予以修補。
10.2.4壓力容器外壁涂刷油漆,防止大氣腐蝕。要注意有保溫層的容器保溫層下的防腐,支座處的防腐等。
10.3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使用年限,使用部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10.4凡因公司各項生產經營需要,而要對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的停用、報廢、遷移的,各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向安全組提出,并負責對設備進行辦理公司的報廢手續(xù)。
10.5如公司出售的特種設備,購買方需繼續(xù)使用時,如在有效使用期內,必須辦理過戶手續(xù),辦理過戶時,有關業(yè)務部門必須要求購買方在過戶登記表中填寫好本公司法人代碼(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購買方公司的公章。
10.6如出售公司內已辦理停用手續(xù)的特種設備,而購買方日后需繼續(xù)使用的,由相關方協商對該設備進行重新檢驗工作,經技監(jiān)局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辦理過戶手續(xù)。
10.7如出售公司內部已辦理報廢手續(xù)的特種設備時,相關業(yè)務部門外賣時必須要求金屬回收公司或相關單位出具特種設備的回收證明及設備破壞性處理證明。
10.8以上手續(xù)事項必須全部辦理完畢,相關業(yè)務部門才能進行特種設備的有關移交手續(xù)。
11交接班管理:
11.1各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提前到達本崗位進行交接班工作。
11.2交班人員在交班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接班人員對交接班人員的當班記錄進行查閱,全面了解特種設備的運行情況,以及聽取交班情況介紹。
11.3交接班要嚴肅認真,嚴禁崗外交接班。
11.4交接班雙方共同按交接班記錄,逐項實地認真檢查和記錄,接班人員認為具備接班條件,經
雙方簽字認可,接班人員立刻上崗,交班者方可離去。
11.5如本人是當日最后一班,要將按規(guī)定停止設備,落實好下班“三件事”,確保沒有安全隱患的前提下,方可離去。
11.6交接班前如遇到應急事故,必須待處理完畢后才可交班,接班人員應主動了解事故情況,并協助處理事故。
12油罐的安全運行管理
12.1 設有貯油區(qū)的工藝流程圖,注明各貯油罐內液體的最高液位,加熱溫度。
12.2 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和掌握管路分布及流向,和閥門的用途,以便一旦發(fā)生事故或火災時,能迅速正確處理。
12.3輸油時油管入口要與油罐車車體進行跨接。
12.4 禁止懸空向罐內輸油,以免產生靜電。
12.5 向罐內輸油的油泵能力不應超過呼吸閥的工作能力,以免損壞油罐。
12.6 雷電時應停止輸送油,防止雷電感應而引起火災事故。
12.7在開啟管路時,應緩慢進行,防止產生強烈水錘效應損壞設備。在開啟蒸汽管路之前,應放 凈管內冷凝水。
12.8嚴格監(jiān)視油罐內的加熱溫度,不得超過90oc。否則,油中水分可能突然沸騰,形成油沫,造成跑油。
12.9清洗含有硫化物的貯油罐時,必須不斷用水澆灑,保持潮濕,防止硫化鐵自燃。清除出來的硫化鐵,應運出貯油區(qū)外處理。
12.10 應定期檢查管道連接密封性能,呼吸閥工作性能,阻火器接地裝置電阻,泡沫設備和消火栓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壓力容器管理
12.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
12.1壓力容器的使用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制訂安全操作規(guī)程,包括如下內容:
12.1.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12.1.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12.1.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門,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報告程序。
12.2壓力容器在使用過程中,遇到下列情況應立即停車
12.2.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12.2.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12.2.3安全附件失效;
12.2.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12.2.5發(fā)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12.2.6過量充裝;
12.2.7壓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12.2.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fā)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12.3應急處理
12.3.1壓力容器一旦發(fā)生事故,操作人員一定要保持鎮(zhèn)靜,不能驚惶失措。
12.3.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一時查不清事故原因時,應迅速報告上級,不得盲目處理,在事故未得到妥善處理之前,不得擅離崗位。
12.3.3當壓力容器發(fā)生超壓時,應迅速切斷外來壓力源的進氣(汽)閥門,并打開泄壓閥門,使壓力容器的壓力迅速降低。
12.3.4迅速開啟手動安全泄壓裝置泄壓。
12.3.5采取其他有效的降壓、降溫措施。
12.3.6必要時應采取緊急停車措施,停止該設備運行。
13.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管理
13.1容器本體
13.1.1除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法規(guī)性檢驗外,各使用部門每年至少對壓力容器進行一次外部檢查,并做好記錄。
13.1.2壓力容器及其附屬管道選用的安全閥、壓力表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嚴格按規(guī)定在有關部位上裝設。
13.2安全閥
13.2.1每個壓力容器按應按有關規(guī)定裝設安全閥,安全閥的型式以及選用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13.2.2安全閥有下列情況的,應停止使用并更換。
1)安全閥的閥芯和閥座密封不嚴且無法修復。
2)安全閥的閥芯與閥座粘死或彈簧嚴重腐蝕、生銹。
3)安全閥選型錯誤。
4)安全閥校驗后,其整定壓力,回座壓力、密封性等檢驗結果使用部門應記入鍋爐技術檔案。
5)壓力容器本體及其管道的安全閥按計量管理部門的要求,每年強制檢驗一次。
13.3壓力表
13.3.1選用的壓力表,必須與壓力容器的介質相適應。
13.3.2壓力表的刻度限值應為最高工作壓力的1.5~3.0倍,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
13.3.3壓力容器本體的壓力表按計量管理部門的要每半年強制檢驗一次,附屬管道的壓力表和測溫儀表應按計量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檢驗。
13.3.4壓力表的刻度盤上應劃紅線指示出工作壓力。
13.3.5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或更換。
1)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不能回到限止釘外,無限止釘的,無壓力時,指針距零件的數值超過壓力表的允許誤差。
2)表盤封面玻璃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
4)表內彈簧管泄漏或壓力表指針松動。
5)其他允許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
14壓力容器維修管理
