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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電纜安全管理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4-11-25 查看人數:59

井下電纜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電纜安全管理制度

1.動力電纜由機電科統(tǒng)一管理,設電纜管理組對井下電纜實行專職、專業(yè)管理,指定供電副科長、1~2名供電技術員負責井下電纜發(fā)放、審批工作。

2.井下各采掘頭、面必須有供電設計,采掘工區(qū)以此向機電科提報電纜領用單據;臨時線路必須由供電工程師批準。

3.機電科電纜管理組負責電纜領、發(fā)、修補、驗收、壓號及帳、卡、圖牌板的管理,并統(tǒng)計消耗情況,提出電纜增補計劃,器材科進貨,電纜管理組領取。

4.新電纜和檢修好的電纜,兩頭必須壓號,標明電纜長度、規(guī)格、編號,使用中的電纜嚴禁截斷,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經分管科長及技術員的批準。

5.閑置電纜及更換后的破舊電纜,由使用單位于七日內回收上井,及時交電纜管理組。

6.采煤工作面的電纜應依安裝后移交的電纜數量隨回采進展,逐步回收上井,更換電纜必須以舊換新,新電纜下井后,舊電纜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交還。

7.凡由電纜組發(fā)出的電纜,必須經過試驗并符合規(guī)定要求,依試驗記錄開出“下井合格證”,無證下井,井口把鉤工必須禁止入井。

8.井下電纜的敷設、吊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機電質量標準化的要求,采掘頭、面十五米內的電纜必須有保護措施(不能吊掛部分)。

9.壘砌穿有電纜的風墻時,施工單位必須給電纜留出孔洞,再由電纜分管單位加裝鐵管護套并封墻。

10.巷道施工改棚、透窩點附近2米的電纜必須制定安全保護措施,經礦機電副總批準后實施。

11.電纜變更使用單位或新安裝頭、面轉入生產,移交單位將設施修整完好,由礦組織交接雙方和電纜管理組到現場清點數量,辦理轉帳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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