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行車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二
行車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二)
1、行車工須經(jīng)專門安全技術訓練考試,并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未經(jīng)專門訓練和通過考試不得單獨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靈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一人)指揮。正常吊運時不準多人指揮,但對任何人發(fā)動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4.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起動時應先鳴鈴。
5.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擋,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零”位。
6.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7.應在規(guī)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8.工作停歇時,不準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9.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10.運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撞車。同壁行吊車錯車時,行車應開動小車主動避讓,同上層行車相遇,下層行車應主動避讓。
11.檢修行車應??吭诎踩攸c,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12.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wěn),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3.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4.運行中發(fā)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零”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
15.澆鑄前;應先看好鋼(鐵)水包高度,然后鳴鈴和慢速運行,澆鋼時,下降速度要緩穩(wěn)。
16.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鋼(鐵)水或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7.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擊或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夾軌器應夾緊可靠或用地錨拉緊。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18.夜間作業(yè)應有充足的照明。
19.龍門吊安全操作按本規(guī)程執(zhí)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應設專人監(jiān)視和協(xié)助總指揮,傳遞信息。
20.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的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8)帶棱角快口未墊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21.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guī)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
第2篇 廢鋼行車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行車操作前,必須先檢查各操作系統(tǒng)以及限位器、制動器等安全裝置是否正??煽俊4蜮徍螅娇伤碗?,起停三次,進行試車,試車時吊鉤上下應該吊有重物。確認所有限位,剎車性能正常后,方可正式吊運物件。
2、行車運行時,任何無關人員都不能停留在行車上。(檢修者、檢查人員除外,此時駕駛員應聽從行車上的檢查人員指揮)。
3、上、下車應先按電鈴,待行車停穩(wěn)后,拉開聯(lián)鎖門方可上下,嚴禁跳車或翻欄桿。
4、當行車操作時,電器設備已接電,因此,禁止打開啟動裝置、起動電阻、配電盤等進行檢視,禁止拉觸起動裝置的通電部份與導電線進行檢查,對電器設備進行檢查時,電器設備本身應該斷電。