14.1壓力容器一般小修工作由動力科負責。
14.2公司不得進行壓力容器本體修理工作。
14.3公司各使用部門持有效操作證人員可以進行下述保全工作。
14.3.1清除內部殘渣;
14.3.2涂防銹油及面漆;
14.3.3拆裝閥門、壓力表、安全閥、爆破片、溫度計、液位計等。
14.4壓力容器需進行本體修理時,應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
14.5屬重大修理的(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矯形、控補、和規(guī)定范圍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和重大改造的(壓力容器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在修理前,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完畢后,應報勞動行政部門重新檢驗合格后,方準投入使用。
14.6動力科應將修理記錄存入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14.6.1修理的原因、容器的修理部位簡圖;
14.6.2所用鋼材、焊條、管件等的質量證明;
14.6.3如修理用材料與壓力容器原始材料不同,則應有材料代用的審批手續(xù);
14.6.4修理后填寫的修理工藝實施記錄,安全裝置檢修記錄等。
14.7壓力容器修理安全注意事項有:
14.7.1壓力容器帶壓時不能對主要受壓部件進行任何修理和緊固工作;
14.7.2壓力容器內部為有毒或易燃介質時,在修理前必須徹底清理,經惰性氣體置換后再經空氣置14.7.3應嚴格執(zhí)行動火制度;
14.7.4如全系統中僅對某臺壓力容器進行修理,系統未曾停止運行,則應用盲板將壓力容器與系統
隔斷。
14.7.5進入壓力容器內修理,容器外應有人配合和監(jiān)護,并應注意容器內部是否通風。
14.7.6檢修后應清理壓力容器內的雜物和是否遺留下工具等,特別要防止殘留下能與工作介質發(fā)生化學反應或引起腐蝕的物質。
壓力管道管理
15使用管理
15.1管道安裝及驗收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單位必須持有型式試驗單位資格證書。
15.2應急處理
15.2.1壓力管道一旦發(fā)生事故,操作人員一定要保持鎮(zhèn)靜,不能驚惶失措。
15.2.2壓力管道操作人員一時查不清事故原因時,應迅速報告上級,不得盲目處理,在事故未得到妥善處理之前,不得擅離崗位。
15.3.3當壓力管道發(fā)生漏氣(汽),并危及壓力管道安全運行時,應迅速切斷外來氣(汽)源。
15.4.4迅速開啟手動安全泄壓裝置泄壓。
15.2各壓力管道必須嚴格按國家標準進行標識,具體如下:
15.2.1管道基本色:蒸汽管道——鋁色;壓縮空氣、co2——管道淺藍色;液化石油氣——黃褐色。
15.2.2每條壓力管道應標明流體名稱以及流體流向的標識。
15.2.3對各壓力管道的閥門做好區(qū)別于“常開”或“常閉” 以及介質出口的安全標識管理。
16維修、改造
16.1不準在有壓力的管道上進行任何檢修工作,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在有壓力的管道上進行檢修工作時,應按照有關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6.2對壓力管道進行重大改造時,其技術和管理要求應與新建壓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16.3做好在開始檢修前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運行值班人員必須作好一切必要的切換工作,
保證檢修管道與其它部分隔斷,對電動閥門還應斷電源,并掛警告牌,且要把詳細的工作內容記錄在值班日志中。
16.4對輸送易燃介質的管道進行改造、檢修時,工程承擔科必須作成專題報告,經安全組及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人審批后方可施工作業(yè)。
16.5工程承擔科以及相關部門根據檢修情況及時周知可能受檢修工作影響的部門。
16.6管道檢修工作前,檢修管段必須打開閥門,排出管道內的介質,直至表壓為零。以防止閥門不嚴密時漏泄的介質積聚在檢修的管道內。
16.7有關管理維修人員在接到運行值班人員關于許可工作的通知以后,才可進行工作。開始工作前,
檢修工作負責人必須會同值班人員共同檢查,需檢修的一段管道確已可靠地與運行中地管道隔斷。
16.8在管道上進行長時間的檢修工作時,檢修管段應用帶尾巴的堵板和運行中的管段隔斷,或將它們之間的兩個串聯嚴密不漏的閥門關嚴,關閉的閥門和打開的疏水閥或放水閥應上鎖并掛警告牌。
16.9檢修工作完畢后,檢修工作負責人應會同運行值班人員檢查工作確認已完結,加裝的堵板已經拆除,管道已恢復常態(tài),工作場所已經清理完畢,所有檢修人員已經離開,然后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鎖鏈。
16.10在可能有易燃氣體的地方進行檢修工作時,應遵守以下要求:
16.10.1工作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擔任監(jiān)護工作;
16.10.2應使用銅制的工具,以避免引起火花(必須使用剛制的工具時,應上黃油),禁止穿有鐵釘的鞋;
16.10.3工作人員感到不適時,應即離開工作地點,到空氣流通的地方休息;
16.10.4可用儀器或肥皂水檢查易燃氣體管道是否泄漏,禁止用火焰檢查。易燃氣體管道內部的凝結水發(fā)生凍結時,應用蒸汽或熱水熔化,禁止用火烤。
16.10.5檢修后的易燃氣體管道,須進行易燃氣體泄漏試驗,經檢驗合格后,才可恢復管道的使用。
17日常保養(yǎng)
17.1各有關部門必須規(guī)定各管理進行日常檢查及保養(yǎng),并作好檢查記錄。
17.2各使用部門密切注意壓力管道的使用環(huán)境情況,對存在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17.3壓力管道檢驗、檢查周期
管道名稱 | 檢驗周期 (1次) | 檢驗級別 | 檢驗部位 | 檢驗部門 | 備注 |
所有壓力管道(新建、改建、擴建) | 按勞動行政部門要求進行 | 法定檢驗 | 全檢 | 市特種設備 監(jiān)察檢驗所 | 根據法定檢驗同期進行 |
液化氣管道 | 每星期 | 日常檢查 | 管道接口 | 動力科 各使用部門 | 使用部門 每兩小時一次 |
壓縮空氣管道 | 每星期 | 日常檢查 | 閥門 | 動力科 各使用部門 |
工業(yè)氣瓶管理
18采購
18.1 公司采購的各種工業(yè)氣瓶應符合國家頒布的《氣瓶安全監(jiān)督規(guī)程》的規(guī)定,并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技術檢查,且出具有檢驗資料。對使用期滿和送檢未合格的氣瓶,均不準使用。
18.2 工業(yè)氣瓶的采購、貯運、收發(fā)工作由供應部采購科負責。
18.3 工業(yè)氣瓶購買或重新充裝驗收時,應核對氣體品名和鋼瓶檢驗日期。檢查瓶體、瓶閥及附件,如有損壞、變形應拒絕接收。其中液化石油氣鋼瓶的瓶座、護罩(護手)應齊全。
19.運輸、儲存
19.1工業(yè)氣瓶搬運時要輕裝輕卸,從車輛卸落地面時要用厚橡膠和木板隔墊,以防碰出火花,不得拖拉、摔落、溜坡、要防止?jié)L動。
19.2禁止使用叉車、電瓶車、電磁吸盤、鋼絲繩、鏈條等吊運工業(yè)氣瓶。
19.3 運輸各種氣體空鋼瓶,應與裝灌有氣體的鋼瓶采取相同的安全措施。
19.4發(fā)現氣瓶漏氣時,迅速打開庫門通風,立即把氣瓶移至安全場所。
19.5搬運氧氣瓶時操作人員嚴禁穿用沾有油脂或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禁止單人扛氧氣瓶,氧氣瓶存放間應與油脂類物品的距離不少于5米。
19.6 工作完畢、工作間隙、工作點轉移之前都應關閉瓶閥,戴上瓶帽。
19.7禁止在工業(yè)氣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纏繞掛橡皮管等物。
19.8 配戴可卸式瓶帽的氣瓶,使用后應將瓶帽重新戴好,配戴固定式瓶帽的,使用中原則上不得卸下瓶帽。同時要保證防震圈完好,并固定在規(guī)定的位置上。
19.9 工業(yè)氣瓶發(fā)放領用時先進倉的先發(fā)用。
19.10 必須對氣瓶的入庫與發(fā)放實行登記的制度;(登記內容應包括:氣瓶類別、編號、完檢周期、外觀檢查,入、出庫時間和領用部門、管理責任人等)詳見《氣瓶進出倉檢查表》。
