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二
4.2.2.6.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xiàn)的異?,F(xiàn)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4.2.2.7. 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yè)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4.2.2.8. 壓力容器發(fā)生下列異常現(xiàn)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guī)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guī)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xiàn)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fā)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guī)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fā)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4.2.3.1. 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4.2.3.1.1. 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guī)程第51條規(guī)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shù)、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4.2.3.1.2. 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 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4.2.3.3. 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4.2.3.3.1 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jié)及焊后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guī)范,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于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4.2.3.3.2 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4.2.3.3.3 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4.2.3.3.4 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后重新進行熱處理。
4.2.3.3.5 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4.2.3.4. 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后,由具有資格的制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后,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4.3.1.1. 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3.1.2. 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 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溫(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zhí)行容器規(guī)程133-139條規(guī)定。
4.4安全附件
4.4.1 安全閥爆破片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fā)給的制造許可證,才能進行制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 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辦法執(zhí)行。
4.4.3 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并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泄放。
4.4.4 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并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 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 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復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設備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 壓力表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guī)定,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表應經校驗后才能使用。經檢驗后的壓力表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 壓力表必須經計量部門批準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 低壓容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于1.5級。
4.4.10 壓力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表的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溫,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 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表,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溫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表之間,應有隔離緩沖裝置。
4.4.12 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
4.4.13 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計式自動液面指示器。
4.4.14 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面計泄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4.4.15 液面計的汽、液相連管上應裝設有切斷閥,還應有排污閥,以便清洗和更換。
第2篇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與校驗制度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明確安全附件及裝置管理的職能部門,確定管理人員,負責安全裝置的日常管理,送檢、校驗、修理更換等工作,做到職責分明。
2、安全附件與裝置的設備、選型應該按照生產工藝要求提供的條件,由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在進行壓力容器設計時,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和選型。對于在用容器和工藝系統(tǒng)選用安全附件必須充分考慮其安全效果使用性能。
3、建立安全附件技術檔案和臺帳,繪制安全附件設置位置圖,標明每個安全附件的精度、壓力等級、靈敏程度和性能,確定檢修,校驗周期,記載投用以來工作情況。做到集中保管其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調校、檢修報告。
4、安全附件應向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選購,保證產品性能穩(wěn)定,結構合理,動作靈敏。制造單位須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和產品銘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須保持的完好,靈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員要加強維護,防止其鉛封損壞和發(fā)生不能正確動作的現(xiàn)象,一旦發(fā)現(xiàn)異常應及處理。
6、安全附件的檢修、校驗必須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其中安全閥需由經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檢調;壓力表、溫度儀表需由經計量部門認可的單位校驗;爆破片由使用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予以定期更換,對超過標定壓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時更換。
7、新購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應進行校準。
8、危害性大或易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安全閥或爆破片排出口排出的介質要用管道引出,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環(huán)境。
9、應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的備用品和配件,保持完好狀態(tài)和清潔,不得放任自流。
第3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一
1、目的:建立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程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zhí)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以下簡稱容器規(guī)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guī)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周期運行。
4.1.2本規(guī)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zhí)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jiān)督檢查。
4.1.3本規(guī)定適用余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4.1.3.1 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4.1.3.2 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
4.1.3.3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執(zhí)行。
4.2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4.2.1.1. 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處備案。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準的字樣。
4.2.1.2. 設計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容器規(guī)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暫行規(guī)程》的規(guī)定,并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4.2.1.3. 制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處審查批準,發(fā)給許可證。制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批準。
4.2.1.4. 制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并執(zhí)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生產、質量驗收等管理制度。
4.2.1.5. 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shù)刂鞴懿块T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4.2.1.6. 制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zhí)行容器規(guī)程,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guī)定。
4.2.1.7. 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4.2.1.8. 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
4.2.2使用與管理
4.2.2.1. 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時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jiān)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yè)知識,并通過國家安全監(jiān)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4.2.2.2. 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shù)量、制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xù):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于等于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yī)用氧艙。
4.2.2.3. 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shù)匕踩O(jiān)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shù)量和變動情況的統(tǒng)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xié)助調查和善后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4.2.2.4. 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統(tǒng)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guī)程第117條執(zhí)行。
4.2.2.5. 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4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
總 則
根據勞動部[1993]442號關于頒發(fā)《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通知要求,為了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凡新購進的壓力容器設備,必須在勞動局建檔備案,否則不能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1 新進設備建檔條件
1.1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1.1 最高工作壓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1.1.2 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3,且容積(v)大于等于0.025m3.
