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范本
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貴研鉑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運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募集資金是指公司通過發(fā)行股票(包括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以及上市后配股、增發(fā)等再次發(fā)行股票)或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方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募集資金的使用應堅持周密計劃,精打細算,規(guī)范運作,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非經公司股東大會依法作出決議,任何人無權改變公司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資金說明書公告的募集資金使用用途。
第五條 公司應負責、謹慎使用募集資金,以最低投資成本獲取最大產出效益為原則,把握好投入時機、投入資金、投資進度及項目效益間的關系。
第六條 違反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以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使用募集資金,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應給予相關責任人以處分。
第二章 募集資金存放
第七條 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應及時辦理驗資手續(xù),由具有證券從業(yè)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并應由董事會按照招股說明書所承諾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管理和使用募集資金。
第八條 公司實行募集資金集中存儲管理。公司認為募集資金的數額大,并且結合投資項目的信貸安排確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銀行開設帳戶的,應堅持集中存放、便于監(jiān)督的原則進行存儲。
第三章 募集資金的使用
第九條 募集資金應按照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資金說明書承諾的投資項目、投資金額安排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的具體依據是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
第十條 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由公司總經理組織編制、實施,并報董事會備案。如出現本辦法第十一條的第4種情況時,需報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依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由公司項目實施部門根據相關文件和具體情況,本著充分維護投資者利益和以最小投入獲取最大收益的原則,編制公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公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應充分說明各項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預期的效果;
二、公司投資發(fā)展部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原則對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進行審查、評價,并出具審查評價報告,需要時可要求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編制部門對計劃書進行補充說明或論證;
三、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經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因國家有關政策、市場環(huán)境、相關技術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發(fā)生變化,如果按原投資方案實施項目可能會不經濟、或給股東帶來損失時,總經理辦公會應按謹慎性原則從嚴或推遲審批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董事會。
五、董事會收到總經理的相關報告后,認為需要對全部或單項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進行審議時,應召開董事會討論并審批募集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二條 依據經審批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使用募集資金時,應當按照《貴研鉑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貨幣資金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嚴格履行公司貨幣資金使用的申請和審批手續(xù)。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募集資金申請,是指使用部門或單位根據經批準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提出使用募集資金的報告,內容包括:申請用途、金額、款項提取或劃撥的時間等。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募集資金的審批手續(xù),是指在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或公司預算范圍內,針對使用部門的使用募集資金由財務部門審核,財務負責人、總經理簽批,會計部門執(zhí)行的程序。
在募集資金使用過程中如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4種情況,財務負責人、總經理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審批資金申請,要求項目實施部門采取補救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五條 使用募集資金超出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的計劃額度時,超出額度在計劃額度20%以內(含20%)時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超出額度在計劃額度20%以上時,由董事會批準或授權董事長批準。
第十六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嚴格按工程預算投入或對外投資協(xié)議約定。因特別原因,必須超出預算時,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由公司項目負責部門編制投資項目超預算報告,詳細說明超預算原因、新預算編制說明及控制預算措施;
二、實際投資超出預算15%以內(含15%)時,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
三、實際投資超出預算15%以上時,報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在確保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進度的前提下,募集資金可以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在法律、法規(guī)及證券監(jiān)管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許可的范圍內,用于不超過一年的短期投資。
募集資金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時,由公司財務部提出補充流動資金計劃經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
用于短期證券投資時,要由公司證券部提出投資報告,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報董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 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于委托理財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禁止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募集資金。
第十九條 實際募集資金超出項目投資計劃所需資金的部分,可作為補充流動資金或其他項目投資的后備資金。
第二十條 公司使用募集資金收購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的資產或股權的,應按照關聯交易的處理規(guī)定辦理。
第四章 募集資金項目實施管理及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負責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相關部門負責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在項目投資過程中,項目實施部門負責實施計劃的制定、質量的控制、項目的實施組織、工程進度跟蹤、建立項目管理檔案等。
第二十三條 財務負責人負責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財務部負責資金調度和安排,對涉及募集資金運用活動應當設專人建立有關會計記錄和臺帳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完成后,由公司項目管理部門、項目實施單位、財務部門、審計單位及公司外聘機構進行竣工驗收??⒐を炇蘸?項目管理部門或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編制項目評估報告,財務部牽頭組織工程決算和項目效益評價,并將評估報告、決算報告及效益評價報告及時提交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若因國家有關政策、市場環(huán)境、相關技術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發(fā)生重大變化,發(fā)生需要終止
項目實施、投資超預算、進度延期等情況,有關部門應及時向總經理、董事會報告。需要終止項目實施、投資超預算20%以上的應向股東大會報告。經股東大會批準后,項目終止實施、增加投資方能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項目交付使用后,項目使用單位須作好運行數據統(tǒng)計、建立臺帳、報表制度,財務部應定期提交項目投資評價報告。
第二十七條 財務部須按定期報告有關規(guī)定向董事會提交募集資金運用情況的總結報告及已投運項目的效益核算情況。
第二十八條 項目管理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對以下情況作出詳細的書面解釋并及時報告總經理,抄送董事會秘書:
一、項目實際進度達不到計劃進度且無法按期完成;
二、項目所需的實際投資金額超出預算;
三、項目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
四、項目實際效益達不到估算或預測效益。
如果差異較大的,總經理應當及時報告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應當定期召開辦公會議,聽取和檢查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總經理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專項報告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并抄報公司監(jiān)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審計委員會有權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可以聘請具有證券業(yè)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監(jiān)事會有權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2篇 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1.目的:為了管好用好募集資金,保證資金的安全和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根據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
3.募集資金使用有關規(guī)定:
3.1必須按公司募集項目承諾的用途使用募集資金。如募集資金實際用途有變更,必須事先按國家規(guī)定程序報批,經董事會、股東大會通過,報政府有關部門和證監(jiān)會審查批準。否則,不能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3.2募集資金應在項目規(guī)定的額度和時間內使用。每個募集資金項目在實施前,都要拿出詳細的實施方案,規(guī)定項目所應達到的目標、總投資和完成時間。財務部按經批準的實施方案、合同和工作進度撥付資金。
3.3募集資金用于收購資產或權益時,應聘請有證券資格的中介機構對被收購資產或權益進行評估和審計。董事會應按規(guī)定及時向社會公告。
3.4募集資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項目,應組建專門的工程管理班子。工程管理班子負責工程進度和質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并如期完成。重大項目的施工應實行對外招標,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節(jié)約資金,力爭用較少的投入達到更好的效果。
3.5募集資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3.5.1由有關職能部門(如總工辦、項目實施小組等)根據募集資金項目的需要提出實施方案,報經董事長、總經理審查批準,再與有關單位簽訂書面合同。重大合同的簽訂必須由董事長簽字;
3.5.2財務部按募集項目??顚S?。暫未使用的資金必須存入公司的銀行帳戶,一律不準擅自動用。支付項目款時,應查驗合同、工作進度的證明、收款單位的收款憑證以及公司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簽注的意見。凡有關資料不齊和審批手續(xù)不全,財務部有權拒絕支付款項;
3.5.3公司指定專人負責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jiān)督,特別是對重大合同簽訂和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發(fā)現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3.5.4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項目完成時,要進行專項審計,審查該項目的資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資額是否控制在預計總額內,項目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的目標等;
3.5.5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批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工作進度和項目投產后產生的效益等情況。
4.附則:
4.1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4.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類似規(guī)章制度或與之相抵觸的規(guī)定即行廢止。
4.3本制度經批準后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