19.11氣瓶外觀應無缺陷、無機械性損傷和嚴重腐蝕;表面漆色和字樣應符合規(guī)定:
19.12工業(yè)氣瓶應存放于陰涼通風的倉間內,倉溫不宜超過23oc,并要遠離火種、熱源、防止陽光直射和防止照明、閃電及靜電作用。庫內溫度過高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19.13 工業(yè)氣瓶存放間內地面要平穩(wěn)而粗糙不滑,不應同外界地溝(坑)或地漏孔連通。存放間內必須有通風換氣孔。
19.14 工業(yè)氣瓶入庫貯存時,應直立放好,并用鏈條等物對氣瓶加以固定,以防止氣瓶傾斜摔傷。空瓶與滿瓶分開存放,要有明顯的標記,并按規(guī)定保持一定間距。
19.15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鋼瓶應分開貯存在專用倉間內,應與易燃物品分開存放,切忌與油脂、金屬、粉末混貯混運,室內照明和通風設備必須采用防爆型。
20安全操作要求
20.1 瓶帽、瓶閥,易熔合金塞,底腳圈及防振動圈等附件應完好。
20.2作業(yè)現場工業(yè)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五瓶;若超過五瓶,但不超過二十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二十瓶以上時,必須設置二級瓶庫。
20.3使用時應先檢查氣瓶瓶閥、減壓器、壓力表、管道、儀表,其連接部位必須牢固可靠,不泄漏。嚴禁在漏氣的情況下使用。氣瓶氣密檢查應用肥皂水(氧氣瓶要用無脂肥皂)或洗潔精,嚴禁用明火檢查。應有開啟和關閉瓶閥的專用手輪或手柄。
20.4使用液化石油氣、溶解乙炔氣等易燃氣體、安裝減壓器、壓力表、管道,接頭時必須用防止產生火花的專用工具,開關瓶閥專用工具或匯流排閥門時應緩慢操作,不準使用長板手、管鉗等工具。
20.5 開啟氣瓶閥時,操作者應站在瓶閥氣體噴出方面的側面。開啟氣體瓶閥時應緩慢,不要超過一轉半,一般情況下只開啟四分之三轉。
20.6使用乙炔氣瓶注意事項:
20.7乙炔氣最高工作壓力禁止超過0.147mpa(1.5kgf/cm2)表壓。
20.8禁止使用紫銅、銀或含銅量超過70%的銅合金制造與乙炔接觸的儀表,管道等零件。
20.9乙炔氣瓶嚴禁在地面上臥放并直接使用。一旦要使用已臥放過的乙炔氣瓶,必須先直立后,靜止20分鐘再連接乙炔減壓器后使用。
20.10乙炔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及電氣設備,防止爆曬,與明火炬離一般不小于10米。
20.11使用乙炔氣瓶時必須裝有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
20.12 在短距離內移動乙炔瓶時,可將氣瓶稍傾斜,用手來移動,要移動到另外場所,應使用橡皮輪胎的手推車或人力三輪車來運輸。
20.13使用液化石油氣注意事項:
20.14液化石油氣瓶應加裝減壓器,禁止用膠管同液化石油氣瓶直接連續(xù)使用。
20.15液化石油氣瓶內剩余殘液應還回充氣站處理,禁止隨便傾倒。
20.16液化石油氣點火時,應先點燃引火物,后打開瓶閥,不要顛倒次序。
20.17 石油氣對普通橡膠導管和襯墊有腐蝕作用,必須采用耐油性強的橡膠導管和襯墊。橡膠導管的爆破壓力不應少于最大工作壓的4倍,膠管的長度盡量要短。
20.18 使用液化石油氣瓶時,氣瓶應平穩(wěn)放置在空氣流通的地面上,同明火(火星飛濺、火花)與熱源距離必須在5米以上。
20.19 嚴禁用烘、烤、煮、蒸等方法對鋼瓶直接加熱蒸發(fā);嚴禁臥放或倒立使用。
20.20 嚴禁鋼瓶互灌,要保持鋼瓶清潔。
21 使用氧氣瓶注意事項:
21.1 使用前,應稍打開吹走瓶閥上粘附的細屑或臟污后立即關閉,然后裝上減壓表再使用。
21.2 禁止在帶壓力的氧氣瓶上以擰緊瓶閥和墊圈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
21.3 嚴禁讓粘有油脂(油污)的手套、棉紗和工具等同氧氣瓶、瓶閥、減壓表及管路等接觸。
21.4 操作中氧氣瓶距離乙炔發(fā)生器、乙炔氣瓶、明火或熱源應大于5米。在室外使用時,氧氣瓶必須安放在陰涼位置,以避免爆曬。
21.5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壓縮空氣吹凈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試壓和氣動工具的氣源。
21.6 禁止用氧氣對局部焊接部位通風換氣。
21.7氧氣瓶和液化石油氣瓶與電焊在同一工作地點使用時,瓶底應墊以絕緣物,以防氣瓶帶電。
22使用中氣瓶的定期檢查:
22.1 使用中的氣瓶要用肥皂水(或洗潔精)進行氣密性檢查,應每班檢查一次。鑄造科熔鋁爐用的液化石油氣瓶,因靠近爐區(qū)應增加采用聞氣味方法每小時檢查一次。檢查的項目主要是氣瓶角閥、減壓器各處的接頭、乙炔氣回火防止器,并做好檢查記錄。
22.2如在使用過程中氣瓶有泄漏的,凡瓶閥損傷和閥桿明顯變形、螺牙松脫等原因而影響安全使用和密封的,應馬上通知供應部采購科進行退瓶處理。易燃和助燃氣體的氣瓶,必須立即當班清走,當班不能處理完畢的應延班直至處理完成。其它氣體的氣瓶當天內清走。
22.3乙炔干式回火防止器每月應檢查一次,并清洗殘留在器內的煙灰和污跡,以保證氣流暢通,工作安全可靠。
22.4減壓器的安全使用:
22.4.1 各種氣體專用的減壓器。必須選用符合氣體特性的專用減壓器,禁止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減壓器,嚴禁換用和替用。
22.4.2 減壓器在專用氣瓶上應安裝牢固。采用螺扣連接時,應擰足5個螺扣以上,采用專門夾具壓緊時,裝卡要平整牢靠。
22.4.3 減壓器接通氣源后,如發(fā)現表盤指針遲滯不動或有誤差,應由計量科送交當地勞動、計量部門批準的專業(yè)部門修理,禁止自行調整。
22.4.4 禁止用棉、麻繩或一般橡膠等易燃物料作為氧氣減壓器的密封墊圈。
22.4.5 溶解乙炔氣和液化石油氣、液體二氧化碳瓶等用的減壓器必須保證減壓器位于瓶體最高部位,防止瓶內液體流出。
22.4.6 減壓器調壓的順序是:先開啟氣瓶的瓶閥,然后慢慢壓緊壓力調節(jié)桿使表針升至合適的位置上,禁止超出紅色警戒線和規(guī)定的工作壓力范圍。
22.4.7 減壓器卸壓的順序是:先關閉氣瓶的瓶閥,然后放出減壓器內的全部余氣,放松壓力調節(jié)桿使表針降倒o位。
22.4.8 減壓器的儀表每班必須檢查,如發(fā)現失靈,立即更換。減壓器要求每年檢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檢驗一次,減壓器的兩個壓力表正面與調壓手柄方向要保持一致。
23檢驗
23.1幾種常用氣瓶的檢驗周期
序號 | 氣瓶名稱 | 使用期 | 檢驗期 | 備注 |
1 | 乙炔氣 | 3年 | ||
2 | 氧氣 | 3年 | ||
3 | 液化石油氣 | 未超過20年 | 5年 | |
超過20年 | 2年 | |||
4 | 二氧化碳 | 3年 | ||
5 | 氬氣 | 5年 | ||
6 | 氮氣 | 5年 |
23.2幾種常用氣瓶漆色
序號 | 氣瓶名稱 | 化學式 | 外表面顏色 | 字樣 | 字樣顏色 |
1 | 溶解乙炔氣 | c2h2 | 白 | 溶解乙炔氣 | 紅 |
2 | 液化石油氣 | cnhn | 灰 | 液化石油氣 | 紅 |
3 | 氧氣 | o2 | 天藍 | 氧 | 黑 |
4 | 二氧化碳氣 | co2 | 鋁白 | 液化二氧化碳 | 黑 |
5 | 氬氣 | ar | 灰 | 氬 | 綠 |
6 | 氮氣 | n2 | 黑 | 氮 | 黃 |
23.3各種氣瓶,不應隨意自選改作其他氣體使用,也不得自選隨意漆色。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
24 使用、檢查管理
24.1廠區(qū)交通限速為15km/h,公司廠內機動車輛不得超過15km/h,通過道口、彎道、出入廠房時,不得超過5km/h。
24.2廠內機動車輛,不準在交通道上任意停留,停放不能影響廠區(qū)交通安全,車輛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裝卸貨物時不得影響其它車輛行駛。
24.3廠內機動車輛必須嚴格按公司內交通安全規(guī)定進行管理,駕駛員必須按照例行保養(yǎng)規(guī)范對車輛進行檢查保養(yǎng),對工作屬具進行嚴格檢查。
24.4作業(yè)時貨物裝卸要平穩(wěn)、牢靠、分布均勻,鏟運高大、貴重易損貨物時要捆牢。
24.5不準超載,起重量及載荷中心應在規(guī)定范圍內。
24.6不準用貨叉往貨物上撞擊。
24.7裝卸時應以低速進行,同時要注意地面情況以免損壞車胎。
24.8前、后傾斜門架時,叉車應當制動。
24.9傾斜門架的過程要緩慢,以防止貨物下滑。
24.10起升貨物前,門架應處于垂直或稍微后傾,叉車應處于制動狀態(tài)。
