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x地產公司資金管理制度
地產公司資金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公司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和管理,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潤率,保證資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公司資金使用實行計劃管理:公司由預算部在每月的28日前提交次月“資金需求計劃”;每半年第六個月的28日提交下半年的“資金需求計劃”;每年的12月8日前提交下一年度的“資金需求計劃”。
第二條 支付項目征地費、政府規(guī)費時,由前期部填制《款項使用申報表》,按照公司資金審批權限完成審批后,交出納支付。
第三條 支付工程款項時,由工程部、物管技術部填制《工程款項使用申報表》,按照公司資金審批權限完成審批后,交出納支付。
第四條 支付材料、設備采購款項時,由物資部填制《物資款項使用申報表》,按照公司資金審批權限完成審批后,交出納支付。
第五條 支付設計款項時,由設計部填制《設計款項使用申報表》,按照公司資金審批權限完成審批后,交出納支付。
第六條 支付廣告款時,由營銷部填制《廣告款項使用申報表》,按照公司資金審批權限完成審批后,交出納支付。
第七條 支付購置固定資產時,由辦公室填寫《固定資產款項使用申報表》,按照公司資金審批權限完成審批后,交出納支付。
第八條 支付“非經營性款項”時,由申請部門相應填制《費用報銷單》、《借款單》或《款項使用申報表》,按照公司資金審批權限完成審批后,交出納支付。
第九條 公司各項款項支付審批單,是公司重要原始憑證,應僅限于公司內部流轉,不得交予公司以外的人員。
第十條 本條中非經營性款項系指:辦公用品購置、費用開支(辦公費用、差旅費、業(yè)務招待費等)、內部借款以及福利開支等項目開發(fā)以外的款項。
第2篇 房地產公司商品房資金管理制度
房地產公司商品房資金管理制度
一 、目的:保證公司銷售房款的回收。
二 、適用范圍:銷售部對銷售房款的管理工作。
三 、責任:
1.銷售代表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計劃完成已售房屋款的回收。
2.銷售代表確保在規(guī)定時間內上報全部的按揭資料,配合按揭工作的及時進行。
3.銷售代表負責戶履行合同中有關付款期限的規(guī)定。
四 、程序:
1.銷售代表與客戶簽訂<商品房認購書>的同時,必須保證客戶交納定金;
2.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十日內,向客戶催要首付款,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上報全部按揭資料。
3.如遇特殊情況,客戶延期付款,需經主管領導對付款及條件進行更改,并從新制定催款計劃;
4.對于長期拖欠的客戶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做出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