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范文
1.目的
為了防止火災事故發(fā)生,有效消除火災隱患,特制定本辦法。
2.范圍
公司內有關火災預防、防火管理與火災搶救事宜,除依國家相關法令及公司相關安全規(guī)定外,悉遵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3.權責
3.1.管理中心: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的起草工作。
3.2.總經理: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的核準
3.3.各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落實。
3.4.行政部:負責本辦法的宣傳、培訓、指導、檢查與監(jiān)督。
3.5.機電部:負責消防安全的執(zhí)行。
4.執(zhí)行細則
4.1.消防工作方針
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方針,就是指誰主管負責哪項或哪個區(qū)域的工作,誰就必須對所管轄的工作或區(qū)域負消防安全責任。具體以班、組的區(qū)域為單位,各車間主管以各自車間區(qū)域為單位,使消防工作形成以行政部為主體,各部門、車間為輻射的網絡形式,層層有人管,處處有人負責的制度。
4.2.消防安全工作原則
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原則?!邦A防為主”就是把災變的預防工作放在首位,動員公司全體員工貫徹落實各項安全預防措施,只有堅持“預防為主”才能達到防患于未燃的目的?!胺老Y合”就是在預防為主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做好各項災變消滅的準備工作,達到防消相互促進,才能確保在同災變的斗爭中立于不敗。因此,我們所有同仁應確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3.防火責任制(見附件一安全防火責任“金字塔”圖)
企業(yè)法人為廠級防火責任人,部門、車間、倉庫主管為所在部門、車間、倉庫的防火責任人,班、組長為班組防火責任人。
4.3.1.廠級防火責任人職責
4.3.1.1.根據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頒布的消防法律法規(guī),領導和督促防火小組,組織制訂企業(yè)防火責任制度和措施。
4.3.1.2.將消防安全的指標、措施納入績效考核責任之中。
4.3.1.3.領導和督促企業(yè)各部門、車間、倉庫防火責任人,開展消防工作,落實防火責任制。
4.3.1.4.督促行政部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和落實整改火險隱患,保證消防經費的落實,對重大隱患親自抓整改落實。
4.3.1.5.關心支持企業(yè)防火宣傳教育工作和義務消防隊的建設,各方面應給予必要的保障。
4.3.1.6.一旦出現火情,組織職工搶救,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原因,嚴肅處理火災事故。
4.3.1.7.對在搶救火災和防火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4.3.2.行政部職責
4.3.2.1.熟悉本公司的生產性質、特點,掌握有關的消防常識,做好火災預防工作。
4.3.2.2.具體組織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制訂工作,督促部門、車間、倉庫、班組防火責任人落實防火責任制。
4.3.2.3.開展防火宣傳教育,向職工普及消防常識,對新工人進行安全教育。
4.3.2.4.每月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對火險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督促落實并做好記錄存檔。
4.3.2.5.按生產性質配備必需的消防器材,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學習和訓練。
4.3.2.6.協助部門防火責任人組織火災搶救,查明火災原因,提出處理建議;對在消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個人提出表彰和獎勵的建議;對違章行為以公司規(guī)定處罰。
4.3.2.7.對全廠消防器材作具體規(guī)劃,掛放布置,每月聯絡機電部對全公司的部門、車間消防器材進行全面檢查記錄存檔,負責對過期或失效的滅火器更換補充。
4.3.2.8.對公司新進人員進行消防知識宣導,滅火技能、消防常識等培訓。
4.3.2.9.對消防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問題隱患,督促配合相關責任部門、車間落實整改,并向分管副總、總經理匯報改善結果。
4.3.3.部門防火責任人職責
4.3.3.1.對轄區(qū)的防火安全工作負有領導責任,負責部署的各項防火措施。
4.3.3.2.安排對轄區(qū)的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督促下屬主管和職工遵守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對新工人進行上崗前安全教育。
4.3.3.3.發(fā)現火險隱患及時整改,若本部整改有困難的,向行政部匯報,或向企業(yè)最高防火責任人匯報,提出整改辦法。
4.3.4.車間防火責任人職責
4.3.4.1.負責本車間的防火安全工作,落實上級部署的各項防火措施。
4.3.4.2.對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督促職工遵守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對新工人進行上崗前的安全教育。
4.3.4.3.發(fā)現火險隱患及時整改,本車間整改有困難的,向主管部門反映或向(行政部)防火領導小組主要領導匯報,提出整改辦法。
4.3.4.4.發(fā)現火情及時組織火災搶救,督促教導員工滅火器材周圍,不堆放物料,保證能方便檢查取用;因故使用消防設施后要立即電話報告行政部。
4.3.5.班、組防火責任人職責
4.3.5.1.負責本班組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實車間和上級部署的各項防火措施。
4.3.5.2.督促班、組職工落實以崗位消防責任制為主要內容和各項防火制度,對違章操作和其他違章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并提報違規(guī)人員。
4.3.5.3.組織班、組職工學習消防知識,對新工人進行上崗前的安全教育,教育職工愛護消防器材,因故使用消防設施后要立即電話報告行政部。
4.3.5.4.每天要進行防火巡查,發(fā)現隱患及時整改。
4.3.5.5.交班時,把防火安全情況交待清楚;結束生產時,檢查督促有關人員,將煤油、柴油、汽油等危險物品,進行安全措施,并切斷電源后再離開。
4.4.重點崗位消防責任制
4.4.1.電工崗位消防責任制
4.4.1.1.擔任電工的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上崗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4.4.1.2.嚴格執(zhí)行“電工安全安裝規(guī)程”、“電工操作規(guī)程”,不準亂接、亂拉臨時電線,隨意增設電器設備,未經有關部門審核的供電設備和不符合規(guī)定的供電設備,電工有權拒絕安裝,在檢修中應嚴格遵守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4.4.1.3.經常檢查維護責任區(qū)的供電設施,發(fā)現電線絕緣層老化、過載、接觸電阻過大等隱患,應及時整改。
4.4.1.4.在處理電器故障時,必須切斷電源,同時掛上安全警告牌。如必須帶電操作時,開關和電源箱處應標明“禁止轉動”、“禁止合閘”或要在有人監(jiān)護下進行。
4.4.1.5.更換熔絲(保險絲)應根據額定容量計算安裝,不得任意加大。送電后,如連續(xù)2次熔絲熔斷,不得強行送電,應立即查明原因。
4.4.1.6.經常保持工作場所整潔,不得在變配電室內進餐、堆放可燃物,配電盤下面,電動機周轉要保持清潔。
4.4.1.7.懂得各種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電氣火災的搶救知識。
4.4.2.電焊工崗位消防責任制
4.4.2.1.電焊工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發(fā)給操作證,方可進行上崗工作。
4.4.2.2.嚴格遵守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電焊工有權拒絕執(zhí)行違反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焊接作業(yè)。
4.4.2.3.焊接工作場所附近如有可燃物必須先進行清除,如無法清除時應采取遮蓋等隔離措施,防止由于火星及金屬熔渣飛濺而引起火災。焊接作業(yè)結束后,要對現場進行認真清查,防止留下火種,必要時要留人觀察一段時間。
4.4.2.4.凡在禁火區(qū)進行焊接作業(yè),要按規(guī)定向行政部申請動火證并經批準,作業(yè)附近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必要時要有專人在現場監(jiān)護。
4.4.2.5.對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進行焊接,必須先進行徹底地清洗,確實沒有殘存的易燃、易爆物品時,才可動火焊接。
4.4.2.6.有壓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得焊接。
4.4.2.7.氧氣瓶不得接觸油脂,氧氣瓶與乙炔瓶或乙炔發(fā)生器不得混在一起,至少要保持5米的距離。
4.4.2.8.電焊工不得將帶有火焰的焊槍放下,如果要暫停作業(yè),應關閉閥門,熄滅火焰。
4.4.2.9.使用氣焊、氣割時要防止回火,焊割炬如有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
4.4.2.10.電焊的電纜線要保持絕緣良好,不得借用管道、建筑物構件等作為接零線。
4.4.2.11.氧氣、乙炔氣瓶的氣體不能用完,要留有不少于5×104帕(0.5公斤/厘米2)的壓力。
4.4.2.12.在禁火區(qū)焊接時,附近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必要時要有人在現場監(jiān)護。
4.4.2.13.懂得各種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電、氣焊火災的預防及搶救知識。
4.4.3.倉庫保管員崗位消防責任制
4.4.3.1.倉庫內外應有明顯的禁煙火標志,經常檢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情況,確保消防器材取用方便。
4.4.3.2.一般倉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儲存危險品要另設專庫,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
4.4.3.3.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倉庫,庫內不準進行明火作業(yè),如必須在庫內進行明火作業(yè),必須申請“動火證”經批準,并落實防火措施方可作業(yè)。
4.4.3.4.倉庫內的物品堆放要符合有關規(guī)定,保持適當的墻距、堆距、柱距、頂距、燈距,燈泡下不準堆放易燃物,倉庫的通道及出口不準堵塞,必須保持暢通。
4.4.3.5.不準在庫房內停放和修理各種機動車、電瓶車。
4.4.3.6.庫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汞燈和電熱器具,不準采用可燃材料做燈罩,燈泡功率不得超過60瓦,電源開關設在庫門口,下班后要切斷電源。
4.4.3.7.懂得所有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及預防措施,掌握火災搶救的基本方法。
4.4.4.食堂、廚師崗位消防責任制
4.4.4.1.食堂是動火工作場所,操作人員要注意用火、管火,做到火滅后,人離開。
4.4.4.2.使用液化氣燒菜時,每天用肥皂水涂抹檢查是否有漏氣現象,若發(fā)現減壓閥異?;蛳鹌す芾匣_裂,必須及時更換。
4.4.4.3.工作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
4.4.4.4.液化氣鋼瓶與熱源等可燃物品有一定的間距,要懂得液化氣瓶受熱,氣體彭脹的火災危險性。
4.4.4.5.工作完畢必須要關掉汽化氣瓶閥門,先關分開關,再關總閥。
4.4.4.6.照明線路老化和電器件故障及時上報后勤科,找電工修理更換。
4.4.4.7.下班前,要檢查可燃物是否處在安全狀態(tài),方可關燈離開。
4.5.火源管理制度
4.5.1.廠區(qū)內原則上一律禁止煙火,吸煙必須到指定地點,煙蒂要及時熄滅。
4.5.2.在禁火區(qū)內動火必須辦理審批手續(xù),取得動火證,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
4.5.3.凡設置固定用火點或臨時用火,都必須由用火部門向后勤科提出申請,取得動火證后方可使用。
4.5.4.使用明火要做到四條:沒有防火措施不用;用火設施損壞不用;超過用火期限不用;未經申請批準同意不用。不準使用煤油、汽油等油類引火,做到有火有人,火滅人離.
