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房地產公司人才信息庫管理辦法3
房地產公司人才信息庫管理辦法(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人事檔案和人才信息庫的管理,確保公司人才信息庫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及人力資源配置的及時性,滿足公司人力資源需求,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所屬項目公司。
第三條人力資源部為公司人事檔案及人才信息庫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 人事檔案管理
第四條公司員工的正式人事檔案,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統(tǒng)一在公司指定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第五條人力資源部為公司所有員工建立內部臨時人事檔案,臨時人事檔案應一人一檔,主要內容包括個人簡歷、應聘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身份證、學歷學位證、職稱證復印件;員工錄用審批表、試用期工作總結、員工轉正審批表;考核材料、考勤記錄、培訓記錄、獎懲記錄、職務任免文件等。
第六條臨時人事檔案應存放于專用檔案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保管,并定期檢查,注意防火、防盜、防潮、防蛀等,確保檔案安全。
第七條人力資源部對員工的臨時檔案材料,不得擅自刪除或銷毀,應注意保密,并根據臨時檔案內容的具體情況,不定期向員工的正式人事檔案補充材料,以確保員工正式人事檔案的完整性。
第八條有關單位、部門或人員因需要查閱或復印檔案時,應經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批準后,由人事檔案管理員負責承辦。如需借離檔案,須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報分管領導批準。
第九條離職員工的臨時人事檔案資料原則上不退還員工本人,由人力資源部存放,以備查詢。
第三章人才信息庫管理
第十條人力資源部負責建立后備人才信息庫,以確保人力資源配置的及時性。
第十一條人力資源部應通過網站發(fā)布常年招聘信息,并根據公司人力資源的需求狀況有計劃地組織參加大型招聘會和招聘活動,不斷充實公司后備人才信息庫。
第十二條人力資源部應根據每次招聘活動的報名情況,將符合公司用人條件但暫未錄用的人員納入后備人才信息庫。
第十三條人力資源部應將員工推薦的、人才中介機構推薦的,以及通過其他各種渠道獲得的適用人才信息納入公司的后備人才信息庫。
第十四條人力資源部應對人才信息庫中的人員資料進行合理分類,并編制《后備人才信息統(tǒng)計表》。
第十五條人力資源部應根據人才信息庫中后備人才的具體情況,不定期與后備人才保持聯(lián)絡,了解其工作狀態(tài)等信息,為以后的招聘工作奠定基礎。
第十六條人力資源部應定期對人才信息庫進行整理,將不符合公司招聘要求的人員信息及材料從信息庫中刪除。
第十七條原則上超過2年仍未被公司錄用的人員,經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確認后可從信息庫中刪除,并銷毀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人力資源部應對應聘人員的個人資料和應聘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擴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房地產公司人才信息庫管理辦法
房地產公司人才信息庫管理辦法
(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__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人事檔案和人才信息庫的管理,確保公司人才信息庫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及人力資源配置的及時性,滿足公司人力資源需求,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所屬項目公司。
第三條 人力資源部為公司人事檔案及人才信息庫的歸口管理部門。第二章 人事檔案管理
第四條 公司員工的正式人事檔案,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統(tǒng)一在公司指定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第五條 人力資源部為公司所有員工建立內部臨時人事檔案,臨時人事檔案應一人一檔,主要內容包括個人簡歷、應聘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身份證、學歷學位證、職稱證復印件;員工錄用審批表、試用期工作總結、員工轉正審批表;考核材料、考勤記錄、培訓記錄、獎懲記錄、職務任免文件等。
第六條 臨時人事檔案應存放于專用檔案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保管,并定期檢查,注意防火、防盜、防潮、防蛀等,確保檔案安全。
第七條 人力資源部對員工的臨時檔案材料,不得擅自刪除或銷毀,應注意保密,并根據臨時檔案內容的具體情況,不定期向員工的正式人事檔案補充材料,以確保員工正式人事檔案的完整性。
第八條 有關單位、部門或人員因需要查閱或復印檔案時,應經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批準后,由人事檔案管理員負責承辦。如需借離檔案,須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報分管領導批準。
第九條 離職員工的臨時人事檔案資料原則上不退還員工本人,由人力資源部存放,以備查詢。第三章人才信息庫管理
第十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建立后備人才信息庫,以確保人力資源配置的及時性。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部應通過網站發(fā)布常年招聘信息,并根據公司人力資源的需求狀況有計劃地組織參加大型招聘會和招聘活動,不斷充實公司后備人才信息庫。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部應根據每次招聘活動的報名情況,將符合公司用人條件但暫未錄用的人員納入后備人才信息庫。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部應將員工推薦的、人才中介機構推薦的,以及通過其他各種渠道獲得的適用人才信息納入公司的后備人才信息庫。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部應對人才信息庫中的人員資料進行合理分類,并編制《后備人才信息統(tǒng)計表》。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部應根據人才信息庫中后備人才的具體情況,不定期與后備人才保持聯(lián)絡,了解其工作狀態(tài)等信息,為以后的招聘工作奠定基礎。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部應定期對人才信息庫進行整理,將不符合公司招聘要求的人員信息及材料從信息庫中刪除。
第十七條 原則上超過2年仍未被公司錄用的人員,經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確認后可從信息庫中刪除,并銷毀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部應對應聘人員的個人資料和應聘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擴散。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