1.1.3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1.2 建檔資料齊全。
1.2.1 產品合格證
1.2.2 產品質量證明書
1.2.3 產品竣工總圖
1.2.4 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fā)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
1.2.5 進口壓力容器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臨察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報告。
1.2.6 以上資料不齊全,設備不予驗收。
1.3 使用單位建立各種制度和記錄。
1.3.1 編寫新進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
1.3.2 編寫日常維護和保養(yǎng)規(guī)程。
1.3.3 建立定期檢修記錄及運行記錄。
1.4 設備購進單位要及時將設備的全部齊全資料轉交資產運營部以備建檔。
1.5 所有的壓力容器設備在勞動局建檔登記,頒發(fā)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紀委職責
第5篇 采油廠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采油廠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壓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職責、主要控制環(huán)節(jié)、考核與獎懲。
本制度適用于本廠各單位對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登記、使用、修理、校驗等環(huán)節(jié)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3術語
3.1壓力容器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容器為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b.內直徑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3;
c.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4一般管理要求
4.1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
4.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基本條件為:
4.2.1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yè)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安全生產、本專業(yè)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2.4經過本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
4.3壓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須持有市勞動局頒發(fā)的焊接操作證。操作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
4.4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jiān)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準投入運行。
4.5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由勞動部門認可單位進行。一般性的檢查必須在無壓力、各種介質放清并清洗干凈后進行。
4.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jiān)督檢查。
4.7各種氣瓶的運輸、存放、保管和使用應按規(guī)定執(zhí)行,應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裝置,并定期檢驗,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曬、碰撞、腐蝕等。放置地點必須距明火10m以外、無放射性源。
4.8壓力容器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或防爆膜)、壓力表、減壓閥等。
4.9壓力容器必須登記、申報、建立檔案。做好檢查、修理記錄。
4.10壓力容器必須按技術條件規(guī)定的壓力使用,不得超壓。改變壓力容器技術條件必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報經營部審查,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5.管理職責
5.1廠主管安全的副廠長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guī)程規(guī)定,開展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5.2機動處職責
機動處在主管廠長的領導下,開展以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5.2.1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規(guī)程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
5.2.2組織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5.2.3監(jiān)督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工作。
5.2.4編制、審核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
5.2.5向主管部門和當?shù)貏趧硬块T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shù)量和變動情況的統(tǒng)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主要問題等。
5.2.6組織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并組織編寫事故分析報告。
5.2.7組織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5.2.8組織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歸檔。
5.2.9監(jiān)督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建檔、定期檢驗、使用和維護等各項制度的實施。
5.3使用單位職責
5.3.1保證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具有辦證所必須的歸檔資料。
5.3.2建立和健全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確定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裝單位時,承擔單位的資格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5.3.4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5.3.5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操作工藝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5.3.5.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
5.3.5.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5.3.5.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xiàn)的異?,F(xiàn)象和處理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5.4操作人員職責
5.4.1壓力容器發(fā)生下列異常現(xiàn)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guī)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經營部報告:
5.4.1.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變形、泄漏等缺陷。
5.4.1.3安全附件失效。
