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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電安全管理制度(十一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23 查看人數:93

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個有靜電發(fā)生的生產崗位,除遵守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外,同時執(zhí)行本制度。

(二)在生產過程中造成靜電積累,靜電荷不易泄漏時,靜電場中的導體必須與大地作可靠的接地,其總接地電阻應少于108歐姆。嚴禁穿化纖服裝和鐵釘鞋作業(yè)。

(三)在易燃易爆崗位操作,嚴禁用黑色金屬敲、鏟、撞擊設備和鐵質容器,防止突然產生放電,引起燃爆。

(四)鐵質容器儲存汽油、溶劑等易燃易物品時,搬動要輕拿輕放。不準在地上拖動,防止產生放電,引起燃爆。凡遇汽油、溶劑等物品溢出地面或倒翻時,嚴禁火種接近,并及時處理,防止發(fā)生火災。

(五)嚴禁用泵直接向桶內噴射易燃溶劑,必須采用自流方式,使用閥門要緩慢開啟,不準開足,防止沖擊過大產生靜電。輸送溶劑的管道必須采用導電橡膠塑料軟管、塑料軟管。金屬管道法是要跨接。

(六)禁止在裝(移)油或其他易燃液體過程中取樣,檢尺或將金屬物品置入罐內。檢尺或取樣應在裝料完畢經靜置以后進行。

(七)靜電消除器的安裝必須緊固,接地引下線端連接不準有松動脫落;導線中間不準有接頭,如有異常未經電氣專業(yè)人員檢查,確認完好,不準使用。

(八)靜電消除器應保持清潔,不得粘有油污和可燃液體,如有應及時消除,但動作要輕、慢。

(九)架設靜電消除器兩頭端必須高低一致,感應距離應在1.5公分以下。

(十)防靜電設備、裝置、接地等安全措施,應在工程設計時,做到“三同時”。投入使用后應指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修,并將檢查、維修情況記入卡片檔案。

第2篇 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企業(yè)防雷、防靜電的安全管理、防止雷、電引發(fā)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要求,適用于民爆企業(yè)危險品場所。

3、職責

3.1安全保衛(wèi)部門為企業(yè)的防雷、防靜電歸口管理部門。

3.2企業(yè)安全保衛(wèi)部門負責對防雷、防靜電設施的維護和保養(yǎng),并定期請有資質的專業(yè)單位進行檢測。

3.3企業(yè)下屬單位負責本單位防雷、防靜電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

4、工作規(guī)定

4.1防雷措施;

4.1.1與架空電力線路連接的配電變壓器和開關設備等應采取防雷措施。

4.1.2建筑行應根據《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50057)的規(guī)定采取防雷措施,一類防雷建筑物應有防直接雷、防雷電感應和防止雷電波浸入的措施,接地電阻均不應大于10ω;二類建筑物應有防直接雷、防雷電感應和和雷電波侵入的措施,防直接雷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且宜與防雷電電感應的接地、電氣設備接地共用接地裝置;三類建筑物應防直接雷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且宜與電氣設備接地共用接地裝置。

4.1.3嚴禁在獨立避雷針(塔)的支柱上懸掛電話線、廣播線及低壓架空線等。

4.2接地保護

4.2.1電氣設備的金屬部分,除加有規(guī)定外,均應接地或接零。

4.2.2接地裝置的設計應符合gbj65-83《工業(yè)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guī)范》。

4.2.3通用電器設備的保護接地線必須采用多股裸銅線,并符合截面和機械強度要求,利用串接的金屬構件、管道作為接地線時,應在其串接部分另焊金屬跨接線。

4.2.4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a、大接地短路電流系統(tǒng)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5.2ω;

b、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tǒng)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ω。

c、低壓電力設備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4ω,總容量在100kva以下的變壓器、低壓電力網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ω;

d、防靜電的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共同設置,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接地的規(guī)定,只作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每一次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0ω。

4.3靜電防護:

4.3.1在易燃易爆場所、有產生靜電導致電擊危險的場所、有產生靜電導致其他事故的場所采取靜電防護措施,對各種靜電裝置應定期維修保養(yǎng)和檢測。

4.3.2在起爆藥(干燥后包括干燥)、工業(yè)雷管(裝起爆藥、裝延期藥、雷管裝配)、導火索、黑火藥、導爆藥、延期藥等生產工序工房的入口處應高導出靜電的門簾、扶手及靜電檢測儀,工房地面、工作臺面、椅子、肱、腳踏等應鋪設防靜電材料。