5、開車前應把各控制器手柄都放在“0”位,改變方向必須把開關拉到“0”位,停車后再開動,嚴禁用開反車來代替剎車。
6、禁止在鉤子上或貨物上進行人員提升或移動,嚴禁利用行車設備與地面人員開玩笑。
7、行車吊物途中,嚴禁人員頭上的重要設備上經(jīng)過,不得與其他物相碰、撞、擦、拉。
8、開車時必須全神貫注,認真操作,嚴禁在駕駛室抽煙,禁止將茶杯、書籍、報刊、雜志帶進駕駛室,嚴禁在駕駛室里談笑或做無關的工作,當班操作時,不準將腳擱起,超過開關高度。不準隨意裝拆電器設備。
9、行車使用前應進行試剎車,試剎車應與地面人員聯(lián)系,在平地和不潮濕的地方進行,高度不超過0.5米,嚴禁吊物時調整制動器。
10、在正常使用中不得撞車、推車,兩車相近時應互相照應,需要推車時應經(jīng)雙方同意方可緩慢推車,防止受震。
11、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擊或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夾軌器應夾緊可靠或用地錨拉緊,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12、有主、付鉤的行車,單用其中一只鉤子,另一只鉤不準懸掛他物,鏈條的小鉤應掛在鏈環(huán)上。
13、夜間作業(yè)應有充足的照明。
14、行車吊運時,吊鉤必須提高到二米以上高度,行車運行時貨物(包括空載)必須提高至超過運行線路上的最高障礙物半米以上高度,嚴禁吊物長期停留空中。
15、行車操作遇突然停電,應拉掉源總開更關,各操縱控制器手柄推到“0”位,通電后再按開車步驟進行操作。
16、在正常操作過程中不可依靠“限位開關”停車,以免限位開關失效,發(fā)生事故。
17、行車吊運危險,如氧氣瓶、油桶等,必須要有專用工具,采取安全措施,方可吊運。
18、給機動車的駕駛員,必須等車輛停穩(wěn)后才可吊運。
19、新學開行車的駕駛員,必須要有有證老駕駛員在旁指導,嚴禁非行車工(檢修人員試車除外)開行車。
20、行車若遇火災,應立即切斷電源,用干粉滅火器滅火。滅火器用完后,當班要更換新瓶。
21、必須帶電修理時,要通知值班電工,并要有專人監(jiān)護。
22、起升機構制動器在工作中突然失靈時,要趁著,要鳴鈴警示地面人員避開,并在起升高度范圍內,反復升降,同時開動大小車,選擇安全地點把重物放下,并報修,嚴禁重物自由墜落。
23、。使用磁鐵盤吊運,磁鐵盤運行范圍內不準有人停留,并做到超重、超大塊不吊。
24、行車駕駛員要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若發(fā)現(xiàn)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停車,經(jīng)了解清楚后,方可開車。
25、使用起重機械十個不得起吊是:
①斜吊或斜拽;
②無人指揮或信號不明;
③掛鉤不當;
④物件有尖銳楞角未墊好;
⑤重量不明或超負荷;
⑥起重機械有缺陷或安全裝置失靈;
⑦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
⑧光線陰暗,視物不清;
⑨鋼水、鐵水過滿或只有一個制動器;
⑩人站在吊物上或起吊物下。
26、行車點檢、檢修、檢查人員上、下行車時,當班行車工必須負責開、關連鎖門。
27、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guī)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
第3篇 行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司機工作前,應先檢查吊鉤,鋼絲繩及設備主要部件,特別是安全裝置,如制動機構,聲光、信號聯(lián)鎖裝置等都必須靈敏完好。確認無問題時,方能合上開關送電,在無負荷的情況下,應先試一次空車。再確認正常才能開始工作。
2、行車吊有物件時,要超過地面障礙物0.5米,禁止從人頭上、重要設備上經(jīng)過。天車開動時,嚴禁修理、檢查、加油和擦機件,在運行中臺發(fā)現(xiàn)故障必須立即停車。
3、行車在以下情況不得起吊:
(1)無人指揮或指揮信號不明確。
(2)行車設備有缺陷或安全裝置失靈。
(3)超負荷起吊或設備質量不清楚。
(4)人站在起吊物上或起吊物下;用吊車掛鉤吊人。
(5)光線陰暗,視物不清。
(6)起吊物有尖銳梭角或斜拉斜拽,沒有采取安全措施。
(7)行車和高壓輸電線路未保持應有的安全距離,捆縛不牢或不符合要求。
4、工作終止時,要把行車停要停車線上,把吊鉤升到位,吊鉤上不得懸掛重物。把所有的控制器、操縱桿放到零的位置上,并拉掉電源開關,鎖上駕駛室門。
5、行車司機要頭腦清醒,須保持足夠的睡眠,工作前或班中嚴禁喝酒。
6、行車在檢查、檢修期間,沒有檢修人員的送電或起動信號,司機不能合閘運行。
7、沒有操作證者嚴禁開行車。
第4篇 工貿企業(yè)行車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行車工必須經(jīng)勞動部門培訓考試,并持有操作證方能 獨立操作。
2.開車前應檢查各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動 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 行車工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在得到指揮信號 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啟動時應先鳴鈴。
