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維護維修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職業(yè)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保證防護實施,防護用品得到有效的維護管理,充分保障勞動者正常使用,減少職業(yè)危害,促進企業(yè)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場所的抽風除塵設備,沖洗設備及相關工具,用具等設施,防護用品包括為勞動者配備的用于防護職業(yè)危害的工作服、帽、鞋、口罩、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
三、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企業(yè)標準、生產設備管理制度。
四、內容和要求
1、抽風除塵,沖洗設備的維修維護管理
○1用于職業(yè)危害防護的抽風防塵設備、洗設備及相關工具、用具遵照公司《設備管理制度》有關條款維護維修管理。
○2勞動者應愛護防護設備,不得隨意損壞。
2、防護用品維護管理
○1防護用品屬公司統(tǒng)一配備,個人使用管理。
○2公司庫房內防護用品由公司供應部門負責維護管理,必須保證防護用品衛(wèi)生,保證其不受潮、不受損、干凈、舒適,確保其防護作用在使用時能充分發(fā)揮。
○3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由勞動者自行保護,必須做到干凈、整潔,要勤換、勤洗、勤清理,失去保護作用的應停止使用。
第2篇 建設項目職業(yè)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在編制職業(yè)病防護設備設施管理制度時應結合單位設備狀況,在制度中做出具體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在購置防護設備設施時,對設備設施的選購要滿足職業(yè)病防護技術要求。產品應當具備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2、應當確定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人員。
3、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yǎng),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
4、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
(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2)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3)防護設施的操作規(guī)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yǎng)記錄。
5、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fā)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第3篇 安全設施防護用品器具管理制度
一、范圍
1.安全設施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設施(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設施分為預防事故設施、控制事故設施、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3類,如在生產中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設施、事故停車設施、起重設備的行程和負荷限制設施、電氣設備的過載保護設施、機械運轉部門防護的防護設施、載壓設備的安全閥、高壓設備的防爆泄壓設施、低壓真空的密閉設施、防止火焰?zhèn)鞑サ母艚^,火災報警固定式設施、滅火設施、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設施、靜電和避雷防護設施,傳動設備的防護罩或隔離欄桿、各種警示標志、生產場所的防護欄、蓋板、各儲罐區(qū)的圍堰等。
2.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yè)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器具),稱為防護用品(器具)。
3.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的各車間、部門公司二級核算單位。
二、管理職責
1.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設施(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設施),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2.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設施(如各種繼電保護設施和避雷設施等)由設備部門管理。
3.凡生產區(qū)域中的火災報警設施、自動滅火設施和其他固定、半固定滅火設施,由保衛(wèi)部門負責管理。
4.凡在作業(yè)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由安全部門負責管理。
5.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設施和安全聯鎖設施的由計控部門負責管理。
6.生產區(qū)域內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監(jiān)控和報警設施由安全保衛(wèi)部門負責管理。
7.其余的安全設施由所在車間(部門)負責管理。
8.各安全設施使用部門應有專人負責,經常檢查維護管理,定期作專業(yè)檢查和校驗,將檢查校驗情況進行登記建檔。
三、維護管理
1.各種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器具)要由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落實到人。
2.各種安全設施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3.各類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器具)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guī)定規(guī)程,對主管的安全設施定期進行專業(yè)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4.安全設施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若確有必要須由設施所在車間(部門)提出申請報經各類安全設施的主管部門同意由總經理(或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拆除。
5.凡經改造或新設計安裝的安全設施,必須經過檢驗、試驗合格,報經各類安全設施的主管部門后,方可使用。
四、防護器具的選用和保管
1. 根據作業(yè)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和濃度等指標)正確選擇和使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2.各種防護器具都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或鉛封,主管人員應經常檢查。
3.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發(fā)放,并根據有關規(guī)定制訂發(fā)放標準。
第4篇 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的驗收、使用管理制度
為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管理,消除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驗收范圍
(一)安全防護設施
1.腳手架類設施:馬道、落地式腳手架、(集)卸料平臺、工具式腳手架外電線路防護架。
2、 洞口類防護設施:預留洞口防護、電梯井口及管道井、煙道防護、樓梯口防護、(建筑物進出通道、外用電梯首層進出通道、物料提升機首層進出通道)通道口防護、豎向孔洞口(孔洞底邊距地小于一米)防護
3、臨邊類防護設施:基坑(溝、槽)臨邊防護、陽臺周邊防護、框架結構周邊防護(外用電梯、物料提升機)卸料平臺防護、屋面臨邊防護、樓梯臨邊防護(含回轉樓梯井水平安全網支搭)、腳手架操作層防護。
4、 其他類安全防護設施:安全通道防護、樓外側安全平網支設、交叉作業(yè)防護、爬梯搭設、室外電箱、電焊機防護棚、卷揚機操作棚、模板工程驗收
5、 臨電設施:架空線路、電纜線路敷設、室內配線、配電箱內設備安裝、接地接零、電氣防護、照明裝置。
(二)安全防護用品:腳手架桿件、扣件、腳手板、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漏電保護器、五芯電纜、配電箱以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
二、驗收的組織及要求
1、 腳手架類防護設施搭設前必須編制專項搭拆方案,并經審批后實施。搭設完畢需在自檢、自驗合格的基礎上,報請上一級安全管理部門、技術部門進行驗收。由批準方案的技術負責人組織方案制定人、上一級安全部門、技術部門、項目安全員、工長及搭設班組、使用班組等有關人員進行檢查驗收,并對架體的扣件扭力矩進行測試。
2、大型機械設備安裝前應編制專項搭拆方案,并經審批后實施。塔吊、外用電梯安裝完畢須經產權單位及安裝單位會同項目技術負責人、機械員、安全員等按當地政府要求的驗收表格驗收合格或報請地方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在相關技術資料齊全的基礎上,報請上一級機械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機械驗收按jgj33-86《建筑機械技術試驗規(guī)程》進行。
3、物料提升機、電動吊籃在相關技術資料齊全的基礎上,安裝完畢報請上一級機械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產權單位及安裝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機械員、安全員等共同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井字架、龍門架做為物料提升機的檢驗項目一并進行驗收。
4、 洞口類防護設施、臨邊類防護設施搭設前應編制安全技術方案,并經審批后實施。以每層為一個驗收單元,搭設完畢項目主管工長向項目安全員報驗,項目安全員向項目技術負責人申請組織防護設施驗收。
5、 其他類安全防護設施搭設前應編制安全技術方案,并經審批后實施。搭設完畢項目主管工長向項目安全員報驗,項目安全員向項目技術負責人申請組織防護設施驗收。
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必須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并經審批后實施。臨電設施安裝完畢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編制人、項目安全員、臨電負責人和安裝人等按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檢查驗收。
7、 各類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有材質證明、出廠合格證明和檢測報告,報項目部備案,當發(fā)現有疑問時,由具備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鑒定,認定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后才能使用。
