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吊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操作人員應了解吊車的機械操縱和維護方法;要
有吊車電器設備的常識,要熟悉鋼索和鉤子的好壞和懸掛的角度,并要有一定時間的實際操作經驗。并取得起重作業(yè)人員操作證。
2、開車前應檢查所用的鋼繩,掛鉤及其它吊具應符合要求。
3、使用前要檢查行車上的部件是否完好無損,按鈕應準確無誤。檢查完好后方可合上總閘,并發(fā)出確切信號。
4、起吊時應將吊車無載掛鉤進行幾次試動。仔細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領導,未修好以前,不得進行工作。修好以后,應進行試吊后才能使用。運行必須超過路障物體0.5 米以上,嚴禁在人頭頂和設備上越過。
5、行車運行時,安全注意事項:
(1)掛鉤應垂直安置在吊起的載物上。禁止斜吊。
(2)對捆縛不牢固或重心不正的載荷,禁止吊運,必須捆牢固后,再準起吊。
(3)不準吊起超過額定負荷的重量。如不知道載荷量時,必須弄明白后,再起吊。
(4)禁止用起重鉤、掛鉤斜拉或人用手托著工件吊運。
(5)物件尚在地面時,不得行車,以免吊起后,搖晃傷人。
(6)禁止用吊車的掛鉤拉埋在地下的物品。嚴禁用麻繩、線繩、三角皮帶吊運任何物品。
(7)在吊運時,行車操作人員只能聽取某一個固定人員的信號和指揮。
(8)行車在開進尾端和擋板時,應提前放開開關。
(9)工作時如發(fā)現(xiàn)行車或其它設備損壞時,應將載荷放下來,并告訴負責人,如不能放下載荷時,應將載荷可能掉下來的地方,用標志標明。
6、行車運行停車后安全注意事項:
(1)不要將載荷留在懸掛的位置上。
(2)行車的掛鉤應到半腰間。
第2篇 吊車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吊車工須正式培養(yǎng)訓練,考試合格、并持有起重設備安全操作證,方能獨立工作。未經專門培訓,未取得安全操作證者,不得單獨操作起重設備。
2 開車前應對吊車進行全面認真檢查,各運轉部位、電氣部份、防護保險裝置必須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 吊車工必須聽從地面指揮,對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執(zhí)行。
4 工作中控制器的使用應逐檔升級和減速,不得用倒車代替制動器、限位開關代停車、緊急開關代普通開關。
5 運行中應將吊物走在安全通道上,遇有人時提前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的底部與地面不得超過1.5m。
6 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工作中應精神集中,兩手不得離開操作手柄,以便隨時停車。
7 運行中如遇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零位,起吊重物未放下時不得離開吊車。如遇電壓下降,應將吊物放下,停止運行。
8 兩臺吊車起吊同一物件,要絕對服從指揮,做到步調一致。
9 同軌道兩臺吊車相距應在3m以上,防止撞車。
10 吊車運行時,不得有其他人在吊車上停留,吊車在工作中禁止任何人上下吊車。
11 吊車工禁止在軌道上行走或爬行。
12 吊車在維修時應??吭诎踩攸c,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告牌。地面應設置圍欄或專人安全值班,禁止其他人通行。
13 吊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13.1 超負荷、超高不吊。
13.2 指揮信號不明確、重量不清楚、光線暗淡、或二人以上同時指揮不吊。
13.3 吊物及附件捆扎不牢、吊具不符合安全要求或使用其它吊具如橡皮筋、三角皮帶等不吊。
13.4 直接把吊物掛在掛勾上,或直接加工活不吊。
13.5 歪拉斜掛、或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3.6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浮放活動物不吊。
13.7 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等易燃易爆性物品不吊。
13.8 鋼絲繩過短、拉不直、夾角大于60°不吊。
13.9 帶棱角快口的物件未墊好不吊。
13.10 帶電的機械物件,在機床上翻活不吊。
14 工作完畢,吊車應停在規(guī)定的位置上,升起吊鉤、小車停在一端,將各操縱手柄停在零的位置上,切斷電源。
15 露天作業(yè)的吊車在遇有六級以上的大風時應停止作業(yè)。露天作業(yè)吊車在工作完畢應將吊車固定裝置加好,四輪打好斜鐵。
16 發(fā)生人身、設備事故,要保護現(xiàn)場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17 室外龍門吊操作規(guī)程相同。
第3篇 電動單梁吊車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使用和操作者必須了解吊車的性能及其控制方法,持證上崗,非本崗位人員嚴禁操作。
2、使用吊車前必須認真檢查吊鉤、鋼繩滑輪等各部件是否完好,卷揚鋼繩是否正常,不允許有打絞、壓繩現(xiàn)象,線控電纜及其開關不得有破損和嚴重油污。
3、使用時,應先在無吊物狀態(tài)下點動各個功能開關,檢查開關是否靈活,吊車各方面的運行是否正常,確認無誤后方可投入使用。
4、吊運物件時,要用合格的吊具拴掛牢靠。
5、起吊重物時,應將重物吊離支撐面100-150mm時,停頓數(shù)十秒鐘,確認無異常后,方可繼續(xù)操作,嚴禁一次起升到目標高度。
6、吊運物件行走時,在保證能夠通過地面障礙物的原則下,重物離地面的距離不宜過高,一般最好不要超過人體的胸部。