4.行車工應在規(guī)定的安全走道上運行,必須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5. 檢修車應??吭诎踩攸c,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6.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wěn),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7.運行中發(fā)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構,不準離開駕駛室。
8.澆注前,先看好鋼(鐵)水包高度,然后鳴鈴和慢速運行,下降速度要緩慢,防止鋼(鐵),水震動飛濺灼傷。
9.運行時發(fā)生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鋼水或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0.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雨或六圾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11.龍門吊行車工安全操作按本規(guī)程執(zhí)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設專人監(jiān)視和指揮。工作完后,應鎖緊所有的防風夾軌鉗。
12.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①重量不明或超過負荷不吊;
②指揮信號不明、光線暗淡、視線不良不吊;
③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歪拉斜掛不吊;
⑤物件有尖銳棱角未墊好不吊;
⑥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⑦起吊的重物上有人不吊;
⑧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吊;
⑨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⑩吊鉤直接掛重物不吊。
13. 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guī)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斷電源。
14.駕駛室應配有滅火器材。
第5篇 軋鋼廠行車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認真執(zhí)行公司的環(huán)境/職業(yè)健康安全標準化方針,必須持證上崗;
2. 上下天車必須先打鈴,在得到天車工長音回復、天車停穩(wěn)后方可,嚴禁運行時上下天車或從一臺天車跨越至另一臺天車,嚴禁直接斷開門限停開上車;
3. 接班后必須認真檢查行車“十大安全裝置”,作業(yè)時必須嚴格遵守“十不吊”;
4. 電磁吊交接班時必須試電磁鐵保磁、緊急開關,確認正常后方能吊裝,以防失磁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物件尚在地面時不得開動大車,以免吊起后搖晃傷人;
5. 如發(fā)現(xiàn)鋼絲繩磨損嚴重,應立即停車并報告有關負責人處理;
6. 開動天車時,司機兩手應放在操縱桿上,隨時準備剎車;
7. 操作手柄應從零位逐檔提速,稍作停留。減速時手柄可以直接為零,但嚴禁直接反向操作(特殊情況除外);
8. 天車工操作時不許同時操作二個以上的控制器,特別是嚴禁雙鉤同時分別吊掛分離物件,主副鉤互換時必須做到上先停、后下掛;
9. 當?shù)蹉^上升接近限位或大、小車運行臨近終點、天車接近鄰近天車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
10. 吊運物件時嚴禁從人頭上越過,被吊物件高度要高于地面設備或其它障礙物0.5米以上;
11. 吊運時遇突然停電,必須立即切斷電源,把控制手柄放回零位,若物件無法放下,天車工不準離開工作崗位;
12. 在吊運時天車工只能聽從某個固定人員的指揮,如有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指令,天車工可拒絕執(zhí)行;
13. 工作完畢后,應把大車停到指定位置,小車靠近駕駛室一邊,吊鉤升到接近限位位置,若是電磁吊則必須落地,所有控制手柄應放在零位,并切斷駕駛室總電閘;
14. 如出現(xiàn)多人指揮行車,行車工應拒絕吊裝;
15. 執(zhí)行《軋鋼廠員工通用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6篇 工貿行車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行車工必須經(jīng)勞動部門培訓考試,并持有操作證方能 獨立操作。
2.開車前應檢查各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動 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 行車工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在得到指揮信號 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啟動時應先鳴鈴。