8、 因故停工、停產,恢復施工前,項目經理部必須重新組織對各類設備設施的檢查驗收。
9、 參加各項驗收的人員必須在各類驗收記錄上簽字,驗收主持人要在驗收記錄上簽署驗收意見,否則驗收無效。
第5篇 安全設施設備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集團公司各單位生產現場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及正確配備、使用防護用品,依據國家相關安
全設施、設備及《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guī)范》相關標準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guī)定了安全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地面生產經營單位現場配備安全設
施、設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安全設施、設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減少、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分類如下:
1、預防事故設施
(1)檢測、報警設施: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份等報警設施,
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于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2)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 器,制動、限速、防雷、防潮、防曬、防凍、防腐、防滲漏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電器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3)防爆設施: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
氮封)、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形成等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業(yè)場所防護設施:作業(yè)場所的防輻射、防靜電、防噪音、通風(除塵、排毒)、防護欄(網)、防滑、防灼燙等設施。
(5)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各種指示、警示作業(yè)安全和逃生避難及風向等警示標志。
2、控制事故設施
(6)泄壓和止逆設施:用于泄壓的閥門、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 用于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tǒng)的密封設施。
(7)緊急處理設施: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切斷、分流、排放(火炬)、
吸收、中和、冷卻等設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氣體、反應抑制劑等設施,緊急停車、儀表聯鎖等設施。
3、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8)防止火災蔓延設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 堤,防爆墻、防爆門等隔爆設施,防火墻、防火門、蒸汽幕、水幕等設施,防火材料涂層。
(9)滅火設施:水噴淋、惰性氣體、蒸氣、泡沫釋放等滅火設施,消火栓、高壓水槍(炮)、消防車、消防水管網、消防站等。
(10)緊急個體處置設施:洗眼器、噴淋器、逃生器、逃生索、應
急照明等設施。
(11)應急救援設施:堵漏、工程搶險裝備和現場受傷人員醫(yī)療搶救裝備。
(12)逃生避難設施:逃生和避難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難所(帶空氣呼吸系統(tǒng))、避難信號等。
(13)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包括頭部,面部,視覺、呼吸、聽覺
器官,四肢,軀干防火、防毒、防灼燙、防腐蝕、防噪聲、防光射、防高處墜落、防砸擊、防刺傷等免受作業(yè)場所物理、化學因素傷害的勞動
防護用品和裝備。
第五條 勞動防護用品: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yè)人員配備的,使
其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yè)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防毒護具、防塵口罩、眼護具、絕緣靴、雨衣、防寒服、勞防手套、工作鞋等。
第三章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第六條 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設施設備(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
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護裝置(如各
種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消防安全設施(報警、滅火設施)要明確維護、管理部門職責。
第七條 在用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技術
標準。
第八條 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登記臺帳》。
第九條 使用單位對安全設施設備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按規(guī)定檢
查和維護保養(yǎng),并做好記錄,安全設施設備損壞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有關單位及時修復。
第十條 安全設施設備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guī)程,定期進行專業(yè)檢查和組織檢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十一條 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檔案,對檢修、校驗、變更等情況詳細記錄。
第十二條 安全設施設備應納入正常檢修計劃,定期檢修保養(yǎng),確
保完好。
第十三條 安全設施設備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
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如確需拆除等必須由總工程師或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在主管部門登記后方可拆除。
第四章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第十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保障勞動者安全與
健康的輔助性、預防性措施,不得以勞動防護用品替代工程防護設施和其他技術、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發(fā)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
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具有《產品鑒定證》、《產品合格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認可的生產許可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
用品,其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
第十八條 勞動者在作業(yè)過程中,應當按照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guī)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
本單位人員統(tǒng)一管理,并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處于作業(yè)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yè)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 勞動防護用品選擇
第二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以下十大類:
(一)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頭部傷害的頭部防護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氣和空氣污染物進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眼面部傷害的眼面部防護用品。
(四)防噪聲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聽力防護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手部傷害的手部防護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足部傷害的足部防護用品。(七)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軀干傷害的軀干防
護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損傷皮膚或引起皮膚疾病的護膚用品。
(九)防止高處作業(yè)勞動者墜落或者高處落物傷害的墜落防護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險、有害因素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評價、選擇的程序,結合勞動
者作業(yè)方式和工作條件,并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一)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勞動者應當根據不同粉塵種類、粉塵濃度及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種類及濃度配備相應的呼吸器、防護服、防護手套和防護鞋等。具體可參照《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及維護》
(gb/t18664)、《防護服裝化學防護服的選擇、使用和維護》(gb/t24536)、《手部防護防護手套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9512)和《個體防護裝備足部防護鞋(靴)的選擇、使用和維
護指南》(gb/t28409)等標準。
工作場所存在高毒物品目錄中的確定人類致癌物質,當濃度達到其
1/2職業(yè)接觸限值(pc-twa或mac)時,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二)接觸噪聲的勞動者,當暴露于80db≤le*,8h<85db的工作
場所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需求為其配備適用的護聽器;當暴露于 le*,8h≥85db 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護
