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承包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加強對分承包施工單位的安全監(jiān)督與動態(tài)管理,確保公司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實施,制定本管理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華電工程項目部所轄范圍內所有分承包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 計劃經營部負責組織對分承包施工單位引進時的施工資質審查和對其進行年度評審;并對分承包施工單位的相關施工資質證件的有效性進行審查、更新。
3.2 安全管理部負責對分承包施工單位的安全施工資質進行二級審查,督促分承包施工單位繳納安全施工保證金和安全風險抵押金。
4 工作程序
4.1 計劃經營部在引進分承包施工單位或簽訂工程分承包合同前,通知安全管理部進行安全資質審查。
4.2 在與分承包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前,由安全管理部負責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性以及分承包施工單位關鍵崗位人員的配置和持證情況進行檢查、核實。
4.3 在每年初,安全管理部對所有分承包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進行綜合評審;綜合評審不合格的,書面通知項目經理部和計劃經營部。
4.4 計劃經營部對安全施工管理評審不合格的分承包施工單位,取消其在公司內的施工資格,并通報全公司禁止使用。
5 對分承包施工單位的審查
5.1 安全資質審查
計劃經營部在引進分承包施工單位時,必須經安全管理部對其進行安全資質審查。
5.1.1 安全資質審查的主要資料
a 營業(yè)執(zhí)照: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fā)的有效證件的原件,經營范圍與承包的工程相符。
b 施工資質證書:經建筑工程管理局年審合格的證件原件。
c 法人(或法人代表)授權書:經過公證處公證的原件;或工商局出具的法人(或法人代表)委托證明(原件)。
d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建委或經委或城建局頒發(fā)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書。
e 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在近三年的施工中,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無人身死亡事故的證明資料(原件)。
f 負責人和安全員的有效證件:必須持有地市級安監(jiān)局或建委頒發(fā)的安全管理資格證書。
g 繳納安全施工保證金:安全施工保證金的繳納金額為承包合同工程款1%。
5.1.2 安全資質審查的標準
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施工單位第一安全責任者繳納10000元;安全管理主要負責人繳納5000元。
符合以上條件的安全資質審查結論為合格。
5.1.3 安全資質審查完畢后填寫《分承包施工單位安全資質審查表》,資料建檔。
5.1.4 安全施工保證金收繳
a 安全管理部確定各分承包施工單位安全施工保證金的交納數額。
b 對分承包施工單位根據安全管理部開據的書面交款通知到項目計經部財務交納安全施工保證金,財務開具“安全施工保證金收據”。
c 分承包施工單位應妥善保管“安全施工保證金收據”,以待返還時使用。
d 分承包施工單位將“安全施工保證金收據”復印后,交安全管理部存檔。
5.2 安全施工能力審查
凡在公司內中標施工項目(或用工)的分承包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安全施工能力審查。
5.2.1 審查的主要內容
a 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的設置:提交安全管理網絡圖。
b 所承包的施工項目與經營范圍相符。
c 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的配備:提供清單和施工機械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
d 安全保證措施:提交本單位保證員工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的保證措施,且不得與公司職業(yè)健康安全及環(huán)境管理體系文件相抵觸。
f 安全管理/施工關鍵崗位人員的證件:負責人或專職安全員的上崗證證書,且在有效期內。
g 特種作業(yè)人員的范圍和數量:根據承擔的施工項目確定;特種作業(yè)人員證件必須有效。
h 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工程技術人員和施工人員名冊;技術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它人員年齡在18-55歲,身體健康,嚴禁使用文盲。
i 查體:全體人員經縣級以上正規(guī)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或醫(yī)院查體合格。
j 安全培訓:全體人員進行了安全培訓。
k 持證上崗: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全部辦理安全施工上崗證。
5.2.2 審查的標準
5.2.2.1 凡全部符合以上條件的,安全施工能力審查為合格,可參與本項目工地的施工。
5.2.2.2 在審查內容中,若1)-4)項中有一項不合格,安全施工能力審查為不合格,不準開工。
5.2.2.3 在審查內容5)-10)項中,若只有個別施工人員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參與施工。
5.2.2.4 對5.2.1條款5)-10)項存有不符合項的分承包施工單位,由安全管理部下發(fā)《安全整改通知單》,并每項收取押金500-1000元;分承包施工單位按期整改反饋,安全科驗證關閉后返還押金。對沒有按整改期限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分承包施工單位,不準參與項目的施工,所交的押金作為罰款上繳項目財務,并報安全管理部。
5.2.3 安全施工能力審查后填寫《分承包施工單位安全施工能力審查表》,資料建檔。
6 施工前的管理
6.1 體檢
6.1.1凡簽訂施工合同的分承包施工單位,由分承包施工單位組織施工人員到項目工地醫(yī)療機構或指定的醫(yī)院進行上崗前的體檢。