4.行車工應在規(guī)定的安全走道上運行,必須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5. 檢修車應??吭诎踩攸c,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6.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wěn),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7.運行中發(fā)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構,不準離開駕駛室。
8.澆注前,先看好鋼(鐵)水包高度,然后鳴鈴和慢速運行,下降速度要緩慢,防止鋼(鐵),水震動飛濺灼傷。
9.運行時發(fā)生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鋼水或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0.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雨或六圾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11.龍門吊行車工安全操作按本規(guī)程執(zhí)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設專人監(jiān)視和指揮。工作完后,應鎖緊所有的防風夾軌鉗。
12.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①重量不明或超過負荷不吊;
②指揮信號不明、光線暗淡、視線不良不吊;
③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歪拉斜掛不吊;
⑤物件有尖銳棱角未墊好不吊;
⑥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⑦起吊的重物上有人不吊;
⑧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吊;
⑨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⑩吊鉤直接掛重物不吊。
13. 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guī)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斷電源。
14.駕駛室應配有滅火器材。
第7篇 連鑄行車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吊車操作工必須經(jīng)過訓練、考試、持有操作證方能獨立操作。未經(jīng)專門訓練和考試或培訓后考試不及格者,不得上崗獨立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電氣以及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吊車工必須熟悉掛鉤領行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聽從掛鉤領行人員的指揮,在得到明確的動車信號后,先鳴鈴再動車;但對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4.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0”位轉到第一擋,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到“0”位,待車停住后再反向逐漸增減速度。
5.吊車吊起物件后,吊車工必須全神貫注,服從領行人員指揮,不得干其他任何工作。
6.當?shù)蹉^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吊車相遇時,速度要減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用限位代停車,用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7.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先鳴鈴,嚴禁吊物在人頭上空越過。吊運物件必須高于障礙物0.5米以上,但不得離地過高。工作停歇時應將起重物件放落,不得懸停在空中。多臺吊車作業(yè)時,要保持一定的車距,嚴禁撞車。兩臺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事先上報上級機關,經(jīng)批準后方可起吊。作業(yè)時要有專人指揮。
8.動車時,不準加油維護或進行檢修與調整機件。
9.應在規(guī)定的安全通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車。小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車跨越安全欄桿到另一臺車。吊車運行時嚴禁上下車。