聽器,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具體可參照《護聽器的選擇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場所中存在電離輻射危害的,經危害評價確認勞動者需
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用人單位可參照電離輻射的相關標準及《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29510)為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并指
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四)從事存在物體墜落、碎屑飛濺、轉動機械和鋒利器具等作業(yè)
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還可參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guī)范》(gb/t11651)、《頭部防護安全帽選用規(guī)范》(gb/t30041)和《墜落防護裝備安全使用
規(guī)范》(gb/t23468)等標準,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同一工作地點存在不同種類的危險、有害因素的,應
當為勞動者同時提供防御各類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同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還應考慮其可兼容性。
勞動者在不同地點工作,并接觸不同的危險、有害因素,或接觸不
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為其選配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滿足不同工作地點的防護需求。
第二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還應當考慮其佩戴的合適性和基本舒適性,根據個人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號型、式樣。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fā)生急性職業(yè)損傷的有毒、有害
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放置于現場臨近位置并有醒目標識。用人單位應當為巡檢等流動性作業(yè)的勞動者配備隨身攜帶的個人應
急防護用品。
第六章 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發(fā)放、培訓及使用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有
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huán)境條件、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定采購計劃,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查驗并保存勞動防護用品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已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存儲條件,
并保證其在有效期內。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配備標準發(fā)放勞動防
護用品,并作好登記。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等專業(yè)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勞動者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前,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確保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
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七章 勞動防護用品維護、更換及報廢
第三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時更換。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由車間或班組統(tǒng)一保管,定期維護。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應急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fā)放周期定期發(fā)放,對工作過程中損壞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換。
第三十六條 安全帽、呼吸器、絕緣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損
耗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強制報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6篇 職業(yè)危害防治設施與從業(yè)人員職業(yè)危害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本單位對職業(yè)危害防護設施與從業(yè)人員職業(yè)危害防護用品的管理,使職業(yè)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yè)人員職業(yè)危害個人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職業(yè)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
為了加強本單位對職業(yè)危害防護設施與從業(yè)人員職業(yè)危害防護用品的管理,使職業(yè)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yè)人員職業(yè)危害個人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職業(yè)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和《作業(yè)場所職業(yè)健康監(jiān)督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yè)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yè)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系統(tǒng)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yè)危害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yè)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職業(yè)勞動中免受職業(yè)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肢體暴露在有職業(yè)危害因素作業(yè)環(huán)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1、職業(yè)健康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職業(yè)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責任制。
2、企業(yè)中存在職業(yè)危害因素的,應當對有職業(yè)危害因素的作業(yè)環(huán)境采取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huán)境的職業(yè)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的職業(yè)健康標準和要求。
3、職業(yè)健康管理機構負責購置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產品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生產企業(yè)名稱及地址;
(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yè)衛(wèi)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yè)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用人單位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yè)名稱、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yè)衛(wèi)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用人單位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yè)病危害因素的作業(yè)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給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yè)衛(wèi)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5、職業(yè)健康管理機構設置防護設施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人員。
6、企業(yè)職業(yè)健康管理機構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第7篇 危險品運輸安全防護設施、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fā)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一、 定義
1、 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2、 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 管理職責
1、安全管理員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fā)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fā)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
2、安全管理員統(tǒng)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
3、倉儲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三、 選用與保管
1、必須根據作業(yè)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2、 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4、 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車輛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
