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則
1.為加強工程施工現場保衛(wèi)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2.施工現場保衛(wèi)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施工現場保衛(wèi)消防工作由企業(yè)安全負責人,接受總承包企業(yè)的統一領導和監(jiān)督檢查。
二、保衛(wèi)消防安全管理
1.施工現場應建立保衛(wèi)消防領導小組,確定一名主要領導負責現場的保衛(wèi)消防安全,指導本現場的保衛(wèi)消防管理工作。
2.施工現場應逐級制定保衛(wèi)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保衛(wèi)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保衛(wèi)消防安全職責。
3.施工現場應當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用火、用電、用氣、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儲存和使用制度以及保衛(wèi)消防教育制度,加強對全體職工保衛(wèi)消防知識的培訓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yè)。
4.施工現場應設置訓練有素、業(yè)務能力強的警衛(wèi)人員,同時要組建義務消防隊。警衛(wèi)、義務消防隊每季度最少要進行一次教育、訓練,熟練掌握警衛(wèi)、消防知識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進行防火檢查和撲滅初起火災。
5.施工現場應制定生活區(qū)、辦公區(qū)及施工現場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應定期組織演練。
6.施工現場必須加強動火證管理,動火證必須由總包單位消防負責人簽發(fā),嚴禁由分包單位或其他人員簽發(fā)。
7.施工組織設計要有保衛(wèi)消防安全措施方案及設施平面圖,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批或備案。
三、施工現場保衛(wèi)工作
1.施工現場要建立門衛(wèi)和巡邏護場制度,護場守衛(wèi)人員要佩帶值勤標志,進出人員要佩帶胸卡。重點工程、重要工程要實行區(qū)域劃分的胸卡管理制度。
2.加強對施工現場務工人員的管理。施工現場使用的務工人員必須手續(xù)齊全,建立務工人員檔案,非施工人員不得進住現場,特殊情況要經保衛(wèi)部門負責人批準。
3.施工現場治安保衛(wèi)工作要建立預警制度,對于有可能發(fā)生的事件要定期進行分析,化解矛盾。事件發(fā)生時,必須報各上級主管部門,并做好工作,以防事態(tài)擴大。
4.加強對財務、庫房、宿舍、食堂等易發(fā)案件區(qū)域的管理,要明確治安保衛(wèi)工作責任人,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發(fā)生各類治安案件。嚴禁賭博、酗酒、傳播淫穢物品和打架斗毆。
5.加強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保衛(wèi)工作,加強對要害部門及要害部位的管理,制定要害部位的保衛(wèi)方案,并指定專人負責重點管理。
6.做好成品保衛(wèi)工作,制定具體措施,嚴防被盜、破壞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fā)生。
四、施工現場消防工作
1.施工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
2.施工現場必須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其寬度不得小于3.5m,消防車道不能環(huán)形的,應在適當地點修建回轉車輛場地。特殊情況不能設置消防車道的,要充分利用社會消防車道,并報有關部門備案。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車道應保持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
車道上堆物、堆料或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3.施工現場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應配備不少于4具的滅火器,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并經常檢查、維護、保養(yǎng),保證滅火器材靈敏有效。
4.施工現場消火栓應布局合理,禁止被埋壓、圈占和毀壞,周圍3m內不準存放物品;消火栓處晝夜要設有明顯標志,要配備足夠的水龍帶、水槍及相關工具;地下消火栓必須符合防火規(guī)范。
5.施工現場消防干管直徑應不小于100mm。水壓不足或沒有市政供水管網的施工現場,應修建不小于12m3的貯水池,并應有相應的電力、補水、加壓設施。
6.高度超過24m的建筑工程,應安裝臨時消防豎管。管徑不得小于75mm,每層設消火栓口,配備足夠的水龍帶及水槍。消防供水要保證足夠的水源和水壓,嚴禁消防豎管做為施工用水管線。消防泵房應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設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設專人管理,保證消防供水。消防泵的專用配電線路,應引自施工現場總斷路器的上端,要保證連續(xù)不間斷供電。消防水泵要采用一用一備的方式。
9.保溫材料施工周圍10米范圍內禁止動火作業(yè),禁止動火動焊與鋪設保溫材料交叉作業(yè)施工。
10.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臨時用電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
置,電閘箱內不準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嚴禁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施工現場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工加工場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業(yè)場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熱強光源燈具。
11.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于5m,兩瓶與明火作業(yè)距離不小于10m。建筑工程內禁止氧氣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12.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應符合防火要求。庫房應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保持通風,用電符合防火規(guī)定。
13.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制定防火安全管理措施;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配油漆、烯料;使用后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及時清除。
14.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得在建設工程內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可燃材料,要根據工程計劃限量進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廢棄材料應及時清除
15.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密目式防塵網、保溫材料,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guī)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時施工企業(yè)保衛(wèi)部門必須嚴格審核,凡是不符合規(guī)定的材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16.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宿舍內不得臥床吸煙。
17.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在建設工程外設置宿舍的,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當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18.施工現場和生活區(qū),未經保衛(wèi)部門批準不得使用電熱器具。嚴禁工程中明火保溫施工及宿舍內明火取暖。