10.吊車工相互替換時,應在車停穩(wěn)后,拉脫門限位再上下車,操作者要待下車者合上門限位回鈴兩聲后,方可動車。
11.運行中突然斷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若一時不能恢復供電,吊車工應設法將吊物放下,不得長時間懸空。離車時必須拉下電源開關。
12.運行中由于故障,吊件突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3.重噸位物件以及液態(tài)金屬吊罐起吊時,應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穩(wěn)妥,制動良好后,方可緩慢升高運行。嚴禁同時操作三只手柄。
14.嚴格執(zhí)行“起重鋼絲繩、鏈條、吊具吊斗安全檢查管理制度”。發(fā)現(xiàn)吊具主要零件有缺陷或鋼絲繩磨損斷股已超出了安全使用標準的規(guī)定,應立即停止使用,不得冒險違章作業(yè)。
15.工作完畢或者有事離車,應將車停在規(guī)定位置。空鉤上升至極限下1米處,小車開到軌道端頭。所有的控制器均放零位,切斷電源。
16.吊車操作工班中停車離開工作現(xiàn)場后,因急需使用吊車,被領行人員找回而匆忙上車時,應穩(wěn)住情緒,先確認大小車及鉤頭控制器的方向,再按規(guī)程沉著操作,切忌慌亂。
17.雙鉤吊車在單鉤作業(yè)時,另一鉤頭必須升至極限下1米處,副(主)鉤的主要附件有故障時,允許主(副)鉤單鉤工作。但必須由電工將故障副(主)鉤的電路切斷,以免誤操作釀成事故。
18.檢修時,應將吊車??吭诎踩恢茫袛嚯娫?,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上“禁止通行”的標志。地面不能設圍欄時,必須設專人監(jiān)護。
19.未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不能更換電氣線路及機械設備。
20.吊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20.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0.2.指揮信號不明或無人指揮不吊。
20.3.光線暗淡,看不清楚指揮信號與吊件不吊。
20.4.歪拉斜吊不吊。特殊情況必須斜吊時,應請值班長或車間領導批準,作業(yè)時在現(xiàn)場安排監(jiān)護人員。個別特殊作業(yè)必須斜吊時,應有明確措施和規(guī)定,但最大傾斜角不準超過30度。
20.5.吊件捆扎不牢不吊。
20.6.吊件上站人或浮放有活動物體的不吊。
20.7.帶棱角及切口的物件,吊繩未墊好不吊。
20.8.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20.9.高壓氣瓶與乙炔發(fā)生器不吊。
20.10.鋼絲繩不齊或打結不吊。
第8篇 工貿企業(yè)行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司機上、下行車,只允許在指定的登車平臺等候,待車停穩(wěn)后,方可上下車。禁止從一臺車跨到另一臺車上去。如因行車在途中發(fā)生故障、需上車修理時,維修人員必須由一車安全門下去,經(jīng)行車梁的安全通道、再由另一車的安全門上去作業(yè)。
2、凡因工作需要上行車的維修、檢修人員,必須經(jīng)司機同意,待車停穩(wěn)后方可上車。司機有權禁止無關人員上車。
3、操作中鋼絲繩要保持垂直,做到輕起、慢放,穩(wěn),準、快、安全、合理。除危及安全時外,嚴禁反向制動,不允許將限位開關作停車使用;同一軌道上多臺行車工作時,不允許行車互相碰撞或制動它車。因工作需要兩車相撞時,必須緩慢接近。
4、有主副鉤的行車,不工作的釣吊鉤應升到接近極限位置,鉤上不準吊掛有吊具。不準用兩個釣鉤同時吊運兩個重物,主、副鉤不準同時升降。
5、多人掛吊時,司機只能從其中事前確定的一人的正確指揮,但對任何人員發(fā)出危險信號,司機應緊急停車。指揮人員發(fā)出的信號與司機意見不同時,司機應發(fā)出訊問信號,確認指揮信號與司機意見一致時才能開車。
6、在操作中如遇制動器發(fā)生故障失靈,吊物加速下降時,司機應立即發(fā)出緊急信號通知地面人員離開。如因機械故障,應立即進行點車并逐級推倒上升五檔,反復升降,直至把重物運到安全地方緩慢下落。如因電氣故障則應立即斷電。
7、行車在吊運中發(fā)生事故時應立即停止作業(yè),切斷電源、保護現(xiàn)場、報告有關部門處理,沒有得到有關部門許可,不準動車。如因搶救傷員,可以例外。
8、凡屬以下情況,司機應發(fā)出警告信號:
(1)行車合閘送電前;
(2)行車起動前;
(3)在同一層或另一層靠近相鄰行車時;
(4)載荷在吊運中接近下面人員及通過人行道時;
(5)載荷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動時;
(6)吊有載荷的行車發(fā)生故障時;
(7)在起吊或放下負荷時;
(8)行車接近大車軌道梁上的人員時
9、司機室中有兩人以上時,凡離開司機室的人員必須事先與司機打招呼,不允許擅自下車。
10、除停車檢查外,任何人不得在滑線走臺或小車軌道上行走通過。
11、當突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司機應立即將控制器手柄放回零位,拉掉開關。如吊物仍在被吊狀態(tài)時,盡可能將重物落到地面。