4.5.5.爐灶、煙囪要和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車間內非生產性用火。
4.5.6.嚴禁非電工人員安裝電氣線路設備。
4.5.7.電氣設備周圍要保持整潔、干燥,不準堆放雜物。發(fā)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報告電工及領導,以便采取措施,消防隱患。
4.5.8.非生產需要嚴禁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及其他電熱器具等高功率電器。生產需要使用電熱器具的,要做到專人負責,嚴格管理,停電或下班時要拔掉插頭。
4.5.9.安裝臨時線路要經有關部門同意,做到定人安裝,限期拆除。
4.6.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4.6.1.工作場所內嚴禁煙火(規(guī)定之動火作業(yè)區(qū)除外)。
4.6.2.全體員工應對自己所在區(qū)域內的消防器材位置、安全通道熟記,以便緊急狀況下使用(火災時不得乘坐電梯以免被困)。
4.6.3.油、水不可任意漏灑在地面,如有應及時清除,以免人員滑倒或引發(fā)火災。
4.6.4.機臺設備、電器線路、照明燈具出現故障時,應立即關閉電源,通知機電部人員處理。
4.6.5.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尤其在地震、臺風后更應仔細檢查是否受損。
4.6.6.勿將物料、產品堵塞各通道,出口和消防器材前。
4.6.7.禁止無故(非火險)挪用消防器材,因故使用消防設施后要立即報告行政部。
4.6.8.滅火器材應放置于易見易取、干燥通風處(不得日曬雨淋),以保證隨時有效可用。
4.6.9.任何單位或承包商在廠區(qū)規(guī)劃之動火,焊接作業(yè)區(qū)以外動火作業(yè),均應事先報備行政部同意,核發(fā)動火證后方可作業(yè)。
4.6.10.經行政部同意的動火作業(yè)處,事先應對動火現場進行清理,并采取遮擋飛火措施。
4.6.11.人離開動火現場前,必須對動火現場作安全清理,切斷動火所用之電源,徹底清理現場余火,確認無誤后方可離去(必要時須留人觀察)。
4.6.12.在易燃、易爆、倉庫等特殊地帶動火時,必須先書面呈行政部或分管副總核準后,充分做好防火預防工作,并由專業(yè)消防人員持滅火器材監(jiān)護才可動火,嚴禁草率行事,以免發(fā)生意外。
4.6.13.所有消防器材前不得堆放任何物料或堵塞安全出口。
4.6.14.對各種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要由專人領用,隔離保管。
4.6.15.倉庫等地需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且倉管人員必須會熟練使用滅火器材和負責滅火器材之保養(yǎng)。
4.6.16.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使用明火電器設備應采用防爆型,倉庫內應有明顯的禁火標志。
4.6.17.危險物品必須按其性質分類存放,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同庫混放。堆架不得過高、過密,堆與堆之間要留有足夠的通道。
4.6.18.儲存遇濕易燃物品的倉庫要有防潮措施;接觸高溫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室溫很高的庫房內,夏季要有降溫措施。
4.6.19.入庫和儲存中發(fā)現包裝容器有破損、滲漏等情況,必須及時進行處理,發(fā)貨和進貨時是要嚴防震動、撞擊、重壓、傾倒和磨擦。
4.6.20.下班時,應對倉庫進行防火檢查,并切斷電源。
4.7.消防器材維修保養(yǎng)制度
4.7.1.消防器材行政部每隔15天檢查一次(見消防器材點檢表)。
4.7.2.除搶險救災外,嚴禁將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消防訓練及培訓除外)。
4.7.3.滅火器應經常檢查保養(yǎng),按期換藥、充氣,要放在便于取用的規(guī)定地點,要防止陽光曝曬與雨淋,泡沫滅火器冬季要注意保暖。
4.7.4.消防設施要經常檢查,確保完好狀態(tài),保證隨時拉得出、用得上。
4.7.5.消防設備必須放置在醒目的地方,不得遮蓋或在上面掛搭其他物品,消防栓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并確保道路暢通。
4.8.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之處罰
凡有下列情形或行為之一者,公司將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者,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4.8.1.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玩忽職守,致消防工作混亂而發(fā)生火警者,該責任區(qū)域內責任主管和相關責任人員,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記小過、大過一次。
4.8.2.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章制度或操作規(guī)程,不聽勸阻或已造成后果者,責任主管或相關責任人警告一次。
4.8.3.堵塞消防安全通道或在消防器材堆放物料或物品者,拒絕疏通或重犯者,記警告一次。
4.8.4.在禁止明火(動火)地點和場所進行明火(動火)作業(yè)未按程序批準者,記小過一次。
4.8.5.對查出的消防,安全隱患未落實認真整改者,記警告一次。
4.8.6.不顧消防安全,強令他人冒險作業(yè)者,記小過一次。
4.8.7.不按規(guī)定對消防器材進行保養(yǎng)者,記警告一次。
4.8.8.無故(非火險)挪用消防器材或因故使用后未按規(guī)定立即報告行政部知悉相的關責任者,(消防演習或經行政部批準者除外)違者記小過一次。
4.8.9.違反其它消防安全規(guī)定之條款者,記警告一次。
4.8.10.妨礙檢查人員進行正常消防安全檢查者,記警告一次。
4.9.公司備用之消防器材與使用方法
4.9.1.滅火器
公司現有bc干粉滅火器和abc干粉滅火器兩種。滅火器使用時,先拉保險栓,然后人站在火場的上風方向,對準著火物根部壓下壓把,即可滅火(abc干粉滅火器適用于固體、液體、氣體火災)。
4.9.2.消防栓
公司現有65cm口徑一種。使用時,先取出水帶、左、右手可各拿一盤,朝火場火向拋開,再將接口處凸凹處對準,輕輕向右一擰即可接上,再打開出水開關,即可滅火(適用于固體、氣體火災)。
4.10.義務消防隊的組建與職能
4.10.1.公司所有在職的保安人員均為公司的義務消防隊員,各車間主管、工段長、班長等干部均為公司的義務消防隊員,其公司消防組織架構見附件二。不論在何時,公司區(qū)域內任何地方,義務消防隊員均應在接到通知后5分鐘以內趕到現場進行撲救。
4.10.2.義務消防隊員每半年由行政部主導參加一次消防滅火實戰(zhàn)演習,通過演習,使義務消防隊員的消防業(yè)務知識,自防自救能力逐步提高,以達到遇事時的快速反應與戰(zhàn)斗能力。
4.10.3.公司義務消防隊員須負責本公司區(qū)域內的自防自救,各種自然災害事故搶救等,在公司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調動下援、撲救火災或執(zhí)行其它任務。
4.10.4.各隊員須樹立高度工作責任感與觀念,絕對服從公司的領導與指揮調動,團結努力、機警靈活、高度負責,達到“招之即來、來之即戰(zhàn)、戰(zhàn)之必勝”的目的。
4.11.義務消防接警、處警
4.11.1.在公司內,首先發(fā)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發(fā)現火警之人員應最快拔通內線****(生產車間內:8770)電話報告火警所在之車間名稱、火警所處之部位、起火物品之名稱,同時報火警“119”求救。
4.11.2.在報“119”時要盡量保持平靜的心態(tài),向消防隊報告起火單位名稱、單位地址、附近有名的建筑物、火場火勢情況,起火物質、報警人姓名、聯絡電話號碼等,并安排專人到附近路口接引消防車。
4.11.3.火災現場員工,應立即就近拿滅火器材,實施救火。
4.11.4.公司義務消防隊員在接到火警通知或聽到火災警報時,搶險撲救組應攜帶備用之滅火器、消防水帶等搶險設備于5分鐘內(含)達到現場進行有效撲救。破拆組應帶破拆用之相關工作如樓梯、鐵錘、鋼鋸等。機動組負責搶運物資,現場警戒,現場秩序維護等工作?;馂陌l(fā)生部門的主管和該部門其他管理人員要馬上對現場員工進行緊急疏散。
4.11.5.油類物品或電線著火,應用干粉滅火器、砂土、地毯等物滅火,不可用水救火。
4.11.6.衣服著火,應立即在地上打滾,以迅速滅火。
4.11.7.危險時刻,應先救人、再救物品
4.11.8.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賬冊、憑證、現金、文件或貴重物品。
4.11.9.在火、煙中搶救,應用濕毛巾遮掩口鼻。如火焰封住出口,應利用繩索或電線、水管等物從窗口逃生。
4.11.10.各組組長、副組長需負責安排指揮所轄人員,并隨時接受火場總指揮之調派。
4.11.11.火場各組組長集合信號“嘟、嘟、嘟······”有力而短停頓的口哨聲。
4.11.12.火場全場人員撤退信號“嘟、嘟、嘟······”急而長的口哨聲。
4.12.行政部每月對義務消防隊人員名單進行核補。
5.相關文件
5.1.安全防火責任金字塔
5.2.消防組織架構圖
6.相關表單
6.1.動火證
6.2.消防器材點檢表
6.3.消防設備定期檢查表
第2篇 動火作業(yè)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一、 在園區(qū)內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噴燈等明火,必須經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報保安部審核、批準,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作業(yè)。
二、 保安部負責審核、管理和簽發(fā)動火許可證工作,并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執(zhí)行情況。
三、 動火作業(yè)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動火人必須持有國家頒發(fā)的焊工證,操作過程中設專門看火人。
2、 清理動火施工現場內易燃易爆物,室外作業(yè)遇有五級風停止作業(yè)。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員,準備好滅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氣瓶、乙炔瓶按要求分開放置。
5、 嚴格執(zhí)行中央大廈關于動火作業(yè)消防安全制度的規(guī)定。
四、 園區(qū)內部不準隨意使用產生強烈熱輻射的電熱器具,如電爐、紅外線加熱器。
五、 園區(qū)內部區(qū)域及外圍不許隨意焚燒垃圾、樹葉等,不許隨意使用明火進行任何施工。
六、 電、氣焊工應持操作證上崗施工。
七、 使用電、氣焊、噴燈,要選擇安全地點,作業(yè)前要仔細檢查周圍的情況,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應采取澆濕、設接火盆、遮擋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
八、 在焊割前,要對焊割工具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使用安全保護裝置不健全或失靈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業(yè)及點火要嚴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條頭、熱噴嘴要放在安全地點,焊割結束或中途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并仔細檢查現場,確認無余火復燃危險后方可離開。在易燃、可燃物較多的場所焊割,操作完畢時應反復檢查,預防火災事故。
十、 電焊機的各種導線不得殘破裸露,更不準與氣焊的軟管、氣體的導管以及有氣體的氣瓶接觸,氣焊的軟管也不得從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部位穿過。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與氧氣瓶、導管等接觸。
十一、 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械設備或各種管道金屬架上,必須建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
十二、 對盛有或裝過易燃、可燃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在未徹底清洗干凈前,不得進行焊割。
十三、 嚴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險物品的場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業(yè)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時間交叉作業(yè)。
第3篇 郵政生產工作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郵政生產(工作)場所(含機動車輛,下同)的消防安全工作,確保郵政通信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浙江省郵政防火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局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郵政消防安全工作應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下,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領導、組織、管理、設施、責任五落實。
第三條 郵政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加強防火安全管理,落實防火安全措施,及時消除各種火險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的發(fā)生,保障郵政通信安全暢通,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 成立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局長為組長,分管消防安全管理領導為副組長;
各部室主任、分局長、安全保衛(wèi)干部為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安全保衛(wèi)部門內設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職責是: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和地方公安消防部門的要求,研究制定全局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安排全局消防工作,落實消防經費,制訂防火預案,組織開展全局消防檢查,督促火險隱患的整改,協調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各支局所、班組負責人(含專業(yè)公司經理,下同)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人,其職責是: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上級局下發(fā)的有關制度、規(guī)定,在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工作指導下認真開展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設立本單位生產場所(含機動車輛)防火責任區(qū)和防火安全員,加強對員工的防火安全教育,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落實滅火器材的配備,組織滅火預案演練,加強各項安全防火措施。
第六條 生產場所防火安全員的職責是:在支局所、班組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本生產場所、崗位的特點,按照有關法規(guī)、制度規(guī)定,落實本區(qū)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做到班前班后檢查防火安全情況,定期檢查滅火器材,發(fā)現隱患和問題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落實整改措施。遇有緊急情況,按緊急預案處置。
第七條 各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是本崗位的防火責任人(機動車輛駕駛員是本車輛防火責任人),防火責任人的職責是:熟知本崗位有哪些容易發(fā)生火險的部位,熟知報警電話,熟知滅火器所在位置及檢查和使用方法,熟知電源總開關的位置,熟知滅火預案。對自己的崗位進行班前班后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向防火安全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及時采取措施,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的義務消防人員要服從本單位消防責任人的指揮調度,熟知滅火預案,積極參加消防演練,提高自己的滅火技能,發(fā)揮在滅火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第九條 預防、撲救火災是每個郵政員工的應盡義務,每個員工首都要自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guī)定,認真履行本崗位的防火責任,及時發(fā)現,及時處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規(guī)定
第十條 生產(工作)場所應遵守的五條規(guī)定:
1. 不準使用明火,禁煙場所不準吸煙。
2. 不準使用電爐。
3. 不準亂接電源線、亂接電熱器具。
4. 不準存放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物品;不準用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爆液體擦物品或地板。
5. 工作完畢或下班時及時關閉電器設備和照明燈,必要時切斷電源。
第十一條 嚴格明火管理制度:明火作業(yè)要經局安全保衛(wèi)部門批準,經采取有效預防措施后才能動火。
第十二條 郵政生產(工作)場所內,通道要保持暢通,有雜物要及時清理掉。安全指示要醒目,按規(guī)定配置一定數量的滅火器和應急照明燈。
第十三條 供電線路或電器設備要由專業(yè)技術人員負責安裝、維修,要做到規(guī)范操作、合理配置,不得擅自亂拉亂接。
第十四條 生產(工作)中必須使用電熱器具的須經局安全保衛(wèi)部門批準,在使用前要有防范措施,在使用中落實人員看管,以防發(fā)生意外。
第十五條 定期落實電源線路,電源設備、避雷系統(tǒng)的安全檢修,確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條 安全保衛(wèi)部門要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對在檢查中發(fā)現的隱患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章 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
一、 初起小火:發(fā)現初起小火必須迅速使用滅火器將火撲滅。確認無復燃可能后人員撤出,防止有毒煙氣侵害人體。
二、 火勢有蔓延趨向,無法用滅火器撲滅:迅速撥打‘119’火警電話求救,如時間允許,及時搶移郵件、有價票證、現金、設備。所有人員迅速向安全出口退出,在行動中用濕毛巾捂著鼻、嘴低蹲行走,防止吸入有毒煙氣。