19.防水作業(yè)時,做防水的區(qū)域必須保持通風良好,要嚴格按照施工技術方案實施。防水施工完畢后,防水層上方不得從事明火作業(yè),做好防水的部位應采取保護措施,
防止明火將其引燃。從事油漆粉刷或防水施工等危險作業(yè)時,必須做好施工方案,對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0.施工作業(yè)區(qū)與生活區(qū)、辦公區(qū)應分開設置。建筑工程主體結構與非施工作業(yè)區(qū)臨建房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米。生活區(qū)、辦公區(qū)等區(qū)域內采用非燃材料搭建的臨建房屋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米。采用難燃材料搭建的臨建房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米。
21.施工現場臨建房屋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材料庫、加工用房及明火作業(yè)的廚房等施工現場臨建房屋的材料必須選用非燃建材。
22.辦公室、宿舍等施工現場臨建房屋其圍護結構宜使用非燃材料;確有困難時,其圍護結構(含保溫材料)可采用難燃材料,但施工單位應在搭建前現場抽樣,送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安裝。
23.圍護結構(含保溫材料)采用難燃材料的施工現場臨建房屋內的電氣線路應采用金屬管或經阻燃處理的難燃型硬質塑料管保護,且不應敷設在難燃材料結構內。
24.施工現場臨建房屋屋門的寬度不得小于1.2米,門須向外開,如房間建筑面積超過60平方米(或房間內住20人以上)時,必須設置不少于2處的疏散門;居住100人以上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員疏散預案;多層施工現場臨建房屋的疏散樓梯不應少于兩個且應分散布置,設置兩部疏散樓梯確有困難時,可設置一部金屬豎向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
25.生活區(qū)的用電要符合防火規(guī)定。用火要經保衛(wèi)部門審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須符合使用規(guī)定,用火點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間內,使用時要有專人管理,?;饡r要將總開關關閉,經常檢查有無泄漏。
五、保衛(wèi)消防內業(yè)資料
1. 施工現場消防重點部位登記表
工程項目應根據防火制度要求對施工現場消防重點部位進行登記,消防重點部位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器材,明確相關責任人員。
2. 保衛(wèi)消防設備平面圖
施工現場應繪制保衛(wèi)消防設施、器材平面圖,按照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明確現場各類消防設施、器材的布置位置和數量。
3. 保衛(wèi)消防制度、方案、預案
項目經理部應制定施工現場的保衛(wèi)消防制度、現場保衛(wèi)消防管理方案、重大事件、重大節(jié)日管理方案、現場火災應急救援預案、現場應急疏散預案等相關技術文件,并將文件對相關人員進行交底。
4.保衛(wèi)消防協議
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必須簽訂現場保衛(wèi)消防協議,明確各方相關責任,協議必須履行簽字、蓋章手續(xù)。
5.保衛(wèi)消防組織機構及活動記錄
施工現場應設立保衛(wèi)消防組織機構,成立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各項活動應有文字和圖片記錄。
6.施工用保溫材料產品檢測及驗收資料
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用保溫材料、密目式安全網、水平安全網、臨建房屋圍護結構(保溫材料)等應為阻燃產品,進場有相關驗收手續(xù),其產品資料、檢測報告等技術文件項目經理部應予存檔保管。
7.施工項目消防審批手續(xù)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核發(fā)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許可證后,方可開
工,項目經理部應將消防安全許可證存檔,以備查驗。
8.消防設施、器材驗收、維修記錄
施工現場各類消防設施、器材的生產單位應具有公安部門頒發(fā)的生產許可證,各類設施、器材的相關技術資料項目經理部應進行存檔。項目經理部應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檢查,按使用年限及時更換、補充、維修,驗收、維修等工作應有文字記錄。
9.防水作業(yè)安全技術措施和交底
施工現場防水作業(yè)施工時,應制定相關的防中毒、防火災的安全防范技術措施,并對所有參與防水作業(yè)的施工人員進行書面交底,所有被交底人必須履行簽字手續(xù)。
10.警衛(wèi)人員值班、巡查工作記錄
施工現場警衛(wèi)人員應在每班作業(yè)后填寫警衛(wèi)人員值班、巡查工作記錄,對當班期間主要事項進行登記。
11.用火作業(yè)審批表
作業(yè)人員每次用火作業(yè)前,必須到總包項目部辦理用火申請,并按要求填寫動火作業(yè)審批表,經消防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方可用火作業(yè)。
12.檢查記錄及隱患整改記錄
工程項目安全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針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填寫檢查記錄及隱患整改記錄。其中應包括檢查情況及安全隱患、整改要求、整改后復查情況等內容,并履行簽字手續(xù)。
13.職工應知應會
施工現場對所有作業(yè)人員必須進行保衛(wèi)消防知識培訓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項目經理部應將考核情況造表登記,并按照考核內容分類存檔。
第2篇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施工現場現場火災的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和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在我公司從事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建筑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在單位范圍內進行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包括外來施工隊伍及人員)。
第二章 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合同中應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承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配備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項工作做。
(一)施工現場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施工單位的一名行政領導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據需要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二)根據建筑工程的規(guī)模和火災危險性,配備專職和兼職消防人員,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組織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方案及處置措施,研究和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四)根據建筑工程規(guī)模和火災危險性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動用明火、危險物品管理、電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項制度。施工現場必須按照動用明火的范圍、時間和危險程度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并嚴格履行明火動用的審批手續(xù)。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現場特點設置以下消防安全標志或圖示:
(一)消防設施標志。如:在消防設施、器材附近適當位置,用文字或圖例標明名稱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標志。如:在顯著位置設置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規(guī)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三)警示性標志。如:在危險場所或重點部位設置禁止標志。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一)組織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檢查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執(zhí)行和落實情況;
(三)檢查施工現場人員的消防安全知識掌握情況;
(四)檢查施工現場動火作業(yè)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作業(yè);是否辦理動火許可證;是否已經對用火地點周圍的易燃、可燃物進行了清除,并配備了滅火器具;
(五)對施工單位制訂的消防安全方案和整改措施進行審查;
(六)對施工現場存在的火災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jiān)督。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終止合同或停工整改:
(一)建設工程未按規(guī)定進行消防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現場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三)施工單位沒有組織開展防火檢查,發(fā)現火災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
(四)施工單位沒有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或隨機抽查員工回答準確率低于80%的。
第九條 電工、電焊工、氣焊工、危險品倉庫保管員等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接受包括消防等內容的安全培訓,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方可上崗。
第十條 施工現場發(fā)生火情時,應立即撥打“119”電話報警,并迅速組織力量疏散人員,撲救火災。
火災確認后,應立即上報安全部門。
火災撲滅后,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的有關情況。
第三章 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的平面布局應以在建工程為中心,明確劃分用火作業(yè)區(qū)、材料堆放區(qū)、倉庫區(qū)及臨時生活辦公區(qū)、廢品集中站等區(qū)域,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鍋爐房、廚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業(yè)區(qū)應設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場或倉庫25m之外。
(二)氧氣、乙炔氣瓶、油漆稀料等危險品倉庫應設置在施工區(qū)、生活辦公區(qū)25m之外。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設消防車通道,寬度不得小于3.5m,保證臨時消防車能??渴┚?。
第十三條 建筑物高度超過24m時,必須落實臨時消防水源,設置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當消防水源不能滿足
滅火需要時,應增設臨時消防水箱。
第十四條 施工人員宿舍不得設置在建設工程內,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內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電器設備(包括取暖設備、電加熱設備),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宿舍區(qū)要指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動力線與照明線必須分開設置,并分別選擇相應功率的保險裝置,嚴禁亂接亂拉電氣線路。施工現場必須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
第十六條 作業(yè)人員動用明火前,應消除明火點周圍的可燃物,落實監(jiān)護人員和監(jiān)護措施,并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動用明火作業(yè):
(一)現場操作工沒有操作證;
(二)在動火審批的范圍內未履行審批手續(xù);
(三)操作工不了解動用明火作業(yè)現場周圍情況;
(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冷卻、隔音、隔熱的部位,在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
(五)作業(yè)現場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徹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
(六)作業(yè)現場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七)交叉施工作業(yè)中,動用明火對其他施工設備和人
員安全構成威脅;
(八)散落的火星對毗連或鄰近建(構)筑物安全構成威脅;
(九)按有關規(guī)定必須禁止動用明火。
第十八條 電氣焊、切割的弧火花點必須距氧氣瓶、乙炔瓶、油類等危險物品及木料等其它可燃材料10m之外,距易爆物品20m之外。焊割點周圍和下方應落實防火措施,并應指定專人現場監(jiān)護。
第十九條 工程施工中使用帶有揮發(fā)性的易燃材料時,施工現場應良好的通風條件,周圍禁止明火。如施工現場自然通風條件不良的,應安裝通風設施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并放置在顯眼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同時設立醒目標志。
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內禁止隨處吸煙、流動吸煙。危險品倉庫、可燃材料堆場、廢品集中站及施工作業(yè)區(qū)等處應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
第二十二條 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氣體或液體數量較多的施工現場,應選擇安全合適的地點建造臨時危險物品倉庫;使用量較少的,應設臨時存放點,并設專人保管。倉庫保管員應按當天用量發(fā)往施工現場,并做好登記。
油漆、稀料等危險物品臨時存放點應設置在施工作業(yè)區(qū)以外安全合適的地點,臨時存放點與其他部位之間應設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設置明顯的標記和禁止明火標志。臨時存放點內危險物品的存放量不應超過100kg,不得與其他物品混放。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產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氈、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應當天清理,嚴禁在施工現場焚燒。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應集中臨時存放,統一處理。
第四章 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四條 在我公司所有從事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向我公司安全部上繳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保障金的提取標準為:工程項目造價在100萬元以下的(含100萬元)上繳消防安全保障金5千元至1萬元;工程項目造價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上繳消防安全保障金1萬元至5萬元;工程項目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上繳消防安全保障金5萬元至10萬元。工程竣工經檢查驗收合格后退還全額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六條 對于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合格仍違章建設施工的,安全部將扣除消防安全保障金并另對建設單位進行同等資金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