12、當?shù)跷锝咏頁P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行車與鄰車相遇時。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工作停息時,不得將重物懸掛在空中。
13、行車運行時嚴禁上、下行車,也不準進行檢修和調整。
14、操作中必須隨時注意設備的運行狀況、工作環(huán)境以及異常聲音等情況。若發(fā)現(xiàn)不正常、不安全的情況,應及時消除,不準勉強湊合操作。卷揚極限開關、電鈴出毛病的行車絕對禁止使用。
15、作業(yè)前必須對吊鉤、吊具、鋼繩、電器開關作業(yè)環(huán)境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制動器試閘試驗。在開始起吊載荷時,先將重物升到不高于半米處然后放下,了解制動器是否安全可靠,(對于重要物件、金屬溶液或危險品起升不能超過100mm進行試閘,)認為安全可靠方可起運.。嚴禁超負荷起吊。
16、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兩不撞”原則
十不吊:
(1) 無掛吊指揮牌哨,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 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3) 吊物緊固不牢不吊;
(4) 吊物上面有人或有浮放物塊不吊;
(5) 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6) 物件埋在地下或重舞重量不明不吊;
(7) 歪拉斜掛不吊;
(8) 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吊;
(9) 帶棱角物件、鋼繩無保護墊不吊;
(10) 并不準吊運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暴、易碎及腐蝕劑等危險物品。
兩不撞:
(1) 不準車與車相撞;
(2) 不準用行車吊物件撞其它物件。
17、嚴禁脫手操作控制器手柄,上下梯時,嚴禁手持工具、重物等物品,并雙手扶梯上下,禁止單手上下直梯。嚴禁從車上往下或車下往上亂扔東西。
18、動車、合閘、靠近、起放重物運行中必須發(fā)出警告信號,嚴禁行車在作業(yè)運行中不打鈴。
19、吊運物品距障礙物應保持在0.5m以上,嚴禁從人、重要設備或氣瓶上空通過,嚴禁吊運氧氣、乙炔等壓力容器。
20、兩臺行車吊運同一重物或多人進行掛吊時,必須聽從一人統(tǒng)一指揮,與地面人員配合,確認人員處于安全位置后方可動車進行起吊。
21、禁止用倒車代替制動作業(yè),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禁止在工作停息時將重物懸吊在空中。
22、停電、電壓下降、司機離開時,應將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并拉下電源開關,取下操作牌和司機室鑰匙。
23、吹塵、清掃行車時必須兩人作業(yè),做好互保和安全防護,防止墜落事故。
第9篇 燒結行車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上崗前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嚴禁無證操作。
2. 設備啟動前和運行中,運轉部位周圍不得有人和障礙物。
3. 行車運行前,必須檢查行車上下,大車和小車走行軌道無人和障礙物后,并發(fā)出電鈴信號,方可啟動操作。
4. 處理事故和清掃時,應停電。
5. 行車通過有人作業(yè)區(qū)上空時,必須將抓斗打在無人作業(yè)范圍內,并發(fā)出電鈴信號,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
6. 換鋼繩時,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7. 嚴禁吊無關設備及設施。特殊情況下,經(jīng)有關領導同意,方可起吊物件。
8. 行車停止作業(yè)時,必須停放在規(guī)定位置。
9. 行車作業(yè)時,嚴格遵守“十不吊”原則。
第10篇 工貿行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司機上、下行車,只允許在指定的登車平臺等候,待車停穩(wěn)后,方可上下車。禁止從一臺車跨到另一臺車上去。如因行車在途中發(fā)生故障、需上車修理時,維修人員必須由一車安全門下去,經(jīng)行車梁的安全通道、再由另一車的安全門上去作業(yè)。
2、凡因工作需要上行車的維修、檢修人員,必須經(jīng)司機同意,待車停穩(wěn)后方可上車。司機有權禁止無關人員上車。
3、操作中鋼絲繩要保持垂直,做到輕起、慢放,穩(wěn),準、快、安全、合理。除危及安全時外,嚴禁反向制動,不允許將限位開關作停車使用;同一軌道上多臺行車工作時,不允許行車互相碰撞或制動它車。因工作需要兩車相撞時,必須緩慢接近。
4、有主副鉤的行車,不工作的釣吊鉤應升到接近極限位置,鉤上不準吊掛有吊具。不準用兩個釣鉤同時吊運兩個重物,主、副鉤不準同時升降。
5、多人掛吊時,司機只能從其中事前確定的一人的正確指揮,但對任何人員發(fā)出危險信號,司機應緊急停車。指揮人員發(fā)出的信號與司機意見不同時,司機應發(fā)出訊問信號,確認指揮信號與司機意見一致時才能開車。