三、 切斷電源,防止電著火。
四、 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或局安全保衛(wèi)部門或領導報告火險情況。
五、 配合消防人員救火,并協助保護好現場。
六、 由局安全保衛(wèi)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到現場,共同清理現場,做好清理記錄。
七、 經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后,及時恢復通信生產(工作)或營業(yè)。
第五章 獎懲
第十八條 對認真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重視防火工作,措施得力,預防工作扎實有效的單位和個人,對撲滅初起小火、撲救火災、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作出貢獻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不重視防火安全工作,不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造成火警、火災事故,致使國家財產損失和職工人身傷亡的責任人,視情節(jié)給予經濟、行政處罰,性質嚴重觸及法律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由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解釋,自文到之日起執(zhí)行。
第4篇 冷庫房消防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管理辦法
1、 冷庫須配備滅火器、消防斧等消防用具,庫房人員須具備一定的消防知識并能熟練使用滅火器等消防器具;
2、 發(fā)生火災等事故時,應及時撥打火警、醫(yī)療急救等報警電話、報警時應當說清楚事故發(fā)生地點、燃燒物種類等情況;
3、 在等待救援的過程中,應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利用現有的一切消防設施阻止火情進一步擴大,以減少損失;
4、 冷庫如發(fā)生液氨泄露事故,應及時通知機房人員關閉機器及相關閥門,切斷電源,并疏散人員;
5、 通知專業(yè)人員進行堵漏等相關應急措施;
*****公司
年月日
第5篇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事故或減少火災事故危害,保護職工家屬人身、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企、事業(yè)單位必須按照《消防法》的規(guī)定,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構,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務:貫徹消防安全工作方針,研究和分析生產經營活動中消防安全的特點和規(guī)律;教育廣大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發(fā)現和解決消防安全存在的問題,檢查整改火險隱患;編制滅火預案,組織消防演習;加強消防隊伍的業(yè)務建設,提高滅火作戰(zhàn)能力;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調動職工群眾的消防安全工作積極性,確保企業(yè)生產、生活和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產整體目標的實現。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企、事業(yè)單位。
第二章? 組 織 管 理
第五條? 各企、事業(yè)單位應明確一名副職領導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抓好本單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各企、事業(y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2.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并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中明確防火安全責任。
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訓練。
6.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8.企、事業(yè)單位領導要定期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第七條? 各企業(yè)消防安全工作由企業(yè)公安保衛(wèi)部門或安全部門歸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貫徹《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掌握企業(yè)主要生產過程的火災特點,經常深入現場監(jiān)督檢查火源、火險及滅火設施的管理,督促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確保消防設施完備、消防道路暢通。
3.組織建立、健全企業(yè)義務消防隊,有計劃地對全體職工進行防火、滅火、氣防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4.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及技措工程有關防火措施、消防設計的“三同時”審查和驗收。
5.負責編制企業(yè)專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購計劃,負責消防器材的維護保養(yǎng)和修理。
6.制定關鍵生產裝置和要害生產部位消防滅火預案,每年至少演練兩次。
7.抓好防火防爆區(qū)內固定動火點的現場監(jiān)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查防火防爆區(qū)內固定動火點的動火措施,并按規(guī)定到現場進行監(jiān)護、檢查和指導。
8.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對消防隱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計劃。
9.參加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統(tǒng)計火災事故,分別報企業(yè)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門。
10.負責建立和健全企業(yè)防火檔案。
第八條? 依據《消防法》規(guī)定應建立專職消防隊伍的企業(yè),必須建立專職消防隊伍。并應參照《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公安消防部隊執(zhí)勤條令》(試行)和《公安消防部隊執(zhí)勤訓練大綱》(試行)的要求,實行專業(yè)化管理,配備相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消防隊主要職責是:
1.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2.對本單位義務消防隊伍進行技術指導訓練。
3.保證消防車輛裝備隨時處于完好狀態(tài)。
4.抓好專職消防隊伍的業(yè)務建設,提高戰(zhàn)訓能力。
5.制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滅火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第九條? 各企、事業(yè)單位應當建立由職工組成的義務消防隊,其主要職責是:
1.學習宣傳消防法規(guī),定期參加消防訓練,參加實地消防演習。
2.協助本單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進行經常性的防火檢查。
3.教育義務消防隊員熟悉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明確危險點和控制點,維護本單位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熟練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撲救初起火災,協助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
第十條? 集團公司按區(qū)域設立消防聯防組織,指定組長單位。區(qū)域聯防組織主要職責是:
1.建立救急指揮系統(tǒng),編制救急預案。
2.接到聯防成員單位求援信號后,應及時派出增援力量。
3.定期組織區(qū)域聯防模擬演習,熟悉本區(qū)域內消防情況。
4.定期組織區(qū)域內消防安全專項檢查,開展消防安全活動。
第三章? 火 災 預 防
第十一條? 各企、事業(yè)單位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guī)劃納入本單位總體規(guī)劃,落實消防經費,做到??顚S?。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十二條?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裝置、罐區(qū)、棧臺、碼頭、倉庫和泵房、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等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顯的安全標志。防雷、防靜電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測。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和裝飾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的消防部門應參加審查,并按規(guī)定將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開工前必須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公安消防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消防安全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工程消防設施應當按照防火設計進行施工,不得隨意變更,消防管理部門對消防設施的施工實施監(jiān)督檢查和竣工驗收。
第6篇 電務段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 則
(一)為了規(guī)范消防安全管理,嚴格監(jiān)管,強化規(guī)范,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的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號)和《火災統(tǒng)計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 勞動部 國家統(tǒng)計局公通字[1996]82號)、《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公安部令(第61號)】的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二)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下通稱消防法規(guī)),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三)各科室、車間、工區(qū)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發(fā)生緊急情況時,統(tǒng)一指揮,方案科學合理,避免因撲救不當,造成的觸電事故或擴大火災范圍、加重因火災造成的損失。
二、消防應急組織
電務段成立消防應急領導小組,車間、工區(qū)成立消防應急小組,實行三級管理。
(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
組 長: 段長 黨委書記
副組長:主管安全副段長
組 員:安全科、技術科、人勞室、辦公室、物資室、財務科科長(主任)。
(二)車間消防應急小組
安全責任人:車間主任
安全管理人:車間副主任
消防隊成員:車間安技員
(三)工區(qū)(現場)消防應急小組
安全責任人:工區(qū)工長
安全管理人:工區(qū)副工長
消防隊成員:工區(qū)員工
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車間、工區(q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匯報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工區(qū)(現場)消防應急小組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段消防應急領導小組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段消防應急領導小組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公司消防應急領導小組負責。
(四)具體落實部門
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由通信、信號安技科牽頭組織起草。
通信、信號工區(qū)消防安全管理生活區(qū)由工長、副工長負責組織實施,料庫由物資管理員負責。
三、 消防安全責任
(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段、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針對特點對員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消防領導小組每半年組織一次專題研討會,通報上半年消防工作,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并布置下半年消防工作。此會亦可與安委會會議同時舉行。
具體負責所轄范圍內消防工作,包括設備及駐地消防工作。
(二)段消防安全責任人的安全職責:
1、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段的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本段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tǒng)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實施計劃;
3、為組織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根據消防法規(guī)規(guī)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7、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職責:
1、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3、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7、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8、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應急小組的安全職責:
1、應確定火災重點危險源,制定防范措施,嚴格控制,嚴格管理;
2、執(zhí)行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3、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5、保障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
6、成立并管理義務消防隊;
7、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四、消防安全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1、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2、防火巡查、檢查;
3、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4、消防值班;
5、建立消防設備臺賬,對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6、火災隱患整改;
7、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
9、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
10、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11、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
12、消防工作考評和獎懲;
13、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二)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惡劣影響,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作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通信信號機械室(通信樓)加強防火檢查,實行嚴格管理;在火災撲救過程中嚴格執(zhí)行操作程序,防止因操作不當造成人身觸電和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三)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yè)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審批手續(xù),落實現場監(jiān)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或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五)發(fā)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緊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滅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部門或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修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實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六)當發(fā)生火災時,應當充分利用社會(如119、120等)應急資源,沿線火警電話等。
五、防火檢查
(一)工區(qū)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如下: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1)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及時報告。發(fā)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2)防火巡查應做好記錄(填寫在值班日志或職守日志的記事欄中)。