4.3.3進入4.3.2規(guī)定的生產工房內作業(yè)的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或純棉)工作服、防靜電鞋襪或棉布鞋襪,應戴手套或防靜電手套和棉工作帽,并應經靜電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人體對地電阻值為1.0×104--1.0×108ω。嚴禁在生產現場脫換工作服、鞋、和帽。靜電危險場所不應存在電容大于3pf的孤立導體。

4.3.4對4.3.2規(guī)定的生產工房內的空氣相對濕度不應低于60%(工藝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規(guī)定)。

4.3.5防靜電用品及器材主要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a、導靜電膠板其對地電阻值應為5.0×104--1.0×108ω。

b、人體靜電測試儀檢測范圍0—∞ω,測量值誤差不大于±10%。

c、工作服的摩擦帶電量應小于0.5uc/件,服裝布料的摩擦電位應小于1uc/m2,摩擦起電電位應小于500v。

4.4檢測:

防雷接地裝置每年雷雨季節(jié)前應檢測一次,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干燥季節(jié)應檢測一次,防靜電地面一年檢測兩次,發(fā)現不合格應立即處理。

第3篇 充裝站安全防火、防爆、防雷電、防靜電、防毒制度

1、充裝場地及供氣點要嚴禁煙火。

2、氣瓶有殘液(殘氣)時,應用回收裝置進行封閉式回收,嚴禁亂倒殘液(殘氣)。

3、進入充裝場地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裝置。

4、充裝場地所有特種設備、儀表衡器、消防器材、避雷及靜電接地裝置必須請相關部門進行定期檢驗檢測與檢定,確保在有效期內使用。

5、充裝場地電氣設施必須進行防爆處理。

6、堅持充裝場地安全巡查制度,認真檢查儲罐、管道、閥門及其它附件結合處,嚴防泄漏中毒或燃燒爆炸。

第4篇 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企業(yè)防雷、防靜電的安全管理、防止雷、電引發(fā)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要求,適用于民爆企業(yè)危險品場所。

3、職責

3.1安全保衛(wèi)部門為企業(yè)的防雷、防靜電歸口管理部門。

3.2企業(yè)安全保衛(wèi)部門負責對防雷、防靜電設施的維護和保養(yǎng),并定期請有資質的專業(yè)單位進行檢測。

3.3企業(yè)下屬單位負責本單位防雷、防靜電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

4、工作規(guī)定

4.1防雷措施;

4.1.1與架空電力線路連接的配電變壓器和開關設備等應采取防雷措施。

4.1.2建筑行應根據《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50057)的規(guī)定采取防雷措施,一類防雷建筑物應有防直接雷、防雷電感應和防止雷電波浸入的措施,接地電阻均不應大于10ω;二類建筑物應有防直接雷、防雷電感應和和雷電波侵入的措施,防直接雷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且宜與防雷電電感應的接地、電氣設備接地共用接地裝置;三類建筑物應防直接雷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且宜與電氣設備接地共用接地裝置。

4.1.3嚴禁在獨立避雷針(塔)的支柱上懸掛電話線、廣播線及低壓架空線等。

4.2接地保護

4.2.1電氣設備的金屬部分,除加有規(guī)定外,均應接地或接零。

4.2.2接地裝置的設計應符合gbj65-83《工業(yè)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guī)范》。

4.2.3通用電器設備的保護接地線必須采用多股裸銅線,并符合截面和機械強度要求,利用串接的金屬構件、管道作為接地線時,應在其串接部分另焊金屬跨接線。

4.2.4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a、大接地短路電流系統(tǒng)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5.2ω;

b、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tǒng)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ω。

c、低壓電力設備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4ω,總容量在100kva以下的變壓器、低壓電力網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ω;

d、防靜電的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共同設置,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接地的規(guī)定,只作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每一次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0ω。

4.3靜電防護:

4.3.1在易燃易爆場所、有產生靜電導致電擊危險的場所、有產生靜電導致其他事故的場所采取靜電防護措施,對各種靜電裝置應定期維修保養(yǎng)和檢測。

4.3.2在起爆藥(干燥后包括干燥)、工業(yè)雷管(裝起爆藥、裝延期藥、雷管裝配)、導火索、黑火藥、導爆藥、延期藥等生產工序工房的入口處應高導出靜電的門簾、扶手及靜電檢測儀,工房地面、工作臺面、椅子、肱、腳踏等應鋪設防靜電材料。

4.3.3進入4.3.2規(guī)定的生產工房內作業(yè)的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或純棉)工作服、防靜電鞋襪或棉布鞋襪,應戴手套或防靜電手套和棉工作帽,并應經靜電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人體對地電阻值為1.0×104--1.0×108ω。嚴禁在生產現場脫換工作服、鞋、和帽。靜電危險場所不應存在電容大于3pf的孤立導體。