6、在操作中如遇制動器發(fā)生故障失靈,吊物加速下降時,司機應立即發(fā)出緊急信號通知地面人員離開。如因機械故障,應立即進行點車并逐級推倒上升五檔,反復升降,直至把重物運到安全地方緩慢下落。如因電氣故障則應立即斷電。
7、行車在吊運中發(fā)生事故時應立即停止作業(yè),切斷電源、保護現(xiàn)場、報告有關部門處理,沒有得到有關部門許可,不準動車。如因搶救傷員,可以例外。
8、凡屬以下情況,司機應發(fā)出警告信號:
(1)行車合閘送電前;
(2)行車起動前;
(3)在同一層或另一層靠近相鄰行車時;
(4)載荷在吊運中接近下面人員及通過人行道時;
(5)載荷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動時;
(6)吊有載荷的行車發(fā)生故障時;
(7)在起吊或放下負荷時;
(8)行車接近大車軌道梁上的人員時
9、司機室中有兩人以上時,凡離開司機室的人員必須事先與司機打招呼,不允許擅自下車。
10、除停車檢查外,任何人不得在滑線走臺或小車軌道上行走通過。
11、當突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司機應立即將控制器手柄放回零位,拉掉開關。如吊物仍在被吊狀態(tài)時,盡可能將重物落到地面。
12、當?shù)跷锝咏頁P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行車與鄰車相遇時。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工作停息時,不得將重物懸掛在空中。
13、行車運行時嚴禁上、下行車,也不準進行檢修和調整。
14、操作中必須隨時注意設備的運行狀況、工作環(huán)境以及異常聲音等情況。若發(fā)現(xiàn)不正常、不安全的情況,應及時消除,不準勉強湊合操作。卷揚極限開關、電鈴出毛病的行車絕對禁止使用。
15、作業(yè)前必須對吊鉤、吊具、鋼繩、電器開關作業(yè)環(huán)境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制動器試閘試驗。在開始起吊載荷時,先將重物升到不高于半米處然后放下,了解制動器是否安全可靠,(對于重要物件、金屬溶液或危險品起升不能超過100mm進行試閘,)認為安全可靠方可起運.。嚴禁超負荷起吊。
16、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兩不撞”原則
十不吊:
(1) 無掛吊指揮牌哨,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 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3) 吊物緊固不牢不吊;
(4) 吊物上面有人或有浮放物塊不吊;
(5) 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6) 物件埋在地下或重舞重量不明不吊;
(7) 歪拉斜掛不吊;
(8) 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吊;
(9) 帶棱角物件、鋼繩無保護墊不吊;
(10) 并不準吊運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暴、易碎及腐蝕劑等危險物品。
兩不撞:
(1) 不準車與車相撞;
(2) 不準用行車吊物件撞其它物件。
17、嚴禁脫手操作控制器手柄,上下梯時,嚴禁手持工具、重物等物品,并雙手扶梯上下,禁止單手上下直梯。嚴禁從車上往下或車下往上亂扔東西。
18、動車、合閘、靠近、起放重物運行中必須發(fā)出警告信號,嚴禁行車在作業(yè)運行中不打鈴。
19、吊運物品距障礙物應保持在0.5m以上,嚴禁從人、重要設備或氣瓶上空通過,嚴禁吊運氧氣、乙炔等壓力容器。
20、兩臺行車吊運同一重物或多人進行掛吊時,必須聽從一人統(tǒng)一指揮,與地面人員配合,確認人員處于安全位置后方可動車進行起吊。
21、禁止用倒車代替制動作業(yè),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禁止在工作停息時將重物懸吊在空中。
22、停電、電壓下降、司機離開時,應將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并拉下電源開關,取下操作牌和司機室鑰匙。
23、吹塵、清掃行車時必須兩人作業(yè),做好互保和安全防護,防止墜落事故。
第11篇 抓斗行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作業(yè)前,應先檢查各傳動部位、限位開關、制動器、抓斗、鋼繩以及潤滑狀況是否良好、各部螺絲是否緊固、安全裝置是否可靠。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準備開車前必須發(fā)出訊號。
(2)起吊時必須在垂直位置,不允許用行車來牽引或拖拉重物。提升、張閉合閘次數(shù),每分鐘不得超過五次。
(3)操作中對設備的潤滑、聲音、溫度應經(jīng)常檢查。定期加油,并緊固各部螺絲,經(jīng)常檢查易損件的磨損情況。
(4)行車工作時,抓斗行車工不能允許任何人進入操作室或在行車的任何部位停留(培訓和檢查人員例外)。
(5)抓斗行車工搞清理、加油、檢查橋梁時,應切斷電源,系好保險帶,方可進行。
(6)嚴禁急倒操作,運行時思想要集中,兩手不離操作柄。