(3)至少每季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措施的落實情況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防火檢查情況;
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4)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5)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六、火災隱患整改
(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及時予以消除。
(二)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行為的部門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將整改情況記錄并存檔備查。
1、違章進入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它用的;
5、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6、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三)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部門應當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四)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五)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期限改正的火災隱患,責任部門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同時上報段主管部門。
七、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二)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八、光電纜的防火、防爆措施
一旦電纜起火爆炸,將會引起嚴重火災和停電事故,此外,電纜燃燒時產生大量濃煙和毒氣,不僅污染環(huán)境,而且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為了防止電纜火災事故的發(fā)生,應采取以下預防措施:
1、電纜轉彎應保證最小的曲率半徑,以防過度彎曲而損壞電纜絕緣;電纜接頭是電纜中絕緣最薄弱的地方,接頭處容易發(fā)生電纜短路故障,加強巡視管理對防止電纜火災起重要作用。
2、定期巡視檢查。對光電纜應定期巡視檢查,定期測
量電纜溝中的空氣溫度和電纜溫度,特別是應做好大容量電力電纜和電纜接頭盒的溫度記錄。通過檢查及時發(fā)現并處理缺陷。
3、嚴密封閉電纜孔、洞和設置防火門及隔墻。為了防止電纜火災,必須將所有穿越墻壁、樓板、豎井、電纜溝而進入控制室、電纜夾層、控制柜、儀表柜、開關柜等處的電纜孔洞進行嚴密封閉(封閉嚴密、平整、美觀、電纜勿受損傷)。對較長的電纜隧道及其分叉道口應設防火隔離墻及隔火門。在正常情況下,電纜溝或洞上的門應關閉,這樣,電纜一旦起火,可以隔離或限制燃燒范圍,防止火勢蔓延。
4、 有直埋電纜的所亭、必須剝去非直埋電纜外表黃麻外護層。直埋電纜外表有一層浸瀝青之類的黃麻保護層,對直埋地中的電纜有保護作用,當直埋電纜進入電纜溝、隧道、豎井中時,其外表浸瀝青之類的黃麻保護層應剝去,以減小火災擴大的危險。同時,電纜溝或洞上面的蓋板應蓋好,且蓋板完整、堅固,減少發(fā)生電纜火災的可能性。
5、 保持光電纜在隧道的清潔和適當通風。電纜溝內應保持清潔,不許堆放垃圾和雜物,電纜溝內的積水和積油應及時清除;在正常運行情況下,電纜溝應有適當通風。
6、 保持電纜溝內有良好照明,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tài)。
7、 防止火種進入電纜溝內。在電纜附近進行明火作業(yè)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火種進入溝內。
10、定期進行檢修和試驗。按規(guī)程規(guī)定及電纜運行實際情況,對電纜應定期進行檢修和試驗,以便及時處理缺陷和發(fā)現潛伏故障,保證電纜安全運行。當進入電纜溝內進行檢修、試驗工作時,應遵守有關安全規(guī)定。
九、電氣設備滅火撲救辦法
電氣設備火災的撲救辦法,一般分為斷電滅火和帶電滅火兩種。
(一)斷電滅火
電氣設備發(fā)生火災或引燃附近可燃物時,首先要切斷電源。電力線路或電氣設備發(fā)生火災,如果沒有及時切斷電源,撲救人員身體或所持器械可能觸及、接近帶電部分而造成觸電事故。因此發(fā)生火災后,應該沉著果斷,設法切斷電源,然后組織撲救。應該特別強調的是,在沒有切斷電源時千萬不能用水沖澆,而要用砂子或能快速滅火降溫、滲透力強、抗絕緣可靠的滅火器滅火。只有在切斷電源后才可用水滅火。在切斷電源時應該注意做到以下幾點:
1、 電氣設備發(fā)生火災后,要立即切斷電源,如果要切斷整個建筑物的電源時,可斷開變電所(亭)的主開關。在空氣開關或油斷路器等主開關沒有斷開前,不能隨便拉隔離開關,以免產生電弧發(fā)生危險。
2、火災發(fā)生后,用閘刀開關切斷電源時,由于受潮或煙熏,開關設備絕緣強度降低,因此切斷電源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操作。
3、有配電室的部門,可先斷開主斷路器;無配電室的部門,先斷開負載斷路器,后拉開隔離開關。
4、 切斷電源的地點要選擇恰當,盡量減少停電范圍,防止切斷電源后影響火災的撲救。
5、如需剪斷對地電壓在250伏以下的線路時,可穿戴絕緣靴和絕緣手套,用斷電剪將電線剪斷。切斷電源的地點要選擇適當,剪斷的位置應在來電方向的支持物附近,防止導線剪斷后掉落在地上造成接地短路或觸電傷人。對三相線路的非同相電線應在不同部位剪斷。在剪斷扭纏在一起的合股線時,要防止兩股以上合剪,避免造成短路事故。
6、 當用各種電氣開關切斷電源已經比較困難,或者已經不可能時,可以從上一級變配電所切斷電源。
7、桿上變電臺上的小型變壓器的高壓側,多用跌開式熔斷器保護。如果需要切斷變壓器的電源時,可以用專用的絕緣桿捅落跌落開關,熔絲管就會跌落下來,達到斷電的目的。有時需要采取剪斷電氣線路的方法來切斷電源。
8、如果線路上帶有負載時,應先切除負載,再切斷滅火現場電源。
9、 電容器和電纜在切斷電源后,仍可能有殘余電壓,因此,即使可以確定電容器或電纜已經切斷電源,但是為了安全起見,仍不能直接接觸或搬動電纜和電容器,以防發(fā)生觸電事故。
10、 電源切斷后,撲救方法與一般火災撲救相同。
(二)帶電滅火
有時在危急的情況下,如等待切斷電源后再進行撲救,就會錯失撲救良機,有使火勢蔓延擴大的危險,或者斷電后會嚴重影響生產。這時為了爭取時間,防止火災擴大蔓延,來不及切斷電源;或因生產需要及其它原因無法斷電,則需要帶電滅火,贏得撲救的主動權;帶電滅火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選用適當的滅火器。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用不導電的滅火劑如干粉滅火器進行滅火。應指出的是,泡沫滅火機的滅火劑(水溶液)有一定的導電性,而且對電氣設備的絕緣強度有影響,不應用于帶電滅火。
2、在使用干粉等滅火器滅火時,由于其射程較近,故人體、滅火器的機體及噴嘴與帶電體應有一定的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3、 禁止用水進行帶電滅火,因水能導電,用于帶電滅火時可能危害人體。
4、 對架空線路等空中設備滅火時,人體位置與帶電體之間仰角不應超過45°,以免導線斷落傷人。
5、 如遇帶電導線斷落地面,應劃出警戒區(qū),防止跨步電壓觸電,撲救人員需要進入滅火時,必須穿上絕緣靴。
6、 沒有穿戴保護用具的人員,不應接近燃燒區(qū),防止地面水漬導電引起觸電事故。
7、 火災撲滅后,如設備仍有電壓時,任何人員不得接近帶電設備和水漬地區(qū)。
8、有油的電氣設備如變壓器。油開關著火時,也可用干燥的黃砂蓋住火焰,使火熄滅。
十、幾種電氣設備火災撲救方法
(一)發(fā)電機和電動機的火災撲救方法
發(fā)電機和電動機等電氣設備都屬于旋轉電機類,這類設備的特點是絕緣材料比較少,這是和其他電氣設備比較而言的,而且有比較堅固的外殼,如果附近沒有其他可燃易燃物質,且撲救及時,就可防止火災擴大蔓延。由于可燃物質數量比較少,就可用二氧化碳、干粉滅火器撲救。大型旋轉電機燃燒猛烈時,可用水蒸汽和噴霧水撲救。實踐證明,用噴霧水撲救的效果更好。對于旋轉電機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不要用砂土撲救,以防硬性雜質落入電機內,使電機的絕緣和軸承等受到損壞而造成嚴重后果。
(二)變壓器和油斷路器火災撲救方法
變壓器和油斷路器等充油電氣設備發(fā)生燃燒時,切斷電源后的撲救方法與撲救可燃液體火災相同。如果油箱沒有破損,可以用干粉滅火器等進行撲救。如果油箱已經破裂,大量變壓器的油燃燒,火勢兇猛時,切斷電源后可用噴霧水或泡沫撲救。流散的油火,可用噴霧水或泡沫撲救。流散的油量不多時,也可用砂土壓埋。
(三)變、配電設備火災撲救方法
變、配電設備,有許多瓷質絕緣套管,這些套管在高溫狀態(tài)遇急冷或不均勻冷卻時,容易爆裂而損壞設備,可能造成一些不應有的使火勢進一步擴大蔓延。所以遇這種情況最好用噴霧水滅火,并注意均勻冷卻設備。
(四)電纜火災的撲救方法
電纜一旦著火,應采用下列方法撲救:
1、 切斷起火電纜電源。電纜著火燃燒,無論任何原因引起,都應立即切斷電源,然后,根據電纜所經過的路徑和特征,認真檢查,找出電纜的故障點,同時應迅速組織人員進行撲救。
2、電纜溝內起火時,非故障電纜電源的切斷。當電纜溝中的電纜起火時,如果與其同溝并排敷設的電纜有明顯的著火可能性,則應將這些電纜的電源切斷。電纜若是分層排列,則首先將起火電纜上面的受熱電纜電源切斷,然后將與起火電纜并排的電纜電源切斷,最后將起火電纜下面的電纜電源切斷。
3、堵死電纜溝兩端。當電纜溝內的電纜起火時,為了避免空氣流通,以利迅速滅火,應將電纜溝的兩端堵死,同時將蓋板的縫隙用沙土掩埋,采用窒息的方法滅火。
4、 做好撲滅電纜 火災時的人身防護。由于電纜起火燃燒時會產生大量的濃煙和毒氣,撲滅電纜火災時,撲救人員應戴防毒面具。為防止撲救過程中的人身觸電,撲救人員還應該絕緣手套和穿上絕緣靴,若發(fā)現高壓電纜一相接地,撲救人員應遵守:室內不得進入距故障點4m以內,室外不得進入距故障點8m以內,以免跨步電壓及接觸電壓傷人。救護受傷人員不在此限,但應采取防護措施。
5、撲滅電纜火災采用的滅火器材。撲滅電纜火災應采用滅火器滅火,如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等;也可使用干沙或黃土覆蓋;如果用水滅火,最好使用噴霧水槍;若火勢猛烈,又不可能采用其他方式撲救,待電源切斷后,可向電纜溝內灌水,用水將故障封住滅火。
6、撲救電纜火災時,禁止用手直接觸摸電纜鋼鎧和移動電源。
十一、滅火器使用方法
(一)根據不同物質燃燒的特點在火災防范工作中將火分為以下幾類:
a類:指固體有機物質燃燒的火;
b類:指液體或可融化固體燃燒的火;
c類:指可燃氣體燃燒的火;
d類:指輕金屬燃燒的火。
(二)干粉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干粉滅火劑主要通過在加壓氣體作用下噴出的粉霧與火焰接觸、混合時發(fā)生的物理、化學作用滅火,干粉滅火器最常用的開啟方法為壓把法,將滅火器提到距火源適當距離后,先上下顛倒幾次,使筒內的干粉松動,但噴射時不能倒置,拔去保險銷(卡),壓下壓把(或拉起提環(huán))。噴射干粉應對準火焰根部,由近及遠,向前平推,左右橫掃防止火焰回竄。撲救液體火焰時,不要使粉沖擊液面,以防止飛濺和造成滅火困難。如果使用有間歇裝置的滅火器,滅火后要松開壓把,停止噴粉遇有零星小火,撲救一處,間歇一次。
(三)水系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先卸下鉛針,拔提保險卡(保險針)在滅火器有效噴射距離內,將噴嘴對準火焰根部,按下啟動壓把后密封開啟,滅火劑噴出,將滅火劑均勻的覆蓋在整個火區(qū),滅火后再持續(xù)噴射片刻,以免復燃。
(四)滅火器使用注意點:
1、警告:一經開啟,已不再密封,必須重新裝灌。
2、使用方法:(1)拔出保險銷;(2)噴嘴對準火源按下手把;(3)向前平推左右擺動掃射。
3、注意事項:
(1)滅火器應放置在干燥、無腐蝕氣體的場所,不得火烤、爆曬和碰撞;
(2)滅火器每年定期檢查,發(fā)現壓力表指針低于綠區(qū),應補充驅動氣體;
4、水系滅火器特別提示:
(1)不得在超過1000v的供電線路中使用;
(2)帶電滅火時與帶電物體噴射距離應大于1米;
(3)滅火后必須停電清理現場,未停電時身體任何部位不得接觸滅火劑泡沫液。
(五)固定式氣溶膠滅火裝置的操作方法
1、氣溶膠滅火系統(tǒng)操作方法
(1)氣溶膠滅火系統(tǒng)應由經過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的專人定期檢查和維護,以保證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行。
(2)系統(tǒng)正常監(jiān)控下,氣溶膠滅火控制器的各種按鍵嚴禁隨意按動,氣溶膠滅火裝置嚴禁劇烈振動、移動、拆卸。(有人值班的場所系統(tǒng)應處于“手動”狀態(tài))
(3)氣溶膠滅火控制器故障報警時,查明原因,做好記錄,按下“消音”鍵消除氣溶膠滅火控制器報警聲;或按“復位(測試)”鍵使系統(tǒng)復位。
(4)氣溶膠滅火控制器報預火警時,火警燈(或火警一、二)常亮,檢查相應防護區(qū)是否有火情。若有火情,按第五條啟動程序操作。若無火情,按“復位(測試)”鍵復位。
(5)氣溶膠滅火控制器報警時,火警燈閃亮(或火警一、二指示燈常亮),立即按相應防護區(qū)“停止”鍵將氣溶膠滅火控制器轉換至“手動”狀態(tài)(或“停止”狀態(tài)),檢查相應防護區(qū)現場是否有火情。若無火情,按第四第操作并做好記錄。若有火情,按下列程序操作:
a、立即關閉防護門、窗及通風、空調等設施,現場人員撤離;
b、按氣溶膠滅火控制器上相應防護區(qū)“急啟”鍵,可延時啟動氣溶膠滅火裝置?;蛟诜雷o區(qū)門口擊碎手動控制盒上的玻璃,操作緊急啟動按鈕(鎖),可延時啟動氣溶膠滅火裝置;
c、在火警延時時間內,按下響應防護區(qū)“停止”按鈕可停止執(zhí)行滅火程序,此時氣溶膠滅火器上“手動”(或“停止”)指示燈亮;
d、例行維護或維修時,必須關閉氣溶膠滅火控制器主、備用電源,斷開氣溶膠滅火裝置負載(電磁閥)。
e、氣溶膠滅火控制器出現不能復位性故障或原因不明報警時,應關閉主、備電源,通知設備廠家或工程公司處理。
(6)其他事項請按產品說明書執(zhí)行。
2、滅火裝置啟動后的應急處理
(1)因火災或非火災啟動滅火裝置,應在最短時間內向廠家通報。
(2)火災情況下啟動滅火裝置,按火災處理程序執(zhí)行。
(3)非火災情況下滅火裝置被啟動,應按下列程序執(zhí)行:
a、 嚴格將防護區(qū)內的相對濕度控制在70%范圍內(可采用除濕機)。
b、 應盡快采取排風裝置,排除防護區(qū)內的廢氣。
c、 啟動后對設備的清理。先用吹風機或吸塵器進行除塵,再用適合于電子設備的清洗劑進行清洗。
(六)干粉滅火器出廠滿5年(水系滅火器滿3年)時限,必須由維修廠進行水壓試驗檢查,維修過的滅火器材,每2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購置和維修滅火器材,必須到準入的消防器材維修廠或消防器材經銷部購買和維修,否則,主管領導不準簽字,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第7篇 沈陽建設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中央電視臺新址附屬文化中心在建大樓發(fā)生特大火災后,沈陽市公安消防支隊組織專家通過反復論證,結合沈陽實際,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3月24日,沈陽市公安局和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聯合出臺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該辦法特別突出了五項內容:
一是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車道、消防給水進行規(guī)定,解決了高層在建工程發(fā)生火災時消防撲救困難,水量不足的問題;二是加強了對在建工程使用電氣焊、動用明火的管理,有效減少了引發(fā)火災的主要因素;三是明確了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的各自職責,從根源上避免了因過失引發(fā)火災的可能;四是規(guī)范了施工現場在進行外墻保溫施工時的要求,以及民工宿舍的建設標準及管理規(guī)定,為施工單位進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提供法律依據;五是規(guī)范了在建工程施工現場滅火器材的配置標準及其要求。
第8篇 商業(yè)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業(yè)(含糧食、供銷社,下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避免倉庫及人身受火災危害,保護倉庫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公安部發(fā)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商業(yè)倉庫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商業(yè)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同時,接受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指導、監(jiān)督。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商業(yè)部門管理的儲存各類商品物資的倉庫、貨場。
實行承包、租賃的倉庫一定要在協議(合同)中明確安全責任,并保證安全。商業(yè)部門租賃的社會倉庫、貨場,凡租賃者管理的,也要執(zhí)行本辦法。
儲存化學危險品、爆炸物品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也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章 組 織 管 理
第四條 商業(yè)部門的專業(yè)批發(fā)公司、企業(yè)集團等的法人代表,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為便于工作,應由一名副職分管倉庫消防安全工作。倉庫解決不了的重大隱患,應及時向上級反映,同時要加強防范。公司、企業(yè)集團等對反映的問題,應認真研究,切實加以解決。倉庫本身能解決的重大隱患而不解決導致火災事故發(fā)生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五條 大中型商業(yè)倉庫都要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倉庫法人代表(經理、主任)是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對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確定一名副職負責日常防火工作。倉庫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辦事機構或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防火負責人的變動應報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備案。
第六條 各級商業(yè)倉庫都要組建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開展訓練,開展自防自救工作。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長的變動應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意見。
第七條 倉庫警衛(wèi)、消防及保管人員,要按照先審后用的原則,選拔政治素質好,身體健康的同志擔任。要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禁止聘用年老體弱人員值班、值宿。外來臨時人員在庫區(qū)工作,必須經保衛(wèi)部門審查同意。