24.11貨物下降時,以發(fā)動機應維持怠速運轉。
24.12叉車作業(yè)時,行駛中要做到:
24.12.1貨叉距地面230~400毫米,起重門架要后傾。
24.12.2避免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24.12.3鏟運影響視線的貨物,應倒車低速行駛。
24.13作業(yè)中應遵守“八不準”:
24.13.1不準將貨物升高作長距離行駛。
24.13.2不準用貨叉挑翻貨盤的方法卸貨。
24.13.3不準用貨叉直接鏟運危險物品,易燃口等貨物。
24.13.4不準用單貨叉作業(yè)。
24.13.5不準用慣性力取貨。
24.13.6不準在貨盤或貨叉上帶人作業(yè),貨叉舉起后,貨叉下嚴禁站人。
24.13.7不準用制動慣性溜放圓形或易滾的貨物;
24.13.8不淮在駕駛室或后座處放置貨物。
24.14發(fā)動機未熄火前,廠內機動車輛不得添加燃油。
24.15禁用汽油擦洗車輛,零件和烘烤車輛等。
24.16禁用明火作照明檢查油箱的油量,在機動車周圍應少用或不用各種火源。
24.17禁采取不經過油和濾清器而直接使用各種容器或其它自流方式向油箱或發(fā)動機加油。
24.18嚴禁將各種盛裝汽油的容器進入駕駛室內。
24.19嚴禁使用高壓線“吊火”的做法。
24.20化油器發(fā)生回火時,應立即停車檢查、調整、故障未排除前不得行駛。
24.21調整發(fā)電機上的傳動膠帶時,發(fā)動機必須處于停止狀態(tài)。
24.15一切容易發(fā)生轉動和位移的部位,應避免用手直接接觸。
24.16拆卸輪胎時,須用千斤頂將車頂起,再放置托架以做到穩(wěn)固并用三角木塞住其它車輪,以防車
輛滑動發(fā)生事故。
24.17在車下進行作業(yè)時,車輛應選擇平坦地點停放,前后車輪應用三角木塞住,拉緊手剎車并將變速桿放入空檔,方準作業(yè)。
24.18廠內機動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行駛途中,如發(fā)生故障時,應停車修復后,方準繼續(xù)行駛。
25保養(yǎng)
25.1廠內機動車輛日常維修、一級保養(yǎng)檢查由使用部門負責;二級以上保養(yǎng)檢查(含二級)、大中修由設備科負責。
25.2使用部門應嚴格進行日常、一級保養(yǎng)、檢查,并認真填寫檢查、保養(yǎng)記錄;設備科進行二級以上保養(yǎng)、檢查,并認真填寫檢查、保養(yǎng)記錄。
25.3使用部門應嚴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認真進行日常保養(yǎng)檢查,填寫車輛日常使用、保養(yǎng)、檢查記錄表。
25.4叉車保養(yǎng)檢查分四類,即日常保養(yǎng)、一級保養(yǎng)、二級保養(yǎng)、三級保養(yǎng)。日常保養(yǎng)是每天都要進行的保養(yǎng),通常每工作50小時進行一級保養(yǎng),每工作200小時后進行二級保養(yǎng),每工作600小時進行三級保養(yǎng)。
25.5蓄電池車的保養(yǎng)、檢查分四類:即日常保養(yǎng)、一級保養(yǎng)、二級保養(yǎng)、非定期保養(yǎng)。日常保養(yǎng)是每天要進行的保養(yǎng),一級保養(yǎng)一般行駛400小時進行一次,二級保養(yǎng)一般行駛1700小時進行,而非定期保養(yǎng)是為了保證車輛能在季節(jié)變化時及大修后正常運行而進行的保養(yǎng)。
25.6其它廠內機動車輛保養(yǎng)、檢查依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6廠內機動車輛的維修
26.1廠內機動車輛的維修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或部頒標準和安全規(guī)定。
26.2廠內機動車輛的維修由設備科、使用部門負責。
26.3廠內機動車輛的大、中修由專業(yè)廠家有關人員承擔。
26.4對檢修、保養(yǎng)的廠內機動車輛,應懸掛“檢修停用”等相應告示牌。
26.5不準在斜坡處進行維修工作。
26.6修中要用三角木把前、后車輪卡住。
26.7保養(yǎng)、檢修時,應斷開相應的電源開關,非必要不得帶電作業(yè)。
26.8不準用汽油清洗機件。剩油、廢油、油棉絲、油揩布嚴禁亂放、亂倒,必須帶回處理,不得留在工作現場。
26.9檢修用行燈應使用36v以下安全電壓。
26.10 維修時不得擅自改動線路,必要時應先報告有關部門,允許后方可改動。改動部分應有相應的
技術資料存檔并使全體維修人員詳細了解改動情況。
26.11各責任部門應及時制作整理有關資料。
26.12各部門應完整、妥善進行資料保存、保管。
起重機械管理
27使用管理
27.1起重機械司機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司機下列守則:
27.1.1吊掛時,吊掛繩之間的夾角宜小于1200c,以避免吊掛繩受力過大。
27.1.2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其重心平穩(wěn)變化,不應產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
27.1.3進入懸吊物下方時,應先與司機聯系并設置支承裝置。
27.1.4人綁吊物體時,應有一人負責指揮。
27.1.5司機必須應熟悉下述知識:
1)所操縱的起重機各機構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2)起重機的操作規(guī)程,與本規(guī)程有關的法令。
3)安全運行要求。
4)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
5)動機和電氣方面的基本知識。
6)指揮信號。
7)保養(yǎng)和基本的維修知識。
27.1.6必須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起重機械日常運行記錄》。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fā)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27.1.7開車前必須鳴鈴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時,應給予斷續(xù)鈴聲或示警。
27.1.8操作應按指標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fā)出,都應立即執(zhí)行。
27.1.9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果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能閉合主電源。
27.1.10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27.1.11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27.1.12司機進行維護保養(yǎng)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27.1.13下列情況之一時,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1)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如吊掛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
2)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放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不能滑動的,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4)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5)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27.1.14司機操作時,應遵守:
1)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2)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3)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
