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工程項目試驗檢測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工程項目試驗、檢測管理制度
一、適用范圍
1.適用于公司承攬工程的檢驗試驗管理;
二、相關文件
1.《管理手冊》
2.《物資進貨驗收程序》
三、實施職責
1.本制度由工程部負責管理;
2.工程部負責進貨檢驗試驗的管理,各項目部負責具體實施;
3.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工作,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負責具體實施;
4.建筑材料檢驗試驗管理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外委試驗;
5.最終檢驗試驗由公司工程部門負責組織檢驗;
四、工作流程
4.1進貨檢驗和試驗
4.1.1所有進廠物資均應按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檢驗和試驗,具體見《物資進貨驗收程序》規(guī)定;
4.1.2未經檢驗或試驗合格的物資,(包括原材料、外購件、外委加工配制件等)不準投入使用或加工(4.1.4的緊急放行情況除外);
4.1.3顧客提供的物資,開箱時也應做好開箱驗證記錄和簽證;
4.1.4如因工程急需,來不及檢驗或試驗而放行時,需有可靠的追回程序,并應對該物資做唯一性標識,以便一旦發(fā)現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時能立即追回和更換(習慣稱為緊急放行)。緊急放行的授權人為項目部經理或技術負責人;
4.1.5進貨檢驗和試驗,主要包括:
<1>供方質量文件
<2>物資外觀檢查
<3>有規(guī)定時抽樣檢驗和試驗。
4.1.6檢驗和試驗合格后均應辦理檢查驗收簽證;
4.1.7所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未經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不得用于工程施工和安裝。
4.2過程檢驗和試驗
4.2.1工程開工前,由項目部負責編制質量檢驗的有關要求(可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反映),其中有關顧客、監(jiān)理方面的內容,應取得顧客或其代理人的認可同意。
4.2.2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工作,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負責實施;
4.2.3建筑材料檢驗和試驗由項目部委托外部實驗室負責實施;
4.2.4外委檢驗、試驗時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負責外委委托,并負責將試驗結果送達有關驗證單位;
4.2.6在所要求的分項或分段工程的檢驗和試驗工作未完成之前,或必需的試驗報告未收到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2.7如應施工急需來不及在檢驗試驗報告完成前就要轉入下道工序,則必須有可靠的追回程序(習慣稱例外放行),并應在相應的產品上做出明確唯一的標識,做好記錄;
4.2.8例外放行,需經項目部經理批準。
4.3最終檢驗和試驗
最終檢驗和試驗由公司工程部門、項目部根據顧客安排與監(jiān)理、設計單位等配合完成;工程資料的形成應與工程進度同步。工程部應按規(guī)定及時向有關方移交相應資料。
4.4檢驗試驗人員
從事檢驗和試驗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取得認可的證書。
4.5檢驗試驗記錄
4.5.1檢驗和試驗記錄是證明采購物資、在建工程、在制產品和最終產品(或工程)質量滿足規(guī)定要求的客觀證據,所有檢驗和試驗均應做好檢驗和試驗記錄或簽證;
4.5.2過程檢驗試驗記錄按工程行業(yè)要求的驗收記錄表格執(zhí)行;
4.5.3最終檢驗和試驗記錄(即分部驗收記錄、單位工程驗收記錄)由公司工程部負責記錄;
4.5.4檢驗試驗記錄內容應完整,且真實可靠,并應符合檔案管理要求;
4.5.5檢驗試驗應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用合格的書寫材料親筆簽字,不得代簽字或使用打印機打印。
4.6不合格
檢驗和試驗中發(fā)現的不合格品,按《質量問題處理制度》規(guī)定處置。
4.7監(jiān)督檢查
檢驗和試驗控制,由工程部負責監(jiān)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