第八條 倉庫防火安全工作實行倉庫、科室(班組)以及崗位責任人逐級負責制。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二)班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班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zhí)行有關消防安全制度、規(guī)定;
2.組織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消防責任制和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情況,并經常檢查消防設備、器材的養(yǎng)護情況;
3.發(fā)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發(fā)現火險隱患,應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同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崗位防火責任人職責:
1.嚴格執(zhí)行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匯報,提出改進意見;
2.負責本責任區(qū)內的安全,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拉閘斷電、消除火種、廢紙、包裝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各項安全活動;
4.發(fā)現著火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警;
5.值班門衛(wèi)人員做好進出庫區(qū)人員、車輛登記和對外來人員的防火宣傳工作。
第三章 火 源 管 理
第九條 商業(yè)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機動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qū)。進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險品等庫區(qū)及其他火險危險性大的庫區(qū)、貨場的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倉庫區(qū)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 庫區(qū)如確需臨時動用明火作業(yè),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專人監(jiān)護現場,作業(yè)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一條 倉庫生活區(qū)安裝、使用固定火源,必須符合安全規(guī)定,經防火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管理、備有消防器材,做到人離火滅,對各種用火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 經批準設置的火源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準靠近火源烘烤衣物。從爐內取出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十三條 商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帶有火種,特別對草包、紙包、棉包、布包類商品更要嚴格檢查或隔離觀察,如發(fā)現可疑應在安全地點開包檢驗。
第四章 電 源 管 理
第十四條 倉庫生產、生活、庫區(qū)照明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yǎng)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yè),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
第十五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六條 每年定期對電線進行絕緣測試,發(fā)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維修。架空電線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各種電器設備、避雷裝置要按時檢測維修。對各種機械、機具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
第十七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及各種電器設備。儲存糧食、食糖、煙草、中藥材等商品的庫房,因工作、生產確需使用去濕機、干燥器、電熨斗、電烙鐵等電器設備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當使用日光燈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八條 庫內鋪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對灰塵較多的部位必須使用防塵、防爆燈泡和保險開關,要做到人離電斷。
第五章 倉庫和庫存物資管理
第十九條 倉庫生產區(qū)必須和生活區(qū)分開,對“大雜院”倉庫和未能分開的老式倉庫,要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計劃,逐步調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統(tǒng)一安全組織,統(tǒng)一安排消防設施,劃分安全責任區(qū),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第二十條 商品、物資應根據不同性質按庫、區(qū)、類分別存放。庫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少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少于0.5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少于2米。每棟建筑面積不足500平方米的庫房其儲存商品的垛距、墻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寬度可以適當降低,但要保持暢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易自燃商品應存放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準將性質相互抵觸、串味和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倉庫內不準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員不準私自收存商品、物資。
第二十二條 庫區(qū)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物、庫區(qū)落葉、雜草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禁止在庫區(qū)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電瓶車、鏟車進入庫房,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裝卸機具、消防車(泵)必備用油,應放在確保安全的地點。
第二十三條 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閑人進入庫房。庫內不準違章搭建貨棚,若必須設辦公室時,可以貼臨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同意。
第六章 設 施 管 理
第二十四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⒐r,其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監(jiān)督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各級商業(yè)倉庫應根據規(guī)模大小、建筑結構、商品特點等不同情況,依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和《商業(yè)部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暫行規(guī)定》要求,安裝消防報警、滅火、監(jiān)控、通訊、避雷等設備,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六條 倉庫要建立各種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換藥,嚴禁挪用。對怕凍設備,在寒冬季節(jié)應采取防凍措施,保證消防設備、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章 安 全 檢 查
第二十七條 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倉庫每月、班組每周、崗位每日檢查一次并建立檔案。檢查重點是電源、火源、消防設施、生產設備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執(zhí)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防范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九條 倉庫必須堅持值班制度和晝夜防火安全巡邏檢查制度。班(組)長、保管、警衛(wèi)、值班人員要按照職責,嚴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檢查工作,并做好記錄。
第八章 事故處理及獎懲
第三十條 倉庫一旦發(fā)生火災應立即組織職工奮力撲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三十一條 發(fā)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消防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fā)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即“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商業(yè)倉庫,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為企業(yè)經營管理、勞動競賽和評獎的重要內容。對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重大隱患不及時整改或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的責任人,應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地商業(yè)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所屬倉庫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商業(yè)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發(fā)布的《商業(yè)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試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9篇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河北省消防設施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高層建筑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高層建筑,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所明確的高層民用建筑,包括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2層及2層以上的公共建筑。國家相關標準調整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則,以高層建筑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yè)主、使用人等為責任主體,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高層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未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由全體業(yè)主共同負責。高層建筑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yè)主各自負責。
高層建筑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時,業(yè)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合同的約定,在其使用、經營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 高層建筑投入使用后,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高層建筑實施統(tǒng)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將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每年報轄區(q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二章 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 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本行政區(qū)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高層建筑消防工作責任制,協調解決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重大問題。對高層建筑比較集中的地區(qū),應當根據高層建筑滅火救援工作需要,為本行政區(qū)域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配備登高消防車等特種裝備器材。
第七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督促和指導高層建筑業(yè)主、使用人按規(guī)定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組織本轄區(qū)內未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筑業(yè)主、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相關工作予以協助。
第八條 市、縣(區(q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強對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監(jiān)管,督促高層建筑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和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未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筑業(yè)主、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情況加強監(jiān)督和檢查。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筑,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安全監(jiān)管。屬于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筑,由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安全監(jiān)管。
第九條 市、縣(區(qū))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將涉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難場所統(tǒng)一納入規(guī)劃管理。在實施規(guī)劃審批時,應當確保留足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避難場所等消防施救場地。
第十條 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層建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督促建設、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落實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有針對性地開展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按照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抽查建筑外保溫、外墻裝飾材料質量。
第十一條 市、縣(區(q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中應審查高層建筑消防驗收合格或者備案手續(xù);監(jiān)督和指導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落實管理區(qū)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并將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納入行業(yè)管理、信用評價、先進評比等內容。
第十二條 市、縣(區(qū))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層建筑戶外廣告牌、店招店牌和相應景觀照明設施設置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確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 市、縣(區(qū))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高層建筑內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娛樂場所,不得核發(fā)相關經營許可證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 同一高層建筑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業(yè)主、使用人的,業(yè)主、使用人應當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確定統(tǒng)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業(yè)主、使用人應當與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或者責任書,對消防安全管理事項、雙方權利義務、消防設施和器材維護保養(yǎng)、火災隱患整改費用落實、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發(fā)生變更時,業(yè)主、使用人應當協助變更后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查驗消防設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辦理相關承接管理手續(xù)。