4)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5)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幅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wěn)地進行吊運。
6)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物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guī)定的安全圈數。
7)指揮信號應明確,并符合規(guī)定。
8)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起重機除外。
27.2應急措施
27.2.1當起重機發(fā)生故障時,司機應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
27.2.2當吊有重物,則應發(fā)信號,并劃出危險區(qū)。
27.2.3當停車時間較長,則應設法將吊物放下或墊起,報告領導或有關人員進行檢修,修好后經過試車,確認完好后方可工作。
28起重機械日常檢查
28.1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yǎng)、檢查、檢驗工作主要有:日常檢查、定期檢查、法定檢驗、潤滑、預檢預修和排除臨時故障。
28.2起重機械檢查維護工作應注意以下安全事項:
1)工作前要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2)工作時,司機必須沿專用梯子上下,上下直立式梯子時,應把工具等放在背袋內,手中不允許拿東西;接班司機應在交班司機把車停穩(wěn)后再上車。
3)不要在主梁上行走,更不允許由一個主梁邁到另一個主梁上去。
4)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帶電檢查和維修。
5)手持檢查燈在上行走時,應特別注意燈線被掛住,將人拖倒。
6)為防止發(fā)生事故,不允許一個人用壓縮空氣給起重機除塵。
7)車上的油污應及時清除,以免行走時滑倒。
8)檢查控制器應在切斷電源后進行,帶電檢查時,必須蓋上保護罩。
28.3定期檢查、保養(yǎng)頻度及責任部門如下:
序號 | 名 稱 | 頻度 | 責任部門 | 備注 |
1 | 日檢 | 1次/日 | 使用部門 | 操作人員 |
2 | 月檢 | 1次/月 | 設備科、保養(yǎng)單位 | 使用部門協助 |
3 | 半年檢 | 1次/6個月 | 設備科、保養(yǎng)單位 | |
4 | 年檢 | 1次/年 | 設備科、保養(yǎng)單位 |
28.4定期檢查應根據具體設備制定檢查表,嚴格按檢查表規(guī)定內容展開,保養(yǎng)和檢查同時進行,檢查、保養(yǎng)事項應在《一級保養(yǎng)記錄》中登記,大、中修項目應在《二級保養(yǎng)記錄》中進行登記簽名。小修項目應在《特種設備日常維修登記簿》中進行登記。
起重機日常檢查表
檢查項目 | 考核標準 | 檢查結果 |
工作場地 | 在操作者步行范圍內,無障礙物 | |
運行軌道 | 由地面觀察軌道上不應有異?,F象 | |
按鈕開關(手電門) | 上、下、左右動作靈敏、準確;同時按動一組按鈕電動葫蘆不動作 | |
限位器 | 空載吊鉤上升至極限位置,限位器應準時動作 | |
吊鉤裝置 | 在水平3600內與垂直1800范圍內能靈活轉動,滑輪轉動靈活,螺母防松裝置無異常 | |
制動器 | 應能吊起額定載荷,準確制動,溜鉤距離不應超過規(guī)定值 | |
鋼絲繩 | 鋼絲繩應潤滑良好,不應打結,嚴格按報廢標準進行更新 |
起重機械月檢項目及考核標準
檢 查 項 目 | 考核標準 | 檢查結果 | ||
運行軌道 (工字鋼 ) | 運行范圍內障礙物 | 在運行范圍內與建筑物及其它設備最小間距3100mm | ||
止擋器的變形,破損及連接螺栓或焊縫 | 止擋器不準有變形,破損等缺陷,其連接螺栓不得有松動。采用焊接連接其焊縫不得有龜裂 | |||
軌道固定連接螺栓 | 螺栓不得有松動 | |||
軌道接頭焊縫 | 焊縫不得有裂紋、龜裂等缺陷 | |||
軌道的異常磨損 | 軌道與車輪踏面及輪緣接觸處不得有局部異常變形及磨損 | |||
按鈕開關 (手電門) | 外觀 | 外殼及絕緣不得有損傷 | ||
懸掛、電纜 | 電纜上、下兩端固定應牢固可靠,不得有破損、斷線等缺陷,要保證絕緣 | |||
按鈕連鎖裝置 | 上—下,左—右,各組連鎖應可靠,同時按動一組按鈕應保證電動葫蘆不動作 | |||
按鈕開關 | 觸點 | 觸點不得有磨損及損傷 | ||
接線及接地連接螺釘 | 接線應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動 | |||
電磁接觸器 | 動作狀態(tài) | 觸點接觸,打開動作靈敏,不得有粘連 | ||
接線螺釘 | 不得有松動 | |||
觸點 | 不得有嚴重損傷及損耗 | |||
起升限位器 | 動作狀態(tài) | 動作靈敏可靠,應調節(jié)到保證吊鉤在上極限位置時與卷筒間距350mm | ||
觸點 | 觸點動作準確、靈敏,不得有損傷、磨耗 | |||
接線螺釘 | 不得有松動 | |||
制 動 器 | 起升機構的錐形制動環(huán)或制動片 | 錐形制動環(huán)磨損量不得大于設計厚度的50%,且不大于軸向調整量的最大值,制動片的磨損量不得大于原厚的50% | ||
運行機構的平面制動環(huán) | 磨損量不大于厚度50% | |||
制動環(huán)(片)外觀 | 不得有裂紋、損傷 | |||
吊 鉤 裝 置 | 吊鉤 | 目測不得有裂紋,異常磨損和鉤口異常變形 | ||
軸承 | 應回轉靈活,平滑,徑向軸承與軸之間應無間隙 | |||
吊鉤螺母 | 鎖緊裝置不得有松動 | |||
滑輪 | 滑輪槽不得有明顯磨損,輪緣完整不得有損傷 | |||
外觀 | 滑輪外殼不得有損傷,擋軸板,擋圈及銷不得有松動 | |||
平衡滑輪 | 工作狀態(tài) | 滑輪回轉應平穩(wěn)靈活 | ||
外觀 | 滑輪不得有損傷,裝配連接牢固 | |||
車 輪 | 墻板 | 連接螺栓不得有松動 | ||
車輪 | 踏面和輪緣不得有明顯的磨損和傷痕 | |||
鋼 絲 繩 | 斷絲情況 | 按鋼絲繩報廢標準更新 | ||
外觀 | 外表面不得有扭結,灼傷及明顯的松散、腐蝕等缺陷,并應有潤滑油。 | |||
繩端固定狀況 | 鋼絲繩各尾端固定應牢固可靠,不得有異常 | |||
齒輪潤滑狀況 | 開式齒輪表面應定期加油脂閉式齒輪應定期加機油 | |||
電纜 | 外觀 | 電纜不得有外傷,異常的彎曲或扭轉,老化等缺陷 | ||
裝配狀況 | 電纜與開關的連接不得有松動,吊線環(huán)不得脫離滑道;支承鋼絲兩端不得有松動 | |||
集電器 | 工作狀況 | 集電滑輪回轉應靈活,不得有明顯磨損 | ||
外觀 | 連接螺栓不得有松動,絕緣體不得松動和破損,彈簧不得疲勞失去彈性 | |||
滑線 | 滑線不得有嚴重銹蝕和油垢支承安裝應牢固,滑線不得有明顯下撓 |
年檢項目及考核標準
檢查項目 | 考核標準 | 檢 查 結 果 | ||
運行 軌道 (工 字鋼) | 踏面清潔度 | 不得附著油污及大量灰塵 | ||
傾斜度 | £1/1000 | |||
接頭 | 焊縫及軌道不得有龜裂,上下及兩側偏移£0.5~1mm | |||
磨損狀況 | 踏面磨損量£10%原尺寸,寬度磨損量£5%原尺寸 | |||
車 輪 | 輪緣 | 輪緣厚度的磨損量應在原厚度的50%以下,輪緣與軌道側向總間隙應小于車輪踏面寬度50% | ||
踏面 | 按踏面直徑測量磨損量應小于原尺寸5%踏面直徑差應小于公稱直徑1%,圓度差應小于0.8mm | |||
外觀 | 不得有裂紋、損傷 | |||
制動器 | 按月考核標準重復檢查 | |||
鋼絲繩 | 按月考核標準重復檢查 | |||
齒 輪 | 起升機構齒輪的磨損 | 第一級齒輪允許磨損量為原齒厚10%;其它齒輪為20%以下 | ||
運行機構的齒輪磨損 | 第一級齒輪允許磨損量為原齒厚15%;其它極齒輪為18%以下;開式齒輪為23%以下 | |||
齒面缺陷檢查 | 齒部不得有裂紋、斷齒;齒面點蝕損壞不得大于嚙合面的23%,且深度不得超過原齒厚的10% | |||
吊 鉤 | 外觀 | 表面不得有裂紋,危險斷面及頸部、螺紋部分不得有塑性變形 | ||
危險斷面磨損量 | 應小于原尺寸的10% | |||
開口度 | 不得超過原尺寸的15% | |||
扭轉變形 | 不得超過100 | |||
滑輪 | 輪槽不均勻磨損不得大于3mm;輪槽壁厚磨損量不得大于原壁厚的20%;輪槽底部磨損不得大于鋼絲繩直徑50%;外觀不得有損害鋼絲繩的缺陷 | |||
軸 | 齒輪軸的磨損 | 磨損量不得超過原軸頸的1% | ||
其它軸的磨損 | 磨損量不得超過原軸頸的2% | |||