5.4.1.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4.1.5發(fā)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5.4.1.6過量充裝。
5.4.1.7壓力容器的壓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fā)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5.4.2參加壓力容器維修后的檢查驗收工作。
5.4.3遵守崗位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責任制等各項管理規(guī)定。
6.主要控制環(huán)節(jié)
6.1購置
6.1.1負責壓力容器的購置驗收單位應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并向機動處提供完整有效的壓力容器辦證資料。
壓力容器辦證資料包括:
6.1.1.1產品合格證。
6.1.1.2產品質量證明書。
6.1.1.3產品總圖和主要的部件圖。
6.1.1.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fā)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
6.1.1.5進口產品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報告》。
6.1.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委托無設計、制造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制造壓力容器。不得購買其產品。
6.1.3經營部負責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符合的,不予辦理取證手續(xù),不予歸檔。
6.2登記、申報、建檔
6.2.2每臺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
6.2.3不具備以下建檔登記條件的不準使用:
6.2.3.1新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或安全狀況登記不能達到l級或2級的,不得投入使用。
6.2.3.2未注冊的壓力容器,不得繼續(xù)使用。
6.2.3.3不符合其它條款要求的。
6.2.4各單位所有購置的和在用的壓力容器都應在經營部登記、建檔。壓力容器有關資料需要下發(fā)到使用單位的,應在經營部登記,注明保管單位和保管人。
6.3修理與改造
6.3.1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擔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務的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相應類別的有效生產許可證。修理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工裝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
6.3.3修理單位應按壓力容器現(xiàn)行技術規(guī)范制定具體的修理方案,并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
6.3.4修理單位必須建立修理、改造記錄、明確保管人、規(guī)定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并列入本單位檢查考核辦法。修理、改造的內容由維修單位技術人員按設備管理的要求提出,維修人員負責記錄,維修單位主管安全領導負責檢查考核。
6.4定期檢驗
6.4.1機動處負責歸口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并按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
6.4.2機動處負責提出檢驗費用預算,計劃部門負責落實費用。
6.4.3機動處按規(guī)定確定定期檢驗期限。
6.4.4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每年應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單位的檢驗安排意見(檢驗月份、臺數(shù)、有關要求等)。并負責配合檢驗部門完成本單位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6.4.5使用單位負責將檢驗報告書等資料,交機動處統(tǒng)一保存。
7考核與獎懲
依據有關規(guī)定,對壓力容器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和處罰。
7.1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和表揚,并記入操作證。
7.2對違反下列規(guī)定者,除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處分外,對機關各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考核條款,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7.2.1由于違反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監(jiān)察規(guī)定受到上級監(jiān)察處罰的。
7.2.2由于違反規(guī)定造成不能取證或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
7.2.3由于違反規(guī)定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7.4機動處負責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違章使用后,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領導處理,必要時報主管副廠長。
附錄:壓力容器安全性檢查表
內容
說明及結果
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則為不合格:
(1)應有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并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2)無嚴重腐蝕和嚴重損傷
(3)壓力表、安全閥、溫度計、液壓計等安全裝置齊全可靠定期校驗
(4)無滲漏現(xiàn)象
(5)容器門的關閉裝置應安全可靠
檢查人:
檢查日期:
第6篇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1)
1、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工作單位其資質、安裝許可證必須滿足相應要求。
2、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登記,在鍋爐、壓力容器安裝過程中,應根據設計和設備的技術文件及有關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
3、鍋爐、壓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
4、使用壓力容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歸檔。
5、根據鍋爐、壓力容器的數(shù)量和對安全性能的要求,設置專職技術人員,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
6、對運行的鍋爐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定期檢查。
7、鍋爐最大負荷不得超過鍋爐額定容量;
8、鍋爐的各部位壓力不超過規(guī)定的允許壓力;
9、熱水鍋爐經常注意壓力和溫度不超過允許規(guī)定數(shù)值、并根據室外氣溫的變化隨時調整熱水溫度。
10、鍋爐、壓力容器的各種表盤應整潔、刻度清晰,各種檢驗合格證上的有效日期應完整、易辯識。
11、鍋爐房運行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yè)。
12、鍋爐運行期間司爐工、水處理員應嚴格執(zhí)行下列制度
a 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程
b 鍋爐房安全制度
c 鍋爐房設備維修保養(yǎng)制度
d 鍋爐房巡回檢查制度
e 鍋爐節(jié)能運行制度
f 鍋爐事故報告制度
g 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h 司爐班長崗位責任制
i 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j 鍋爐水質化驗監(jiān)督制度