第十五條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在管理區(qū)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防火檢查,并填寫巡查、檢查記錄;
(二)在每層醒目位置設置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標識和警示標語,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與具有相關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協議,定期進行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yǎng),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設施全面檢測;
(五)督促、指導業(yè)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對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對發(fā)現的專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災隱患及時要求整改。對勸阻、制止無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廣播、視頻 <>、公告欄、廣告牌、閉路電視、社區(qū)網絡等途徑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
(七)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檔案資料;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約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向業(yè)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業(yè)主、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 業(yè)主、使用人有權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責任書情況進行監(jiān)督,查閱消防檔案資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yǎng)等情況。對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責任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有權依法予以更換,并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 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在建筑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納入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yè)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第十八條 高層居住建筑的業(yè)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嚴格遵守電氣安全使用規(guī)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以及與線路負荷不相匹配的保險或者漏電保護裝置;
(二)嚴格遵守燃氣安全使用規(guī)定,嚴禁私自拆卸改裝設備和用具;
(三)嚴格執(zhí)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guī)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險品;
(四)保持樓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鎖閉、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
(五)自覺維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學習和掌握消防常識,主動參加滅火逃生演練,及時報告火警,積極撲救初起火災;
(七)發(fā)現違章用火、用電或者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等行為,及時報告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或向96119舉報投訴;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義務。
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南腊踩袚B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火災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 監(jiān)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施監(jiān)理,并記錄備查。對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jiān)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建志愿消防隊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施工人員進場前,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第二十四條 高層建筑的外保溫材料應當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tǒng)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guī)定》(公通字〔2009〕46號)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執(zhí)行。
高層建筑施工現場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當采用不燃材料搭設,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應當采用阻燃型防護網。
第二十五條 宿舍、辦公用房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宿舍、辦公用房不應與廚房操作間、鍋爐房、變配電房等組合建造;會議室、娛樂室等人員密集房間應設置在臨時用房的首層。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應當保持暢通,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個;只能設置1個出入口的,應在施工現場內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huán)形通道。
第二十七條 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或區(qū)域,應當設置防火警示標識。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應當遠離明火作業(yè)區(qū)、人員密集區(qū)和建筑物相對集中區(qū)。
第二十八條 在建工程作業(yè)場所的臨時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建造,并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第二十九條 在用高層建筑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qū)和非施工區(qū)。施工區(qū)不得營業(yè)、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區(qū)繼續(xù)營業(yè)、使用和居住時,應在施工區(qū)和非施工區(qū)之間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不燃燒體隔墻進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條 施工現場應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tǒng)、滅火器等臨時消防設施。監(jiān)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對已失效、損壞或丟失的消防設施、器材及時更換、修復或補充。
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tǒng)應與結構層同步建設,管徑、水壓、水量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結構施工完畢的每層樓梯處應設置消防水槍、水帶,且每處不應少于2套。
第三十一條 施工作業(yè)前,現場施工管理人員應向作業(yè)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技術交底。防火安全技術交底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火災的部位或環(huán)節(jié);
(二)施工過程中應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備的臨時消防設施;
(三)初起火災的撲救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逃生方法及路線。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并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及時完善。防火技術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現場重大火災危險源辨識;
(二)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措施;
(三)臨時消防設施、疏散設施的配置;
(四)臨時消防設施和消防警示標識布置圖。
第三十三條 施工現場用火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動火作業(yè)前施工人員應向施工單位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
(二)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yè)前,施工單位應配備滅火器材,清理可燃雜物,并進行現場監(jiān)護;
(四)嚴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進行動火作業(y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動用明火。
第四章 在用高層建筑管理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設計。
高層建筑的業(yè)主、使用人進行局部改造或內部裝修前,應事先告知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與業(yè)主、使用人、施工單位約定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明確禁止的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五條 高層建筑總平面布局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消防車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應當設置明顯標識。
不得設置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面或者影響消防撲救、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設備。
第三十六條 疏散通道、樓梯、出口等疏散設施應保持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鎖閉或者安裝柵欄門、卷簾門、設置儲藏間、堆放雜物、停放自行車等影響人員疏散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避難層(間)。
第三十七條 常閉式防火門的閉門器、順序器應當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門應處于常閉狀態(tài);常開式防火門應能在火災發(fā)生時自行關閉并反饋信號。
第三十八條 進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業(yè)時,應經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辦理動火許可證,落實防護措施。作業(yè)完畢后,作業(yè)人員應當對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第三十九條 電氣線路、電器設備、配電箱安裝與維修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guī)定要求。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yè)主、使用人應當定期對用電情況進行檢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技術服務企業(yè)對電氣線路及設備進行安全技術檢測。
第四十條 高層建筑內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高層建筑使用燃氣應采用管道供氣。嚴禁在高層建筑內使用瓶裝液化氣。
第四十一條 倡導高層建筑業(yè)主、使用人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緩降器等滅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層建筑的首層顯著位置應當設置消防平面圖,標明建筑基本情況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消防電梯、消防設施的位置等內容。高層建筑的賓館客房內應當設置應急疏散路線圖,配備手電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說明。
第四十二條 高層建筑內廚房的排煙管道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清洗,賓館、餐飲場所廚房的排煙管道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養(yǎng)護。
季節(jié)性使用的高層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結束后對排煙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養(yǎng)護,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消除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需要廠家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修的,應當立即委托維修。廠家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接到維修委托后,應在24小時內組織人員進場維修,并在約定時限內修復。
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tǒng)的,應當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書面批準,并報轄區(q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系統(tǒng)故障、停用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條 消防控制室應當設定專人負責,落實每日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且持證上崗。值班人員必須掌握應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練操作控制室設備。
第四十五條 消防控制室應配備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電裝置房、排煙(送風)機房等重要設備房間的鑰匙,確保緊急情況下能迅即開啟;
(二)用于巡查、確認火災所需的照明、通訊、視頻等器材;
(三)撲救初起火災的頭盔、服裝、簡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攜式滅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備的物品。
第四十六條 消防控制室應當制定張貼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員職責;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
(四)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其他有關制度。
第四十七條 嚴禁在高層建筑內部和周邊禁放區(qū)域燃放煙花爆竹。發(fā)現違規(guī)燃放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公安機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八條 火災發(fā)生后,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yè)主、使用人應當立即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并協助做好滅火救援工作。
高層建筑應明確疏散引導員,負責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組織、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第五章 獎 懲
第四十九條 對于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范、成績突出的高層建筑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yè)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年終評先評優(yōu)中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十條 高層建筑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消防安全管理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火災隱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高層建筑施工、監(jiān)理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業(yè)主,是指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本規(guī)定所稱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經營等方式實際使用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單位及個人。