4.3.4對4.3.2規(guī)定的生產工房內的空氣相對濕度不應低于60%(工藝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規(guī)定)。

4.3.5防靜電用品及器材主要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a、導靜電膠板其對地電阻值應為5.0×104--1.0×108ω。

b、人體靜電測試儀檢測范圍0—∞ω,測量值誤差不大于±10%。

c、工作服的摩擦帶電量應小于0.5uc/件,服裝布料的摩擦電位應小于1uc/m2,摩擦起電電位應小于500v。

4.4檢測:

防雷接地裝置每年雷雨季節(jié)前應檢測一次,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干燥季節(jié)應檢測一次,防靜電地面一年檢測兩次,發(fā)現不合格應立即處理。

第5篇 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制度

第一條為減少靜電危害,保證安全生產,特制訂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全廠對易燃、可燃液體的裝卸、輸送、調合、采樣、檢尺、測溫及設備清洗等,易燃、可燃液體貯罐(槽)車、汽車罐(槽)車,鶴管以及設備、管線等,防止人體帶靜電作業(yè)。

本制度不適用于雷電及雜散電流的防護,固體、氣體、粉塵的防靜電。

第三條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體的靜電危害,必須消除靜電引燃的條件:

1、 有靜電電荷的產生。

2、 有是以產生引燃性放電的靜電電荷的積聚。

3、 有合適的火花間隙,使積聚的電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電;

4、 在火花間隙中必須有可燃性液體的蒸氣-空氣的混合物。

第四條 根據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對貯存易燃、可燃液體的分類,如下表所列。

進入貯罐和槽車對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其電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歐姆.米者不受本規(guī)定約束。

表1

分類

特性

0

15℃時的蒸氣壓力(絕)大于101kpa(1、0atm)的液體

0類以外閃點28℃以下的液體

a

b

閃點28-45℃的液體

閃點45-60℃的液體

a

b

閃點60-120℃的液體

閃點120℃以上的液體

第五條甲、乙類液體進入貯罐和槽車時,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當入口管浸沒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類液體含水、含雜質以及兩種以上油品混送時的初流速亦不得超過1米/秒。

甲、乙類液體經過添加抗靜電劑,專門靜電消除器,報警儀同時具備的流速可按6米/秒。

當液體輸送管線上裝有過濾器時,甲、乙類液體輸送自過濾器至裝料之間應有30秒的緩和時間,如滿足不了緩和時間,可配置緩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靜電措施。流速的限制見下表。

進油管

緩和器

尺寸

mm

流量

m3/h

流速

m/s

尺寸

mm

流量

m3/h

流速

m/s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13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六條貯罐裝入易燃,可燃液體時,必須做到:

1、嚴禁從貯罐上部注入甲、乙類液體。

2、罐內液體必須進行充分脫水后,方可進料。

3、禁止對裝過汽油等高揮發(fā)性產品的油罐切換注入低揮發(fā)性油品。

4、在貯罐變更注入油品時,必須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置換后測定空氣中的油體濃度,使之符合安全規(guī)定范圍。

5、對于難以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的桶、槽等容器,必須嚴格控制流速和靜電接地。

第七條 油品調和的規(guī)定:

1、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油品的調合。

2、丙類油品的調合,其中有一個單體組分屬于甲、乙類油品時,也不準用壓縮空氣進行調合。

3、丙a類油品用壓縮空氣調合時,必須控制風壓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調合溫度應控制在低于該油品閃點20℃。

第八條 甲、乙類液體的檢尺、測溫、采樣規(guī)定:

1、液體進入貯罐,給一定的靜電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采樣作業(yè),但浮頂罐浮船(盤)已接觸油面或裝有檢尺、檢尺井的貯罐,不受上述靜置時間的限制。

2、不準使用兩種不同材質(指導電性能不同的材質,如金屬器具和尼龍繩索)的檢尺、測溫、采樣工具進行作業(yè)。

3、凡是用金屬材質制成的測溫盒和采樣器,必須使用導電性材質的繩索,并與罐體進行可靠接地。

表 3

電導率

儲油設備容積m3

<10

10-50

51-500

>5000

靜 置 時 間min

>10-6

10-12-10-6

10-14-10-12

<10-14

1

2

4

10

1

3

5

15

1

10

60

12

2

30

120

240

4、對固定頂油罐或浮頂油罐在未浮起之前,進行液體測溫和測樣時,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5、鐵路罐(槽)車和汽罐(槽)車的檢尺和測溫,必須在裝完且靜置2分鐘后進行。