5、 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guī)定制訂發(fā)放標準。
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安全管理員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人對所屬區(qū)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yǎng)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7、 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第8篇 勞動防護設施、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勞動防護設施、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1.1購買制度
1.1.1購買各種安全設施及防護用品,一律在正規(guī)的勞保商店購買。不準從小商販手購置。
1.1.2凡購買的各種防護設施,應符合質量要求。
必須有:
a產品生產許可證;
b出廠合格證;
c勞動部門監(jiān)測證等,不得購買劣質品。
1.2管理制度
1.2.1建立安全防護設施購買、發(fā)放臺帳,應有專人保管和發(fā)放。
1.2.2安全帶、安全繩應存放在干燥通風的倉庫里,定期涼曬,以免受潮霉腐。
1.2.3運輸過程中,要防止日曬雨淋,搬運時不準使用帶鉤刺的工具。
1.2.4使用單位要定期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檢測,凡有破損、裂縫、腐朽的安全帽,斷絲、腐朽的安全網,破損、斷絲的安全帶等各種防護用品,已達不到規(guī)定承載要求,均作報廢處理。
1.3使用制度
1.3.1安全網
a、使用時,應該避免發(fā)生下列現象:
把網在粗糙的表面或銳邊拖拉;在網內或網下方堆積物品;人跳進網內或把物品投入網內;電焊焊渣或其它火星落入網里;網周圍有嚴重的酸堿煙霧等。
b、對使用中的網必須每星期至少檢查一次,當受到較大沖擊后最好更換網或及時進行檢查,凡有嚴重的變形和磨損、斷裂霉變,連接部位松脫,均必須停止使用,應進行修理或更換。
c、經常清理網上的落物,保持網工作面的清潔。
d、當受到化學品的污染,應進行沖洗,洗后自然干燥。
e、舊網在使用前,應由專人負責進行全面的檢查,并簽發(fā)允許使用的證明。
1.3.2安全帽
a、安全帽應無裂紋,墊襯完整,帽襯完好扎緊,帽帶不得腐蝕
b、帽襯與帽殼之間必須保持有足夠的緩沖間隙,即垂直間距需在:25―53mm之間,水平間距需在5―20mm之間。
c、戴安全帽要系好帽帶,防止脫落。
1.3.3安全帶、安全繩
a、安全帶、安全繩應由專人保管,使用前必須先做一次外觀檢查,使用中也應注意檢查,如發(fā)現有部件破損、斷絲、變質等情況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b、安全帶應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m以上安全繩應加緩沖器。
c、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連接環(huán)上使用。
d、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隨意拆掉,更換繩時要注意加套繩。
e、安全帶使用兩年后,按批量購入情況抽檢一次。圍桿帶做靜負荷試驗,以2206n(225kg)拉力拉3分鐘,無破斷可繼續(xù)使用。懸掛安全帶沖擊試驗時,以30kg重量做自由附落試驗,若不破斷,該批安全帶可繼續(xù)使用。
第9篇 職業(yè)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制度范本
一、 宗旨和定義
為了加強對職業(yè)病防護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使職業(yè)病防護設施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職業(yè)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yè)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yè)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tǒng)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yè)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二、 主要工作
建立、健全職業(yè)病防護設施責任制,對職業(yè)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1、使用防護設施要求
對有職業(yè)病危害因素的作業(yè)環(huán)境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huán)境的職業(yè)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的職業(yè)衛(wèi)生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
2、購置防護設施要求
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yè)、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yè)衛(wèi)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3、防護設施效果檢測
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yè)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yè)衛(wèi)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
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的防護措施,不得使用。
4、建立技術檔案
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
(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2)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3)防護設施的操作規(guī)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yǎng)記錄。
5、日常維護
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yǎng),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yè)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知識培訓和指導
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guī)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yè)病防護設施。
7、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fā)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yè)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確認,并在職業(yè)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三、實施細則
1、區(qū)域劃分
根據“誰產塵、誰滅塵”原則,按工作區(qū)域責任劃分:
(1)總回風大巷、采區(qū)回風巷防塵工作由通風隊負責;
(2)軌道大巷、運輸大巷的防塵工作由機電隊負責;
(3)各開掘工作面總開口往里的防塵工作由項目部、施工隊組負責;
(4)井下機電隊負責所管轄區(qū)域的防塵工作;
(5)配電室及其他地點的防塵工作由各自分管單位負責。
各區(qū)域責任單位因故變更時,應提前通知通風隊,辦理相關防塵設施移交手續(xù)。
2、防護設施、防塵設施設計、安裝、使用、管理責任劃分:
(1)除正在施工的巷道由施工單位負責外,其余的大巷及總回風的防塵管路由通風隊制定標準與設計,機電科負責管理,安通科負責監(jiān)督。
(2)噴霧裝置(包括全斷面手動噴霧、放炮噴霧、大巷定時自動噴霧等)由區(qū)域責任單位根據通風隊的設計要求進行安裝,由通風隊、安通科負責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3、隔爆設施設計、安裝、使用責任劃分:
隔爆水袋、水棚由通風隊負責安裝,完工后移交施工隊組簽字接管,施工隊組負責日常的使用和維護,通風隊、安通科進行日常監(jiān)督管理。
4、防護設施、防塵設施標準要求:
(1)礦井有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tǒng),,水源、水量、水壓、水質等符合要求。礦井主要運輸巷、膠帶斜井及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qū)進、回風道、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掘進巷道、溜煤眼翻車機、輸送機轉載點等處均要設置防塵管路。
膠帶巷管路每隔50m設一個固定手柄三通閥門,其他管路每隔10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管路吊掛離地距離不得小于300mm,做到平直,并經防腐處理。
(2)井下所有轉載點(含裝載點和卸載點)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主要膠帶巷轉載點、溜煤眼上口皮帶機頭的轉載點、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及液壓支架和放頂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破碎機處必須有噴霧裝置;主要進風大巷及進風斜井、采區(qū)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和掘進工作面都必須安裝凈化水幕,并應實現自動化,采煤面距上、下出口不超過30m,掘進工作面距迎頭不超過50m,水幕應封閉全斷面,靈敏可靠,霧化好,使用正常。
(3)采掘機必須有內外噴霧裝置,霧化程度好,能覆蓋滾筒并堅持正常使用。綜采工作面設移架自動同步噴霧。實行放炮作業(yè)的采掘面,必須采用濕式打眼、放炮使用水泡泥、放炮前后灑水、沖洗巷幫、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掘進工作面要實現爆破遠程噴霧,錨噴巷道須采取潮料噴漿,噴漿巷道的回風流中設置灑水降塵裝置。
(4)綜采工作面按要求進行煤層注水。
(5)定期沖刷巷道積塵,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沖刷一次積塵,井下個地點的灑水洗巷工作由各分管單位負責,每班至少一次,落實到人,大巷刷白、沖刷粉塵,都要有記錄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xù)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用手捏成團,經振動不飛揚不在此限)。