本規(guī)定所稱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是指高層建筑交付使用后,業(yè)主、使用人自行確定的管理高層建筑的組織。
本規(guī)定所稱在用高層建筑,是指已經入住或者投入使用、營業(yè)的高層建筑。
第五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一、 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是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二、 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領導機構。項目經理為工程項目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項目安全員是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人員,班組設兼職消防員。
三、 工程項目應成立與生產班組相結合的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組長由項目副經理(項目經理助理)兼任。副組長由項目安全監(jiān)督部長兼任。義務消防員全部由項目部管理人員組成,義務消防組應堅持每月進行一次學習和訓練。
四、 施工組織設計:項目施工組織設計要符合工程實際的消防方案和措施,有特別要求時,應編制單獨的消防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包括消防安全機構和措施,并附有臨時設施、消防設施、防火器材、消防安全通道的平面布置圖。
五、消防安全教育及技術交底:按規(guī)定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既可根據季節(jié)變化或需要開展專項消防安全教育,也可在安全教育的同時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員工掌握基本的防火、滅火及逃生自救知識。特種作業(yè)人員要在參加專業(yè)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木工、油漆工、倉庫管理員、宿舍管理員等應接受專門的消防安全教育。在易燃易爆處及有消防安全要求的場所進行作業(yè)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所有接受交底人員應全員簽字。
六、消防安全檢查:進行安全檢查的同時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并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消防安全檢查,檢查時應做好記錄,對檢查發(fā)現的隱患要按照“三定”原則認真整改。
七、 電氣焊接(切割)等明火作業(yè)管理:電氣焊接(切割)作業(yè)必須經過動火審批。一級至三級動火審批按照深圳市有關規(guī)定程序辦理,施工現場沒有明顯危險因素的動火作業(yè)由項目部審批。電氣焊接(氣割)作業(yè)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yè)前應接受消防安全交底,嚴格遵守“十不燒”規(guī)定。電氣焊接(切割)作業(yè)前對周圍環(huán)境進行檢查,如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采取清除或隔離等消防措施,否則嚴禁動焊。焊接、氣割作業(yè)現場要配置滅火器、消防砂、消防水等滅火器材及設施。作業(yè)時要有專人監(jiān)護。作業(yè)后要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災隱患后方可離開。在管道、容器等通風不暢的場所應同時采取氣體測試、通風、防毒等措施。其它明火作業(yè)也要經過動火審批,作業(yè)前要進行檢查,作業(yè)時防火及滅火措施要到位,作業(yè)后確認無火災隱患后方可離開。
八、 臨時設施搭設完畢須經分公司驗收合格才能使用。臨時宿舍與建筑物應保持20米以上的距離,與高壓架空線路必須保持規(guī)定的距離,不得建在高壓線路的下方,臨時宿舍之間的通道寬度不得小于6米。臨時宿舍頂的高度不低于2.5米,門寬不少于1.2米,門向外開。臨時宿舍不得存在“三合一”(宿舍、倉庫、車間及作業(yè)場所設在一起)現象。臨時設施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設。腳手架不得使用竹架,外架防護不得使用竹笆。
九、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易燃易爆物品應由專人管理,有嚴格的領退手續(xù)。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存放,不得與普通物品混放。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或場所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且經項目部檢查認可。易燃易爆物品距離明火不得小于規(guī)定距離,嚴禁煙火。木工房、木加工場所、木料堆放場所嚴禁煙火。刨花、木屑、紙皮等物品必須工完場清,及時將其清除到指定的防火場所。
十、 電氣消防安全: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要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其它有關電氣安全規(guī)范的要求。配電房、發(fā)電機房應符合防火要求,空間應符合規(guī)定,門向外開。電氣開關、電纜電線、電氣設備不得超負荷使用,老化、破損的要及時更快。每一線路、用電設備都須有短路及過載保護,熔絲選擇合理,接法正確,不得以其它金屬絲代替熔絲。電箱及電器安裝底板不得使用木質材料,箱內不得放雜物。各電氣連接點要求連接可靠,宿舍及倉庫不得使用大功率燈泡。臨時宿舍用電應由工地電工統(tǒng)一安裝,符合電氣安全要求。嚴禁私拉私接,嚴禁使用電熱電器及大功率電器。
十一、 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施工現場要配備足夠、有效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并根據現場情況和作業(yè)需要布置在合理的位置。施工現場在施工前要設置消火栓,消火栓的口徑為2~4英寸,安裝數量按占地面積每5000平米設一個。超過30層高層建筑要安裝高壓水泵和直徑不小于兩英寸的豎管,每層設消防接口不少于兩個。施工現場及宿舍區(qū)應有蓄水池和消防砂。所有臨時設施及加工場所應配備滅火器、消防鏟、消防桶,每間宿舍每50平方米不得少于一個滅火器。滅火器的規(guī)格型號應滿足滅火需要。施工作業(yè)層必須設置滅火器。易燃易爆存放處必須按規(guī)定設置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所有的消防器材必須采用消防部門認可的產品,定期檢查,對失效的要及時更快。
十二、 其它規(guī)定:施工現場的消防道路要暢通,不得阻礙人員疏散及消防車輛通行。消防通道要有明顯標志。工地門口及重點部位(宿舍、倉庫、木工房、配電房及其它易燃易爆處)應設有明顯的消防安全標牌。工地應建立領導值班制度,做到晝夜有人值班,并做好值班記錄。對消防安全工作資料,工程項目應存檔備查。
十三、 工地消防安全紀律:所有作業(yè)人員必須經消防安全教育后才能上崗和入住,特種作業(yè)人員經專業(yè)安全技術培訓后持證上崗。未經動火審批,嚴禁私自動火。嚴禁私拉電纜電線和私接用電設備。宿舍內嚴禁使用電熱電器及大功率電器,嚴禁在宿舍內動火做飯,不得點蠟燭或焚燒信件、紙屑。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吸煙要到專門的吸煙室。嚴禁亂扔煙頭、火種。遵守操作規(guī)程和勞動紀律,不得有“三違”行為。不得私自把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工地或私藏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 事故報告與處理:發(fā)生火災后,應立即報警,并積極組織撲救?;馂氖鹿蕟挝患爱斒氯藨e極配合進行事故調查。對火災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項目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觸犯法規(guī)的,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第11篇 某客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客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公司消防工作,不斷完善消防工作的長效機制,提高抗御火災的整體能力,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領導
公司成立消防工作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塊的安全運營分管領導任常務副組長,其它高管層任副組長,公司各部室、維修中心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運營部,安全運營部經理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對消防工作的檢查、監(jiān)督、聯絡、協調工作。
公司各部室、維修中心要建立消防實施小組,配備1-2名以上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具體負責落實消防工作。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名單須報安全運營部備案。
二、組織實施與任務
(一)明確工作職責,健全相關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1、消防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公司總經理是公司的消防安全總責任人,各塊的安全運營分管領導是各塊的消防安全總責任人,行政分管領導是公司總部的消防安全總責任人,各部室、維修中心第一負責人對轄區(qū)內的消防工作負總責,與消防工作總責任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分隊、站場、班組要與分部、維修中心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通過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等形式,推動公司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分部、維修中心安全助理具體負責消防建設工作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安全運營部)每月對公司消防安全工作進行一次檢查;領導小組每季度組織對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一次檢查。
2、建立健全工作例會制度。各部室、維修中心要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每天早工作例會、月4次中層骨干會、月2次以上全體員工安全生產例會的主要內容。會議總結消防安全生產情況、學習有關文件、通報有關情況和決定、分析典型案例、交流經驗,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制定整改方案,全方位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安全員應做好安全會議記錄。
3、建立健全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大檢查、重大火災隱患情況報告制度。分部、維修中心責任安全員要每天堅持巡查,每月巡查達到22天以上;分部、維修中心負責安全生產的第一負責人每月巡查要達到15天以上;安全助理每月巡查達到20天以上;安全運營部經理每月巡查達到15天以上;安全分管領導每月巡查達到10天以上,并對分部、維修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督察、指導。檢查過程中要做好原始記錄。若發(fā)生火災隱患的分部、維修中心,應及時報告安全運營部和安全分管領導,安全運營部以《安全日報》的方式向總經理報告。若發(fā)生火災事故,第一發(fā)現人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值班經理,現場的每一位員工都應積極撲救火災。值班經理立即決定是否報火警119電話、急救120電話。同時向安全運營部及安全分管領導報告,分管領導接到報案的第一時間報告總經理?;馂膿p失較大的事故,安全分管領導、安全運營部和所涉及的分部(維修中心)的負責人在第一時間以最快的方式趕到現場,迅速組織力量增援危機現場。現場處置結束后,由安全運營部負責,責任相關單位協助,配合消防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4、建立健全防火宣傳、消防培訓工作制度。人力資源部年初擬定經公司領導審批的員工計劃,每年對公司全體員工進行一次以上消防安全培訓;對新上崗或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培訓期間邀請消防專業(yè)人員上課,培訓率要達到100%,培訓合格率要達到95%,并依法持證上崗。安全運營部、分部、維修中心要利用宣傳櫥窗、板報、文化墻,技術部門要利用網絡等陣地宣傳消防法律法規(guī)、防火滅火知識和自救逃生常識。
(二)落實消防設施建設,提高抗御火災能力
安全運營部統(tǒng)一制作在庫房、泵房、變電室、廚房、控制室等10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標示牌。公司機關、分部、維修中心各站場、后勤基地、庫房應設置消防器材室并安裝報警電話,消防器材室內的消防器材箱應配備消防手提泵、滅火器、水帶、消防斧、救生繩、應急照明、消防栓扳手等器材;消防器材應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維修保養(yǎng)并有維修保養(yǎng)記錄;公共消防栓保證無埋壓、圈占、損壞等現象,消防車道應保持暢通,確保一旦發(fā)生火災,能夠有效發(fā)揮作用。
(三)建立義務消防隊伍,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建立公司義務消防隊伍,下設總部、維修中心、索溪峪分部、天子山分部和公園分部五個義務消防隊。
總部義務消防隊由行政事務部經理任隊長,總部全體男性員工為隊員;
維修中心義務消防隊由維修中心經理任隊長,維修中心全體男性員工為隊員;
各分部義務消防隊由分部經理任隊長,分部全體男性員工為隊員。
義務消防隊至少應每季度開展一次消防訓練。義務消防隊負責消防措施的落實、消費器材的保管和有效性檢查與維護、緊急情況的撲救、處理。出現緊急情況時,義務消防隊立即投入工作,接受領導小組組長的指揮。
(四)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安全運營部要對公司各單位進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司總部、分部、維修中心義務消防隊對各站場、后勤基地、庫房進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有:消防安全各項制度是否落實到位、消防設施是否完整好用、消防疏散通道是否通暢等。在消防檢查中發(fā)現火災隱患應及時督促整改。
(五)建立完善消防業(yè)務檔案
完善的消防業(yè)務檔案是公司消防工作高效、有序開展的保證。安全運營部要全面掌握公司消防基本情況,熟悉消防器材配備數量等,并做好登記造冊工作;行政事務部、分部、維修中心要全面掌握轄區(qū)內消防基本情況,熟悉消防器材配備數量等,并做好登記造冊工作。消防業(yè)務檔案應包含消防基本情況、防火檢查、消防巡查、消防器材配備、《消防安全責任書》、消防宣傳、消防培訓、滅火演習、消防會議等內容。
(六)對消防安全管理的考核按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由安全運營部負責解釋。
第12篇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方針、消防安全責任制:
1.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貫徹執(zhí)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1.2船舶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對船舶防火安全負全面的責任;大副、輪機長、管事對其部門防火安全負責(管事缺編船舶由政委負責);船員對其工作場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負責。
1.3船舶領導有責對船員進行遵章守紀、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消防演習、消防培訓、提高船員消防知識、滅火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識。
2監(jiān)督
2.1船舶應接受港口國(psc)檢查官員、船旗國(fsc)檢查官員、公安消防和海事局官員對消防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接受公司的監(jiān)督檢查。公司的安全檢查組及機海務監(jiān)督人員有權對船舶召集消防、棄船演習,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有糾正權。
2.2對檢查發(fā)現的各類隱患,必須立即整改,整改暫有困難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報公司,由海務部負責協助船舶消除隱患。
3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3.1船舶應按《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修正案、船舶所入船級社的規(guī)范要求、或船旗國的規(guī)定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
3.2消防設備、器材由三副負責管理,由各主管人員按《船舶檢修、養(yǎng)護責任分工》、《船舶消防設備維護保養(yǎng)須知》和《機艙應急設備管理須知》的規(guī)定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保持消防設備、器材處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狀態(tài)。船長、輪機長、大副負責檢查。
3.3船舶應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見附錄1)規(guī)定的項目定期進行防火檢查,認真填寫“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并簽名負責。檢查出的問題應盡快糾正,船方無法自行解決,應立即報告公司落實解決。
3.4船舶應每周對通用報警設備進行試驗;定期對貨艙、機艙、生活區(qū)感煙、感溫等探測報警設備進行檢查。
3.5每月對滅火器、消防設備進行檢查,并掛牌。
3.6用于任何處所的滅火器至少有1只應存放在該處所的入口附近。
3.7每3個月對機艙應急切斷裝置進行檢查。
3.8安全通道、應急通道、逃生孔必須保持暢通,照明、應急照明保持良好。
3.9自閉式防火門必須保持正常使用狀態(tài),禁止人為行為將其長期固定并敞開。
3.10船舶通風筒設備良好,防火擋板開關正常,開關操縱標志明顯。