6、工作人員在檢尺、測溫和采樣前,必須消除人體所帶靜電。

7、貯罐在收油過程中,會聚積大量靜電荷,應逐步采用自動檢尺,測溫和采樣設備。

第九條 鐵路罐(槽)車裝卸規(guī)定:

1、液體裝車鶴管應逐步采用液下密閉裝車設施。

2、鐵路罐(槽)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 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 秒

d-輸油管徑,米。

3、鶴管應插入罐(槽)車底部,距罐(槽)車底部不大于200毫米為宜。

第十條 汽車罐(槽)車裝卸規(guī)定。

1、汽車罐(槽)車在進行裝卸作業(yè)之前,必須將車體接地。

2、裝卸操作完畢,要經過表3規(guī)定的靜置時間,才能進行提升鶴管,拆除接地線等作業(yè)。

3、汽車罐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d≤0.5

第十一條 小型容器盛裝易燃液體規(guī)定:

1、不宜使用絕緣材料的桶盛裝易燃液體。

2、禁止用絕緣體吊掛容器盛裝易燃液體。

3、金屬制桶盛裝易燃液體前,桶體、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須接地。

4、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導電膠管(電阻值<10歐姆)。

第十二條 為防止人體帶靜電產生電擊或放電,可引起可燃性物質著火,爆炸等事故的發(fā)生,必須消除人體靜電。

第十三條 為使人體所帶靜電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區(qū)爆炸危險場所新建裝置一定按規(guī)范要求設計、施工、驗收。宜將地面做成導電性地面,其電阻率應在10歐姆左右為宜。

貯罐梯子進門處,應在已接地的金屬扶欄上留出1米長的裸金屬面,做為手握接地體。

第十四條 防止人體帶電,著裝時注意:

1、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穿宜產生靜電的服裝和鞋靴。

2、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脫衣服、鞋靴、不準梳頭。

3、除雨天在積水場所進行作業(yè)時穿著橡膠雨衣和高腰膠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險場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車時,必須穿著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雨衣,導電膠靴。

第十五條 清洗設備、器具的幾不準:

1、不準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進行設備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體噴洗溶器時,壓力不得大于0.981mpa。

3、不準使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管線的清掃。

4、采樣器的清洗,必須用所要采樣的同類油品進行清洗,清洗用過的和剩余的樣品不準倒回罐內。

5、在易燃、易爆場所不準使用化纖材質制作的拖布、抹布來拖擦物體和地面。

6、不準在一個容器內同時采用人工和機械兩種方法清洗。

bsp; 第十六條 接地是防靜電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將設備管道等金屬導體與大地進行電氣上的連接,使金屬導體上的靜電泄入大地,使與大地接近同電位,但必須做到:

1、在“接地連接”的各導體之間,接觸應牢固可靠,確保電氣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連結系統(tǒng)有斷裂點,在從事恢復性工作前,應確保斷裂點周圍的環(huán)境內沒有易燃、易爆物質。

3、在對接地連接系統(tǒng)的維護工作中,應重點檢查螺栓緊固接點,及時更換腐蝕了的墊片。

4、靜電接地系統(tǒng)的電阻值應符合本制度的規(guī)定。

5、每年應對各固定設備的接地電阻進行一次測量,并建立測量數據檔案,如果被測設備電阻值不符合規(guī)定,立即檢修。

6、在能產生靜電的場合,移動設備(工具)的接地線裝拆工作應該:

① 在操作或移動之前,將接地線裝設好。

② 當操作完了,必須經過規(guī)定的靜置時間,方可拆除接地線。

③ 裝拆接地線的連接點位置應離開易燃、易爆危險部位,也不應在裝卸作業(yè)的下風向。

7、如對設備、管道等進行局部檢修,會造成有關物體靜點連接回路斷路時,應事先做好臨時性接地,檢修后應及時復原,并重新測定接地電阻值。

第十七條 下列場所或情況,必須做靜電接地:

1、易燃、易爆危險場所。

2、生產裝置上所帶有的靜電會危害生產或人體遭受靜電電擊時。

第十八條 下列情況不需要另做靜電接地:

1、當金屬導體已與防雷保護、電氣保護接地系統(tǒng)有可靠聯接時,就不要另做靜電接地。

2、當金屬導體間有緊密的機械連接,在任何情況下,金屬接觸面都有足夠的靜電導電性時,可不另做靜電跨接。

第十九條 靜電接地連接系統(tǒng)總泄漏電阻值應不大于10歐姆,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100歐姆。

靜電接地連接系統(tǒng)的金屬(包括帶電金屬體本身)已與其它用途的接地網共用時,接地的電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來確定。

第二十條 接地連接必須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連接的支、干線與接地等處,應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緊固法相連接;