6.1.2 體檢內容:視力、血壓、心臟、精神狀況、肢體及其它。
6.1.3 要求:
6.1.3.1 有下列癥狀之一者為不合格,嚴禁錄用:
a 嚴重殘疾(耳聾、失明、肢體不全)
b 心臟病
c 高血壓或低血壓病
d 癲癇病
e精神病
f 智力低下
g 醫(yī)學認為不適宜參與工作的。
6.1.3.2 凡血壓高于或低于正常值,尚構不成高血壓或低血壓病者,禁止從事高空作業(yè)。
6.1.3.3 矯正視力在0.7以下者,禁止從事高空作業(yè)或機械操作。
6.1.3.4 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業(yè)禁忌癥,禁止從事相關崗位的工作。
6.1.3.5 經安全管理人員審查認為不適宜從事施工的人員。
6.1.4 醫(yī)護工作人員在體檢表的檢查結論欄內,必須注明“合格”、“不合格”或“禁止某某作業(yè)”等結論,并加蓋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或醫(yī)院)公章。
6.1.5 在體檢中嚴禁弄虛作假,一經發(fā)現,將要求施工單位重新組織體檢,并對弄虛作假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罰款500-1000元。
6.2 安全培訓
6.2.1 分承包施工單位負責對體檢合格的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安全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小時,并向華電工程項目安全管理部提交安全培訓檔案。
6.2.2 培訓的內容
a 《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huán)境管理工作規(guī)定》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的相關內容。
b 項目公司、項目部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相關內容及該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c 電力建設的基本特點、典型事故案例、重點防護措施。
d 安全設施、防護用品及工器具的正確使用。
e 施工人員應遵守的安全施工紀律等。
f 應急準備與響應知識。
6.2.3安全考試
a 分承包施工單位負責組織體檢合格和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安全考試。
b 嚴格考試紀律,嚴禁代抄、代答;一經發(fā)現按不及格處理。
c 安全考試80分以上為及格。
6.2.4 分承包施工單位負責建立并保管所轄施工人員的體檢表、安全教育卡片和安全考試試卷。同時將考試人員統計表報華電工程項目安全管理部備案。
6.3 上崗證管理
6.3.1 分承包施工單位負責為體檢、安全考試合格的所轄人員核發(fā)《施工上崗證》,樣式遵照華電集團《工程建設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配置手冊》。
6.3.2 施工人員應將《施工上崗證》配戴胸前,嚴禁轉借、涂改,一經發(fā)現,對其罰款200-500元。
6.3.3 凡增加人員或工種變換時,分承包施工單位必須按以上條款重新辦理《施工上崗證》變更手續(xù),已注冊的施工人員嚴禁隨意更換單位,更不能冒名頂替弄虛作假。如有違反,一經發(fā)現,對其罰款200-500元。
7 危險因素辨識和環(huán)境因素辨識
7.1 在項目開工初期,分承包施工單位將所轄承包施工項目內涉及的所有危險因素、重要危險因素和環(huán)境因素清單報項目安全管理部審查備案。
7.2 重要危險因素、重要環(huán)境因素要制定對應的管理方案和措施。
7.3 在具體的施工過程中,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完善辨識清單。
8 應急預案
8.1 分承包施工單位應根據各自施工風險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內容應涉及人員搶救、觸電急救、設備財產搶救、火災消防等,并報項目安全管理部備案。
8.2 定期組織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習,并保存好相關的記錄。
9 施工過程管理
9.1 安全施工措施
9.1.1 分承包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
9.1.2 分承包施工單位負責將安全施工措施報各級單位進行審、批,批準后由分承包施工單位組織實施。
9.1.3 分承包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組織所有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由本人在《安全技術交底記錄表》上簽字,嚴禁他人代簽。
9.1.4 分承包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措施組織施工,并認真檢查安全措施的執(zhí)行。
9.1.5 特殊危險作業(yè)執(zhí)行安全施工作業(yè)票制度,規(guī)定的監(jiān)護人必須跟蹤在現場,并熟悉安全施工措施或安全施工作業(yè)票內容,明確監(jiān)護責任。如監(jiān)護人不在施工現場視為違章,并追究監(jiān)護人及安全員的責任;監(jiān)護人不了解監(jiān)護內容,停工學習(學習期間由安全員代理監(jiān)護工作)。
9.1.6 施工人員須熟悉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預防措施。被查到不知安全施工措施內容者,到安全管理部指定的地點重新學習安全施工措施,有三人以上者追究交底人、安全員和施工隊隊長的責任。
9.2 安全設施
9.2.1 分承包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必須按規(guī)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所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期進行檢驗;經抽查檢驗不合格的,項目部將強制為施工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其費用從分承包施工單位的結算中扣除,并加重處罰。
9.2.2 所有施工人員進入現場必須正確配戴安全帽、穿防砸鞋,著裝統一整齊。安全帽應有顏色區(qū)分,管理人員為紅色、土建施工人員為黃色、安裝施工人員為藍色、參觀人員為白色。
9.2.3 施工前,分承包施工單位的安全員和施工負責人,要對施工環(huán)境進行認真檢查,確保安全設施完善。