k 水處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l 鍋爐房清潔衛(wèi)生制度
m 鍋爐房安全保衛(wèi)制度
13、司爐工負責記錄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紀錄、交接班紀錄、設備檢修保養(yǎng)紀錄、事故記錄,水處理員負責記錄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以上記錄必須清晰、完整、準確。鍋爐的運行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14、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a 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xù)下降。
b 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tǒng)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c 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d 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e 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f 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15、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運行操作、檢驗、焊接、焊后熱處理、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16、修理和改造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具備必要的安裝設備工具、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并經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批準。
17、檢修人員在鍋爐筒體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jiān)護。
18、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19、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部件進行重大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標準后實施。
20、鍋爐壓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啟用,應進行檢驗和安全性能評估,并辦理審批手續(xù),并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xù),按在役管理。
21、當發(fā)生以下情況時,鍋爐應報廢:
鍋爐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檢驗中給予判定報廢。
22、對于報廢的鍋爐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到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ù),所在單位物質設備部按照機械設備管理有關規(guī)定進行報廢處理。
23、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處理
鍋爐、壓力容器一旦發(fā)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九局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工程作業(yè)隊調度及安全質量部報告,安全質量部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第7篇 (管道)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作用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都屬于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特種設備范疇,為了加強對這一類設備的操作、維護、保養(yǎng)的安全監(jiān)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fā)展,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職責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公司內部的安全管理部門為機模部,機模部部長(或設備主管)為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員。
3、設備前期管理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這類單位必須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2)壓力容器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jiān)督檢驗證明等文件,這些資料都將被列入壓力容器的檔案管理,妥善保管。
(3)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4)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必須經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重慶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監(jiān)督檢驗,檢驗合格并頒發(fā)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5)公司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重慶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使用。
4、設備安全使用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作業(yè)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tǒng)稱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tǒng)一格式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yè)或者管理工作。
(2)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現(xiàn)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管理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3)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應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自行檢查,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在對在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yǎng)時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公司應當對在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5、事故處理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制定有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并嚴格遵守執(zhí)行。
(2)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出現(xiàn)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發(fā)生事故時,公司按照《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如實地向高新區(qū)質量技術監(jiān)督分局特種設備科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6、報廢管理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8篇 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正確合理地操作使用壓力容器,是保證安全運行的重要措施,因為即使是容器的設計完全符合要求,制造、安裝質量優(yōu)良,如果操作不當,同樣會造成壓力容器事故。
