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機關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更好地開展財務工作,嚴格財經紀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開支實行一枝筆審批,由分局長統(tǒng)一審批。各項支出憑證必須有經手人、證明人或驗收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報銷。100元以上的大額支出應有稅務發(fā)票方可報銷。
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方法,單位的一切收入應繳交出納,一切支出向出納報銷,只允許單位設'一本帳',禁止設立小金庫。
三、加強收費管理,做到按規(guī)定、按時間、按標準收費,禁止亂收費和收人情費。
四、及時繳存或解繳各項應繳收入,禁止截留、挪用公款或公款私存。
五、加強現(xiàn)金管理,出納或收費人每日現(xiàn)金結存不得超過一仟元。
六、扣留違章物資要當面點清,當日入庫(物交保管員,款交出納),若當事人當天未來受理,必須由辦案人員辦理《暫扣未來受理案件物資登記表》,錢與物一并交保管人員保管,并按工商法規(guī)規(guī)定及時辦理扣留審批手續(xù),嚴禁個人截留、挪用扣留及罰沒物資。
七、個人向單位借用公物,須經領導同意,并向財產管理人員辦理財產借用登記手續(xù),并按期歸還,丟失或損壞要照價賠償。
八、未經單位領導同意,不得借用公款,借用公款要及時歸還。
九、會計、出納、保管、票證等財務管理人員要嚴格履行工作職責,認真做好各項收支預算工作,及時記賬、算賬、報賬,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帳表相符、帳帳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