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崗位安全管理制度
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熟悉并掌握所經營的各種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分子式、主要理化性質、危險性、包裝性、包裝要求、貯存注意事項、事故應急措施。需要經過專業(yè)培訓,持證上崗。
2、銷售危險化學品時應查驗購買單位是否持有單位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準購證 及其他相應的合法手續(xù),并對其進行詳細記錄存檔。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3、不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利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4、銷售人員應每天核對危險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fā)現(xiàn)被盜、丟失、誤售情況時,必須向當?shù)毓膊块T報告。
5、危險化學品的發(fā)運要按《條例》規(guī)定,委托有資質認定的運輸企業(yè),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6、銷售人員應定期與采購人員、儲存單位的管理人員核查所采購危險化學品采購、出入庫登記、驗收、發(fā)放、出售是否按《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處理。
7、銷售人員要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簡稱msds)安全標簽。
8、嚴格核對銷售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shù)量,注意危險化學品的包裝不損壞,保證其安全。
9、 危險化學品樣品必須按化學品危險性類別分類、分項擺放,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化學品樣品,必須隔離擺放。
10、 裝卸、搬動、分裝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做到輕卸、輕放,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11、危險化學品經分裝,在分裝后的容器上貼安全標簽。使用過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拋棄,未經凈化處理,不得更換原安全標簽。
12、擺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樣品的經營場所,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衣服和帶鐵釘?shù)男M入經營場所。裝卸、分裝、清掃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
13、 銷售進口危險化學品,必須有符合規(guī)定的中文安全標簽和中文安全技朮說明書.
14、過期、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的處置標準進行處置,不得隨意拋棄.
15、正確使用、妥善維護和保管滅火器等各種消防器具和消防器材。
16、銷售人員應定期參加安全學習,作好安全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