卷筒 | 不得有裂紋,筒壁磨損量不得大于原壁厚的20% | |||
鍵 | 鍵與鍵槽連接不得有松弛及變形,異常磨損 | |||
花鍵 | 不得有異常磨損及變形 | |||
滾動軸承 | 不得有破損及裂紋 | |||
油封 | 配合面不準有裂紋 | |||
電纜 | 按月考核標準重復檢查 | |||
集電器,開關 | 按月考核標準重復檢查 | |||
回路的對地絕緣電阻 | 30.5mw |
28.5各部門應自覺接受公司主管上級部門檢查及安全監(jiān)察部門檢查,不得進行抵制。對主管上級及安全監(jiān)察部門提出的隱患應認真積極進行整改,并將檢查意見填寫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登記簿》中。
28.6各部門應切實開展各項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應下發(fā)《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落實整改措施,確定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期限。整改責任部門應按期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上報通知發(fā)出部門。
29應急管理
29.1 發(fā)生火災
29.1.1 發(fā)生火災時應以立即中止電梯運行為原則,并采取如下措施:
29.1.2及時與消防部門取得聯系并報告有關領導。
29.1.3發(fā)生火災時,對于有消防運行功能的電梯,應立即按動“消防按鈕”,使電梯進入消防運行狀態(tài),供消防人員使用。對無此功能的電梯,應立即將電梯直駛到首層并切斷電源或將電梯停于尚未蔓延的樓層。
29.1.4將電梯置于“停止運行”狀態(tài),用手關閉廳門并切斷總電源。
29.1.5井道內或轎廂發(fā)生火災時,應立即停梯,疏導人員撤離,切斷電源,用二氧化碳、干粉1211滅火器滅火。
29.1.6 相鄰建筑物發(fā)生火災時也應停梯,以免因火災而停電造成困人事故。
29.2發(fā)生地震
29.2.1 國務院發(fā)布的《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已于1995年4月1日起實施。對于破壞性地震
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發(fā)布臨震預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將根據實際情況向預報區(qū)居民發(fā)布緊急處理措施,電梯是否停運、何時停運,應由有關部門決定,電梯管理部門應遵照執(zhí)行。
29.2.2 對于震級和烈度較大,震前又沒有發(fā)出臨震預報而突然發(fā)生的地震,很可能來不及采取措施。在這種情況下,若一旦有震感應就近停梯,離開轎廂就近躲避。如被困在轎廂內則不要外逃,保持鎮(zhèn)靜待援。
29.2.3地震過后應對電梯進行檢查和試運行,正常后方可恢復使用。當震級為四級以下,烈度為6度以下時,應對電梯進行如下檢查:
29.2.4 檢查供電系統有無異常。
29.2.5 電梯井道、導軌、轎廂有無異常。
29.2.6以檢修速度做上下全程運行,發(fā)現異常即刻停梯,并使電梯反向運行至最遠層站停梯,通知專業(yè)維修人員檢查修理。如上下全程運行無異?,F象時,再多次往返運行后,方可投入運行。
29.2.7當地震震級為四級(含四級)以上、烈度為6度以上時,應由專業(yè)人員對電梯進行安全
檢驗,無異?,F象或對設備進行檢修后方可試運行,經多次試運行一切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9.3電梯濕水
29.3.1 電梯機房處于建筑物最高層,底坑處于建筑物最底層,井道通過層站與樓道相連。機房會因屋頂或門窗漏雨而進水,底坑除因建筑防水層處理不好而引起滲水外,還會因為上下水道、消防栓的泄露,使水從樓層經井道流入底坑。發(fā)生濕水事故時,除從建筑設施上采用堵漏措施外,還應采取應急措施。
29.3.2 當底坑內出現少量進水或滲水時,應將電梯停在二層以上,中止運行,斷開總電源。
29.3.3當樓層發(fā)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進水時,應將轎廂停于進水層站的上二層,停梯斷電,以防止轎廂進水。
29.3.4 當底坑井道或機房進水很多,應立即停梯,斷開總電源開關,防止發(fā)生短路、觸電等事故。
29.3.5發(fā)生濕水時,應迅速切斷漏水源,設法使電氣設備不進水或少進水。
29.3.6對濕水電梯應進行除濕處理,如采取擦拭、熱風吹干、自然通風、更換管線等方法。
確認濕水消除,絕緣電阻符合要求并經試梯無異常后,方可投入運行。
29.4停電造成停梯
29.4.1 運行中的電梯將會因供電線路故障或限電等原因而突然停梯,將乘客困在轎廂內,需采用如下方法處理。
29.4.2維修人員應與轎廂內被困人員取得聯系,說明原因,使乘客保持鎮(zhèn)靜等待。有備用電源的應及時啟用。
29.4.3 如恢復送電需較長時間,則應進行盤車放人操作,解救被困人員。
29.4.4 恢復送電后,及時與轎廂內被困人員聯系,重新選層走梯。
29.5盤車放人操作
29.5.1 操作前,維修管理人員應做好下列工作:
29.5.2 被困人員應保持鎮(zhèn)靜,不要強行手扒轎門或企圖出入轎廂,并與維修人員取得聯系。
29.5.3維修人員應了解轎廂被困人數及健康狀況、轎廂內應急燈是否點亮、轎廂所停層站位置以便于解困工作。
29.5.4告知被困人員盡量遠離轎門或已開啟的轎廂門口,更不要倚靠廳、轎門,不要在轎廂內吸煙、打鬧,必須聽從操作人員指揮.
29.6 盤車放人操作方法
29.6.1操作前先通知被困人員,盤車操作已經開始,請被困人員予以配合。
29.6.2盤車放人操作一般由2人在機房進行。操作前必須切斷總電源開關,一人用開閘扳手打開制動器,另一人盤車。當將轎廂盤至最近層樓面時(轎門地坎應不高于廳門地坎600mm),應停止盤車,使制動器復位。
29.6.3讓被困人員在轎內打開廳門或用鑰匙打開緊急門鎖,并協助被困人員離去。
29.6.4轎廂頂上的安全窗是供電梯維修人員檢查修理時使用的,安全窗很小,且離地面兩米多高。停電時轎內照明不足,轎頂上很黑,又有各種裝置,故被困人員撤離轎廂時不宜走安全窗,防止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
特種作業(yè)人員管理
30特種作業(yè)的定義
特種作業(yè),是指容易發(fā)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yè)。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
31公司特種作業(yè)為員范圍
根據國家有關特種作業(yè)范圍及其管理規(guī)定,我司需操作特種設備的特殊工種有(1)廠內機動車駕駛員;(2)起重機械操作工(操作、維修);(4)鍋爐工;(5)鍋爐水處理工;(6)壓力容器(空壓站、快開門、液化氣操作)。
32特種作業(yè)人員考核上崗
32.1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32.1.1 年齡在18周歲以上;
32.1.2身體健康并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yè)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32.1.3有與申請作業(yè)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32.1.4有與申請作業(yè)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32.1.5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32.1.6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32.2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上崗證后,持證上崗。
32.3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32.3.1作業(yè)時隨身攜帶證件(復印件),并自覺接受安全監(jiān)察室和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32.3.2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32.3.3嚴格執(zhí)行特種設備操作規(guī)程和有關安全規(guī)章制度;