(6)隔爆設施安裝的地點、數量、水量、安裝的質量符合規(guī)定要求,掛牌管理,每周至少檢查一次。水棚的水量:水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計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輔助水棚不低于200升/平方米;水棚的排間距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區(qū)的長度不小于30米,輔助水棚的棚區(qū)長度不小于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區(qū)的長度不小于120米;水棚距頂梁、兩幫的間隙不小于100毫米。水棚距巷道軌面向上不小于1.8米。水棚應保持統(tǒng)一高度,需要挑頂時,水棚區(qū)巷道斷面應與前后各20米長的巷道斷面一致;吊掛水棚的掛鉤,應采用75。斜鉤吊掛;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內,與巷道的交岔口轉彎處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每處水袋棚必須使用同一規(guī)格的水袋,不得混用;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和掘進巷道長度小于300米時設1個棚區(qū),300~500米設2個棚區(qū),500米以上設3個棚區(qū);水袋棚應在距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60—200米和距掘進巷道迎頭60—200米處安設(首列距離);在有支護的巷道中進行吊掛水棚的操作時,不得破壞原有支護,確實需改變的,要制定專門措施,按措施施工。
(7)通風隊要健全防塵制度,配有足夠的防塵專業(yè)人員,定期進行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按規(guī)定對煤塵的爆炸性進行鑒定,測塵合格率達70%以上。
(8)掘進施工中防塵措施:采取濕式鉆眼、干式鉆眼時有捕塵措施;
采取沖洗巷幫、裝煤巖灑水降塵措施,噴漿使用潮料,且巷道回風流要有風流凈化裝置;爆破使用水泡泥、噴霧降塵,巷道內有風流凈化裝置且位置正確;粉塵濃度較大時,作業(yè)人員佩戴個體防護用品。
5、處罰規(guī)定
日常檢查出的問題要落實責任部門、人員限期解決,限期內未完成的,根據以下標準進行處罰:
(1)各責任區(qū)域的防塵管路和設施以及采掘機組的噴霧裝置要按規(guī)定和設計進行敷設與安裝,防塵管路不按規(guī)定和設計敷設的,每缺少一米,罰責任部門或隊組100元,噴霧裝置每缺少一處,罰責任部門或隊組300元。
(2)開掘工作面采用干式打眼,且沒有捕塵措施的,罰責任隊組500元。
(3)爆破作業(yè)不按規(guī)定使用水泡泥,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200元。
(4)爆破前后不進行巷道灑水的,發(fā)現一次,罰責任隊組200元。
(5)對各自責任區(qū)域未按規(guī)定進行沖洗巷道的,罰責任隊組200元。
(6)隔爆設施未按規(guī)定安裝的,罰責任部門500元;對隔爆設施日常維護、使用不到位的,罰責任隊組500元。
(7)未經總工程師、通風隊允許,擅自移動、拆除防塵設施的,罰責任隊組或責任人1000元。
第10篇 施工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1.總則
1.1.本制度規(guī)定了施工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購置、租賃、裝拆、驗收、檢測、使用、保養(yǎng)、維修、改造和報廢等內容。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施工現場全過程施工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公司自有設備、租賃設備和分包方自帶的設備。
2.定義
2.1.施工設施
施工設施,是指在施工作業(yè)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減少、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包括:
1)安全防護設施:漏電保護器、安全網、密目網、安全扶手繩、孔洞蓋板、防護圍欄、防護欄桿及機械防護裝置等。
2)定型工具式安全施工設施:按公司規(guī)定制作、安裝、使用的安全防護設施(如:安全圍欄、孔洞蓋板、裝配式防護欄桿、操作平臺等)。
3)臨時安全防護設施:指在施工作業(yè)中,根據施工工序、作業(yè)安全需要搭設的安全防護設施(如:采用掛設安全防護網、搭設鋼管安全防護欄桿、隔離層、安全通道等)。
2.2.施工設備
施工設備,是指參與施工生產的所有施工機械設備,包括各類大中型起重機械設備、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挖掘機、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龍門架及井字架、施工吊籃、混凝土輸送泵車等設備。
2.3.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保護勞動者在施工作業(yè)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與健康所必備的一種防御性裝備,對于減少職業(yè)危害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勞動防護用品按照防護部位分為九類,包括:安全帽、呼吸護具、眼防護具、聽力護具、防護鞋、防護手套、防護服、防墜落具(主要有安全帶、安全繩、緩沖器、防墜器)、護膚用品等。
3.工作主體職責
3.1.公司分管設備的主管領導負責審批公司施工設備的購買。
3.2.公司、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門負責施工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監(jiān)督檢查。
3.3.公司、分公司、項目部材料設備管理部門或材料設備管理人員負責安全設施所需材料、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fā)放,對其合格并符合安全技術要求負責。
3.4.分公司材料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審批項目部施工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需用計劃,組織評審設備租賃供方和設備購買供方,組織設備租賃、購買合同條款會簽,監(jiān)督檢查出租方對設備維護保養(yǎng)和履約情況,組織對施工設施、設備安全檢查,對各類施工設施、設備管理資料進行收集、分類、歸檔、移交等工作進行檢查。
3.5.項目部負責實施安全設施 >、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策劃,制訂相應的計劃并實施,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對實施過程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對實施結果進行驗收。
3.6.項目部作為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的相關制度落實施工現場安全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所需費用,并??顚S谩?/p>
3.7.項目部負責施工設備的租賃方是否在公司合格供方名錄內,組織設備的進場并負責施工設備的安全檢查。
3.8.項目部分管生產的副經理應分管施工設施、設備,對本項目設備需用計劃進行評定。執(zhí)行公司有關施工設施、設備及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對分包方自帶設備進行監(jiān)督管理,主持本項目施工設施、設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檢查和安裝、調試、驗收、建立檔案等。
3.9.項目部機械員負責制定施工設備需用計劃、保養(yǎng)維修計劃,參與本項目的施工設備驗收,報告設備的運行情況并留存記錄,貫徹實施公司施工設備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組織本項目施工設備安全檢查。
3.10.施工設備操作人員應熟悉機械設備的性能,堅守崗位,按章操作,做好機械設備的日常保養(yǎng),持證上崗。
4.施工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
4.1.施工設施、設備的內容、范圍:
1) 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裝的設施、設備;
2) 臨時用電工程中電器設備安裝的防護性接地或接中性線的裝置,以及其他防止觸電的設施;
3) 為施工安全而設置的低電壓照明設備;
4) 鍋爐、壓力容器、壓縮機械及各種有承壓爆炸危險的機械設備配置的保險裝置和信號裝置(安全閥、自動控制裝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壓力計等);
5) 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上各種防護裝置及保險裝置(如安全卡、安全鉤、安全門、過速限制器、門電鎖、安全手柄、安全制動器),橋式起重機設置固定的著陸平臺和梯子;升降機和起重機械為安全而進行的改裝;
6) 各種聯動機械和機械之間、工作場所的動力機械之間、施工現場為安全而設的信號裝置,以及在操作過程中為安全而進行聯系的各種信號裝置;
7) 在施工現場區(qū)域內危險處裝置的標志、信號和防護設施;
8)在施工人員可能到達的洞、坑、溝、槽、升降口、漏斗等處安裝設置的臨時防護裝置;
9) 在施工現場區(qū)域內,施工人員經常往來的道路,為安全而設置的通道及便橋;
10) 在高處作業(yè)時,為避免物料墜落傷人而設置的工具箱以及防止人員墜落的防護網、繩;
11) 高處作業(yè)的上下通道及防護設施;
12) 腳手架、井字架和龍門架外圍封閉的防護網(密目網);
13) 為防止坍塌采取的支護設施;
14) 立體交叉施工作業(yè)區(qū)域的隔離設施;
15) 在建工程與周圍人行通道及民房等建筑物的防護隔離設施;
16) 在建工程的外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隔離防護設施;
17) 防火、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設施。
4.2.施工設施、設備策劃
4.2.1.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和結構、環(huán)境、技術含量和施工安全風險程度等因素,由項目經理負責,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實施施工設施、設備安全技術策劃,策劃內容如下:
1) 確定整個施工過程中應執(zhí)行的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范。
2) 確定危險部位和過程,對風險較大、專業(yè)性較強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安全論證。同時采取相適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得到有關部門的審批認可;
4.2.2.根據施工設施、設備安全策劃結果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對所須安全設施、設備的結構形式、材料、設置要求等可在施工方案中完整獨立體現。
4.2.3.工程項目施工前,安全措施計劃隨施工方案一并上報有關部門審核確認。
4.3.采購:施工設施、設備采購執(zhí)行《物資管理分冊》有關制度。
4.4.公司、分公司材料設備管理部門應對供應商進行如下評價。
4.4.1.根據能否滿足施工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要求的安全能力選擇供應商。
4.4.2.根據采購施工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安全重要性對供應商進行評價。
4.5.檢查及驗收
4.5.1.按照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要求,對施工現場的施工設施、設備進行安全審核檢查,只有通過查驗的設施、設備才能安裝和使用。
4.5.2.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組織施工員、安全員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檢查驗收計劃,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下列內容檢查、驗收:
1) 施工過程中所需的施工設施、設備的安全驗證;
2) 一般腳手架搭設工程(含外圍封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規(guī)定要求驗收;
3) 特殊類腳手架的搭設,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規(guī)定要求進行分類驗收,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或監(jiān)理復查;
4) 施工過程中的施工設施安全技術要求,如通道防護棚;電梯井內隔離排或安全網;腳手架外圍封閉、上下通道;“四口五臨邊”的防護設施;懸挑鋼平臺;高處作業(yè)人員行走防護設施;危險作業(yè)點的防護措施;施工吊籃組裝;外挑安全網等搭設、組裝等。
4.5.3.項目技術負責人應根據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組織相關人員及分包方負責人對臨時用電設施進行檢查、驗收;
4.5.4.項目技術負責人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相關人員及分包方負責人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驗收:
1) 對施工設施、設備,按規(guī)定進行檢查、驗收,并責成使用方對施工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持完好;
2) 對危險性較大的起重、升降設備,必須按照特種設備的相關法律和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管理。
4.5.5.上述各類檢查和驗收完畢后,項目部須填寫相應的檢查驗收記錄。
4.6.過程控制
4.6.1.施工作業(yè)人員操作前,項目技術負責人或施工員應對施工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雙方簽字認可;
4.6.2.項目部安全員應參與安全技術交底,并會同施工員督促施工作業(yè)人員,做好作業(yè)前對作業(yè)區(qū)域的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做好班后清理工作;
4.6.3.搭設或拆除施工安全防護設施、腳手架、起重機械或其它設施、設備,必須經項目技術負責人或安全員的確認同意。如當天未能完成時,應做好局部收尾,并設置臨時安全防護措施。
4.6.4.項目部應根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中確定的危險部位和過程,責成分包方落實監(jiān)控人員,確定監(jiān)控措施和方式,實施重點監(jiān)控,必要時應增派人員連續(xù)監(jiān)控。
4.6.5.應對危險性較大的懸空作業(yè)、起重機械安裝和拆除、腳手架搭設和拆除、井字架和龍門架、施工吊籃、塔吊等垂直運輸設備的安裝和拆除、施工升降機的組裝和拆除等作業(yè),實施重點監(jiān)控;
4.6.6.在拆除施工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前應通知項目技術負責人,由其確認可拆除時,方可拆除。
4.6.7.在工序交接中,應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和安全員組織交接雙方負責人,對現場的施工設施進行驗收、確認。
4.7.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控制
4.7.1.項目部應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設施、設備和過程行為進行控制,確保不合格設施、設備不使用、不合格安裝拆除過程不安排作業(yè)、不安全行為不放過。
4.7.2.對事故隱患應由項目部安全員會同項目部相關人員進行處理。處理方式有:
1) 停止使用、封存;
2) 落實“五定”進行整改以達到規(guī)定要求;
3) 進行返工,以達到規(guī)定要求;
4) 對有不安全行為的人員進行教育或處罰;
5) 對達不到安全生產的過程進行重新組織。
5.施工設備安全管理
5.1.一般規(guī)定
5.1.1.施工設備進場使用前,必須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種設備必須經具有法定資質的專門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5.1.2.施工設備應按其技術性能和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儀表或安全裝置、儀表已失效的施工機械設備不得使用。
5.1.3.任何人嚴禁拆除施工設備上的自動控制機構、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裝置,及監(jiān)測、指示、儀表、警報器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其調試和故障的排除應由專業(yè)人員進行。
5.1.4.處在運轉中的施工設備嚴禁對其進行維修、保養(yǎng)或調整等作業(yè)。施工設備應按時進行保養(yǎng),當發(fā)現有漏保、失修或超載帶病運轉等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5.1.5.施工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并經過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在取得有關部門頒發(fā)的操作證后上崗操作;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后,方可獨立操作。
5.1.6.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指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zhí)行。由于發(fā)令人強制違章指揮造成事故者,應追究發(fā)令人的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5.1.7.施工機械作業(yè)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施工機械交給非操作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yè)區(qū)和操作室。工作時,思想要集中,嚴禁酒后操作。
5.1.8.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yè)的人員,都必須按規(guī)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長發(fā)不得外露。高處作業(yè)必須系安全帶,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嚴禁高處作業(yè)投擲物件。
5.1.9.進行倒班作業(yè)的施工機械設備均須實行交接班制度。操作人員應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5.1.10.施工機械進入作業(yè)地點后,項目技術負責人或施工員應向施工機械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及安全技術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yè)環(huán)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guī)定。
5.1.11.當使用施工設備與安全管理發(fā)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管理的要求。
5.1.12.當施工設備發(fā)生事故或未遂惡性事件時,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項目部負責人和有關部門或人員,聽候處理。對事故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5.2.設備采購和租賃。
5.2.1.必須堅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設備選購原則,要求做到設備運行中,在能保證自身安全的同時,確保操作人員和環(huán)境的安全。
5.2.2.機械員或材料員應根據工程施工特點、工藝要求,廣泛搜集信息(包括:國際、國內本行業(yè)的生產技術水平,設備安全可靠程度、價格、售后服務等),經過論證提出初步采購或租賃意見按程序報批實施。
5.2.3.設備采購前,按照質量、安全要求,對設備的生產廠商資質及生產能力進行審查及評審,選出合格的設備供應商,需采購的設備必須在合格設備供應商中進行采購。
5.2.4.嚴禁采購和租賃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嚴禁采購和租賃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低劣、劣質、結構簡陋、沒有安全保障的施工機械設備。
5.3.大型專用和特種設備的安裝和拆卸。
5.3.1.大型專用和特種設備的裝拆,項目部必須有具備裝拆能力、持有相關資格證書的人員,或邀請具有相關業(yè)務能力和資質的單位實施。
5.3.2.必須按照設備制造廠商的相關說明并結合現場具體情況制定裝拆方案或作業(yè)指導書,負責裝拆的有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3.3.如實做好記錄。對在裝拆過程中發(fā)現的一般性缺陷和問題應詳盡說明。
5.3.4.大型專用和特種設備的安裝,凡存在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重大缺陷和問題,要及時采取有效可行的補救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設備使用安全。
5.3.5.重大缺陷和問題經處理后,必須經過公司或分公司主管部門檢驗并經當地特檢所或安監(jiān)部門同意并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工序。
5.3.6.大型專用和特種施工設備在安裝后,必須進行檢測、驗收,并確認各項安全技術指標達到要求和安全裝置齊全有效后,方可正式運行。
5.3.7.大型專用和特種施工設備安裝工作自行實施的,完成后必須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租賃的大型專用和特種施工設備安裝工作,必須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組織租賃雙方及相關方共同驗收。
5.4.設備的資料檔案管理。
5.4.1.施工設備安裝單位必須建立機械設備安裝工程資料檔案,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機械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施工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參見《施工設備管理辦法》。
5.4.2.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具體內容參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
5.4.3.各種機械設備的驗收,應留存下列技術文件:
1) 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及試驗圖示程序和詳細說明書;
2) 各種安全保險裝置及限位裝置調試和說明書;
3) 維修保養(yǎng)及運輸說明書;
4) 安裝操作規(guī)程;
5) 生產許可證(實行生產許可的機械設備)、產品鑒定證書、合格證書;
6) 配件及配套工具目錄;
7) 其他注意事項。
5.5.設備的使用檢查。