3.11消防泵、應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帶時,壓力應符合要求;消防閥四周不得堆放雜物,水槍應為兩用水槍。國際通岸接頭及其附件齊全。
3.12大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兩年進行稱重,并持有效證書;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說明、各艙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閥門良好、開關標志清晰,船員能熟練操作。
3.13船舶應配備適量的的備用手提式滅火器,能夠自行充裝的應備有藥劑,并滿足主管機關的要求。
3.14固定式柴油機應急消防泵,燃油柜燃油至少可供使用3小時,此外在機艙外儲備燃油至少可供應急消防泵使用15小時。
3.15船舶消防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試驗和檢查應遵守《船舶消防設施和滅火器具維護保養(yǎng)、試驗和檢查須知》。
4火災預防
4.1日常防火
4.1.1貫徹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以及港口頒發(fā)的消防法令和規(guī)章制度。
4.1.2船舶應配備:“消防安全操作手冊”、“培訓手冊”,手冊內容應與船舶消防設備、設施的實際相符。
4.1.3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及有關安全規(guī)定。
4.1.4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檢查制度,制定巡視路線圖并在駕駛臺張貼,每班至少按路線巡視檢查一次,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志》。
4.1.5禁止在貨艙甲板、物料間、機艙(含集控室)等禁煙場所吸煙;禁止躺在床上吸煙;煙頭、火柴桿必須放在注水煙缸里,禁止向舷外亂丟煙蒂,航行中不得鎖門睡覺。
4.1.6船舶應在貨艙、機艙、油漆間、電瓶間、氧乙炔間等禁煙場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
4.1.7應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開口,桶內需注水;機艙垃圾桶必須有蓋,垃圾及時清除,以防自燃。廢棄的油漬棉紗、抹布不得亂扔,應放入指定的容器中。
4.1.8船員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體應存放在專用油漆間,不得存放其他場所。
4.1.9人員離開居住艙室、工作場所應隨手關燈;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蓋電燈;禁止在電、熱器具上烘烤衣物。
4.1.10船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號。
4.1.11提高警惕,加強防范,發(fā)現火險隱患,及時報告;發(fā)現違章行為,人人有責制止。
4.2電器防火
4.2.1電機員是船舶安全用電責任人,對船舶電氣設備進行安全管理,對船員安全用電實施監(jiān)督;對船舶存在的電氣設備隱患有責及時消除,不能自行解決的應向輪機長或船長報告并由船長向船舶管理部門報告。在隱患消除前,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安全防范,保證船舶用電安全。
4.2.2電水壺、電暖瓶(限自動恒溫型)僅限船長、政委、輪機長、大副、管事使用,使用時不得離人。禁止使用明火電爐,(封閉式電爐僅限工作使用)。
4.2.3任何可移動的燈具(如居室臺燈、行燈、貨燈)不在使用時,必須切斷電源,禁止船員攜帶電熱餐具、電熱器具上船使用,嚴禁私自拉接電源線。
4.2.4公司為船舶配備的影碟機、洗衣機、電冰箱、微波爐等電器設備,由電機員負責指定安全專用插座或另接專線。
4.2.5電機員定期檢測各類動力、電力、電器絕緣狀況,并滿足船檢規(guī)范要求。
4.2.6貨艙燈電源插座應保持水密,不用時應旋緊插座保護蓋,防止受潮、短路引發(fā)火災。
4.2.7各類電源線頭必需進行絕緣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測。
4.2.8室外各類照明燈具應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電線短路引發(fā)火災。
4.2.9為保證馬達絕緣良好,使用烘烤燈具對馬達進行驅潮,必需對烘烤燈具進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搖晃或振動發(fā)生碰撞導致事故,燈具四周需避開易燃物。
4.2.10機艙配電板四周應配備絕緣地墊,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4.3明火作業(yè)
4.3.1船舶進行明火作業(yè),應按《船舶明火作業(yè)須知》的規(guī)定做好各種安全防范措施。
4.4危險貨物安全管理
4.4.1船舶必須經過船檢檢驗,取得船舶檢驗機構簽發(fā)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只能承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規(guī)定的范圍內的危險貨物,只能裝載在證書允許的艙室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當符合有關危險貨物積載、隔離和運輸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
4.4.2承運危險貨物船舶必須配備最新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并對其及時修正。
4.4.3船舶承運危險貨物必須按《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正確合理配載,嚴格遵守交通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對不符合國際、國內有關危險貨物包裝和安全積載規(guī)定的,船舶應當拒絕受載、承運。
4.4.4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于61°c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主管監(jiān)督機構消防監(jiān)護。
4.4.5裝運可能釋放有毒氣體或可能造成缺氧的貨物,應配備測量空氣中這類氣體或氧氣濃度的適當儀器及其使用說明。
4.4.6裝運易自燃貨物的船舶,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fā)現異常應及時采取措施。不準裝運已發(fā)生自燃的貨物。
4.4.7裝運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艙內應使用防爆燈具。
4.4.8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應按《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中有關滅火和應急貨物處理的內容對船員進行培訓。
4.4.9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yè)時應當按規(guī)定顯示信號。
4.4.10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通過狹窄或擁擠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氣候、風浪比較惡劣的條件下航行、停泊、作業(yè),應當加強了望,謹慎操作,采取相應的安全、防污措施。
4.4.11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應當事先了解所運危險貨物的危險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預防措施,掌握安全載運的相關知識。發(fā)生事故時,應遵循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行動。
4.4.12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應當持有海事管理機構頒發(fā)的適任證書和相應的培訓合格證,熟悉所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知識和操作規(guī)程。
4.4.13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制定保證水上人命、財產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環(huán)境的措施,編制應對水上交通事故、危險貨物泄漏事故的應急預案以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配備相應的應急救護、消防和人員防護等設備及器材,并保證落實和有效實施。
4.4.14危險貨物的船舶辦理進、出港口申報手續(xù),申報內容應至少包括:船名、預計進出港口的時間以及所載危險貨物的正確名稱、編號、類別、數量、特性、包裝、裝載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適航、適裝、適運、防污染證書等文件。
5應急演習、訓練與培訓
5.1船舶消防棄船演習、訓練與培訓應遵守《船舶消防棄船演習、訓練與培訓須知》的規(guī)定。
6記錄
6.1“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檢查記錄由船長負責保存,保存期為1年。
7附錄
7.1附錄1: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略)
第13篇 倉庫裝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1.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2.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3.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qū)、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4.庫區(qū)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yè)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yè)結束后立即拆除。
5.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手機和其它火種。嚴防震動、撞擊、重壓、磨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6.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7.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14篇 重點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為加強和規(guī)范校園防火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確保重點部位的防火安全,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的發(fā)生,確保師生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一、本規(guī)定所指防火重點部位,系指容易發(fā)生火災,發(fā)生火災影響全局,且人員集中、財產集中的部位。一般按“四大”原則來確定:火災危險性大,發(fā)生火災時經濟損失大、人員傷亡大、政治影響大。
二、經學校防火安全委員會研究決定,下列部位被確定為學校防火重點部位:
(一)學生宿舍樓
(二)圖書館
(三)檔案室
(四)計算機機房
(五)財務處
(六)化學實驗室
(七)配電房(含變電室)
(八)食堂、鍋爐房
(九)教學樓、辦公樓下
三、防火重點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原則:領導負責、制度健全、崗位落實、措施完善、教育到位。
四、各防火重點部位所在單位,在組織和管理本部門重點防火部位的防火工作中,必須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重點防火部位各崗位的防火責任人。
2、針對本部門重點防火部位的特點,定期對師生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3、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按照消防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設專人保管,并定期進行檢查,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5、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
6、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時發(fā)現和消除火災隱患,并建立巡查記錄。
7、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8、一旦發(fā)生火災,要及時報警,同時應立即組織撲救,疏散在場人員,防止因秩序混亂造成人員擁擠、相互踩踏事故。
五、防火重點部位必須嚴格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防火管理:
1、建立用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場所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作業(yè)的,作業(yè)人員必須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并做好應急處置消防安全措施。
2、建立用電安全管理規(guī)定。用電線路、電氣設備和電器產品的安裝、改造、維修及使用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禁在重點防火部位違章用電,如超負荷用電、偷電、亂拉亂接電線、存放或使用電加熱器具等。
3、建立消防器材設施管理規(guī)定。嚴禁挪用、偷竊、毀壞、埋壓、圈占、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設備及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設置必須符合國家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嚴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堆放雜物,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4、建立建筑物內部裝修、防雷擊(靜電)等管理規(guī)定。重點防火部位的建筑結構、裝修、裝飾嚴格遵守有關消防規(guī)定,必須使用阻燃、難燃裝修材料,并配有良好的避雷、防雷電設施。
5、建立消防安全培訓、疏散演練制度。各單位應將消防知識納入師生素質教育內容,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使得師生掌握和了解應知、應會的消防知識。新教工上崗前、新生入學后應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和教育。
6、建立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逐級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實行日、周、季三級防火巡查,并建立安全檢查記錄。重大節(jié)假日應進行全面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7、建立重點防火部位檔案管理制度。消防檔案內容信息應詳實、準確,并附有必要的圖表,不應漏填,并根據單位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和完善。
六、重點防火崗位的下列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并持證上崗。
1、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員;
2、配電室值班、工作人員;
3、其他依照規(guī)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七、未被確定為重點防火部位的校內其它部位,也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其主管單位必須參照本規(guī)定要求,加強本單位的防火安全管理,確保消防安全。
八、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1、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進入重點防火部位的;
2、在重點防火部位擅自動用明火、違章施工的;
3、在重點防火部位違章用電的,如超負荷用電、偷電、亂拉電線、存放或使用電加熱器具、損壞或破壞電氣安全設施等;
4、挪用、偷盜、毀壞、拆除消防器材、設備及設施的;
5、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者因工作失誤、瀆職,致重點防火部位發(fā)生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6、對查出的消防隱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
九、對違反本規(guī)定其它條款的,由保衛(wèi)處責成相關部門或個人限期整改。
第15篇 防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1.保持施工現場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暢通無阻。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度,項目經理為防火責任人。
3.堅持三個月和不定期檢修用電設備及線路、開關,切實杜絕和避免電氣設備和線路故障引起火災。
4.加強教育和培訓,逐步建立起定期對各班組進行消防防火教育。
5.對及時舉報火災隱患的班組和個人給予獎勵200元/班,對違反消防條例,玩忽職守造成火災的或發(fā)現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和通知的有關單位、班組和個人給予處罰。
6.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消防管理原則。
7.成立消防安全監(jiān)督小組,監(jiān)督班組消除火災隱患,設立具有消防專業(yè)知識消防監(jiān)督安全員。
8.任何班組和個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9.任何班組和個人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冒險作業(yè)。
10.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yè)的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執(zhí)行動火審批和“十不燒”的規(guī)定。
11.在宿舍區(qū)內,嚴禁燃燒容易引起火災的東西。
12.不準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施工現場。
13.在施工現場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內禁止吸煙,違反一次除寫檢討外,并罰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