32.3.4拒絕違章指揮;
32.3.5發(fā)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員和單位領導報告;
32.3.6其他有關規(guī)定。
32.4除了要經三級安全教育,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教育合格證》外,還要參加廣州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組織的專業(yè)技能和專業(yè)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才能安排上崗操作。
32.5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各部門根據需要填寫《員工培訓計劃》,經本部門審核后交企管部人力資源科審批后,由安全組負責對外聯系培訓及考證事宜。
32.6持證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要按市勞動部門規(guī)定,定期進行《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的年審和復查。安全組負責對操作證統一管理(含年審工作)。
32.7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參加定期的專業(yè)知識技能和身體健康狀況的復查考核,逾期缺考或考核不
合格的不得再從事原特種作業(yè),或重新參加培訓。
32.8到期復審程序如下:凡到期參加復審的,需先經本科同意,再由企管部人力資源科審核,辦
好審批手續(xù)后,由安全組負責對外聯系復審事宜。
32.9特種作業(yè)人員在考證前如需初步自行培訓,應報人力資源、安全部門同意后,安排有操作經
驗并持有操作合格證的人員帶教,帶教期間帶教人員要對培訓人員的安全操作負責,禁止無證上崗操作。
32.10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在工作中努力學習專業(yè)知識和技能,積累實踐經驗,不斷提高作業(yè)的安全
保障水平。遇有特殊情況,必須報告責任部門的領導,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才能進行作業(yè)。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yè),嚴禁不懂裝懂,心存僥幸,強行冒險作業(yè)。
32.11特種作業(yè)的專用設備工具,要按規(guī)定進行申報、安裝、驗收、領取準用證和使用時的安全檢
查、保養(yǎng)、維修,并建立專用設備的檔案,做好檢查、保養(yǎng)、鑒定的原始記錄。檔案資料應包括使用前的檢查、保養(yǎng)、維修、零部件的更換等安全技術參數、經辦人、經辦日期及備忘說明。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33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職責
33.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掌握安全技術知識,積極參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的勞動技能和安全知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在作業(yè)中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33.2嚴格遵守國家、省、市和上級部門有關生產、防火、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以及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得違章作業(yè),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yè),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33.3班前、班中和班后檢查所使用工具、設備,保證其安全可靠,做到正確使用,發(fā)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
33.4正確分析判斷和及時處理事故,發(fā)生事故時應立即向班長報告,保護好現場,并如實向事故調查人員介紹情況。
33.5加強設備維護,經常保持作業(yè)場所衛(wèi)生整潔,搞好安全文明生產。
33.6認真愛護和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
33.7積極參加安全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3.8發(fā)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yè)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yè)場所。
特種設備、特種作業(yè)的考核
34考核:
特種設備、特種作業(yè)的責任考核,按國家、省、市安全法津、法規(guī),公司《生產、防火、交通安全責任制承包方案》、《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相關安全管理制度進行考核和處理。
35附則: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法令、法規(guī)相抵觸時,執(zhí)行上級有關規(guī)定。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組起草,并負責解釋。
第8篇 特種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為保證特種機械安全運行,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更好的為施工生產服務,根據有關規(guī)定,結合項目經理部特種機械的特殊性能和用途,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法使用范圍,各種類塔式起重機、履帶起重機、汽車起重機、施工垂直提升設備、輪胎起重機。
2、特種機械設備的安裝,檢驗、報廢與管理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規(guī)程、標準和常州市的有關要求。
3、項目部應加強對特種機械設備的管理領導,安質部負責監(jiān)察監(jiān)督工作。
4、對新購進的特種機械設備必須組織專門人員進行驗收,按生產廠提供的技術資料核對。隨機附件資料產品合格證必須完整無缺,驗收人員必須簽字。
5、特種機械必須設有各類制動器,超負荷限制器,防傾覆行程限位和緩沖器,防碰撞和防爆炸裝置,各種指示儀表,聲光信號和其他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
6、特種機械的電器設備和電器線路,必須符合有關電器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并附有檢驗合格的證明資料。
7、使用特種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操作證必須按規(guī)定期限進行復檢。
8、操作特種機械設備必須嚴格按照該類型的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中嚴格注視各種指示標志,發(fā)現異常和異響立即關機,消除故障后才能繼續(xù)開機。
第9篇 特種設備常規(guī)維修保養(yǎng)制度
1、特種設備常規(guī)維修保養(yǎng)是保障特種設備正常運行、防范事故發(fā)生的重要措施;
2、動力設備部門(機修車間)對所有設備應定時負責常規(guī)檢查,及時消除隱患,確保特種設備的正常運行;
3、動力設備部門(機修車間)提出和制件設備的備件,并備有足夠的數量;
4、動力設備部門(機修車間)職工應努力鉆研科技知識,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使特種設備使用達到高效、節(jié)能;
5、動力設備部門(機修車間)職工應努力節(jié)約原材料和輔料,降低消耗,并負責特種設備的防銹、防腐和保養(yǎng)工作;
6、動力設備部門(機修車間)保養(yǎng)人員要學習新技術,鉆研新工藝,負責對設備的安裝、調試和試運轉;