壓力容器作為生產工藝過程中的主要設備,要保證其安全運行,必須做到:
一、平穩(wěn)操作
壓力容器在操作過程中,壓力的頻繁變化和大幅度波動,對容器的抗疲勞破壞是不利的。應盡可能使操作壓力保持平穩(wěn)。同時,容器在運行期間,也應避免殼體溫度的突然變化,以免產生過大的溫度應力。
壓力容器加載(升壓、升溫)和卸載(降壓、降溫)時,速度不宜過快,要防止壓力或溫度在短時間內急劇變化對容器產生不良影響。
二、防止超載
防止壓力容器超載,主要是防止超壓。反應容器要嚴格控制進料量、反應溫度,防止反應失控而使容器超壓,貯存容器充裝進料時,要嚴格計量,杜絕超裝,防止物料受熱膨脹使容器超壓。
三、狀態(tài)監(jiān)控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在容器運行期間要不斷監(jiān)督容器的工作狀況,及時發(fā)現(xiàn)容器運行中出現(xiàn)的異常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安全運行。容器運行狀態(tài)的監(jiān)督控制主要從工藝條件、設備狀況、安全裝置等方面進行。
(一)工藝條件
主要檢查操作壓力、溫度、液位等是否在操作規(guī)程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容器內工作介質化學成分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設備狀況
主要檢查容器本體及與之直接相聯(lián)接部位如人孔、閥門、法蘭、壓力溫度液位儀表接管等處有無變形、裂紋、泄漏、腐蝕及其它缺陷或可疑現(xiàn)象;容器及與其聯(lián)接管道等設備有無震動、磨損;設備保溫(保冷)是否完好等情況。
(三)安全裝置
主要檢查各安全附件、計量儀表的完好狀況,如各儀表有無失準、堵塞;聯(lián)鎖、報警是否可靠投用,是否在允許使用期內,室外設備冬季有無凍結等。
四、緊急停運
壓力容器發(fā)生下列異?,F(xiàn)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guī)定程序報告本單位有關部門。這些現(xiàn)象主要有:
(1)工作壓力、介質急劇變化、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fā)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液位失去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等。
第9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標準制度
1、按國家勞人部《電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要求,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均屬壓力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2)內直徑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立方。
(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2、按照原能源部文件要求,對火力發(fā)電廠排污擴容器、疏水擴容器、熱交換器等也要按照壓力容器對待,進行安全監(jiān)督和安排定期檢驗。
3、凡是我廠壓力容器使用、檢修、改造、安裝、檢驗都必須按照勞動部頒發(fā)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和國務院頒發(fā)的《壓力容器監(jiān)察條例》以及主管部局頒發(fā)的有關文件進行。
4、為保證壓力容器設備完好,安全可靠運行,要定期安排檢驗和定期檢修,包括安全附件。
5、定期檢驗計劃由金屬監(jiān)督人員提出,定期檢修計劃由各單位負責提出,生產部審查確定。
6、壓力容器設備若要進行技術改造或返修由設備主管單位提出報告,經生產部專管人員審核,主管廠長批準后方可開工,壓力容器返修必須由具有壓力容器制造或返修資格的單位進行。
7、從事壓力容器運行人員及檢修焊工,必須經過技術培訓和考試,由持有勞動部門考核合格的焊工擔任,否則嚴禁操作和焊接。
8、壓力容器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應申報生產部備案,經主管廠長批準后予以報廢處理,不得再作其它承壓設備使用。
9、各部門需要外購壓力容器設備時必須經生產部審核和同意,廠家提供的技術資料(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強度計算書,設備總圖等)必須齊全。
10、各部門不經批準不得私自制作壓力容器,確實需要時應經生產部審核,主管廠長批準并報市勞動局同意后方可制作。
11、對易燃易爆的承壓設備和盛裝有毒及窒息性介質的容器應制定防火、防爆、防毒細則,在檢修和檢驗中除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外,還要做好防止中毒的安全措施,保證容器的易燃易爆的有毒介質含量符合tj36—79《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規(guī)定,方可開工。
12、廠內浴池用熱水水箱最高工作壓力應低于0.1mpa,熱水箱應敞口,采用蒸汽加熱器加熱水時,其加熱器屬于壓力容器,不得私自制作。
第10篇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校驗制度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明確安全附件及裝置管理的職能部門,確定管理人員,負責安全裝置的日常管理,送檢、校驗、修理更換等工作,做到職責分明。
2、安全附件與裝置的設備、選型應該按照生產工藝要求提供的條件,由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在進行壓力容器設計時,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和選型。對于在用容器和工藝系統(tǒng)選用安全附件必須充分考慮其安全效果使用性能。
3、建立安全附件技術檔案和臺帳,繪制安全附件設置位置圖,標明每個安全附件的精度、壓力等級、靈敏程度和性能,確定檢修,校驗周期,記載投用以來工作情況。做到集中保管其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調校、檢修報告。
4、安全附件應向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選購,保證產品性能穩(wěn)定,結構合理,動作靈敏。制造單位須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和產品銘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須保持的完好,靈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員要加強維護,防止其鉛封損壞和發(fā)生不能正確動作的現(xiàn)象,一旦發(fā)現(xiàn)異常應及處理。
6、安全附件的檢修、校驗必須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其中安全閥需由經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檢調;壓力表、溫度儀表需由經計量部門認可的單位校驗;爆破片由使用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予以定期更換,對超過標定壓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時更換。
7、新購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應進行校準。
8、危害性大或易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安全閥或爆破片排出口排出的介質要用管道引出,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環(huán)境。
9、應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的備用品和配件,保持完好狀態(tài)和清潔,不得放任自流。
第11篇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工作單位其資質、安裝許可證必須滿足相應要求。
2、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登記,在鍋爐、壓力容器安裝過程中,應根據設計和設備的技術文件及有關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
3、鍋爐、壓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
4、使用壓力容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歸檔。