5.5.1.施工設備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圖合理布置,盡可能降低對其周圍環(huán)境的影響。設備進行驗收合格后,分類建立機械設備臺帳,并負責存留相關記錄。
5.5.2.項目部要做好機械設備的標志工作,按要求懸掛機械設備標志牌。
5.5.3.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按照操作規(guī)程操作設備,禁止違規(guī)操作,設備現場管理人員必須認真檢查監(jiān)督操作人員,以確保設備安全運行。凡特種作業(yè)人員應持證上崗,實行定機、定人、定崗位制度。
5.5.4.對于從事危險作業(yè)和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機械設備,應有明顯標志和安全措施。
5.5.5.施工設備的停放、檢修、安裝應有統(tǒng)一固定的位置,場地應安全。對設備進行轉移和檢修保養(yǎng)時,必須懸掛明顯警示標志;對電器設備進行檢修時,檢修場所必須有防雨棚等防潮防水裝置。
5.5.6.大中型施工設備必須定人、定機,實行崗位負責制的人機一體化管理。
5.5.7.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進行過技術培訓,熟悉本機的操作、保養(yǎng)和安全技術規(guī)程;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取得相關有效證件,嚴禁無證上崗。
5.5.8.按照施工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規(guī)程,進行維護和保養(yǎng),并如實填寫相關記錄。
5.5.9.定期進行設備安全檢查和檢驗,切實加強設備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監(jiān)督和檢查。設備不得帶病運轉或超負荷作業(yè),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機械設備,必須立即停機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使用。
5.5.10.對于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的場地及路段,或施工機械設備存在嚴重故障隱患時,現場指揮人員和設備管理人員有權制止使用,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操作。
5.5.11.實行施工機械設備現場安全管理責任制,把安全管理落實到分包方、作業(yè)班組、及個人,做到責任分明,定期考核,并把考核結果同基層設備管理人員、操作和修理人員的個人收入掛鉤。
5.6.設備的保養(yǎng)。
5.6.1.一級保養(yǎng):由操作人員實施,主要對機械設備在操作前、作業(yè)后進行“十字作業(yè)”保養(yǎng)(清潔、潤滑、堅固、調整、防腐),并對一些外部易損部件進行拆洗檢查,調整。
5.6.2.二級保養(yǎng):由維修人員完成,二級保養(yǎng)除一級保養(yǎng)內容外,主要是對機械設備內部各系統(tǒng)進行清潔、潤滑和調整,并對可能有問題的部位予以解體進行檢查、清洗的調整。
5.6.3.三級保養(yǎng):指對設備主體進行解體檢查和調整,更換達到磨損限度的零部件。同時對主要零件、部件的磨損情況進行測量和鑒定。三級保養(yǎng)由專業(yè)維修人員完成。
5.6.4.施工設備的各級保養(yǎng)由各設備產權單位負責。
5.7.施工設備的維修。
5.7.1.小修是一種維護性修理,主要是排除使用不當,保養(yǎng)失誤及使用中發(fā)生的臨時故障和局部損壞,維護機械設備的正常運轉,小修應結合保養(yǎng)進行。
5.7.2.中修:是在兩次大修之間和新機械設備大修之前有計劃的平?性修理,其目的在于消除兩次大修之間設備部件損壞和出現不平衡的狀態(tài),以及可能延長大修間隔期。
5.7.3.大修:是對設備的總體狀態(tài)達到極限磨損的程度進行技術鑒定,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恢復性修理,使性能達到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以延長使用壽命。
5.7.4.施工設備的各類維修,由設備產權單位負責實施,或按合同實施,且由專業(yè)修理人員完成。
5.7.5.項目部要做好施工設備運轉記錄,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施工設備保養(yǎng)維修計劃,分公司監(jiān)督檢查以上修理執(zhí)行情況。
5.8.設備更新改造及報廢。
5.8.1.施工設備報廢條件、申請、手續(xù),執(zhí)行公司《施工設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
5.8.2.設備改造的基本要求:
1) 經過技術論證后,采取新技術、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可以提高設備的綜合安全技術水平,經濟上也是合算的。
2) 設備改造要持謹慎負責的態(tài)度,不能輕易蠻干,必須按照申請、論證、批準的基本程序運行。
6.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
6.1.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fā)放執(zhí)行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
6.2.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
6.2.1.安全帽,是用于保護頭部,防撞擊、擠壓傷害的護具。主要有塑料、玻璃鋼和防寒安全帽。
6.2.2.防護服,是用于保護員工免受勞動環(huán)境中的物理、化學因素的傷害的護具。防護服分為特殊防護服和一般作業(yè)服兩類。
6.2.3.防護鞋,是用于保護足部免受傷害的護具。主要有防砸、絕緣、防滑鞋等。
6.2.4.防墜落護具,是用于防止高處作業(yè)墜落事故發(fā)生的護具,主要有安全帶等。
6.2.5.防護手套,是用于手部保護的護具。主要有耐酸堿手套、電工絕緣手套、電焊手套、防x射線手套等。
6.2.6.眼防護具,是用于保護作業(yè)人員的眼、面部,防止外來傷害。主要有防沖擊眼護具、焊接用眼防護具、防強光射線眼鏡等。
6.2.7.聽力護具,長期在90db以上或短時在115db以上的環(huán)境中工作時應使用聽力護具。主要有耳塞、耳罩和帽盔。
6.2.8.呼吸護具類,是預防職業(yè)健康危害和職業(yè)塵肺病的重要護具。按用途分為防塵、防毒、供氧三類,按作用原理分為過濾式和隔絕式兩類。
6.2.9.護膚用品。用于外露皮膚的保護。分為護膚膏和洗滌劑。
6.3.勞動防護用品標準
6.3.1.公司各單位在選購勞動防護用品時,依據《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guī)范》(gb11651-2008)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選擇防護用品和生產廠商。
6.3.2.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執(zhí)行公司《物資采購管理辦法》、《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
6.4.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保管與發(fā)放。
6.4.1.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與發(fā)放執(zhí)行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
6.4.2.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由個人妥善保管,領用和使用前進行檢查,對破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不得領用和使用,對非正當原因造成的勞動防護用品損壞,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6.4.3.工會應監(jiān)督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不定期征求員工代表的意見,及時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反饋。
7.管理與追責
7.1.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1) 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2) 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7.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2)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
3)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測的;
4) 未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5) 危險物品的容器,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yè)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6) 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8.附則
8.1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8.2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9.附錄
本制度采用的資料表格,是執(zhí)行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資料管理規(guī)程》(dbj04t289-2022)標準中的記錄表,在制度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必要,也可以采用國家或行業(yè)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程、標準規(guī)定的檢查記錄表,如:對塔吊的安裝、使用、拆卸管理,也可以采用《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guī)程》(jgj196-2010)標準中的檢查記錄表。凡采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資料管理規(guī)程》的表格,詳細表格內容、格式、要求參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資料管理規(guī)程》(dbj04t289-2022)。
1.《臨邊防護驗收表》(表c6.3.1)
2.《洞口防護驗收表》(表c6.3.2)
3.《安全防護設施拆除(移動)審批表》(表c6.4)
4.《落地式扣件腳手架驗收表》(表c7.3.1)
5.《懸挑式腳手架驗收表》(表c7.3.2)
6.《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驗收表》(表c7.3.3)
7.《液壓升降整體腳手架安裝驗收表》(表c7.3.4)
8.《外掛防護架驗收表》(表c7.3.5)
9.《高處作業(yè)吊籃驗收表》(表c7.3.6)
10.《卸料平臺(落地式)驗收表》(表c7.3.7)
11.《懸挑式鋼平臺驗收表》(表c7.3.8)
12.《腳手架拆除審批、監(jiān)控記錄》(表c7.4)
13.《模板工程驗收表》(表c8.3)
14.《模板工程拆除審批監(jiān)控記錄》(表c8.4)
15.《臨時用電工程檢查驗收表》(表c9.3)
16.《絕緣電阻測試記錄》(見附錄16,表c9.4)
17.《接地電阻測試記錄》(表c9.5)
18.《漏電保護器檢測記錄》(表c9.6)
19.《電工安裝、調試、遷移、拆除工作記錄》(表c9.7)
20.《電工巡檢、維修工作記錄》(表c9.8)