7、動力設備部門(機修車間)保養(yǎng)人員做好對設備的常規(guī)檢查和維修記錄,提出大修和小修的項目和內容,提高設備的效率;
8、動力設備部門(機修車間)保養(yǎng)人員做好設備檢修的清潔工作,做到維修、保養(yǎng)結束后現場無雜物、無油,搞好文明生產。
第10篇 特種設備日常檢查與定期檢查制度
一、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自行檢查。
二、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三、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yǎng)時發(fā)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四、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第11篇 特種設備和安全防護工程安全驗收制度
為保證安全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和落實,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正常進行施工生產,安全驗收是安全檢查的一種基本形式,施工項目必須執(zhí)行安全驗收制度。
一、安全技術方案驗收
1、項目安全技術方案的實施情況由項目總工牽頭組織驗收。
2、交叉作業(yè)施工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由區(qū)域責任工程師組織驗收。
3、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由專業(yè)責任工程師組織驗收。
4、一次驗收嚴重不合格的安全技術措施應重新組織驗收。
5、項目安全總監(jiān)和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要參與以上驗收活動,并提出自己的具體意見或見解,對需重新組織驗收的項目要督促有關人員盡快整改。
二、設施與設備驗收
1、一般防護設施和中小型機械設備由項目部專業(yè)責任工程師和設備管理部門會同施工現場有關責任人共同驗收。
2、整體防護設施以及重點防護設施由項目總工或技術負責人組織區(qū)域責任工程師、專業(yè)責任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驗收。
3、區(qū)域內的單位工程防護設施及重點防護設施由區(qū)域責任工程師組織專業(yè)責任工程師、施工現場負責人等有關人員進行驗收。
4、項目安全總監(jiān)、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參加驗收。其驗收資料分專業(yè)歸檔。
5、以下防護設施、臨電設施、大型設備需要在自檢自驗基礎上,報請監(jiān)理、業(yè)主或專業(yè)檢驗檢測機構驗收:
(1)20m以上高大外腳手架、滿堂紅架;
(2)吊籃架、挑架、外掛腳手架、卸料平臺;
(3)整體式提升架;
(4)20m以上的物料提升架;
(5)施工用電梯;
(6)塔吊;
(7)臨電設施;
(8)鋼結構吊裝吊索具等配套防護設施;
(9)30m3/h以上的攪拌站;
(10)架橋機(公路、鐵路);
(11)鐵路營業(yè)線架空頂進、路塹開挖、石方爆破、車站改造過渡、光電纜等施工防護設施;
(12)其他大型防護設施。
三、驗收要求
1、腳手架、扣件、腳手板、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漏電保護器、臨時供電電纜、臨時供電配電箱以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必須有合格的試驗單及出廠合格證明。
2、腳手架、滿堂紅架子、堆料架、井子架、龍門架等和支搭的各類安全網的驗收,由項目經理或總工牽頭組織技術、安全、物設部門和現場負責人等有關人員參加,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高大腳手架及特殊架子和大型防護設施及臨時用電工程,由批準方案的技術負責人組織,方案制定人、技術、安全、物設等部門及其有關人員參加,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起重機械、施工用電梯等特種設備的驗收,經由取得國家專業(yè)資質的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5、因設計方案變更,重新安裝、架設的大型設備及防護設施須重新進行驗收。
6、安全驗收必須嚴格遵照國家、地方、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設計要求,嚴格把關。驗收人員對方案、設備的安全保證性能負責,并履行書面簽字手續(xù)。
第12篇 特種設備安裝、使用、維修制度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jiān)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fā)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種設備的安裝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為保證對特種設備的調試能夠符合設備的設計性能和相關的技術規(guī)范、國家標準、使用單位應當對使用過程和結果進行記錄。
二、特種設備驗收合格后,使用單位須將設備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試驗報告等有關資料報所在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書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使用單位必須將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及相關牌照和證書固定在規(guī)定的位置上,《安全檢驗合格》的標志超過有效期限或未按照規(guī)定張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四、使用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掌握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熟悉有關特種設備的法規(guī)和標準。并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1、檢查和糾正特種設備使用中的違章行為。
2、管理特種設備技術檔案。
3、編制定期檢查計劃并落實定期檢驗的報驗工作。
5、組織緊急救援演習。
6、組織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的培訓工作。
7、配合使用單位制定:(1)各相關人員的職責。(2)操作人員守則。(3)安全操作規(guī)程。(4)常規(guī)檢查制度。(5)維修保養(yǎng)制度。(6)定期報檢制度。(7)作業(yè)人員及相關運營服務人員的培養(yǎng)制度。(8)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緊急救援措施及緊急救援演習制度。
五、對在用的特種設備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安全重點部件,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六、建立完整、準確的特種設備技術檔案,并長期保存。
七、定期培訓特種設備操作、維修、保養(yǎng)等作業(yè)人員。須去的地市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頒發(fā)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資格證》后,方能從事相應的工作。
八、特種設備或者其零部件,達到或者超過執(zhí)行標準或者技術規(guī)程規(guī)定的壽命期限后應報廢處理,并報注冊登記機構。
九、使用特種設備要嚴格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頒發(fā)的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guī)則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