(7)抓斗不允許從人頭上越過。
(8)鋼絲繩不準在卷筒上復繞,下降至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不得少于兩圈。
(9)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并掛上警告牌。
(10)提升重物時,抓斗必須提升至高于最高障礙物0.5米。
(11)上下行車不準拿一米以上的物件和易燃品(如汽油、酒精等)
不準放在行車上。
(12)抓斗行車工離開操作室時,必須做到:行車停于指定位置、不
帶載荷、所有控制器均在零位、斷開主電源開關。
第12篇 轉爐行車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啟動行車前,必須先檢查各操作系統(tǒng)以及限位器、制動器等安全裝置是否正??煽俊4蜮徍螅娇伤碗?,起停三次,進行試車,試車時吊鉤上下應該吊有重物。確認所有限位,剎車性能正常后,方可正式吊運物件。
2、行車工作時,任何無關人員都不能停留在行車上(檢修者、檢查人員除外),若行車要進行檢修,駕駛員應聽從行車上的檢修人員指揮來進行操作。
3、上車應先按電鈴,待行車停穩(wěn)后,拉開聯(lián)鎖門方可上下,嚴禁跳車或翻欄桿。
4、當行車操作時,電器設備已接電,因此,禁止打開啟動裝置、起動電阻、配電盤等進行檢視,禁止拉觸起動裝置的通電部份與導電線進行檢查,對電器設備進行檢查時,電器設備本身應該斷電。
5、開車前應把各控制器手柄都放在“0”位,改變方向必須把開關拉到“0”位,停車后再開動,嚴禁用開反車來代替剎車。
6、禁止在鉤子上或貨物上進行人員提升或移動,嚴禁利用行車設備與地面人員開玩笑。
7、行車吊物途中,特別是吊運液體金屬,嚴禁人員頭上的重要設備上經(jīng)過,不得與其他物相碰、撞、擦、拉。
8、開車時必須全神貫注,認真操作,嚴禁在駕駛室抽煙,禁止將茶杯、書籍、報刊、雜志帶進駕駛室,嚴禁在駕駛室里談笑或做無關的工作,當班操作時,不準將腳擱起,超過開關高度。不準隨意裝拆電器設備。
9、行車使用前應進行試剎車,試剎車應與地面人員聯(lián)系,在平地和不潮濕的地方進行,高度不超過0.5米,嚴禁吊物時調整制動器。
10、在正常使用中不得撞車、推車,兩車相近時應互相照應,需要推車時應經(jīng)雙方同意方可緩慢推車,防止受震。
11、凡出現(xiàn)漏鋼包(或鐵水包)等事故。應聽從地面人員的指揮,不得將鋼包、鐵水包吊得太高或走潮濕地方,更不可在人員和重要設備上方越過。
12、有主、付鉤的行車,單用其中一只鉤子,另一只鉤不準懸掛他物,鏈條的小鉤應掛在鏈環(huán)上。
13、長距吊運鋼水包、鐵水包時,應將付鉤鏈條勾子高出法蘭邊,防止鉤到包子使包子傾斜鋼液潑出。
14、吊運鐵水進爐、回爐鋼水倒包,應將副鉤鏈條鉤頭鉤牢包環(huán)。嚴禁長時間預先鉤套,防止剎車失靈產生事故。
15、行車吊運時,吊鉤必須提高到2米以上高度,行車運行時貨物(包括空載)必須提高至超過運行線路上的最高障礙物半米以上高度,嚴禁吊物長期停留空中。
16、行車操作遇突然停電,應拉掉電源總開關,各操縱控制器手柄推到“0”位,通電后再按開車步驟進行操作。
17、在正常操作過程中不可依靠“限位開關”停車,以免限位開關失效,發(fā)生事故。
18、行車吊運危險物體,如氧氣瓶、油桶等,必須要有專用工具,采取安全措施,方可吊運。
19、吊運機動車上的物體,必須等車輛停穩(wěn)、駕駛員下車后才可吊運。
20、新學開行車的駕駛員,必須要有有證老駕駛員在旁指導,嚴禁非行車工開行車。
21、行車若遇火災,應立即切斷電源,用干粉滅火器滅火。滅火器用完后,當班要更換新瓶。
22、必須帶電修理時,要通知值班電工,并要有專人監(jiān)護。
23、起升機構制動器在工作中突然失靈時,要沉著,要鳴鈴警示地面人員避開,并在起升高度范圍內,反復升降,同時開動大小車,選擇安全地點把重物放下,報修,嚴禁重物自由墜落。
24、吊運重渣包,必須使用四根鏈條勾子。
25、使用磁鐵盤吊運,磁鐵盤運行范圍內不準有人停留,并做到超重、超大塊不吊。
26、行車駕駛員要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滿包鐵水不準吊到爐前,鐵水包吊到爐前,不準過早將付鉤鏈條鉤子鉤進鐵水包底環(huán)等兌鐵水。
27、行車駕駛員吊在鋼水包、鐵水包吊運時,必須聽從領行行車工指揮,在確認龍門鉤套進耳軸后,方能起吊,若發(fā)現(xiàn)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停車,經(jīng)了解清楚后,方可開車。
28、渣場行車不準將渣包直接吊上卡車翻倒裝運。
29、使用起重機械十個不得起吊是:
①斜吊或斜拽;
②無人指揮或信號不明;
③掛鉤不當;
④物件有尖銳楞角未墊好;
⑤重量不明或超負荷;
⑥起重機械有缺陷或安全裝置失靈;
⑦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
⑧光線陰暗,視物不清;
⑨鋼水、鐵水過滿或只有一個制動器;
⑩人站在吊物上或起吊物下。
30、機車送來鐵水、機車沒脫鉤、未退出廠房,行車不準吊鐵水,以防機車拉動行車發(fā)生事故。機車雖脫鉤、未退出廠房,行車不準吊鐵水,以防機車拉動地車發(fā)生事故。
31、行車點檢、檢修、檢查人員上、下行車時,當班行車工必須負責開、關連鎖門。
32、吊運鋼水上連鑄回轉臺和吊空包時,必須聽從連鑄大包工或機長指揮,并與連鑄大包工燒大包水口的時間錯開,連鑄燒水口時,行車工不得起吊空鋼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