7、嚴禁吊運重物從人頭上通過,要盡量避讓重要設備。
8、多人配合同時拴掛和吊運物件時,必須有專人指揮,統(tǒng)一協(xié)調操作。
9、吊車操作人隨時都必須與吊物保持一定的水平距離,嚴禁在吊物和吊車梁垂直下面操作。
10、嚴禁用吊車吊起物件到物件下面進行檢查、檢修、安裝等作業(yè)。
11、嚴禁用吊車起吊和運送人員。
12、嚴禁直接用鋼絲繩、鏈條、鐵絲栓掛吊運乙炔瓶、氧氣瓶、汽油桶等易燃易爆物品。
13、禁止歪拉斜吊,禁止拉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體。
14、吊車停用時,應將吊物卸下,將吊鉤起升到2.5m以上的高度,并開到無運轉設備無人作業(yè)、無人經常通過的地方停放。
第4篇 吊車工安全操作技術規(guī)程
1、吊車工須經過訓練考試,并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不得單獨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份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fā)動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4、吊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起動時應先鳴鈴。
5、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0”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0”位。
6、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停車,緊急開關代普通開關。
7、應在規(guī)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8、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超過2米。
9、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10、運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撞車。同壁行吊車錯車時,行車應開動小車主動避讓。
11、檢修行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穿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12、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wěn),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3、吊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4、運行中發(fā)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
15、澆鑄前,應先看好鋼水包高度。然后鳴鈴和慢速運行;澆鋼時,下降速度要緩穩(wěn)。
16、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鋼或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7、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擊或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18、夜間作業(yè)應有充足的照明。
19、龍門吊安全操作按本規(guī)程執(zhí)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應設專人監(jiān)視和指揮。
20、吊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的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8)帶棱角快口未墊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鋼鐵水過滿,未打固定卡子不吊。
21、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guī)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在“0”位置,切斷電源。
第5篇 吊車工操作規(guī)程
1、司機接班時應對吊鉤、鋼絲繩等仔細檢查,發(fā)現(xiàn)異常時不許帶隱患作業(yè)。
2、吊車開動前,必須發(fā)出信號,操作中接近人或障礙物時,要及時停止或發(fā)出相應的信號,防止事故發(fā)生。
3、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無論任何人發(fā)出,都應立即執(zhí)行。
4、當確認吊車周圍無人時,方可閉合電源。工作中突然停電,來電重新工作前要認真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或異常必須排除后方可作業(yè)。
5、進行維護保養(yǎng)時,應切斷總電源。
6、起吊作業(yè)時由專人指揮,多人作業(yè)時,由一人統(tǒng)一指揮。
7、吊車運行時,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8、吊車作業(yè)前,指揮人員必須將閑雜人員退到安全位置后,方可發(fā)出起吊信號。
9、不準起吊超過額定重量的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