21.《機械設備安全管理臺賬》(表c10.1)
22.《機械設備進場驗收表》(表c10.2)
23.《機械設備安裝驗收表》(表c10.4.1)
24.《混凝土泵檢查驗收表》(表c10.4.3)
25.《混凝土攪拌機安裝驗收表》(表c10.4.4)
26.《焊接機械安裝驗收表》(表c10.4.5)
27.《鋼筋機械安裝驗收表》(表c10.4.6)
28.《平刨、壓刨安裝驗收表》(表c10.4.7)
29.《圓盤鋸安裝驗收表》(表c10.4.8)
30.《機械設備日常運行記錄》(表c10.5)
31.《機械設備維修保養(yǎng)記錄》(表c10.6)
32.《群塔作業(yè)平面布置圖》(表c11.4)
33.《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過程記錄》(表c11.8)
34.《塔式起重機安裝自檢表》(表c11.9.1)
35.《施工升降機安裝自檢表》(表c11.9.2)
36.《塔式起重機安裝驗收表》(表c11.11.1)
37.《施工升降機安裝驗收表》(表c11.11.2)
38.《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裝驗收表》(表c11.11.3)
39.《塔式起重機頂升檢驗記錄》(表c11.13.1)
40.《施工升降機加節(jié)驗收記錄》(表c11.13.2)
41.《塔式起重機附著錨固檢驗記錄》(表c11.14)
42.《建筑起重機械運行記錄》(表c11.15)
43.《建筑起重機械定期維護檢測記錄》(表c11.16)
44.《吊裝機械驗收表》(表c12.4)
45.《個人防護用品采購計劃表》(表c2.14.2)
46.《個人防護用品進場查驗登記表》(表c2.14.3)
47.《個人防護用品檢查記錄》(表c2.14.5)
48.本制度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4).《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范》(gb50656-2022)
5).《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22)
6).《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80-1991)
7).《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guī)程》(jgj160-2008)
8).《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jgj33-2022)
9).《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guī)程》
(jgj196-2010)
10).《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88-2010)
11).《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guī)程》(gb/t3787-2006)
12).《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guī)范》(gb11651-2008)
13).《建筑施工作業(yè)勞動保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標準》(jgj184-2009)
14).《安全帽》(gb2811-2007)
15).《安全帶》(gb6095-2009)
16).《安全網》(gb5725-2009)
第11篇 安全防護設施用品材料管理制度
為了防止假冒、偽劣或存在質量缺陷的安全設施和用品材料流入施工現場,規(guī)范采購行為,以及確保各作業(yè)人員及時佩戴各種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安全生產,特制訂本辦法。
一、選擇合格供應商
1、工區(qū)機物部應按照有關要求,對相關材料的供應單位進行評價,擇優(yōu)選取,建立合格供應商臺帳。
2、合格供應商必須具備:生產、經營許可證;技術和生產及質量保證能力;當地主管門頒發(fā)的準用證證明材料(法律、法規(guī)要求);市場信譽和履約能力。
二、購置
工區(qū)機物部編制需求計劃,經工區(qū)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同選定的合格供應商簽訂購貨合同。購貨合同中應約定:材料的品名、規(guī)格、型號、質量等級;生產制造規(guī)程和標準;驗收準則和方法;供應商應提供購置材料的相關資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準用證,批量檢測合格證明等)。
三、驗收
1、批量材料:由分管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根據約定的要求進行分批次集中檢測;零星材料進場:材料負責人、安全員隨時進行檢查驗收,發(fā)現有質量問題的,送有關檢測部門復檢,安全員做好檢查驗收記錄。
2、安全員負責收取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準用證,批量檢測合格證明等資料,建立登記臺帳。
3、驗收方式:查質量合格證明材料、質量檢測報告;查外觀尺寸、規(guī)格和實物質量;按規(guī)定抽樣復試等。
4、對未檢品、不合格品作好標識,不合格品清退出施工現場。
四、保管
1、對通過檢查驗收的材料,進入庫房妥然保管,并進行分類標識,建立登記臺帳。
2、對庫存滿一年的安全防護材料、用品,由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進行復查,凡變質、受損傷的及時清理,不允許發(fā)放使用。
五、發(fā)放領用
1、基本原則是按實際需要發(fā)放,建立發(fā)放登記臺帳。但勞動保護用品非正常損耗且屬于個人責任的將從本人工資中扣除。
2、各消防滅火器材應經常檢查,一經發(fā)現不能滿足規(guī)范要求的就要及時更換。
3、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電焊面罩等安全防護用品必須保持完好無缺,一旦損壞必須及時更換。
4、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勞保用品應定期(按月或季度)發(fā)放。
第12篇 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1、起重作業(yè)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體檢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手腳殘疾以及無視力、聽力障礙,經過地方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
2、從事起重作業(yè)時,必須確定作業(yè)項目負責人、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司索工藝及必要的輔助人員,明確各自的職責和工作程序。
3、遇大風、雷雨、霧、雪等惡略天氣或在高壓線、公路等特殊作業(yè)條件下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4、下列情況不得進行起重作業(yè):
(1)6級及以上強風、暴雨、雷電天氣等;
(2)起重設備未經檢測合格或超過檢測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經檢驗、檢查合格,索具規(guī)格與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4)超載或被吊物重量、理化性質(特指危險化學品等)不清,吊拔埋件及斜拉斜吊或單鉤起吊等;
(5)起重設備的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送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吊鉤不安裝防脫落裝置等;
(6)捆綁、吊掛不牢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7)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8)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9)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重物等,與電力線路的最小距離應小于以下要求:1kv以下線路至少為1.5m;1kv~35kv至少為3m;35kv以上至少為5m(不含陰雨或潮濕天氣);
(10)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5、起重作業(yè)時應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使用極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車;
(2)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3)不得將被吊物件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設備工作時進行檢查和維修作業(yè);
(5)不得未經試吊便起吊與設備額定載荷接近的重物;
(6)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業(yè)中現場人員應按照“兩書一表”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安全檢查。分公司(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現場管理狀況及作業(yè)過程進行監(jiān)督抽查,發(fā)現違章現象和事故隱患應立即組織進行整改,防止起重過程中發(fā)生傷害事件。
7、起重作業(yè)安全要求
(1)起重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場地范圍內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勞保。
(2)起重指揮(司索)工安全要求
a、嚴格執(zhí)行《起重吊運指揮信號》標準的規(guī)定,起重過程中必須與起重司機聯絡準確、熟練無誤;
b、吊掛時,吊掛繩之間的夾角宜小于120度,避免吊繩受力過大;
c、繩、鏈索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
d、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起重重心平穩(wěn)變化,不應產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
e、進入懸掛重物下方時,應先與司機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
f、多人捆掛時,應服從一人的統(tǒng)一指揮。
(3)起重機司機的安全要求
a、服從起重指揮人員的統(tǒng)一指揮,發(fā)現不安全情況應及時通知指揮及相關人員。對于緊急停止信號,無論任何人發(fā)出,都必須立即執(zhí)行;
b、全面掌握所操縱的起重機的設備構造和技術性能;
c、嚴格按起重機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
d、起重作業(yè)過程中及時觀察作業(yè)環(huán)境周圍的人、物等,避免發(fā)生磕碰等傷害事故。
(4)兩臺以上吊車進行聯合作業(yè)時,現場應制定作業(yè)計劃和作業(yè)程序,明確專人統(tǒng)一進行指揮和監(jiān)護。
(5)擁有起重設備單位應建立起重設備檔案,包括: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啟用時間和位置、保養(yǎng)和檢查試驗記錄、設備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及其整改情況等。
(6)備停用閑置超過規(guī)定時間,在重新啟用前應進行檢驗和試運行,確認合格后方可繼續(xù)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