9.2.4 施工人員在施工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規(guī)程和紀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嚴禁挪用或不經批準拆除安全設施,必須確保在施工中安全設施的完善可靠,禁止冒險作業(yè)。
9.2.5 施工人員在施工中,按照“誰干誰清、隨干隨清、工完料凈場地清”的文明施工原則,始終保持施工現場整潔、有序。
9.3 安全學習
9.3.1 分承包施工單位每周一組織所有人員進行安全學習一小時,學習內容為:
a 《安全簡報》、《安全會議紀要》、《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huán)境管理工作規(guī)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火力發(fā)電廠部分)、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及項目公司和項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人員應遵守的安全紀律。
b 總結上周的安全管理情況,布置本周安全防護重點和防范措施以及所從事施工項目的安全注意事項。
9.3.2 學習結束后,做好安全活動記錄。
9.3.3 分包單位不按規(guī)定組織安全學習的,對相應單位罰款1000-2000元。
9.4 安全例會
9.4.1 分承包施工單位在項目工地的第一安全責任者,必須準時參加項目部每月一次的安全分析會議和每季度的安委會會議,并全力支持本單位安全員的工作。
9.4.2 分承包施工單位安全員,按時參加由項目安全管理部組織的每周安全例會,做好會議記錄,及時把會議精神傳達到施工人員。
9.5 日常管理
9.5.1 分承包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負責人離開工地時,必須提前通知華電工程項目安全管理部,并向接手人交代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內容,方可離開工地。
9.5.2 分承包施工單位應定期、不定期和根據季節(jié)變化,組織相應的安全檢查、專項檢查,控制各類違章現象,不斷完善所轄區(qū)域安全設施,給施工人員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施工環(huán)境。
9.5.3 分承包施工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的違章罰款的收繳,并對違章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9.5.4 在夜間施工或加班工作時,分承包施工單位必須安排安全員或專人到現場進行監(jiān)督、檢查。
9.5.5 分承包施工單位應服從項目安全管理部的領導指揮,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單位,華電工程項目安全管理部將立即要求停工整頓,經復查合格后下發(fā)復工通知,方可重新施工。
10 安全檢查考核
10.1 分承包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的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加強內部安全管理,確保不發(fā)生人身及設備事故。
10.2 華電工程項目安全管理部每月對分承包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進行檢查、考核。
11 獎懲
11.1 獎勵
分承包施工單位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承包工程內未發(fā)生任何事故,安全施工保證金將全部返還。每年對安全風險抵押金進行兌現。
11.2 處罰
11.2.1 日常管理中,檢查的各類違章和隱患,根據華電工程項目部安全獎懲制度處理。對于沒有按時整改反饋或拒不接受整改的,將加倍進行處罰。
11.2.2 發(fā)生死亡事故,或發(fā)生重大的機械、設備、廠內交通、火災事故,項目部將扣除該分承包施工單位所繳納的全部安全施工保證金。
11.2.3 發(fā)生一人次人身重傷事故,項目部將扣除該分承包施工單位所繳納的安全施工保證金的50%。
11.2.4 發(fā)生1起輕傷事故和除重大以外的機械、設備、火災、廠內交通的其它事故,項目部將扣除分承包施工單位所繳納的安全施工保證金的5%。
12 民工(臨時工)的管理
民工是指送變電工程或特定環(huán)境中為完成帶有突擊性任務,而在施工現場附近臨時使用的農村勞動力,一旦任務完成便立即辭退的人員。
12.1 民工的引進
12.1.1 確因工程中突擊性任務急需,分承包施工單位必須提前告知華電工程項目安全管理部,在使用中,必須明確界定使用民工的施工項目、人數以及使用的起止時間。
12.1.2 使用單位必須對適用民工的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嚴禁超范圍使用民工。
12.1.3 使用單位擬訂招用協議(或合同),協議(或合同)必須明確規(guī)定雙方的安全職責、管理辦法和事故處理的具體事項。
12.1.4 招用的民工年齡必須限定在18-55周歲,身體健康,無殘疾。分承包施工單位應對民工進行上崗前安全培訓,并辦理施工上崗證。
12.2 民工的使用
12.2.1 使用單位負責對民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寫,并負責對民工進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術交底,嚴禁以“包”代管或以“罰”代管。
12.2.2 施工前,使用單位必須對參加施工的民工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參加施工的民工必須在《安全技術交底記錄表》上親筆簽字(或按手印),否則禁止施工。
12.2.3 突擊任務結束后,立即辭退所用民工,嚴禁安排民工進行其它施工活動,使用單位負責及時對民工進行結算。
12.2.4 使用解放軍指戰(zhàn)員協助施工時,可以參照以上條款執(zhí)行。
12.2.5 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對所在單位民工使用的各環(huán)節(jié)進行檢查考核。
13 事故處理
執(zhí)行《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管理辦法》。
附表:《分承包商安全施工能力審查表》chec-xss-d-s23
《分承包商安全施工管理評審表》chec-xss-d-s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