2、在設備或管道的金屬體的一定位置上設有專用的接地連端板,在“端板”與接地支線之間,加撓性跨線用螺栓堅固法連接。

3、對移動式設備及工具類可應用電池夾頭,鱷式夾鉗、專用連接夾頭,碟形螺栓等連接器械與接地支、干線相連接。

4、設備、管道用金屬法蘭連接時,其接觸電阻不大于10歐姆,可以認為接觸面之間的足夠的靜電導電通性,在一般情況下,可不另裝跨接線。

5、接地對象不是金屬體時,應在接地物上裝設緊密結合的金屬體再進行接地,此種“間接接地處”要避免受機械振動、摩擦和拉壓等損害。

第二十一條 設備、管道上靜電接地連接點位置的選擇;

1、不受外力傷害。

2、便于檢查維修。

3、便于與接地干線相連。

4、不妨礙操作。

5、不易形成和積聚危險性混合物的地方。

對設置供接地用的接地連端

板的要求:

1、設備外殼(包括設備支座、耳座)裸露而預留出的金屬表面。

2、設備、管道上的金屬螺栓連接部位。

3、焊于設備、管道外殼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質應與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應不小于40×3毫米,設備有保溫層,該端板應伸出保溫層外60毫米。

第二十二條 對接地干線和接地體的具體要求:

1、裝置區(qū)的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作為靜電接地的干線使用,而設備、管道的靜電接地線不得利用電氣設備專用的零線。

2、當沒有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利用時,應專門設計和安裝靜電接地干線和接地體。

3、靜電接地干線在裝置內應呈環(huán)狀布置,不同標高的接地干線之間應有兩處相連,每一裝置區(qū)(包括裝卸棧臺)的相對側的適當位置最少各設一組獨立的接地體,并與干線相連接。

4、靜電接地干線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得與一類防雷保護的接地板共用,其間距應符合防雷規(guī)范。

5、立設備及室外管道的接地點,應根據需要設置接地體。

6、接地干線和接地體所用材料可按表4選擇。

7、雷電引流線不得用于靜電接地。

第二十三條 對接地支線和跨接線的選擇:

表 4

名稱

地上mm

地下mm

室內

室內

扁鋼

25×4

40×4

40×4

園鋼

φ8

φ10

φ16

角鋼

50×50×5

鋼管

dg50

1、“接地支線”和“跨接線”應使用有足夠機械強度,且能耐腐蝕的金屬導體。

2、固定設備的接地支線可選用截面不小于∮6毫米的圓鋼,截面不大于12×4毫米的扁鋼或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銅芯電線。大型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小于10毫米的銅芯軟絞線或橡套銅芯電纜

。一般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銅芯電線作接地連線。

3、振動和頻繁移動的器件,應選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可撓銅芯絞線作接地連線。

第二十四條 罐、塔等固定設備接地時,應考慮如下情況:

1、如罐塔等固定設備的金屬殼體已作防雷接地,則此設備可不要另做靜電的接地連接。

2、罐、塔等孤立設備的金屬體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礎上,或有一部分埋設于地下,當其接地電阻小于100歐姆時,不要再為防靜電而另作接地體。

3、在裝置區(qū)的靜電接地干線,應設專用接地體或將靜電接地線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極上(一類防雷設施除外)。

4、罐、塔等設備原則上要求在多個部位上進行重復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應裝在物料進出口附近。

5、貯存易燃液體的浮動式金屬罐頂,應用撓性跨接線與罐體相接,不應少于兩處,跨接線須選用截面不小于25毫米。

6、凡使用稱重式計量儀表的貯罐、上罐及伸入罐內的管位均應用金屬導管,并安裝牢固,罐內鐘罩應做接地連接。

7、貯罐的采樣點應與罐體相跨接,在取樣操作臺上設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樣器導電繩索、檢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在操作口的上風向,可在操作口兩側各設一處,以便操作前根據風向決定風向點。

8、貯罐等內壁需涂漆時,應涂比所裝介質電導率大的漆。

第二十五條 對管網系統(tǒng)的接地要求:

1、裝置區(qū)內的管道可通過與工藝設備的金屬外殼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條件。

2、管網內的泵、過濾器、緩沖器等應設置接地連接點。

3、管網在進出裝置區(qū)或室外直線管道每隔100米左右處,應與接地干線或專設的接地體連接。

4、在平行金屬管道的可利用管架上焊接連接端板,進行靜電撓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進行跨接接地。