5、根據鍋爐、壓力容器的數(shù)量和對安全性能的要求,設置專職技術人員,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
6、對運行的鍋爐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定期檢查。
7、鍋爐最大負荷不得超過鍋爐額定容量;
8、鍋爐的各部位壓力不超過規(guī)定的允許壓力;
9、熱水鍋爐經常注意壓力和溫度不超過允許規(guī)定數(shù)值、并根據室外氣溫的變化隨時調整熱水溫度。
10、鍋爐、壓力容器的各種表盤應整潔、刻度清晰,各種檢驗合格證上的有效日期應完整、易辯識。
11、鍋爐房運行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yè)。
12、鍋爐運行期間司爐工、水處理員應嚴格執(zhí)行下列制度
a 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程
b 鍋爐房安全制度
c 鍋爐房設備維修保養(yǎng)制度
d 鍋爐房巡回檢查制度
e 鍋爐節(jié)能運行制度
f 鍋爐事故報告制度
g 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h 司爐班長崗位責任制
i 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j 鍋爐水質化驗監(jiān)督制度
k 水處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l 鍋爐房清潔衛(wèi)生制度
m 鍋爐房安全保衛(wèi)制度
13、司爐工負責記錄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紀錄、交接班紀錄、設備檢修保養(yǎng)紀錄、事故記錄,水處理員負責記錄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以上記錄必須清晰、完整、準確。鍋爐的運行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14、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a 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xù)下降。
b 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tǒng)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c 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d 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e 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f 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15、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運行操作、檢驗、焊接、焊后熱處理、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16、修理和改造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具備必要的安裝設備工具、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并經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批準。
17、檢修人員在鍋爐筒體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jiān)護。
18、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19、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部件進行重大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標準后實施。
20、鍋爐壓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啟用,應進行檢驗和安全性能評估,并辦理審批手續(xù),并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xù),按在役管理。
21、當發(fā)生以下情況時,鍋爐應報廢:
鍋爐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檢驗中給予判定報廢。
22、對于報廢的鍋爐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到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ù),所在單位物質設備部按照機械設備管理有關規(guī)定進行報廢處理。
23、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處理
鍋爐、壓力容器一旦發(fā)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 九局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工程作業(yè)隊調度及安全質量部報告,安全質量部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第12篇 機械運行維護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購置或租賃的設備、設施、用具等,應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在進入施工現(xiàn)場前要有單位或項目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查驗,無證或不符合國家、行業(yè)安全技術標準的產品,不得采購、租賃和使用。
2.機械設備、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門機構的專人進行管理,建立資料管理檔案。
3.向外出租機械及機具,必須審查租賃單位資質,對不符合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禁止出租。簽訂設備租賃合同必須約定各自的安全職責。
4.大型或特殊設備、設施的裝拆必須進行嚴格的控制。裝拆時要有按規(guī)定審批的專項方案,禁止不具備裝拆資質(資格)的單位和人員承擔。裝拆過程要按照裝拆方案,專人指揮管理,派專業(yè)人員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控和防護。安裝后須按規(guī)定檢測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5.嚴格起重機械(包括架橋機、提梁機、運粱機)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安裝后或使用前,要組織產權單位、安裝單位和設備管理、安全、技術等人員參加驗收,并要查驗國家規(guī)定的專業(yè)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做好驗收記錄,由參驗各方簽署驗收意見,驗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對施工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的驗收,要委托國家有關部門核準的具有專業(yè)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驗收。
6.在水電站油庫工程施工的機械設備,要按照建設施工及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設備的防護。
7.加強安全檢查測試工具的管理。要按有關規(guī)定配備相應的安全檢測工具。配備的安全檢測工具要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以及相關證件,并要按規(guī)定進行復檢。
8.在布置施工現(xiàn)場時,對有較大危險因素場所及有關設施、設備要配置懸掛統(tǒng)一規(guī)定的安全警示標語。
9.要按照國家、行業(yè)標準和當?shù)卣囊?guī)定,為現(xiàn)場人員購置和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1)設備的各級維修保養(yǎng)應嚴格按維修保養(yǎng)技術、質量標準,工藝規(guī)范,操作程序進行,做到設備維修保養(yǎng)有標準、規(guī)范、驗收等記錄。
(2)設備的使用除應認真執(zhí)行持證操作、維護保養(yǎng)、油水管理等有關制度外,還必須嚴格執(zhí)行操作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巡查制,操作規(guī)程等有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