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z學院消防管理獎懲辦法
技術學院消防管理獎懲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消防管理,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獎勵
第二條: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集體,將予以表彰獎勵。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措施落實,組織制度健全,火災隱患及時消除,器材設備完整好用,無火災事故,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者積極支援鄰近單位和居民撲滅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三)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成績突出的。
第三條: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的個人,將予以表彰獎勵。
(一)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消防活動,成績顯著。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規(guī),勇于同違反消防法的行為作斗爭,
事跡突出。
(三)積極撲滅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
(四)發(fā)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避免重大損失。
(五)在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或技術革新中成績顯著。
(六)在消防安全保衛(wèi)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第四條: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單位提出報告,由學院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由學院報請上級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處罰
第一條:違反消防法規(guī),是指違反消防行政法規(guī)及本院消防管理規(guī)定,影響消防安全,妨礙消防工作進行的行為。
第二條:違反消防法規(guī)但未構成治安刑事責任的行為,按本辦法處罰。
第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0元罰款;
(一)擅自將消防設備、器材挪做他用或損壞的。
(二)違反消防法規(guī)和制度的。
(三)對存在的火險隱患拒不整改的。
(四)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五)貫徹消防法規(guī)不力,管理不嚴或因玩忽職守而引起事故的單位責任人。
裁決與執(zhí)行
第一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部門、單位的處罰,由保衛(wèi)部門提請院主管領導人審批,保衛(wèi)部門執(zhí)行;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個人的處罰,由保衛(wèi)部門裁定并報請院主管領導審批,相關部門、單位與保衛(wèi)處配合執(zhí)行。
第二條: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后五日內將執(zhí)行情況報保衛(wèi)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執(zhí)行者,加重處罰。
第三條:對拒不執(zhí)行處罰裁決,又未在規(guī)定的申訴期限內提起申訴的單位和個人,涉及到經濟處罰的,保衛(wèi)部門可通知有關部門分別從工資或獎(助)學金中扣除,施工隊從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條: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單位或個人,接到裁決后的三日內向主管院領導或院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提出申訴,分別由主管院領導仲裁或院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復議。
第2篇 學院消防管理獎懲辦法
技術學院消防管理獎懲辦法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消防管理,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獎勵
第二條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集體,將予以表彰獎勵。
(一)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措施落實,組織制度健全,火災隱患及時消除,器材設備完整好用,無火災事故,成績突出的。
(二) 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者積極支援鄰近單位和居民撲滅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三) 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四) 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成績突出的。
第三條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的個人,將予以表彰獎勵。
(一) 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消防活動,成績顯著。
(二) 模范遵守消防法規(guī),勇于同違反消防法的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
(三) 積極撲滅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
(四) 發(fā)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避免重大損失。
(五) 在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或技術革新中成績顯著。
(六) 在消防安全保衛(wèi)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第四條 :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單位提出報告,由學院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由學院報請上級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處罰
第一條 :違反消防法規(guī),是指違反消防行政法規(guī)及本院消防管理規(guī)定,影響消防安全,妨礙消防工作進行的行為。
第二條 :違反消防法規(guī)但未構成治安刑事責任的行為,按本辦法處罰。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0元罰款;
(一) 擅自將消防設備、器材挪做他用或損壞的。
(二) 違反消防法規(guī)和制度的。
(三) 對存在的火險隱患拒不整改的。
(四) 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五) 貫徹消防法規(guī)不力,管理不嚴或因玩忽職守而引起事故的單位責任人。裁決與執(zhí)行
第一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部門、單位的處罰,由保衛(wèi)部門提請院主管領導人審批,保衛(wèi)部門執(zhí)行;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個人的處罰,由保衛(wèi)部門裁定并報請院主管領導審批,相關部門、單位與保衛(wèi)處配合執(zhí)行。
第二條 :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后五日內將執(zhí)行情況報保衛(wèi)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執(zhí)行者,加重處罰。
第三條 :對拒不執(zhí)行處罰裁決,又未在規(guī)定的申訴期限內提起申訴的單位和個人,涉及到經濟處罰的,保衛(wèi)部門可通知有關部門分別從工資或獎(助)學金中扣除,施工隊從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條 :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單位或個人,接到裁決后的三日內向主管院領導或院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提出申訴,分別由主管院領導仲裁或院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復議。