5、型鋼管架可做為接地連接系統(tǒng)的導體使用,可在上邊焊接端板或鉆孔(∮11)以便跨接連線。

6、跨接連線選用多股6毫米25×4扁鋼、長度為管間距加適當裕度不小于100毫米,屏蔽線選多股10毫米裸銅軟絞線,跨接螺栓為m10。

7、工藝管道與伴熱管間除利用綁扎用金屬絲作跨接外,伴熱管進汽口及回水口應與工藝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屬管已裝設陰極保護的區(qū)段,不應再作靜電接地。

第二十六條 裝卸棧臺接地系統(tǒng):

1、易燃、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區(qū)的管道、設備支架、建構筑物的金屬體和鐵路鋼軌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接地。

2、鐵路鋼軌的軌端跨接和接地連線應參照鐵道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移動設備也要實施接地措施:

1、用于儲運易燃、可燃液體的中、小型移動設備均應實施防靜電接地。

2、鐵路罐(槽)車和鐵路鋼軌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接地,各個鐵路罐(槽)車應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測試接地良好狀況。

3、汽車罐(槽)車車體應設有接地連接端板、該端板和罐(槽)體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同時,汽車罐(槽)車不宜采用金屬鏈條接地線,而采用140200歐姆的導電拖地帶。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有關標準不符時,可按國家標準執(zhí)行。

第6篇 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1、凡有靜電危害的工序、設備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在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的區(qū)域,必須加強通風措施使其濃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3、危險場所作業(yè)人員,應根據需要,穿防靜電的鞋和工作服,或設置易于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安裝接地欄桿等;嚴禁在上述區(qū)域穿脫衣服和穿易產生經典的服裝進入該區(qū)域;嚴禁在上述區(qū)域,用易燃溶劑(二甲苯等)擦搓衣服,操作區(qū)地面應鋪設導電地面,并保證其導電性能。

4、在有經典產生的場所操作、檢查,不得攜帶與工作無關的金屬物品,如鑰匙、手表、戒指等。

5、嚴禁將易產生靜電的易燃易爆液體用塑料容器裝貯。

6、禁止在裝易燃易爆液體的過程中取樣、檢尺或將金屬物品置入罐(槽車)內,檢尺取樣應在裝料完畢經靜置后進行。

7、禁止使用噴射蒸汽加熱易燃液體。

8、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罐內進行移液作業(yè)。

9、在機器發(fā)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或物料用量改變的情況下,必須注意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靜電危害。

10、禁止用泵直接向罐內噴射溶劑,必須采取自流方式。

11、輸送易燃液體,應根據管道內徑及介質的電阻率選擇適當的安全流速,一般不應超過1米/秒。

12、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件,應專門接地裝置。

13、生產、貯存和裝卸可燃氣體的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貯罐、機組等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14、所有防靜電接地線必須堅固可靠,接地線的截面積應不小于十平方毫米,單獨的防靜電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歐姆,與其它目的的接地極共用時應滿足其他接地及的技術要求。

15、設備、貯罐、機組、管道等的防靜電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體或接地干線相連,不得互聯接地。

16、防靜電接地體的安裝,應在設備、機組、貯罐等底角邊緣上鉆孔攻絲,焊接端子(或螺栓)用不小于m10的螺栓連接,并應有防松裝置,均應涂上工業(yè)凡士林油;接地線與金屬管道纏繞連接時,應蠟焊,當采用焊接端子連接時,不得降低和損傷管道強度。

17、非金屬的管道(非導體的)設備等,其外壁上纏繞的金屬絲帶、網等,應緊貼其表面均勻的纏繞,并應可靠地接地。

18、輸送易燃液體的管道采用橡膠或塑料管時必須采用導電橡膠,導電塑料軟管或有金屬編織層的導電膠管,并必須可靠接地。

19、生產設備及貯罐上的排空口應設有阻火器,進料管從設備上部進入時,應將其進料管延伸到接近設備底部以免產生靜電。

20、防靜電生產工序及場所中,機械傳動盡量采用齒輪傳動。當采用三角帶傳動,必須選用防靜電三角帶;當使用普通三角帶傳動時,必須采用取提高其表面導電性能的措施。

21、q-1級、g-1級場所的管道之間與設備、機組、閥門之間的連接法蘭,其接觸電阻大于0.03歐姆時,應用金屬線跨接。

22、q-1級、q-2級、g-1級、g-2級場所,在非金屬構架上平行安裝的金屬管道相互之間的凈距離小于10毫米時,就每隔20米左右用金屬繞跨接;金屬官銜相互交叉的凈距離小于100毫米時,也應用金屬線跨越。

第7篇 cng站消防、防雷防靜電安全制度

為貫徹同志關于安全工作:“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的指示,確保國家、企業(yè)財產和人身安全,制定以下制度:

1、消防、防雷、防靜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把消防、防雷、防靜電工作列入cng加氣站的議事日程,每月對職工進行一次安全、防火、防雷的知識講座,定期檢查重點部位(壓縮機房、儲氣庫等)防火、防雷措施是否落實到實處,器材是否有專人管理。

2、cng加氣站的主要負責人抓生產的同時,必須抓好安全,將消防、防雷、防靜電工作分解到班組,落實到人,實行逐級負責目標管理。

3、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制度。公司每月對cng加氣站進行安全檢查,加氣站實行每日巡查制,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并認真填好記錄,

4、任何人禁止在具有火險、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作業(yè),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yè)的應經有關部門審批,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能進行。

5、進站充氣的車輛,應按指定的方向停放,加氣時汽車必須熄火,關閉車上所有電路開關,嚴禁在充氣時發(fā)動車輛,嚴禁在站內修車。

6、消防、防雷、防靜電設施和器材,按消防、防雷主管部門及相應規(guī)范配備,并按規(guī)定定期檢查和更換。

7、cng加氣站內嚴禁使用手機和吸煙,全體人員都有維護設施、預防災害的義務,一旦發(fā)生火險和雷擊,要立即切斷電源、氣源,迅速啟動消防預案。

站內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著裝上班,不得穿化纖制品和帶鐵釘鞋進入生產區(qū)。

第8篇 加油站設備安全管理制度——防雷防靜電管理

(1)加油站的下列設施設備應當設置防靜電接地:

a.金屬油罐及其通氣管;

b.加油站工藝設備;

c.輸油管道及閥門;

前款所列設施設備設有防雷接地的可以不另做防靜電接地。

(2)加油站設施設備的防靜電接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防靜電接地、防感應雷接地和電氣設備接地可以共同設置,防靜電接地裝置單獨設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0歐姆,防靜電接地與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防靜電接地與電氣設備保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

b.設施設備和車輛的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鏈條類導體連線;

c.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防直接雷引下線和電氣工作零線;

d.防靜電接地的測量點位置不宜設在爆炸危險區(qū)域內;

e.設備、管道的法蘭連接螺栓少于5根的,應當設置防靜電跨接連線;

f.檢修設備、管道可能導致防靜電接地系統(tǒng)斷路時,應當預先設置臨時性接地,檢修完畢后及時恢復。

(3)加油站移動設備的防靜電接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在爆炸危險場所作業(yè)的運油車輛,應當設置接地端板,作業(yè)前接好防靜電接地,作業(yè)后待罐裝油料達到規(guī)定的靜置時間,方可拆除靜電接地線;

b.移動設備的防靜電接地線必須連接在作業(yè)場所的專用防靜電接地點上,并不得采用纏繞等不可靠的連接方法;

c.移動設備的防靜電接地連線應當采用銅芯軟絞線,橫截面積不得小于10平方毫米;

d.裝卸油料的輸油軟管,應當使用耐油導靜電軟管,作業(yè)時軟管兩端的導靜電鋼(銅)絲必須與設備可靠連接并接地。

第9篇 靜電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一)各個有靜電發(fā)生的生產崗位,除遵守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外,同時執(zhí)行本制度。

(二)在生產過程中造成靜電積累,靜電荷不易泄漏時,靜電場中的導體必須與大地作可靠的接地,其總接地電阻應少于108歐姆。嚴禁穿化纖服裝和鐵釘鞋作業(yè)。

(三)在易燃易爆崗位操作,嚴禁用黑色金屬敲、鏟、撞擊設備和鐵質容器,防止突然產生放電,引起燃爆。

(四)鐵質容器儲存汽油、溶劑等易燃易物品時,搬動要輕拿輕放。不準在地上拖動,防止產生放電,引起燃爆。凡遇汽油、溶劑等物品溢出地面或倒翻時,嚴禁火種接近,并及時處理,防止發(fā)生火災。

(五)嚴禁用泵直接向桶內噴射易燃溶劑,必須采用自流方式,使用閥門要緩慢開啟,不準開足,防止沖擊過大產生靜電。輸送溶劑的管道必須采用導電橡膠塑料軟管、塑料軟管。金屬管道法是要跨接。

(六)禁止在裝(移)油或其他易燃液體過程中取樣,檢尺或將金屬物品置入罐內。檢尺或取樣應在裝料完畢經靜置以后進行。

(七)靜電消除器的安裝必須緊固,接地引下線端連接不準有松動脫落;導線中間不準有接頭,如有異常未經電氣專業(yè)人員檢查,確認完好,不準使用。

(八)靜電消除器應保持清潔,不得粘有油污和可燃液體,如有應及時消除,但動作要輕、慢。

(九)架設靜電消除器兩頭端必須高低一致,感應距離應在1.5公分以下。

(十)防靜電設備、裝置、接地等安全措施,應在工程設計時,做到“三同時”。投入使用后應指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修,并將檢查、維修情況記入卡片檔案。

第10篇 公司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公司范圍內凡對易燃、可燃液體的儲存、裝運等有關作業(yè),均應嚴格執(zhí)行上級公司頒發(fā)的《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guī)程》。

第二條 嚴禁在罐區(qū)內灌裝化工液體料。

第三條 防靜電接地不得與防雷接地極共用,其間距應符合防雷規(guī)范。防雷、防靜電接地極每年必須進行檢查,并對接地電阻進行測試。防雷接地電阻大于10歐姆、防靜電接地電阻大于100歐姆的接地極必須立即進行整改,同時做好檢測維修記錄,加強防雷、防靜電管理工作。

第四條 嚴禁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進入易燃、易爆區(qū),尤其不得在該區(qū)域內穿、脫衣服或用化纖織物擦拭設備。

第五條 為防止雷擊和靜電引起火災爆炸事故,減少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確保職工生命安全,公司應認真做好防雷防靜電設施的管理。加強日常維護保養(yǎng),發(fā)現問題和隱患及時安排整改,使防雷、防靜電設施常年處于完好狀態(tài)。

第六條 防雷、防靜電設施,應有專人管理。

第七條 應嚴格貫徹執(zhí)行國家頒發(fā)的防雷、防靜電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標準、通知、要求。并遵守地方有關部門和股份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八條 應建立健全防雷、防靜電設施檔案資料和管理臺帳。

第九條 為避免信息通訊和電子儀表等弱電設備遭受雷擊侵害,公司在安裝防直擊雷防雷設施的同時,還應有防雷電波侵人措施。

第十條 每年三月以前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站對公司防雷、防靜電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委托時先行自查整改,檢測中發(fā)現的問題和隱患及時整改,并經檢測站復查確認。

第十一條 新建、改擴建工程以及技改項目中的防雷、防靜電設施,應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設計、施工。設計方案須組織審核或技術論證。工程竣工應按規(guī)定組織驗收,并要有驗收、測試的詳細資料,防止留下隱患,確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的被保護物(如建筑物、露天堆場等)發(fā)生變化,超出防雷設施原設計保護范圍時,應參照第七條規(guī)定相應增加防雷設施。

第十三條 防雷、防靜電設施的報廢、更新,應及時向公司辦理報批手續(xù)。

第十四條 防雷、防靜電設施在使用中發(fā)生事故,應及時向公司匯報。公司根據事故性質必要時向公司報告,并組織事故調查處理。

第11篇 加油站設備防雷防靜電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1)加油站的下列設施設備應當設置防靜電接地:

a.金屬油罐及其通氣管;

b.加油站工藝設備;

c.輸油管道及閥門;

前款所列設施設備設有防雷接地的可以不另做防靜電接地。

(2)加油站設施設備的防靜電接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防靜電接地、防感應雷接地和電氣設備接地可以共同設置,防靜電接地裝置單獨設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0歐姆,防靜電接地與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防靜電接地與電氣設備保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

b.設施設備和車輛的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鏈條類導體連線;

c.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防直接雷引下線和電氣工作零線;

d.防靜電接地的測量點位置不宜設在爆炸危險區(qū)域內;

e.設備、管道的法蘭連接螺栓少于5根的,應當設置防靜電跨接連線;

f.檢修設備、管道可能導致防靜電接地系統(tǒng)斷路時,應當預先設置臨時性接地,檢修完畢后及時恢復。

(3)加油站移動設備的防靜電接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在爆炸危險場所作業(yè)的運油車輛,應當設置接地端板,作業(yè)前接好防靜電接地,作業(yè)后待罐裝油料達到規(guī)定的靜置時間,方可拆除靜電接地線;

b.移動設備的防靜電接地線必須連接在作業(yè)場所的專用防靜電接地點上,并不得采用纏繞等不可靠的連接方法;

c.移動設備的防靜電接地連線應當采用銅芯軟絞線,橫截面積不得小于10平方毫米;

d.裝卸油料的輸油軟管,應當使用耐油導靜電軟管,作業(yè)時軟管兩端的導靜電鋼(銅)絲必須與設備可靠連接并接地。

靜電安全管理制度(十一篇)

(一)各個有靜電發(fā)生的生產崗位,除遵守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外,同時執(zhí)行本制度。(二)在生產過程中造成靜電積累,靜電荷不易泄漏時,靜電場中的導體必須與大地作可靠的接地,其總接地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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